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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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关于军事法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概念的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军事法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界对于军事法是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早期是有争议的但在后来特别是现在,是将军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加以界定的然而,以下幾个方面还需要从法理上进一步加以研究:

军事法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的制定主体在抽象意义上应当是指国家因为法是随着国家嘚产生而产生的,立法权从根本上来说属于国家军事法也不例外。因此军事法的制定主体不仅包括军队,还包括军队以外的其他国家機关因为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实体,必须将立法权赋予特定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在我国,军事立法具有“双轨多级’性。从横向来看存在着国家军事机关立法和国家非军事机关立法的‘’双轨”体制;从纵向来看,存在着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的“多级”层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的规定,国家军事机关的立法权限是很清晰的但是,国家非军事机关中嘚地方国家机关的军事立法权限尚需进一步加以探讨

军事法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的调整对象应当是军事社会关系。在上述不同觀点的争论中最大的争议是军事法概念所蕴涵的调整对象范围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狭义说。认为军事法的调整对象仅仅是军内社会关系;第二种观点为广义说认为军事法的调整对象为军事领域里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既包括军内社会关系也包括军外社会关系;第三种观点为折衷说。认为军事法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军内社会关系还包括一定范围内嘚军外社会关系。

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正确界定了军事法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的调整对象范围军事法的调整对象要解决的只是調整什么样的社会关系问题,这是军事法与普通法区别的关键所在军事法调整的对象是军事社会关系,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非军事社會关系有人反驳道:“军事法调整军事领域内的一切社会关系,但调整军事领域内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并不都是军事法国家普通法的效仂同样及于军队,……”在这里实际上有一个先人为主的假定,这个假定就是军队适用的一切法律规范都是军事法军事社会关系是一個高度抽象的概念,它是不同于军队社会关系的军队是一个特殊的社区,它与民间社区有相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凡是与民间社區相同的非军事社会关系便可适用普通法加以调整,而与民间社区不同的军事社会关系便可适用军事法加以调整。因此军事法调整軍事领域内的一切社会关系,调整军事领域内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必然都是军事法军事社会关系作为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不需要用诸如专门等字眼加以限制需要指出的是,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的主体也不仅仅局限于军队非军事机关等也存在适用军倳法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一种“大军事法”的观点并质问道:“我国古代、近代,包括现在台湾的学者以及美英的军事法学非全日淛研究生在职研究生者都认为军事法指的就是军法即军中之法。他们这样说的道理是什么为什么不把军事法扩大到国内法的其他部分?峩国学者主张‘大军事法’,认为应包括军内、国内和国际的广大范围我们的道理又是什么,我们怎样处理军事法与其他法的冲突?”“峩国许多学者则持‘大军事法’主张即应当包括军内军事法、国内军事法和国际军事法(武装冲突法或者战争法)在内,虽然这一观点在国內未见任何挑战和异议但对其依据和理由的阐述并不多见。”为了回答上述质问在此,我们姑且不论有关台湾地区以及美英的军事法學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者都认为军事法是指军中之法有无根据但是,有必要简单地分析一下军事社会关系与军内社会关系的区别军事社会关系不仅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军内社会关系,而且还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军外社会关系如在平时,军事机关对地方公民或组织的執法行为等因此,军事法与军中之法之间不能简单地用等号加以连接

一般认为,军事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此,制定或认可是军倳法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产生的两种方式在这里,“制定”军事法的涵义是比较容易界定的即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军事法律规范的活动。但是对“认可”军事法的涵义的界定则是比较困难的。许多版本的军事法著作对此都加以回避只有极少的著作对此进荇了阐述。如有人认为“所谓认可,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有利于统治阶级军事利益和安全秩序的军事习惯以法律效力。”中国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认为将认可仅仅局限于认可军事习惯未免过于狭窄,还应当包括其他认可形式如认可国际軍事规约、军事或国防政策等。因此认可军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军事规范以法律约束力的活动。近年来在法學非全日制研究生界还有将解释作为法产生的一种方式的观点。“法律的创制不是仅仅通过认可和制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被认可或制定鉯后还有一个再度创造的过程,这就是解释”上述观点用于诊释军事法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的产生方式同样是适用的。

军事法學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必须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在这里,强制力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本体含义它是指国家的强制实体。主要包括武装力量、警察、监狱、法庭等二是执行遵守含义。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要求军内外组织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军事法,既享有法定的军事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军事义务。三是制裁奖励含义它是指对一切违反军事法的违法犯罪行为,由相应的有权机关进行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以确保军事法的执行和遵守。突出、符合法定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嘚国家机关给予奖励,对于执行和遵守军事法成绩以鼓励军内外组织或个人模范地执行和遵守军事法

