要求律师出示身份证被拒,该要求究竟有没有主张律师费的法律依据据

刘森律师欢迎点击头像关注我们——律师评创业。摘要:车厢内的身份查验,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且对于乘车安全有其益处。但该法律依据似乎存在一些瑕疵,由此为该种查验带来巨大的争议。标签:身份查验,法律依据,安全,隐私近日,某位律师在高铁上拒绝向出示身份证,引发广泛而激烈的讨论,其间也不乏对律师的人身攻击。本文将对该事件中涉及的火车车厢内身份查验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并发表我们的分析意见。广大铁路工作者们,本文如有错误或冲撞之处,我们提前进行道歉,并欢迎评论和讨论,以纠正我们的错误之处。1. 首先,直入主题,谈谈与查验身份有关的法律规定(1) 身份证法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该条规定中,似乎只有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可能适用于火车乘客的身份查验。那么,哪些“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进行身份查验呢?继续往下看。(2) 身份证法的其他规定(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规定,警察(乘警)是有权查验身份的,但是似乎只有第(四)点规定的“火车站”与火车相关,但是我们讨论的是火车车厢内查验身份的问题,而非在火车站可否查验身份的问题,所以就警察在火车站是否有权查验身份进行讨论,在本文中并无实际意义。看来还是只有第(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可以适用。那么哪些“法律”规定可以查验呢?继续往下看。(3) 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金融、住宿、长途客运、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根据该条规定,“长途客运”的经营者可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高铁客运应属于长途客运,据此工作人员进行查验看来应有法律依据了。但是该条款仍然未明确在“上车前”或“上车后”进行查验,疑问仍然存在。继续往下看。(4) 的规定《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根据该条规定,警察(乘警)是有权查验身份的,但是似乎限于刑事犯罪相关的情形。而本文探讨的,是乘务员或乘警在车厢内能否对所有乘客进行一般性查验身份的问题。因此本条款似乎也不适用。继续往下看。(5) 行政法规国务院《》第六十四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根据该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查验乘客身份,拒绝身份不符的人员“进站乘车”。但问题是,“进站乘车”该如何理解呢?该词汇是指拒绝“上车”,还是拒绝“继续乘车”?如果是可以拒绝“继续乘车”,是否要把乘客“请下车”?由此推论,查验的地点就有两种理解了,一种理解是查验仅限于车站入口、火车入口处,另一种理解就是,查验既包括车站入口、火车入口查验,也包括“车厢内”查验。显然,就本条规定而言,对“进站乘车”的不同理解,将导致“有”依据或“无”依据在车厢内进行身份查验。鉴于上述规定有一定歧义,查验的法律依据就难言坚实了。继续往下看。(6)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的车站及列车,乘车人进站乘车时应当出示车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乘车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对,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以及使用铁路电子客票或者铁路乘车卡,人、证不一致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上述规定仍然面临“进站乘车”的歧义问题,而且,该管理办法是交通运输部的“部门规章”,而非“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若作为身份查验的法律依据,稍显不足。(7) 总结综上所述,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检索,我们多次找到身份查验相关的法律依据。但是无论上述哪一条规定,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如果各位读者找到更多、更明确的规定,欢迎与我们联系和讨论。在此谢过。2. 其次,我们的分析意见我们分析,本次身份查验事件的爆发和激烈争论,以及过去多年来类似事件引发的讨论,概源于车厢内身份查验规定的不甚明确,以及民众对保护理念的不断增强。我们的观点是:支持在高铁上进行身份查验,但应对身份查验作一些限制。安全与隐私,两个方面都不可割舍,因此势必需要进行权衡。我们的分析意见,详见下文:(1) 安全大于天,实名制及身份查验有其意义铁路运输的特点,是人数众多,影响巨大,因此其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怎么形容都不为过。而为了解决安全问题,打击犯罪尤其是进行反恐,实名制及身份查验显然是必要之举。不再赘言。(2) 安全要重视,隐私保护也不能偏废我们之所以强调在进行权衡时应当重视,不是为了较真,而是因为在公民社会,公民理应珍视自己的权利,也应对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保持敏感。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时对乘客身份的查验,有必要进行约束,以保护公民的隐私。只有将权力拴在制度的牢笼里,才能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公民权利不被侵犯!从法律规定来看,国家也已要求在身份查验的同时,注意保护公民的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即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上述规定仅限于身份查验的“事后保护”问题,对于可否进行查验、查验的适用情形等“事前保护”,有必要进一步规定和细化。(3) 铁路安全法规有待完善,铁路安全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优化我们认为,上述权衡应主要针对铁路服务的软件环境进行改进。我们的高铁硬件建设已走在世界的最前列,但是对于软件建设,应该还有改进的空间。法律规定方面:如前所述,现有的很多规定仅仅限于为预防犯罪而进行身份查验,我们尚未发现明确的、可针对车厢内全部乘客进行身份查验的规定。可否进行车厢内查验以及查验的适用情形亟待确定,“进站乘车”的理解尚待进一步明确,由此查验依据似乎不足,也导致相当一部分民众对车厢内身份查验的抵触情绪。安全机制方面:关于乘客的身份信息,其实乘客在购票时即已出示,乘客进入火车站时也会再次出示。至于车厢内的查验,我们认为:(1) 如果在乘客登上火车时,在火车门口未要求乘客出示身份信息,待其落座后要求其出示,则有其合理性,毕竟理论上可能出现持有其他列车车票的乘客有意、无意“上错车”的可能性。(2) 如果在乘客登上火车时,在火车门口已要求乘客出示身份信息,那么如果在其落座后又一次要求其出示,则未免有重复的嫌疑。3. 建议我们支持为了安全而查验身份,并建议完善关于车厢内身份查验的立法,限定可以查验身份的具体情形。(1) 立法方面,建议立法明确车厢内可以身份查验,但是仅限于发生乘客争夺座位,或追捕逃犯、侦破案件时,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形。(2) 安全机制方面,探讨可否向不要求舱内查验的取经,探索如何避免重复查验,提高乘客的乘车体验。(3) 如果由进行具体查验,应由乘警陪同,乘警应身穿制服、佩戴工作证,减少乘客的安全顾虑。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如果你喜欢我们的文章,欢迎转发给更多人阅读,并在下方点击“”,也许他日能够派上用场。如果你想阅读我们的其他文章,欢迎点击头像关注我们——律师评创业。如果你想与我们沟通和交流,欢迎在下方评论我们的文章或者私聊。再见!刘森律师,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律师评创业。