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籍的孩子去香港补证需要直系亲属证明在哪里开陪同吗

未成年人去香港,没有身份证,但是有港澳通行证,非直系亲属(姑姑)能不能陪同一起去?_百度知道
未成年人去香港,没有身份证,但是有港澳通行证,非直系亲属(姑姑)能不能陪同一起去?
未成年人去香港,没有身份证,但是有港澳通行证,非直系亲属(姑姑)能不能陪同一起去?就是我姑姑带我去香港而不带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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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你自己没有身份证,户口本,没有直属亲戚陪同下,你去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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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子女可以拒绝内地父母申请探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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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或多次签注一、探亲范围、所需材料:本人携带北京市居民身份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三)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就业及随行家属的,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内地亲属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签发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 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亲属&quot,并提交以下材料、户口簿,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1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在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六)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是指:配偶。&quot,须提交被探望人《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期内工作签注复印件。(五)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工作人员的内地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出具的邀请函:(一)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探望配偶,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3个月多次签注。(二)探望兄弟姐妹、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工作签注在港澳地区工作的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香港或澳门有关单位签发的就学、就业&进入许可&以及相应签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四)探望持因公往来香港。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二、签注种类、贴有两寸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办理,须提交被探望人有效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三)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门就学、澳的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二)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亲属、父母)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七)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干部的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政治部的邀请函: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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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 境 事 务 处
登记或补领香港身份证
