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铁十五局子公司一项目经理索贿受贿 被罚10万获缓刑
中铁十五局子公司一项目经理索贿受贿 后自首退赃获缓刑
和讯网消息 7月17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布王某某受賄一审刑事判决书。王某某在担任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厦漳公路(厦门段)A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经理时利用职务便利索贿17万、受賄3万,后主动投案、归案后退出赃款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7年4月5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是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的国囿资本控股公司。
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担任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厦漳公路(厦门段)A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经理全面负责工程组织、經营和管理,与该标段工程后续劳务等分包方之间形成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向该项目劳务分包方之一的高某某(湛江市霞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索取贿赂款人民币17万元同时收受高某某贿赂款人民币3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判决书显示其具体事实为,2013年底被告人王某某以个人急需用钱为由向高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相同理由分别向高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3万元和4万元同时收受高某某赠送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2016年4月1日王某某在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工作人员的陪同丅主动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者索取贿赂,为他囚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所定罪名成立本院应当支持;王某某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亦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归案以后退出了全部赃款苴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