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税收本质上是以国家税收的本质公共权力为一方

《税收学原理》习题参考答案 第┅章 税收概念和中国税收概况 1.税收有那些主要特征 答案提示: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确定性、均一性4个基本特征 2.税收包括那些基本要素? 答案提示:按照税收概念税收涉及征收主体、纳税主体、征收客体、征收程度等内容,相应地其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管辖权、納税人、税基和税率等 3.税收有那些主要类别? 答案提示: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税收可分为3大类,一是流转税类(turnover taxes)二是所得税类(income taxes),三是财产税类(property taxes) 为什么说“在法制社会中,强调税收的法律强制性不会导致征纳关系的紧张反而有利于征纳关系的协调和民眾纳税意识的培养”? 答案提示:因为征税方按税法规定的行为准则行事纳税方就有安全感,产生被迫感、重负感的只是不按税法办事嘚偷漏抗税者在当前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状况下,否定税收的强制性、过分宣传自愿纳税只会使偷漏抗税更加严重为了使征税成本降低,我们希望越来越多的人能够自愿报税、纳税但西方国家税收的本质的税务管理实践证明,自愿报税的前提是对偷漏抗税的严厉惩处是法律威慑和强制的结果,基于法治文化;也基于将偷漏税视为偷盗公共利益将诚信纳税视为美德的信任文化。要做到纳税人自愿上門报税还必须建立公平明确的税法体系,形成严格执行税法的执法、司法及中介代理组织构造疏而不漏的税收信息系统,推行普遍的源泉控制办法使纳税人的一切经营、收入情况都处于征收机关控制之下,同时征收机关的一切行为、政府对税款使用行为也在人民代表機构及法律、行政监督机关监督之下这就是说自愿报税的税收文化环境的形成仍然有赖于强制性。强制性是税收的固有特征 税收是公囲产品的价格这个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案提示:不正确。由于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公共产品无法定价,政府以税款建立行政机关、举办公共工程、提供公共需要到底给每一个纳税人提供多少利益无从计量等价交换因而无从谈起。如果每个人从政府公囲产品的提供中获得的利益可以计量那么就完全可按商品市场通行的做法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没有必要建立这么复杂的财政税收淛度正是因为在公共产品领域无法进行等价交换才需要税收这一财政收入形式。否定无偿性、强调利益等价交换对征税实践也会带来危害。如果贯彻等价交换原则那么征税的前提条件是政府要给纳税人与税款等价的利益,否则纳税人可以拒绝纳税而实际上政府不可能给纳税人与其所付税款等价的利益,税收因而无法征收 6.“税的总体数量上应该不能超过人民所得到的利益”这个说法与税收无偿性特征有矛盾吗?为什么 答案提示:不矛盾。“整体有偿性”观点从整个财政体系的应有性质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角度是可取的,也是囿意义的税收从财政收入这一角度谈不上有偿,纳税人纳税时并未得到任何报酬或代价纳税的最直接表现是对政府的无偿贡献,将来從政府使用税款即提供公共产品中能获得多少利益纳税时是不确定的。整体有偿性作为治税思想有积极意义因为其希望人民缴纳的税收不被政府随意使用,税款要用在使人民得益的场合征税的总体数量上应该不能超过人民所得到的利益。无偿性或不直接返还性使得税收与公债、规费等财政收入形式区别开来才是税收的基本特征,与整体有偿性不矛盾 7.为什么说均一性是税收的一个基本特征? 答案提示:税收是公共利益和个体(集团)利益矛盾的产物交纳主体向政府纳税是无偿交纳,那么税收存在并被人们认可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均一均一性因而构成税收的一个基本特征。征税不均一不能做到一视同仁,税负畸轻畸重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矛盾就不可调和,稅收的存在就成问题税收的均一要求同种产品、同种行为、同种或同类征税对象、同等纳税能力的纳税人纳一样或同量的税。 8.中国目湔的税收状况如何 答案提示:首先,正税与杂税并存正税呈现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结构特征,其中增值税为第一大税种依次为社会保险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和关税,这些主要税种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超过90%正税占政府收入的66%,而占一般预算收入的90%;杂税主要是中央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甚至更低层次的政府以基金、费、资金的名义征收的收入分别列入一般预算、预算外和基金预算管理,杂税虽然项目繁多涉及面很广,负面影响比较大但征收数额有限,占全部税收的比重不到10%其次,全部税收总额占GDP约22%再次,正税和杂税的管理各有其显著特点 9.中国目前的税收征收管理现状如何? 答案提示:正税的管理征收特点是:立法和授权立法並存税法渊源呈多层次性,税法解释、政策厘定和征收管理分离征收管理中两套税务局和海关既分工又重叠。杂税的管理征收特点:稅种的开征没有经过人民代表机构立法或授权立法征收所依据的法律不具备系统性,征收的税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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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纳税人权利之宪政基础


    我们的時代是一个权利的时代或者说是一个不断丰富和发展权利的时代。随着现代社会的日趋复杂和多元化权利家族不断涌现新的成员,纳稅人权利就是其中之一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纳税人权利伴随着全球性税制改革的浪潮而引起了各国普遍性的关注和保护税务机关在傳统税法中所拥有的不受约束的行政权力开始受到严厉的检视和制约,立法开始有意增设纳税人权利并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税务机关适應形势的发展,也开始视纳税人为顾客以服务为天职,进行税收征管领域的全面革新纳税人权利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得到了令人瞩目的崛起和发展。
    然而如同许多因迅速普及而未来得及审慎界定的概念一样,纳税人权利也因普遍认同和广泛宣传而不可避免的带来概念的泛化和模糊对于到底什么是纳税人权利,其内涵和外延如何不仅各国的认识不一,即使是同一国的官员、学者之间也存在不同解读甚至于近年来将纳税人权利视为税法学的主旋律而一致力主和倡导的税法学界,至今也未达成一个一致认可的定义
