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信仰即正义正义.一个人有多强,在于他对正义的信仰即正义

在这一章中我要讨论一下初始狀态这个为人们所偏爱的哲学上的说法。我把这种说法称作原始状态首先,我要概略地描述一下有关赞成某些正义观的论据的性质并說明一下怎样提出可供选择的正义观,以便各方能够在一批明确的传统的正义观中进行选择接着,我还要在几个标题下描述一下作为这種初始状态标志的各种条件这些标题是:正义的环境,对正当概念的形式上的限制无知之幕和立约各方的理性。在每一种情况下我嘟试图指出,从哲学的观点看为这个人们所偏爱的说法所选定的特征为什么是合理的。其次在考虑这些正义观的相对优点之前,还要研究一下产生正义的两个原则和平均功利原则的推理的自然界限我认为正义的这两个原则将会得到承认,并为支持这一论点提出一些主偠的依据为了弄清楚各种正义观之间的差异,这一章将以再次考察古典的功利原则而结束

第20节 赞成某些正义观的论据的性质

  正义即公平这个直觉概念,将把正义的基本原则看作是在一种适当规定的初始状态中的原始协议的目标这些原则是关心促进自身利益的有理性的人在这种平等状态中为了决定他们联合的条件而可能接受的原则。因此必须指出,正义的两个原则是对原始状态中提出的选择问题嘚解决办法为了做到这一点,人们必须确认考虑到各方的环境以及他们对情况的了解、他们的信仰即正义和利益,关于这些原则的某種协议是每个人根据可以得到的选择方案去实现自己目标的最佳办法

  显然,没有人能够得到他希望得到的一切;光是别人的存在就使他无法做到这一点.对任何人来说绝对的最佳办法就是让其他每一个人和他一起促使自己的关于善的观念的实现。而不管结果是什么樣的观念或者,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就要求其他所有的人作出正义的行动,而他自己则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不去作这种行动由于其怹人决不会同意这种联合条件,所以利己主义的这些表现就会遭到拒绝然而正义的两个原则似乎是一种合理的方案。事实上我想指出嘚是,这两个原则是每一个人对别人的相应要求的可谓最好的回答从这个意义上说,选择这种正义观是对原始状态中提出的问题的独一無二的解决办法

  如果这样来论证,人们就是遵循了社会理论中一种人所熟知的程序就是说,这里描述了一种被简化了的情况在這种情况下,具有某些目标并以某些方式互相联系的有理性的个人应该根据他们对环境的了解,以某种方式对各种行动方针进行选择這些个人将会怎样去做,要根据对他们的信仰即正义和利益、他们的处境和他们能够得到的机会所作出的这些假定进行严格的演绎推理才能够知道用巴莱多的话来说,他们的行为是爱好与妨碍的结果例如,按照价格理论如果各自为自己的利益而努力的许多个人彼此让步,放弃自己最能放弃的东西以换取自己最希望得到的东西,这时就可以认为在竞争市场之间出现了平衡平衡是在自愿的商人之间自甴达成协议的结果。对每一个人来说他的最佳地位就是他通过自由交换所能达到的地位,这种交换是与别人以同样方式促进自身利益的權利和自由相一致的正是由于这个缘故,这种状态就成了一种平衡成了在当时即使没有进一步的变化也会持续下去的平衡。任何人都沒有想要改变它的动机如果背离这种状态便恢复平衡的倾向发生作用。这种平衡就是稳定的

  当然,说某种状态是平衡的甚至是穩定的,不一定是说这种状态是正当的或正义的这不过是说,考虑到人们对自己状态的估计他们会采取有效的行动来保持这种状态。顯然憎恨和敌意之间的平衡也可能是一种稳定的平衡;每个人都可能认为,任何可能的改变都将会更糟每个人能为自己做的,充其量吔许只能达到一种较少不正义而不是较大的善的状态从道德上对平衡状态进行评价,有赖于决定这种状态的背景情况正是在这一点上,原始状态观体现了道德理论独有的特征如果说,价格理论试图通过对实际起作用的倾向提出假定来说明市场活动那么,在哲学上对原始状态的最好解释则体现了被认为是对选择原则所规定的合理条件和社会理论不同,这种解释的目的在于描述这种状态以便可能被選择的原则(不管它们结果是什么原则)从道德的观点看是可以接受的。对原始状态是这样规定的:它是一种现状在这种状态下达成的任何协议都是公平的。在这种状态下各方都是作为道德的主体而得到平等的对待,这个结果不决定于随意性的偶然事故也不决定于社會力量的相对平衡。这样正义即公平的理论从一开始就能够利用纯粹程序正义这个概念。

  因此显而易见,这种原始状态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不必再有任何与它相似的东西了,虽然我们可以有意识地按照它所表明的限制来模拟各方的反思。这种原始状态观不是為了说明人类的行为而只是试图说明我们的道德判断,并帮助说明我们具有某种正义感正义即公平是一种关于我们道德感情的理论,洏这种道德感情是由我们反思平衡的深思熟虑的判断来表明的这种感情大概多少会影响我们的思想和行动。因此尽管原始状态观是行為理论的一部分,但完全不能因此就认为还有其他与之相似的实际状态必要的是,可能被接受的这些原则要在我们的道德推理和行为中發挥必不可少的作用

  人们还应注意的是,这些原则被接受与否不像某种心理规律或概率那样可以推测而知。最好还是让我指出承认这些原则是与对原始状态的全面描述相一致的唯一选择。这种论据的最终目的是使自己成为严格推理性的论据当然,原始状态中的囚都具有某种心理因为人们对他们的信仰即正义和利益作出了种种假设。这些假设是和说明这种初始状态的其他前提一起出现的但显洏易见的是,来自这些前提的论据可以是完全推理性的一些政治理论和经济理论证明了这一点。我们应该努力创造出一种名符其实的十汾严密的道德几何学来遗憾的是,我将要作出的推理还远远做不到这一点因为它自始至终都是高度直觉的。

  结束语我已经说过,对初始状态有许多可能的解释随着人们对立约各方的看法,随着据说是他们所具有的信仰即正义和利益随着他们能够得到哪些可供選择的办法,等等原始状态观会有所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说也就是有许多不同的契约理论。正义即公平理论只是其中之一而已但要解决某种理论是否正确这个问题,只能靠指出这样一点即有一种对初始状态的解释,它最好地表明了给原则的选择所规定的迄今被普遍認为是合理的条件同时这种选择又导致了一种可以用来说明我们反思平衡的深思熟虑的判断的原始状态观。我将把这种最好的或者说标准的解释看作就是原始状态可想而知,每一种传统的正义观都有一种对初始状态的解释按照这种解释,它们的原则就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例如,有些解释导致了古典的功利原则也导致了平均功利原则。我们将随时提到对初始状态的这些不同解释这样。契约理论的方法就为各种正义观的比较研究提供了一种普遍的分析方法人们试图表明契约状态所包含的各种条件,因为正义观的原则可能就是按照这種状态而得到选择的人们就是这样提出了各种基本的假设,而这些正义观似乎就是以这些假设为依据的但是,如果有一种解释在哲学仩是最好的如果它的原则说明了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那么我们也就有了证明这种理论的正确性的方法。我们在开始时不可能知道是否存在这种解释但至少我们知道应该去寻找什么。

第21节 对可供选择的正义观的介绍

  现在让我们从关于方法的讨论转到对原始状态的說明上来。首先我将提出关于原始状态中的人能够得到的选择这个问题。当然最好还是说,他们要在各种可能的正义观中进行选择┅个明显的困难是,怎样来说明这些正义观使原始状态中的人能够认识它们。然而就算能够对这些正义观加以规定,那也无法保证原始状态中的各方能作出最佳选择;可能是最好的原则也许会遭到忽视事实上,所谓最佳选择可能并不存在:可以想象对每一种正义观來说,都有另—种比它更好的正义观即使存在某种最佳选择,但要把各方的智力说成肯定会使他们想到这种最佳选择或者甚至是似乎哽有道理的正义观,这一点似乎难以做到只要认真地反思一下,对选择问题的一些解决办法也许是相当清楚的;但要把各方说成能够通過审慎的思考来作出这种选择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因此尽管正义的两个原则可能比我们已知的那些正义观都要好,但迄今尚未得到系統阐述的一批原则也许更好

  为了处理这个问题,我打算采取以下方法我将把为数不多的一批传统的正义观,例如在第一章讨论的那些正义观以及正义的两个原则所表明的其他几种可能的正义观,简单地看作是人们已知的然后,我假定把这批正义观提到各方的面湔并要求他们一致认为,在列举的正义观中有一种正义观是最好的。我们可以假定这个决定是通过一系列成对比较后作出来的。这樣一旦所有的人一致同意,在与其他每一种选择比较后应该选择这两个原则,那么这可能就表明这两个原则是可取的在这一章中,僦大多数情况来说我都将考虑在正义的两个原则同两种功利原则(古典功利原则和平均功利原则)之间进行选择的问题。在这后面还要討论与至善论和混合理论的比较问题我试图以这种办法来说明,这两个原则可能会从这批正义观中被选择出来

  无可否认,这是一種不能令人满意的处理办法如果我们能够为唯一最佳的正义观规定必要和足够的条件,然后提出符合这些条件的正义观来那可能是一種比较好的办法。人们最后也许是能够做到这一点的然而,目前我还看不出如何来避免使用一些粗糙的现成方法此外,使用这种方法吔许会为我们的问题指出一种普遍的解决办法这样,结果可能会证明随着我们依次作出这些比较,各方将会通过推理选定基本结构嘚某些理想的特征,并证明这些特征都具有最高的和最低的自然属性例如,假定原始状态中的人选择一种具有最充分的平等自由权的社會是合理的再进一步假定,尽管他们选择了能够促进共同善的社会和经济的有利条件但他们仍坚持主张要减少自然的和社会的偶然因素有利于某些人而不利于另一些人的情况。如果这两个特征是唯一有关的特征如果平等自由权原则是第一个特征的最高自然属性,而差別原则(受到公平的机会均等的限制)是第二个特征的最高自然属性那么,撇开优先问题不谈这两个原则就是最佳的解决办法。人们鈈能依靠推定来说明或列举各种可能的正义观也不能把各方说成是必定会考虑这些正义观,这一点也并不妨碍作出这一结论

  进一步对这些问题进行臆测,可能是没有好处的目前,我们并不打算去讨论关于最佳解决办法这个带普遍性的问题我始终把论据限于一种仳较不充分的论点,即从下面列举的正义观中可能会选择出这两个原则来

A.正义的两个原则(按序列安排)

1.最充分的平等自由权原则

2.(a)(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b)差别原则

B.混合正义观。代替上面A2的正义观

2.受到以下任一种情况限制的平均功利原则:

(a)社会的某种最低属性应予维持或

(b)全面分配的范围不应太广;或

3.受到B2中任一种情况限制的并受到公平的机会 均等限制的平均功利原则

C.古典的目的论的正义观  

1.古典的功利原则  

1.解决总功利与平等分配原则的矛盾  

2.解决平均功利与补救原则的矛盾  

3.解决一批初步原则(相宜的原则)的矛盾

E.利己主义的正义观(参见第23节,该节中说明何以严格说来利己主义的正义观不是可供选择的正义观)  

1.唯我独尊的:人人都要为我的利益服务  

2.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的:人人都要作出正义的行动,但如果我不愿意则我除外  

3.笼统的:人人都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去促进自己的利益毫无疑问,这些传统理论的价值足以证明这样排列是正确的无论如何,研究这種排列法是探索更大问题的一种有用的方法。不过这些正义观大概每一种都有其优点与缺点;对一个人所选择的任何一种正义观,都鈳以有赞成和反对的理由某种正义观容易受到批评,不一定就是对它表示明确反对某些合意的特征最后也并不是始终都能得到人们的贊同。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原始状态中的人所作的决定,是以对各种考虑的权衡为转移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以正义理论为依托的矗觉就有了一种吸引力但是,如何把各方面的情况都加以考虑就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理由的优劣来了。可以通过对原始状态的说明來分解和分析所有有关的理由,这样就可以使一种正义观明显地显得比其他正义观更为可取严指格来,这种论据还算不上是一种证明無论如何在目前还算不上;但用穆勒的话来说。它可以提出一些可以测定思维能力的考虑

  上面列举的这些正义观大部分都是无需说奣的。然而对它们作一些简短的评论也许是有益的。每一种正义观都以一种相当简单的方式表示出来而且每一种正义观都是无条件适鼡的,就是说不管环境和社会状况如何,都是适用的这些原则中没有一个是依赖某些社会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这样说的一个理由就是偠使事情变得简单一些提出一类正义观,使其中每一种正义观只有在存在特殊环境、而各种条件无所不有而又互相排斥的时候才能适用这可能是容易做到的。例如某种正义观可以在文化的某个阶段适用,而另一种正义观则可以在文化的另一个阶段适用这样的一组其夲身就可以算作一种正义观;它可能是由成对安排的一组正义观组成的,每一对就是一种正义观与它所应用的环境相配合。但是如果紦这类正义观也加到前面的一览表中去,那么我们的问题即使不是变得难以处理也会变得十分复杂。此外还有一种理由要求排除这一類可供选择的正义观,因为人们难免要问究竟是什么基本原则决定了这成对安排的正义观呢?这里我假定,某种公认的伦理观根据已知的每一个条件规定了所有适当的原则。正是这种无条件的原则规定了这一组成对安排所表明的正义观因此,把诸如此类的正义观加箌前面的一览表中去就是加进了将本身基础掩盖起来的可供选择的正义观。所以也正是为了这个缘故,我将把这类正义观排除在外對原始状态进行说明,使各方能够选择在任何环境下都无条件适用的原则这同样证明是可取的。这个事实是与康德对正义即公平的解释聯系在一起的但我把这个问题留到下文去讨论(第40节)。

  最后有一点是显而易见的。赞同这两个原则的论据或事实上赞同任何囸义观的论据,往往是同列举可供选择的正义观的某个一览表有关的如果我们改变了这张表,这种论据一般地说也要有所不同任何类姒的论点对原始状态的所有特征也是适用的。初始状态的种类可以多到无穷无尽因此,道德几何学的定理无疑也可以多到无穷无尽只囿几种初始状态才在哲学上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因为从道德的观点看大多数不同的初始状态都是不相干的。我们应该尽量避开枝节问题同时又不要忽略这种论据的特殊假定。

  我们可以把正义的环境形容为使人类的合作成为可能而又必要的常规条件因此,正如我在開始时所指出的那样虽然社会是一种互利的合作事业,但它带有利益一致和利益冲突的特有标志由于社会合作使所有的人都能过上一種比任何孤军奋斗的人可能得到的更好的生活,于是就产生了利益一致由于人们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昰较小的一份由于他们对如何分配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较大利益不会漠不关心,于是就产生了利益冲突这就需要有一些原则,以便对決定这种利益分配的各种社会安排进行选择并认可某种关于恰当分配份额的协议。这些要求规定了正义的作用产生这些要求的背景条件就是正义的环境。

  这些条件可以分为两类首先是使人类合作成为可能而又必要的客观环境。例如许多个人在同一时间共存于某個特定的地理范围之内。这些个人在体力和智力上大致相同;或者至少他们的能力差不多其中任何人都不能统治其余的人。他们经不起咑击在别人联合起来的力量面前,他们的计划往往不能得到实现最后,还有一种据说相当普遍的中等匮乏的条件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还没有丰富到使合作计划变得多余;条件也没有严峻到使富有成果的事业必须宣告停止。尽管互利的安排是切实可行的但它们所产生嘚利益还不能满足人们提出的要求。

  主观环境表现在合作主体即在一起工作的人的有关方面。例如虽然各方都有大致相同的需要囷利益,或各方的需要和利益互为补充使他们之间的互利合作成为可能,但他们也都有他们自己的生活计划这些计划,或关于善的观念使他们有了不同的目标和意图,并使他们对现有的自然和社会资源提出了互相冲突的要求此外,虽然这些计划所提出的利益并不被認为是符合自我的利益的但它们却是某个自我的利益,这个自我认为它的关于善的观念应该得到承认,它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出的要求应该得到满足我假定各方对彼此的利益不感兴趣,来强调正义的环境的这个方面我还假定,人们由于在知识、思想和判断方面的种種缺陷而吃了亏他们的知识必定是不完全的,他们的推理能力、记忆力和注意力是经常受到限制的他们的判断可能是由于担心、偏见囷对自己的事务的专注而被歪曲了的。这些缺陷有些是由于道德上的过失、自私和疏忽造成的;但在很大程度上它们只是人的自然状况嘚一部分。结果不仅是个人有了不同的生活计划,而且也产生了形形色色的哲学和宗教信仰即正义形形色色的政治和社会学说。

  峩将把这些条件称为正义的环境休谟对这些状况的说明尤为精辟入微,前面的概述并没有给他的全面得多的论述增加任何重要的内容為了简明起见,我经常要强调中等匮乏这个条件(属于客观环境)和互相漠不关心或个人对彼此的利益不感兴趣这个条件(属于主观环境)。因此可以概括地说,只要互相漠不关心的人们在中等匮乏的条件下对社会利益的分配提出了互相冲突的要求正义的环境也就存茬了。如果不存有这种环境也就没有显示正义之美德的场合,正如不存在伤害生命和肢体的威胁也就不存在显示体魄胆略的机会一样。

  应该指出有几个问题需要弄清。首先我当然将假定原始状态中的人知道这些正义的环境是存在的。这一点他们当然认为就是指怹们的社会条件还要假定各方都试图尽力促使自己的关于善的观念的实现,而他们在试图这样做时不受先已存在的彼此道德关系的约束。

  然而问题产生了:原始状态中的人对第三方,例如对他们的下一代是否也具有义务和责任呢?承认有这种义务和责任可能昰处理两代人之间正义问题的一种办法。但是正义即公平理论的目的是要根据其他条件引伸出全部责任和义务;因此这种解决办法应该避免。相反我要提出一种有关动机的假定。各方被视为代表连续不断的要求被视为可以说是一种持久的道德力量或体制的代表。他们無需永远去考虑这种道德力量和体制能够维持多久但他们自己的善意至少可以扩及两代。时间邻接阶段上的代表有着重叠的利益例如,我们可以把各方看作是一家之主从而认为他们怀有促进他们的下一代福利的某种愿望。作为各个家庭的代表他们的利益是互相对立嘚,对此正义的环境已作了暗示。虽然我一般将采用这种解释但把各方看作是一家之主,是不必要的至关重要的是,原始状态中的烸个人都应关心下一代中某些人的福利同时假定在各种情况下他们关心的是不同的个人。此外就下一代中的任何一个人来说,在这一玳里就有人在关心他了这样,所有人的利益都得到照顾如果把无知之幕也考虑进去,整个利益就联系在一起了

  应该指出的是,對于各方关于善的观念除了说它们是合理的长远计划外,我不作任何限制性的假定虽然这些计划决定了某个自我的目标和利益,但这些目标和利益并不被假定为利己主义的或自私自利的情况是否如此,取决于一个人追求的是什么样的目标如果财富、地位、影响和众ロ交誉的社会声望是一个人的最终目标,那么他的关于善的观念无疑就是利己主义的他的压倒一切的利益是为了他自己,而不仅仅像通瑺必然的那样是某个自我的利益因此,一旦揭去了无知之幕有关各方就会发现他们有着思想感情方面的联系,他们希望促进别人的利益也希望看到自己目标的实现,如果我们作出这样的假定也并不是不合逻辑的。但是假定原始状态中的人互相漠不关心,却是为了保证正义的原则不随一些有力的假定而转移要记住:原始状态本来就是用来体现普遍共有的然而容易遭到破坏的条件的。因此正义观鈈应以广泛的自然感情的联系为先决条件。按照这个理论人们应力求尽量少作假定。

  最后假定各方彼此互不关心,不愿为别人牺牲自己的利益就是为了要表现人们在产生正义问题时的行为和动机。圣徒和英雄们的崇高理想也可能和任何其他利益一样势不两立为縋求这些理想而发生冲突是最最可悲的事。因此凡是存在利益冲突的地方,凡是人们彼此觉得有权把自己的权利强加于人的地方正义僦是实践的美德。在商定了某种共同理想的圣徒社会里(如果这种社会可能存在的话)关于正义的争论是不会发生的。每个人都会为一個由他们共向的宗教信仰即正义决定的目标忘我地劳动而有了这个目标(假定它是得到明确规定的),一切有关正当的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但是,正义的环境是人类社会的特点说明这些条件,不需要任何关于人类动机的特别理论相反,其目的是要把为正义问题提供舞台的人际关系包括到对原始状态的描述中来

第23节 对正当概念的形式上的限制

  原始状态中的人的状况反映了某些限制。他们拥有的選择机会他们对自己的环境的了解在种种方面都受到限制。所谓限制我指的是对正当这个概念的限制,因为它们适用于对所有伦理原則的选择而不只是适用于对正义原则的选择。如果各方也能承认某些适用于其他美德的原则这些限制可能也会适用。

  首先我将栲虑一下对各种选择机会的限制。对可以列入提供给各方的一览表中的所有正义观规定某些形式上的条件这似乎是合理的。我并不认为這些条件是从正当概念中产生的更不认为它们是从道德含义中产生的。我避免在这类极重要的问题上求助于对这些概念的分析有许多限制可以合理地与正当概念联系起来,同时可以根据这些限制作出不同的选择并把这些选择看作是特定理论范围内的最后选择。任何规萣的价值全在于它所产生的理论是否合理;规定本身是不能解决任何基本问题的

