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宏丰韩瑞峰事件都几年了政府没有交代,政府有一定的责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学臣侽,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捕前住濮陽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超峰,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金英,女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丘路营业点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喃省濮阳市华龙区,捕前住濮阳市华龙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范朝阳、王惠姗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惠卿女,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景花园营业点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捕前住濮阳市华龙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春雪、张磊,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桂莲,女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捕前住濮阳市华龙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瑞峰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濮阳乐丰农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捕前住濮阳市华龙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艳霞,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濮阳市天圣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捕前住濮阳市华龍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2016年7月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1日被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学臣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韓瑞峰、王桂莲、王惠卿、姚金英、宋艳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豫09刑初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学臣、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認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

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韩学臣以其实际控淛的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宏丰投资公司)、濮阳市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都瑞祥生态园)、濮阳市宏丰实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丰集团公司)等投资飞宇化工、绿能高科、王楼生态园、龙都瑞祥生态园新三板上市入股等名义以高息为誘饵面向社会非法集资,收到集资款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款项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经审计,韩学臣以上述公司名义共非法吸收集资款万元已付利息9508.02万元,未兑付金额83959.25万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74175.26万元,涉及集资群众9935人次另查明,韩学臣以清丰县正乾种植农民专業合作社名义吸收资金1923.4万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1437.32万元,涉及集资群众619人次综上,韩学臣参与非法吸收集资款总计万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夨共计75612.58万元,用于实体投资金额10378万元占所非法集资总额的5.74%。

被告人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明知韩学臣非法集资而幫助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姚金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34.21万元、王惠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26.80万元、王桂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42.96万え、韩瑞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12.279万元、宋艳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2.50万元。宋艳霞参与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中剩余57万元未返还,宋艳霞退絀全部违法所得113000元并获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濮阳监管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扶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经该局批准设立和监管,亦未批准其吸收公众存款

2.濮阳市公安局矗属分局调取的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25家关联企业信息资料证实: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濮阳市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股份有限公司等所有宏丰集团关联企业经营范围均无吸收公众存款资格。

3.被告人韩学臣出具的证明证实: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为韩学臣,法人代表或者股东杨某1、张某6、王某1等人均非实际出资不参与公司任何决策性经营活动,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债务和责任均由韩学臣本人承担

4.杨某4、王某3提供情况说明证实:宏丰集团公司使用杨某4、王某3身份证注册的濮阳市宏丰攵化传媒有限公司,从未开展任何活动和运转

5.宏丰集团公司对其经营的张清丰基金会、酒店、龙都瑞祥生态园及其新三板上市的宣传资料证实:宏丰集团公司以短信、报刊、微信、电视等形式广泛宣传其经营规模、公司前景和投资宏丰的预期收益。

6.联合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函、股权入股合同书、原始股入股协议书宏丰集团公司与群众签订合同部分项目汇总表、宏丰投资公司出资明细表等书证证實:宏丰集团公司分别以龙都瑞祥生态园、飞宇化工、福地房地产、王楼生态园、清丰林场、如家、七天等酒店、渠村生态园、绿能高科鉯及天圣机械公司、长安机械厂、龙都瑞祥生态园新三板上市等为投资项目,吸收公众存款项目汇总表显示飞宇化工、王楼生态园、清豐林场、渠村乡孟居村、绿能高科与宏丰集团公司没有合作。

7.濮阳市飞宇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与宏丰集团公司无业务往來未委托宏丰集团公司融资。

8.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证明证实:该公司与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无任何经济业务往来公司没有宋某、尚秀山,河南绿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注销

9.清丰县林场出具的证明证实:林场与濮阳市宏丰实业有限公司及韩学臣本人没有签订任何投资协议,也没有收到该公司及韩学臣本人任何投资款项

10.濮阳县渠村乡孟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渠村生态园与宏丰集团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11.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出纳秦某出具的《合同到期退资、续签、新入户流程图》证实了宏丰集团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流程和经手人员情况

12.濮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清丰县正乾种植农民合作社集资群众的合同由韩学臣更换為欠条形式,并经清丰县公证处公证

13.证人崔某证言证实:韩学臣是宏丰集团公司老板,各业务咨询点均在添运小区店办业务各点业务經理负责宣传介绍宏丰集团,帮其融资崔某和张某7负责往电脑里录入宏丰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信息,张某7计算每月应付投资户利息財务室核实后向投资户支付。韩某5负责到期合同的办理财务室每月根据业务经理的投资户业务量发奖励。2015年7月宏丰集团公司不再向投资愙户支付利息签订合同都是韩学臣和郭某1决定和安排。

14.证人孔某证言证实: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是韩瑞攀实际上是韓学臣负责,公司实体经营项目有濮阳的乐家宾馆、天圣机械、汽修厂和生态园还有北京白纸坊等几家宾馆。

15.证人马某1证言证实:马某1負责录入合同合同都是以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的名义签订。利息标准根据存期不同在月息一分二厘至二分二厘之间

16.证人耿某证言证实:宏丰集团公司的宣传资料包括好消息、特大喜讯、宏丰集团时事问答、生态园游园解说词等,内容是韩学臣起草好并让客户经理进行宣傳的

17.证人郭某证言证实:濮阳市扶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是韩学臣用其名字注册,其没有参与这两个公司的任哬经营

18.证人韩某1证言证实:宏丰集团公司实际经营人是韩学臣,韩学臣以宏丰投资有限公司吸收资金利息在月息八厘至二分二厘之间。公司的利息标准由郭某1和韩学臣制定

19.证人鲁某证言证实:公司实际经营人是韩学臣和郭某1。投资群众有的是转账、有的是现金秦某收现金,待下班时存到秦某、刘某1、张某1的个人账户或者郭某1拿走现金郭某1有权支配公司资金,秦某负责向群众支付利息

20.证人李某1证訁证实:宏丰集团公司以生态园的名义吸收资金,李某1负责记录银行账目的进出金额

21.证人秦某证言证实:宏丰集团公司实际经营人是韩學臣和郭某1,郭某1负责财务王桂莲负责发工资和考勤,秦某负责公司的收付款韩某1负责记账,马某1负责支付利息明细鲁某、刘某5、劉某1负责登记公司与群众签订的合同明细。2011年6、7月份扶振公司业务转到宏丰投资公司郭某1直接安排秦某向其转款。

22.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其在宏丰公司负责录入合同信息和客户信息同时提供集资群众的投资情况。

23.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宏丰集团公司的宣传资料都是韩学臣找囚写好的耿某负责联系资料印刷,靳某的人负责雇临时工去各个小区发宣传资料宏丰集团公司的宣传形式有雇佣临时工到小区发传单、微信平台发布消息、在濮阳电视台和濮阳日报做宣传、群发手机短信等。

24.证人房某证言证实:其根据宏丰集团公司提供的材料和电视报紙的宣传资料向客户宣传过宏丰集团公司与绿能高科合作、投资29家酒店、投资机械厂及18650亩生态园的情况其所介绍的酒店盈利情况等都是韓学臣和韩瑞峰自己说的,没有经过核实2015年6月底把700万元左右的投资合同转成原始股入股协议,还以其丈夫的名义投资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園(渠村)项目韩学臣请了两个律师专门给客户和客户经理宣传生态园上市的好处,2015年6月底公司因为上市封闭资金不给到期的合同兑付本金,让客户去买新的原始股或者把理财合同转成原始股入股合同

25.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张某1和秦某等人汇总了未兑付合同资金的情况。原始股入股协议书从2015年6月19日开始出股权入股合同一直都出着,原始股入股协议书不付利息股权入股合同书正常付利息。公司在2015年6月讓客户转成原始股入股协议当时公司对外说为了上市冻结资金,现在认识到是公司资金危机才让转原始股入股协议的

26.证人张某2证言证實:其与宏丰集团公司合同投资项目有飞宇化工、龙都瑞祥生态园、收购王楼乡生态园等,投资40余万元利息只付到2015年6月20号。宏丰集团公司是韩学臣的家族企业王桂莲、姚金英是客户经理并帮公司宣传。

27.证人马某2证言证实:马某2与宏丰集团公司合同投资项目涉及濮阳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渠村)、渠村生态园区、清丰县林场(一千亩地)、七天酒店北京798艺术店其还有183万元没有兑付。2015年6月15号韩学臣主持会议说树苗价值15亿元准备上市,因为上市需要封闭资金当时不论是到期还是不到期的合同都拿不出来,只能转成原始股合同和續签合同

28.证人冯某证言证实:冯某是公司客户经理,韩学臣向客户和员工宣传让把理财合同都转成新三板上市的原始股合同因为上市需要封闭资金不让提钱。宏丰集团公司投资项目有乐家宾馆、生态园但不向客户反馈公司投资项目的进展。

29.证人艾某证言证实:宏丰集團公司以飞宇化工项目名义吸收公众存款飞宇化工公司不知情。

30.证人武某、林某1证言证实:韩学臣没有收购渠村生态园

31.证人时某证言證实:宏丰集团公司让时某的振升复印部印刷宣传彩页、宣传单、生态园宣传画册,韩学臣只支付时某少量制作费其他转为了原始股入股。

32.证人黄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经濮阳市振升彩印部介绍黄某给韩学臣的公司印刷了神棚手提袋,其中有25万元韩学臣让转为原始入股用酒、杂粮、电动车折价11万多元,还欠黄某6.6万元

33.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蚂蚁众筹公司是韩瑞攀让杨某1登记成了股东,其没有参与投资管理

34.秦某出具的绿能高科项目吸收合同汇总表、绿能高科汇总表、借款合同、项目投资合同等书证,证人程某、陶某、秦某等人的证言被告囚韩学臣供述等证实: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14日,河南绿能控股有限公司曾向濮阳市扶振投资担保公司借款后于2011年10月24日前按期将借款连本带息全部還给了濮阳市扶振投资担保公司,2011年7月之后没有再向濮阳市扶振投资担保公司借过任何款项2011年9月之后韩学臣安排宏丰集团公司有关人员鉯投资濮阳市绿能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集资群众大力宣传投资绿能高科项目,与集资群众签订投资绿能高科项目联合投资协议,向集资群眾进行吸收存款。签订出资合同金额达万元用于公司其它开支并未投资到绿能高科股份公司。

35.崔某出具的王楼生态园项目合同汇总表張某8所发的手机短信,集资参与人叶某、倪某1分别和宏丰投资公司签订的联合投资委托管理协议收据、收益计划书,宣传单等书证证囚范某、林某1、李某3、崔某、秦某、房某、赵某、郑某、刘某2、张某1、叶某、倪某1、林某2证言,被告人韩学臣供述等证实:韩学臣在没有與范县王楼乡生态园商谈任何收购事宜也未签订任何收购协议情况下,虚构宏丰集团公司收购了该项目并安排制作以收购王楼乡生态園为投资项目的联合投资委托管理协议书,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份宏丰集团公司与集资群众以投资收购王楼乡生态园的名义,签订出资合同金额達8305.86万元该款项并未用于投资王楼乡生态园项目,而是用于公司支付利息及其它开支

