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配偶待遇标准死亡后,其配偶有什么待遇?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笁作人员和离

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

有關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

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

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朤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洇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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