  这些正式条件的合宜性来自正当原则调整人们对自巳的体制和对相互要求的任务。如果要使正义原则发挥作用即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决定利益分配的作用,这些要求就是相当自然的每一个这样的要求都是相当低的,同时我假定传统的正义观能满足这些要求然而,这些条件排除了形形色色的利己主义这一点我将偠在下文提到。这种情况说明;这些条件不是没有道德效力的这就更加有必要不是从规定和对概念的分析,而仅仅是从包含这些条件的悝论的合理性来证明这些条件的合理性我从人们所熟知的五个方面来说明这些条件。

  首先原则应该是普遍的。就是说在提出这些原则时必须能够不使用在直觉上可能被认为是专有名词的东西,或临时拼凑起来的说法因此,用来说明这些原则的论断应能表达普遍嘚属性和关系不幸的是,哲学上的极大困难似乎使人无法对这些问题给予令人满意的说明我不打算在这里论述这些问题。人们在提出某种正义论时有权避开如何规定普遍属性和关系这个问题,并且用似乎合理的东西指导自己进一步说,既然各方对他们自己或他们的哋位并无确切的了解他们无论如何也无法来认同自己。即使一个人能够得到别人的赞同他也不知道怎样来使原则适合自己的利益。有關各方实际上不得不坚持普遍的原则用直觉办法来理解这里的概念。

  这种条件之所以合乎自然一部分在于基本原则必须能够永远哋成为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一种公共宪章。由于这些原则是无条件的所以它们始终适用(在正义的环境下),任何一代的人都必须能夠了解它们因此,了解这些原则不应要求对偶然事故的细节也要了解,当然也不应要求涉及个人和团体在传统上,对这种条件的最奣显的检验标准是这样一种思想即凡是正确的东西都符合上帝的意志。但事实上这种理论通常都得到来自一些普遍原则的某种论据的支持。例如洛克认为,道德的基本原则如下:如果一个人是另一个人创造出来的(从神学意义上说)那么这个人就有义务按照他的创慥者规定的准则办事。这个原则是十分普遍的考虑到洛克所看到的这个世界的性质,它把上帝挑出来作为合法的道德权威这并没有违反普遍性条件,虽然初看起来似乎是违反了

  其次,原则要能广泛适用由于每一个人都是道德的主体,这些原则必定对每一个人都昰适用的因此,我假定每个人都能了解这些原则并用这些原则来考虑问题。这就为它们的复杂程度以及它们的特点的种类与数量规定叻某种上限此外,如果一种原则自相矛盾或者大家照它办事反而是自找麻烦,那么它就应予排除同样,如果只在别人遵守另一个不哃的原则时采用某种原则是合理的那么这个原则也是不能接受的。选择原则最后要根据每个人的遵守情况

  按照规定,普遍性和广泛性就是明显的条件例如,唯我独尊的利己主义(每个人都要为我的-或伯里克利的-利益服务)符合广泛性的要求但不符合普遍性嘚要求。虽然所有的人都能按照这种原则行事在某些情况下,结果也可能一点不坏(这取决于独裁者的利益)但是这个人称代词(或洺字)违反了第一个条件。另外普遍性原则可能并不是广泛性原则。提出这些原则是为了适用于有限的一类人例如根据生物的或社会嘚特性,如头发的颜色或阶级地位等等挑选出来的人当然,人们在其一生中获得了某些义务承担了他们所特有的某些责任。虽然如此这种种责任和义务都是适用于全体道德主体的基本原则所产生的结果。这些要求是在一种共同的基础上产生的

  第三个条件是公开性条件,这个条件自然是从契约论的观点中产生出来的各方都认为,他们是在为一种普遍的正义观选择原则他们假定,如果他们接受這些原则是某种协议的结果那么,对于这些原则每一个人就会知道他可能知道的全部情况。因此对广泛接受这些原则的普遍认识理應产生合意的效果,并有助于社会合作的稳定这个条件和广泛性条件的区别是,后者使人们在每一个人都明智而正式地采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来评价这些原则但是,所有的人都了解并采用了某种原则而这个事实却又没有被人们广泛知晓或得到人们的明确承认,这也是鈳能的公开性条件的目的,是使各方把正义观作为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公开承认的并且充分有效的道德法规来评价康德的绝对命令理论偠求我们作为有理性的人可能愿意将其当作目的王国的法律而制定出来的原则办事,就这一点来说公开性原则显然包含在这种理论中了。康德认为这个王国事实上好比是一个道德的共同体,它把这些道德原则用作它的公共宪章

  还有一个条件是,正当观必须为互相沖突的要求规定先后次序这个要求直接来自正当观的原则在调整各种对立要求时所起的作用。然而在确定什么是先后次序时却发生了困难。如果某种正义观是全面的就是说,能够把可能产生的(或实际上可能产生的)各种要求都加以安排那显然是可取的。而这种次序安排一般应该是有转移力的:比方说如果基本结构的第一个安排比第二个安排更正义,第二个安排比第三个安排更正义那么第一个咹排也应比第三个安排更正义。这种形式上的条件是很自然的虽然并不是始终容易得到满足。但是格斗比武是否也是一种裁定方式呢?体力较量和动刀动枪的结果终究要产生一种次序安排:某些要求战胜了另一些要求反对这种次序安排的主要理由,不是因为它是不可轉移的而是因为它应该避免依靠武力和狡计来使人们接受正当原则和正义原则。因此我认为,按照每个人的威胁优势来分配利益这鈈是正义观。它没有按照规定的意义确立一种次序安排这种安排的依据就是人们及其地位的某些有关方面,而这些方面又是不以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他们恫吓别人、胁迫别人的能力为转移的

  第五个也是最后一个条件是决定性条件。有关各方应在实际推理中把这一套原則看作是终审上诉法院为支持这些要求所能提出的论据,没有比这更高的标准了;根据这些原则成功地作出的推理是结论性的这种充汾普遍的理论包含了适用于全部美德的原则。只要我们按照这种理论来思考问题它就会要求我们去对有关事项及其适当重点进行全面的栲虑,因此它的要求是决定性的这些原则凌驾于法律和习惯以及一般的社会规章的要求之上。我们应把社会体制直接作为正当原则和正義原则来安排并对之表示尊重。根据这些原则得出的结论也凌驾于关于审慎和自身利益的考虑之上这并不是说,这些原则坚持要求人們去作出自我牺牲;因为各方在提出这种正当观时已尽可能地考虑了他们的利益.个人审慎的要求已经按照这整套原则得到了适当的重視。这整个设计是不可更改的因为一旦它所规定的实际推理过程得出了结论,问题也就解决了现存的社会安排以及自身利益的要求,巳经得到了应有的考虑我们不能因为我们不喜欢这种结果而到头来对它们重新考虑。

  因此总起来看,对正当观所规定的这些条件鈳以归结为这样一点即正当观是具有普遍形式并得到广泛应用的一系列原则,作为安排有道德的人们之间互相冲突的要求的终审上诉法院它们应该得到人们的公认。正义原则由于它们的特殊作用和适用对象而被人们所认识不过,这五个条件本身并不排除任何传统的正義观然而,应该指出的是它们确实排除上面列举的不同形式的利己主义。普遍性条件既排除了唯我独尊的利己主义也排除了不受约束的利己主义,因为每一种利己主义都需要有一个专名或代词,或一个临时拼凑起来的说法以便或者突出独裁者,或者形容不受约束嘚人然而,普遍性并不排除一般的利己主义因为每一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做任何最能推进自己目标的事。这里的原则可以用┅种十分普遍的方法清楚地表达出来正是这种有先后次序的条件使一般的利己主义变得不可接受,因为如果每个人都有权随心所欲地推進自己的目标或者如果每个人都应该促进他自己的利益,那么对立的要求就根本得不到安排于是它们的结果也就由武力和狡计来决定。

  所以这几种利己主义没有出现在提供给各方的正义观一览表上。它们被形式上的限制排除了当然,这并不是一个出人意外的结論因为显而易见的是,原始状态中的人选择另一种正义观可能对他们自己要有利得多。如果他们要问大家应该赞同哪些原则那么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形式的利己主义都不是一个可供考虑的重要候补者这不过是证实了我们已经知道的情况,就是说虽然利己主义是合乎逻辑的,而且从这个意义说也不是不合理的,但它和我们直觉上认为是道德观点的东西格格不入从哲学上说,利己主义的意义不在於它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正当观而在于它是对任何这类正当观的挑战。按照正义即公平理论这一点在我们可以把一般的利己主义解释为無协议效力这个事实中得到反映。如果各方不能达成某种协议可能就是利己主义在作怪。

  原始状态这个概念是要确定一种合理的程序以便任何一致同意的原则都会是正义的。其目的是把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用作理论的基础我们必须设法消除一些特定的偶然因素的影响,因为正是它们使人们发生争执并诱使人们去利用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为自己的利益服务。为了做到这一点我假定各方都处在一張无知之幕的后面。他仍不知道各种可供选择的原则会怎样影响他们的具体情况他们不得不完全按照一般的考虑来评价原则。

  因此假定各方并不知道某些具体事实。首先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即他的价级地位和社会地位;他也不知道他在自然资产和自然能力的分配中的命运如何不知道自己的智能和力量,等等另外,任何人也都不知道他的关于善的观念不知道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细節,或者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心理特征如厌恶冒险、易于乐观或悲观。不仅如此我还假定各方不知道他们自己的社会的具体情况,就是說他们不知道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也不知道社会已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阶段原始状态中的人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一代人。对于知识嘚这些比较广泛的限制是适当的这部分是因为社会正义问题不但出现在一代人的内部,而且也出现在两代人之间例如,资本节约的适當比例问题自然资源的保护问题,以及自然环境问题至少从理论上说,还有一个关于合理的遗传政策问题同时,在这些情况下为叻维持原始状态这个概念,各方也不应该知道使他们互相对立的那些偶然因素不管最后证明他们是属于哪一代人,他们必须选择某些原則而这些原则所产生的后果是他们准备接受的。

  因此各方迄今所知道的唯一的具体事实,就是他们的社会受到正义环境的支配以忣这一点意味着什么然而,他们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这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他们熟悉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他们知道社会组织的基础知道人类的心理规律。事实上凡是影响对正义原则的选择的一般事实,假定各方都是知道的对一般的知识,即一般嘚规律和理论不存在任何限制,因为必须使正义观适应它们所支配的社会合作制度的特点没有理由排斥这些事实。例如有一种考虑昰违反正义观的,这就是认为:从道德心理的规律看即使人们的社会体制符合某种正义观,人们也不会获得要按照这种正义观行动的欲朢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要获得社会合作的稳定将很困难正义观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应能证明自身的正确性。就是说它的原则应该是這样的原则:当它们在社会基本结构中得到体现时,人们往往获得了相应的正义感人们具备了道德学习的原则,就培养起一种要按照它嘚原则来行动的欲望在这种情况下,正义观就是稳定的这方面的一般知识在原始状态中是可以允许的。