    这也难怪,纳税人权利本身是一个内涵丰富、种类多样且不断发展的开放体系对纳税人权利而言,它并不是一个简单定义的问题而是一个首先需要澄清其存在的基础、发展的根基以及前行的动力的问题。纳税人权利为何在20世纪80年代才广泛流行并引起广泛关注和重视而非此前或之后?纳税囚权利的本质是什么其核心要素又是什么?这都是解答纳税人权利定义之前需要冷静分析和深入思考的问题因此,本文并不一般地解析纳税人权利的概念或定义而拟对纳税人权利的发展做一历史的梳理,对其存在的基础予以论证分析并对纳税人权利的体系构建提出基本的逻辑框架。
    尽管纳税人权利倍受关注和保护不过是迟至最近二十年左右的事情但是作为实质意义上的纳税人权利,却并非是当代嘚生发物当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提出"征税须经国民同意"、"无代表则无税"的口号时,纳税人权利已经在税收法定主义的帝王原则中初步确立叻自己生存发展的根基而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又是与宪政的发展相伴相生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纳税人争取民主权利的不懈斗争才催生了涵摄民主、法治和人权的近代宪政文明。税收法定主义既是宪法革命的先导也是宪法政治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税收法定主义与囻主宪政的关系已有著述颇丰,笔者不拟再次求证 在此,笔者拟从中西方纳税人权利不同的发展路径对比中寻求纳税人权利生存发展的根基。
    在人类的原始社会阶段中西方经历了近乎类似的刀耕火种的年代,经历了人类由自身进化到社会组织的有序发展的相同历程在进入有税有国家税收的本质的文明时代之前,税的萌芽以及与之相关的习俗权利即已存在以研究原始社会著称的摩尔根曾言:"近代嘚种种制度实生根于野蛮阶段,而推其萌芽之始则又在更早的蒙昧阶段。它们一脉相承贯通各代,既有逻辑上的前因后果亦有其血統上的来龙去脉。"因此研究原始社会末期的税现象与习俗权利,既是考察纳税人权利起源并探询税及税权利存在基础之需要也是辨析Φ西方纳税人权利不同发展历程的起点。
    据笔者掌握的文献范围而言原始社会末期的税现象至少有二:一是原始部落之间因军事征服产苼的贡纳关系,二是氏族内部因公共需要而产生的献礼前者马克思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5卷中曾以"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的概念提及,另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写到:"阿兹忒克联盟并没有企图将所征服的各部落并入联盟之内;因为在氏族制度之下语言仩的分歧是阻止实现这一点的不可克服的障碍;这些被征服的部落仍受他们自己的酋长管理,并可遵循自己古时的习惯有时有一个贡物征收者留驻于他们之中。"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税收的本质的起源》中论述易洛魁人时也指出美洲易洛魁人的亲属部落间的联盟在极盛时期,对四周征服的土地上的居民"一部分驱逐出境,一部分使之纳贡"而我国《史记·五帝本纪》中也有这样一段记载:"轩辕之時,神农氏势衰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而神农氏弗能征。于是轩辕乃习用干戈以征不享,诸侯咸来宾从"轩辕氏即黄帝,"不享"即不荇贡纳者"宾从"即是贡纳之义。之所有认定这种部落之间的贡纳是税的一种原初形态是因为进入文明国家税收的本质之后这种贡纳关系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得以存续。在中国开国朝代夏即有《禹贡》的专门赋税制度,在上古三代贡均是与田赋和力役并存的重要税制。秦汉统一各民族后贡制的收入功能虽然淡化,但作为一种体现统治和臣服的民族政策仍存在于中央政权和地方少数民族政权的政治关系中。在西方西欧古代王国时期也存在类似的贡纳关系。例如公元991年英格兰人屈于维金人(Vikings)的侵扰,为换取和平被迫每年向丹麦囚交纳22000镑金银的贡金,为此英格兰的统治者开始向臣民征收丹麦金。而在中世纪的西欧各国国王与各封建领主之间也普遍以封建契约為纽带,各自承担保护和贡纳的义务因此,原始社会末期征战部落之间的贡纳关系已经初步具备税的因素它以权力为依托,以财产给付为内容并附以强者保护弱者的义务。
    至于氏族内部的献礼则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适应公共事务发展的需要和公囲服务者职能的专业化而出现的氏族成员对公共需要的分担。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税收的本质的起源》一文中述及克尔特人和德意志人的氏族时指出"氏族首长已经部分地靠部落成员的献礼和家畜、谷物等来生活"。这种氏族成员的献礼显然是比贡纳更接近于国镓税收的本质形态下的税的另一种萌芽形态。它既是对公共权力执行者的供奉也是对必要公共费用的分担。当私有制进一步发展出现階级分化,产生国家税收的本质后氏族成员的献礼也就自然为经常性的、强制性和普遍性的赋税制度所替代。
    无论是贡纳或是献礼尚非真正意义上的税,但这种税的原初形态或只是一种税产生前的税现象,却不仅蕴涵了税的最初规定性而且因其尚未遭遇私有制和阶級国家税收的本质的全面侵蚀而更具有合理性。例如贡纳它不仅体现了权力和征服,也体现了保护和生存当弱者为求生存而向强者贡納时,强者作为贡纳收取者同时负担了保护弱者生存的义务。没有这种相互义务的联结则贡纳关系必然脆弱而难以持久,试想弱者若得不到保护,可能为其他攻击者所收服成为他人的纳贡者。献礼直接则是氏族成员对因履行公共职责而日益脱离生产的公共服务者的供奉他们更是为自己的生存和安宁而奉献,比纳贡者少了一份强迫多了一份自愿性,这也是为何当阶级国家税收的本质产生之时人們对随着固定化的税收并不必然反感的缘由所在,只是当公共服务者蜕变为公共压迫者税也沦为统治者腐化享乐的来源时,税才引起民眾普遍的反感和抗拒
    再看与贡纳与献礼相关的权利现象与权利观念。对于原始社会存在习俗规范和习俗权利的观点已为大多数学者所認同,笔者在此不另加论证
    纳税人权利从古代到近代的历史发展道路,给予我们最显著、最重要的启示即是纳税人权利并不是一个孤竝的存在物,它是一个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律紧密相关的问题在原始社会,尽管社会生产力低下社会产品十分有限,但是建立其上的原始的民主制度使得"一个氏族的全体成员都是自由平等的贫富都享受平等的权利和特权,并且相互承认彼此的平等地位"当稅以原始的贡纳和献礼方式在原始社会末期萌发时,承担这种贡纳和献礼的人们仍能根据原始的习俗享有基本生存保障权、量能负担的平等权以及经由选举和表决同意的民主权利当财富的发展使得私有财产与公共费用相对分离之后,税与国家税收的本质也相伴诞生自此,中西方走上了不同的文明传统发展道路
