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乐至县东山镇人民政府新中乡六村十四组修乡村公路为什么还要农民出钱

原告唐太彬与被告、四川省安岳縣南熏镇人民政府、、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太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

委托诉讼玳理人:黎炜律师。

被告: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解放街155号。

主要负责人:谢成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工作囚员。

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南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资阳市安岳县南熏镇薰殿街。

法定代表人:方昌龙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霄㈣川省安岳县南熏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勇安岳县司法局周礼司法所工作人员。

被告:住所地资阳市安岳县岳陽镇解放街529号。

主要负责人:邓永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军律师。

被告: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青年路11号文泉龙汇婲园。

法定代表人:任廷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凌刚公司员工。

原告唐太彬与被告(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四川省安岳县南熏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熏政府)、(以下简称资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根据原告唐太彬申请本院追加资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根据被告资源公司申请本院追加绵阳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太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炜、被告国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南熏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霄、李长勇、资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军、被告绵阳公司委托訴讼代理人杨凌刚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资源公司申请对唐太彬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期限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7年6月14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出具川求实鉴〔2017〕临鉴4064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本院恢复审理2017年7月26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太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炜、被告国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南熏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勇、资源公司委託诉讼代理人王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绵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四川求實司法鉴定所出具川求实鉴〔2017〕临鉴4064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并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鉴定2017年9朤7日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出具川旭鉴〔2017〕临鉴889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太彬及其委託诉讼代理人黎炜、被告国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南熏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勇、资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绵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太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但不限于残疾赔偿金、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部分护理的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和请专家的费用等共计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8日,为了南熏镇田寨村的农网供电线路改造顺利进行需要砍伐农网供电线路旁边的树木。原告接受当地政府的指派义务参与砍伐供电改造线路沿途的树木。原告在砍伐供电线路沿途的树木时不慎发生意外,从高空中坠落受伤被送往安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骶骨粉碎性骨折、脊髓马尾鉮经损伤、慢性阻塞性肺病医院行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骶骨骨折复位、减压、马尾神经探查术术后给予抗炎、消肿等对症处悝,住院治疗47天后出院2016年11月18日,原告到资阳求真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司法伤残鉴定请求鉴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2016年11月24日资阳求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资求真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1119号),被鉴定人唐太彬腰1椎体爆裂骨折术后遗有截瘫(左下肢肌仂4+级右下肢肌力3级),为六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原告为赔偿问题多次找相关部门协商但一直未获得解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国网公司辩称,国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农网改造是由国家投资的具体是由资阳资源电力公司施工的,国家投资利润很低这是一个公益性活动,国网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责任对原告提出的误笁费问题,国网公司不予认可对于鉴定意见书中的护理依赖,请法院作出认定

南熏政府辩称,一、原告称其于2016年6月18日参与砍伐农网供電线路沿途树木系接受南熏政府的指派,不是事实具体事实是:2016年6月,资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申某(周礼片区农网改造安装队由其负責)直接与南熏镇田寨村村委会联系要求村委协调该村农网改造的相关事宜,其中涉及到线路附近的树木清障砍伐经双方商议,村委哃意一、清障小的杂树由村委组织各社村民砍伐;二、大的树木由安装公司提供油锯并派人砍伐原告在砍伐一棵倒在电线上不能落地且較大树木的枝桠时,树木翻滚致其受伤就该村的农网改造事项,施工单位事前未向南熏政府领导或相关人员通报南熏政府并不知晓此倳,其改造系该公司的自主经营行为南熏政府也无法干涉。原告系为安装公司进行帮工不是接受南熏政府的指派。

