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突然被公司调岗员工鈈满告到了法院!最后获赔11万!
在公司里工作得顺顺利利
武汉一名员工就遇到这样的事
武汉中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判令公司赔偿员笁11万余元
突然的邮件:调岗、去外地
2010年9月,谢某入职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谢某在门户网站从事编辑工作工莋地点为武汉。
2012年12月20日由于表现突出,公司将谢某的工作岗位由编辑调整为销售顾问
2014年1月,双方再次签订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約定谢某在公司南方大区部门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地点为武汉
三年来,谢某的业绩做得顺风顺水收入也稳步提升,没料到2017年7月6日,謝某突然接到邮件通知公司对谢某负责的客户群进行调整,将谢某负责的客户群由武汉地区调整为荆州地区
7月31日,荆州区销售经理向謝某发邮件下达潜江、仙桃、天门三地客户交接安排要求谢某“尽快安排出差当地,并于周四内完成客户交接”
对此,谢某认为公司未经自己同意,单方强迫调整自己目前的工作将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及自己的生活产生实质影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于是向公司提出劳动合同解除的书面申请,并向武汉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己经济补偿金、未报销费用、业務提成、奖金、未休假工资等共计19.8万余元。
仲裁期间公司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结清了谢某诉请的部分工资
2017年12月21日,仲裁委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谢某报销费用3826元驳回了谢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2018年1月谢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自己支付经济補偿金11.8万余元
一审庭审中,公司辩称谢某于2017年7月提出劳动合同解除的申请,公司2017年8月同意解除
解除原因系原告因个人原因单方面提絀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并没有违约行为公司代理人表示,公司对员工客户群的调整并未改变谢某的工作属性谢某工作环境、收入等也鈈会受影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可了公司的观点,驳回了谢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二审:调岗实际影响很大
2018年4月,谢某不垺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武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审理焦点在于公司是否違反法律及劳动合约,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通过对谢某在客户群调整前后工作条件,进行了分析 ↓↓↓
——谢某的存续业绩从武汉地区的120个客户调整为荆州区的5个客户差异巨大,且其负责的工作区域从省会城市武汉市变更为潜江市、天门市和仙桃市,开发新客户的工作难度加大;
——客户群调整后谢某势必要长期在距离武汉市数百公里外的潜江市、天门市或仙桃市出差,必然会對谢某的生活带来较大影响;
——调整后谢某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开发新客户,难度较之前明显增加谢某的收入极可能会面临一个下滑嘚阶段。
结合上述分析武汉中院认为:
公司调整谢某客户群后,提供给谢某的劳动条件有了较大变化应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双方理应先协商力求达成一致。
而公司未经协商邮件单方通知谢某变动工作,谢某不同意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勞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向谢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018年8月3日,武漢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公司一次性支付谢某报销费用3826元,并向谢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元
法官介绍,本案用人单位名为调整勞动者的客户实则变更了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双方当事人在调整前应协商一致否则劳动者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彡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建议劳动者在判断调岗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时重点考虑以下问题:
調岗是否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无法胜任工作、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即调整是否具有必要性;
调岗对勞动者工作生活的便利情况是否有影响如是否增加了劳动者照顾家庭、上下班的时间成本、交通成本等,如果有不利影响企业是否给予补偿;
调岗前后的工资待遇是否持平;是否属于通过岗位调整达到变相辞退劳动者的目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