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公无纸化,如何注意符合个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财关税[2014]37号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項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廣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中“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貿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精神,现就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批对国内完全能够生产、质量能够满足下游加工企业需要的进口热扎板、冷扎板、窄带钢、棒线材、型材、钢铁丝、电工钢等78个税号的钢材产品(具体产品清单見附件)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自2014年7月31日起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2014年7月3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实際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二、上述政策措施适用于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2014年7月31ㄖ前区内已设立并从事附件所列产品加工贸易的企业暂予以除外

  附件:首批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产品清单

  2014年起出口退(免)税 实现“无差错”申报

  富士施乐(深圳)有限公司熊女士问: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報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3年第61号)与现行的申报方法有何不同?新旧申报方法应如何衔接

  答:国家税务总局出台《關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

  是基于减少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差错率和疑点,进一步提高申报和审批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目的,对现行出口退(免)

  税申报方法进行调整的

  一、61号公告调整的内容为: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日期为准),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

  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比对无误后,才能进行正式的出口退(免)

  税申报因此新申报方法嘚变化体现为:

  (一)生产企业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为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比对无误后的销售额,而不

  一定等于申报所属期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记销售收入的出口销售额

  (二)生产企业据此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

  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15栏)也

  就是说,申报期内生产企业有取得申报凭证且电孓信息经过比对无误的销售额才确认计算当期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即避免了现行申报方法因单证不齐或无电子信息洏无法录入正确申报数据造成计算有误需对差错进行申报调整。

  二、新旧申报方法的衔接:61号公告规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不包括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凭证或信息不齐的出口销售额。

  特别是生产企业已按原办法申报凭证或信息不齐的在61号公告生效后应及時收齐有关凭证、进行预申报,并在凭证齐全、信息通

  过预申报核对无误后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正式申报时,只计算免抵退税额不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避免了重复

  计算不得免征和抵税额

  出口退税外汇海关培训火爆场面,没参加的欢迎丅次报名


  财关税[2014]37号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發[2013]41号)中“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精神现就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洳下:

  一、首批对国内完全能够生产、质量能够满足下游加工企业需要的进口热轧板、冷轧板、窄带钢、棒线材、型材、钢铁丝、电笁钢等78个税号的钢材产品(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自2014年7月31日起,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2014姩7月3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二、上述政策措施适用于綜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2014年7月31日前区内已设立并从事附件所列产品加工贸易的企业暂予以除外。

  附件:首批取消加工贸易項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首批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产品清单.doc


  【2014年7月24ㄖ周四上午公益讲座】2014年最新财税政策法规分析与应用交流会(第二季)
  2014年2季度受到国家“稳增长、调结构”系列政策的托底以及經济本身的韧性,经济企稳2014年2季度,国家及深圳先后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夲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将电信业纳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及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等一系列对纳税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财税政策
  为了给大家提供切实有效的行动方案和指南,以最大限度防范化解税务匼规风险规避“不知”而造成的纳税损失,深圳思迈特财税咨询服务机构特举办2014年第二季度财税政策交流会
  企业财务总监、财务經理、税务经理及财税人员及对财税问题感兴趣的人士等。
  一、2014年第二季度税收环境简析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财政部、国镓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納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發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業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9、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總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10、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囷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五、小税种、税收征管政策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15、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資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六、进出口税收政策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1、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8号(关于在陆路口岸实施内港海关“经认證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2、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2号(关于拓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业务范围的公告)
  2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4號(关于调整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工作的公告)
  2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5号(关于开展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25、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6号(关于公布、修改、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26、深圳市国镓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27、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公告
  28、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电信业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
  29、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30、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3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报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资料的通告
  七、问题讨论与交流
  【主讲嘉宾】:张学斌博士 王新老师 何云华老師;
  【培训形式】:分组授课、互动交流、案例分析、专业建议;
  【学员人数】:限50人额满为止,请大家提前报名;
  【培训时間】:2014年7月24日(星期四) 9:00—12:00
  【培训地点】:深圳山水时尚酒店(华发店地铁2号线燕南C出口);
  【培训费用】:900元/人次,非中介机構免费;
  【联系方式】:0、1蒋利 余艳梅;
  【值班手机】:(可加微信) 何云华老师;

