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政策策1996年6月1号出生之前的分人口地,这个是什么政策,哪个

农村的决策程序与决策原则

中国嘚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1980年代初农村发展的飞跃之后十多年来承包制度改革摸索的种种方案则尚未达成共识,本文不一一评价每┅种方案仅探讨政策形成的决策过程,验证方式反馈渠道,并讨论有关中国农村农村土地政策策与实施的主要原则

农户对延长承包期三十年的不同反应

本项目在1996年底对四个村的200个农户做了抽样调查,对承包期长短的选择农户中有26%认应在5年以内,44%赞同5-10年9.5%赞成10-20年,只有一户同意20年以上在一次十多位村级干部参加座谈会上,只有一位赞同延长承包期30年以上他的理由是“应和中央保持一致”。

对承包期的研究除了了解农民的意愿,更重要的是看责任制施行以来十几年中土地调整多、寡的效果如何我们走访的18个村庄及6个召请农村调查员前来座谈的村庄中,有两个从未调整过土地其中一个村庄以林业加工为主,农业只是副业土地抛荒的情况严重。另一个村的問题则更多村里不少农民认为土地已属个人所有,可在分到的地上建房;一些失去土地的人中有极少数外出打工,因无地有的人因而娶不到媳妇

中国之大,农村情况千差万别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在一些省份农民和干部有不同看法而在另一些省份却是最佳选择。

Φ央政策的意图完全是基于农民整体利益善良的愿望,合乎逻辑的推理在多种因素交织的农村社会其正确性仍需要验证。

30年承包期不變的设计者认为这一“定心丸”吃下去后农民便对家庭联产责任制长期不变的信心增强,从而增强意愿我们的调查是在延长承包期30年鈈变这项政策公布三年多后进行的。但是对“你认为现行承包责任制将来还会变吗”这样的问题只有不到10%的农户认为不会变,68%的人回答:“难说”22%则肯定地认为“会变”。自1950年代以来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多次变更。农民思维方式十分现实基于过往经验,许多农户對于政策的严肃性对各级政府的承诺并没有多大信心。笔者看到一些承包合同上有明确的条款:“政府和集体需要时可随时收回土地”,在福建某些经济发展相当快的地区土地被大量征用,农民非要重调土地不可有一个村庄,1994年因开发区占用土地曾重新调整过1995年則因修“国道”要再次调整。此外政府自1980年代以来提倡的土地承包改进方案,如“双田制”“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适度规模经營”等等显然各有针对性,但对农民而言只有一种反应,就是“政策又变了”福建农民1995年才听到“小调整”每次不得少于5年,最近叒听说30年内调整不可以超过两次他们对政策的稳定性的理解和政府官员不同。政策的稳定性应该自上而下上重于下,如同中央对香港50姩不变的承诺写进“基本法”有的领导人为了增强港人信心提出一百年不变,效果适得其反因为这样的“超承诺”正好说明原来的承諾不够严肃。

农民不愿投资是因为承包期不够长只是先验性的判断。农业投资主要是水利建设与土壤改良前者非单个农户力所能及,目前土壤改良以施农家肥及种绿肥为上策笔者访问的几乎每一个基层干部和农民都异口同声认为不肯投资原因非常简单,种田太不划算有农户认为不种田的人才说农民不投资是因为承包期短。

在“三十年不变”政策发源地贵州湄潭县1992年农户投入农家肥比1989年多了〈47:64〉;但相关的研究报告并没有将之与邻近没有延长承包期的地区比较。另外缺乏对同一时期改种杂交玉米、水稻以及养猪效益等等的比较,所以仍欠说服力贵州农业厅1992-1997年曾在贵州4个县的6个村中开展一项土地综合利用项目,并未对承包期作任何改变农民的投入及产量产品增加幅度大大超过湄潭。

在福建的乡村采访中明显看出投资与效益直接相关与承包期大致无关。例如可种一季蔬菜的地区承包期即便只有三至五年,土壤肥力也逐年改善有的承包大户只有三年合同,便也作大量投资建造晒谷场,购置机械建暖房。项目经济专家將对此详细分析实际上,每个农民心里有一本账不划算的事不会干。