根 据 《 人 事 登 记 条 例 》 , 除 获 豁 免 或 无 须 登 记 的 人 士 外 , 凡 年 满 11 岁 或 以 上 的 香 港 居 民 ( 包 括 获 准 在 香 港 逗 留 超 过 180 天 的 人 士 ) , 均 须 登 记 领 取 身 份 证 。 任 何 人 士 如 属 于 下 列 其 中 一 类 人 士 , 则 无 须 申 领 身 份 证 :
在 香 港 过 境 的 真 正 旅 客 或 获 准 逗 留 不 超 过 180 日 的 人 士 。
领 事 、 领 事 馆 职 员 、 欧 共 体 办 事 处 主 任 及 欧 共 体 办 事 处 人 员 的 不 足 11 岁 的 子 女 。
年 龄 未 满 11 岁 的 儿 童 ( 除 非 该 儿 童 是 因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 而 需 要 同 时 申 请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
获 人 事 登 记 处 处 长 豁 免 登 记 身 份 证 的 年 老 、 失 明 或 体 弱 人 士 。 有 关 豁 免 登 记 的 资 料 可 在 以 下 网 页 找 到 :
在 办 理 登 记 申 领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之 前 , 申 请 人&须 证 明 自 己 符 合 根 据 《 人 事 登 记 条 例 》 办 理 该 项 登 记 的 资 格 。 以 下 连 结 网 页 提 供 更 多 有 关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的 资 料 :
年 满 11 岁 的 香 港 居 民 必 须 在 11 岁 生 日 后 的 30 天 内 登 记 领 取 身 份 证 。 如 果 有 关 人 士 当 时 身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 则 须 在 返 港 后 的 30 天 内 提 出 申 请 。
年 满 11 岁 或 以 上 并 获 准 在 香 港 逗 留 超 过 180 天&的 新 抵 港 人 士 须 在 抵 港 后 的 30 天 内 登 记 领 取 身 份 证 。
如 任 何 人 士 在 海 外 因 申 领 特 区 护 照 而 获 发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该 人 士 须 在 返 港 后 的 30 天 内 申 请 新 的 身 份 证 。 [ 年 龄 不 足 11 岁 人 士 除 外 ]
如 任 何 人 士 的 身 份 证 已 遗 失 、 毁 灭 、 损 坏 或 污 损 , 则 必 须 在 14 天 内 申 请 补 领 身 份 证 。
处 理 申 请 身 份 证 的 时 间 一 般 约 需 10 个 工 作 天 ( 星 期 六 及 公 众 假 期 除 外 )
申 请 手 续
身 份 证 申 请 表 格 可 在 以 下 连 结 找 到 :
向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申&领 香 港 身 份 证 的 预 约 期 为 24 个 工 作 天 。
以 下 连 结 页 提 供 更 多 相 关 资 料 。
申 请 人 亦 可 使 用 24 小 时 电 话 预 约 服 务 热 线
进 行 预 约 。
申 请 人 可 向 任 何 一 间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申 请 身 份 证 , 惟 以 下 人 士 除 外 :
持 单 程 证 由 内 地 来 港 的 人 士 须 前 往 人 事 登 记 处 & 九 龙 办 事 处 办 理
登 记 身 份 证 手 续 。
申 请 人 必 须 由 父 亲 、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陪 同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 陪 同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的 父 亲 或 母 亲 , 须 出 示 其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护 照 或 香 港 身 份 证 。 如 由 合 法 监 护 人 陪 同 申 请 , 该 监 护 人 须 出 示 其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护 照 或 香 港 身 份 证 及 可 证 明 其 监 护 权 的 文 件 。
如 申 请 人 是 在 香 港 出 生 , 在 办 理 手 续 时 须 出 示 以 下 属 于 本 人 的 文 件 正 本 :
出 生 证 明 书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护 照 等 ) 或 最 近 的 学 校 证 件 ( 须 贴 有 照 片 并 经 学 校 盖 印 , 例 如 学 生 手 册 或 学 校 记 录 卡 )
以 前 的 身 份 证 ( 如 有 的 话 )
如 申 请 人 并 非 在 香 港 出 生 , 则 须 出 示 以 下 属 于 本 人 的 文 件 正 本 :
出 生 证 明 书
单 程 证 ( 只 适 用 于 持 单 程 证 由 内 地 来 港 的 新 抵 港 人 士 )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护 照 、 入 境 证 或 誓 章 , 以 确 认 申 请 人 在 香 港 的 居 留 身 份
以 前 的 身 份 证 ( 如 有 的 话 )
如 申 请 人 是 因 身 份 证 已 损 坏 或 污 损 而 申 请 补 领 新 证 , 则 须 出 示 其 已 损 坏 或 污 损 的 身 份 证 。