  无知之幕这个概念提出了幾个问题有人可能反对说,如果排除了几乎所有的具体知识那就难以了解所谓原始状态的含义。因此如果说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可以茬任何时候进入这种状态,或者也许更理想的是可以根据适当的限制,纯粹依靠推理来模拟对这种假设状态的审慎思考这可能是有帮助的。我们在论证某种正义观时必须肯定,它是得到允许的各种可供选择的正义观中的一种并且符合规定的形式限制。如果我们缺乏被排除了的这种知识我们就不能对这种正义观作任何有利的考虑,除非它们可能是我们应该竭力主张的合理考虑评价正义观必须根据咜们得到公开承认和广泛应用的一般结果,同时还要假定它们会得到每个人的遵守说某种正义观可能会在原始状态中被选择,就等于说苻合某些条件和限制的合理的审慎思考可能会得出某种结论得出这种结果的论据在必要时可以更正式地提出来。不过我将始终按照原始状态这个概念来叙述。这样做更经济也更有启发性,可以显示人们可能容易忽略的某些基本特征

  这些论点表明,不应把原始状態看作是包括了活着的一切人在某一时刻的聚会更不应把它看作是包括了某时可能活着的一切人的聚会。它不是一个所有实际的或可能嘚人的集会从这两方面去想象原始状态是异想天开;这种想法对直觉不再会有真正的指导作用。总之重要的是要对原始状态作出解释,使人们何以在任何时候采纳它的观点人们何时采纳这种观点,谁采纳这种观点应该是没有区别的:限制条件只能是同样的原则应始終得到选择。无知之幕就是达到这个要求的一个基本条件它不但保证能够得到的知识是相干的,而且也保证这种知识始终是相同的

  人们可能会表示异议说,无知之幕这个条件是不合理的有人无疑会反对说,应该按照能够得到的全部知识来选择原则对这种论点有許多不同的回答。这里我打算概括地说一说几种回答,这些回答着重于简单化因为如果要有什么理论,那就非简单化不可(在康德對原始状态的解释基础上的简单化将在下文第40节中提到。)首先显而易见的是,既然各方并不知道他们之间的分歧而且他们每一个人叒都同样具有理性和相同的处境,那么每一个人对同样的论据也就深信不疑因此,我们能够按照随意挑出来的某个人的观点来考察在原始状态中所作的选择如果任何人在经过适当考虑之后选择了某种正义观,而不选择另一种正义观那么他们就都会这样做,从而可以达荿某种一致的协议为了更形象地说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设想有关各方必须通过一个中间仲裁人来彼此打交道,这个仲裁人要宣布已經提出了哪些可供选择的正义观以及赞成这些正义观的理由他禁止结成联盟的企图,并在各方达成协议时负责通知他们但是,假定各方的考虑必然是相同的那么这个仲裁人事实上也就是多余的了。

  于是十分重要的结果产生了:各方失去了任何通常意义上的讨价還价的基础。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不知道他的自然资产,因此也就没有人能够使原则迁就自己的利益。我们可以设想订約人之一扬言,除非别人同意对他有利的原则否则他决不退让。但是他怎么知道哪些原则对他特别有利呢?这一点对于结盟也同样适鼡;如果一批人决定联合起来以不利于别人那么他们可能也不知道选择什么原则才对他们自己有利。即使他们能使每一个人都同意他们嘚方案他们也可能无法保证这会对他们有利,因为他们无法靠姓名或外貌来辨认谁是自己人不适用这种结论的一个例子是储蓄。由于原始状态中的人知道他们是同时代的人(采用现时进入原始状态这一解释)他们可以拒绝为他们的下一代作出任何牺牲以有利于自己的這一代。他们完全承认任何人都没有义务要为后代储蓄这个原则以前的各代人有的储蓄,有的没有储蓄现在的各方根本无法改变这个倳实。这个例子说明无知之幕不能保证得到理想的结果。因此我将用一种不同的方法,即改变关于动机的假定来解决两代人之间的囸义问题。但是由于有了这种修正,任何人就都不能够提出为促进自己的利益而专门设计的原则了每个人不管暂时处于什么样的状态,都不得不为所有的人作出选择

  因此,在原始状态中对具体知识的限制是十分重要的没有这些限制。我们也许根本就不能提出任哬明确的正义理论我们可能不得不满足于一种模糊不清的公式,认为正义就是在不能就协议内容本身进行充分讨论的情况下可能得到一致同意的东西对正当观的形式上的限制,亦即对一些原则直接适用的限制对我们是不够用的。无知之幕使一致选择某种正义观成为可能没有对知识的这些限制,商定原始状态的问题可能会复杂到无法解决即使从理论上说存在某种解决办法,至少在目前我们也许还不能确定

  我认为,无知之幕的概念已经包含在康德的伦理观中了(第40节)然而,甚至一些契约理论也常常忽略了为各方规定知识并對他们能够得到的选择进行说明这个问题有时候,这种在道德上得到明确考虑的状态却是以一种不明确的方式提出来的,结果人们无法确定最后会是什么样的状态例如,佩里的理论墓本上就是一种契约理论:他认为个人和社会的结合必须按照完全不同的原则迸行,後者靠合理的审慎前者靠善意的人们随一致。他似乎依据基本上和前面所提出的同样理由否定了功利主义就是说,功利主义把适用于個人的选择原则不适当地扩大应用于社会面临的选择正确的行动方针应该具有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目标的特点,假定各方对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并以对彼此利益的仁爱关心为其动机,那么通过反思而得到的协议是有可能提出这些目标的。然而并未作出任何努力以任何明确的方式来说明这种协议的可能结果。事实上如果没有详尽得多的说明,是不可能得出任何结论来的这里,我不想对别人提出批评而是希望说明一下有时看来好像是十分众多的不相干细节的必要性。

  提出无知之幕这个概念不仅仅是为了简明起见。我想对原始状态加以规定以便我们找到理想的解决办法。如果允许得到关于详细情况的知识那么,结果就会由于随意性的偶然因素而有了倾姠性正如已经说过的那样,根据每个人的威胁优势来分配利益不是一种正义原则如果原始状态要产生正义的协议,那么有关各方就必須处于公平的地位并作为道德的主体得到平等的待遇。必须调整初始契约状态的情况使世界的随意性得到纠正。此外如果我们在选擇原则时,即使有了充分知识也仍然要求意见一致那也只能解决少数几个相当明显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以意见一致为基础的正义观實际上可能是不充分的和不重要的。但是一旦排除了知识,关于意见一致的要求就不是不恰当的而这种要求能够得到满足这个事实就具有极大的重要性。这样关于得到选择的正义观,我们就能够就它代表了一种真正的利益一致。

  结束语在大多数情况下,我将假定各方都具有全部的一般知识没有哪一种一般事实是他们不能知道的。我这样假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把问题复杂化。尽管如此某种囸义观仍然应该成为社会合作条件的共同基础。既然要达成共同的协议就必需使原则的复杂性受到某些限制那么在原始状态中利用理论知识可能同样要有所限制。不过要对各种各样的一般事实的复杂性进行分类和定级,显然会是很困难的我不打算这样去做。然而在峩们碰到了一种复杂的理论结构时,我们还是能够识别的因此,合理的说法似乎是:在其他条件相等时如果一种主义观是以明显的比較简单的一般事实为基础的,而对它的选择也不是决定于按照一系列在理论上规定的可能性而进行的煞费苦心的计算那么应予选择的就昰这种正义观,而不是另一种正义观赞成某种普遍正义观的理由,在环境许可的情况下最好应能使人人明白。我认为这种考虑所赞荿的是正义的两个原则,而不是功利标准 

第25节 立约各方的理性

  我始终假定,原始状态中的人是有理性的每个人在选择原则时都鉯最大的努力来促进自己的利益。但我同时还假定各方并不了解他们的关于善的观念。这就是说虽然他们知道他们具有某种合理的生活计划,但他们并不知道这个计划的细节即这个计划打算促进的具体的目标和利益。因此;他们怎样才能确定哪种正义观最符合他们的利益呢或者说,我们是否必须假定他们最后不得不依靠纯粹的猜测为了对付这个困难,我假定他们同意前一章提到的关于善的说明:怹们认为自己可能会希望得到较多的而不是较少的社会基本善当然,一旦揭去了无知之幕结果可能证明他们中的一些人由于宗教原因戓其他原因,事实上也许并不希望得到较多的此类善但从原始状态的观点看,如果各方不愿多得无论如何不会有人去强迫他们那样做,同时一个人也不会因为多得了一些自由权而吃亏,既然如此如果他们假定他们确实希望得到较大的份额,那也是合理的因此,即使各方被剥夺了关于他们的具体目标的知识他们也有足够的知识去评定可供选择的正义观。他们知道一般地说,他们都必须努力保护洎己的自由权扩大自己的机会,扩大促进自己目标的手段不管它们是什么样的目标。在关于善的理论和道德心理学的一般事实的指导丅他们的审慎考虑就不再是猜测。他们能够作出一般意义上的合理决定

  除了一个基本的特征外,这里引用的理性概念是社会理论Φ一个众所周知的标准概念因此,一个有理性的人通常被认为对他们面临的选择具有一种合乎逻辑的偏爱他们根据这些选择促进自己目标的程度来评定它们的次序;他所奉行的计划要能满足他的较多的而不是较少的欲望,并且有被顺利执行的较大机会我所提出的特殊假定是,一个有理性的人不会患妒忌病他不会仅仅因为别人同样得到较少而准备接受损失。他不会由于知道或感觉到别人的社会基本善嘚指数较大而垂头丧气只要他与别人之间的差距不超过一定的限度,同时他又认为现存的不平等不是以不正义为基础也不是听任机会錯过而无补偿的社会目标的结果,那么情况至少是这样(第80节)各方不会为妒忌所驱使这个假定产生了一些问题。也许我还应该假定怹们不易受其他种种感情,如羞耻感和屈辱感的影响(第67节)不过,要对正义进行令人满意的说明最终也将不得不处理这些问题,但目前我打算把这些复杂问题撇在一边对我们的方法的另一种反对意见认为它太不现实。当然人都会受这些感情之害。正义观怎能无视這个事实呢我打算把赞成正义原则的论据分为两个部分来处理这个问题。在第一部分正义的原则是按照不存在妒忌这一假定而提出的;而在第二部分,我们要考虑由于人类的生活环境所得到的正义观是否可行。

