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年终奖怎么算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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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还有年终奖吗时间:&&&&浏览:13778 次
我年底离职了,还能不能拿到年终奖呢?这是不少网友经常问到的问题。为此,华律网小编特别整理了关于年终奖的一些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1、年终奖的表现形式年终奖是对员工一年辛勤工作的奖励,一般指金钱奖励。在一个企业的薪酬体系中,员工的薪酬体系基本上可分为四部分:1.基本工资;2.岗位工资,随着岗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3.浮动工资及奖金,与考核挂钩而浮动;4.其他工资,包括工龄工资、保险福利、补贴等等。按照现代薪酬理论,基本工资起保障作用,奖金起激励作用。现在许多企业看到了奖金对激励员工的重要作用,常常加大工资结构中的奖金、特别是年终奖的比重。实践中,年终奖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通常有四种:13薪或14薪或更多、绩效奖金、与销售等活动挂钩的提成或佣金、红包等。2、年终奖是否属于“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有关奖金范围的规定:“(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可见,年终奖一般应该定性为“工资”。既然年终奖可以定性为工资,用人单位一般不能无故克扣。3、年终奖是否“由单位说了算”司法实践中,对于年终奖的争议,往往首先要看集体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合理的约定。其次,如果没有约定,则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再次,如果上述情况都没有,那么法律上一般要求企业遵守基本的法律原则。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所以也须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这也是仲裁委裁决的依据。可见,年终奖的发放一般要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但在没有约定时,可以援引“同工同酬”原则,单位不得无故克扣。4、年终奖发放时最好不要“一刀切”换个角度,假设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年终奖只发给发放奖金时依然在职的员工”时,是不是就可以得出“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结论呢?一般认为,企业可以对年终奖的发放原则和发放对象作出规定。在企业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对企业的工资分配权利还是予以充分尊重的。笔者以为,员工离职有多种原因,即使有上述约定,仍要分别对待,不能“一刀切”。根据劳动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应区别对待:(1)员工因自身的原因离职。如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解除合同、自身因病解除合同、自身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此时,可以认为员工没有遵守当初的约定,构成违约,由此带来的否定性后果就是“得不到年终奖”。这可以说是员工自身可得利益的丧失。(2)员工因单位的原因离职。如单位克扣工资、不提供劳动条件、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性裁员、客观情况下发生重大变化裁员等情况导致员工离职,应该认定单位违约,单位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年终奖”给员工。(3)其他原因。主要是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对于“试用期解除”,由于我国限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所以一般不会发生年终奖支付的问题,除非规定工作一定时间就有一定数额的年终奖。对于“协商解除”,要分清是谁先提出的。如果用人单位先提出协商解除,笔者个人认为应该支付离职员工年终奖,除非协商协议中对此有明确的可以不支付规定;如果劳动者先提出协议解除,则表明劳动者放弃了年终奖的利益,除非解除协议另有规定。对于“终止”情况,一般来说,离职员工应该没有年终奖,此时双方都没有违约的情况,应认可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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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离职也可以拿到年终奖
年末了,年终奖什么时候发,怎么发,发多少都是比较热门的话题。特别对于年底离职者,更是对“离职了,还有年终奖吗?”特别关注。
误区一:年终奖一定是年终发放的
年终奖的发放不具有强制性,是企业根据公司利润、员工个人绩效等给予员工的一种激励措施。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年度表现,按“自己的标准”发放,双方有约定的,服从约定;如无特别约定的,公司可以不发放。如果发放,发放时间一般由企业自行确定。不管是什么时候发放的,有年终奖拿总归是一件极好的事情。
误区二:年终奖是公司必须发放的
辛苦了一年,没有年终奖作为安慰和鼓励,说得过去吗?很多人都觉得公司发年终奖是理所应当的。其实,年终奖究其本质是一种劳动报酬,但这种报酬不是法定的,属于非法定福利。发多少,发不发,关键要看企业的效益,以及老板愿意和员工分享多少劳动果实。除非“劳动合同”里清清楚楚写明,否则,只能乖乖地看老板心情了!
劳资双方对年终奖的确定大致有三类原则:
一类是合同约定。
一类是制度规定。
一类是由老板拍脑袋决定的。
以上这三种不同的原则,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度依次递减。
那么,企业发不发年终奖,员工有没有的话语权?若劳动合同里约定,员工在争取合法权益时,将会有证可循。若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年终奖的发放,员工对此话语权将非常之弱。即便是企业在制度中对年终奖有所规定,管理层也可以通过一些合法途径对制度做出修改。至于老板拍脑袋决定的年终奖,更是得看公司业绩和老板的心情了。
无论如何,年终奖不是随随便便就到你碗里去,做的好才有奖励,成绩越大自然奖励就越多!