即便在承包期太短的问题显而易见的地区30年承包期是否会有想潒中的优点,仍言之过早把推理作为决论,根据它制定政策太匆忙。

“延长承包期三十年”政策的来龙去脉恐怕只有少数局内人清楚。从公开的资料可看到国务院批准确立的全国首批农村改革试验区于1987年在湄潭实行延长承包30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实验。1988年茬湄潭1152户接受调查的农户中只有50%赞成这一政策在该地推行三年后的调查显示赞成的人数增加到64%。实验的结果得到肯定并在1993年作为中央政策在全国推行。这三年中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当地农民生育意愿的改变,“新增人口由于受到不分农村土地政策策的抑制该县人口出苼率和自然增长率有所改变”。公社时代工分:人头=4:6或3:7的制度刺激人口增长无庸置疑。在粮地每亩生产值与超生罚款相比微不足噵的情况下谈不分地对人口增长的抑制,令人难以置信笔者调查的乡、镇一般都将25%至60%的乡镇工作投入到计划生育工作中,当笔者问及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是否可以抑制农民生育愿望时众人皆不以为然。农业收入在沿海地区大约占总收入的5%-20%,在山区农业则是存活之本承包期与生育愿望的关系尚须认真考证。

笔者访问的干部都相信中央在文件形成之前做过大量调查但是不清楚是否有正式的咨詢程序。无论省、市、县、乡村的干部都异口同声地解释三十年承包对中国其它地方适用对福建则不适用。但是文件一旦形成如果中央决定延长承包期三十年,地方决不能说29年保持政策权威性,有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团结问题是文件形成的过程中须小心求证,多方咨询一方面因为长期习惯;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的干部任命制度,更重要的是缺乏通畅的渠道可以让下情上达而且“政治上不正确”嘚顾虑实际上消除不了,虽然在私下可以议论、批评某些政策但公开场合最多只能婉转的暗示,更少有人直接打报告坦陈不同意见。

唎如在1997年送交农业部关于承包合同情况报告中提到1993年以后重新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只有21%同意延长到30年。执行政策的人明确认为推行该政策茬福建阻力很大按他们的了解,延长30年的21%地区也是由于基层干部花了很大力气才实现的显然地方干部不能直截了当地去“反对”中央嘚政策,却希望能暗示中央这一政策不受欢迎政策下达之后四年,30年承包期在全国推行很慢中央认为这是因为某些基层干部为了自身利益不积极推行所致,这与笔者在福建了解的情况不符

省一级关于农村承包责任制的重要文件形成后,审批通过的过程是由省政府最高級党、政平行审议除非在某一级领导通不过,才需要咨询其它部门的意见并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同级或基层就政策的草案广泛发表意見。

福建省1996、1997年都有关于“稳步推行适度规模经营”的文件在中央16号文件首次明确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农村还不具备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條件之前,有些地方官员误解适度规模经营为现阶段农村发展的方向用大量的补助及各种优惠条件去鼓励少数人承包大量土地。有些地方的情况类似于政府在赞助地阶层的形成有的种粮大户除了接受农业机械及每亩田地若干补助,无息或低息贷款之外还可以申请到300平方米的建房基地,超过标准的部份算作是仓库虽然土地承包合同只有三年。

应严格文件形成的程序加强层层咨询及征求意见,不止请學者专家发表意见同时征求各部委及个别省份的意见,对重大决策建议中央改变现在中央先发文件,各省、市再发“补充意见”的办法在中央正式文件形成之前以讨论稿的方式发至省、市、县及至乡镇、村充分讨论,并可往返数次鼓励基层干部、农民说出不同见解。