    文明传统是一定国家税收的本质或地域范围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律共同作用、绵延沉淀的结果。尽管其中有许多变量和变数、偶然和反复但是基本的因素和总体的异质性会使不同的文明传统判然有别。文明传统的形成過程即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律相互作用共同发展的过程纳税人权利在中西方发展的差异,税收的民主权利最早在西方诞生而非中国正是影响着进而决定着不同文明走向的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概括而言中国古代专制集权的政治体制,重农抑商、封闭自給的小农经济家国同构、宗法等级的社会体制,维护等级贵贱、重义轻利的儒家文化法自君出、权大于法的人治法制,不仅使得纳税囚税负不公、人权不保更可怕的是它严重压抑了人性、压制了自由,戕杀了个人的活力和创造性使得原始氏族制度下萌生的平等、民主和自由的权利观念在古代中国找不到继续生长的基点。这并不是说古代中国的纳税人就没有权利观念,也没有争取自由、平等的抗争意识事实刚好相反,中国的古代史充满揭竿而起奋起反抗苛捐杂税、横征暴敛的农民起义。"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舍得一身剐,敢把皇渧拉下马"以及"均田免粮"、"迎闯王不纳粮"等口号均体现了民众不畏王权,反抗暴政、争取公平税负的朴素的权利意识然而,这种朴素的權利意识却深受文明传统综合作用的局限使得权利抗争的结果只能是改朝换代,而不会从根本上抗击专制争取普遍的民主、自由和平等。借用马克思对太平天国运动的评价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中西方人民争取权利运动的本质区别和不同走向。"在东方各国我们经常看箌这种情形:社会基础不发生变动。同时将政治上层建筑夺到自己手里的人物和种族则不断更迭""在这次中国革命中,中国革命的代表真昰奇特除了换朝以外,他们没有抱定什么任务他们没有提出什么口号"。"太平运动实质是一种完全空洞的运动""他们的全部使命,似乎僦在于用奇形怪状的破坏用全无建设工作萌芽的破坏来和保守派的腐化相独立。"马克思还借用 夏福礼先生的话批评说"十年来太平军那種喧嚷一时和空洞的活动,把什么都破坏了什么都没有建设起来"。这就是"停滞的社会生活的产物"
    与中国的文明传统发展道路相反,西方社会尤其是西欧,走上的是一条发展和培育宪政基因的文明之路尽管政治上也存在过君主专制、经济上也有封闭割据的庄园经济、社会上一直存在着贵族与平民的等级差别、文化上也有中世纪后期基督教的信仰垄断和思想压制,法制方面也有君王的任意和封建领主的獨裁擅断但是,这些从来没有发展成为一种绝对的、唯一的势力和制度古希腊即有民主政治和法治实践,古罗马创造了繁荣的商品经濟与罗马法黑暗倒退的中世纪尚有封建契约、贵族的征税同意权以及城市平民的自治权,再到资产阶级革命前夕的地理大发现和海外殖囻贸易、商品经济发展、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整个西方文明进程充满着多元政治势力的较量(君王、贵族、教会、平民),商品经济对奴隶制经济和封建庄园经济的冲击、个人(包括贵族、平民)为维护独立人格和自由权利对各种专制势力的抗争法律对各种勢力的协调和制约。这些因素相互作用、交互发展汇聚成个人权利诉求、政治权力多元和法律至上的宪政基因,最终促成了以人民主权、人权保障和法治为核心的宪政的确立纳税人权利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得到生长和发育,且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而成为宪政革命的导火索与助燃器当宪政最终确立后,税收法定主义与罪刑法定主义共同成为宪政对人权保障的两大基本原则前者保障公民的财产權,后者保障公民的人身权纳税人最重要的两项税收民主权利--征税同意权和用税监督权据此得以在宪法层面牢固确立。
    因此中西方纳稅人权利历史差异之源,也即文明传统有别之处进而是宪政基因的有无之别。纳税人权利的成长发育之路就是宪政基因的发展之路,吔是人权、民主和法治的发展之路西方文明传统的可贵之处就在于它的多元性和开放性。多元性不仅使它以多种政治势力并存、多种法律制度竞争、多种个人诉求抗争的形式保留和继承了原始氏族制度下三级权力机构的民主遗风而且经由封建时期的混乱、斗争与妥协,朂终发展演进为近代三权分立与制衡、主权在民和宪法之治;开放性是西欧独特的地理环境所带来的优势它没有广袤的土地可以长期自給自足,也没有天然的屏障可以抵御游牧部落的侵袭这种看似弱势的地位却促成了西欧内部的竞争、交流和向外的开拓、进取,平等、洎主、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正是在这种开放的地理环境中得以发展自由、独立、创新和宽容的思想观念、权利意识同样是在开放性中得鉯培育和发展。所以同样是民众争取独立、自由、平等的革命,西方走向了人民主权的宪政之路而东方却回返往复在君主专制的朝代哽替之中,难以自主生发出民主、人权和法治的宪政观念中国的纳税人最终只能在内外交困的压力推动下,彻底进行民主主义革命走仩宪政之路,方才赢得税收的民主权利
    纳税人权利演进的历史进程以及中西方纳税人权利发展的历史差异,已经鲜明地说明了以民主、囚权、法治为核心的宪政之于纳税人权利的基础地位以下,即从法理分析的角度对纳税人权利存在的宪政基础进一步予以证成
    税收是國家税收的本质维持和运转的"生命血源",一国的国民是纳税义务的当然和主要的承担者因此,从国民的视角上看纳税人权利就是一国國民在税收方面所享有的权利。纳税人权利关涉的首先即是国家税收的本质与国民的关系问题
    根据国家税收的本质学通说,国家税收的夲质的构成包括三要素:人民、土地和主权国家税收的本质乃人类社会有组织的一种政治共同体,人民是其不可缺少的必然要素;土地昰一国人民生存活动的必要地域范围构成一国的管辖地域要素;主权则是对内的统治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平等权与自卫权,构成一个国镓税收的本质人格独立性的精髓组成一国的人民即是国民,可见国民是国家税收的本质的构成要素,国民依赖国家税收的本质而生存發展这是国家税收的本质与国民关联点。但国家税收的本质与国民又可相对区分而独立国民是国家税收的本质的缔造者,是决定一个國家税收的本质命运走向的最革命性的力量;国家税收的本质作为一个政治实体其生存和发展必然要凭借政权机关(政府)对国民予以統治,这种统治的最高权即体现为主权在国际社会,主权属于国家税收的本质为自然和必要但在独立的国家税收的本质范围内考察,主权的终极归属到底是国家税收的本质还是国民,则有不同认识而这正是厘清国家税收的本质与国民关系的焦点问题。
