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律与政策存在哪些很荒唐的法律或政策

盘点世界各地的荒唐法律
下面这些州曾经禁止无神论者就任官职:阿肯色州、马里兰州、密西西比州、北卡罗来纳州、南卡罗来纳州、田纳西州和德克萨斯州。但最高法院认为这违反了宪法,不能够执行。除了这几个州外,其它的州对宗教也有特殊保护政策。
不丹曾经推行过非常严苛的禁烟法,售卖或在公共场合吸烟的人会受到非常严厉的惩罚;这项法律推行了5年,结果导致烟草黑市的崛起。
在1986年的《美国电子通信隐私法》下,联邦政府可以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阅读服务器上所有人在过去180天内的电子邮件。
2013年的俄罗斯儿童保护法修正案规定,网络上不许出现脏话。如果不能禁止脏话出现,网站可能会被关掉。
在加利福尼亚的圣克鲁兹,形而上学的练习需要经过许可。形而上学被认为是“对真理本质的探索,它探讨人类的本质是什么,让人类如此独特的又是什么;对它的探讨能够使人平静、喜乐。”每次练习都必须交140美元,而且不可退款。
虽然有婚姻保护法和“不问不说”政策,美国还是有29个州允许雇主因为员工性取向而炒其鱿鱼。
希腊公共卫生39A法令强制人们接受肝炎、HIV、性病和其它可传染性疾病的相关检查,允许警方逮捕可能由艾滋病阳性反应的人、公布艾滋病检查呈阳性的人的名字和长相,甚至可以将他们赶出房子。这是由卫生部部长Andreas Loverdos提议的,他是一名“社会主义者”,但这听上去更像是纳粹的作为。
菲律宾刑法典修正案称,任何强迫行为或激怒行为的发起人都应该被拘留,或罚款5-200披索。似乎惹一个菲律宾人生气都可能让你坐牢或被罚款。
泰铢上有泰国国王的照片,泰国人非常敬畏国王,所以用脚踩泰铢会被当做是对国王的践踏,这样做的话,可能会被判坐牢。
在新加坡是不能吃口香糖的,也不能售卖或从外国买进,甚至家里都不能有这东西。被发现嚼着口香糖的人可能会被判鞭刑或罚款(初犯者会被罚款1000美元,之后的罚金每次都会翻一倍)。这是因为清理公共场所的口香糖非常耗财耗力,所以政府才出台了这样的政策。
基于创作共用协议(BY-NC)发布。
原作者:Edwin Castano
给这篇稿打赏,让译者更有动力
支付宝打赏 [x]
您的大名:
打赏金额:
12:00:23 :
二硫碘化钾
10:18:45 :
10:08:46 :
11:43:40 :
10:45:50 :
12:57:01 :
11:44:08 :  摘 要:适当的股利政策有利于国有上市公司树立良好的形象,激发投资者的热情,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财富最大化。近年来,中国国" />
免费阅读期刊
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周一至周五
9:00&22:00
中国国有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适当的股利政策有利于国有上市公司树立良好的形象,激发投资者的热情,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财富最大化。近年来,中国国有上市公司股利政策有所改善,由随意分配转向具有一定理性的分配。但依然存在着不分配股利的现象严重、异常派现现象、股利政策波动性大等问题。只有从深化股权改革、拓宽上市公司融资渠道、加强外部监管等多方面入手,完善国有上市公司股利政策,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2/view-4680198.htm  关键词:国有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X(1-03   国有企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占市值比例很大。适当的股利政策有利于国有上市公司树立良好的形象,激发投资者的热情,使公司获得长期稳定发展的机会,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财富最大化。本文深入地探讨中国国有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寻求其完善对策。   一、国有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状   1.中国国有上市公司股利政策有所改善   近年来,在证券会的监督和市场的引导之下,中国国有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由不规范逐步走向规范,由不稳定走向稳定,由随意分配转向具有一定理性的分配。具体特征表现为股利分配方式由高比例送、配转向派现,由不分红向热衷分红发展,原来重视融资圈钱而不愿为股东派现作为回报的现象大为改观。尤其是经过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国有上市公司在作出企业的决策时,更注重从宏观方面把握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时中国国有上市公司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大股东剥削小股东的现象有所缓解,大股东的“隧道效应”行为也受到了一定的约束。   2.股利分配方式以现金股利为主,形式趋于多样化   以沪市上市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例,年股利分配情况(如表1所示):   从上表的统计数据可知,近五年来,中国国有上市公司中,有53%以上采用现金股利形式发放股利,平均值达到58.63%,采用股票股利形式的公司数则较少,所占比例平均在10%以下。近三年,国有上市公司在发放股利时,逐渐倾向于将转增股和现金股利结合使用,且选择这种方式的企业所占比例近几年来呈递增的趋势,说明企业的股利分配形式趋于多样化。   (二)存在的问题   1.不分配现象依然存在   国有企业改制以后,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采取控股的方式来表现国有产权,同时也将企业上缴利润变为了股利或股息。作为股东,不论是国家、企业法人或者是自然人,对上市公司股利都较为关注,从投资意义上来说,股东投入资本的目的就是取得股利回报,所以分配股利理应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作为撑起中国资本市场大梁的国有上市公司不分配股利的现象依然非常严重。据笔者统计,年间,未分配股利的国有上市公司的比例一直保持在30%左右,甚至有的上市公司自上市之初到现在,没有进行一次股利分配或者进行一次现金股利分配。   2.存在异常派现现象   中国国有上市公司的异常派现现象主要表现为超额派现。超额派现可以分为超利润派现和超经营现金净流量派现两种。超利润派现问题,即每股现金分红超过了每股收益。例如,2012年的631家进行了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中,有29家上市公司存在超利润派现问题。其中,2012年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在每股收益为-1.9元的情况下,每股现金分红0.05元;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每股收益为0.02元的情况下,每股现金分红竟然达到0.3元.