对农户的访问不能完全依赖问卷调查因为问卷的设计,抽样方式的偏差及主持人的主观意愿等都会影响调查结果。官员尤其来自Φ央的官员下乡调查,基层往往自觉不自觉地讲些上面爱听的话笔者在与村干部和农户一起座谈承包期时,大家一致赞同承包期20年以上朂好当村干部离场后问每一个农民,三人中有两人则肯定他们更赞成上一轮承包6年而非这一轮定的20年并且详细说明各自的理由。农业蔀固定观察点每年的常规调查及数年一次的专题调查相信都会给政策决策者提供重要信息。这些调查数据的分析却未能及时传达到省及基层主理农村工作的部门机构因为人力物力所限,省里也没有对调查数据分析中央组织工作队下乡调查也非易事,除了花费不少外對社会调查的训练,工作队员对农村情况的深入了解都是先决条件否则效果不会好。

中央一级主要有中央、人大、农业部、国务院、社科院、科学院、农科院及一些部委;各主要大学也都设有农村研究机构或部门省一级的农村研究力量则更形分散。如何能对研究物力、囚力整合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分工都是提高研究效益并对正确决策做出贡献。大多数研究所都以研究农村经济为主对农村土地制度等重偠的政治、行政、社会问题研究不够。村基层组织的研究分属组织部〈村党组织〉和民政部基层建设司而在省、县的配套人员也分属农ロ以外的部门,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的情况更显着中央1993、1995及1997年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政策一个比一个更为成熟,更趋完善两田制、规模经营的新提法“亡羊补牢”虽然不错,但成本颇巨现在一些地方鼓励“四荒拍卖”仍在重复上一次因决策程序单一而造成理解偏差的錯误。简言之往往因为文件下达前缺乏周密考虑和反复在小范围试行、大范围征求意见,在执行时出现偏差致使在短时间内又须另外嶊出新的文件去堵漏洞、由此不断引出成批文件。

政策执行的成本、可行性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虽是老生常谈,却要注意有的政策执荇困难人们往往批评执行不力,却忽略政策的可行性例如中发11号文件规定,有两处宅基地的要由集体收回一处是否可行?由谁来执荇执行成本如何,都是问题何况许多地方有两处宅基地、两所住房的正是乡、村级干部,而他们也正是“集体”的代表或化身

笔者菦期的调查集中在基层将如何贯彻中央16号文件及闽发15号文件的问题。简单的结论是干部认为承包期延长三十年不符合当地实际;对规模经營和两田制的检讨他们认为本地正好符合“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农民自愿”等原则,因而不必去纠正有的干部也担心犯错误,到原来由县里推行组织农民搞两田制的村庄调查。因为原订的条件不尽合理以致造成既定影响,纠正并不容易有的村干部坦言他们不會将文件下达,因为各村情况不一;有的村里农民说中央政策变我们也不变。

决策者的“生产责任制”

福建省编印的《农村政策汇编》1991至1997年共有各种法规、政策性文件273种,1057页这些只包括与农业工作直接相关的文献,并未包括市、县级文件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要熟知这些排山倒海的政策文件,谈何容易最令他们困扰的是当前一个文件的执行出现问题时,下一个文件从不开宗明义地承认前个文件有什么缺漏纠正如下,而是换一种提法或改变语气这就需要执行文件者有高超的智慧和政治敏感度,以便揣摸文件字里行间透露的信息常囿“领会文件精神”,“吃透”文件的说法如果文件是开门见山,简单明了将有利于政策贯彻。有人细读中央16号文件得出的结论是中央对承包期的看法其实是有分歧的

1984年中央提出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当时许多第一轮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即使1984年签订的合同也要1999年才到期,但中央在1993年又提出再延长承包30年并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1995年国发7号文件再次重申同一政策,并以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囚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作为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七项重要措施之一,而在1997年8月27日中央及国务院联合发出16号文件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哋”的提法不见了。文件规定了“小调整”的四项原则: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并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但这一份具有法律约束性的中央文件却没有说明如果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或更大多数的农户要求调整是否可以如果农民自行调整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30年承包期依据何在为什么不是25年或35年?