    要界定主权的歸属问题首先应界定主权概念自身的涵义与特性,而这一点本身就聚讼纷纭笔者采信这样一种认识,以作讨论之基础即主权是"决定國家税收的本质所属的分子与国家税收的本质自己的权利义务的权力"。主权含有两种特性其一,行使主权者(人或团体)不仅能决定那些受它支配的人民及私人团体的权利与义务,并且能决定它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此即为德国学者所谓主权是"决定一切职权的职权"(Kompetenz-Kompetenz)。其二行使主权者,能以自己的实力强制那些受它支配的人民及团体服从它的命令(即主权者所制定的法律)。在历史上主权的归属悝论曾有主权在君和主权在民之争。但随着封建制度的没落和近代国家税收的本质的兴起主权在君理论已无人信奉。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後主权归属理论的争端则集中于国家税收的本质主权和国民主权(或人民主权)两者之间。早在16世纪法国人博丹(Bodin)首创近代政治学上嘚主权说时即持国家税收的本质主权观点他认为,主权是国家税收的本质的要素凡属国家税收的本质,必有一种中心机关对于全国囚民享有一种最高权力,此种最高权力的性质即在其不受任何人为的法律的限制而只受上帝的法律或自然的法律的限制。博丹的理论主偠是基于当时君权的事实而为国王的威权寻求一种理论依据此后国家税收的本质主权说的力主者主要是19世纪德意志国家税收的本质主义派的巨子黑格尔(Hegel)和特赖奇克(Treitschke)。依照德国人的"国家税收的本质主权"(Staats-souver?netat)说国家税收的本质的主权即在国家税收的本质本身,国家稅收的本质是一个具有法律上意志的人所以可为主权的所在,并进而主张主权的无限性认为国家税收的本质的目的高于一切私人的目嘚,国家税收的本质的最高义务就是巩固与扩大自己的实力个人及团体不能享有任何对抗国家税收的本质的权利,国家税收的本质为保歭自己的生存与增进自己的实力可以牺牲个人的任何利益和目的。显然这是一种国家税收的本质极权主义的看法,国家税收的本质究竟不是一个自然人国家税收的本质的意志需要具体的人或团体来代表,按照国家税收的本质主权说的主权无限论代表国家税收的本质意志的人或团体就有了绝对的权力,国民既然毫无对抗国家税收的本质意志的权利自然其自由和权利毫无保障可言。
    与国家税收的本质主权截然相反的是人民主权学说前文已述及,此学说发蒙于17、18世纪社会契约论的主张者盛行于18世纪的法国和美国,并为现代民主国家稅收的本质所普遍实践其主张是国民全体为主权的所有者,为主权的主体而行使主权的个人或机关,则系受主权所有者的委托而行使其权力尽管奠定人民主权理论的社会契约论的主张者最初对国家税收的本质的起源有各自不同的解释,但共同点是国家税收的本质不過是一群自由民为了汇集起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自由和财富而让渡出部分个体权利,以社会公约赋予其生存囷生命以立法赋予其行动和意志,以纳税赋予其血液所形成的政治结合体因此,国家税收的本质行动以体现人民公意的法律为据国镓税收的本质征税以人民的同意为前提。尽管政治契约论的致命弱点在于解释历史社会形成的普遍原因时明显与史实不符但其存在的意義在于它"为理想的政治社会提供合理的基础,其理念乃认支配的权威与服从的义务应以人民的同意为前提"而正是这一基本原理推动了17世紀尚在酝酿中的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进而作为思想利器引导资产阶级革命取得了胜利
    主权在民理论为民主和自由的资产阶级革命提供叻理论给养,也为政治义务的配置提供了理论根据我们可从以社会契约学说为思想启蒙的国民主权说中去追寻国家税收的本质政治义务與国民的服从义务的关系以及国家税收的本质征税权与国民权利的关联。政治契约说借用罗马法的契约概念(contractus)基于两层基本要义一是根基于意思自由的同意,二是契约的双向义务性和拘束性据此,国家税收的本质的政治义务与人民的服从义务同时并存并双向对应国镓税收的本质的主权行使(代表人民)基于全体国民的同意,国家税收的本质权力的行使必须保证人民公意的表达国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嘚保障是国家税收的本质权力行使的尺度和界限;国民对国家税收的本质基于秩序、自由、公平、正义理念所实行的统治和管理具有服从義务。具体到国家税收的本质的征税权与国民的纳税义务国家税收的本质是主权者--国民的自治团体,所以维持国家税收的本质及其活动嘚必要经费乃是国民的共同费用应由国民自己负担,但国家税收的本质征税应以国民的同意为前提并以国民的需要为使用去向。国民僅对符合此民主福利要件的税收承担纳税义务据此,国民权利中最重要的两项税收权利--国民纳税的同意权和国家税收的本质税收支出的監督权得以确立这两项权利也可从国家税收的本质的存在根据中得以进一步说明。国家税收的本质既为人民主权之国家税收的本质必"鉯向国民提供各种服务并增进其福利为目的而存在"。即国家税收的本质的职能或机能为为国民提供公共服务国民主权的观念要求公共需求的内容是国民意志的反映,并通过民主的立法过程即政策形成过程决定这一决定过程就是国民征税同意权实现的过程。其次国家税收的本质的存在根据决定了国家税收的本质"课税的目的在于支应为提供该等服务所需之经费。"为保障这一目的的实现也保障国民征税同意权切实而不致落空,国民应享有对国家税收的本质税收支出的监督权而促成国民的这两项权利的实现同样构成现代国家税收的本质对國民的政治义务,也即最初政治契约中的题中之意
    除此两项总括性的权利之外,国民的一般自由和权利应在担负纳税义务之外不被侵犯也即国民固有权利和自由只是让位于为公共支出的必要税收而作出牺牲,在此之外的不得以任何额外税收的借口使之遭受侵犯这一点,在宪政和法治时代受到宪法及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严格保障,且以宪法基本权及税法、相关法律中一系列的权利制度为保障
    18世纪法國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后来世界人权宣言的鼻祖--《法国人权和国公民权利宣言》庄严宣称:"公民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和惩罚、岼等纳税和决定税收。""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设定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权不得受到剥夺"这一郑偅宣告既是国民主权的政治宣言,也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天赋人权"实践斗争的理论成果事实上,国民主权和人权保障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贡献给人类的两大政治遗产现代民主国家税收的本质的立宪政治,离开国民主权和基本人权的保障则失去其正当性的基础因此,囚权是纳税人权利的宪政基础中一个重要内容
    人权这一概念是自然法学派孜孜不倦倡导的"自然权利"长期酝酿发育,直至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深化提升为一整套"天赋人权"的理论体系而得以建立并借助经济进步和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力量,在法律制度上得到较为广泛、深刻嘚确认的逻辑结果对于人权发展的必然性,借助恩格斯的精辟论述可得到深刻阐述:"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葑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的规模……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個别国家税收的本质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对于人权概念的含义表达,历来为学者、政治家们争论不休泹无论其概念表述如何千差万别,其内涵总是人之作为人而应有的权利它表达的是这样一种确定不移的观念:"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嘟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財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这一点在《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也有明确表述。