当 抵 达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时, 申 请 人 及 其 父 亲 、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应 到 接 待 处 领 取 筹 号 及 申 请 表 格 。 如 申 请 人 已 预 约 了 办 证 时 间 , 请 告 知 接 待 处 职 员 有 关 预 约 时 段 及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或 出 示 预 约 确 认 通 知 书 。 在 等 候 登 记 员 接 见 期 间 , 请 小 心 阅 读 及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
当 大 堂 的 等 离 子 显 示 屏 显 示 申 请 人 的 筹 号 时 , 申 请 人 须 前 往 指 定 的 登 记 室 , 并 把 申 请 表 格 、 证 明 文 件 及 身 份 证 ( 如 有 的 话 ) 交 给 登 记 员 。 登 记 员 会 检 核 其 领 取 身 份 证 的 资 格 , 并 替 申 请 人 扫 描 左 、 右 手 拇 指 指 纹 及 拍 摄 照 片 。 然 后&申 请 人 会 被 邀 请 到 等 候 间 等 候 , 待 批 核 主 任 接 见 。
当 等 离 子 显 示 屏 再 次 显 示 申 请 人 的 筹 号 时 , 申 请 人 须 前 往 指 定 的 会 面 室 , 并 把 申 请 表 格 、 证 明 文 件 及 身 份 证 ( 如 有 的 话 ) 交 给 批 核 主 任 。 批 核 主 任 会 覆 核 其 领 取 身 份 证 的 资 格 , 再 次 扫 描 申 请 人 的 左 、 右 手 拇 指 指 纹 , 并 收 回 其 旧 身 份 证 ( 如 有 的 话 ) 及 发 出 一 张 申 请 身 份 证 收 据 给 申 请 人 。
如 果 申 请 人 是 补 领 身 份 证 , 则 须 在 缴 费 处 缴 交 费 用 后 , 才 可 获 发 申 请 身 份 证 收 据 。
如 申 请 人 仅 持 有 申 请 身 份 证 收 据 而 又 有 意 离 港 外 游 , 则 必 须 按 照 法 例 规 定 , 在 香 港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出 示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例 如 护 照 或 回 港 证 。
处 理 身 份 证 申 请 的 时 间 一 般 约 需 10 个 工 作 天 ( 星 期 六 及 公 众 假 期 除 外 )
登 记 身 份 证 费 用 全 免 。 然 而 , 如 申 请 人 因 身 份 证 遗 失 、 毁 灭 、 损 坏 、 污 损 或 其 内 容 需 要 改 动 而 申 请 补 领 身 份 证 , 则 须 缴 付 费 用 。
领 取 身 份 证
处 理 身 份 证 申 请 的 时 间 一 般 约 需 10 个 工 作 天 ( 星 期 六 及 公 众 假 期 除 外 ) 。 为 申 请 人 申 领 身 份 证 的 父 亲 、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 应 在 申 请 身 份 证 收 据 上 指 定 的 领 证 期 限 内 亲 身 或 授 权 代 表 前 往 领 证 。
如 申 请 人 仅 持 有 申 请 身 份 证 收 据 而 又 有 意 离 港 外 游 , 则 必 须 按 照 法 例 规 定 , 在 香 港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出 示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例 如 护 照 或 回 港 证 。
亲 身 领 证
为 申 请 人 申 领 身 份 证 的 父 亲 、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 应 亲 身 前 来 领 证 , 届 时 必 须 交 还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身 份 证 收 据 。 如 果 申 请 人 亦 亲 身 前 来 , 本 处 职 员 会 要 求 申 请 人 把 左 、 右 手 拇 指 放 在 扫 描 器 上 , 以 确 定 身 份 证 内 的 晶 片 操 作 正 常 , 及 晶 片 内 的 个 人 资 料 正 确 无 误 。
授 权 代 表 领 证
如 果 为 申 请 人 申 请 身 份 证 的 父 亲 、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欲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领 证 , 可 在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时 通 知 登 记 主 任 及 填 妥 授 权 表 格 (ID678) , 或 提 交 书 面 授 权 书 。 获 授 权 的 代 表 必 须 年 满 18 岁 , 并 在 领 证 时 出 示 以 下 文 件 :
获 授 权 代 表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香 港 身 份 证 、 护 照 或 回 港 证 )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身 份 证 收 据
为 申 请 人 申 领 身 份 证 的 父 亲 、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的 授 权 表 格 (ID678) , 或 书 面 授 权 书 连 同 其 签 署 式 样 证 明 文 件
