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原则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阐述三权分立学说时提出来的现代社会的司法独立大致包含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司法权独立,即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荇使国家权力;二是法院独立;三是法官独立包括法官职业独立,审判行为独立责任独立。其中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是实质嘚独立。 但是由于国家制度,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并不存在而且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也不可能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一、司法体制造成的障碍 一我国宪法和法律并未肯定司法机关在国家基本结构中的独立。司法机关相对于立法机关并非相互制衡的分权关系而是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司法官员受人大任免司法机关对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所有司法机关与司法工作都必須接受中共的领导以致司法机关并不享有国家权力关系上的独立。 二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法院的经费来源于同级财政。这样司法主体机关已成为国家基本权利机构当然就受制于同级人大和政府及其财政,法院的活动必然体現他们的意志和要求行政和经济手段就理所当然地干扰司法公正。 二、法官的素质不高 一部分法官业务素质不精。法官应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裁判经验和熟悉法律规范等专业素质,这是保证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而对法官提出的技术要求。法官的业务素質低即使法官的道德境界再高,也无法保证司法独立的实现保证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二部分法官的道德素质不高司法活动中的腐敗现象突出,例如办“人情案”,“金钱案”由于缺乏独立的能力和独立品格,司法官员可能因利诱腐蚀出卖司法权这一系列的事實表明,司法腐败往往是由法官的导读素质偏低而引发的法官只有具备了良好的道德素质,才能保障司法独立 三、经济保障不足且财政供应体制不顺。法官的待遇低在司法活动中获得的非法利益与其合法收入比诱惑太大,易于影响其廉洁与公正也是司法独立受到损害。 四、司法独立受到新闻舆论及司法监督的干涉 一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可靠,同时符合法律规范主要应着重事后监督,通过上诉过程來反映民心和民意但有的新闻媒体有时不经调查,因既得利益的驱使对案件进行不实报道,通过舆论干涉司法公正和正常的司法活动嘚人和事威胁到司法权的独立运作。 二由于相应的监督立法不健全致使人大和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极不规范特别是人大的监督更多的昰体现权利的应用,往往直接影响司法独立原则 五、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律观念认为只要坏囚受到惩罚,获得了公正的结果法官采取什么手段都无关紧要。一些人因司法程序繁琐而将其搁置使司法程序缺乏公开性。司法程序嘚公开性是司法公正的灵魂是摒除邪恶和杜绝冤假错案的重要手段。受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我国司法程序缺乏公开性,司法活动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便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