超经营现金净流量派现问题,即每股现金分红超过每股经营现金净流量。在2012年沪市A 股市场进行现金分红的631家上市公司中,有78家存在着超经营现金净流量派现的问题,占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总数的12.36%。超能力派现意味着上市公司必须动用以前年度累存的利润或现金来进行分红,不仅可能导致以后年度派现能力的下降,而且其所带来的现金压力势必造成上市公司发展的瓶颈,甚至可能错失投资良机,致使未来收益下降,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最终使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3.股利政策波动性大,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   笔者对中国沪市的国有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连续性进行了统计,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   尽管近年来中国国有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有所增强,股利支付形式有所改观,但其股利政策的不稳定性依然非常明显。从图1可以发现,国有控股公司支付股利的波动性非常大,连续三年以上发放股利的公司比例非常的低;连续三年发放股利的国有上市公司比例还不到20%。大多数的企业股利发放次数集中在两次。大部分国有上市公司没有明确的股利政策目标,在股利政策的制定上缺乏长远的打算,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的公司根据再筹资行为来决定当年是分派现金股利还是送股或者是配股,有的公司甚至随意变更分配方案,从而导致股利分配形式和股利支付率均频繁多变,缺乏连续性。   4.股利分配政策受大股东意愿的影响严重   中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严重,股利分配受少数股东意愿支配。少数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在股利分配进行表决时,一手遮天,支配着股利分配。大股东往往会对用留存收益在公司进行再投资所得报酬与股东个人单独将股利收入进行投资所得报酬进行比较,如果公司再投资所得的报酬较高,股东就趋向于少发放股利,如果股东个人单独投资收益较高,则股东偏向于发放现金股利。与此同时,部分国有控股公司将再融资的资金通过一定的方式输送给控股股东。例如高额现金分红既使非流通的大股东获得很高的现金回报,又有利于满足再融资条件,使得大股东进行堂而皇之的大规模再融资。   5.分红缺乏透明度   对比国外资本市场,中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的分红还缺乏透明度。目前,国内上市公司一般都是按年度分红,半年分红的公司数量较少,且缺乏具体分红方案,投资者只有等到公司年报或半年报公布才知道分红比例。在美国,绝大多数公司都是按季度向投资者分红,极少数公司按年度或半年分红,按季分红的分红目标和分红政策几乎是既定的、一贯的,也是透明的,使投资者很容易了解各家上市公司每年、每季度分红水平,从而制订理性的投资计划。
  二、完善中国国有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对策   (一)完善公司股权结构,适当限制大股东的权利   1.深化国有股减持改革,优化股权结构   中国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无法对大股东形成有效制约,直接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治理。深化国有股减持改革,可以有效地打破原有国有股东、社会机构投资者和社会个人股东的对比关系,降低上市公司过高的国有股比例,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增大公司股份的市场化份额,吸收新的投资者进入,构建一个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业绩的新的利益平衡体。在新的利益平衡体中,国有股比重将会下降,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东的持股比重将会上升,进而优化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2.加强对大股东行为的监管,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   审计对会计的行为、对大股东操纵利润的行为具有监督作用。强化审计职能,加强对大股东行为的监管,不仅能规范国有控股公司的股利政策,而且能使公司在财务处理上更加理性,使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报表真实可靠。努力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可以有效地减少内部交易,防范大股东操纵利润的风险,最大限度地避免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投资损失。   3.适当限制大股东的权利,规范关联交易   大股东在公司中占据支配地位,对其权利做适当限制,并规范关联方交易,有利于使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权利保持均衡,从而避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避免一些大股东滥用其表决优势,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不正当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完善资本市场结构,拓宽上市公司融资渠道   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完善,国有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相对单一,同时各种融资方式的筹资成本差异较大。股权融资成本远远低于银行贷款成本、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成本,因此,不发放股利或发放较低的现金股利较为盛行。所以,拓宽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是改善中国国有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的一道突破口。而融资渠道的拓宽更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包括国家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和公司自身治理等。政府应通过颁布法律法规、税收优惠、引进外资等途径为上市公司创造更多的筹资渠道,并对租赁融资、公司债券融资、补偿贸易融资等方式进行引导。同时,随着商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竞争的日益激烈,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不断推出业务创新,在提高自身竞争力的同时为上市公司提供更多的融资机会。