所以,年终奖发不发全看老板,但是年终奖到底发多少—你自己,是关键因素之一!
误区三:年终奖只发钱
近几年,年终奖的激励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年底双薪/多薪,即在年终多发一个月的工资,俗称“第十三个月的工资”。
第二种:组织旅游或发放旅游费,既能放松身心、开阔眼界,又能增进感情。
第三种:年终奖金,这才是“年终奖”的大头,多则百万!
第四种:年底分红,这可是对长期投资者的回报。
第五种:派发股权,简单地说,就是:不需交钱,就拿股权。
既然,年终奖“发不发、发多少”都得看老板的意思,那“发什么”也就是“百花齐放”的形式了。小到一袋年货,大到全套电器,都算是公司对你的“意思”!
误区四:离职后不能拿到年终奖
辛苦工作一年,如果没拿到年终奖就跳槽,岂不是亏了?大多数职场人都会等拿完年终奖再跳槽。那有人就要问了,万一等不到年终奖发放就要离职,是否还可以拿到年终奖?
一般来讲,只有当雇佣双方的劳动合同或企业的规章制度上明确有年终奖,并且明确了年终奖对应的年度,员工在做满了这个年度之后离职,才能够拿到年终奖。 还有些企业没有年终奖,但是会针对季度或者年度有其他奖励,比如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一定的奖励,其性质与年终奖有所差异,这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咱们先来看个案例:离职照样可以拿年终奖
2013年5月,张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销售经理,和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6月,张先生提出辞职,并在一个月后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6年2月,张先生得知公司发放了2015年的年终奖,便找到公司,要求领取2015年1月至6月的年终奖,公司予以拒绝。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共计10000元以及25%经济补偿金2500元。
根据该公司和张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张先生年度奖金为部门年度回款总额的0.3%,且该公司已向张先生发放2014年的年终奖金,法院确认了该公司存在年终奖金制度。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公司拖欠张先生的年终奖金,应当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张先生奖金和经济补偿金12500元。
虽然,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发放自主权,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里有员工年终奖数额或者计算方式,且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金。在现实中,如果你也想保护自己的“年终奖”,就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周密的劳动合同,并对年终奖进行细致约定。
你的年终奖怎么发呢?一块分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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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几天离职还可以拿年终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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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工作了一年,很多单位的劳动者都翘首以盼,对于提前离职的还可以拿年终奖吗?年终奖可以作口头约定吗?365小编在下文介绍了有关年终奖的一些情况,详情请看下文。1.未达协议约定提前离职案例:郭某(乙方)任职于华大公司(甲方),其与该公司签订《关于待遇的协议》约定:“甲方将于日至12月31日之间,对于乙方的全年工作进行评定,如果乙方年终绩效考评结果为C以上(即A、B、C)的员工,甲方将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发放年终奖,并且不低于5万元。如果乙方工作表现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支付部分年终奖或不支付任何年终奖。”后郭某于日离职,中郭某主张自己绩效考核为A,但未能提交相应。法官解析:企业有权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单位奖金发放政策、设定奖金发放条件。本案中,华大公司规定其员工只有工作到年底并在绩效考评中结果为C以上方能计发年终奖,该规定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于企业自主权决定范畴。郭某需要对于自己年终绩效考核达到C以上承担,如果举证不能,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官提示:我国法律没有对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做强制性规定,因此关于年终奖的发放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内部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差十天能否获得年终奖案例:军某就职于亨达公司,该公司《年终奖金发放政策》规定:在当年工作至年底(12月31日)的亨达公司员工可享受年终奖金。军某11月提出,此后双方,军某实际工作至12月21日。诉讼中,亨达公司以军某早于12月31日辞职而拒绝支付年终奖。法官解析:上述案例中,如果用人单位对于年终奖发放的劳动期限有明确规定,一般须从其规定。但如果用人单位关于年终奖的内部规定中仅对业务绩效考核有要求,而对于劳动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审理中可以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自由裁量。法官提示:建议劳动者在辞职时看清公司关于年终奖发放的相关政策,避免出现差几天或者十几天而拿不到年终奖的情形。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离职,也最好能和单位协商年终奖的发放问题,以免违反公司内部强制性规定而拿不到年终奖。3.没有明确告知变更年终奖案例:诉讼中,谢某主张其与大海公司的《录用通知函》约定工作满一年,大海公司支付年终奖10万元,职务为“技术经理”。大海公司认为谢某刚入职时职务为技术部经理,满后变更为设计师,工资标准不变,但不再享受经理职务所享有的职权及对应的年终奖等福利待遇,不同意向其支付10万元年终奖。法官解析:根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大海公司与谢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谢某职务为技术经理,该公司主张过程中将谢某职务变更为设计师,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且谢某不予认可,故法院对该公司关于谢某职务由技术经理变更为设计师的主张不予采信。