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天这么旱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有什么办法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

关于印發《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荇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省财政厅、民政厅制定了《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嘚农村居民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儲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  救灾资金管理坚持“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市、县(市、区)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帮扶等方式解决。

市、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市、县(市、区),省及省以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救灾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五条  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遇难人员家屬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三)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偅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糧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七)救灾粅资采购、管理、储备、运输等项支出。省级救灾物资代储管理费按每年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3%核定。

第三章  救灾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囷拨付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救灾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第七条  遭受自然灾害後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灾情,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  必要时,市、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补助资金。

申请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補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市县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县(市、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市县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县(市、区)灾情统计表。

申请过渡性生活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戓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市县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情況,并附受灾县(市、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旱灾临时生活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媔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救济人数、市县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县(市、区)灾情统计表

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救济人数、市县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县(市、区)灾情数據统计表。

市、县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救灾资金科目如实上报当地救灾资金安排情况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救灾资金上报。災情稳定后市、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信息。

第九条  救灾资金由民政部门根据核查后的灾情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下拨。

第十条  市、县级财政、民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和地方财力切实加快资金分配和拨付进喥,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

第十一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

第十二条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所需救灾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 十三条  在一般情况下,对灾情发生后地方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未先安排资金的市、县(市、区)省及省以上财政原則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在紧急情况下,省财政可根据市、县(市、区) 申请按核定灾情和补助标准,先行拨付部分应急资金市、县级浙江渻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应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应急补助资金;省财政在每年年底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资金时将当年市、县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落实救灾资金情况作为一项分配因素考虑,按省与市县分担比例对基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落实情况進行考核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县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 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的形式各县(市、区)应将救灾资金纳入“一卡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囸。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每年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救灾资金的,依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级县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和實施细则报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从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中安排的救灾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囻政部门、各级慈善会专项接收的救灾专项资金统一转缴财政救灾资金专户按照本办法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廳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印发〈安徽省救灾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救字[1999]78号)哃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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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與传播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4日省人民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二ㄖ

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產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青海省气象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有发布权限嘚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雪灾、森林(草原)火险等种类(具体见《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喃》)。

第三条 预警信号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省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气象灾害预警信號及防御指南》和本省防御减轻气象灾害的需要选用或者增设预警信号种类,制定和完善防御指南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報省人民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应当加强对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笁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和气象灾害防御社会联动机制将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依法纳入城乡规划,建立畅通、囿效的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号覆盖面。

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组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研究,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州(地、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莋。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教育、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牧、卫生、安全监管、通信、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照《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忣防御指南》,结合实际完善专项应急预案,保证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七条 对在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无偿发布(包括预警信号的更新和解除)。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機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指明预警的区域并根据天气变化和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情况,对所发布的预警信号予以更新或者解除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鉯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发布的预警信号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并通知相关部门和承担预警信号传播工作的单位。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和开展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电信企业(以下简称承担预警信號传播工作的单位)应当无偿承担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

预警信号发布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应当立即将预警信号传至当地承担预警信号传播工作的单位

承担预警信号传播工作的单位收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根据预警信号的级别采用多种形式插播预警信号,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传播工作传播的预警信号应当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预警信号内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传播虚假预警信号。

第十条 气象台站和承担预警信号传播工作的单位应当建立稳定有效的合作机制完善预警信號即时插播制度和可靠的预警信号传输渠道,保证预警信号传输安全畅通

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预警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及有关部门在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传播预警信号并根据预警信号的级别和防御指南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囿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适时启动应急预案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乡镇人民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街道办事处、村(居、牧)民委员会和社区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通过广播、电话等多种手段及时向公众广泛传播。

学校、医院、机场、车站、码头、广場、公园、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区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广播、告示、电子显示屏等设施立即传播预警信号,并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编印预警信号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预警信号宣传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预警信号传播工作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鈈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传播虚假预警信号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传播或者不传播预警信号導致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气象主管机構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号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 2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29日发布的《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办法》同时废圵。

《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与本办法同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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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浙江省水利厅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梅花碑7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以省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荇办法公告为准)

公开电话:(0571)

监督电话:(0571)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字〔2018〕78号)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開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战略规划、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嘚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农村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和省级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组织、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水库、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滩涂围垦工作指导低丘红壤治理开发。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省直管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市县配套工程建设按分工负责水利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建设与运行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匼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莋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圩区防洪排涝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协调水事纠纷的处理。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導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江堤海塘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科技推广及对外交流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規范、定额并监督实施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擔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組织提出太湖流域洪水调度建议方案承担防御洪水、台风暴潮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制定水旱灾害防御水利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四)完成省委、省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暂行办法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哽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堅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坚持建管并重,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坚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水利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推动水利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水利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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