  提出这个方法的一个理由是妒忌往往会使每个人的境况更差。从这个意义上说妒忌是对集体不利的。假定不存在妒忌也就是假定人们在选择原则时应该认为自己有自己的本身已很充足嘚生活计划。他们有一种牢固的自我价值意识即使在别人拥有较少的促进自身利益的手段的情况下,他们也不打算放弃自己的任何目标我将根据这种假定提出一种正义观,看一看会发生什么情况我在下文还打算指出,如果把得到采纳的原则付诸实施它们将会导致某些社会安排,在这些安排中妒忌和其他破坏性的感情不可能是强烈的。这种正义观排除了产生破坏性态度的条件因此,这种正义观是忝生稳定的(第80—81节)

  互不关心的理性这个假定是说:原始状态中的人试图尽可能地承认能够促进他们的系统目标的原则。他们这樣做是要为自己获得最高的社会基本善的指数因为这能使他们最有效地促进自己的关于善的观念,不管最后证明这是什么样的观念各方彼此不想使对方得到好处,也不想使对方受到损害;他们不为爱心或仇恨所驱使他们彼此都不想比对方得到更多的好处;他们既不爱妒忌,也不爱虚荣如果用比赛用语,我们可以这样说:他们竭力争取绝对高分他们不希望他们的对手得高分或得低分,他们也不想尽量扩大或尽量缩小他们的成功与其他人的成功之间的差距比赛的概念并不真正适用,因为各方并不以获胜为念而是要得到从自己的系統目标来看的尽可能多的分数。

  还有一个保证严格遵守的假定假定各方都能有一种正义感,而这一点在他们之间又是尽人皆知的這个条件是要保证原始状态中达成的协议的完整性。这并不意味着各方在审慎思考时应用了某种正义观因为这样做可能使关于动机的假萣的论点无效。相反它意味着各方可以依赖彼此的谅解,并按照最后得到一致同意的任何原则来行动一旦原则得到了承认,各方就能楿互依赖以遵守这些原则因此,在达成协议时他们知道,他们的保证不是徒劳的:他们都能有正义感这一点保证所选定的原则将会嘚到尊重。然而至关重要的是要看到,这种假定仍然允许考虑人们按照各种不同的正义观去行动的资格关于人类心理的一般事实和道德学习的原则,是有关各方需要仔细研究的有关问题如果一种正义观不可能证明自己是正确的,或者缺乏稳定性那就决不可等闲视之.这时,也许可能选择另一种不同的正义观这个假定只是说,各方从一种纯粹形式的意义上说都有感知正义的能力:各方考虑了每一种囿关情况包括关于道德心理的一般事实,将会坚持最后选定的原则他们是有理性的,因为他们不会缔结他们知道他们不能信守或很难信守的协议除其他考虑外,他们还要计算承担义务的负担(第29节)因此,在评价正义观时原始状态中的人必须假定他们所采纳的正義观将会得到严格的遵守。他们的协议的结果必须在这个基础上产生

  通过前面对各方的理性和动机的评论,关于原始状态的说明基夲上就全面了我们可以用下面列举的这种初始状态的各种因素及其变化来总结一下这个说明(星号表示对构成原始状态的解释)。

  1.各方的性质(第22节)

  *a.连续的人(家长、或遗传世系)

   c. 团体(国家、教会或其他法人团体)

  2.正义的主题(第2节)

  *a. 社会基本结构

   b.法人团体规章

  3. 对可供选择的正义观的介绍(第21节)

   a.较短(或较长)的正义观一览表

   b. 对各种可能性的一般说明

  4.进入原始状态的时间(第24节)

  *a. 凡在人的一生中任何时间(在理性年龄期间)进入

   b. 所有实际的人(生存于某一时间的囚)同时进入

   c.所有可能的人同时进入

  5.正义的环境(第22节)

  *a.休谟的中等匮乏条件

   b.以上条件加上其他极端条件

  6.對正义原则的形式上的条件(第23节)

  *a.普遍性条件、广泛性条件、公开性条件。先后次序条件和决定性条件

   b.同上的较少公开性嘚条件

  7. 知识和信仰即正义(第24节)

   b. 完全的知识

  8.各方的动机(第25节)

  *a.互相漠不关心(有限的利他主义)

   b.社会团結友好的因素

   c.完全的利他主义

  9.理性(第25节第28节)

  *a.用统一的期望和对概率的客观分析来采取实现目标的有效手段

   b.同上,但无统一的期望也不利用不充分理由原则

  10.协议条件(第24节)

   b.有限期间的多数同意,等等

  11.遵守条件(第25节)

   b.不同程度的部分遵守

  12. 无协议效力(第23节)

  *a.一般的利己主义

  现在我们可以转向原则的选择问题。但我首先要提一提應予避免的几个误解首先,我们必须记住原始状态中的各方是从理论上规定的个人。他们取得一致意见的根据是对这种契约状态以忣他们对基本善的选择所进行的说明。因此说正义原则可能会得到选择,就等于说这些人会怎么决心像我们所描述的那样来行动当然,如果我们要在日常生活中模拟原始状态就是说,如果我们要按照道德理由及其规定的限制来律己处世那么,我们大概会发现我们嘚思考和判断都受到我们特有的爱好和态度的影响。要在努力坚持这种理想化状态的条件时纠正我们的爱好和厌恶这无疑将会证明是很困难的。但这丝毫不影响认为上述原始状态中有理性的人可能会作出某种决定的论点这是一个属于正义理论的问题,是关于人能在多大程度上担负起调整自己的实际推理任务的又一个问题

  既然我们假定原始状态中的人对彼此的利益不感兴趣(虽然他们可能会对第三方表示某种关心),那么我们也许可以认为正义即公平这个理论本身就是一种利己主义的理论。当然这不是前面提到的三种利己主义Φ的任何一种。但有人可能会像叔本华看待康德学说那样认为这仍然是利己主义的。不过这是一种误解。原始状态中各方被说成是对彼此的利害关系漠不关心这不一定意味着遵守可能得到一致同意的原则的人在日常生活中也同样对彼此漠不关心。显然正义的两个原則以及关于义务和自然责任的原则要求我们考虑别人的权利与要求。而正义感就是一种遵守这些限制的通常有效的欲望决不可把原始状態中的人的动机混同于接受可能被选择的原则并具有相应正义感的日常生活中的人的动机。在实际事务中一个人对自己的状态确实具有某种知识,因此只要他愿意,他就可以利用一些偶然情况以有利于自己如果他的正义感促使他按照在原始状态中可能采纳的正当原则辦事,那么他的欲望和目标就肯定不是利己主义的他自愿地接受了对道德观点的这种解释所表明的各种限制。

  进一步的反思证明了這个结论如果我们考虑某种契约论的思想,我们就不由得会认为除非各方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为仁慈或对彼此利益的关心所驱使,否则這种思想是不会产生我们所需要的原则的我在前面提到,佩里认为正确的标准和决定就是在有助于公平和友好的环境下促进深思熟虑嘚协议目标的那些标准和决定。互相漠不关心与无知之幕结合起来就达到了仁慈所达到的目的。这两个条件结合起来迫使原始状态中嘚每一个人去考虑别人的善。因此按照正义即公平理论。友好的结果是通过几个条件的联合作用而实现的认为选种正义观是利己主义嘚,那是一种错觉是由于只考虑原始状态诸因素中的一个因素所造成的。此外这一对假定的优点比仁慈和知识加在一起的优点更大。囸如我已经指出的那样仁慈和知识问题太复杂了,在这方面根本不可能提出任何明确的理论不仅由如此广泛的知识所造成的复杂情况昰无法克服的,而且关于动机的假定也需要予以说明例如,仁慈欲望的相对力量是什么简单地说,互相漠不关心与无知之幕的结合具囿简单明晰的优点同时又能保证得到初看起来在道德上更具吸引力的假定所具有的效果。如果有人问:为什么人们不能要求有无知之幕嘚仁慈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不需要如此强化的条件。另外这种要求不但与正义环境不一致,而且也会使我们把关于正义的理论建竝在不充分条件的基础上的目的不能实现

  最后,如果设想是各方自己提出方案的那么他们又没有任何要提出毫无意义的或具有随意性原则的动机。例如没有人会极力主张把特权给予身高正好六英尺或在某个晴朗日子里出生的人。也没有人会提出要按照肤色和毛发特征来分配基本权利的原则没有人能够知道这种原则是否会符合他的利益。此外每一个这样的原则都是对人的行动自由的限制,而这些限制也不会毫无道理地被接受当然,我们可以设想一些特殊情况在这些情况下,这些特征都是相关的在某个晴朗日子里出生的人吔许会有一个好脾气,而对于某些权力地位来说这种脾气也许是一种合宜的品质。但是这些特征决不会在基本原则中提出来,因为它們必须与促进人类广义的利益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各方的理性以及他们在原始状态中的境况,保证道德原则和正义观具有这方面的基本內容因此,种族和性别歧视的先决条件必然是某些人在社会体系中占有某种他们乐于加以利用的对自己有利的地位从在公平的原始状態中境况相似的人的观点来看,明显的种族主义理论的原则不仅是不正义的而且也是不合理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它们根本就不是什麼道德观而只是压迫的工具。在传统正义观的合理的一览表上是没有它们的地位的当然,这种论点完全不是一个定义问题而是赋予原始状态以特征的所有条件,尤其是各方的理性和无知之幕这两个条件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正当观具有一定的内容并排除随意的毫无意义的原则,这就是这个理论的逻辑结论

第26节 导致正义的两个原则的推理

  在这一节和后面两节中,我要着手处理在正义的两个原则與平均功利原则之间进行选择的问题在这两种原则中确定合理的选择。也许是把正义即公平观作为对功利主义传统的一种切实可行的替玳理论而予以阐述的主要问题在这一节里,首先我将提出一些赞成这两个原则的直觉论点我还将简略地讨论一下在使这两个原则成为決定性原则的情况下必须提出的论据的质的结构问题。

  我们记得普遍的正义即公平观要求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必须平等分配,除非某种不平等的分配可能是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的对于这些善的交换没有规定任何限制,因此较少的自由权可以用较大的社会和经济利益来补偿。从随意挑出的一个人的观点来看他无法为自己获取特殊的有利条件。另一方面他也没有理由要默认特殊的不利条件。由于怹没有理由指望在社会善的分配中得到大于平均数的一份同时由于他也没有理由同意得到小于平均数的一份,那么对他来说,明智的莋法就是承认规定平等分配是正义的首要原则事实上,这个原则十分显而易见因而我们可以指望任何人都会立即想到。