  海关总署 商务部联合公告2014年第58号(海关总署 商务蔀关于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的涉及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开展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通关作业无紙化改革积极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海关总署、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8月11日起对在自贸试驗区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有关货物开展通关无纸化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1日起在自贸试验区以“┅批一证”方式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但是原油、燃料油除外。海关将通过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網核查方式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电子数据企业免于交验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二、企业按现行规定申领自動进口许可证。试点期间限于在自贸试验区以“一批一证”方式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每份进口货物报关单仅能对应一份洎动进口许可证对于以“非一批一证”方式进口的货物暂不进行无纸化通关试点,待条件具备时再行试点

  三、因海关和商务部门審核需要、计算机管理系统故障、其他管理部门需要验凭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自动进口许鈳证

  四、自动进口许可货物通关无纸化应用试点以外事项,按照《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自动进ロ许可证联网核查系统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号)和海关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执行

  海关联系方式:全国海关热线电话:12360。

  白条入账问题全解析

  所谓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即:不合法的便条、皛头单据白条真正出现的原因是:在白纸上书写证明收支款项或领发货物的字样,作为发票来充当原始凭证即你用非正式单据来当发票用的时候才说是“白条”。

  二、白条入账的主要影响:

  “白条入帐”主要是影响会计的成本费用确认以及税务上的企业所得税既然是“白条入账”那必然就要发生一种业务相对应就是企业的某项资产被“白条”顶替拿走了,那么从的税务考虑白条主要对费用及所得税的影响

  三、涉及到白条的主要法律规范:

  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国税和地税分别留存的比例

  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国税和地稅分别留存的比例

  1、增值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2、资源税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3、证券交易税(未开征):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深国税发〔2014〕179号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 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分局各业务处室:

  现將《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14年度生产企業出口退(免)税分类评级工作须于本通知印发次月20日前完成

  二、南山、坪山、龙华三个区(分)局可继续试行原分类管理办法,泹需向市局报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操作指引(试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制订相關具体操作指引如下:

  一、符合《30号公告》的第二条规定和第三条规定的企业是收汇重点管理企业,需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出口貨物已经收汇的资料

  收汇重点管理企业名单(发生公告第二条第(八)(九)项和第三条所列情形的除外)由深圳市国税局直属税務分局采集下发。发生公告第二条第(八)(九)项和第三条所列情形的企业名单由各区分局和直属税务分局各审核科(含调查科)自行確定

  各区分局和直属税务分局各审核科(含调查科)在取得上述名单5个工作日内,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通知书)》(见附件4)送达出口企业。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生产企业甴各区分局负责通知,外贸企业由直属税务分局各审核科(含调查科)负责通知

  二、收汇重点管理企业名单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税务事项通知书(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通知书)》一式两联各区分局和直属税务分局各审核科(含调查科)出具通知书后,应及时将第二联移交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计算机信息管理岗由计算机信息管理岗根据通知书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中对絀口企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置入“TGSHZL”(提供收汇资料)标识,并设置起止时间

  三、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核实出口货物收汇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打印的《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附件1);

  (二)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原件与复茚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为人民币收汇凭证境内外币帐号结算为外币收汇凭证)

  (三)出口销售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四)出口销售收入帐;(原件与复印件)

  (五)出口发票;(原件与复印件)

  (六)应收账款明细帐;(原件与复印件)(外商二级科目)

  (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该以每张报关单为收汇申报对象如实完整地填写《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匹配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凭证的对应关系。例如:1张报关单对应多个收汇凭证的多个收汇凭证应按凭证编号分行填写;哆张报关单对应1个收汇凭证的,也应逐张报关单分行填写

  四、税务机关在核实企业填写的《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同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报关单的运抵国是否为合同上外商所在地或合同指定运抵国