使 用 入 境 事 务 处 自 助 服 务 站 的 智 能 身 份 证 阅 读 机
确 认 程 序
如 果 申 请 人 并 非 亲 身 领 取 身 份 证 , 则 应 在 其 父 亲 、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为 其 领 取 身 份 证 后 , 使 用 入 境 事 务 处 自 助 服 务 站 的 智 能 身 份 证 阅 读 机 , 确 定 储 存 在 晶 片 内 的 个 人 资 料 正 确 无 误 。 这 项 确 认 程 序 必 须 由 申 请 人 本 人 亲 身 按 荧 光 幕 的 指 示 进 行 。
以 下 连 结 提 供 入 境 事 务 处 自 助 服 务 站 的 地 点 :
根 据 《 人 事 登 记 条 例 》 , 除 获 豁 免 或 无 须 登 记 的 人 士 外 , 凡 年 满 11 岁 或 以 上 的 香 港 居 民 ( 包 括 获 准 在 香 港 逗 留 超 过 180 天 的 人 士 ) , 均 须 登 记 领 取 身 份 证 。 任 何 人 士 如 属 于 下 列 其 中 一 类 人 士 , 则 无 须 申 领 身 份 证 :
在 香 港 过 境 的 真 正 旅 客 或 获 准 逗 留 不 超 过 180 日 的 人 士 。
领 事 、 领 事 馆 职 员 、 欧 共 体 办 事 处 主 任 及 欧 共 体 办 事 处 人 员 的 不 足 11 岁 的 子 女 。
年 龄 未 满 11 岁 的 儿 童 ( 除 非 该 儿 童 是 因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 而 需 要 同 时 申 请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
获 人 事 登 记 处 处 长 豁 免 登 记 身 份 证 的 年 老 、 失 明 或 体 弱 人 士 。 有 关 豁 免 登 记 的 资 料 可 在 以 下 网 页 找 到 :
在 办 理 登 记 申 领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之 前 , 申 请 人 须 证 明 自 己 符 合 根 据 《 人 事 登 记 条 例 》 办 理 该 项 登 记 的 资 格 。 以 下 连 结 网 页 提 供 更 多 有 关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的 资 料 :
任 何 人 士 如 在 11 至 17 岁 期 间 已 获 签 发 儿 童 身 份 证 , 须 在 18 岁 生 日 后 的 30 天 内 登 记 领 取 成 人 身 份 证 。 如 果 有 关 人 士 当 时 身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 则 须 在 返 港 后 的 30 天 内 提 出 申 请 。
18 岁 或 以 上 并 获 准 在 香 港 逗 留 超 过 180 天 的 新 抵 港 人 士 必 须 在 抵 港 后 的 30 天 内 登 记 领 取 身 份 证 。
如 任 何 人 士 在 海 外 因 申 领 特 区 护 照 而 获 发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该 人 士 须 在 返 港 后 的 30 天 内 申 请 新 的 身 份 证 。
如 任 何 人 士 的 身 份 证 已 遗 失 、 毁 灭 、 损 坏 或 污 损 , 则 必 须 在 14 天 内 申 请 补 领 身 份 证 。
处 理 身 份 证 申 请 的 时 间 一 般 约 需 10 个 工 作 天 ( 星 期 六 及 公 众 假 期 除 外 )
申 请 手 续
18 岁 或 以 上 人 士 申 请 表 格 及 填 表 须 知 可 在 以 下 连 结 找 到
向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申 领 香 港 身 份 证 的 预 约 期 为 24 个 工 作 天 。
以 下 连 结 页 提 供 更 多 相 关 资 料 。
申 请 人 亦 可 使 用 24 小 时 电 话 预 约 服 务 热 线
进 行 预 约 。
申 请 人 可 向 任 何 一 间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申 请 身 份 证 , 惟 以 下 人 士 除 外 :
持 单 程 证 由 内 地 来 港 的 人 士 须 前 往 人 事 登 记 处 & 九 龙 办 事 处 办 理
登 记 身 份 证 手 续
根 据 补 充 劳 工 计 划 来 港 工 作 的 工 人 须 前 往 人 事 登 记 处 & 观 塘 办 事 处 办 理 申 请 登 记 身 份 证 手 续
申 请 人 在 办 理 登 记 时 须 出 示 以 下 属 于 本 人 的 文 件 正 本 :
儿 童 身 份 证 或 以 前 的 身 份 证 ; 或
如 申 请 人 从 未 申 请 儿 童 身 份 证 , 则 须 出 示 其 出 生 证 明 书 及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护 照 等 ) 或 最 近 的 学 校 证 件 ( 须 贴 有 照 片 并 经 学 校 盖 印 , 例 如 学 生 手 册 或 学 校 记 录 卡 )
新 抵 港 人 士 在 办 理 登 记 时 须 出 示 以 下 属 于 本 人 的 文 件 正 本 :
单 程 证 ( 只 适 用 于 持 单 程 证 由 内 地 来 港 的 新 抵 港 人 士 )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护 照 、 入 境 证 或 誓 章 , 以 确 认 申 请 人 在 香 港 的 居 留 身 份