此外,上市公司本身必须完善经营和财务管理,维持公司形象,提高信誉度,为未来的再筹资创造更多的有利条件。   (三)完善法律法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应得利益   国有上市公司本身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国家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严惩大股东通过操纵现金股利恶意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不法行为,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首先,推行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股东人数,股东可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这种投票制度有助于中小股东的代表当选为董事,防止大股东操纵董事会。其次,实行股东代表回避制度。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非常频繁,因此,有必要采取比较强硬的措施来落实股东表决回避制度。再次,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由于公司的股利分配中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因此,当公司管理层违背忠实义务,恶意派现或不分配,从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时,连续持有一定期限以上达到公司股本总额一定比例的股东,有权要求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以股东的身份提起诉讼,让受害者的损失得到补偿,从而维持中小股东的投资信心。   (四)加强外部监管力度,规范股利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   由于中国各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够明确,从而造成一些国有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不稳定、缺乏连续性,在信息披露方面缺乏使用价值。因此,相关部门应要求上市公司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公司的分红政策;要对分红安排进行具体规划,细化对股东分配的形式、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等等,增强股利分配的透明度,以便投资人决策;股利分配的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规范股利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可以有效地防范国有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随意性。   (五)优化投资者结构,提高投资者素质   投资者的理性行为对于公司股利政策有较大的影响,目前中国国有上市公司多数投资者是市场的投机者,更关心在二级市场获得的现期收益,这就使得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是带有很大的盲目性。理性的投资行为不仅有利于公司股利政策的规范,并且还利于投资者的长期稳收益。理性的投资行为主要取决于投资者的素质,提高投资者的素质应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投资者应该不断的学习和实践,避免自身认识的偏差和决策的失误,注重客观分析,避免凭印象或感觉投资。同时我们的投资者要放宽视野,加强学习相关的投资的基本知识,相关的财务法律知识,在实践中加以运用。第二,政府监管部门应该重视对投资者的教育。监管部门应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制定出综合性的教育计划,更有效地提高投资者的素质,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朱文.国有控股公司股利分配因素研究[J].会计之友,2010,(1).   [2] 蔡敏,刘明亮.国有控股与法人持股对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研究[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2010,(12).   [责任编辑 吴明宇]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
【xzbu】郑重声明:本网站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xzbu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xzbu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专家:越南用国内法套国际上的争端 很荒唐-中新网
专家:越南用国内法套国际上的争端 很荒唐
  7月3日,越南《年轻人报》网站称越南总理阮晋勇表示,越南政府及相关部门正在准备材料,就“中国侵犯越南领土主权”问题起诉中国。越南效仿菲律宾起诉中国,并声称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历史证据来证明对西沙和南沙享有所谓的“主权”。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滕建群日前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表示,越方提供的证据,完全没有依据,而且站不住脚。
  用国内法套国际上的争端 很荒唐
  滕建群称,法国当年曾占领过西沙,而越南曾经是法国的殖民地。如果越南政府把殖民政策下的侵略行为作为法理依据,是站不住脚的。另外,越南2012年通过了海洋法,该法律把中国的西沙、南沙以及南海各岛屿,几乎整个南海都划归越南的管辖范围之内。当下,越南派执法船骚扰中国在西沙海域的石油勘探活动,正是依据这样一个国内法来套国际上的争端,用一个国内的法律来套已经既定事实的历史的现实,这是个很荒唐的事。
  同时,滕建群指出越南提供的各种法律对它所声称的对这个地区有声索权,完全是在漫天要价坐地还钱。
  中国是在自己领海范围内搭建钻油平台 干你越南什么事?
  越南《年轻人报》网站3日称,越南总理阮晋勇日前表示,“自5月以来,中国船只向我国船只猛烈撞击并使用水炮射击达70次”,中国船只的行为“造成15名渔业监管和海岸警卫官员及4名渔民受伤”。同时,越南驻联合国代表团向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递交主张对西沙群岛拥有主权、谴责中国在南海设置石油钻井平台的文件。中国文化大学邱毅教授7日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越南试图用国际舆论抹黑中国,中国在自己领海范围内搭建钻油平台,干你越南什么事?