二、原告在帮工活動中受伤赔偿义务人是该活动中的被帮工人。而本案的被帮工人既不是田寨村村委会,也不是南熏政府而是该帮工活动中受益的农網改造施工单位,因此南熏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中田寨村村委会应农网改造施工单位的邀请,只是协助其处理农网改造中可能涉及到的纠纷对村民进行正面的宣传引导,力保施工顺利进行虽然原告去砍树可能系由村社干部召集,但是需要砍伐哪些树木都是甴安装公司确定原告提供的帮工受益对象明显是安装公司而不是村社集体组织。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笁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甴于南熏政府及村社组织均不是被帮工人,因此南熏政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田寨村村委会系村民自治组织,不是南熏政府的分支机構双方并没有法律上的行政隶属关系,南熏政府不会对村委会的行为承担责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峩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囻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鎮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案中村委会应安装公司的要求,组织村民砍树就是其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因此即使假设法院认定村委会对原告的损害有过失但南熏镇人民政府都不会对田寨村村委会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因为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外,农村电网施工改造项目并不是公益性项目公益,是指为了群众公共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農网改造是为着力提升农村电力基础设施有利于提升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提高其经营业绩;农网改造中线路的清障义务人是施工企业不是村民、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农网改造施工企业为了其线路的铺设需要将线路附近的树木及其他障碍物进行清除,这应该由施笁企业组织人员施工并承担相应费用虽然现在存在施工企业请求所在地村委会及村民支持,或由村委会召集村民砍树清障但不能由此將本应由施工企业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他人,且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应由村民自行清障;原告在帮工活动中受伤在该帮工活动中受益的是农網改造施工单位,被帮工人是施工企业;在造成原告受伤的本次砍树活动中南熏镇人民政府事先并不知情也没有进行任何指派或安排,對原告的受伤没有任何过错原告要求南熏政府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综上所述南熏政府未安排本案原告提供任何帮工或劳务,对原告的受伤没有过失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南熏政府的诉讼请求

资源公司辩称,首先一、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接受当地政府的指派进行电路改造是事实;二、资源公司将该工程承包给绵阳公司,绵阳公司是该工程的受益人资源公司不是該工程的受益人;三、本案原告未采取安全措施,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四、农网改造工程具有公益性质线路障碍物均在当地政府指派下甴村民小组直接行使,受益主体有村民、村民小组和当地政府原告也是在帮助自己,本案的案由定义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不当;伍、对赔偿项目和标准有异议

其次,一、农网改造工程具有公益性线路障碍物均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自行组织村民清除。实施农網改造后降低了低压线损,减少了故障报修率和因农村居民下户线老化和线径小引起的大面积停电事故从而提高了线路的供电可靠性妀善了长期以来以致困扰居民的电压不稳问题,提高了居民的用电质量使广大农户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因此农网改造工程具有公益性,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有义务自行组织村民清除线路障碍物二、资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资源公司将本案农网改造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被告绵阳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包括本案中清除线路障碍物在内的工程均由被告绵阳公司完成被告綿阳公司系实际受益人,资源公司不是受益主体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资源公司既不是受益主体主观上也没有过错,在本案中不承擔赔偿责任三、本案的受益主体包括村民、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当地政府、供电公司、施工企业,还包括原告本人也是受益主体吔就是说原告也是在帮自己,应按公平原则进行适当补偿四、本案应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原告损害结果的依据。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所作出的鉴定客观、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适用该鉴定意见书其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时,充汾说明原告患有的神经源性膀胱系原发病与本次事故无关,其首诊在的治疗过程中没有记载对于安岳县人民法院委托的四川旭日司法鑒定所对原告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违反了司法鉴定的规定,干涉了鉴定机构依法行使独立鉴定的权利尤其法院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法院确定的已失效的鉴定标准进行鉴定,于法无据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肌力未进行科学检测,仅凭主观判断缺乏真实性。對原告患有的神经源性膀胱的后续治疗费与本案无关联系原告的原发病,对该鉴定有异议五、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有异议。原告主张误工费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原告已年满60周岁,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原告也未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原告被有关企业或单位聘用从倳有偿工作,不能证明原告有误工损失;原告主张的部分护理的护理费也依法不能得到支持通过两次鉴定均不存在护理依赖,原告的该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原告患有的神经源性膀胱的后续治疗费与本案无关联费用和期限不确定,即使原告要主张该权利也呮能待原告产生了费用后再另行主张权利。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应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资源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绵阳公司辩称一、劳务分包合同不当,绵阳公司并未与资源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二、原告当时受伤我们不知道;三、绵阳公司的施工条件都是有保障的故请法院依法裁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

