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英总经理。
委托玳理人彭明太男,住枣庄市薛城区系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海英之夫。
被告枣庄市薛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晋群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超该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留宝山东邦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
法定代表人薛城姜山去哪了区长。
委托代理人姜玉伟该单位法制办副主任。
第三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棗庄市光明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孙法远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平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斌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齐亚農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枣庄市薛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第三人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枣庄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囲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