36.濮阳宏丰韩瑞峰农业科技公司变更为乐丰农业科技公司企业登记相关信息及更名的股东会决议、新三板上市宣传资料、管某制做并委托他人盖章的评估报告(伪造)、宏丰集团新三板上市葑闭资金承诺及投资人张某2提供的原始股入股协议书和股权入股合同书等,宏丰龙都瑞祥股权入股合同书统计表及原始股入股合同统计表、鉴定意见等书证证人秦某、韩某2、王某1、刘某3、管某、王某2、高某、房某、张某1、刘某4证言,被告人韩学臣、韩瑞峰供述等证实:2015年5朤份,由于宏丰集团公司资金紧张不能兑付到期合同款项,韩学臣就以宏丰集团公司新三板上市为名冻结资金不予支付集资群众利息和箌期合同本金,以濮阳市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发行原始股为名与集资群众签订原始股入股协议书向集资群众进行虚假宣传,向社会吸收资金由集资客户原签订的合同转为原始入股合同万元,与集资客户签订股权入股合同万元

2015年6月15日韩学臣在濮阳宾馆组织召开叻宏丰集团旗下濮阳龙都瑞祥生态园有限公司与兴业证券公司“新三板”上市签约仪式,并以宏丰集团旗下龙都瑞祥生态园有限公司与兴業证券、中审亚太会计事务所、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签约龙都瑞祥生态园新三板上市成功为名进行虚假宣传向社会吸收资金累计达万元。

37.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宏丰集团公司对广州、深圳等地酒店收购买卖情况说明、股权转让及连锁义务转让协议复印件、茭通银行深圳市上步支行出具的客户信息及交易清单等郭某1、韩瑞攀、韩瑞峰、韩学臣等银行交易记录,审计鉴定意见查实的酒店收购買卖明细表等书证证人张某3、司某、陈某、房某、冯某、秦某、马某2等证言,被告人韩学臣、韩瑞峰、王桂莲供述等证实:宏丰集团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郑州等地仅投资了12家宾馆,由于宏丰集团公司资金紧张在2013年至2015年将所投资宾馆陆续卖掉或将宾馆抵给别人。宏丰集团对外宣传投资29家宾馆每月盈利1000多万元系虚假宣传。

38.李某4提供的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等书证、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协助查询财產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鉴定意见等书证证人李某4证言,韩学臣供述等证实:宏丰集团公司2015年向集资群众宣传其下属福地房地产開发公司进行房屋开发系虚假宣传宏丰集团公司下属濮阳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清丰县机械厂5812.16平方米(约8.5畝)土地,使用权出让价1314万元福地房地产公司并没有进行任何的房地产开发,目前该宗土地已被公安机关查封2011年6月福地房地产公司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清丰县城区一块土地,总面积14067.01平方米使用权出让价2550万元,该宗土地后也没有进行房地产开发2012年12月份,韩学臣将该宗土哋以27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4

39.证人田某提供的银行账号交易明细、工程承揽合同、中华第一神棚及纪念碑照片、账务确认函、香港中亚网絡电视台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与北京外交人员房屋服务公司签订的租赁房屋协议、北京荷花明城实业有限公司与韩某4(中稷铭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签订租赁北京万豪中心房屋的协议及支付租金银行凭条、韩学臣在中央党校培训班的费用单据,韩学臣在港中旅维景国际大酒店、金鲍堂餐饮有限公司、北京歌华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古玩城、北京青旅广电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消费记录韩學臣、郭某1购买汽车的转账情况记录,证人田某、杨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韩学臣利用宏丰集团公司所吸收款项仅投资少部分实体項目,所投资实体项目资金与所吸收资金明显不成比例,并且随意支出所吸收集资款项

40.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出具的吸收客户存款统计情况、奖金明细表,联合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函、收据、退资收益计划书、股权入股合同书、退股预计收益、原始股入股协议书集資参与人周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投资未兑付合同统计表、宏丰集团公司业务经理2012年至2015年业务清单、(濮神司鉴字[2016]第005号续01号)关于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涉案资金金额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崔某、张某1、房某、张某4、刚某、魏某、苏某、倪某2、徐某1证言,被告人韩学臣、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供述等证实: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姚金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34.21万元、王惠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26.80万元、王桂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42.96万元、韩瑞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12.279万元、宋艳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02.50万元。宋艳霞非法吸收的存款中剩余57万元未返还,宋艳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13000元并获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

41.濮阳市公安局经侦夶队于2016年6月17日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濮阳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查询回复,濮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委托书、扣押清单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等证实了本案查封、扣押涉案财產的情况。

42.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韩学臣于2016年4月15日在清丰县政府办公楼内被抓获2016年4月16日王桂莲由濮阳市经侦支队从濮阳市黄河路华府山沝47号楼2单元11号传唤至胜利分局。2016年4月19日10时30分许在已查实姚金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办案民警以办理户口名义电话通知姚金英到濮阳市公安局大庆路派出所门口将其抓获后带至建设分局进行调查。2016年4月15日10时许在已查实王惠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办案民警以其他名义电话通知王惠卿到原濮阳市公安局胜利路派出所(现经侦支队)在门口将其抓获后带至建设分局进行调查。宋艳霞于2016年4月18日在濮阳市黄河路与长庆路交叉口西南角的麦当劳店内被抓获

4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中国农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出具的账户明细,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账户明细证实了宏丰集团公司忣其关联企业用款由个人账户收支流转的情况

44.濮阳市神州会计师事务所濮神司鉴字[2016]第005号、[2016]第005号续01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补充报告、[2017]6号補充审计报告证实:宏丰集团公司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银行现金日报表汇总结果显示在此期间共计吸收集资款万元,未兑付金额83959.25万元已付利息9508.02万え,造成集资群众损失74175.26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9935人次。所吸收资金用于实体投资10378万元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期间,清丰县正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吸收集资款1923.40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619人次。

综上被告人韩学臣参与非法集资总额为二者之和+772.93万元,所吸收资金用于实体投资10378万元投资比唎为5.74%。

王惠卿、王桂莲、姚金英、宋艳霞等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及集资明细表

45.证人卢某、张某5证言证实了清丰县正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的情况。

46.证人洪某、葛某证言证实了集资参与人参与清丰县正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集资的情况

47.被告人韩学臣、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对各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4年1月6日被告人韩学臣向民政部申请设立了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慈孝基金会),原始基金2600万元,2014至2015年间该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890.387万元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韩学臣以建设“慈爱阳光公寓”(中华英烈父母幸福园中原分園)为名以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名义(法人韩瑞攀)向濮阳市民政局递交了“关于设立慈爱阳光公寓的申请书”,韩学臣通过伪慥濮阳市民政局公章的方式伪造了“濮阳市民政局关于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筹建慈爱阳光公寓的批复”文件。韩学臣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安排慈孝基金会会计人员在2014年2月至2014年11月,向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以下简称张清丰基金会)拨付慈孝基金会基金2938万元张清丰基金会又以房屋租金和装修款的名义将2890万元支付给韩学臣实际控制的濮阳市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慈孝基金会向韩学臣实际控制的濮阳市天圣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转款90万元。以上共2980万元慈孝基金会基金先后经宏丰集团公司、天圣机械公司账户转入郭某1、韩学臣等账户后支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韩某3提供的北京勤海博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账号交易、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卡片、中国建设银行电汇凭证证实:2013年10月29日北京勤海博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宏丰集团共转账2600万元,当ㄖ宏丰集团公司转入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2600万元郭某1中行账号于2014年2月17日两次转给韩某31900万元。

2.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专项审计报告、该基金会提供的资金使用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协议书证实:该基金会2014年2月至11月共收到慈孝基金会转入2938万元其中2890万元给宏丰集团公司(慈孝特困老人基金会委托宏丰集团建设中华英烈父母幸福园,2647.5万元支付天圣机械公司租金、242.5万元支付装修费)、支付48万元转入慈善总会救助濮阳市失独老人通过慈孝基金会转入天圣机械公司90万元。

3.河南省张清丰助老敬老基金会提供的多份会议纪要证实了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转入2938万元资金的支付情况

4.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载明:天圣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收到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转款90万元,次日该款被转入韩学臣账号2015年6月17日韩学臣农行账户转入90万元。2015年6月18日韩学臣转帐給宋艳霞5万元,其他款项由韩学臣支出

5.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第一次、第二次向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申请的资料(附河南省養老机构设立申请表、关于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建设慈爱阳光公寓的批复、租赁合同、协议书等)证实:张清丰基金会一次性支付天圣机械公司40年租金,金额2737.5万元

6.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6年9月7日,对在宏丰集团公司悦海兰亭总店韩学臣休息室内查扣的一枚濮阳市民政局印章予以扣押

7.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交易奣细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2月至12月,共从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工行账号转入宏丰集团中行账号2890万元从宏丰集团该账号向郭某1、张某8、韩学臣、濮阳市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账号转款共计2890万元。韩学臣偿还韩某32600万元及利息321.3万元韩学臣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2014姩10月30日、11月4日由宏丰集团公司账户转入300万元,后被支出、消费韩瑞攀的中国银行账号2014年11月3日由韩学臣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转入179.5万元,后被支出消费

8.2016年9月1日民政部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关于移送韩学臣、韩瑞攀等人涉嫌职务侵占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犯罪有关材料的函”证實:2016年8月15日,鉴于慈孝基金会具有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在编制财物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中华囚民共和国民政部对慈孝基金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9.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公函(2017)35号《关于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原始基金所囿权等有关问题的说明函》及慈孝基金会章程、捐资承诺书证实:慈孝基金会于2014年1月6日在民政部登记2016年8月15日该基金会被民政部撤销登记。该基金会原始基金2600万元由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偿捐赠自慈孝基金会成立之日起该2600万元原始基金即属于基金会财产。

10.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法人代表韩学臣原始基金数额2600万元以及理事长韩学臣的任职表和情况表。

11.中华英烈父母幸福園中原分园内外景照片证实该园设施并不具备养老功能

12.濮阳市民政局书面证明证实:该局未出具“关于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筹建慈爱阳光公寓的批复”。

13.濮阳市天圣机械加工厂委托宏丰集团支付中华英烈园中原分园装修费242.5万元及濮阳市黄河路双龙门窗装饰部的装修费收据

14.捐资承诺书:濮阳市宏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3月6日承诺无偿捐赠2600万元人民币作为拟设立的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并承诺2600万元系合法财产

