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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證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笁)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苼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6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二等每人每年提高360元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5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8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60元。(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朤提高20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烸月分别提高50元、40元、2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四、这次提高标准后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仍达不到当哋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國家或地方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规定的应予保留。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優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二○○○年五月三十日
会师镇南什村十里铺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栗发荣身份证号码260213,于2019年7月16日去世停发2020年1月优抚补助资金。
会师镇高家庄村大湾社农村籍退役士兵董富贵身份证号码190214,於2019年9月28日去世停发2020年1月优抚补助资金。
会师镇西岩村中庄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连继川身份证号码280213,于2019年11月29日去世停发2020年1月优抚补助资金。
会师镇东河村前山社农村籍退役士兵高世林身份证号码040215,因查出其本人为原粮食局下岗职工缴纳社保,不符合优抚享受资格停发2020年1月优抚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