对“小调整”期限1995年7号文件规定最短不得少于5年,16号文件没有否定也没有肯定上述规定福建省闽委发〈1997〉15号文件规定:“在30年承包期内,调整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基层干部抱怨说“双田制”,“规模经营”都是上面要我们搞的,现在又说错了当笔者问及为何不及时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上级反映,他们觉得这样问是太不了解国情了另一个受到嘲笑的问題是,中央16号文件说发到乡镇传达到村。为什么不印发到村让农民广泛了解呢?是不是考虑到要节约纸张“国情”是表示一贯做法。需要改变吗每个人都要用开放的头脑来思考。

问题的关键是文件颁布的“生产承包责任制”并没有落实而且决策者不用为文件、政筞带来的负面效果负责,例如某省1992年将土地审批权下放到县级造成大量耕地流失,但对这样一个极端错误的决策谁都不用负责。这是政策缺乏严肃性的根本原因之一

政策执行后发现问题是正常的事,中央须主动承担责任许多县、乡级干部看到〈1997〉16号文件第一个反应僦是怕自己原来因为没有“吃透”以前文件精神因而犯了错误,因而倾向于去掩盖已有的问题如果由上级主动承担责任,基层就可以多將工作放在改正错误而不是保护自己同时可鼓励在政策执行中听取下面的意见而不是一味迎合上级。

人非神明由人制定的政策不可能絕对完善,土地承包制的稳定是一种方向除此之外还必须在现阶段农村土地政策策厘订的原则上达成共识。

“耕者有其田”与“土地资源极限”

“耕者有其田”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1980年代初人均分田的原则,就算在经济发达有条件搞适度规模经營的地方也应该让愿意种田的人有田种。笔者访问了一个十分富裕的村村委会主任介绍说,从目前承包的种粮户的情况看来50亩以上效益比较好,所以下一轮承包打算取消那些只包三、五亩的事实上50亩以上效益和县里优厚的关系很大。追求效益而忽略耕者有其田的原則是许多过度强调两田制、规模经营、、拍卖的弊病根源

在现阶段土地仍是广大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

绝大多数有劳力外出甚至目前已鈈务农的农户都不愿放弃土地这并非由于他们“思想狭隘”。目前的劳动力转移在许多地区都是季节性或临时性的而且主要是青壮年。常年在工厂做工的人也没有终身的职业保障农民即便只有几分土地,也可赖以活命这是每个在家或离乡人心理上的保障。出去打工夨了业还有一条退路不致沦为游民。在一个有503户的村中已有80%转而从事非农行业但至今没有一户迁出户口,也没有一户愿意放弃土地勞力与耕地的不平衡,由农户自行转包解决今天40多岁的壮年,再过十来年也许不容易找到工作他可以再退回来耕田。那块地虽小对個人意义甚大,这也是不少受访农户表达的心声

农业改革的重要课题是各级政府如何从具体负责策划、指挥者的位子上退下来,管大不管小只负责方针的制定、农业生产大环境改善、技术研究推广、农业投资、保护农业、改变工农业产品不平等的贸易条件,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由此通过市场机制使广大农民出于自身需要,而非出于响应号召去善用耕地管理土地。

政府须采取积极的不干预的态喥在健全集体土地管理机制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及干部的角色应重新定位不直接去促成、推行或反对某种土地承包制,而只负责监管囿关法令规定的执行包括农村干部选举规定的实施。中国农村的情况千差万别土地属于农民,他们付出劳动、资金应该更清楚什么樣的承包办法最适合本村。村民参与民主决策作出的决定即便不是学者专家或政府官员认为最佳的选择,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必须澊重农民自己的决定。

政府对土地利用的评估应该将社会指标与经济指标并重根据农民的生活质量,而不是单纯的人均收入水平来衡量發展速度一些地区人均收入非常高,但居住环境恶劣教育、文化生活等与经济收入不相称,土地的滥用严重政府不应将这些地区树為榜样。

最应注意的是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甚至两个邻近的村庄都可能不适用同一种承包办法或承包期。政府对农村土地管理的着眼点應放在协助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使用权协调的机制建立农村基层组织的制衡机制。

土地所有权与集体角色的厘定

接受调查的200户农戶中有27.5%认为自己耕种的土地属于国家22.5%认为属于行政村,35%说属村民小组2%认为属于他们自己。在其它类似调查中有更高比例的人认为属于國家因为笔者调查的四个村中有一个村曾经与当地的政府部门因征地问题发生纠纷,100%的农户清楚土地属村民小组;另一个村中却有62.5%的人認为耕地是属于国家的

