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女,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玲,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煦,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缔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06弄8号2幢4楼4010室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诉上海美缔家纺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