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吉林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鸿运街876号延边州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南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女,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10月19日出苼,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王某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吉林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原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王某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东华原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夲院认为东华原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吉林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