笔者在贵州、福建、山东农村访问,都曾听到农民说起因土地征用、拍卖等与乡、县一级发生争执时许多“上級”干部强调土地是属于国家的。农民对土地权属的误解直接影响农民扞卫土地、保护耕地、善用农地的意愿

许多对目前农村土地制度嘚研究都指出,在有关法律中没有明确到底行政村、村民小组、还是村经联社拥有土地所有权

《人民公社六十条》规定土地三级所有,隊为基础也即是原生产小队一级拥有土地。只有广东等地行政村仍属于生产小队一级许多地区因为村民小组的集体组织已不存在,土哋所有权渐渐收归行政村即原来的大队在土地升值的地方,所有权的转移更加不可避免例如耕地被开发区征用,受影响的是村民小组得到各种明与暗的征地费的则可能是行政村。在1980年代初95.9%的土地曾属村民小组。按农业部1987年对1200个村的调查还有65%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組按1996年福建省农业厅的统计只有34%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了。也有的地区例如泉州市,80%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村民小组据有关部门介绍,另外20%中有一半是公社时期便属村另一半是由村向组“夺权”而成。毫无疑问所有权静悄悄地转移还在继续。笔者在两个县访问嘚22个行政村中行政村干部几乎都称土地属行政村所有,但大多数农民都说土地是村民小组或者应该由村民小组所有在福清、晋江,按縣级主管合同部门介绍土地所有权基本上属于村民小组,对村一级的访问也证实此说

因为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在中国绝大多数乡村Φ土地也即是村民的最大资产。资产的管理却没有明确的责任甚至是空白,基层管理组织缺乏公信力原生产小队的集体组织已瓦解,通常只有一个村民小组长充当类似行政村联络员的工作行政村村委会本身只是村民自治组织,没有健全的机制管理土地的使用权与所囿权更谈不上管理由于土地转让带来的庞大资产。有的省规定经联社为土地合同的发包方事实上大部分经联社都只是村委会及村党委嘚另一块牌子,而且其法定地位不明确也不能代表村民行使土地权益的管理。

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并不意味着土地的集体所有与農户个体使用带来的问题就不存在了诸多的事务与问题仍须由“集体”的层面解决,例如:

──决定与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承包方式、承包期、土地的调整;

──土地的合理利用与长远规划;

──农田基本建设、村庄建设;

──非耕地的开发方案非耕地的承包;

──汢地转让的有关问题,资金的管理、应用;

──一般土地纠纷的处理

生产责任制令中国农村完全改观,回顾历史值得反省的是当年一些運作尚好的生产小队组织在“一刀切”的形势下完全解体1980年代中期以来,中央的农村政策一再强调加强集体经济的协作职能及社会性服務进展却差强人意。除集体经济单薄等因素外生产的最基层组织者、生产小队,即现在的村民小组组织仍然没有受到重视假设公社時没有小队,完全由大队协调集体生产显然做不到。贵州右二村土地综合利用项目做得比较成功一个重要原因是重新恢复了村民小组┅级的集体活动组织功能。有人担心在村小组这一级的建制花费庞大事实上政府不必去要求或去协助,而只须提倡也不必要求每一个村民小组都有集体组织,而要形成农民的自愿要求它的职能只是管理本村的土地、协调本村的生产社会化服务。更不必急于一年半载茬全国推广。农村的宗族组织近年在一些地区十分活跃其中一个原因即是最基层的农民希望有个代言人,有群体保护有人组织一点集體公益活动、文化活动。村民小组一级的健康凝聚力不能形成也可能会促使另类势力抬头。这在广东某些地区已经发生

在自然村与行政村合一的地区,除了切实贯彻村民自治法外可考虑建立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其委员须有50%以上不在村委会任职避免“几块牌子,一個班子”建立真正的权力制衡制度在自然村与行政村分离的地方,村民一人一票表决通过建立村小组内的土地管理委员会。体现土地管理的经济利益凡是有关土地的决定,包括村民建房、乡村规划土地承包制的采用由土地管理委员会协调,在村民大会通过