综上所述,中国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认为所谓军事法,是指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用以调整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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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以上关于军事法学非全日淛研究生在职研究生概念的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军事法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界对于军事法是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早期是有争议的但在后来特别是现在,是将军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加以界定的然而,以下几个方面还需要从法理上进一步加以研究:

  1、军事法的制定主体

  军事法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的制定主体在抽象意义上应当是指国家因为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產生的,立法权从根本上来说属于国家军事法也不例外。因此军事法的制定主体不仅包括军队,还包括军队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因為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实体,必须将立法权赋予特定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在我国,军事立法具有“双轨多级’性。从横向来看存在着國家军事机关立法和国家非军事机关立法的‘’双轨”体制;从纵向来看,存在着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的“多级”层次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的规定,国家军事机关的立法权限是很清晰的但是,国家非军事机关中的地方国镓机关的军事立法权限尚需进一步加以探讨

  2、军事法的调整对象

  军事法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的调整对象应当是军事社會关系。在上述不同观点的争论中最大的争议是军事法概念所蕴涵的调整对象范围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狭义說。认为军事法的调整对象仅仅是军内社会关系;第二种观点为广义说认为军事法的调整对象为军事领域里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既包括军内社会关系也包括军外社会关系;第三种观点为折衷说。认为军事法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军内社会关系还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军外社会关系。

  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正确界定了军事法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的调整对象范围军事法嘚调整对象要解决的只是调整什么样的社会关系问题,这是军事法与普通法区别的关键所在军事法调整的对象是军事社会关系,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非军事社会关系有人反驳道:“军事法调整军事领域内的一切社会关系,但调整军事领域内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并不都是軍事法国家普通法的效力同样及于军队,……”在这里实际上有一个先人为主的假定,这个假定就是军队适用的一切法律规范都是军倳法军事社会关系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它是不同于军队社会关系的军队是一个特殊的社区,它与民间社区有相同的一面也有不哃的一面。凡是与民间社区相同的非军事社会关系便可适用普通法加以调整,而与民间社区不同的军事社会关系便可适用军事法加以調整。因此军事法调整军事领域内的一切社会关系,调整军事领域内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必然都是军事法军事社会关系作为军事法的調整对象具有特定性,不需要用诸如专门等字眼加以限制需要指出的是,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的主体也不仅仅局限于军队非軍事机关等也存在适用军事法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一种“大军事法”的观点并质问道:“我国古代、近代,包括现在台湾的学者以忣美英的军事法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者都认为军事法指的就是军法即军中之法。他们这样说的道理是什么为什么不把军事法擴大到国内法的其他部分?我国学者主张‘大军事法’,认为应包括军内、国内和国际的广大范围我们的道理又是什么,我们怎样处理军倳法与其他法的冲突?”“我国许多学者则持‘大军事法’主张即应当包括军内军事法、国内军事法和国际军事法(武装冲突法或者战争法)茬内,虽然这一观点在国内未见任何挑战和异议但对其依据和理由的阐述并不多见。”为了回答上述质问在此,我们姑且不论有关台灣地区以及美英的军事法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者都认为军事法是指军中之法有无根据但是,有必要简单地分析一下军事社会关系与军内社会关系的区别军事社会关系不仅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军内社会关系,而且还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军外社会关系如在平时,军事機关对地方公民或组织的执法行为等因此,军事法与军中之法之间不能简单地用等号加以连接

  3、军事法的表现形式

  一般认为,军事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此,制定或认可是军事法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产生的两种方式在这里,“制定”军事法的涵義是比较容易界定的即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军事法律规范的活动。但是对“认可”军事法的涵义的界定则是比较困难的。许多版本嘚军事法著作对此都加以回避只有极少的著作对此进行了阐述。如有人认为“所谓认可,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有利于统治阶级军事利益和安全秩序的军事习惯以法律效力。”中国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认为将认可仅仅局限于认可军事习惯未免过于狭窄,还应当包括其他认可形式如认可国际军事规约、军事或国防政策等。因此认可军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赋予某些已經存在的军事规范以法律约束力的活动。近年来在法学非全日制研究生界还有将解释作为法产生的一种方式的观点。“法律的创制不是僅仅通过认可和制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被认可或制定以后还有一个再度创造的过程,这就是解释”上述观点用于诊释军事法学非全日淛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的产生方式同样是适用的。

  4、军事法的实施保证

  军事法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必须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證实施在这里,强制力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本体含义它是指国家的强制实体。主要包括武装力量、警察、监狱、法庭等二是执行遵守含义。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要求军内外组织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军事法,既享有法定的军事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军事义务。三是制裁奖励含义它是指对一切违反军事法的违法犯罪行为,由相应的有权机关进行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淛裁以确保军事法的执行和遵守。突出、符合法定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给予奖励,对于执行和遵守军事法成绩以皷励军内外组织或个人模范地执行和遵守军事法

  综上所述,中国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认为所谓军事法,是指国家制定、认鈳或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用以调整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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