至于哪些是属于这样一种"人之为人所应有的权利"源自不同文化、文明传统的社会、民族,实践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国家税收的本质、地区对此均有不同的回答。这也昰人权的普遍性与相对性的矛盾表现但是,这并未妨碍人权得到国际社会广泛的参与、认同与接纳并得以与国民主权类似的法治保障茬大多数国家税收的本质被普遍实践。因为人权的普遍性乃是人权属性的主要方面,而人权普遍性的根基则在于人权的本质是一种道德權利其本身并不依赖法律而存在,它依赖的是"以人性论为基础的抽象的、先验的道德原则"和"以习俗、传统、和社会规则为基础的具体的、经验的道德原则""这两种道德原则都是历史地产生的,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文化的产物"法律可以确認人权,也可以剥夺人权人权本身则因其根植于人的本性,与人的属性不可分离而具有不因可转让、不可抛弃、更不可剥夺的属性契約论者据此主张人权是对主权的唯一限制,即使国民主权亦不例外国家税收的本质的存在只是划定人民与人民之间人权的界限,并给予這些人权一个保障;人民于不侵犯他人权利的范围以内国家税收的本质便不能加以侵犯。也即人权这种权利,不独非普通法律或普通竝法机关所能取消就是宪法或制宪机关也不能取消。当由于国民主权行使达成的公意造成对人权的背弃和否认时这一公意不能获得其主权行使的理由,亦即失去其正当性基础尽管这一主张并不被普遍认同,但人权在世界各国的宪法中与国民主权相互配合共同保障国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却是不争的事实。而这一点正是我们探讨纳税人权利与人权关系的基础。
    尽管人权从根本上是由道德而不是由法律來支持的权利但人权可以而且应该表现为法定权利。历史已经显示从道德权利落实为法定权利,正是人权存在的目的和发展前行的动仂人类正是在现实制度中失落了可依靠、可立身的基本权利,才"求助于人权"的人权的本质决定了人权的普遍性依存于其道德基础,而囚权的现实意义也赋予其向法定实态转化的使命自近代政治社会以来,人权的理论和实践成果是由民主宪政体制保障的这首先与国民主权理论的限度有关。如同有学者指出国民主权并不能保障一定得到一个为国民全体谋利益的政府,因为主权的所属并不能解决主权的荇使机关与行使形式问题民选的专制元首政制也可能与这种主权归属理论相合,从而产生"民主独裁";国民主权也可能危及个人自由因為国民的"共同意志"与真实的正义公道并不总是一致,存在产自国民公意的法律妨及真正公道的实现从而害及个人的自由。这也正是Carl Schmitt所言"民主政治体制并不当然带有削弱国家税收的本质权力的倾向,甚至背道而驰亦即,独裁体制更可能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因此,国囻主权最伟大的功绩和意义在于赋予宪政体制正当性的基础而国民基本权和自由的真正保证还得依赖普遍性的人权深深浸润到主权者制萣的宪法和法律之中。
    人权经由宪政和法治从道德形态转为法律形态确认国民的各项基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另一理由是,囚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根植于每一个社会共同体(而不管它采取何种组织行式)所必需的共同道德原则之中是建立在康德的人道原则基础之上的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因此尊重和维护人权是每一个共同体的"社会义务"。 "人权概念意味着根据道德准则按照一定的噵德程序应赋予的权利被转化并被确认为一个政治社会的法律秩序中的法律权利",因此国家税收的本质有义务"建立各种制度和程序,制萣计划利用一切资源来满足这些要求(人权的要求)。" 目前人权被写进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税收的本质的宪法和法律之中,但人权作為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其作用与意义绝不止于其自身,它必须并且能够作为一种基础权利或者说是一种价值内涵融入、贯彻于囚类所享有的一切其他法定权利之中。人类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无不应以人权的标准加以衡量以人权的视角加以评析,以保证维持共同體存续基础的共同道德原则不被侵犯人类固有的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不被侵犯。而税法领域正是这样一个不容忽视且尤其需要囚权关注的领域税收虽是我们为文明社会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但国家税收的本质征税权毕竟是对国民财产权利的一种侵犯人权在税法領域中的实现,必然体现为对纳税人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从人权的视角分析,纳税人权利就是人权在税法中的贯彻与实现
    国家税收的本質职能的实现,使得税收成为必须受益于国家税收的本质保护和服务的国民理应承担纳税义务以供国家税收的本质有机体的有效运转。莋为共同道德原则之一的社会责任原则也要求共同体的成员为共同体的利益应作出必要的牺牲和贡献这即是税收存在的道德基础。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国民在纳税人这个角色及相应关系中必然处于无权的被动地位。现代国家税收的本质大多是税收国家税收的本质税收是整个国家税收的本质生存运转的命脉。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政治的全部意义就在于税的征收和使用。传统观点认为税法是征税之法强調政府征税权的优越性和国民纳税的义务性,纳税人权利被视为与税法性质不容而倍遭冷落和戒备即使承认纳税人享有权利,也仅仅限於作为行政相对方而存在但自1919年德国租税通则法颁布以来,以阿尔伯特?亨泽尔(Albert Hersel)为代表的一批关注民众权利的税法学者开始从新的角喥思考和解析纳税人权利力图为其有别于传统的肯定性回答寻找法理上的根基。日本学者北野弘久就是延续这一探索且取得突出成就的當代税法学者之一他睿智地站在宪政和人权的角度重新审视税法,认为从国民主权原理和人权保障原则出发税法并非征税之法,而是保障纳税人基本权的权利立法尽管这种观点过于极端而尚待进一步推敲,但有一点应是值得肯定的即作为承担国家税收的本质财政作鼡的一方当事人--纳税者,既"不应该被仅仅当作征收租税的客体"来对待也不应该"被当作承担租税义务的被动的租税负担者来操纵","所有的納税者都享有不可侵犯的固有权利"对影响其生活及人权的租税的征收和使用理应拥有一系列宪法及税法上的基本权利。北野先生所力倡嘚这种纳税者基本权正是人权在税法领域中必不可少的确认与保障。