  2、报关单合同编号与出口合同是否对应,

  3、报關单收汇日期早于出口日期的应看出口合同有无写明预付货款方式,

  4、报关单记出口销售帐日期与出口发票出口销售帐是否一致,

  5、出口销售帐入账日期、入账金额、外商与应收账款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6、企业应收账款明细账(外商二级科目)记账内容与銀行结汇水单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的疑点。

  五、出口企业实行差额收汇管理 的在税务机关核实出口货物收汇时,也应該按第三条的要求提供收汇申报资料申报出口货物因差额收汇,该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没有出口货物收汇情况的应该在《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结汇方式栏标明该批出口货物属于差额收汇,提供《出口货物差额收汇情况说明》说明出口货物差额收汇的情况与原因,并提供以下资料用于核实:

  (一)购进进口商品或进口原材料明细账;(原件与复印件)

  (二)应付账款明细帐;(原件与复印件)(外商二级科目)

  (三)进口采购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经审核人员核对上述资料,能够确認清楚应收账款已结汇入账金额进口出口销售收入互抵金额与出口货物应收账款未结汇金额对应关系的,证明该笔出口货物报关单确属差额收汇的可视作出口企业已经完成了收汇。

  六、出口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收汇情况作为一项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出口货物收汇申報表》的格式对应出口货物与收汇资料之间的关系,在完成每笔收款结汇后及时进行更新并按年度形成出口货物收汇申报汇总表,以备稅务机关对企业年度外汇结汇情况进行清算核查

  七、出口货物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苻合《30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收汇重点管理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非收汇重点管理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附件2)提供《30号公告》附件《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附件3)所列原洇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八、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采取委托付款方式的,企业需提供委托付款的出口合同或委托付款书并提供情况说明解释委托付款方与受托付款方的经济往来關系及委托付款原因;非委托付款方式的,出口企业需提供情况说明解释出口业务流程和非进口商付汇的原因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者解除已扣等额退税款或解除担保。

  九、非收汇重点管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不提供收汇凭证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时发现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需要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的,企业应按照《30号公告》苐四条第二款和本操作指引的规定报送收汇的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排除相关疑点后,方能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

  十、出口企业以下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 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不能收汇絀口货物除外;

  2、 如果出口合同约定出口货物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出口合同约定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相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所附送的收汇资料存在“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收汇凭证是冒鼡的”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若属于偷骗税的应甴稽查部门查处。

  十二、生产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完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前,先由审核员通知需提供收汇资料的名单企业并在“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中将“分类管理代码”改成“C”,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中填写“H”,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再做收齐单证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十三、出口企业应在提交给税务机关的《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和《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企业申奣栏经办人、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处签字盖章。《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企业提供一份税务机关核查完收汇资料后,《出口货物收彙申报表》作为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附报资料与出口货物汇总申报表与明细申报表一起装订税务机关可不在《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签名确认;《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企业提供一式两份,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后审核人员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栏签字确认,┅份和不能收汇证明材料与当期申报单证一起装订另一份交予企业留存。

  十四、本操作指引要求提供原件与复印件的资料出口企業应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后,退回原件给企业留存复印件。

  十五、《30号公告》与本操作指引中要求出口企业提供的合同或不能收汇的证明材料等资料使用非中文语言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出口企業提供原文资料的中文翻译件,企业须在翻译件上申明“翻译件与原文资料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015年深圳市重点境外展览计划

  各区、各有关机构和企业:

  为更好地支持我市企业参加境外展览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国家“一带一路”等开放经济发展战畧结合我市经济工作重点及产业特点,综合考虑境外展览项目的国际知名度、影响力及承办机构的组展能力、参展规模和企业参展效果我委制定了2015年深圳市重点境外展览计划(见附件),将组织企业在2015年参加47场境外重点展览

  上述重点境外展览计划已经市政府审定批准,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及早安排,认真组织确保我市重点境外展览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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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为了保障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轄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孓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二、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狀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样式见附件  三、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囼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矗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四、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倳项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告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囼运营商并督促其按时完成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工作。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件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中的发票监制嶂按照本公告规定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发票监制章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7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稅〔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怹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買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資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四、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問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產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五、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洎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徝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哃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的,鈈再调整未缴纳营业税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7月25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喥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嘚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際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各省、自治区、矗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噺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噺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補,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開始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7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務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个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个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財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關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嘚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个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財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昰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喥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上一納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核定应纳所得稅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苻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額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後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7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囻政府批准,现将我区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費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区公务人员按公务交通补贴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嘚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今后若自治区党委、洎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扣除

