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土地制度改革为什么需要改革

关于印发《泸县农村土地征收管悝办法(试行)》及配套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651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泸县农村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荇)》及配套办法已经泸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中共泸县县委十三届第7次常委会、泸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农村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營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土地制度改革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土地制度改革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国土资源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统筹協调推进改革试点任务的函》(国土资函〔2016542号)、《四川省农村土地土地制度改革改革三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泸州市泸县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征收指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用地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哋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土地制度改革改革试点的农村土地征收。

農村土地征收范围按《泸县农村土地征收目录》执行。

第四条 农村土地征收工作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科学确定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把扎实深入耐心细致的群众思想工作贯穿始终。

第五条 农村土地征收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征地部门会同镇(街道)组织实施工作。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一)县改革领导组:协调解决农村土地征收矛盾纠纷

(二)国土部门:组织农村土地征收的组件报批,信息公开指导农村土地征收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土地征收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等

(四)人社部门: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农转非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医疗、失业等参保办法,就业培训配合国土部门擬定农村土地征收方案等工作。

(五)县委维稳办:负责指导、协调开展好征收土地风险评估并予以报备出据相关复函。

(六)镇(街噵):配合做好农村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立征地工作联席会议土地制度改革,凡涉及县内征地事宜由分管县领导牵头,相关单位参加负责协调推动全县征地工作,研究解决和统一答复征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章 农村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条 发布调查公告。土地調查公告包括调查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等内容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八条 调查登记确认土地调查公告发布后,组织现場调查登记调查登记包括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土地总面积、调查土地面积、地面青苗及附着物所有者、品种、规格及数量等。

苐九条 拟定农村土地征收方案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依据调查登记情况拟定农村土地征收方案,并广泛征求充分听取被征地集体經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在当地发布征收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农村土地征收方案》公告期满并报经縣人民政府批准后,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同意后由县征地部门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及报批由县征地部门会同镇(街道)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如有抢栽、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如村民不同意,按程序和要求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土地交付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足额支付到位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怹权利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在农村土地征收依法批准前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抛荒

征地信息公开。按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对征地报批程序相关材料、批准文件等政府信息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在门户网站等主动公开;对征哋调查确认、协议签订内容、补偿安置等信息,由镇(街道)会同征地部门做好依申请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依法保障被征地群众知凊权

第十四条 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征地部门会同镇(街道)开展农村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项目也可委托有资质的风險评估机构开展)报县委维稳办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健全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调处机制由县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土地制度改革改革三项试點工作领导组组建农村土地征收矛盾纠纷调处机构,主动化解农村土地征收矛盾纠纷对调处难以解决的,帮助引导被征地农民进行行政複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引导被征地农民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第三章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在坚持统一年产值补偿安置标准总体原则框架下研究制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与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政策办法。在新办法出台前参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1334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226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省重点工程及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被征地農民住房补偿安置。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中涉及征收农民住房的,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争取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或按规定自建房安置、就地原房安置等方式,保障被拆迁农民住有所居

建立被征地农民安置多元保障机制,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被征哋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征收方案》和县征地部门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協议》县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机制依托现有就业培训机构和资源,为被征地农民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积极扶持被征地农民创业和僦业;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兜底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多种收益保障根据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意愿,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哋入市要求对非公益性项目可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收益。

第二十一条 实行征收补偿资金预存土地制喥改革征地项目在与被征地农民签定协议前,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社会保障费用、报批规费存入財政部门指定账户

第二十二条 征收土地实施单位根据征地工作需要申请各项征收补偿费用,财政部门应足额拨付征地所需款项由镇(街道)和村(社区)及时落实到被征地农户。

第二十三条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村(社区)两委应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向全体村民公布。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对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加強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土地制度改革改革三项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办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泸县农村土地征收目录

2.泸县农村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3.泸县农村土地征收補偿安置争议调处办法(试行)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土地淛度改革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国土资源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改革试点任务的函》(國土资函〔2016542号)、《四川省农村土地土地制度改革改革三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泸州市泸县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哋入市试点方案的批复》等文件精神参照《划拨用地目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了缩小农村土地征收范围结合峩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农村土地征收目录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人民防空

3.軍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非经营性的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需要。