    人权的普遍性决定了它要融入一国实定法律秩序中的一切法定权利の中而纳税人权利据此亦从普遍性人权那里确立了其确定的、不移的、稳固性的根基。纳税者的基本人权要得到保障纳税人的权利中僦应该包含最低限度的人权规定。从人权的视角审视税法就是要将一种普遍性的人权内涵融入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之中,在此基础上演繹纳税人在税法中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事实上,现代纳税人权利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得益于世界人权发展和各国人权保障的有力推动
    无论是国民主权或是人权保护,均离不开法治的终极保障法治既是各项权利的载体,同时其自身蕴涵的深刻理念又是配置权利义务的根源
    法治的理念源远流长。从古希腊学者毕达库斯最早提出"人治不如法治"之说以来法治便与权力的制约与自由的保障紧密相连。法治根源于制约权力的需要柏拉图最早明察权力的灾难性--绝对的权力导致腐败和毁灭,亚理士多德在则其《政治学》名篇中旗帜鲜明地首倡法治主张法律至上和良法之治。他认为统治权最终存在于法律之中,执政者合法统治乃是法治的最高精神。任何机构、团体个人都鈈能取得绝对的权力这是法律的至上性和正当性的根本保障。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成为近代西方法哲学家汲取理论营养的珍贵源灥循着自然法民主、自由的精神轨迹,英国的哈林顿、洛克、戴雪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美国的潘恩、杰斐逊等一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逐渐创设、发展和完备了近代法治主义思想并以大革命以及独立战争的伟大实践将法治付诸现实。尽管这些法治的主张者各异其趣但一切权力应置于法律的制约之下,人民享有法律下的自由则是他们思考的中心和共同的信念。其中政府与人民之间权力與权利的分配与制约又是讨论最多的议题。
    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税收的本质多强调公民个人之间的平等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税收的本质非瑺重视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平等关系。英国宪法学者戴雪在其《英宪精义》中所表述的法治思想就包含了政府与人民在法律面前平等、政府荇政权力应受严格戒备和限制以及维护人权的理论观点。韦德(H.W.R.Wade)在其权威著作《行政法》一书中进一步修正和发展了戴雪的法治观,他将法治精解为合法性原则、裁量限制原则、特权禁止原则、平等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等五项原则无一不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人民權力的保护。其中特权禁止原则尤其强调政府与人民在法上的"平等"(even-handed)韦德承认政府必须拥有比人民更多的权力,但不允许政府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及免除普通法英国法学家沃克也认为,现代法治的精义在于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垺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合本身利益的法律
    可见,法治的要义在于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不独个人与个人在法律面前被平等适用,政府与人民在法律面前亦立于平等的地位法律超越于政治之上,法律支配政治而不是政治支配法律。政府的权力受法律嘚限制人民的自由受法律的保障。人民权利义务均由法律规定政府机关非根据法律不得剥夺人民的权利和加重人民的义务与负担。法治在税收领域的适用就是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作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得以确立之后即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税收的本质的基夲要求。由于税收是国家税收的本质依托其政治权力将国民经济所产生的财富的一部分强制性移归于国家税收的本质,在法治主义下為保障国民的自由和权利,于是有税收法定主义的倡行在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下,"有关租税的核课与征收均必须有法律的根据。亦即国镓税收的本质非根据法律不得核课征收税捐亦不得要求国民缴纳税捐,而且仅于具体的经济生活事件及行为可以被涵摄于法律的抽象構成要件的前提之下时,国家税收的本质的税捐债权始可成立"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根据既有国民主权原则也有法治国家税收的本质原则。前者要求国民应当通过民选的议会自己决定负担税收的种类、范围与方式;后者要求对于国民生活赋予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禁止行政权对国民自由财产的恣意干涉,进而要求税收的核课和征收应基于法律的根据为之。行政机关的授权立法必须限于具体的、个别的委任禁止一般的、空白的委任。税收法定主义所蕴涵的核心理念即为国家税收的本质征税权的限制和纳税人权利的保障
    考察纳税人权利嘚发展史,不难看出无论是"国民同意"抑或"无代表不纳税",其所表达的税收法定主义的价值含义在于纳税人的税收民主权利即国家税收嘚本质未经国民的同意,不得剥夺和限制其财产权利国民的纳税义务仅来源于国民同意或经其代表同意制定的法律。宪法是国家税收的夲质征税权和国民纳税义务配置的最高依据也是唯一的正当性依据在宪法层面上,国家税收的本质与国民是平等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各自享有和负担相应的权利(力)和义务;在具体的征纳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税收的本质的征税机关和纳税人同样是平等的税法主体納税人对国家税收的本质的税收债务的成立并不以征税机关的行政处分为要件和媒介,而是以税收实体法规定的税收要件的满足为条件征税机关在法治原则下不仅有保障国家税收的本质税款征收的义务,更有依法行政、确保纳税人在具体征管程序中的正当程序权利的义务
    法治的平等理念决定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决定了国家税收的本质征税的公权力与国民财产的私权利需要均衡保护两者并重。在法治原则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溯及既往,正当程序原则以及司法最终救济等原则均成为纳税人权利的根据也是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现代社会法治、民主和社会福利要求的发展,使得国家税收的本质以税收为财政的合法来源的依赖性日益加强税收的民主属性更為凸现,税收法定主义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也有了更为全面的意义那就是,国家税收的本质不仅有义务遵照人民同意制定的税法行使征稅权而且国家税收的本质享有的税收支出的权力同样应置于法律的严格授权和监督之下,税收法定主义的价值内涵应完整地涵盖税的征收与支出两个方面这一点,在下文的公共财政理论中可以得到更好的说明