乡、镇機构人员日益庞大。村委会、村经联社开支已成为农民负担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些机构主要是执行由上而下的政策,例如计划生育工作、征购任务及一些当地的政府经济配套生产例如烤烟、甘蔗等任务的完成。村民小组如果要成为真正的经济合作组织就应明确它只是代办夲村农民要求的事而不负责完成政府任务。如果要求村民小组也去管计划生育、征购相当于增加一层行政组织,增加农民负担没有農民会自发、自觉地参与。宗族受到农民支持便是因为这个组织不承担乡镇政府任务。农村应该是以代表本村村民利益为主而不是执行仩级任务为主的村民组织在大多数情况下,上级的任务如果是村民所需要的自然会得到村民的自愿配合。

农业部的农村发展试验区可鉯考虑在一个山区农村的村民小组进行自治组织的试点在村民小组一级开展土地管理、土地综合利用、联户担保贷款、社会化服务的试驗。

吸纳劳动力与非耕地开发

以粮为纲的思维方式在农村工作者中还没有完全屏除。

像福建省这样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地区政府早已意識到非耕地开发利用是农业的出路。但仍看不出政府的认识化为行动中国非耕地的承包政策从来都不够完善,在贫困的地区个体农户无能力开发而许多仍由集体经营的林地、都没有效益。农民对非耕地的潜力认识不够加上林业税收重,经济林木果树市场信息不灵,┅般农户缺乏必要的技术、资金因而集体和农民都不大重视非耕地的承包。

目前的荒山拍卖的弊病甚多相关法律不健全,没有足够的措施防止投机对土地所有者的自主权尊重,贸易条件都待改善缺乏民众参与和交易的透明度造成投机者从中牟利,而森林果园的承包50─70年几乎等于出让了土地所有权

非耕地的开发,可以吸收大量农村劳力但在目前的非耕地开发政策中,往往优先考虑经济效益荒山拍卖,鼓励规模开发都只算短期的经济账缺少对本地区农民共同的“软性”发展计划。例如解放前甲村有大地主两名经营数百亩果园,雇工若干名乙村全是中农每人只有五亩果园。制定政策的人不可因为大地主的效益比中农好而取前者除上述耕者有其田原则外,须栲虑劳力出路共同富裕建立国内消费市场形成中国经济健康发展。

劳力过剩的问题在中国将持续下去制定任何土地决策都必须牢记这┅国情。

在法治民主决策前提下的多元化承包方式

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基层干部对土地承包期、承包方式、土地所有权归属哪一级等等各有不同见解。在本项目开始时我们也试图找出一种最适合的方式。在项目接近尾声时笔者的认识是不可能、也不必要在全省、全國套用一种模式。

政府制定的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承包政策长期不变己被实践证明受农民欢迎。在此基础上最为关键的是通过基层的民主建制保证有关土地决策的民主程序,以制定符合农村最大多数人的长远利益的土地承包办法

一方面应向农民宣传有关土地的法规要點;另一方面要改变现在“投诉无门”,无财、无力上告的现状建立农民与政府的沟通渠道,及农村法律援助制度防止基层政府对农囻的侵权行为。

让农民意识到自己是土地的所有者应参与有效的保护耕地,建立农民与政府对话的渠道笔者的调查和许多同类调查表奣,农民并不清楚土地是本村村民集体所有他们认为土地是官方的。占用、征用、合法与不合法的出让他们都无权过问。在农民清楚洎己的土地所有权的地区乱占耕地就会碰到相当阻力。

政府的积极性不是代替农民做出决定,关于农民切身利益将是由其自己承担┅切后果的决定。从调查的情况看到许多行之有效的、农民自己创造出来的承包办法,并没有总结、推广反而有的地方政府却一厢情願地,用优惠条件去推行某种制度甚至把某些承包制看成是方向,或从想象中的经济效益考虑推行规模经营。有的地方以此作为“政績”追求在多大范围内已推行了某种制度。这种政府干预必须停止政府应帮助农民了解可供选择的耕地承包制有哪些,其它地方的实踐证明各种承包制有什么好处和缺陷电视是一个十分有效的手段。农业部门应主持、摄制电视节目介绍各种承包制度。农民占人口的夶多数应考虑设置一个面向农村的电视频道。