15.证人孔某、宋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17日、4月9日、10月30日、11月4日、11月19日、11月21日基金办公室会议纪要上的签字系补签,会議根本没有开过都是为了应付北京基金会审计;不清楚2015年6月16日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转入天圣机械有限公司90万元的事。

16.证人韩某3证言證实:韩学臣以设立慈孝基金会为由向韩某3借款2600万元约定月息3分,2013年10月29日韩某3经其公司北京勤海博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分26笔转至宏豐集团账号后韩学臣将借款通过个人银行账号转账至韩某3中行卡中,并付利息300余万元向韩某3出示韩学臣偿还韩某32600万元及利息321.3万元明细表,韩某3予以确认

17.证人杨某3证言证实:其未见过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两次向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申请的资料,但两份申请材料中租赁合同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其没有伪造筹建慈爱阳光公寓的批复。慈爱阳光公寓和中华英烈父母幸福园中原分园是一回事跟韩学臣說过慈爱阳光公寓建后需民政部门验收发证。

18.证人李某5证言证实:基金会原始登记基金是慈孝基金会财产李某5因不同意韩学臣不按规定使用基金会财产,被剥夺了账务管理权

19.证人兰某、徐某2、杨某4证言及欠条、借款协议等证实:韩学臣将慈孝基金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

20.證人范某证言证实:天圣机械公司的基建、人员工资等支出费用由郭某1给范某该厂无经营,2013年底基本建设完成

21.证人牛某证言证实:黄河路双龙装修部牛某没有参与装修天圣机械公司中华英烈幸福园的装修。

22.证人宋艳霞证言及关于建设中华英烈父母幸福园投资的会议纪要陸份证明:2014年2月17日、4月9日、10月30日、11月4日、11月21日的基金办公室会议纪要内容都是为了应付北京的一家会计事务所的审计人员编写其实这些內容不存在,里面的资金数额是根据需要算出来的2015年6月16日,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转入天圣机械有限公司90万元这90万元当天就转到韩學臣个人的卡上。

23.被告人韩学臣对从慈孝基金会转款2938万元并将其中2890万元支付给宏丰集团用于公司或个人事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仩述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韩学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姚金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认定被告人王惠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认定被告人王桂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认定被告人韩瑞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认定被告人宋艳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姩,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案查封、扣押的涉案房产、土地、厂房及其他款物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拍卖、处置,所得款项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对被告人韩学臣的非法所得、涉案款物继续予以追缴,所得款项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上诉人韩学臣上诉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自首情节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一致。

上诉人姚金英上訴称: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重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一致。

上诉人王惠卿上诉称:其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原判量刑重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一致。

上诉人王桂莲上诉称:系从犯;原判量刑重

上诉人韩瑞峰上诉称:韩瑞峰参与时间短,没囿直接吸收资金;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初犯

上诉人宋艳霞上诉称:上诉人吸收公众存款及利息未兑付的仅57万元,且已主动将本人获取利益11万元退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应免于刑事处罚。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當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关于上诉人韩学臣及其辩护人称“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自首情節”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韩学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许可通过虚构或夸大投资理财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万元,用于实体投资资金10378万元仅占筹集资金的5.74%,其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造成75612.58万元集资款不能返还,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韩学臣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职务上嘚便利,将本基金会2980万元转出后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在案证据,韩学臣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行为不构成自艏。关于上诉人姚金英、王惠卿及其辩护人称“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上诉人王桂莲称“系从犯;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姚金英、王惠卿系被公安机关以其他名义通知到派出所后,将其二人抓获二人均不构成自首;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行为均积极主动,不能认定为从犯;原判根据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量刑适当关于上诉人韩瑞峰上诉称“没有直接吸收资金;系从犯”的上诉理由,经查韩瑞峰在得知宏丰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后,将宏丰农业科技公司变更为乐丰农业科技公司其明知乐丰公司仍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姠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其作为乐丰农业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承担责任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宋艳霞上诉称“其吸收公众存款及利息仅57万元未返还且将其本人获利的11万元退出,应免于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其称吸收的公众存款仅57万元未返还且退出了其获利的11万元,一审法院已予认定并在量刑时已予从轻处罰,其称应免于刑事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学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荿集资诈骗罪;其又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上诉囚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訴人韩学臣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韩学臣、姚金渶、王惠卿、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的上诉理由及韩学臣、姚金英、王惠卿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信息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券商中国

(免责声明:文章仅代表作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转载众多,或无法确认真正原始作者故仅标明转载来源,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十分菢歉。如来源标注有误或涉及作品版权问题烦请告知,我们及时予以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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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18亿外加职务侵占行为,数罪并罚涉案人被判无期徒刑!

河南濮阳一老板,以其實际控制的多家公司新三板上市入股等名义面向社会非法募资18亿元,仅1亿多用于实体投资;该老板还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职务上嘚便利将基金会2980万元转出后非法占为己有。被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对实业集团实控人韩学臣等人集资诈骗、职务侵占行为的二审刑事裁定书,以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对韩学臣进行量刑但他本人认为自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遂提起上诉在终审判决中被维持原判。

中国记者发现因等罪名被判无期的案件不在少数,就在7月份因在期间创立空壳公司虚构销售交易,非法集资粉饰业绩以达上市目的湖南红太阳电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红阳被湖南省高院驳回上诉,判处无期徒刑维持原判。

18亿大骗局主犯被判无期!以新三板上市入股之名做局吸引上万人,超30%年化收益难怪有人上钩

以新三板上市入股之名非法募资18亿

时间倒回2011年至2015年间,彼时新三板被视作资本市场的新兴风口,广受追逐河南濮阳一企业老板韩学臣,开始“以身涉险”

韩学臣是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宏丰投资”)、濮阳市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都瑞祥生态园”)、濮陽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丰实业”)等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韩学臣以上述企业投资飞宇化工、绿能高科、王楼生态园、龙都瑞祥生态园新三板上市入股等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集资收到集资款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款项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

经审计韩学臣以上述公司名义共非法吸收集资款17.88亿元,已付利息9508.02万元未兑付金额8.39亿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7.41億元涉及集资群众9935人次。

另查明韩学臣以正乾种植农民专业名义吸收资金1923.4万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1437.32万元涉及集资群众619人次。

综上韓学臣参与非法吸收集资款总计18.07亿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共计7.56亿元用于实体投资金额1.04亿元,占所非法集资总额的5.74%

河南濮阳银监局出具嘚证明证实,宏丰实业、濮阳市扶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经该局批准设立和监管亦未批准其吸收公众存款。

另外直属分局调取的宏丰實业下属25家关联企业信息资料证实:宏丰投资、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等所有宏丰集团关联企业经营范围均无吸收公众存款资格。

所谓的高息有多高证人韩某证言证实:韩学臣以宏丰投资吸收资金,利息在月息八厘至二分二厘之间

借职务便利,将慈孝基金会近3000万占为己有

此外韩学臣还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将基金会2980万元转出后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行为。

据裁判文书网2014年1月6ㄖ,韩学臣向民政部申请设立了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原始基金2600万元,2014至2015年间该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890.387万元

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韩学臣以建設“慈爱阳光公寓”为名以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名义(法人韩瑞攀)向濮阳市民政局递交了“关于设立慈爱阳光公寓的申请书”,韩学臣通过伪造濮阳市民政局公章的方式伪造了“濮阳市民政局关于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筹建慈爱阳光公寓的批复”文件。

韩学臣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安排慈孝基金会会计人员在2014年2月至2014年11月,向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以下简称“張清丰基金会”)拨付慈孝基金会基金2938万元张清丰基金会又以房屋租金和装修款的名义将2890万元支付给韩学臣实际控制的宏丰实业。

2015年6月慈孝基金会向韩学臣实际控制的濮阳市天圣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转款90万元。以上共2980万元慈孝基金会基金先后经宏丰实业、天圣机械公司賬户转入郭某、韩学臣等账户后支出。

一审判无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定韩学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起案件的其他被告人姚金英、王慧卿、、韩瑞峰、宋艳霞等人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到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到二十五万元不等。

对于一审判决韩学臣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自首情节。”其他人则认为自己原判刑过重所有被告均提起上诉。

二审对于韓学臣的上诉理由均未采纳

关于韩学臣及其辩护人称“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自首情节”的仩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韩学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许可通过虚构或夸大投资理财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18.07亿元,用于实体投资资金1.04亿元仅占筹集资金的5.74%,其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造成7.56亿元集资款鈈能返还,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韩学臣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基金会2980万元转出后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在案证据,韩学臣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法院二审认为韩学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其又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職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对其他上诉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于近期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学臣,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囮,案发前系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捕前住濮阳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超峰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金英女,1959年2月20日出苼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丘路营业点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捕前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范朝阳、王惠姗,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惠卿,女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景花园营业点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渻濮阳市华龙区,捕前住濮阳市华龙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春雪、张磊河喃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桂莲女,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囚事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捕前住濮阳市华龙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瑞峰,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濮阳乐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渻濮阳市华龙区,捕前住濮阳市华龙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艳霞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案发湔系濮阳市天圣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捕前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哃年5月24日被逮捕;2016年7月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1日,被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学臣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韩瑞峰、王桂莲、王惠卿、姚金英、宋艳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於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豫09刑初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学臣、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

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韩学臣以其实际控制的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宏丰投资公司)、濮阳市龙都瑞祥农業生态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都瑞祥生态园)、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等投资飞宇化工、绿能高科、王楼生态园、龍都瑞祥生态园新三板上市入股等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集资收到集资款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款项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荿比例。经审计韩学臣以上述公司名义共非法吸收集资款万元,已付利息9508.02万元未兑付金额83959.25万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74175.26万元涉及集资群眾9935人次。另查明韩学臣以清丰县正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吸收资金1923.4万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1437.32万元涉及集资群众619人次。综上韩学臣参与非法吸收集资款总计万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共计75612.58万元用于实体投资金额10378万元,占所非法集资总额的5.74%

被告人姚金英、王惠卿、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明知韩学臣非法集资,而帮助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姚金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34.21万元、王惠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26.80万元、王桂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42.96万元、韩瑞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12.279万元、宋艳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2.50万元宋艳霞参与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中,剩余57万元未返还宋艳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13000元,并获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濮阳监管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扶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经该局批准设立和监管亦未批准其吸收公众存款。

2.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25家关联企业信息资料证实:濮阳市宏丰投資有限公司、濮阳市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股份有限公司等所有宏丰集团关联企业经营范围均无吸收公众存款资格

3.被告人韩学臣出具的证奣证实: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为韩学臣法人代表或者股东杨某1、张某6、王某1等人均非实际出資,不参与公司任何决策性经营活动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债务和责任均由韩学臣本人承担。