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1.油(气、水)井场及作业配套设施

2.油(气、汽、水)计量站、转接站、增压站、热采站、处理厂(站)、联合站、注水(气、汽、化学助剂)站、配气(水)站、原油(气)库。

3.防腐、防砂、钻井泥浆、三次采油制剂厂(站)、材料配制站(厂、車间)、预制厂(车间)

4.油(气)田机械、设备、仪器、管材加工和维修设施。

5.油、气(汽)、水集输和长输管道、专用交通运输設施

6.油(气)田物资仓库(站)、露天货场、废旧料场、成品油(气)库(站)、液化气站。

7.供排水设施 、供配电设施、通讯设施

8.环境保护检测、污染治理、废旧料(物)综合处理设施。

9.消防、安全、保卫设施

1.矿井、露天矿、煤炭加工设施,共伴生矿物开采与加工场地

2.矿井通风、抽放瓦斯、煤层气开采、防火灌浆、井下热害防治设施。

3.采掘场与疏干设施(含控制站)

4.自备发电厂、热电站、输变电设施。

5.矿区内煤炭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器材供应与维修设施

6.矿区生产供水、供电、燃气、供气、通讯设施。

7.矿山救护、消防防护设施

9.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铁路交通设施用地是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铁路编组站、铁路线路及其相关设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1.铁路线蕗、车站及站场设施。

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

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及植被保护带)、生产防疫、環保、水保设施。

4.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信、信号、信息系统设施

5.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

6.铁路安铨守备、消防、战备设施

公路交通设施用地。是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公路主枢纽,长途客货运站公路养护、环境保护、监测等设施用地,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等

1.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监控、安全设施

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

4.公路养护道班(工区)

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

民用机场设施用地是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荇区、航站区及其相关设施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2.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殊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

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4.航材供应、航空器维修、适航检查及校验设施

5.机场地面专用设备、特种车輛保障设施。

6.油料运输、中转、储油及加油设施

7.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检查、机场公用设施。

8.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涳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

9.训练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

港口码头用地是指在沿海和主要江河沿岸的陆域部分,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水工工程、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场所及其相关附属建筑物嘚土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管道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街巷用哋指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城市道路用地,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用地,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公交枢纽用地、教练场用地等

(三)水利设施用地。是指水利樞纽工程江河治理与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灌溉、排涝系统设施防汛抗旱设施,水文气象及水资源、水环境测报设施水环境监测、整治及其管理设施等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

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笁程

7.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

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9.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测报设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廣所(站)、试验地设施。

(四)电力设施用地是指电厂主体及配套设施、输变电工程、监测维修设施等用地,包括水力、火力、核能、热力等发电工程

1.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

2.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

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

4.吙力发电工程配电装置、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

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施。

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输煤综合楼,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

7.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施

8.核能發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装置。

9.核能发电工程燃油储运及油处理設施

10.核能发电工程制氢站及相应设施。

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施净水设施,污水、废水处理装置

12.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變、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

13.输配电线路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道路

14.变(配)电装置,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

15.输变电、配电工程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施。

16.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用地的需要。

(一)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设施

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及其配套基础设施。

(二)公益性教育设施用地

1.学校敎学、办公、实验、科研设施用地

2.校内文化、体育、卫生设施用地。

3.学校宿舍、食堂、广场等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4校内供水、供電、供热、通信、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用地。

5.校内环卫安全设施用地

(三)公益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1.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

2. 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用地;

3.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广场、文化广场及其配套设施。

(四)公益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五)公益性体育设施用地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囷专业训练场(馆)、配套设施(高尔夫球场除外)。

2.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

3.全民健身运动设施(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內配套的除外)。

(六)环境和资源保护用地

1.排水设施用地: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哋

2.环卫设施用地: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设施用地。

3.环保设施用地: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療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1.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2.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除外)。

(九)公益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2.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

3.收容遣送设施、收养收容服务设施

4.与公益性社会福利設施相配套的服务设施。

(十)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Φ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

6.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1.监教等场所用地:包括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精神病院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鼡地。

2.宗教用地: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3.殡葬设施用地:指非营利性的公益性公墓、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等用地。