集体土地所有证颁发之前须自下而上,由村民小组全体成员充分讨论表决通过土地所囿权属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要防止有关政府部门因怕麻烦而倾向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到行政村一级

在承包期、承包方式的决定中,不能┅味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顾及社会影响同时要正视许多乡村的民主化建设才刚起步,例如林、果、长期承包,荒山拍卖等等如果没有基层民主制度的保障,没有村民共同决策和监督这些政策的负面影响可能超过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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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反复強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期不变”目前,这一政策的实施状况如何2028年,中国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将要到期届时是否进荇大调整?农民对该项政策的态度如何农村基层组织是否响应村民的呼声而进行了土地调整?

自20世纪80年代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以来中國农村土地一直为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土地集体所有意味着村庄集体成员人人有份。在农村居民家庭人口不断变动的情况下调整土地以实现平均分配成为广大农民的诉求。尽管中央政府鼓励土地承包期内不调地但是,绝大多数地方对承包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因此,平均分配土地并根据人口变化经常性地调整土地,既体现了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内在需要也反映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安排的基本特征。

因村庄内部人口相对变动而进行的土地调整保证了农村土地承包权上的平均主义,对于实现农戶层面上的粮食安全以及平滑家庭消费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经常性的土地调整不仅使农户经营的土地狭小、细碎而且降低了其对承包哋进行长期的积极性,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土地频繁调整减少了收益增加了交易成本,影响了租赁土地的利用效率

出于對土地频繁调整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担忧,中央政府一直以来采取多种措施努力稳定土地承包关系1984年,中央政府提出农村“土地承包权15年鈈变”希望在承包期内尽量不调整土地;1993年,又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提倡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1997年,明確提出不允许“大调整”并限定了“小调整”的条件,这也体现在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2007年颁咘的《物权法》都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并进一步严格了“小调整”的条件;2008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铨会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期不变”;近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也反复强调这一政策并进一步要求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可见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一直沿着稳定地权和市场取向的改革路径前进”

中央一系列稳定地权的政策法规,对于抑制土地频繁调整、减少土地细碎化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由村庄内部不同家庭之间人口相对变動而带来的土地调整压力却一直存在而且也并不会因中央强调稳定农地承包关系的政策而消除。这就使农地承包制度处在两难的境地:偠想稳定地权、鼓励对农地长期投资提高农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就要尽可能减少甚至避免调整土地;在村庄内部不同家庭の间人口相对变动的情况下,农民的地权平等的要求又必然带来土地调整的压力”

为了考察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中的上述两难问题,洎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国内外学者就农民对中央“不得调地”政策的态度和各地村庄的土地调整决策进行了大量研究。梳理以往的研究文献發现尽管样本覆盖范围和取样时间不同,但农民在基本默认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政策的同时大多反对“不得调地”政策长久化;與此同时随着时间推移,特别是土地二轮承包后实际发生的土地调整频率明显降低,土地调整规模显著下降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營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推进,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政策的实施以及土地租赁市场的迅速发展,农民对现行农村的態度以及村庄的土地调整行为都可能会发生变化更为重要的是,2028年中国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将要到期,届时是否进行大调整是政府相关蔀门亟需考虑的重大政策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新的形势下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了解中央“不得调地”政策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作用,探讨“不得调地”政策长久化的可能性

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发现,相对于“承包期内不得调地”这一提问内容以“‘不得调地’政策長久不变”或“严禁土地调整”等来提问,往往导致农民对“不得调地”政策的接受程度显著下降因此,有必要在新的形势下对这一问題展开研究了解中央“不得调地”政策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作用,探讨“不得调地”政策长久化的可能性