  邱毅称,从今年5月初至6月底,越南船只撞击中国公务船1547次,而越南总理阮晋勇则公开声称“中国船只向越南船只猛烈撞击并使用水炮射击达70次”,就数字来检验数字,越南提出的说法是经不起客观的考验的。除了越南渔船和海警船撞击中国公务船以为,越南还派水下的蛙人特工进行破坏,而这已经属于军事行为。
  越南恶人先告状,非法挑衅中国南海的主权,骚扰南海正常的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工作。邱毅表示,981钻井平台据西沙中建岛南端1.7海里,距离越南海岸线超过150海里,如果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是在自己的领海范围内搭建钻油平台,干你越南什么事?显然,企图挑衅制造冲突,理亏的是越南。
  而为营造遭中国“欺凌”的形象,近日多家越南媒体炒作越南渔船遭中国“非法抓捕”、6名渔民被抓的事件。邱毅解释称,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越南渔船在据海南三亚的南端7海里的地方作业,是在中国的领海范围内非法作业,中国当然要依照渔业法来执法,这是理所当然的。同时,越南明知违法或在争议海域里面会引起争端,还将拨款5.4亿美元为越南海警和海监力量建造32艘不同种类的船只。并拨款2.25亿美元鼓励越南渔民建造远洋捕捞渔船出海捕鱼。这都表明越南在故意挑衅,故意制造事端。
  针对越方所谓的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起诉“中国侵犯越南领土主权”,邱毅指出,中国在签署海洋法公约时已经做了排除声明,即面对战争,海洋划界,领土争端三个方面的问题时,中国是不受海洋法公约中的国际司法和国际仲裁的管辖。不管国际海洋法庭如何判决,是没有管辖能力的,也是没有强制力的。越南当然心知肚明,但是越南企图通过这样一个诉讼和仲裁的程序,用国际舆论来抹黑中国,再加上有美国日本的帮腔,又可以高唱“中国威胁论”,在国际上制造一个对中国不利的氛围。这就是越南的目的,也是越南在美日支持下对中国进行遏制骚扰的具体行动。(实习生 何天天)
【编辑:张海桐】
>军事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66833 34708 30649 18963 18348 16939 12753 12482 12188 12157
 |  |  |  |  |  |  |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京公网安备:-1] [] 总机:86-10-
Copyright &1999-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路径之争——评《中国股市的荒唐一幕》_网易财经
路径之争——评《中国股市的荒唐一幕》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最近,有两篇文章对中国股市发展至关重要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提出质疑,一篇是见诸媒体的记者对同志的采访,题目是《》;另一篇是在社会广为流传的未署名的文章——《》,又称“三万言书”。两篇文章都提到,股权分置改革缺乏理论基础,补偿流通股股东没有依据,损害了非流通股股东和全国人民的利益,大股东是弱势群体,监管部门向流通股股东“一边倒”的政策导致了混乱局面。
其中,“三万言书”更是用过激言词,称“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是21世纪初在中国股市上演的一幕荒唐剧、闹剧、滑稽剧、丑剧、悲剧,堪称中国股市编年史上最为可耻的一幕”。结论竟是“悬崖勒马为时已晚,因此建议:(1)有限期地关闭股市,或者(2)暂停股市交易,或者(3)暂停部分股票交易”。
鉴于当前股权分置改革正处关键时期,其成败事关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政局的安定,而“三万言书”扰乱人们的思想,对我们统一认识这场改革的意义破坏力极大,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从历史和未来的不同角度对“三万言书”中的错误观点予以批驳。正是出于这样的目的,笔者愿以亲身参与15年来中国股份制和股市创建和发展的真实经历,对“三万言书”中的观点进行评析。
一、 股市争论的实质是中国改革的路径选择
中国历经四分之一个世纪的改革实践,获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功。可在一些经济学家和海外人士眼里,中国经济改革却充满了不规范。他们对比美国的市场经济和由萨克斯之类的美国经济学家指导的俄罗斯、波兰的改革,总觉得中国改革不系统、不彻底、不规范,如股市中存在的股权分置和一股独大。吴敬琏2002年以来就多次表达“摸着石头过河常常被称作中国经济改革的方略,以中国改革的实际来检验,我认为这个论断很值得怀疑”(见2002年《财经》杂志第十五期)。股份制的推行和深沪股市的建立是中国改革成功的重要组成。即使不是成功在“摸着石头过河”,可也得不出“成功等于不规范”的经济学逻辑。到底是中国改革不规范,还是“规范”出了问题,是值得人们反思的。
