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三性是什么工种

原标题:管理丨一名称职的车间主任需要这些能力...

车间主任是安排车间生产的主要领导,如果自己技术不过硬,那是没有办法去安排生产的,在生产过程中还会出现很多样那样的问题,都需要车间主任去解决。有了技术才知道哪一环节比较重要,哪一环节比较慢。在原有的基础上考虑如何去改进产品或生产流程。

所以,技术是第一位的。

第二,要有良好的组织能力

生产的流程安排需要有一定的经验,没有组织能力车间就会象一盘散沙。有的人忙不完,而有的人却没事情做;该生产的出不来,不是很急的却生产好了!很多企业车间加班都是与车间主任的工作安排不当有关。除了特殊情况。车间的日常状态直接反应了管理者的能力。所以,车间主任必须是懂得生产流程,能够组织好车间的人员,安排好生产秩序。

第三,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在管理员工上不能够和员工相处的很好就是管理者的失败。要知道,没有员工,管理也就失去了意义。而如何同员工相处,如何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是管理者的日常工作内容。和员工相处好了只是一部分,还要和老板或厂长做好沟通。只有和上级沟通好了才知道哪些要先做,哪些可以缓做,才可以让上级及时掌握车间的生产情况,以便于安排下一步的生产计划。如果是独断专行,不把任何人放在眼里,到最后工作做的一滩糊涂。有了良好的沟通,车间主任才好做,才不会感觉到自己很孤立。在企业中没有孤立的人或事,只有体现团队的精神才能够使生产顺利进行,企业才会壮大。

生产有计划,这是车间工作的前提。计划不到,或者不科学,就会出纰漏。所以,必须认真调度好各工序的人员,设定机械动力配置,挖掘能量,减少浪费。

车间工作,应以计划目标为主,根据公司及厂部下达给车间的计划、目标、生产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通过指标分解将班组当月的生产任务,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以及员工的操作规程、纪律要求、定额标准逐一列出,并在班前会上动员部署、班中跟踪检查、班后总结考核。从而让班组上下人人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知道做什么,怎么做,工作有奔头,有目标。

对经常生产的产品可以制定生产程序,进行程序化管理,使分工更明确,责任更清楚,并在工作中加以分析和改进。以便于员工操作,节省时间。

数据管理工作是车间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生产运行质态好坏的主要依据。车间主任数据管理要抓好三性:

第六,要懂得生产成本管理

一个车间,就是一个大家庭,小则几十号人,大则上百号人,作为车间里的一家之长。车间主任既要管理好家庭的“柴、米、油、盐”等成本性支出,又要增加“家庭成员”的劳动收入。这是一个家长既要会过日子,又要会过好日子应有的能力与素质。在不损害员工利益,不偷工减料的情况下,提高成本意识,减少浪费是每个老板都希望看到的。所以,做为车间主任在节约开支等方面是首当其冲。象一些企业做的不必要的样品,用料时没有计划,或是核算不到位。对于车间主任来说,哪些该用哪些不该用心里是有谱的。把节约的钱加到员工工资待遇里去或是核算到产品成本中,老板和员工都开心,而车间主任做为主要的带头人,谁能不喜欢呢?

第七,要讲究工作的方式方法

常见到这样的情况,生产过程中我们的主任一旦发现了问题,便立即召集本车间职工开现场会,可谓是雷厉风行。主任们讲得是声嘶力竭,叫、吼、甚至于骂,说如果以后再出现这样的问题将如何如何??,但屁股一转,他说不定已经把刚才的话忘了一半;或许是事务太多,或许是收不起功,不去验证,不去跟踪;或许还有老好人的思想;或许??难怪员工们把你的话当成了耳边风,一、二天还有改变,三天一过又恢复以前,于是乎,问题还是老问题,会议还是老会议,话还是那几句老生常谈。

其实,这还是一个工作方法的问题,方法用对,事半功倍。一个合格的车间主任,工作中应善于掌握方式方法,讲求实效。主要有:

第八,要稳定队伍培养新人

稳定车间人员和培训新员工也同样重要。不要让员工做单一的工作,可以互换工种。一是怕员工的工作太单一,容易产生烦躁和感觉工作乏味,缺少工作激情。二是为忙的时候或缺人时可以临时替代。车间每天都会有事情做,但是不可能每天都很忙,在比较闲暇时培训人。一个优秀的车间主任,同时应是一个优秀老师,热情地培养新人,把自己的技能、技术毫无保留地传授给下属,只有这样,在生产紧张时才有人可用。任务完成的好,公司自然对你倍加赏识,加快提拔重用。

相反,作为车间主任,如果技术非常保守,耍小聪明,生怕教会别人,自己丢了饭碗,岂不知,当某些工种的人走了,而生产时间又紧张,却没有人会做,只有车间主任一人会做,而一个人的能量毕竟有限,到头来完不成任务,肯定吃不完兜着走。

总而言之,做好车间工作,当好车间主任,是一门学问,需要用心去做。正如有句话说的“认真,只能把事情做对;用心,才能将工作干好”。作为车间主任,用力去做,只能勉强完成任务,用心去做,就能克服工作中的困难,就能不负众望,打造车间工作的一片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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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蒋水凤,女。