如 申 请 人 是 因 身 份 证 已 损 坏 或 污 损 而 申 请 补 领 新 证 , 则 须 出 示 其 已 损 坏 或 污 损 的 身 份 证 。
当 申 请 人 抵 达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时 , 应 到 接 待 处 领 取 筹 号 及 申 请 表 格 。 如 申 请 人 已 预 约 了 办 证 时 间 , 请 告 知 接 待 处 职 员 有 关 预 约 时 段 及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或 出 示 预 约 确 认 通 知 书 。 在 等 候 登 记 员 接 见 期 间 , 请 小 心 阅 读 及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
当 大 堂 的 等 离 子 显 示 屏 显 示 申 请 人 的 筹 号 时 , 申 请 人 须 前 往 指 定 的 登 记 室 , 并 把 申 请 表 格 、 证 明 文 件 及 身 份 证 ( 如 有 的 话 ) 交 给 登 记 员 。 登 记 员 会 检 核 其 领 取 身 份 证 的 资 格 , 并 替 & 申 请 人 扫 描 左 、 右 手 拇 指 指 纹 及 拍 摄 照 片 。 然 后 申 请 人 会 被 邀 请 到 等 候 间 等 候 , 待 批 核 主 任 接 见 。
当 等 离 子 显 示 屏 再 次 显 示 申 请 人 的 筹 号 时 , 申 请 人 须 前 往 指 定 的 会 面 室 , 并 把 申 请 表 格 、 证 明 文 件 及 身 份 证 ( 如 有 的 话 ) 交 给 批 核 主 任 。 批 核 主 任 会 覆 核 其 领 取 身 份 证 的 资 格 , 再 次 扫 描 申 请 人 的 左 、 右 手 拇 指 指 纹 , 并 收 回 其 旧 身 份 证 ( 如 有 的 话 ) 及 发 出 一 张 申 请 身 份 证 收 据 给 申 请 人 。
如 果 申 请 人 是 补 领 身 份 证 , 则 须 在 缴 费 处 缴 交 费 用 后 , 才 可 获 发 申 请 身 份 证 收 据 。
如 申 请 人 仅 持 有 申 请 身 份 证 收 据 而 又 有 意 离 港 外 游 , 则 必 须 按 照 法 例 规 定 , 在 香 港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出 示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例 如 护 照 或 回 港 证 。
处 理 身 份 证 申 请 的 时 间 一 般 约 需 10 个 工 作 天 ( 星 期 六 及 公 众 假 期 除 外 )
登 记 身 份 证 费 用 全 免 。 然 而 , 如 申 请 人 因 身 份 证 遗 失 、 毁 灭 、 损 坏 、 污 损 或 其 内 容 需 要 改 动 而 申 请 补 领 身 份 证 , 则 须 缴 付 费 用 。 &
领 取 身 份 证
处 理 身 份 证 申 请 的 时 间 一 般 约 需 10 个 工 作 天 ( 星 期 六 及 公 众 假 期 除 外 ) 。 申 请 人 应 在 申 请 身 份 证 收 据 上 指 定 的 领 证 期 限 内 亲 身 或 授 权 代 表 前 往 领 证 。
如 申 请 人 仅 持 有 申 请 身 份 证 收 据 而 又 有 意 离 港 外 游 , 则 必 须 按 照 法 例 规 定 , 在 香 港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出 示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例 如 护 照 或 回 港 证 。
亲 身 领 证
在 领 证 时 , 申 请 人 必 须 交 还 其 申 请 身 份 证 收 据 。 本 处 职 员 会 要 求 申 请 人 把 左 、 右 手 拇 指 放 在 扫 描 器 上 , 以 确 定 身 份 证 内 的 晶 片 操 作 正 常 , 及 晶 片 内 的 个 人 资 料 正 确 无 误 。
授 权 代 表 领 证
如 申 请 人 欲 授 权 他 人 代 领 身 份 证 , 可 在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时 通 知 登 记 主 任 及 填 妥 授 权 表 格 (ID678) , 或 提 交 书 面 授 权 书 。 获 授 权 的 代 表 必 须 年 满 18 岁 , 并 在 领 证 时 出 示 以 下 文 件 :
获 授 权 代 表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香 港 身 份 证 、 护 照 或 回 港 证 )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身 份 证 收 据
申 请 人 的 授 权 表 格 (ID678) , 或 书 面 授 权 书 连 同 申 请 人 的 签 署 式 样 证 明 文 件
使 用 入 境 事 务 处 自 助 服 务 站 的 智 能 身 份 证 阅 读 机 作 出 确 认 程 序
申 请 人 若 非 亲 身 领 取 身 份 证 , 则 应 从 授 权 代 表 收 到 身 份 证 后 , 使 用 入 境 事 务 处 自 助 服 务 站 的 智 能 身 份 证 阅 读 机 , 确 定 储 存 在 晶 片 内 的 个 人 资 料 正 确 无 误 。 这 项 确 认 程 序 必 须 由 申 请 人 本 人 亲 身 按 荧 光 幕 的 指 示 进 行 。
以 下 连 结 提 供 入 境 事 务 处 自 助 服 务 站 的 地 点 :