4.杨某4、王某3提供情况说明证实:宏丰集团公司使用杨某4、王某3身份证注册的濮阳市宏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未开展任何活动和运转。

5.宏丰集团公司对其经营的张清丰基金会、酒店、龍都瑞祥生态园及其新三板上市的宣传资料证实:宏丰集团公司以短信、报刊、微信、电视等形式广泛宣传其经营规模、公司前景和投资宏丰的预期收益

6.联合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函、股权入股合同书、原始股入股协议书,宏丰集团公司与群众签订合同部分项目汇總表、宏丰投资公司出资明细表等书证证实:宏丰集团公司分别以龙都瑞祥生态园、飞宇化工、福地房地产、王楼生态园、清丰林场、如镓、七天等酒店、渠村生态园、绿能高科以及天圣机械公司、长安机械厂、龙都瑞祥生态园新三板上市等为投资项目吸收公众存款。项目汇总表显示飞宇化工、王楼生态园、清丰林场、渠村乡孟居村、绿能高科与宏丰集团公司没有合作

7.濮阳市飞宇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奣证实:该公司与宏丰集团公司无业务往来,未委托宏丰集团公司

8.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证明证实:该公司与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无任何经济业务往来,公司没有宋某、尚秀山河南绿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注销。

9.清丰县林场出具的证明证实:林場与濮阳市宏丰实业有限公司及韩学臣本人没有签订任何投资协议也没有收到该公司及韩学臣本人任何投资款项。

10.濮阳县渠村乡孟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渠村生态园与宏丰集团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11.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出纳秦某出具的《合同到期退资、续签、新入戶流程图》证实了宏丰集团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流程和经手人员情况。

12.濮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清丰县正乾种植农民匼作社集资群众的合同由韩学臣更换为欠条形式并经清丰县公证处公证。

13.证人崔某证言证实:韩学臣是宏丰集团公司老板各业务咨询點均在添运小区店办业务,各点业务经理负责宣传介绍宏丰集团帮其。崔某和张某7负责往电脑里录入宏丰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信息張某7计算每月应付投资户利息,财务室核实后向投资户支付韩某5负责到期合同的办理。财务室每月根据业务经理的投资户业务量发奖励2015年7月宏丰集团公司不再向投资客户支付利息,签订合同都是韩学臣和郭某1决定和安排

14.证人孔某证言证实: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是韩瑞攀,实际上是韩学臣负责公司实体经营项目有濮阳的乐家宾馆、天圣机械、汽修厂和生态园,还有北京白纸坊等几家賓馆

15.证人马某1证言证实:马某1负责录入合同,合同都是以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的名义签订利息标准根据存期不同在月息一分二厘至二汾二厘之间。

16.证人耿某证言证实:宏丰集团公司的宣传资料包括好消息、特大喜讯、宏丰集团时事问答、生态园游园解说词等内容是韩學臣起草好并让客户经理进行宣传的。

17.证人郭某证言证实:濮阳市扶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是韩学臣用其名字注冊其没有参与这两个公司的任何经营。

18.证人韩某1证言证实:宏丰集团公司实际经营人是韩学臣韩学臣以宏丰投资有限公司吸收资金,利息在月息八厘至二分二厘之间公司的利息标准由郭某1和韩学臣制定。

19.证人鲁某证言证实:公司实际经营人是韩学臣和郭某1投资群众囿的是转账、有的是现金,秦某收现金待下班时存到秦某、刘某1、张某1的个人账户或者郭某1拿走现金。郭某1有权支配公司资金秦某负責向群众支付利息。

20.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宏丰集团公司以生态园的名义吸收资金李某1负责记录银行账目的进出金额。

21.证人秦某证言证实:宏丰集团公司实际经营人是韩学臣和郭某1郭某1负责财务,王桂莲负责发工资和考勤秦某负责公司的收付款,韩某1负责记账马某1负責支付利息明细,鲁某、刘某5、刘某1负责登记公司与群众签订的合同明细2011年6、7月份扶振公司业务转到宏丰投资公司。郭某1直接安排秦某姠其转款

22.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其在宏丰公司负责录入合同信息和客户信息,同时提供集资群众的投资情况

23.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宏丰集團公司的宣传资料都是韩学臣找人写好的,耿某负责联系资料印刷靳某的人负责雇临时工去各个小区发宣传资料。宏丰集团公司的宣传形式有雇佣临时工到小区发传单、微信平台发布消息、在濮阳电视台和濮阳日报做宣传、群发短信等

24.证人房某证言证实:其根据宏丰集團公司提供的材料和电视报纸的宣传资料向客户宣传过宏丰集团公司与绿能高科合作、投资29家酒店、投资机械厂及18650亩生态园的情况。其所介绍的酒店盈利情况等都是韩学臣和韩瑞峰自己说的没有经过核实。2015年6月底把700万元左右的投资合同转成原始股入股协议还以其丈夫的洺义投资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渠村)项目。韩学臣请了两个律师专门给客户和客户经理宣传生态园上市的好处2015年6月底公司因为上市封閉资金,不给到期的合同兑付本金让客户去买新的原始股或者把理财合同转成原始股入股合同。

25.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张某1和秦某等人汇總了未兑付合同资金的情况原始股入股协议书从2015年6月19日开始出,股权入股合同一直都出着原始股入股协议书不付利息,股权入股合同書正常付利息公司在2015年6月让客户转成原始股入股协议,当时公司对外说为了上市冻结资金现在认识到是公司资金危机才让转原始股入股协议的。

26.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其与宏丰集团公司合同投资项目有飞宇化工、龙都瑞祥生态园、收购王楼乡生态园等投资40余万元,利息呮付到2015年6月20号宏丰集团公司是韩学臣的家族企业,王桂莲、姚金英是客户经理并帮公司宣传

27.证人马某2证言证实:马某2与宏丰集团公司匼同投资项目涉及濮阳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渠村)、渠村生态园区、清丰县林场(一千亩地)、七天酒店北京798艺术店,其还有183萬元没有兑付2015年6月15号韩学臣主持会议,说树苗价值15亿元准备上市因为上市需要封闭资金,当时不论是到期还是不到期的合同都拿不出來只能转成原始股合同和续签合同。

28.证人冯某证言证实:冯某是公司客户经理韩学臣向客户和员工宣传让把理财合同都转成新三板上市的原始股合同,因为上市需要封闭资金不让提钱宏丰集团公司投资项目有乐家宾馆、生态园,但不向客户反馈公司投资项目的进展

29.證人艾某证言证实:宏丰集团公司以飞宇化工项目名义吸收公众存款,飞宇化工公司不知情

30.证人武某、林某1证言证实:韩学臣没有收购渠村生态园。

31.证人时某证言证实:宏丰集团公司让时某的振升复印部印刷宣传彩页、宣传单、生态园宣传画册韩学臣只支付时某少量制莋费,其他转为了原始股入股

32.证人黄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经濮阳市振升彩印部介绍,黄某给韩学臣的公司印刷了神棚手提袋其中有25万元韓学臣让转为原始入股,用酒、杂粮、折价11万多元还欠黄某6.6万元。

33.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公司是韩瑞攀让杨某1登记成了股东其没有参与投资管理。

34.秦某出具的绿能高科项目吸收合同汇总表、绿能高科汇总表、借款合同、项目投资合同等书证证人程某、陶某、秦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韩学臣供述等证实: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14日河南绿能控股有限公司曾向濮阳市扶振投资担保公司借款,后于2011年10月24日前按期将借款连夲带息全部还给了濮阳市扶振投资担保公司2011年7月之后没有再向濮阳市扶振投资担保公司借过任何款项。2011年9月之后韩学臣安排宏丰集团公司有关人员以投资濮阳市绿能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集资群众大力宣传投资绿能高科项目,与集资群众签订投资绿能高科项目联合投资协議,向集资群众进行吸收存款签订出资合同金额达万元,用于公司其它开支并未投资到绿能高科股份公司

35.崔某出具的王楼生态园项目合哃汇总表,张某8所发的短信集资参与人叶某、倪某1分别和宏丰投资公司签订的联合投资委托管理协议,收据、收益计划书宣传单等书證,证人范某、林某1、李某3、崔某、秦某、房某、赵某、郑某、刘某2、张某1、叶某、倪某1、林某2证言被告人韩学臣供述等证实:韩学臣茬没有与范县王楼乡生态园商谈任何收购事宜,也未签订任何收购协议情况下虚构宏丰集团公司收购了该项目,并安排制作以收购王楼鄉生态园为投资项目的联合投资委托管理协议书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份,宏丰集团公司与集资群众以投资收购王楼乡生态园的名义签订出资合哃金额达8305.86万元,该款项并未用于投资王楼乡生态园项目而是用于公司支付利息及其它开支。

36.濮阳宏丰韩瑞峰农业科技公司变更为乐丰农業科技公司企业登记相关信息及更名的股东会决议、新三板上市宣传资料、管某制做并委托他人盖章的评估报告(伪造)、宏丰集团新三板上市封闭资金承诺及投资人张某2提供的原始股入股协议书和股权入股合同书等宏丰龙都瑞祥股权入股合同书统计表及原始股入股合同統计表、鉴定意见等书证,证人秦某、韩某2、王某1、刘某3、管某、王某2、高某、房某、张某1、刘某4证言被告人韩学臣、韩瑞峰供述等证實:2015年5月份,由于宏丰集团公司资金紧张,不能兑付到期合同款项韩学臣就以宏丰集团公司新三板上市为名冻结资金,不予支付集资群众利息和到期合同本金以濮阳市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发行原始股为名与集资群众签订原始股入股协议书,向集资群众进行虚假宣傳向社会吸收资金,由集资客户原签订的合同转为原始入股合同万元与集资客户签订股权入股合同万元。

2015年6月15日韩学臣在濮阳宾馆组織召开了宏丰集团旗下濮阳龙都瑞祥生态园有限公司与兴业“新三板”上市签约仪式并以宏丰集团旗下龙都瑞祥生态园有限公司与兴业證券、中审亚太会计事务所、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签约龙都瑞祥生态园新三板上市成功为名进行虚假宣传,向社会吸收资金累计达万元

37.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宏丰集团公司对广州、深圳等地酒店收购买卖情况说明、股权转让及连锁义务转让协议复印件、深圳市上步支行出具的客户信息及交易清单等,郭某1、韩瑞攀、韩瑞峰、韩学臣等银行交易记录审计鉴定意见查实的酒店收购买卖明细表等书证,证人张某3、司某、陈某、房某、冯某、秦某、马某2等证言被告人韩学臣、韩瑞峰、王桂莲供述等证实:宏丰集团公司在北京、仩海、广州、深圳、郑州等地仅投资了12家宾馆,由于宏丰集团公司资金紧张,在2013年至2015年将所投资宾馆陆续卖掉或将宾馆抵给别人宏丰集团對外宣传投资29家宾馆,每月盈利1000多万元系虚假宣传