中国改革的成功不仅在于目标的确立,更重要的是在小平同志提出“摸着石头过河”的正确方法论的指导下,所实行的“渐变稳定、逐步转轨”的成功方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与俄罗斯的全面照搬美国股市相比,中国股市虽然产生了股权分置和一股独大,但这却是我们在特殊的历史时期朝着既定方向稳步推进时最小代价的路径选择。设想中国改革在25年前就提出一个向市场经济迈进的全面总体规划,可能吗?设想我们在1990年代初期,政治上股份制还是私有化的巨大纷争之中,就去搞一个“先化后股”的俄罗斯股市全流通模式,明智吗?本来如果我们尊重国情,借鉴国际规范,坚持中国改革25年“渐变稳定、逐步转轨”的正确方法论,解决股市中股权分置这类的问题是不难的。但却由于2001年前后我们没有坚持中国改革成功的方法论应用于股市之中,要么违反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弄不清股市的基本定位,要么盲目照搬西方,简单用西方的“尺子”来量中国的“布”,受海外人士“推倒重来”和国内不切实际的经济学家“赌场论”的误导,推出了不恰当的按市价减持国家股等政策,致使中国这一新兴尚未转轨市场在改革发展中的先后顺序由于不尊重国情和不坚持“渐变稳定、逐步发展”的成功改革方法论而被打乱,这是今天我国股市困市危局的根源所在。
股权分置改革事关中国资本市场在实现自身的规范化和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进程中,究竟是放弃实践已证明成功的中国改革方法论,在关键时刻,步入“休克疗法”的误区,且不能自拔,还是确立并遵循实事求是、符合国情的改革方略。显然,建立正确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法论是决定中国股市未来发展的关键。
我国股市的发展应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于存在股权分置的特殊国情,是新兴尚未转轨阶段;第二阶段在解决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和A、B、H三股的统一后,进入成熟股市发展阶段。我们今天的股市是处在新兴尚未转轨阶段,在这一阶段,正确的方法论是尊重国情,在一定规模的基础上,在发展中逐步解决中国股市的结构和制度性矛盾。由于这些矛盾具有中国体制的特殊性,很难简单靠模仿西方规范和市场自然并轨的方式解决,而是要求较多地发挥政策有形之手的作用解决这些制度性障碍,实现转轨。一旦并轨完成,进入成熟股市发展阶段,才可较多地借鉴西方股市发展的规范,解决股市监管和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如治理结构等一般性矛盾。
二、股权分置是空穴来风,还是实实在在的客观存在
“三万言书”称,股权分置问题之成为股市热点,缘于四年前的国有股减持;而国有股减持之成为股市热点,缘于人为制造,是杜撰的结果。由此得出结论,股权分置是空穴来风。其目的是否定我们当前推进的这场以对价为前提的股权分置改革。
1990年代初,我国的企业改革在经历了承包制和租赁制后,开始转向股份制的探讨,并相应地开始在深沪两地建立股票交易所。在这期间,笔者参加了国家体改委组织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讨论和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STAQ系统法人股交易市场的设计和组建工作。在《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这一被称为《准公司法》的讨论中,一开始面临的就是“股份制是私有化,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政治歧见和国有产权的清晰化尚未解决,流动后其收益归属难以确立等技术性难题。为回避这些难题,尽快把资本市场组建起来,我们根据“摸着石头过河”的方针,提出了“国有存量股份不动,增量股份募集转让”的股权分置暂行模式,其特点是:1.把股份分为四种,即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三章第二十四条)。2.在增量发行的股票上,既没有采用海外流行的公募(Public placement),也没有采用私募(Private placement)的形式,而是创造了定向募集(Directed placement)的概念,即增量发行的股票向企业内部职工募集,向社会法人募集,这是由于职工是国有企业的主人,而当时的社会企业法人要么是全民企业、要么是集体企业,而这两类企业都属于公有性质的。3.定向募集的法人股探索在STAQ系统和NET两个法人股市场进行交易和转让,探索在公有制法人之间进行股票流通的试点。4.组建深沪交易所,在小范围内探索股市公募的自然人股交易转让的试验。这是中国人在借鉴西方规范的基础上,探索符合自己国情的股份制之路迈出的第一步,也可以说是我国股份制建立之初的股份分置阶段。
1992年下半年后,我国开始加速了在深沪股票交易所公募自然人股上市和在香港股票交易所以的形式上市的进程。其中,H股是从1992年三季度后开始启动的。为配合H股的上市,国家体改委集中了有关的15个部委、70多位同志,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出台后,又陆续颁发了12个配套文件。笔者当时是大陆企业赴香港上市H股的法律专家组成员,当时就分置的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怎么办双方专家还曾专门进行过讨论。