根 据 《 人 事 登 记 条 例 》 , 除 获 豁 免 或 无 须 登 记 的 人 士 外 , 凡 年 满 11 岁 或 以 上 的 香 港 居 民 ( 包 括 获 准 在 香 港 逗 留 超 过 180 天 的 人 士 ) , 均 须 登 记 领 取 身 份 证 。 如 任 何 人 士 属 于 下 列 其 中 一 类 人 士 , 则 无 须 申 领 身 份 证 :
在 香 港 过 境 的 真 正 旅 客 或 获 准 逗 留 不 超 过 180 日 的 人 士 。
领 事 、 领 事 馆 职 员 、 欧 共 体 办 事 处 主 任 及 欧 共 体 办 事 处 人 员 的 不 足 11 岁 的 子 女 。
年 龄 未 满 11 岁 的 儿 童 ( 除 非 该 儿 童 是 因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 而 需 要 同 时 申 请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
获 人 事 登 记 处 处 长 豁 免 登 记 身 份 证 的 年 老 、 失 明 或 体 弱 人 士 。 有 关 豁 免 登 记 的 资 料 可 在 以 下 网 页 找 到 :
在 办 理 登 记 申 领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之 前 , 申 请 人 须 证 明 自 己 符 合 根 据 《 人 事 登 记 条 例 》 办 理 该 项 登 记 的 资 格 。 以 下 连 结 网 页 提 供 更 多 有 关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的 资 料 :
凡 年 龄 不 足 11 岁 的 香 港 居 民 ,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无 须 登 记 领 取 身 份 证 。 除 非 该 人 士 为 永 久 性 居 民 , 则 在 申 领 特 区 护 照 时 , 须 一 并 申 领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如 任 何 人 士 的 身 份 证 已 遗 失 、 毁 灭 、 损 坏 或 污 损 , 则 必 须 在 14 天 内 申 请 补 领 身 份 证 。
如 任 何 人 士 因 申 领 特 区 护 照 而 同 时 需 要 申 请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其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申 请 将 会 与 特 区 护 照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然 而 , 如 该 人 曾 获 发 给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因 遗 失 、 毁 灭 、 损 坏 或 污 损 而 申 请 补 领 , 处 理 身 份 证 申 请 的 时 间 一 般 约 需 10 个 工 作 天 ( 星 期 六 及 公 众 假 期 除 外 ) 。
申 请 手 续
凡 年 龄 不 足 11 岁 的 香 港 居 民 ,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无 须 登 记 领 取 身 份 证 。 除 非 该 人 士 为 永 久 性 居 民 , 则 在 申 领 特 区 护 照 时 , 须 一 并 申 领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11 岁 以 下 人 士 申 请 表 格 及 填 表 须 知 可 在 以 下 连 结 找 到 :
如 申 请 人 因 申 领 特 区 护 照 而 同 时 需 要 申 请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则 无 须 亲 自 前 往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申 请 身 份 证 , 其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申 请 将 会 与 特 区 护 照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申 请&补&领 香 港 身 份 证 的 预 约 期 为 24 个 工 作 天 。
以 下 连 结 页 提 供 更 多 相 关 资 料 。
申 请 人 亦 可 使 用 24 小 时 电 话 预 约 服 务 热 线
进 行 预 约 。
申 请 人 可 向 任 何 一 间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申 请 补 领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申 请 人 必 须 由 父 亲 、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陪 同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 陪 同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的 父 亲 或 母 亲 , 须 出 示 其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护 照 或 香 港 身 份 证 。 如 由 合 法 监 护 人 陪 同 申 请 , 该 监 护 人 须 出 示 其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护 照 或 香 港 身 份 证 及 可 证 明 其 监 护 权 的 文 件 。