  这样各方从一开始就有了一个原则,这个原则不但对收入和财富确立了平等的分配而且也对所有人确立了包括机会平等的平等自由权。但是沒有理由认为承认这一点就什么都解决了。如果基本结构中存在着不平等使每一个人的境况与初始平等的水准基点相比有了改善,那么為什么不能允讲这种不平等呢可以把较大的平等所能允许的眼前利益看作是着眼于未来收益的聪明的投资。例如如果这些不平等成了各种各样的刺激因素,成功地诱发了富于成果的努力那么,原始状态中的人就可以把它们看作是弥补训练费用和鼓励作出实绩所必需的東西人们也许会认为,最好还是人们应该希望互相服务但是,既然假定各方对彼此的利益是漠不关心的那么,他们接受这种不平等吔就是接受人们在正义的环境中的相互关系他们没有理由要对彼此的动机感到不满。因此原始状态中的人可能会承认这种不平等的正義性。事实上如果他不这样做,那就是目光短浅只有在他由于明白无误地知道或感觉到由于别人境况更好而可能感到失望时,他才会對要不要接受这些规定而犹豫不决;而且我已假定各方作出的决定,似乎并不是出于妒忌为了使控制不平等的原则发挥决定性作用,囚们应从地位最不利的有代表性的人的观点来考察制度如果不平等达到了最大的限度,或至少促进了最不幸的社会集团的长远期望那麼这种不平等就是可以允许的。

  至于可以允许哪些不平等这种普遍的正义观并未作任何规定,而特殊的正义观则把正义的两个原则按序列安排(在含义上作一些必要的调整)禁止在基本自由权与经济和社会利益之间进行交换。我不打算在这里证明这种安排的正确性在以后的一些章节里(第39节,第82节)将不时地考虑这个问题。但大致说来这种安排的基本思想是:如果有关各方假定他们的基本自甴权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那么他们是不会用一种较小的自由权去换取经济福利的改善的只有在社会条件不允许有效地确立这些权利时,人们才会承认它们的限制;而只有在为实现一个自由社会铺平道路所必需的情况下这些限制才是可以承认的。只有在必须提高文明水准使人们能够及时享受这些自由的情况下,才能认为对平等自由权的否定是有道理的因此,在采用序列时我们实际上是在原始状态Φ提出了一种特殊的假定,即各方知道他们的社会条件(不管它们是什么样的条件)容许有效地实现这些平等自由权。正义的这两个原則的序列只有在始终遵循普遍正义观的情况下才会最终是合理的。这种词汇序列是这一普遍观点的长远倾向在大多数情况下,我都将假定这种序列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多半是可以获得的

  从以上论点来看,这两个原则至少是一种似乎合理的正义观这看来是明确的。嘫而问题是怎样才能为这两个原则提出更系统的论证。有几件事是需要做的人们可以估计一下它们对体制的重要性,并指出它们对社會基本政策的意义这样,通过与我们对正义的深思熟虑的判断进行比较.这两个原则就得到了检验本书第二编将讨论这个问题。但是人们也可以去寻找一些赞成这两个原则的、从原始状态的观点看是具有决定意义的论据。为了弄清楚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把这两个原則着作是对社会正义问题的最大最小值解决法,是一种有用的直接推断法在这两个原则与用来在不确知的情况下进行选择的最大最小值規则之间也有类似情形。从下面的事实看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这个事实就是:这两个原则就是一个人为了设计一个将由他的敌人给他指定地位的社会而可能选择的原则最大最小值规则要求我们按照尽可能坏的结果来安排选择办法:我们应该采用这样的一种办法,这种辦法的最坏结果优于其他各种办法的最坏结果当然,原始状态中的人并未假定他们在社会中的原始状态是由某个心怀恶意的敌手决定嘚。正如我在下文指出的那样他们不应根据虚假的前提来进行推理。无知之幕并不违反这种思想因为无知不等于误信。但是如果各方不得不保护自己以免受到这种偶然事故的影响,那么正义的这两个原则就可能中选这一点说明了这种正义观就是最大最小值解决法这個意思。而这种类推方法也表明了如果对原始状态的说明使各方可以合理地采取这一规则所表达的保守态度,那么实际上就可以为这两個原则提出一种决定性的论据一般地说,这种最大最小值规则显然并不是在不确知的情况下指导选择的一种适当办法但在具有某些显著特征的情况下,它是一种颇有吸引力的办法因此,我的目的就是要指出在原始状态最充分地显示这些特征的基础上,也就是把这些特征表现得可谓淋漓尽致的基础上是能够为这两个原则提出有利的论据的。

  请考虑一下下面的损益表它表示的是一种不属于战略運筹情势的损益。没有人与作决定的人竞争相反,他面临几种可能得到公认也可能未得到公认的可能情况恰好存在哪些情况,不取决於选译者作出了什么决定也不取决于他是否事先宣布他的行动。表中的数字是与某种原始状态相比较的货币价值(以百美元计算)收益(g)决定于个人的决定(d)和情况(c)。因此g=f(d,c)假定有三种可能的决定和三种可能的情况,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到这样的一份损益表

              情况

         ————————————

  决定      C1   C2   C3

  ————————————————————

   d1      -7   8   12

   d2      -8   7   14

   d3       5   6   8

  最大最小值规則要求我们作出第三个决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最坏结果是:一个人获得了500美元,这比其他行动的最坏结果要好如果我们采取其他行动中的一种行动,我们可能会损失800或700美元因此,对C的货币值来说选择d3使f(d,c)变得最大而对某个已知的d来说,则使f变得朂小“最大最小值”这个术语的意思是一组最小值中的最大值;而最大最小值规则把我们的注意力引向最坏的结果,而根据任何拟议中嘚行动方针并按照这一方针来作出决定,都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结果

  使这一独特规则变得似乎有理的情况,似乎有三个主要特征艏先,这个规则不考虑各种可能情况的可能程度因此,如果要对这些可能程度的估计大大打个拆扣大概是有道理的。目前最自然的選择规则似乎就是去计算一下对每个决定的货币收益期望,然后再去采取最有成功希望的行动方计(对这种期望的规定如下:让我们假萣gij代表损益表中的数字;i为行指数,j为列指数;j=12,3设pj为情况的可能程度,∑pj=1因此,对第i个决定的期望等于∑pj gij)这样,事情就必然昰:在这种情况下对可能程度的了解是不可能的,或者至少是极不可靠的既然如此,如果不对概率的计算表示怀疑那是不合理的,除非此外更无他法尤其是,除非这个决定是一种必需向别人证明其正确的根本决定

  最大最小值规则的第二个特征如下:正在作选擇的人抱有这样的一种关于善的观念,即他对于自己的所得可以超过最低薪俸这一点几乎毫不关心而他只要遵循最大最小值规则,他事實上肯定能得到高于最低限度的薪俸他不值得为了更多的好处去冒险,尤其是在事情最终可能证明他将失去很多对他来说是重要的东西時更是如此最后这一条产生了第三个特征,即被否定的选择具有人们几乎难以接受的结果这种情况涉及巨大的风险。当然这些特征結合起来就会产生最有效的作用。遵循最大最小值规则的这种典型情况也就是所有这三个特征都得到最充分实现时的情况。因此这个規则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当然也不是不证自明的相反,它是一种准则一种根据经验的规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发生作用能否应鼡这个规则,取决于关系到一个人的关于善的观念的可能的损益的质量结构而这一切完全要根据经验,就是说合理的做法是不要完全楿信由推测而来的对可能程度的估计。正如对损益表的评论所说的那样应该指出表中的项目所表示的是货币值,而不是实际功利这点鈈同是很重要的,因为首先在这种客观价值的基础上来计算期望和计算所期望的实际功利不是一回事,并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然而,朂重要的一点是按照正义即公平的理论,各方并不知道自己的关于善的观念因而无法估计他们能得到多少这种通常意义上的功利。总の我们希望超越由特定条件产生的事实上的选择机会。因此期望的基础是基本善的指数,而各方据此来作出他们的选择表中列举的項目是用货币,而不是用功利来表示契约论的这个观点

  正如我已表明的那样,对原始状态的规定使它成了一种可以应用最大最小值規则的情况为了弄清楚这一点,让我们简 单地重温一下这种情况的性质同时记住它的三个特征。首先无知之幕几乎排除了对可能程喥的最模糊的了解。有关各方没有任何根据来确定他们的社会的大概性质或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因此,他们有充分的理由要小心谨慎地對概率进行仔细的计算看看他们是否还有任何其他道路可走,他们还必须考虑他们对原则的选择对别人,尤其是对他们子孙后代来说也似乎应该是合理的,因为这些人的权利将会受到这种选择的深刻影响还有其他一些不可全信的理由,这一点我将在下文提到目前呮要指出这样一点就够了,即由于各方对这个损益表几乎一无所知这些考虑也就变得更加有力了。他们不但不能推测各种可能情况的可能程度更无法列举这些可能情况并预见到它们每个可能得到的选择的结果。作决定的人完全处于无知的状态而远远不是像某个数字表所示的那样。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我才提到了一种用最大最小值规则来类推的方法。

  有几种赞成正义的两个原则的论据说明了第二个特征例如,如果我们能够坚持认为这些原则产生了某种切实可行的社会正义理论而且这些原则与对效率的合理要求是一致的,那么這种正义观就使一种令人满意的最小值得到了保证。只要思考一下也许就没有理由要去做得更好。因此这种论据,尤其是本书第二编Φ的论据有很大一部分是要根据它们对社会正义的主要问题的适用情况,来表明这两个原则是一种圆满的正义观这些细节具有某种哲學目的。此外如果我们能够确定自由权优先,即这两个原则的词汇序列那么这种思想方法实际上就是决定性的。这种优先意味着原始狀态中的人不想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而牺牲平等自由权词汇序列中的这两个原则所保证的最小值,是各方不愿为了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而予以损害的这样安排的理由将要在第四章和第九章的部分内容中予以讨论。

  最后如果我们能够假定其他一些正义观可能会产苼各方认为不能容忍的体制,那么第三个特征就是有效的。例如人们有时认为,在某些条件下功利原则(两种功利原则中的任何一種)即使不能证明奴隶制或农奴制是正当的,至少也能证明为了更大的社会利益而严重违背自由权这种做法是正当的这里,我无须考虑這种说法有多少真理也无须考虑获得这些必要条件的可能性如何。此刻这个论点只是为了说明正义观可能用什么方式来考虑各方也许鈈能接受的结果。正义的这两个原则保证能够得到令人满意的最小值既热有了这个现成的选择,那么各方怀着不会出现这种结果的侥幸惢理看来即使不是不合理的,也是不明智的

  以上就是对适用最大最小值规则的情况的几个特征,以及怎样才能把赞成正义的这两個原则的论据归入这种情况的简单描述因此,如果前面列举的传统观点(第21节)说的就是这些可能的决定那么就可以用这个规则来选擇这些原则。由于对正义观的选择的基本性质原始状态在很大程变上清楚地显示了这些特征。对于最大最小值规则的这些论点只是为了闡明原始状态中选择问题的结构这些论点说明了对这种结构的定性分析。我们在下面还将更全面地介绍赞成这两个原则的论据我想谈談一种反对意见来结束这—节的讨论。这种反对意见很可能是由于不赞成差别原则而提出来的因而也就引起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这种反對意见认为既然我们应该最大限度地提高(在受到通常的限制的条件下)地位最不利的人的希望,那么大幅度地提高或缩小地位较有利嘚人的期望这种做法是否正义可能要看境况最差的人的前景是否有了些微的改变。例证:倘若最不幸的人的期望有了最小程度的提高那么财富和收入的极大悬殊就是可以允许的。但与此同时如果地位最不利的人受到最小的损失,那么有利于地位较有利的人的类似不平等就是不能允许的然而,数以10亿美元计地提高地位较有利的人的期望这种做法是否正义竟要看按一分钱计算是提高了还是缩小了受惠朂少者的期望,这似乎是离奇的这种反对意见与下面最大最小值规则难以适用的情况有类似之处。可以考虑一下损益表中各个自然数n的序列:

  即使对某个略小的数来说选择第二列也是合理的,如果不选择违背最大最小值规则的第一列就是不合理的那么,在这个序列中以后必然要出现另一个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部分回答是:差别原则的目的不是应用于这种抽象的可能性。我已经说过社会正义問题不是把不同数量的某种东西在特定个人之间随意分配的问题,不管这种东西是金钱还是财产,还是其他什么也不存在构成期望并鈳以从各种可能的结合中的一个有代表性的人转移到另一个有代表性的人的某种财物。这种反对意见所设想的可能性实际上是不可能存在嘚;可能的倾向受到了严重限制从而排除了这些可能性。其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两个原则联系在一起,成了一种适用于整个社会基本结構的正义观平等自由权原则和开放地位原则的作用,使这些偶然事故不能发生因为我们提高了地位较有利的人的期望,境况最差的人嘚地位也随之继续得到改善每一次这样的提高,不管怎么说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符合后者的利益的。受惠较多者的较大期望可能弥补了訓练费用和鼓励更好地去完成任务从而促进了普遍的利益。尽管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保证不平等不会很严重但有一种持久的倾向,可以通过提高对受过教育的人材的利用和不断扩大机会来把这些不平等拉平其他原则所规定的条件,保证使可能产生的悬殊大大小于人们在過去经常忍受的差异

  我们还应指出,差别原则不仅承担了其他原则的作用而且也包含了某种关于社会体制的理论。它尤其要依靠這样的思想即在一个有着公开的阶级体系的竞争性经济(不管有无私有制)中,过分的不平等将不会成为通例这一点我将在第五章详細地讨论。考虑到自然资产的分配和动机形成的规律巨大的悬殊是不会长期存在的。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不会有人反对把经济学和心悝学的一般事实作为选择基本原则的根据。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我们假定原始状态中的各方是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的。既嘫对这方面的知识成了他们审慎思考的前提他们的选译原则就离不开这些事实。当然至关重要的是,这些前提必须是真实可靠而又相當普遍的例如,人们常常表示异议说功利主义可能会原谅奴隶制或农奴制,也可能会原谅其他违反自由权的行为这些体制是否正当,这要看保险统计计算出来的结果是否表明这些体制产生了较大的幸福差额对此,功利主义者回答说社会的性质决定了这种计算通常嘟是不利于否定自由权的作法的。一些功利主义者力图提出某些一般性的假定(正如我将提到的那样)来说明对自由和平等的要求。因此他们假定,人们都有类似的、符合不断缩小边际功利这个条件的功利函数这些规定的结果是:假定收入的数量是固定不变的,而如果我们又把对未来产生的影响撇开不谈那么收入的分配应该是平等的。因为只要有些人得到的比另一些人多那么就可以通过向得到较尐的人转让收入来扩大总的功利。对权利和自由权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这样来看如果这些假定是合理的,那么这种做法就没有什麼不对之处

  因此,契约理论和功利主义一致认为正义的基本原则理所当然地决定于有关社会中的人的自然事实。对原始状态的说奣清楚地显示了这种依赖性:人们是根据一般知识来看各方的决定的此外,原始状态的各种因素也包含了许多关于人类生活环境的情况有些哲学家认为,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不应以所有偶然条件的假定为转移的除了逻辑事实以及通过概念分析由逻辑事实产生的其他事实,对于任何事实它们都不应该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某些道德观对于世界上所有可能存在的人都应该是适用的。这种观点把道德哲学变成了對创世伦理学的研究:对一个万能的神在可能存在的世人中决定谁是最好的人时可能持有的见解的一种研究甚至一般的自然事实也是要經过选择的。当然我们对这种创世伦理学抱有一种自然宗教式的兴趣。但这似乎超过了人类的理解能力从契约理论的观点看,这等于昰说原始状态中的人对于他们自己和他们的世界一无所知因此,他们怎样才能作出决定呢只有在各种选择办法受到自然法和其他制约洇素的适当限制,而作决定的人也有了某种选择意愿的情况下选择的问题才能变得明确起来。如果没有这种明确的结构提出来的问题吔是不明确的。为此我们必须毫不犹豫地使正义原则的选择成为某种社会体制理论的先决条件。事实上人们无法避免对一般事实的假萣,正如没有各方赖以排列选择办法的关于善的观念人们也能对付一样如果这些假定是真实可靠而又相当普遍的,那么一切也就都井井囿条因为如果没有这些因素,整个安排就可能是空洞而毫无意义的

  从这些论点来看,显而易见的是无论是一般事实还是道德条件,即使在赞成正义的基本原则的论据中也都是需要的(当然,次要的道德规章和特殊的道德判断不但决定于规范性原则而且也决定於事实前提,这一点始终是十分明显的)在契约理论中,这些道德条件是以说明初始契约状态的形式出现的同样清楚的是,一般事实囷道德条件在获得正义观的过程中有分工而这种分工从一种理论到另一种理论可能有所不同。正如我在前面指出的那样原则在体现合意的道德理想方面是各不相同的。功利主义的特点是它把许多问题交给来自一般事实的论据来处理。功利主义者认为社会规律和人性規律排除了与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格格不入的情况。他们往往用这种说法来对付反对意见相反,正义即公平理论则像人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把正义的理想更直接地植根于它的基本原则之中。这种正义观较少依赖一般事实来配合我们对正义的判断这就保证了这种做法能夠适用于更广泛的可能情况。

  有两个理由证明把正义的理想植根于它的基本原则之中是正确的。首先一点也是最明显的一点是功利主义者所提出的产生合意结果的一般假定,也许只是可能正确或者甚至是未必正确。此外这些假定的全部含义和适用范围,也可能唍全是推测性的这种情况对于所有主张功利原则的必不可少的一般假定可能也是适用的。从原始状态的观点看依靠这些假设可能是不匼理的,因此使这种理想更明确地体现在选定的原则之中,可能要合理得多这样看来,各方可能宁愿直接得到自由权的保障而不愿依靠也许是靠不住的和纯属臆测的保险统计计算。由于人们希望在获得某种普遍的正义观(第24节)时避开复杂的理论论据这些意见就变嘚更加有力。与对这两个原则的推理相比较.用作功利标准的根据违反了这种限制但其次,如果人们彼此一劳永逸地声明即使对功利嘚理论推定常常对平等自由权有利(这里假定情况确实如此),他们也不希望事情有所不同人们这样做的确有某种好处。既然按照正义即公平理论道德观是普遍的,那么对这两个原则的选择实际上就是这样的一种声明。即使一般的功利主义假定是真实可靠的这种集體声明的好处也有利于这些原则。这些问题我将结合公开性与稳定性一起予以更详尽的考虑(第29节)这里有关的一点是,尽管一般来说倫理学理论无疑可以求助于自然事实但也许有充分理由更直接地把对正义的信念植根于基本原则之中,而不必像为了在理论上全面了解卋界上各种偶然因素而可能要求的那样

第27节 导致平均功利原则的推理

  现在,我想研究一下赞成平均功利原则的推理这方面的古典原则将在以下讨论(第30节)。契约理论的一个优点是它揭示了这些原则是一些明显不同的概念,不管它们的实际结果可能多么一致从咜们与对原始状态的一些明显不同的解释联系在一起这个意义上说,它们基本的分析性假定是大相径庭的或者说,这正是我打算予以证奣的

  古典的功利原则若要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就得要求体制的安排应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有关有代表性的人的期望的绝对加权总量这个总量是用相应地位中的人数对每个期望加权然后将其相加而得到的。因此在其他条件相等时,如果社会的人数增加一倍总功利吔要增加一倍。(当然按照功利主义者的观点,期望是用来计量享受到的和预见到的总满足的它们不像正义即公平理论所说的那样仅僅是基本善的指数。)平均功利原则则与此不同它指导社会去最大限度地提高平均功利(按人口平均计算),而不是提高总的功利这姒乎是一种比较现代的观点:穆勒和威克塞尔都持这种观点,其他一些人不久前又为它奠定了新的基础为了把这个概念应用于社会基本結构,建立的体制要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有代表性的个人的期望按百分比计算的加权总量计算这个总量,我们要把期望乘以社会上相应地位中的那一部分人数因此,在其他条件相等时社会的人数增加一倍,功利也增加一倍这种说法就不再是正确的了。相反只要各个哋位中的百分比保持不变,功利也保持不变

  在这两种功利原则中,哪一种原则可能在原始状态中得到选择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須指出这样一点即如果人口不变,两种不同的原则会产生同样的结果但如人口发生变化,结果就会不同古典的功利原则规定,在体淛影响家庭的大小、结婚的年龄等等的情况下体制的安排应使总的功利达到最大值。这样情况就必然是:只要按人均计算的平均功利隨着人数的增加而逐步降低,那么不管平均值下降到多低,都应该鼓励人口不定期地增加如果是这样的话,由于人数增加而增加了的功利总量就大到足以弥补人均份额的降低作为一个正义问题而不是作为一个选择问题,一种很低的福利平均数可能是需要的(见下图)

  从形式上说,人口不定期增长的条件是:曲线y=F(x)(y是按人口计算的平均数x是人口量)应比等轴双曲线Xy=c平直。因为xy等于总的功利所以矩形区域表示在曲线y= F(X)比Xy=C平直时,总的功利随X值的增加而增加

  古典的功利原则的这一结果似乎表明,赞成平均功利原则的各方可能会拒绝接受这个原则只有在假定平均福利总是相当迅速地下降(无论如何超过了某一点),以致这两个原则没有任何严重冲突嘚情况下这两个原则才可能是等效的。但这种假定看来是成问题的从原始状态中的人的观点看,为了维持平均福利比较合理的做法姒乎是就某种最低标准取得一致意见。既然各方的目的是增进自己的利益他们根本就不想去最大限度地提高满足的总量。因此我认为,可以替代正义的两个原则的比较合理的功利主义原则是平均功利原则而不是古典的功利原则。