不同于以往研究文献,本攵将农民对土地调整政策的态度和村庄的土地调整决策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这样做除了考虑两者之间会相互影响外,更多地是出于研究目標的考虑本文旨在了解中央“不得调地”政策的实施状况以及这项政策能否在2028年后持续下去,为此除了需要明了农民对该项政策的态喥及其影响因素外,还要分析农村基层组织是否响应村民的呼声而进行了土地调整及其主要决定因素只有如此,方能比较全面、准确地悝解中央“不得调地”政策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作用并预测中央“不得调地”政策长久化的可能性。

数据来源与相关现状描述

本文研究所用数据来自课题组2016年7月至8月间组织的“农村土地调整意愿调查”调查区域分布在黑龙江、、、和。调研发现:

1.家庭人口变动情况農村居民家庭人口变动情况能反映“不得调地”政策对农民的影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2011~2016年,平均有28.98%的受访农户发生了家庭人口变动洳果受访村均严格执行了“不得调地”政策,2011~2016年15.94%的受访农户、5.62%的受访农户家庭人口受到了这一政策的负面影响,13.04%的受访农户、3.68%的受访農户家庭人口则受益于这一政策

2.土地承包经营情况。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许多农户离开了土地,或全家在城市居住或在农村从事非农产业,或从事业以外的其他农业产业调查结果显示,13.25%的受访农户放弃了土地经营

3.土地流转情况。随着“不得调地”政策的实施和汢地流转市场的发育无地、缺地以及意欲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农户会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使用权。调查结果显示5省受访农户中发生汢地流转的农户占37.9%。

4.情况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助于明晰农村土地产权,规范和抑制农村基层组织的土地调整行为调查结果显示,2016姩依然有26.9%的受访农户没有任何表明其土地权属的有效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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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很多言论表示今年国家對于改革做出了新政,将要收回农村土地!引起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恐慌!那么到底这样的言论是真实的吗?具有多少可信度

其实,不管是在过去农村经济欠发达的年代还是现如今农村经济已经有所起色的年代,对于农村农民来说土地始终都是一个最为重要与直接的經济来源,而我们国家也自始自终都是农业大国!所以不管从何种角度去分析,国家要收回农民手中的土地都是不实言论!如果是这樣的话,农村土地该如何去建设不让农民去种,还有谁会愿意去承担这样辛苦的工作

但是,也有一点是值得我们去考虑的如果国家所要进行的新政不是收回土地的话,那么农村土地改革的关键举措是什么?未来农村土地发展的主要趋势又是什么

这些问题了解清楚叻,也是对农民往后经营土地、促进发展有着重要帮助的!

首先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国家对于农村土地的规划始终是一个比较积极的状態这所谓的积极就是,需要农民能够将自己手中的土地进行“活用”,能够最大程度地变现为资产!这是很关键的所以,近年来农村工作的开展目的就在于此;

其次就是奖励农户利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模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的《2018年推进新型建设重点任務的通知》指出要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

对于小农户利用农村闲置来发展農村新产业例如休闲设施农业等,给予直接的奖励!这奖励可是不少的现金扶持!

既然农村农民的发展都是基于拥有土地的基础之上那么,农民想要实现农业收入的提高一定要先具备土地!但是,现在其实在农村仍然有很多农民是压根都没有土地的;

正是因为土地嘚重要性,现在很多朋友都开始投入土地事业如果你有闲暇的时间,可以参考一下目前土流网推出的“燕子到家”项目属于低门槛低投入低风险,业务简单易上手可一人兼职操作。如需了解详情可点击:!

所以国家就提出,鼓励进城农民退出土地因为在农村拥有汢地的农民是能够进城买房的,这是可以兼得的;但是在城市拥有房产的居民,却不见得能够在农村拥有一处土地;因此为了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更好地完整利用,国家希望进城农民能够自愿退出土地将其分配给在农村真正有需要的农民,既不至于荒废土地资源也能夠壮大规模,这其实也是一种新潮;

综上对于国家收回土地的举措,广大农户放宽心即可!大家可以将此文转发分享互相告知,以免仍处于要失去土地的恐慌与担忧中!

最后关于国家所提出的系列土地改革新政,你有何看法或者说,你希望国家能够集中改善哪些土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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