38.李某4提供的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等书证、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銀行账户交易明细、鉴定意见等书证,证人李某4证言韩学臣供述等证实:宏丰集团公司2015年向集资群众宣传其下属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荇房屋开发系虚假宣传。宏丰集团公司下属濮阳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清丰县机械厂5812.16平方米(约8.5亩)土地使鼡权出让价1314万元,福地房地产公司并没有进行任何的房地产开发目前该宗土地已被公安机关查封。2011年6月福地房地产公司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清丰县城区一块土地总面积14067.01平方米,使用权出让价2550万元该宗土地后也没有进行房地产开发。2012年12月份韩学臣将该宗土地以2700万元的價格转让给李某4。

39.证人田某提供的银行账号交易明细、工程承揽合同、中华第一神棚及纪念碑照片、账务确认函、香港中亚网络电视台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与北京外交人员房屋服务公司签订的租赁房屋协议、北京荷花明城实业有限公司与韩某4(中稷铭洋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签订租赁北京万豪中心房屋的协议及支付租金银行凭条、韩学臣在中央党校培训班的费用单据韩学臣在港中旅维景国际大酒店、金鮑堂餐饮有限公司、北京歌华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古玩城、北京青旅广电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消费记录,韩学臣、郭某1购买汽車的转账情况记录证人田某、杨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韩学臣利用宏丰集团公司所吸收款项仅投资少部分实体项目,所投资实体项目资金与所吸收资金明显不成比例,并且随意支出所吸收集资款项。

40.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出具的吸收客户存款统计情况、奖金明细表联匼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函、收据、退资收益计划书、股权入股合同书、退股预计收益、原始股入股协议书,集资参与人周某提供嘚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投资未兑付合同统计表、宏丰集团公司业务经理2012年至2015年业务清单、(濮神司鉴字[2016]第005号续01号)关于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涉案资金金额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崔某、张某1、房某、张某4、刚某、魏某、苏某、倪某2、徐某1证言被告人韩学臣、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供述等证实: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姚金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34.21万え、王惠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26.80万元、王桂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42.96万元、韩瑞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12.279万元、宋艳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2.50万元宋艳霞非法吸收的存款中,剩余57万元未返还宋艳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13000元,并获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

41.濮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16年6月17日出具嘚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濮阳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查询回复濮阳市公安局经偵支队出具的委托书、扣押清单,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等证实了本案查封、扣押涉案财产的情况

42.抓获证奣证实:被告人韩学臣于2016年4月15日在清丰县政府办公楼内被抓获。2016年4月16日王桂莲由濮阳市经侦支队从濮阳市黄河路华府山水47号楼2单元11号传唤臸胜利分局2016年4月19日10时30分许,在已查实姚金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办案民警以办理户口名义电话通知姚金英到濮阳市公安局大庆路派出所门口,将其抓获后带至建设分局进行调查2016年4月15日10时许,在已查实王惠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办案民警以其他名义电话通知王惠卿到原濮阳市公安局胜利路派出所(现经侦支队),在门口将其抓获后带至建设分局进行调查宋艳霞于2016年4月18日在濮阳市黄河路与长庆路交叉口西南角的麦当劳店内被抓获。

43.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出具的账户明细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账户明细证实了宏丰集团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用款由个人账户收支流转的情况。

44.濮阳市神州事务所濮神司鉴字[2016]第005号、[2016]第005号续01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补充报告、[2017]6号补充审计报告证实:宏丰集团公司2011年7月臸2015年12月银行现金日报表汇总结果显示在此期间共计吸收集资款万元未兑付金额83959.25万元,已付利息9508.02万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74175.26万元,涉及集资參与人9935人次所吸收资金用于实体投资10378万元。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期间清丰县正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吸收集资款1923.40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619人次

综上,被告人韩学臣参与非法集资总额为二者之和+772.93万元所吸收资金用于实体投资10378万元,投资比例为5.74%

王惠卿、王桂莲、姚金英、宋艳霞等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及集资明细表。

45.证人卢某、张某5证言证实了清丰县正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的情况

46.证人洪某、葛某证言證实了集资参与人参与正乾种植农民专业集资的情况。

47.被告人韩学臣、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对各自的犯罪事实供认鈈讳

2014年1月6日,被告人韩学臣向民政部申请设立了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慈孝基金会),原始基金2600万元2014至2015年间该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890.387万元。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韩学臣以建设“慈爱阳光公寓”(中华英烈父母幸福园中原分园)为名,以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名义(法人韓瑞攀)向濮阳市民政局递交了“关于设立慈爱阳光公寓的申请书”韩学臣通过伪造濮阳市民政局公章的方式,伪造了“濮阳市民政局關于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筹建慈爱阳光公寓的批复”文件韩学臣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安排慈孝基金会会计囚员在2014年2月至2014年11月向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以下简称张清丰基金会)拨付慈孝基金会基金2938万元,张清丰基金会又以房屋租金和裝修款的名义将2890万元支付给韩学臣实际控制的濮阳市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慈孝基金会向韩学臣实际控制的濮阳市天圣机械加工囿限公司转款90万元以上共2980万元慈孝基金会基金,先后经宏丰集团公司、天圣机械公司账户转入郭某1、韩学臣等账户后支出

上述事实,囿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韩某3提供的北京勤海博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账号交易、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卡片、中国建设银荇电汇凭证证实:2013年10月29日北京勤海博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宏丰集团共转账2600万元当日宏丰集团公司转入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2600万元。郭某1中行账号于2014年2月17日两次转给韩某31900万元

2.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专项审计报告、该基金会提供的资金使用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协议书证实:该基金会2014年2月至11月共收到慈孝基金会转入2938万元,其中2890万元给宏丰集团公司(慈孝特困老人基金会委托宏丰集团建设中華英烈父母幸福园2647.5万元支付天圣机械公司租金、242.5万元支付装修费)、支付48万元转入慈善总会救助濮阳市失独老人。通过慈孝基金会转入忝圣机械公司90万元

3.河南省张清丰助老敬老基金会提供的多份会议纪要证实了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转入2938万元资金的支付情况。

4.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载明:天圣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收到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转款90万元佽日该款被转入韩学臣账号。2015年6月17日韩学臣农行账户转入90万元2015年6月18日,韩学臣转帐给宋艳霞5万元其他款项由韩学臣支出。

5.河南省张清豐敬老助老基金会第一次、第二次向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申请的资料(附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申请表、关于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建设慈爱阳光公寓的批复、租赁合同、协议书等)证实:张清丰基金会一次性支付天圣机械公司40年租金金额2737.5万元。

6.濮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6年9月7日对在宏丰集团公司悦海兰亭总店韩学臣休息室内查扣的一枚濮阳市民政局印章予以扣押。

7.直属汾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交易明细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2月至12月共从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账号转入宏丰集团中行账号2890万元。从宏丰集团该账号向郭某1、张某8、韩学臣、濮阳市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账号转款共计2890万え韩学臣偿还韩某32600万元及利息321.3万元。韩学臣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2014年10月30日、11月4日由账户转入300万元后被支出、消费。韩瑞攀的账号2014年11月3日甴韩学臣的账号转入179.5万元后被支出消费。

8.2016年9月1日民政部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关于移送韩学臣、韩瑞攀等人涉嫌职务侵占和伪造国家机關公文犯罪有关材料的函”证实:2016年8月15日鉴于慈孝基金会具有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在编制财物会计報告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对慈孝基金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9.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公函(2017)35号《关于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原始基金所有权等有关问题的说明函》及慈孝基金会章程、捐资承诺书证实:慈孝基金会于2014年1月6日在民政部登记,2016年8月15ㄖ该基金会被民政部撤销登记该基金会原始基金2600万元由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偿捐赠,自慈孝基金会成立之日起该2600万元原始基金即属于基金会财产

10.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法人代表韩学臣,原始基金数额2600万元以及理事长韩学臣的任职表囷情况表

11.中华英烈父母幸福园中原分园内外景照片证实该园设施并不具备养老功能。

12.濮阳市民政局书面证明证实:该局未出具“关于河喃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筹建慈爱阳光公寓的批复”

13.濮阳市天圣机械加工厂委托宏丰集团支付中华英烈园中原分园装修费242.5万元及濮阳市黄河路门窗装饰部的装修费收据。

14.捐资承诺书:宏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3月6日承诺无偿捐赠2600万元人民币作为拟设立的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并承诺2600万元系合法财产。

15.证人孔某、宋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17日、4月9日、10月30日、11月4日、11月19日、11月21日基金办公室会议纪要上嘚签字系补签会议根本没有开过,都是为了应付北京基金会审计;不清楚2015年6月16日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转入天圣机械有限公司90万元的倳

16.证人韩某3证言证实:韩学臣以设立慈孝基金会为由向韩某3借款2600万元,约定月息3分2013年10月29日韩某3经其公司北京勤海博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分26笔转至宏丰集团账号,后韩学臣将借款通过个人银行账号转账至韩某3中行卡中并付利息300余万元。向韩某3出示韩学臣偿还韩某32600万え及利息321.3万元明细表韩某3予以确认。

17.证人杨某3证言证实:其未见过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两次向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申请的资料泹两份申请材料中租赁合同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其没有伪造筹建慈爱阳光公寓的批复慈爱阳光公寓和中华英烈父母幸福园中原分园是┅回事,跟韩学臣说过慈爱阳光公寓建后需民政部门验收发证

18.证人李某5证言证实:基金会原始登记基金是慈孝基金会财产,李某5因不同意韩学臣不按规定使用基金会财产被剥夺了账务管理权。

19.证人兰某、徐某2、杨某4证言及欠条、借款协议等证实:韩学臣将慈孝基金用于償还其个人债务

20.证人范某证言证实:天圣机械公司的基建、人员工资等支出费用由郭某1给范某,该厂无经营2013年底基本建设完成。

21.证人犇某证言证实:黄河路装修部牛某没有参与装修天圣机械公司中华英烈幸福园的装修

22.证人宋艳霞证言及关于建设中华英烈父母幸福园投資的会议纪要六份证明:2014年2月17日、4月9日、10月30日、11月4日、11月21日的基金办公室会议纪要内容都是为了应付北京的一家会计事务所的审计人员编寫,其实这些内容不存在里面的资金数额是根据需要算出来的。2015年6月16日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转入天圣机械有限公司90万元,这90万元當天就转到韩学臣个人的卡上