  现在我想考虑一下各方怎样才可鉯得到平均功利原则。我将要概略描述的推理是十分晋遍的如果这种推理是正确的,它就可以完全回避如何提出各种替代原则的问题岼均功利原则将被认为是唯一合理的选择。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况:假定有几个不同的社会一个有理性的人可以决定加入其中的一个。為了确定计划首先假定这些社会的成员都有同样的选择。同时假定这些选择符合使一个人能够规定一种基本功利的条件此外,每一个社会都有同样的资源和对天生才能的同样分配但是,具有不同才能的个人收入不同并且每一个社会又都有一种关于再分配的政策,这種政策如果超出一定范围就会减少刺激,从而降低生产假定这些社会执行的是不同的政策,一个人将如何决定去加入哪个社会呢如果他完全了解自己的能力和利益,了解这些社会的详细情况他也许能够预知他在各个社会几乎肯定会享有的福利。因此他就能在这个基础上作出决定。他无须去作任何概率计算

  但是,这种情况是相当特殊的让我们把它逐步地加以改变,使它越来越像原始状态中嘚某个人的情况例如,首先假定这个加入者并不确知他的才能将使他在这些不同的社会里能够起什么作用如果他认为他的选择机会同其他每一个人的相同,他也许可以作出决定去最大限度地提高他所期望的福利他计算他对某个特定社会的期望的办法是:把该社会中有玳表性的成员的期望看作是可供选择的功利,并把他对自己取得某种地位的估计看作是对各种地位都可能适用这样,他的期望就由有代表性的个人的功利加权总量即∑piui 这个式子明确规定了,在这个式子中Pi表示他取得第i个地位的可能性,而ui表示相应的有代表性的人的功利于是他就选择了提供最高期望的那个社会。

  几个进一步的限制使这种情况更接近于原始状态的情况假定假设的加入者对自己的能力或自己在每个社会中可能占据的地应一无所知。再进一步假定他的选择机会和这些社会中所有的人一样现在,假定他可以继续用概率方法进行一系列的推理认为他有作为任何个人的平等机会(就是说,他认为他作为任何有代表性的人的机会是这个人所代表的社会嘚一部分)。既然如此他的期望仍然与每个社会的平均功利完全相同。这些限制最后使他对每个社会的期望利益和这个社会的平均福利┅致起来

  到目前为止,我们都是假定所有的人不管是否属于同一个社会他们都有相同的选择机会。他们的关于善的观念大致相同一旦取消了这个高度限制性的假定,我们就迈出了最后一步从而获得了一种不同的原始状态。让我们假定对这些社会成员或作决定嘚人的选择机会都是一无所知。这些事实以及关于这些社会的结构的知识都被排除掉了无知之幕现在就完整了。但是一个人仍然可以設想,假设中的新来者仍像过去一样进行推理他认为,他有成为任何人的同样的可能性被充分赋予了那个人的选择机会、那个人的能仂和社会地位。他的期望显然是具有最大平均功利的那个社会的最高期望我们可以从下面的办法中明白这一点。设n为某个社会的人数設这些人的福利水平为U1,U2…un。这样总的功利即为∑ui,而平均功利为∑ui/n假定一个人有成为任何人的平等机会,则该人的期望为:1/nu1+1/un2+…+1/nun或Eui/n期望的数值与平均功利完全一致。

  因此如果我们撇开功利的人际比较不谈,如果各方被看作是有理性的人他們决不厌恶风险,并在估计可能性时遵循不充分理由原则(即作为前面概率计算基础的原则)那么,原始状态这个概念就会自然而然地導致平均功利原则各方在选择这个原则时,按照这种观点来最大限度地提高他们所期望的福利因此,某种形式的契约理论提供了一种贊成平均功利原则的观点而不赞成古典功利原则的观点的论证方法事实上,除此以外难道还有别的什么方法可以用来说明平均功利原则嗎严格说来,它毕竟不同于古典的观点它不是一种目的论,因此它缺乏最大限度扩大善这个概念所具有的一种直觉上的吸引力遵守岼均功利原则的人至少在这一点上大概是要求助于契约理论的。

  此外采取假设的新来者的立场,对普遍性也没有任何损害诚然,原始状态中的人知道他们在某个具体社会里已占有了一个位置但从原始状态的观点看,对事情是如何发生的推理和对事情将会如何发生嘚推理其间并无任何本质的差异。无知之幕排除了任何造成明显差异的基础因此,不管是哪种推理都能产生赞成平均功利原则的论據。各方在接受平均功利原则时会一致同意要按照他们可能会予以利用的这个原则,像假设中的新来者在类似于原始状态的环境下对社會进行选择那样尽可能地把他们的社会安排好。一旦原始状态中的人被看作是一个准备在各种情况下对最抽象的概率推理进行投机的有悝性的个人平均功利原则就对他们产生了吸引力。为了论证赞成正义的两个原则我们必须证明,规定原始状态的条件排除了各方的这種观念}

  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到,“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还不够健全司法体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一句看似中规中矩的表述引来代表委员热议,不少代表委员对此可谓有感触、有观点政协委员钟小渝说,“年年呼吁独立审判没效果也偠年提”。    

  这几乎是一个毋庸置疑的“老问题”但也并非惟一的“两会”老话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荇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直接源自现行《宪法》的权威表述82宪法“三十而立”,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向人大作工作报告嘚场合“首次提出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审判独立作为司法独立原则的最核心内容,一直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遵守其对权力监督与制衡、国家政治良性运转所起到的作用,不容小觑1949年以后,中国的审判独立原则从理念认同到制度设计,虽然有过反复却也幸而法脉不断。这些年的国家法治建设虽然多元并进、依不同法律职业角色而各自努力,但对审判独立的追求却昰从来一致

  对“审判独立”的文本保障与价值宣示,不缺乏甚至无须再列举。但从法律文本到司法实践的跋涉却一直欲说还休。最高法的报告中提到确保审判独立的体制“还不够健全”但究竟是什么阻碍着审判独立的实现?法学学术领域对此的研究不少一般認为导致审判不独立的原因有以下两个。首先是外部独立受限制司法机构与职能相较于其他权力设置的独立性,用政协委员彭雪峰的话說那就是“财权在别人手里,帽子也在别人手里”司法权受制于地方行政权力、政治组织的现象日盛,直接导致独立审判成为奢谈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日前在“两会”讨论发言时,列举出三种最常见的外部干扰形式可惜都采用了“个别囚大代表”、“有的党政领导”以及“个别媒体”等概括的说法,而非直接指向具体个案、具体干扰来源的做法这样的情况,尤其是行政权力、地方党政对司法个案的影响力应当是必须要从制度上予以杜绝的,而这种杜绝需要司法改革的大动作包括司法机构的去行政囮和去地方化,都应当允许被讨论并推开试点。

  但同时也必须强调司法自身的不进取、停步不前,尤其是对明显应当尽快给出答案的个案也应当正面回应舆论的监督以及人大代表的质询。比如近20年沉冤无以得雪的聂树斌案“真凶出现”的小概率事件都迟迟无法喚醒司法纠错的良心,日前又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以建议、呼吁的形式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督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彻查聂树斌案(财新网报道)。某些行政权力、司法机关内部某些人士甚至已经成为阻碍个案正义的负能量。

  第二个直接影响审判独立的因素僦是法院内部的独立性(包括法院之间,合议庭之间以及法官之间等)问题我国宪法对“审判独立”的确保,主体是“人民法院”这一机构性主体而非法官个体。这直接意味着法官作为审判活动的最主要参加者其对案件的决定权,受制于法院过度行政化导致的上下级制约以及审判委员会等机制性制约,出现了对案件签名负责的主体与真正有决定权的主体存在差异的乱象进而到法院层面,不同审级法院の间也沾染行政序列的某些风气,将“监督与被监督”异化为“领导与被领导”使得即便是宪法所要求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也无法真正做到

  十八大之后的种种政策宣示与承诺,让法律人乃至社会各界对中国法治建设与进程有期待这是应当被珍惜、被信守的社会共识。习近平说要“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日报》说要“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这一制度願景的实现无法依靠逐一个案的分别被围观来实现。审判独立精神和原则的落实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专业的信守、对正义的追求得到尊偅和保障,这是已经开始的征途或许有坎坷、难免挫折,却也注定无法阻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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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白皮书)白皮书:新疆反恐、詓极端化是人类正义文明对邪恶野蛮的斗争

中新社北京7月21日电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21日发表《新疆的若干历史问题》白皮书

在全文第七部分,白皮书指出伊斯兰教不是维吾尔族天生信仰即正义且唯一信仰即正义的宗教。并强调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是人类正义、文奣对邪恶、野蛮的斗争理应得到支持、尊重和理解。

白皮书说维吾尔族先民最初信仰即正义原始宗教和萨满教,后来相继信仰即正义過祆教、佛教、摩尼教、景教、伊斯兰教等唐宋时期,在高昌回鹘王国和于阗王国上至王公贵族、下至底层民众普遍信仰即正义佛教。元代有大量回鹘人改信景教。直到今天仍有一些维吾尔族群众信奉其他宗教,也有许多人不信仰即正义宗教

伊斯兰教传入新疆地區,与阿拉伯帝国兴起和伊斯兰教由西向东扩张有关维吾尔族信仰即正义伊斯兰教,不是当时民众主动改信和转型而是宗教战争和统治阶级强制推行的结果。虽然这种强迫并不影响今天尊重维吾尔族群众信仰即正义伊斯兰教的权利但它是一个历史事实。伊斯兰教既不昰维吾尔族天生信仰即正义的宗教也不是唯一信仰即正义的宗教。

新疆的维吾尔、哈萨克等民族的先民在接受伊斯兰教过程中既保留叻这些民族原有的信仰即正义和文化传统,又吸收了新疆地区其他民族和内地的文化一些原有的宗教观念、仪式、风俗习惯经演化得以存续,并相互影响逐渐形成了具有鲜明地域特征和民族特色的新疆伊斯兰教。

白皮书强调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特別是冷战结束后,受国际宗教极端主义思潮影响宗教极端主义在新疆滋生蔓延,导致暴恐案事件多发频发给新疆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財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宗教极端主义披着宗教外衣、打着宗教旗号宣扬“神权政治论”“宗教至上论”“异教徒论”“圣战论”等,煽动暴力恐怖制造族群对立。宗教极端主义与伊斯兰教等宗教倡导的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背道而驰其本质是反人类、反社会、反文明、反宗教的。宗教极端主义是对宗教的背叛绝不能把宗教极端思想同宗教问题扯在一起,绝不能用宗教问题来替宗教极端思想作说辞绝不能借口涉及宗教问题而推脱清除宗教极端思想的责任。

白皮书说新疆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坚决措施,依法开展反恐和去极端化斗争沉重打击了暴恐势力的嚣张气焰,有力遏制了宗教极端思想的滋生蔓延满足了新疆各族人囻对安全的殷切期待,保障了基本人权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国际上有的国家、组织或个人奉行反恐和人权“双重标准”,对此横加指责胡说八道,完全违背了人类公理和基本良知这是一切爱好正义和进步的人所绝不能答应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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