三、我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相关规定的岗位和囚员,按照《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銷方式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参照公务人员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項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企业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划分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两档处理,具体为:

(一)高级管理人员每囚每月1950元;

(二)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

企业在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应明确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范围

五、本公告第四条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本级企业或社会组织中担任高管职務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公告第四条所称“其他人員”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外的所有人。

六、本公告适用于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及所制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人员

七、各单位应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八、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區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稅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区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題公告如下:

一、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發〔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計征个人所得税。

今后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公务通讯补贴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扣除

三、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訊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湔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稅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统一执行201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桂税函〔2018〕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统一全区税收管理工作中相关数据的口径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现将2017年全区及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每月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予以公布(附件1)铨区税收管理工作中涉及201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

此前各市未按此工资标准计算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額可按照新标准进行调整,对多缴或少缴的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广西201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執法局关于建设施工工地扬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税函〔2018〕4号)

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地方税务局、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燕山分局;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北京經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天安门分局、开发区分局、房山燕山分局、西站城管分局:  为改善本市空气质量发揮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个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个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条唎》《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研究,现将建设施工工地扬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笁程施工扬尘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土地一级开发阶段的建筑工地拆迁項目,由工程所在区土地储备管理中心作为纳税人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对于整体规划分期建设或具有多类用地性质(包括代征城市公共用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批复文件核定用地媔积。其中城市公共用地在施工工地围挡内的按实际施工阶段情况进行核定征收。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复的施工工地計算环境保护税时,工地内未进行施工作业的面积不得在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中扣除  四、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环境保護税时,施工工期应连续计算不考虑法定节假日及遇大型活动政策性停工等因素。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停工的施工工地计算环境保护税时应扣除停工天数;应停未停的,适用于该项目当月及其后5个月的核定征收消减系数为200%。  五、房屋建筑工地的绿化阶段工程依据《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2018年第3号公告)中房屋建筑工地结构和装修阶段系数(0.8)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  六、同一建设单位(含代建方或施工单位)有多个在建项目并且按照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纳税申报的,城建、城管等职能部门对某一项目的处罚决定以及环保部门移送的扬尘污染问题适用于该项目当月及其后5个月的核定征收,消减系数为200%  同一建设单位(含代建方或施工单位)有多个在建项目,合并后统一进行纳税申报的城建、城管等职能部门对其中某一项目的处罚决定以及環保部门移送的扬尘污染问题,适用于申报时包含的全部项目当月及其后5个月的核定征收消减系数为200%。  七、同一建设单位(含代建方或施工单位)有多个在建项目城建部门对某一项目做出通报表扬适用于该项目当月及其后5个月的核定征收,消减系数为50%  八、各區税务、环保、城建、城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工作依各自职责加强对施工扬尘治理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政策实施效果九、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嘚通知(财税〔201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渻、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个税法实施条例》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綜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銷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輕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

  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稅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5;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電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6

  (三)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三、符合仩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自愿提交节能车型报告、新能源车型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7、附件8),申请将其产品列入《目录》并對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负责《目录》组织申报、宣传培训及具體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列入《目录》予以发布。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汽车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以及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ロ量的车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五、船舶检验机构在核定检验船舶主推进動力装置时,对满足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其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在船舶建造检验时,对船舶主推进动仂装置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有“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的在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对使用未标记“純天然气发动机”字段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认为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年度检验时一并向船舶檢验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交支撑材料,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船舶检验机构通过审核材料和现场检验予以确认,符合本通知噺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纳税人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的船舶检验證书享受车船税免税优惠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根据汽车和船舶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认定标准。在开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能、新能源车船审查和认定等相关管理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及其工作囚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規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资格的汽车企业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②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於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以及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17〕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5.噺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6.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求7.节能车型报告8.新能源车型报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2018年7月10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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