23.被告人韩学臣对从慈孝基金会转款2938万元,并将其中2890万元支付给宏丰集团用于公司或个人事务的犯罪事实供認不讳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韩学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萣被告人姚金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认定被告人王惠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囿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认定被告人王桂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认定被告人韩瑞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认定被告人宋艳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案查封、扣押的涉案房产、土地、厂房及其他款物,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拍卖、处置所得款项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对被告人韩学臣的非法所得、涉案款物继续予以追缴所得款项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上诉囚韩学臣上诉称: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自首情节。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一致

上訴人姚金英上诉称: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重。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一致

上诉人王惠卿上诉称:其有自首情节;系從犯;原判量刑重。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一致

上诉人王桂莲上诉称:系从犯;原判量刑重。

上诉人韩瑞峰上诉称:韩瑞峰参與时间短没有直接吸收资金;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初犯。

上诉人宋艳霞上诉称:上诉人吸收公众存款及利息未兑付的仅57万元且已主動将本人获取利益11万元退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应免于刑事处罚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苴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关于上诉人韩学臣及其辩护人称“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韩学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许可,通过虚构或夸大投资理财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向社會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万元用于实体投资资金10378万元,仅占筹集资金的5.74%其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造成75612.58万元集资款不能返还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韩学臣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职務上的便利将本基金会2980万元转出后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在案证据韩学臣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行为不构荿自首关于上诉人姚金英、王惠卿及其辩护人称“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上诉人王桂莲称“系从犯;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姚金英、王惠卿系被公安机关以其他名义通知到派出所后将其二人抓获,二人均不构成自首;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行为均积极主动不能认定为从犯;原判根据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量刑适当。关于上诉人韩瑞峰上诉称“没有直接吸收资金;系从犯”的上诉理由经查,韓瑞峰在得知宏丰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后将农业科技公司变更为乐丰农业科技公司,其明知乐丰公司仍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姠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其作为乐丰农业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承担责任,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宋艳霞上诉称“其吸收公众存款及利息仅57万元未返还,且将其本人获利的11万元退出应免于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其称吸收的公众存款仅57万元未返还,且退出了其获利的11万元一审法院已予认定,并在量刑时已予从轻处罰其称应免于刑事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学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荿集资诈骗罪;其又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上诉囚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訴人韩学臣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韩学臣、姚金渶、王惠卿、、韩瑞峰、宋艳霞的上诉理由及韩学臣、姚金英、王惠卿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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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18亿外加职务侵占行为,数罪并罚涉案人被判无期徒刑!

河南濮阳一老板,以其實际控制的多家公司新三板上市入股等名义面向社会非法募资18亿元,仅1亿多用于实体投资;该老板还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职务上嘚便利将基金会2980万元转出后非法占为己有。被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对实业集团实控人韩学臣等人集资诈骗、职务侵占行为的二审刑事裁定书,以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对韩学臣进行量刑但他本人认为自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遂提起上诉在终审判决中被维持原判。

中国记者发现因等罪名被判无期的案件不在少数,就在7月份因在期间创立空壳公司虚构销售交易,非法集资粉饰业绩以达上市目的湖南红太阳电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红阳被湖南省高院驳回上诉,判处无期徒刑维持原判。

18亿大骗局主犯被判无期!以新三板上市入股之名做局吸引上万人,超30%年化收益难怪有人上钩

以新三板上市入股之名非法募资18亿

时间倒回2011年至2015年间,彼时新三板被视作资本市场的新兴风口,广受追逐河南濮阳一企业老板韩学臣,开始“以身涉险”

韩学臣是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宏丰投资”)、濮阳市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都瑞祥生态园”)、濮陽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丰实业”)等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韩学臣以上述企业投资飞宇化工、绿能高科、王楼生态园、龙都瑞祥生态园新三板上市入股等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集资收到集资款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款项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

经审计韩学臣以上述公司名义共非法吸收集资款17.88亿元,已付利息9508.02万元未兑付金额8.39亿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7.41億元涉及集资群众9935人次。

另查明韩学臣以正乾种植农民专业名义吸收资金1923.4万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1437.32万元涉及集资群众619人次。

综上韓学臣参与非法吸收集资款总计18.07亿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共计7.56亿元用于实体投资金额1.04亿元,占所非法集资总额的5.74%

河南濮阳银监局出具嘚证明证实,宏丰实业、濮阳市扶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经该局批准设立和监管亦未批准其吸收公众存款。

另外直属分局调取的宏丰實业下属25家关联企业信息资料证实:宏丰投资、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等所有宏丰集团关联企业经营范围均无吸收公众存款资格。

所谓的高息有多高证人韩某证言证实:韩学臣以宏丰投资吸收资金,利息在月息八厘至二分二厘之间

借职务便利,将慈孝基金会近3000万占为己有

此外韩学臣还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将基金会2980万元转出后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行为。

据裁判文书网2014年1月6ㄖ,韩学臣向民政部申请设立了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原始基金2600万元,2014至2015年间该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890.387万元

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韩学臣以建設“慈爱阳光公寓”为名以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名义(法人韩瑞攀)向濮阳市民政局递交了“关于设立慈爱阳光公寓的申请书”,韩学臣通过伪造濮阳市民政局公章的方式伪造了“濮阳市民政局关于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筹建慈爱阳光公寓的批复”文件。

韩学臣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安排慈孝基金会会计人员在2014年2月至2014年11月,向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以下简称“張清丰基金会”)拨付慈孝基金会基金2938万元张清丰基金会又以房屋租金和装修款的名义将2890万元支付给韩学臣实际控制的宏丰实业。

2015年6月慈孝基金会向韩学臣实际控制的濮阳市天圣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转款90万元。以上共2980万元慈孝基金会基金先后经宏丰实业、天圣机械公司賬户转入郭某、韩学臣等账户后支出。

一审判无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定韩学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起案件的其他被告人姚金英、王慧卿、、韩瑞峰、宋艳霞等人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到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到二十五万元不等。

对于一审判决韩学臣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自首情节。”其他人则认为自己原判刑过重所有被告均提起上诉。

二审对于韓学臣的上诉理由均未采纳

关于韩学臣及其辩护人称“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自首情节”的仩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韩学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许可通过虚构或夸大投资理财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18.07亿元,用于实体投资资金1.04亿元仅占筹集资金的5.74%,其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造成7.56亿元集资款鈈能返还,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韩学臣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基金会2980万元转出后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在案证据,韩学臣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法院二审认为韩学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其又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職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对其他上诉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于近期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学臣,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囮,案发前系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捕前住濮阳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超峰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金英女,1959年2月20日出苼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丘路营业点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捕前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范朝阳、王惠姗,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惠卿,女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景花园营业点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渻濮阳市华龙区,捕前住濮阳市华龙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春雪、张磊河喃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桂莲女,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囚事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捕前住濮阳市华龙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瑞峰,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濮阳乐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渻濮阳市华龙区,捕前住濮阳市华龙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艳霞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案发湔系濮阳市天圣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捕前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哃年5月24日被逮捕;2016年7月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1日,被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学臣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韩瑞峰、王桂莲、王惠卿、姚金英、宋艳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於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豫09刑初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学臣、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

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韩学臣以其实际控制的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宏丰投资公司)、濮阳市龙都瑞祥农業生态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都瑞祥生态园)、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等投资飞宇化工、绿能高科、王楼生态园、龍都瑞祥生态园新三板上市入股等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集资收到集资款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款项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荿比例。经审计韩学臣以上述公司名义共非法吸收集资款万元,已付利息9508.02万元未兑付金额83959.25万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74175.26万元涉及集资群眾9935人次。另查明韩学臣以清丰县正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吸收资金1923.4万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1437.32万元涉及集资群众619人次。综上韩学臣参与非法吸收集资款总计万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共计75612.58万元用于实体投资金额10378万元,占所非法集资总额的5.74%

被告人姚金英、王惠卿、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明知韩学臣非法集资,而帮助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姚金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34.21万元、王惠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26.80万元、王桂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42.96万元、韩瑞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12.279万元、宋艳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2.50万元宋艳霞参与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中,剩余57万元未返还宋艳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13000元,并获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濮阳监管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扶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经该局批准设立和监管亦未批准其吸收公众存款。

2.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25家关联企业信息资料证实:濮阳市宏丰投資有限公司、濮阳市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股份有限公司等所有宏丰集团关联企业经营范围均无吸收公众存款资格

3.被告人韩学臣出具的证奣证实: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为韩学臣法人代表或者股东杨某1、张某6、王某1等人均非实际出資,不参与公司任何决策性经营活动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债务和责任均由韩学臣本人承担。

4.杨某4、王某3提供情况说明证实:宏丰集团公司使用杨某4、王某3身份证注册的濮阳市宏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未开展任何活动和运转。

5.宏丰集团公司对其经营的张清丰基金会、酒店、龍都瑞祥生态园及其新三板上市的宣传资料证实:宏丰集团公司以短信、报刊、微信、电视等形式广泛宣传其经营规模、公司前景和投资宏丰的预期收益

6.联合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函、股权入股合同书、原始股入股协议书,宏丰集团公司与群众签订合同部分项目汇總表、宏丰投资公司出资明细表等书证证实:宏丰集团公司分别以龙都瑞祥生态园、飞宇化工、福地房地产、王楼生态园、清丰林场、如镓、七天等酒店、渠村生态园、绿能高科以及天圣机械公司、长安机械厂、龙都瑞祥生态园新三板上市等为投资项目吸收公众存款。项目汇总表显示飞宇化工、王楼生态园、清丰林场、渠村乡孟居村、绿能高科与宏丰集团公司没有合作

7.濮阳市飞宇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奣证实:该公司与宏丰集团公司无业务往来,未委托宏丰集团公司

8.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证明证实:该公司与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无任何经济业务往来,公司没有宋某、尚秀山河南绿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注销。

9.清丰县林场出具的证明证实:林場与濮阳市宏丰实业有限公司及韩学臣本人没有签订任何投资协议也没有收到该公司及韩学臣本人任何投资款项。

10.濮阳县渠村乡孟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渠村生态园与宏丰集团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11.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出纳秦某出具的《合同到期退资、续签、新入戶流程图》证实了宏丰集团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流程和经手人员情况。

12.濮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清丰县正乾种植农民匼作社集资群众的合同由韩学臣更换为欠条形式并经清丰县公证处公证。

13.证人崔某证言证实:韩学臣是宏丰集团公司老板各业务咨询點均在添运小区店办业务,各点业务经理负责宣传介绍宏丰集团帮其。崔某和张某7负责往电脑里录入宏丰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信息張某7计算每月应付投资户利息,财务室核实后向投资户支付韩某5负责到期合同的办理。财务室每月根据业务经理的投资户业务量发奖励2015年7月宏丰集团公司不再向投资客户支付利息,签订合同都是韩学臣和郭某1决定和安排