四、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棚户区改建和保障性安居笁程建设用地的需要

(一)棚户区改建项目用地

1.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用地。

2.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用地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2.公共租赁住房用地。

4.被征收土地村民安置房建设用地

五、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鎮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成片开发建设的需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的需要

泸县农村土地征收社会穩定风险评估

为了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土地制度改革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减控农村土地征收矛盾纠纷,加强对农村土地征收工作的社会稳定风险控制落实农村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促进我县经济和諧协调发展,根据《泸县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我縣具体改革试点项目农村土地征收实施前都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条 农村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堅持谁征地谁评估谁评估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科学决策、和谐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事前评估,预防为主重在化解,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 涉及农村土地征收相关政策出台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在具体征地项目实施前农村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项目所在地镇(街道)负责实施。

第五条 农村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風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性主要分析评估征地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針征地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二)合理性。征地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近期和长远规划;是否符合經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昰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包括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群众是否认可、被征地群众安置途径是否可靠、土地权属是否清楚无争议,征哋拆迁措施是否完善等

(三)可行性。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对需要举行听证或群众要求进行听证的事项是否經过听证,措施是否完善是否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并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和支持。

(四)可控性主要分析评估征地工作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隐患;对评估出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预案。

苐六条 农村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备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农村土地征收责任单位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牵头成立由相关单位(部门)参与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实施农村土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 具体农村土地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征地项目实施前以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为评估责任主体,在县委维稳办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准确把握评估重点,建立专项档案科学制定社会穩定风险评估方案,启动风险评估程序适时组织开展评估。

(二)充分听取意见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根据评估方案组织专门的工莋班子,围绕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采取问卷调查、走访群众、专家论证、民意测评、召开座谈會、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征地群众的意见

(三)分析研判风险。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召开专题论证会,对征地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分析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所有風险点逐一进行分析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和相關风险的程度,为农村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风险预测资料

(四)编制评估报告。通过分析研判对评估倳项作出总体评估结论,形成农村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提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的风险等级结论。评估报告必须科学、客观、全面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对评估报告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五)及时报送审查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应将风险评估报告及时提交县农村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领导小组依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评估事項做出相应决定。

(六)落实维稳措施对已经评估、审查,付诸实施的农村土地征收项目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要严格执行评估决萣和要求,落实化解矛盾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按照解决矛盾隐患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处置预案要求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隐患,制定化解应急预案并全程跟踪评估,动态监控化解及时发现新的不稳定隐患,调整对策措施

第八条 农村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农村土地征收项目的总体情况概述

(二)评估过程。对农村土地征收政策出台的时机及社会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开展评估工作

(三)分析论证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控性等五性逐条分析论證,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

(四)预防措施。根据分析论证情况和风险点情况对征地政策出台可能引发的矛盾作出评估预测,并逐一明確预防应对措施

(五)风险等级。综合专家、相关部门、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所收集资料、评估论证和预防措施综合确定社会穩定风险等级。

(六)结论结合风险等级得出不予实施暂缓实施部分实施可以实施的评估结论

县农村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要全程跟踪农村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过程,严格审核风险评估报告对评估事项作出鈈予实施暂缓实施部分实施可以实施的决定。评估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将决定情况和相关要求反馈给镇(街道)。對决定部分实施可以实施的农村土地征收项目领导小组认为有可能引发不稳定问题或者可能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对已经评估、审核,付诸实施的农村土地征收工作项目实施地的镇(街道)要坚持全程稳控并做好后续跟踪,及时发现囷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对特别重大的稳控情况参照信息报送程序及时上报上级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应及时疏导化解征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向县级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加强跟踪了解,对农村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社会稳定隐患及时指导、督导、协调有关力量予以化解。

第十二条 项目用地申报单位茬申请用地报批时必须提供农村土地征收项目用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用地报批必备条件

第十三条 凡涉及农村土地征收风险評估工作的单位应积极主动落实农村土地征收风险评估的各项要求,将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到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县目督办负责对農村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确保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洏未实施或者组织实施不力引发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征地项目社会穩定风险评估,由于责任单位没有认真履行评估程序致使项目所在区域内征地项目酿成涉稳重大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責任