1992年10月证监会成立后,开始较大规模地在深沪股市募集上市,从1993年-1996年上市审批采用的是额度制,1997年-2001年采用的是指标制,而这两个阶段凡是能够获得地方和部委额度和指标的绝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由于流通是股份的天性,但流通的前提又是产权的清晰化。国有企业资产存量形成的国有股是以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两种形式存在的,国有股要流动就会产生收益或者损失。但流动后,收益归谁所有,损失由谁承担,这一切在国有产权清晰化没解决和规范的国有资产组织体系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没形成之前暂不流通是正确的。因此,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证监会在审批企业上市的过程中,要么是在批文中,要么是在企业的募集和上市的公告中,几乎都提到了“公司的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和法人股暂不流通”。这一点在1993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中也被确立。这就出现了暂不上市流通的非流通股,而在现实中,流通股按市价挂牌交易,非流通股则按低得多的净资产价协议转让,迄今为止,股权分置现象在中国已客观存在了13年。
而“三万言书”称,“区分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只是国有股权管理的内部事务;对于证券交易和证券市场管理而言,国家股、国有法人股与其他类别股应当享有同等权利,其间没有差别,无须加以区分”。显然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否定股权分置历史的存在,就是要从根本上否定我们当前推进的这场以对价为前提的股权分置改革,为流通和非流通两种股份按市价自然并轨、为把我国股市推倒提供历史依据和理论前提。
三、我国股市四年持续下跌的真正原因何在
导致四年股市持续下跌的原因到底是什么?这场慢性股灾到底正常还是不正常?一种观点认为股市四年的持续下跌是不正常的,其原因在于四年前由海外人士提出的国家股按市价减持的政策所致。另一种观点既否认按市价减持是导致股市下跌的原因,也不承认什么叫国情,认为下跌是正常的,是上市公司质量不高和“股市连赌场都不如”,是自然挤压泡沫的结果,只有股市达到千点才是干净的点位。而“三万言书”更是耸人听闻地提出,“如果一定要说股价下跌与股权分置相关,是以心理暗示为基础的自证式循环因果关系,是少数自居为股市民众利益代表的激进人士发表杞人忧天的言论,煽动起强烈的情绪,使股市变得极其脆弱。流言一片,令天地失色、日月无光。这种股市的非理性,与足球赛事、流行歌星演唱会、抢购抢兑风潮、非法集资、聚众械斗、政治风波、邪教组织活动等场合时有发生的部分群众过激行为,颇多相似之处”。我国股市四年的持续下跌似乎变成了邪教组织给成千上万的股民发功,做了心理暗示、中了邪导致的结果。
那么,导致这场股市下跌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呢?
从政策对股市的影响看,这轮长达四年的股市下跌是从2001年5月开始的,在2001年5月到7月之间,两项只有中国股市特有的政策最终被推出:其一,在2001年5月出台了按市价减持国家股的政策,以实现筹集社保资金和挤压股市泡沫的双重目的;其二,在2001年7月派出调查组行政追查国有银行的违规资金入市。而到底何为银行违规资金?有无银行违规资金直接入市?究竟如何看待银行的资金通过企业流入到股市?我们至今都没有定论。显然这两剂猛药都是海外成熟股市所不可能发生的,这实际上是在用“休克疗法”挤压股市泡沫,结果导致股市从2001年6月的2245点跌到了2001年10月的1513点,在短短的四个月里面,大盘就下跌了近700点。如果说查银行违规资金入市是导致这场股市下跌的导火索的话,那么由国家股按市价减持并由此而引发的全流通问题则是导致这场股市下跌的最重要原因。
2001年10月,中央及时叫停了不恰当的国家股减持方式,但是“三万言书”却对中央的这次叫停横加指责,认为“即使是国务院如此部署,亦属行政之不得法”。
2002年5月,按市价减持的国家股减持政策被终止,同时提出国家股将在场外进行减持,但场外减持的结果最终还是要在场内和流通股并轨。国家股转让给私人、民营企业和外商后,由于日后仍要进行全流通,人们对新的受让者能否在今后全流通时给流通股股东以某种形式的补偿十分疑虑,因此,对中长期股市的预期越来越差。预期的不明朗使人们看到在增量国家股减持的后面,还悬挂着4600多亿存量非流通股这颗“大地雷”,最终也可能按市价并轨流通,是近15年来1400家上市公司所发A股总额约2000亿股的2.6倍之多,数量巨大。而在当时又存在着10元左右的流通股交易市价和多年来一直存在的非流通股协议转让的2.6元左右的净资产价两种价格,价差悬殊。因此,以何种方式、何种价格并轨就成为决定股民投资预期和股市走势的关键。
综上所述,四年来导致股市持续超常、违反市场规律的下跌,主要是在错误理论的误导下,不顾国情简单按市价自然并轨的政策及其由于股权分置问题悬而未决以及给投资人带来的市场预期不明确导致的。