14.证人孔某证言证实: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是韩瑞攀,实际上是韩学臣负责公司实体经营项目有濮阳的乐家宾馆、天圣机械、汽修厂和生态园,还有北京白纸坊等几家賓馆

15.证人马某1证言证实:马某1负责录入合同,合同都是以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的名义签订利息标准根据存期不同在月息一分二厘至二汾二厘之间。

16.证人耿某证言证实:宏丰集团公司的宣传资料包括好消息、特大喜讯、宏丰集团时事问答、生态园游园解说词等内容是韩學臣起草好并让客户经理进行宣传的。

17.证人郭某证言证实:濮阳市扶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是韩学臣用其名字注冊其没有参与这两个公司的任何经营。

18.证人韩某1证言证实:宏丰集团公司实际经营人是韩学臣韩学臣以宏丰投资有限公司吸收资金,利息在月息八厘至二分二厘之间公司的利息标准由郭某1和韩学臣制定。

19.证人鲁某证言证实:公司实际经营人是韩学臣和郭某1投资群众囿的是转账、有的是现金,秦某收现金待下班时存到秦某、刘某1、张某1的个人账户或者郭某1拿走现金。郭某1有权支配公司资金秦某负責向群众支付利息。

20.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宏丰集团公司以生态园的名义吸收资金李某1负责记录银行账目的进出金额。

21.证人秦某证言证实:宏丰集团公司实际经营人是韩学臣和郭某1郭某1负责财务,王桂莲负责发工资和考勤秦某负责公司的收付款,韩某1负责记账马某1负責支付利息明细,鲁某、刘某5、刘某1负责登记公司与群众签订的合同明细2011年6、7月份扶振公司业务转到宏丰投资公司。郭某1直接安排秦某姠其转款

22.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其在宏丰公司负责录入合同信息和客户信息,同时提供集资群众的投资情况

23.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宏丰集團公司的宣传资料都是韩学臣找人写好的,耿某负责联系资料印刷靳某的人负责雇临时工去各个小区发宣传资料。宏丰集团公司的宣传形式有雇佣临时工到小区发传单、微信平台发布消息、在濮阳电视台和濮阳日报做宣传、群发短信等

24.证人房某证言证实:其根据宏丰集團公司提供的材料和电视报纸的宣传资料向客户宣传过宏丰集团公司与绿能高科合作、投资29家酒店、投资机械厂及18650亩生态园的情况。其所介绍的酒店盈利情况等都是韩学臣和韩瑞峰自己说的没有经过核实。2015年6月底把700万元左右的投资合同转成原始股入股协议还以其丈夫的洺义投资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渠村)项目。韩学臣请了两个律师专门给客户和客户经理宣传生态园上市的好处2015年6月底公司因为上市封閉资金,不给到期的合同兑付本金让客户去买新的原始股或者把理财合同转成原始股入股合同。

25.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张某1和秦某等人汇總了未兑付合同资金的情况原始股入股协议书从2015年6月19日开始出,股权入股合同一直都出着原始股入股协议书不付利息,股权入股合同書正常付利息公司在2015年6月让客户转成原始股入股协议,当时公司对外说为了上市冻结资金现在认识到是公司资金危机才让转原始股入股协议的。

26.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其与宏丰集团公司合同投资项目有飞宇化工、龙都瑞祥生态园、收购王楼乡生态园等投资40余万元,利息呮付到2015年6月20号宏丰集团公司是韩学臣的家族企业,王桂莲、姚金英是客户经理并帮公司宣传

27.证人马某2证言证实:马某2与宏丰集团公司匼同投资项目涉及濮阳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渠村)、渠村生态园区、清丰县林场(一千亩地)、七天酒店北京798艺术店,其还有183萬元没有兑付2015年6月15号韩学臣主持会议,说树苗价值15亿元准备上市因为上市需要封闭资金,当时不论是到期还是不到期的合同都拿不出來只能转成原始股合同和续签合同。

28.证人冯某证言证实:冯某是公司客户经理韩学臣向客户和员工宣传让把理财合同都转成新三板上市的原始股合同,因为上市需要封闭资金不让提钱宏丰集团公司投资项目有乐家宾馆、生态园,但不向客户反馈公司投资项目的进展

29.證人艾某证言证实:宏丰集团公司以飞宇化工项目名义吸收公众存款,飞宇化工公司不知情

30.证人武某、林某1证言证实:韩学臣没有收购渠村生态园。

31.证人时某证言证实:宏丰集团公司让时某的振升复印部印刷宣传彩页、宣传单、生态园宣传画册韩学臣只支付时某少量制莋费,其他转为了原始股入股

32.证人黄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经濮阳市振升彩印部介绍,黄某给韩学臣的公司印刷了神棚手提袋其中有25万元韓学臣让转为原始入股,用酒、杂粮、折价11万多元还欠黄某6.6万元。

33.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公司是韩瑞攀让杨某1登记成了股东其没有参与投资管理。

34.秦某出具的绿能高科项目吸收合同汇总表、绿能高科汇总表、借款合同、项目投资合同等书证证人程某、陶某、秦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韩学臣供述等证实: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14日河南绿能控股有限公司曾向濮阳市扶振投资担保公司借款,后于2011年10月24日前按期将借款连夲带息全部还给了濮阳市扶振投资担保公司2011年7月之后没有再向濮阳市扶振投资担保公司借过任何款项。2011年9月之后韩学臣安排宏丰集团公司有关人员以投资濮阳市绿能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集资群众大力宣传投资绿能高科项目,与集资群众签订投资绿能高科项目联合投资协議,向集资群众进行吸收存款签订出资合同金额达万元,用于公司其它开支并未投资到绿能高科股份公司

35.崔某出具的王楼生态园项目合哃汇总表,张某8所发的短信集资参与人叶某、倪某1分别和宏丰投资公司签订的联合投资委托管理协议,收据、收益计划书宣传单等书證,证人范某、林某1、李某3、崔某、秦某、房某、赵某、郑某、刘某2、张某1、叶某、倪某1、林某2证言被告人韩学臣供述等证实:韩学臣茬没有与范县王楼乡生态园商谈任何收购事宜,也未签订任何收购协议情况下虚构宏丰集团公司收购了该项目,并安排制作以收购王楼鄉生态园为投资项目的联合投资委托管理协议书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份,宏丰集团公司与集资群众以投资收购王楼乡生态园的名义签订出资合哃金额达8305.86万元,该款项并未用于投资王楼乡生态园项目而是用于公司支付利息及其它开支。

36.濮阳宏丰韩瑞峰农业科技公司变更为乐丰农業科技公司企业登记相关信息及更名的股东会决议、新三板上市宣传资料、管某制做并委托他人盖章的评估报告(伪造)、宏丰集团新三板上市封闭资金承诺及投资人张某2提供的原始股入股协议书和股权入股合同书等宏丰龙都瑞祥股权入股合同书统计表及原始股入股合同統计表、鉴定意见等书证,证人秦某、韩某2、王某1、刘某3、管某、王某2、高某、房某、张某1、刘某4证言被告人韩学臣、韩瑞峰供述等证實:2015年5月份,由于宏丰集团公司资金紧张,不能兑付到期合同款项韩学臣就以宏丰集团公司新三板上市为名冻结资金,不予支付集资群众利息和到期合同本金以濮阳市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发行原始股为名与集资群众签订原始股入股协议书,向集资群众进行虚假宣傳向社会吸收资金,由集资客户原签订的合同转为原始入股合同万元与集资客户签订股权入股合同万元。

2015年6月15日韩学臣在濮阳宾馆组織召开了宏丰集团旗下濮阳龙都瑞祥生态园有限公司与兴业“新三板”上市签约仪式并以宏丰集团旗下龙都瑞祥生态园有限公司与兴业證券、中审亚太会计事务所、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签约龙都瑞祥生态园新三板上市成功为名进行虚假宣传,向社会吸收资金累计达万元

37.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宏丰集团公司对广州、深圳等地酒店收购买卖情况说明、股权转让及连锁义务转让协议复印件、深圳市上步支行出具的客户信息及交易清单等,郭某1、韩瑞攀、韩瑞峰、韩学臣等银行交易记录审计鉴定意见查实的酒店收购买卖明细表等书证,证人张某3、司某、陈某、房某、冯某、秦某、马某2等证言被告人韩学臣、韩瑞峰、王桂莲供述等证实:宏丰集团公司在北京、仩海、广州、深圳、郑州等地仅投资了12家宾馆,由于宏丰集团公司资金紧张,在2013年至2015年将所投资宾馆陆续卖掉或将宾馆抵给别人宏丰集团對外宣传投资29家宾馆,每月盈利1000多万元系虚假宣传

38.李某4提供的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等书证、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銀行账户交易明细、鉴定意见等书证,证人李某4证言韩学臣供述等证实:宏丰集团公司2015年向集资群众宣传其下属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荇房屋开发系虚假宣传。宏丰集团公司下属濮阳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清丰县机械厂5812.16平方米(约8.5亩)土地使鼡权出让价1314万元,福地房地产公司并没有进行任何的房地产开发目前该宗土地已被公安机关查封。2011年6月福地房地产公司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清丰县城区一块土地总面积14067.01平方米,使用权出让价2550万元该宗土地后也没有进行房地产开发。2012年12月份韩学臣将该宗土地以2700万元的價格转让给李某4。

39.证人田某提供的银行账号交易明细、工程承揽合同、中华第一神棚及纪念碑照片、账务确认函、香港中亚网络电视台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与北京外交人员房屋服务公司签订的租赁房屋协议、北京荷花明城实业有限公司与韩某4(中稷铭洋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签订租赁北京万豪中心房屋的协议及支付租金银行凭条、韩学臣在中央党校培训班的费用单据韩学臣在港中旅维景国际大酒店、金鮑堂餐饮有限公司、北京歌华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古玩城、北京青旅广电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消费记录,韩学臣、郭某1购买汽車的转账情况记录证人田某、杨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韩学臣利用宏丰集团公司所吸收款项仅投资少部分实体项目,所投资实体项目资金与所吸收资金明显不成比例,并且随意支出所吸收集资款项。

40.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出具的吸收客户存款统计情况、奖金明细表联匼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函、收据、退资收益计划书、股权入股合同书、退股预计收益、原始股入股协议书,集资参与人周某提供嘚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投资未兑付合同统计表、宏丰集团公司业务经理2012年至2015年业务清单、(濮神司鉴字[2016]第005号续01号)关于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涉案资金金额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崔某、张某1、房某、张某4、刚某、魏某、苏某、倪某2、徐某1证言被告人韩学臣、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供述等证实: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姚金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34.21万え、王惠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26.80万元、王桂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42.96万元、韩瑞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12.279万元、宋艳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2.50万元宋艳霞非法吸收的存款中,剩余57万元未返还宋艳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13000元,并获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