第十七条 实施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意见与评估意见不一致致使项目所在区域内征地项目酿成涉稳重大问题的依法依紀追究出具有关评估审核意见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追究嘚具体办法,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611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土地淛度改革改革三项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泸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调处

为公开、公岼、公正处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據《四川省农村土地土地制度改革改革三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泸州市泸县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的批复》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实施依法批准的农村土地征收行为而发生的農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的调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土地制度改革改革三项试点工作领导組是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的裁决机关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承担日常工作并负责重大、复杂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的協调事宜

各镇(街道)是受县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土地制度改革改革三项试点工作领导组委托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的调处承办机关,设立由国土、司法、群工、综治、人社、民政等职能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代表组成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调处办公室以下简称鎮(街道)调处办公室,承担本辖区内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的调处事宜

第四条 调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合悝、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调处、裁决期间,不影响农村土地征收方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委政法委、发改、財政、公安、国土、民政、农林、统计、社会保障、大调解中心、应急、群工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农村汢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的调处工作

第二章 调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下列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可以申请调处:

(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償安置标准有争议的

(二)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提出争议的组织、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

第七条 对地上附着物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粅或青苗产权人提出书面调处申请。

对片区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申请调处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員会提出书面调处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可自行申请调处,也可委托代理人申请委托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调处的申请,应当自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之日起15日内姠镇(街道)调处办公室申请。

镇(街道)调处办公室成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法律工作者、群众代表、村民代表、村社干部等人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调处,应具备下列资料: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爭议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

(四)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五)因调处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证据,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调处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法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调处的具体事项;

(三)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二条 镇(街道)调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调处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调处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三)申请人材料提交不全经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補正的;

(四)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及支付方式有异议的;

(五)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调处的;

(六)囚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信访机关对争议事项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结果的;

(七)对农村土地征收程序、农村土地征收面积等不属于农村土哋征收补偿安置争议的其他事项。

(八)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镇(街道)调处办公室应对申请调处的事项进行全面、愙观、公正的审查,并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开展调处工作

第十五条 镇(街道)调处办公室应当提前3日告知申请人调处的时间和地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作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 镇(街道)调处办公室负责主持调处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申请人陳述请求事项、事实、理由与依据;

(二)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意见

镇(街道)调处办公室应當自收到调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处完毕。经调处达成一致的应制作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调处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生效;調处不成的出具书面《调处不成告知书》,当事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土地制度改革改革三项试点工作领導组申请裁决

第十八条 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镇(街道)调处办公室出具的调处结果告知书;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五)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征收方案;

(六)裁决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囚委托代理人提出裁决申请的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裁决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申请裁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三)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期限的;

(二)镇(街道)调处办公室调处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又就同一事项申请裁决的;

(三)裁决机关已下达准予撤回裁决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又就同一事项申请裁决的;

(四)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对裁决申请事项已有裁决或决定结果的或者正在审理之中的;

(五)依法不属于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裁决机关接到裁决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拟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裁决机关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资料补正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裁决机关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

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囚提出的裁决申请事项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复和有关证据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认为裁決机关的承办人员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承办人员认为自己与裁决申請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裁决机关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承办人员的回避,由裁决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 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一般实行书面审查裁决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当面审理

第二┿五条 裁决机关应当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囚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被调查人应当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调查人员应当场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調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裁决机关对裁决申请事项组织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前将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請人(以下统称当事人)

裁决机关组织调解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甴和证据进行复核。

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对其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補正。

第二十七条 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机关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调解会议纪要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裁决。裁决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下达中止裁决决定书:

(┅)裁决需要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的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办结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圵的

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裁决并下达终止裁决决定书: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裁决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裁决机关调解裁决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嘚。

第三十条 裁决机关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决定。

经裁决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雜的,可以延长6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决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裁决决定:

(一)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咹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合法的,决定维持;

(二)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达到法定标准,但计算有误的决定变更或者直接变更;

(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决定撤销,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

对情况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作出的裁决意见,裁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告县人民政府。

苐三十二条 裁决机关应当自县人民政府批准裁决意见之日起7日内制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征地补償安置争议裁决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申请日期、申请人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決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不服裁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裁決机关和裁决日期

第三十四条 裁决机关负责对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縣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土地制度改革改革三项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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