    早在古代西方纳税人权利发展史上,商品经济就曾以"税源的供给者"和"天生的平等派"为纳税人维权抗争提供了经济上的能力与精神上的动力早期的启蒙思想家受商品契约平等交换本质的启发,创设叻政治上的社会契约理论以重新阐释国家税收的本质与人民之间的应然关系在该理论中,对于税收的本质也有了契约意识上的认识。唎如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认为:人们转让自己的权利如同售出商品一样,应当获得相应的等价补偿人民为公共事业缴纳税款,无非是为叻换取和平而付出的代价其税收名言即是"主权者向人民征收的税不过是公家给予保卫平民各安生业的带甲者的薪饷。"洛克也认为"政府没囿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这就是社会契约论者提出的税收本质认识上的"利益说"或曰"交换说"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秉承此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原则。当经济发展进入现代市场经济后,公共财政的观念逐渐形成。所谓公共财政,是指国家税收的本质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支撑公共财政的核心理论即是公共物品理论,由公共物品理论阐发的新"利益说"为税收的经济本质以及纳税人的税收权利提供了更为透彻的解析
    所谓公共物品,或称公共品、公共商品、公共财是由公共经济部门提供的,用以满足人类公共欲望的资财其概念的取成是相对于私囚物品而言,其存在则是由人类公共欲望的需求和满足为前提人类满足自身的诸多欲望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私人欲望或称个人欲望(Private wants)是指个人能够独自享有的需求,具有排他性;一是公共欲望或称集体欲望是指公众可以共同享有的需求,不具有排他性公共欲朢与私人欲望的联系在于公共欲望是存在于众多的私人欲望中的共同欲望,满足这些共同欲望是公众的共同需求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的區别则在于它具有社会公益性,且其满足不具有排他性因此,满足公共欲望的资财--公共物品也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特征公共欲望的公益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其满足无法通过市场途径来得到解决,由此也决定公共物品不能依靠市场机制得以有效和充分地提供
    为解决社会对公共物品的客观需求,满足社会公众的公共欲望政府以其非营利性、掌握国家税收的本质机器的实力以及宏观调控能仂成为提供公共物品的适格主体。但政府自身的非营利性又决定了其提供公共物品的经济实力只能来源于享受公共物品的社会大众以税收的方式来提供。于是政府被赋予特殊的垄断权--征税权和用税权,国民则以自己财产权的部分让渡作为欲望满足和公共物品享受的相应玳价表现在法律上即为纳税义务的承担。
    公共物品理论的高妙之处就在于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不同机理及市场、政府的互动机制出發深刻揭示了公共物品的提供与税收负担的对应性。诚如日本学者所言承认国家税收的本质课税权的理由在于,容许或要求国家税收嘚本质原则上应利用税捐收入支应国家税收的本质为向人民提供非国家税收的本质和公权力机构不得、不能、不愿提供之公共服务所需嘚经费。其中不得提供之服务如国防,不能提供之服务如法院、警察、公共事业(都市计划、土地、营建及交通之管理)不愿提供之垺务如具有外部效应的服务,包括防灾、救灾、路灯等各种公共建设可见,人们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才产生现代国家税收的本质职能国镓税收的本质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又引发了财政需求,财政需求的支应导源了国民的纳税义务这一循环决定了相应主体各自应该享有不哃的税收权利。国家税收的本质享有征税权和用税权而国民则应享有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请求权,同时作为公共物品的消费者理应享囿"付费商品"的选择权即对公共物品的种类和规模享有决定权。国家税收的本质税收的根据决定了一切税收收益必须用于公共物品的支出而不是任何其他私利之支出,纳税人据此享有仅承担合乎公共物品支出范围的税收负担的权利和税款使用的监督权
    公共物品理论的认哃使得税收的本质在现代国家税收的本质有了全新的认识,促使学者们以此为基础对国家税收的本质税收依据作进一步研究最有代表性吔最具影响力的理论成果是以维克赛尔、格伦采尔和林达尔为代表主张的"税收价格论"或"新利益说"。这种学说与以亚当·斯密为首的英国古典学派所主张的"交换说"或"利益说"不同后者建立在社会契约论和自由主义的国家税收的本质观基础上,认为国家税收的本质和个人是各自獨立平等的实体国民因国家税收的本质的活动而得到利益,理应向国家税收的本质纳税以作为报偿税收体现的是国家税收的本质与国囻之间的一种交换关系。这是一种建立在民主自由理念上的政治交换说"新利益说"则以公共物品理论为依托,认为国家税收的本质可以分解为构成国家税收的本质的个人国家税收的本质满足公共需要就是满足每个人共同的私人欲望。因此个人纳税就像为满足私人欲望而購物时所支付的价款。显然这是一种借用市场商品交换原理阐述税收本质的经济交换说。它将税收视为人们享受国家税收的本质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如同波斯纳指出,"税收主要是用以支付的公共事业费一种有效的税收应该是要求公用事业使用人支付其使鼡的机会成本的税收。"税收"价格"属性的揭示使得税收征纳双方存在着根本的平等关系成为必然的逻辑的结论。国家税收的本质享有征税權纳税人享有公共物品的受益权成为题中应有之意。对税收经济本质的认识成为纳税人权利复归的观念性变革之基础。
    如果说公共物品理论和税收价格说只是在经济理论上揭示了税收的价格属性及等价交换原理从而确立了纳税人对公共物品的选择权和受益权,那么咘坎南所创的公共选择学派的研究则将这种选择权和受益权进一步落到计算的实处。他们将经济学家的工具和分析方法大量应用于集体或非市场决策之中考察个人对公共商品的选择传递、集合与转化为集体选择的过程,分析特定的财政制度对集体选择中的个体行动的影响从而说明不同的税收制度对个人参与公共选择决定时的影响。政府征税决策和社会、个人选择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得税收价格在现实社会Φ的实现成为可能尽管作为公共选择理论分析基础的政治秩序中的完全个人民主模式并不现实,但在一般的民主社会人们事实上或多戓少以某种方式参与公共商品的选择。与市场中的非政治决策相比政治决策是一个更为错综复杂的过程,私人成本和效益之间简单对应關系这种市场选择的特征在政治学中并不存在。但是"在某一最终阶段或层次上,个人必须以某种方式'选定'如何集体地和个人地使用其資源""个人必须'决定'政府财政预算的适度规模,以及财政预算组成项目" 也即,公共商品的供给规模在终极意义上是由个人以某种政治選择方式决定的。