如 11 岁 以 下 人 士 因 身 份 证 已 遗 失 、 毁 灭 、 损 坏 或 污 损 而 申 请 补 领 新 证 , 须 出 示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正 本 ( 例 如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护 照 等 ) 或 最 近 的 学 校 证 件 ( 须 贴 有 照 片 并 经 学 校 盖 印 , 例 如 学 生 手 册 或 学 校 记 录 卡 )
一 张 50 乘 40 毫 米 的 正 面 近 照 ( 如 申 请 人 的 身 高 不 超 过 90 厘 米 )
已 损 坏 或 污 损 的 身 份 证 ( 如 属 损 坏 或 污 损 的 个 案 )
当 抵 达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时 , 申 请 人 及 其 父 亲 、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应 到 接 待 处 领 取 筹 号 及 申 请 表 格 。 如 申 请 人 已 预 约 了 办 证 时 间 , 请 告 知 接 待 处 职 员 有 关 预 约 时 段 及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或 出 示 预 约 确 认 通 知 书 。 在 等 候 登 记 员 接 见 期 间 , 请 小 心 阅 读 及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
当 大 堂 的 等 离 子 显 示 屏 显 示 申 请 人 的 筹 号 时 , 申 请 人 须 前 往 指 定 的 登 记 室 , 并 把 申 请 表 格 、 证 明 文 件 及 身 份 证 ( 如 有 的 话 ) 交 给 登 记 员 。 登 记 员 会 检 核 其 领 取 身 份 证 的 资 格 , 然 后 申 请 人 会 被 邀 请 到 等 候 间 等 候 , 待 批 核 主 任 接 见 。
当 等 离 子 显 示 屏 再 次 显 示 申 请 人 的 筹 号 时 , 申 请 人 须 前 往 指 定 的 会 面 室 , 并 把 申 请 表 格 、 证 明 文 件 及 身 份 证 ( 如 有 的 话 ) 交 给 批 核 主 任 。 批 核 主 任 会 覆 核 其 领 取 身 份 证 的 资 格 , 并 收 回 申 请 人 的 旧 身 份 证 ( 如 有 的 话 ) 。 申 请 人 须 在 缴 费 处 缴 交 费 用 后 , 才 可 获 发 申 请 身 份 证 收 据 。
如 申 请 人 仅 持 有 申 请 身 份 证 收 据 而 又 有 意 离 港 外 游 , 则 必 须 按 照 法 例 规 定 , 在 香 港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出 示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例 如 护 照 或 回 港 证 。
处 理 身 份 证 申 请 的 时 间 一 般 约 需 10 个 工 作 天 ( 星 期 六 及 公 众 假 期 除 外 ) 。
申 请 人 如 因 身 份 证 遗 失 、 毁 灭 、 损 坏 、 污 损 或 其 内 容 需 要 改 动 而 申 请 补 领 身 份 证 , 须 缴 付 费 用 。
领 取 身 份 证 ( 只 限 申 请 补 领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处 理 身 份 证 申 请 的 时 间 一 般 约 需 10 个 工 作 天 ( 星 期 六 及 公 众 假 期 除 外 ) 。 为 申 请 人 申 领 身 份 证 的 父 亲 、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 应 在 申 请 身 份 证 收 据 上 指 定 的 领 证 期 限 内 亲 身 或 授 权 代 表 前 往 领 证 。
如 申 请 人 仅 持 有 申 请 身 份 证 收 据 而 又 有 意 离 港 外 游 , 则 必 须 按 照 法 例 规 定 , 在 香 港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出 示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例 如 护 照 或 回 港 证 。
亲 身 领 证
为 申 请 人 申 领 身 份 证 的 父 亲 、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 应 亲 身 前 来 领 证 , 届 时 必 须 交 还 &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身 份 证 收 据 。
授 权 代 表 领 证
如 果 为 申 请 人 申 请 身 份 证 的 父 亲 、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欲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领 证 , 可 在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时 通 知 登 记 主 任 及 填 妥 授 权 表 格 (ID678) , 或 提 交 书 面 授 权 书 。 获 授 权 的 代 表 必 须 年 满 18 岁 , 并 在 领 证 时 出 示 以 下 文 件 :
获 授 权 代 表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香 港 身 份 证 、 护 照 或 回 港 证 )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身 份 证 收 据