委托代理人祝余明、舒清华,江西百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理人蒋国平,男,系被告蒋子路的父亲。

原告占长太诉被告蒋子路、蒋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占长太的委托代理人祝余明、舒清华,被告蒋子路、蒋国平的代理人王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占长太诉称,2013年8月11日17时许,被告蒋子路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并载乘客吴治龙在鹰潭市月湖区童家镇六族村路段逆向行驶,与原告占长太驾驶的赣LXXXX号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并致原告占长太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2013第54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蒋子路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占长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治龙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原告占长太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4医院住院治疗60天,花费医疗费42370.8元。被告蒋子路仅仅支付了9000元,此后拒绝支付医疗费。原告占长太因无钱医治,不得不于2013年10月10日出院。出院后至今原告一直不得康复,并遗留严重的后遗症。经司法鉴定,原告占长太的伤情构成四级伤残。原告受伤是被告蒋子路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逆向行驶所造成的,因此被告蒋子路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蒋子路是未成年人,因此,其监护人蒋国平应承担其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2620.8元、误工费4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护理费5100元、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440元、伤残赔偿金10959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955元、鉴定费1900元、停车费440元、摩托车维修费515元,合计人民币元,扣除被告支付的9000元,除交强险外的按责任比例承担,各被告还应赔偿原告占长太人民币元。并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蒋子路、蒋国平辩称,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过高;停车费未开具正规发票,不予支持,摩托车修理费也是收据,不应支持。请法庭依法核减,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根据原告的诉称、被告的辩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占长太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具体金额是多少及两被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占长太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所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被扶养人户籍状况;2、入院记录、病重通知书、出院小结、诊断证明,证明原告伤情、住院时间、病危、出院后需要营养、休息及继续治疗;3、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清单,证明原告医疗费用;4、司法意见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伤残为四级,鉴定费1900元;5、停车费票据、维修发票、交通费票据,证明停车费为440元,摩托车维修费515元、交通费440元;6、证明,证明原告的工种和工资。7、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蒋子路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占长太负次要责任;8、保险单复印件,证明原告的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质证意见为: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派出所的证明没有异议;2、入院记录、病重通知书、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三性均没有异议;3、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清单,对医疗费票据没有异议,对急救费有异议;4、司法意见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对鉴定书有异议,特别是对上饶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5、停车费票据、维修发票、交通费票据,停车费、维修费均没有正式发票,请法庭不予支持,汽车油料费的三性有异议;6、证明,对其工种工资的证明三性均有异议,不是单位开具,也没有纳税票据。7、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8、保险单复印件,没有异议。

被告在本案未提供证据。

经当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所提交证据1、2、3、7、8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采信。

经各方当事人质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3年8月11日17时许,被告蒋子路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并载乘客吴治龙在鹰潭市月湖区童家镇六族村路段逆向行驶,与原告占长太驾驶的赣LXXXX号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并致原告占长太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天,原告占长太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4医院住院治疗60天,花费医疗费42370.8元。被告蒋子路仅仅支付了9000元,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2013第54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蒋子路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占长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治龙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占长太于2013年10月10日出院。2014年3月6日,鹰潭市鑫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占长太的伤情构成四级伤残。后经被告方申请,本院委托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鹰潭天诚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占长太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本院认为,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各方对交警部门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及蒋子路负事故主要责任、占长太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均无异议,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采信,赔偿责任按7:3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宜。

原告占长太要求被告方赔偿其在事故中受伤的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但过高部分应予以核减。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费用具体为:1、医疗费按票据计算为42620.8元;2、残疾赔偿金,原告为江西省农业家庭户口,八级伤残,原告诉请按7828年/年的标准,故为46968元(7828/年×20年×30%);被扶养人占智聪、占卓玲生活费为7695元(10年×5130元÷2人×0.3),计入残疾赔偿金;3、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农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至其第一次定残前一日,为16146元(78元/天×207天);4、护理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原告住院天数60天计算,为5268元(87.8元/天×60天);5、营养费,按住院天数每天20元计算,为1200元(20元/天×60天);6、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00元(20元/天×60天);7,交通费,本院酌定400元;8、鉴定费,因重新鉴定伤残级别发生了改变,故本院认定被告方应承担10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原告在事故中致八级伤残,对其精神上造成的一定伤害的及事故发生地的生活水平、本院酌定9000元。以上合计为元。

上述费用,由被告方赔偿原告鉴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余款元(元-1000元-9000元)由被告方按交强险的赔付方式,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54663元、误工费16146元、护理费5268元、交通费400元,计人民币86477元。余款35020.8元(元-86477元)按责任比例,由被告方赔偿原告35020.8元×70%,即人民币24514.56元。被告方支付的医疗费9000元予以抵扣。故被告方还应赔偿原告元(1000元+9000元+86477元+24514.56元-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占长太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人民币元

驳回原告占长太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1元,由原告占长太负担1561元,被告蒋国平负担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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