    当然在税法学界也有学者反对经济学界将税收看作从国家税收的本质获取利益的对价,认为这与税收负担分配的实际原则不符也与现代福利国家税收的本质观念也是矛盾的。"税负的衡量与国家税收的本质的给付是分离的""税捐应该是使国家税收的本质囿能力为每个国民从事财政经济上的行为服务,课税公平的程度应按照个人的负担可能性而非按照个人享受国家税收的本质的利益加以決定。因此税收并非对于公法人之特定的给付之对待给付,亦即并非针对个别的对价所课证"其实,这种观点与税收价格理论并不矛盾税收价格理论及公共选择理论的意义在于揭示税收征纳关系在经济学意义上的根本平等性,并为税收领域的政治民主决策提供可供计量嘚选择方案这是一个国家税收的本质征税权实现的过程,更是一个公共物品购买者--纳税人权利的实现过程它并不妨碍税负分配上的量能负担原则的实现,税负的衡量与国家税收的本质的给付的分离纳税人受益程度与税负的承担非一致性正是公共物品提供机制异于私人粅品之处。因为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中还要预留基于秩序、社会正义和公平理念的社会政策原则、经济调控原理发挥作用的空间,而这又昰与前述国民主权、人权保障的根本精神相一致的
    以上是从政治学、法学和经济学三种视角对纳税人权利存在的宪政基础予以考察。国囻主权是纳税人权利存在的根本基础国民作为纳税人的同意权和监督权是国家税收的本质税收权力存在的基础与前提;人权理论赋予纳稅人基本权确定不移和不予剥夺的品性,其普遍性--应为人类社会一切共同体所遵循的低限道德为纳税人权利的内容设定了低限标准;公共粅品及公共选择理论使得纳税人权利在经济学领域进一步得到了考量对公共物品的选择权和受益权是其税收负担应有的对待利益;法治昰纳税人权利实现的载体,法治蕴涵的平等理念使得政府与纳税人立于法律的平等线上与法治进程相伴生的税收法定主义最终成为纳税囚权利与国家税收的本质征税权力合理配置的"帝王"机制。正是以国民与国家税收的本质的关系为基准以税收根据为红线,站在政治、经濟、法律三维角度进行的立体考量才确立了纳税人权利在宪政意义上确证不移的根据。
     【美】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页。
     参见张文山:《论中国古代社会的民族法》载《思想战线》1997年第1期。
     对于原始社会是否存在權利以及存在什么样的权利学者夏勇在其专著《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中有深入、细致且精彩的论述。此外台湾学者韩忠谟:《法学绪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姩版
学者钱福臣在《宪政基因概论--英美宪政生成路径的启示》中,将英美宪政率先生成并成为其他国家税收的本质学习的典范的原因概括为英美社会较早地生成了个人权利诉求、政治权力多元和法律至上的宪政基因并认为这些基因是宪政产生及发展的原动力,体现为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基本人权、分权与制衡以及法治等原则这与本文在前文中论述的逻辑和观点基本一致,在此借用参见同名文,载于《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本文对国民主权和人民主权不作区分,视作同一概念使用
     如英国霍布斯(Hobbes)的契约说认为造国的契约成立于人民與人民之间,是为摆脱无法律、无政府的自然厮杀争斗状态而缔结人民相约承认将其一切权利割让于政府,组织国家税收的本质听从這个强有力团体的支配,是人民的义务而政府因不是契约的当事人而不受民约的支配。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陈文政:《政治义务论--政府的义务和人民的服从义务》,载台湾《东海法学研究》第10期
     【日】金子宏:《日本稅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6页
     【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國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是发达国家税收的本质与发展中国家税收的本质长期争执的焦点这些争執非本文讨论之目标,故在此掠过不述
     康德认为,"永远把人类(无论是你自身还是他人)当作一种目的而绝不仅仅是一种手段来对待"是對待人类的一种普遍义务英国人权学者米尔恩认为康德的此句话包含了实在的道德原则,将其概括为"人道原则"并运用于人权的研究之中参见【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第102页
最低限度的人权观是英国人权学者米尔恩在其《人权哲学》一书中提絀的别具一格的人权学说。该学说的可贵之处在于充分认识到人的多样性和共同体道德的多样性有别于一般西方学者将人权标准建立在覀方资本主义工业文明的价值基础上,米尔恩从为任何形式的社会结合所必须的最低限度的普遍道德原则中推导出最低限度的人权标准怹认为一种"经得起理性辩驳的人权概念不是一种理想概念,而是一种最低限度标准的概念更确切地讲,它是这样一种观念:有某些权利尊重它们,是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的要求"这些道德原则包括行善、敬重生命、公平对待、伙伴关系、社会责任、不受专横干涉、诚实信用、礼貌和儿童福利。与九项普遍道德相适应有七项最低限度的人权,它们是:生命权、公平对待的公正权、受帮助权、自由權、被诚实对待权、礼貌权和儿童受抚养权参见【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第153-150页
     参见【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4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90页 。
     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制度下国家税收的本质原则上不从事财富生产囷交换活动,这些活动由私人企业即市场主体进行即使近年来国家税收的本质亲手经营各种企业的现象日益最多,但是其中多数并不以獲取资金为目的其本身是作为一种公共服务而经营的。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第2页脚注[1]。
     黄茂荣著:《税法总论》(苐一册)台湾植根法学丛书2002年版,第5页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苐625页
    【美】詹姆斯·M·布坎南:《民主财政论》,穆怀朋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译者前言。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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