微信号:liusen。声明:1. 本文是在理论上进行探讨而已,仅供参考。这种探讨有理论上的意义,对其他类似案件也有启发。我们的当然有很强的目的性,不过不是某些读者所称“为了炒作”,而是为了普法及进行法律探讨!这就算是我们的正当性声明吧,2. 各位读者,喜则品读,不喜勿入,请珍惜你花在阅读上的时间!欢迎针对具体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不欢迎断章取义和一味坚持直观感觉,鄙视无知的人身攻击、谩骂和诋毁。3. 某些读者对于法律问题要么漠视,要么曲解,要么想当然地进行评论,要么进行人身攻击,这是非常不的法律讨论氛围!一个能够理性思考的民族,不该如此!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国务院《》第六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旅客实名购票、乘车提供便利,并加强对旅客身份信息的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交通运输部《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铁路旅客车票(以下简称车票)实名购买、查验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车票包括纸质车票、铁路电子客票、铁路乘车卡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乘车凭证。车票实名购买是指购票人凭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购买车票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凭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销售车票。车票实名查验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对实行车票实名购买的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乘车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下简称“票、人、证”)进行一致性核对的行为。第六条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的车站及列车,乘车人进站乘车时应当出示车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乘车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对,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以及使用铁路电子客票或者铁路乘车卡,人、证不一致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登记、查验旅客身份信息,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车票实名制管理所获得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车票实名购买和实名查验统称为车票实名制管理。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登记、查验旅客身份信息,应当符合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车票实名制管理所获得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电信、、金融、住宿、长途客运、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最新评论揭示创业者(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并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相关新闻律师评创业文章
律师评创业50被浏览35,766分享邀请回答3049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81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律师因上高铁拒绝出示身份证被骂,高铁列车员究竟有权查身份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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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因上高铁拒绝出示身份证被骂,高铁列车员究竟有权查身份证么?
因为律师那个这个帖子,我发帖跟他对赌,引起了一些争论,主要焦点就是高铁上到底能不能查验身份证。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因为这次争论让我搬起了法律条文,逐字逐句学习,有了新的体会,和大家伙唠唠,不足之处还望指正。首先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的使用和查验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这里有点模糊的是第五款中的其他情形,到底什么是其他情形,该法也有所规定: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第十九条可以看出,只有有权获得公民身份证信息的,才会出现该法违法的情形,所以我认为可以获得身份证信息的部门至少有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那么高铁属于交通,坐高铁是高铁部门提供的服务,在服务过程中验证身份证符合该法的规定。在这里有个问题,就是高铁要求提供身份证信息的地方到底在哪里?这个应该是行业内自行规定的内容。以前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有关部门是这样的答复的: 2013年7月经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日起正式施行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第64条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同时《条例》还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对于在什么地方查验,答复是:旅客票证查验分为车站验证口、车门、列车途中、到站四个环节,重点核对本人本次车票,对车票记载信息与有效证件信息和乘车者本人不一致的,或乘车日期、车次不符的拒绝其进站、乘车,或按无票处理。由此可见,高铁上验证身份证仅仅是看是否跟车票信息一致,跟警察那种验证还是有区别的。验证票证不仅是维护铁路经营部门自己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有效地防止不法分子给旅客生命和财产造成威胁。对我来说,人身安全是最重要的。去年元月份实施的《反恐法》中的 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其中的长途客运,根据道路运输条例中的解释,'客运'是指以旅客为运输对象,以汽车,火车,飞机为主要运输工具实施的有目的的旅客空间位移的运输活动。所以反恐法规定的情形中包括高铁运输,为了反恐需要,配合查证身份信息也是应有的义务,你拒绝提供,当然也会处置你,反恐法第八十六条 规定,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对拒绝身份查验的继续提供服务,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所以,如果那个律师所言不虚,那在律师不配合查验的情况下一走了之,是不负责任的,这是明显的安全漏洞,在身份不明的情况下,谁都不知道你的身份是什么,因为恐怖分子有可能利用漏洞发动袭击。我之所以反对这些不配合安检或查验的,真不是为了别人,就是为了我自己,经常坐高铁,人身安全很重要,我宁可麻烦点,也不愿意出现让人恐怖的事情,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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