为 申 请 人 申 领 身 份 证 的 父 亲 、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的 授 权 表 格 (ID678) , 或 书 面 授 权 书 连 同 其 签 署 式 样 证 明 文 件
居 住 海 外 的 香 港 居 民 ,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是 无 须 申 领 身 份 证 的 。 凡 年 满 11 岁 而 须 登 记 或 换 领 身 份 证 的 人 士 须 在 返 港 后 的 30 天 内 提 出 申 请 。 然 而 , 任 何 人 士 倘 若 从 未 持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但 拟 在 海 外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 则 在 申 请 护 照 时 须 同 时 申 请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任 何 人 士 如 属 于 以 下 其 中 一 类 人 士 , 即 合 资 格 在 海 外 申 请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的 同 时 , 申 请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a)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国 公 民 ; 或
(b)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通 常 居 于 香 港 连 续 7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国 公 民 ; 或
(c) 中 国 公 民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国 籍 子 女 , 而 在 该 子 女 出 生 时 , 该 中 国 公 民 是 符 合 (a) 或 (b) 项 规 定 的 人 。
以 下 连 结 将 提 供 有 关 「 中 国 公 民 」 的 解 释 :
通 常 需 时 6 至 8 个 星 期 , 并 不 包 括 送 递 时 间 。
申 请 手 续
所 有 申 请 表 格 可 在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索 取 , 或 在 以 下 连 结 下 载 :
申 请 人 应 将 申 请 书 寄 往 或 亲 自 递 交 就 近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
申 请 人 应 在 递 交 申 请 的 同 时 提 供 以 下 文 件 的 副 本 :
申 请 人 的 香 港 出 生 证 明 书 ( 如 申 请 人 在 香 港 出 生 )
其 曾 在 香 港 居 住 的 证 明 , 例 如 学 校 证 件 、 工 作 证 明 、 正 式 收 据 、 银 行 结 算 单 等 ( 如 申 请 人 通 常 居 于 香 港 连 续 7 年 )
其 出 生 证 明 书 及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如 申 请 人 声 称 凭 藉 父 亲 或 母 亲 的 身 份 而 拥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附 注 : 假 如 申 请 人 的 名 字 与 其 出 生 证 明 书 上 的 名 字 不 同 , 则 必 须 提 交 文 件 , 如 改 名 契 、 旅 行 证 件 、 领 养 证 明 书 、 结 婚 或 离 婚 证 明 书 等 , 以 证 明 曾 经 更 改 名 字 。
申 请 人 亦 须 提 供 符 合 以 下 格 式 的 近 照 两 张 :
大 小 : 29 毫 米 ( 阔 ) 乘 35 毫 米 ( 高 )
显 示 整 个 面 部 且 不 戴 帽
浅 色 背 景 , 且 无 任 何 装 饰 物
所 用 相 纸 应 为 普 通 薄 纸 , 未 上 光 及 未 经 裱 贴 , 而 又 能 牢 贴 于 文 件 上
如 果 申 请 人 持 有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应 在 递 交 申 请 时 把 该 身 份 证 交 回 本 处 。
首 次 签 发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无 须 收 费 。
如 申 请 人 在 海 外 因 申 领 特 区 护 照 而 获 发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其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将 会 与 特 区 护 照 一 并 签 发 。 &
申 请 人&在 海 外 获 签 发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在 其 逗 留 海 外 期 间 都 是 有 效 的 。 除 非 有 关 人 士 年 龄 仍 在 11 岁 以 下 , 否 则 必 须 在 回 港 后 的 30 天 内 办 理 换 领 身 份 证 手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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