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鉴于大海公司未就年终奖的支付条件向谢某作出明确说明,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谢某不符合享受10万元年终奖的考核标准,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按照约定支付谢某10万元年终奖。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应该诚实信用地对待劳动者,强化公司内部制度的规范化管理,把人才作为重要的战略资源摆在公司发展的首位,真正实现年终奖的激励能效!4.同事年终奖能否为依据案例:高某认为同部门同岗位的王某年终奖比自己多1万元,在离职时要求锐化公司补足其差额,并且提供了自行制作的自己和王某工资明细中的奖金和年终奖对比,用以证明在同部门、同岗位职工中,同一天发放的工资确实有巨大差距。锐化公司答辩认为每个人的工资和奖金是没有可比性的,王某的奖金发放情况不能证明该公司未足额向高某发放年终奖及奖金。法官解析:年终奖及奖金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工作表现,结合公司的效益情况而对员工给予的一种奖励,是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用工权的一种体现,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员工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等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奖金以及发放的具体数额。案外第三人的年终奖和奖金发放情况,并不能证明锐化公司没有足额向高某发放年终奖和奖金,其诉讼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法官提示:劳动者个体具有差异性,用人单位在将年终奖作为一种激励措施时势必会考虑到这种差异性的存在,劳动者与其不平衡别人拿得比自己多,不如在业务能力上多下工夫,实现劳动的不可替代性。5.口头约定年终奖的风险案例:小七是香辣辣饭店的服务员,饭店经理在小七入职时口头承诺,如果干满一年且全勤,年底发放8000元年终奖。一年后双方,小七认为他是以正常手续调离该饭店的,饭店应该向其支付8000元年终奖,而饭店则称没有发放年终奖承诺一事。法官解析: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福利待遇,具有奖励及激励员工的目的,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者表现以及单位经营状况具体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但是其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关于年终奖的约定,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口头承诺而劳动者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口头约定的情况下,将承担败诉的后果。法官提示:对于一些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很有可能在员工入职时采取上述口头承诺的方式,骗取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我们建议劳动者在受到口头年终奖承诺时,最好能将其书面化,或者固定证据,形成证人证言或者录音资料等有效证据,以免事后用人单位反悔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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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劳动工伤律师
律所: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梁溪区
擅长劳动工伤
律所:江苏无锡万仕邦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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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工作不满一年辞职,可以要求年终奖么?
工作不满一年辞职,可以要求年终奖么?
很多人没有干满一年就要走了。但是,入职时,又和公司约定有年终奖。那么单位是否就可以扣掉这笔年终奖呢?
举个例子,员工小李在年初3月份入职某公司,年底因和领导相处不欢,12月份离职。但是离职结算工资时发现,工资没有发入职约定的2万元年终奖。
于是小李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到了仲裁委开庭的时候,庭审当中公司提出说,《员工手册》中有规定说,入职不满一年不享有当年年终奖。
那么,小李能问公司要到这个年终奖么?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能够支持小李的请求么?
先来看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吧?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是一个大的原则性的规定,也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而且企业不仅要做出这样的决定,还要告知劳动者。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所以,《劳动法》上的工资不要仅仅理解为基本工资,还包含了奖金、津贴和加班工资等。
当然,我们在计算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时候,加班工资是不能够算在工资中的。但是,奖金是可以算进去的。
从以上规定来看,奖金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在前面案例中,小李从3月份干到了12月份,没有干满一年,用人单位是不是就有权扣掉奖金呢?
《员工手册》中有入职不满一年不发奖金的制度。但是,劳动合同中约定了2万元的奖金。那就意味着这2万元的奖金,是属于小李收入的一部分。只不过这笔钱是放在年底来发。
这时,用人单位提出没有干满一年,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小李的要求也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是,考虑到的确是没有干满一年,在这种情况下,要考虑按比例来折算这笔年终奖。
之所以要折算,也是考虑到对于双方的公平。所以按工作的月份进行折算,对双方比较公平。因此,在上面这个案例中,公司不给小李发年终奖,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公司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长,来进行折算发给劳动者。
部分参考来源:陆剑平律师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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