四、目前的股权分置改革是误判形势、错误判断的错误实验吗
2003年前后,中国股市备受规模日益萎缩、结构性矛盾日益加大的双重煎熬。股市的基本功能如晴雨表功能、融资和资源配置功能以及价值增值和发现功能几乎丧失殆尽。
解决股权分置这一制度性矛盾已成为中国股市发展的当务之急,这已成为决策者、监管部门、专家学者和市场投资人的普遍共识。
2004年2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明确指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稳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强调“坚持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可承受程度的统一,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国九条”正是在市场化的方向上从国情出发,从保护公众投资人权益出发,从规范和创新有机结合的角度提出的。
此次监管部门在“国九条”的指导思想下,按照对价的思路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这一政策性成果预示着我们在理论上彻底摒弃了那种不顾国情,照搬照抄,按市价并轨的错误思路,是对四年股市大辩论的科学总结;也是我国股市在重要的历史关头在正确的方向上推出的解决我国新兴尚未转轨的股市特殊矛盾、实现制度性转轨迈出的具有划分我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和后股权分置两个阶段的划时代行动,具有重大意义。
而“三万言书”却称,“证券监管部门于2005年4月宣布改革股权分置的条件已经成熟并启动试点,是在错误的时机发动了一场错误的试验,其原因在于对当前形势作出了错误的判断”。甚至把在中国股市关键时刻,监管部门推出的这一划分股权分置和后股权分置时代的行动比喻为“身处危如累卵、脆如薄冰的险境,证券监管部门惊慌失措,孤注一掷,强行启动试点”。“三万言书”全面否定这次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其实质是否定在“国九条”正确指导思想下提出的用创新思路解决股权分置的政策。
随着新股的发行,不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我们将进一步陷入两难困境。其一,若在新股发行上改变股权分置的政策,超前推出“新老划断”,就会造成现有1400家股票同比价格的下降,加大7000万投资人的损失。其二,继续容忍新股IPO的发行采用股权分置,非流通股就会越积越多,矛盾越来越大,解决起来越来越困难。资本市场的制度性改革和发展不可能停滞下来等待股权分置的解决。正由于股权分置问题的上述特点,把这一矛盾留给后人解决是不负责任的。我们已没有时间继续犹豫和徘徊。既然解决股权分置战役的序幕已经拉开,必然是“开弓没有回头箭”。
然而“三万言书”却称,“所谓‘开弓没有回头箭’,慌不择路,盲目开弓,必然矢发无端、箭伤无辜,人为制造不安定、不和谐,毁股市,害股民,损及国家利益和政府公信,监管者自身也蒙羞受辱,到头来再想‘回头’,只怕是悔之晚矣”。这种言论简直令人无法理喻,只能让历史来证明最终到底是谁蒙羞受辱,悔之晚矣。
五、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对价概念是臆断和推想的产物吗
从2001年6月起至今,长达四年的股权分置改革在激烈的争论中经历了国家股减持、全流通和解决股权分置三个不同提法和阶段。相应地,其法律依据也从国家股可以市价减持演变到全流通股民应被补偿,进而发展到今天股权分置的改革应由两类股东对价协商解决。
1.国家股按市价减持的法律依据
2001年6月颁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保资金暂行办法》中规定,国有上市公司在IPO和增发融资时,国有股按市价减持10%,收入缴社保基金。其法律依据是由监管部门从海外聘请的顾问提出的,即大陆的国家股与香港在亚洲金融风波中为阻击金融大鳄所组织的政府资金入市形成的官股性质一样,是公共产品,国家股是代表国家利益的特殊股权,国家股东是代表全国人民利益的特殊股东,减持是为了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因此,可将其作为公共产品执行国家公共政策,超越其他性质的股权进行特别减持。
这种不考虑大陆和香港的实情以及大陆国有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港府在二级市场政府资金入市形成的官股的本质差异的错误理论和法律依据是不充分和无法成立的。(详见“<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9" Month="11" Year="年11月19日中国证券报《国家股减持的争论与思考》”)
2.补偿和双向补偿概念的提出
补偿的提法最早是由笔者在《补偿式全流通试点可成为市场利好》一文中提出的(详见<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3" Month="11" Year="年11月23日《证券市场周刊》)。当时之所以使用补偿式全流通这个词是处于下述考虑:
2001年10月,尽管国家股市价减持做法被暂停,但国家股按市价减持的做法已预示出数量庞大的非流通股在未来也可能会按市价进入流通,杀伤力巨大。对国家股减持的争论已经深入到我国股市最终一定要完成的双股并轨时非流通股究竟以何种方式、何种价格进入流通。但当时一提全流通,市场十分恐慌,而并轨又必将来临,要告诉公众投资人防范这一风险,只有在抵制按市价减持、自然并轨的同时,又找到一个不导致市场恐慌下跌,能够给股民权益提供保护的提法和思路,这就是补偿式减持和流通思路提出的背景。
那么补偿的法律依据又何在呢?如前所述,我国股市由于股权分置的历史原因导致几乎每个上市公司的批文及所披露的招股书均提到“公司的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和法人股暂不上市流通”,这样的股票供求关系直接导致公众投资人以过高的IPO价格在一级市场申购股票,但“三万言书”却以“非流通股承诺的是‘暂不流通’不能解释为‘永不流通’”为依据,否定由于股权分置导致公众投资人以过高的IPO价格在一级市场申购股票的历史事实。
无人否认数量庞大的非流通股的可流通对流通股股东来说是巨大的风险,而这一重大风险却并未在任何一份法律要求必备的招股书《风险的提示和防范》这一章节中给予披露,这导致了股民在购买股票时完全未意识到非流通股可流通这一公认的风险。即使是按海外股市的监管标准看,这种数量庞大的非流通股不加任何说明和承诺地就自然按市价流通入市也是说不过去的。因此,政策和法律是应当承担责任的。这就是补偿的法律依据。
3. 双向补偿与对价理论的衔接
当然,随着对这一问题的深入讨论,我们已意识到事实上股权分置是欠了两本账,一本账是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股民高价入市,欠了股民的账;同时也造成大股东所持的股份不能流动,欠大股东的账。因此,解决股权分置的法律依据也开始从单向补偿向双向补偿演进。其中,对非流通股股东的补偿就是让其持有的股份具有流通的属性。由于流通权是有价值的,且这种价值的释放又以流通股股价的下跌为代价,因此流通权的溢价价值不应按自然并轨的思路被大股东独享,而应由两类股东共享,即用部分流通权溢价向股民补偿,最终通过非流通股可流通释放出来的流通权溢价双向补偿两类股东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各自让步所带来的损失。两类股东通过分类表决双向认同,双向补偿,最终实现双赢(详见《用双赢式全流通来振兴中国股市》<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1" Month="11" Year="年11月21日上海证券报)。这为后来提出的对价思路奠定了理论基础。
然而,“三万言书”却无视我们在解决股权分置进程中的思路演进过程和中国改革成功方法论在解决股权分置中的运用,无视要处理好市场的承受度就必须有效地找到两类股东的利益平衡点这一改革前提,而是片面地强调“非流通股股东有权以市价出售股份,股权分置的主要受害者是非流通股股东,因为他们以合乎资本市场规则的方式所取得的股份不能实现其市场价值,而且一个‘暂不’就长达十数年。从监管部门的导向和媒体舆论的倾向来看,现在强势早已转移到流通股(特别是机构股东)一边。在股市的喧嚣中和监管的强制下,大股东成了弱势群体”。这表明“三万言书”的作者并没有认真了解、总结和系统地归纳自2002年1月以后至今股权分置改革的历史进程和理论的演变,而是仅仅凭借其对股权分置改革初期人们在探索时提出的补偿概念所产生的偏见和冲动,就对当前以对价为理论基础的股权分置改革妄下结论。
补偿补的是历史,强调的是由于政策的原因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历史欠账;而对价对的是未来,强调的是在两股并轨时非流通股可流通时给流通股带来的风险如何防范。对价是一个法律术语,充分包含了双向承诺的含义,表达了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思想,但又回避了补偿提法容易引发歧义的不足,求同存异,更加规范。可以说,对价是我们在解决股权分置这一制度性矛盾时按照实事求是的要求,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回避很多不必要的理论纷争,走出认识误区的一把利器。
而“三万言书”的作者在不了解对价概念及其在股权分置改革内涵的基础上,就一口断定“对价论只是臆断和推想的产物,实施对价补偿损害了市场经济和产权制度的基础,破坏了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是明目张胆、明火执仗地侵占和剥夺非流通股股东的合法财产权利。其中涉及国有股的,相当于用属于全体人民和全体纳税人的权益向部分股市参与者送礼,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明明是剥夺、侵占大股东包括国家股东和国有股东的合法财产权利,大股东们还得口称万岁,‘自愿’输诚”,把在对价理论的基础上两类股东通过协商、互相让步,找到利益平衡点、实现双赢的统一关系,说得是水火不相容,搞得十分对立。这只能暴露其对这场股权分置改革的误解和偏见。
本文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国法律政策网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