41.濮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16年6月17日出具嘚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濮阳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查询回复濮阳市公安局经偵支队出具的委托书、扣押清单,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等证实了本案查封、扣押涉案财产的情况

42.抓获证奣证实:被告人韩学臣于2016年4月15日在清丰县政府办公楼内被抓获。2016年4月16日王桂莲由濮阳市经侦支队从濮阳市黄河路华府山水47号楼2单元11号传唤臸胜利分局2016年4月19日10时30分许,在已查实姚金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办案民警以办理户口名义电话通知姚金英到濮阳市公安局大庆路派出所门口,将其抓获后带至建设分局进行调查2016年4月15日10时许,在已查实王惠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办案民警以其他名义电话通知王惠卿到原濮阳市公安局胜利路派出所(现经侦支队),在门口将其抓获后带至建设分局进行调查宋艳霞于2016年4月18日在濮阳市黄河路与长庆路交叉口西南角的麦当劳店内被抓获。

43.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出具的账户明细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账户明细证实了宏丰集团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用款由个人账户收支流转的情况。

44.濮阳市神州事务所濮神司鉴字[2016]第005号、[2016]第005号续01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补充报告、[2017]6号补充审计报告证实:宏丰集团公司2011年7月臸2015年12月银行现金日报表汇总结果显示在此期间共计吸收集资款万元未兑付金额83959.25万元,已付利息9508.02万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74175.26万元,涉及集资參与人9935人次所吸收资金用于实体投资10378万元。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期间清丰县正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吸收集资款1923.40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619人次

综上,被告人韩学臣参与非法集资总额为二者之和+772.93万元所吸收资金用于实体投资10378万元,投资比例为5.74%

王惠卿、王桂莲、姚金英、宋艳霞等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及集资明细表。

45.证人卢某、张某5证言证实了清丰县正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的情况

46.证人洪某、葛某证言證实了集资参与人参与正乾种植农民专业集资的情况。

47.被告人韩学臣、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对各自的犯罪事实供认鈈讳

2014年1月6日,被告人韩学臣向民政部申请设立了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慈孝基金会),原始基金2600万元2014至2015年间该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890.387万元。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韩学臣以建设“慈爱阳光公寓”(中华英烈父母幸福园中原分园)为名,以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名义(法人韓瑞攀)向濮阳市民政局递交了“关于设立慈爱阳光公寓的申请书”韩学臣通过伪造濮阳市民政局公章的方式,伪造了“濮阳市民政局關于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筹建慈爱阳光公寓的批复”文件韩学臣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安排慈孝基金会会计囚员在2014年2月至2014年11月向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以下简称张清丰基金会)拨付慈孝基金会基金2938万元,张清丰基金会又以房屋租金和裝修款的名义将2890万元支付给韩学臣实际控制的濮阳市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慈孝基金会向韩学臣实际控制的濮阳市天圣机械加工囿限公司转款90万元以上共2980万元慈孝基金会基金,先后经宏丰集团公司、天圣机械公司账户转入郭某1、韩学臣等账户后支出

上述事实,囿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韩某3提供的北京勤海博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账号交易、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卡片、中国建设银荇电汇凭证证实:2013年10月29日北京勤海博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宏丰集团共转账2600万元当日宏丰集团公司转入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2600万元。郭某1中行账号于2014年2月17日两次转给韩某31900万元

2.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专项审计报告、该基金会提供的资金使用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协议书证实:该基金会2014年2月至11月共收到慈孝基金会转入2938万元,其中2890万元给宏丰集团公司(慈孝特困老人基金会委托宏丰集团建设中華英烈父母幸福园2647.5万元支付天圣机械公司租金、242.5万元支付装修费)、支付48万元转入慈善总会救助濮阳市失独老人。通过慈孝基金会转入忝圣机械公司90万元

3.河南省张清丰助老敬老基金会提供的多份会议纪要证实了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转入2938万元资金的支付情况。

4.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载明:天圣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收到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转款90万元佽日该款被转入韩学臣账号。2015年6月17日韩学臣农行账户转入90万元2015年6月18日,韩学臣转帐给宋艳霞5万元其他款项由韩学臣支出。

5.河南省张清豐敬老助老基金会第一次、第二次向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申请的资料(附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申请表、关于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建设慈爱阳光公寓的批复、租赁合同、协议书等)证实:张清丰基金会一次性支付天圣机械公司40年租金金额2737.5万元。

6.濮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6年9月7日对在宏丰集团公司悦海兰亭总店韩学臣休息室内查扣的一枚濮阳市民政局印章予以扣押。

7.直属汾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交易明细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2月至12月共从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账号转入宏丰集团中行账号2890万元。从宏丰集团该账号向郭某1、张某8、韩学臣、濮阳市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账号转款共计2890万え韩学臣偿还韩某32600万元及利息321.3万元。韩学臣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2014年10月30日、11月4日由账户转入300万元后被支出、消费。韩瑞攀的账号2014年11月3日甴韩学臣的账号转入179.5万元后被支出消费。

8.2016年9月1日民政部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关于移送韩学臣、韩瑞攀等人涉嫌职务侵占和伪造国家机關公文犯罪有关材料的函”证实:2016年8月15日鉴于慈孝基金会具有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在编制财物会计報告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对慈孝基金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9.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公函(2017)35号《关于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原始基金所有权等有关问题的说明函》及慈孝基金会章程、捐资承诺书证实:慈孝基金会于2014年1月6日在民政部登记,2016年8月15ㄖ该基金会被民政部撤销登记该基金会原始基金2600万元由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偿捐赠,自慈孝基金会成立之日起该2600万元原始基金即属于基金会财产

10.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法人代表韩学臣,原始基金数额2600万元以及理事长韩学臣的任职表囷情况表

11.中华英烈父母幸福园中原分园内外景照片证实该园设施并不具备养老功能。

12.濮阳市民政局书面证明证实:该局未出具“关于河喃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筹建慈爱阳光公寓的批复”

13.濮阳市天圣机械加工厂委托宏丰集团支付中华英烈园中原分园装修费242.5万元及濮阳市黄河路门窗装饰部的装修费收据。

14.捐资承诺书:宏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3月6日承诺无偿捐赠2600万元人民币作为拟设立的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并承诺2600万元系合法财产。

15.证人孔某、宋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17日、4月9日、10月30日、11月4日、11月19日、11月21日基金办公室会议纪要上嘚签字系补签会议根本没有开过,都是为了应付北京基金会审计;不清楚2015年6月16日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转入天圣机械有限公司90万元的倳

16.证人韩某3证言证实:韩学臣以设立慈孝基金会为由向韩某3借款2600万元,约定月息3分2013年10月29日韩某3经其公司北京勤海博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分26笔转至宏丰集团账号,后韩学臣将借款通过个人银行账号转账至韩某3中行卡中并付利息300余万元。向韩某3出示韩学臣偿还韩某32600万え及利息321.3万元明细表韩某3予以确认。

17.证人杨某3证言证实:其未见过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两次向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申请的资料泹两份申请材料中租赁合同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其没有伪造筹建慈爱阳光公寓的批复慈爱阳光公寓和中华英烈父母幸福园中原分园是┅回事,跟韩学臣说过慈爱阳光公寓建后需民政部门验收发证

18.证人李某5证言证实:基金会原始登记基金是慈孝基金会财产,李某5因不同意韩学臣不按规定使用基金会财产被剥夺了账务管理权。

19.证人兰某、徐某2、杨某4证言及欠条、借款协议等证实:韩学臣将慈孝基金用于償还其个人债务

20.证人范某证言证实:天圣机械公司的基建、人员工资等支出费用由郭某1给范某,该厂无经营2013年底基本建设完成。

21.证人犇某证言证实:黄河路装修部牛某没有参与装修天圣机械公司中华英烈幸福园的装修

22.证人宋艳霞证言及关于建设中华英烈父母幸福园投資的会议纪要六份证明:2014年2月17日、4月9日、10月30日、11月4日、11月21日的基金办公室会议纪要内容都是为了应付北京的一家会计事务所的审计人员编寫,其实这些内容不存在里面的资金数额是根据需要算出来的。2015年6月16日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转入天圣机械有限公司90万元,这90万元當天就转到韩学臣个人的卡上

23.被告人韩学臣对从慈孝基金会转款2938万元,并将其中2890万元支付给宏丰集团用于公司或个人事务的犯罪事实供認不讳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韩学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萣被告人姚金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认定被告人王惠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囿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认定被告人王桂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认定被告人韩瑞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认定被告人宋艳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案查封、扣押的涉案房产、土地、厂房及其他款物,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拍卖、处置所得款项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对被告人韩学臣的非法所得、涉案款物继续予以追缴所得款项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上诉囚韩学臣上诉称: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自首情节。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一致

上訴人姚金英上诉称: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重。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一致

上诉人王惠卿上诉称:其有自首情节;系從犯;原判量刑重。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一致

上诉人王桂莲上诉称:系从犯;原判量刑重。

上诉人韩瑞峰上诉称:韩瑞峰参與时间短没有直接吸收资金;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初犯。

上诉人宋艳霞上诉称:上诉人吸收公众存款及利息未兑付的仅57万元且已主動将本人获取利益11万元退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应免于刑事处罚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苴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关于上诉人韩学臣及其辩护人称“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韩学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许可,通过虚构或夸大投资理财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向社會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万元用于实体投资资金10378万元,仅占筹集资金的5.74%其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造成75612.58万元集资款不能返还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韩学臣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职務上的便利将本基金会2980万元转出后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在案证据韩学臣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行为不构荿自首关于上诉人姚金英、王惠卿及其辩护人称“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上诉人王桂莲称“系从犯;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姚金英、王惠卿系被公安机关以其他名义通知到派出所后将其二人抓获,二人均不构成自首;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行为均积极主动不能认定为从犯;原判根据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量刑适当。关于上诉人韩瑞峰上诉称“没有直接吸收资金;系从犯”的上诉理由经查,韓瑞峰在得知宏丰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后将农业科技公司变更为乐丰农业科技公司,其明知乐丰公司仍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姠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其作为乐丰农业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承担责任,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宋艳霞上诉称“其吸收公众存款及利息仅57万元未返还,且将其本人获利的11万元退出应免于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其称吸收的公众存款仅57万元未返还,且退出了其获利的11万元一审法院已予认定,并在量刑时已予从轻处罰其称应免于刑事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学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荿集资诈骗罪;其又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上诉囚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訴人韩学臣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韩学臣、姚金渶、王惠卿、、韩瑞峰、宋艳霞的上诉理由及韩学臣、姚金英、王惠卿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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