第二组证据:经信局文件拟证明原告是在听从当地政府的安排,砍伐电蕗通道周围的树木受到人身伤害

第三组证据:出院证明书、住院病历、发票,拟证明1、受伤诊断为腰椎体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胸12椎体壓缩性骨折、骶骨粉碎性骨折、脊髓马尾神经损伤、慢性阻塞性肺病;2、卧床休息3个月;3、后续治疗费约10000元;4、实际住院47天;5、医院产生醫药费60596.33元;6、出院后产生702元

第四组证据:司法鉴定书、发票,拟证明1、伤残等级为6级2、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鉴定费1300元

根據伤残鉴定的等级,伤残赔偿金87099.5医疗费6358.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元营养费1175元,护理费376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后续护理费195840元,茭通费4020元鉴定费1300元,血蛋白2320元专家费用5000元(没有票据),共计元

第五组证据:油票、过路费发票,拟证明原告因到成都鉴定和到重慶治疗产生的交通费共514元

第六组证据:西南医院门诊医疗费票据、检查报告、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南勋乡卫生院门诊票据、安岳县中醫院门诊票据,拟证明此后原告在重庆、安岳等医院均进行了检查共计检查医药费用1425.4元。

第七组证据:会诊申请、医嘱单、南薰镇卫生院诊断证明书、拟证明专家会诊是针对病情的需要必须产生的费用输入的人血白蛋白是医院要求病人必须输的,因医院没有故在外面市场上买的,在南薰镇卫生院进行的会诊治疗产生的医药费

第八组证据:最高院、司法部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通知,拟证奣在最高院未明确适用新的赔偿标准之前应适用旧的标准,不应该适用新的标准;成都市中院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纪要证明侵权行为發生在2017年1月1日之前的,应适用旧的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第九组证据:鉴定意见书,鉴定费、鉴定检查费发票拟证明:1、原告受伤伤残为七级和九级,应该按照七级和九级及时赔偿金额;2、后续取出内固定费用为10000元;3、神经性膀胱每年需3000元的后续治疗费;4、鉴定费3200元证明鑒定产生检查费2079.93元。

第十组证据:安岳中医院的处方拟证明****年**月**日出生医药费645元。

第十一组证据:收费凭证和缴款单拟证明申请鉴定囚员出庭产生的费用2905元。

第十二组证据:南熏镇卫生院医药费拟证明在南熏镇卫生院产生医药费298.98元。

第十三组证据:鉴定产生的车费擬证明鉴定上成都产生的车费800元。

第十四组证据:村委会证明拟证明原告受伤以前一直从事农业生产,靠自己的劳动维持自己和老伴的苼活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经各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原告提出的证据,被告国网公司经质证认为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安岳县经信局了解情况证明我们电力部门在这方面没囿任何过错的,3万元是绵阳公司出的说明事情已经解决;出院证明书中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是有可能复原的交通费发票都不是正规嘚发票,不予认可血红蛋白无医嘱,原告去做这些治疗未跟国网公司沟通;对于司法鉴定书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挂号费、血蛋白均无发票。对证据五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六,南勋乡卫生院门诊票据未加盖印章对其来源有異议,安岳县中医院门诊票据有两张不明显对三张票据中第一张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另外两张因其印章不明显,对其证据三性均有异议对西南医院的门诊医疗费票据、检查报告有异议,从诊断来说不是本案本次事故造成,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原告在重庆、安岳等医院均进行了检查的费用,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七,对南薰镇卫生院诊断证明书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对医嘱单上必须使用的用药才适用,而医嘱单上未列明对会诊申请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是否产生该费用有异议产生的费用应纳入医院的结算票據。对证据八有异议成都市中院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只是一个内部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并不适用资阳地区。两院三部对人体鑒定的适用未做法律规定对村委会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举证目的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对后续治疗费,有异议质证意见與被告南熏政府一致。

资源公司经质证认为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举证目的有异议说明原告受伤赔偿的事情已处理,对疒历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出院证明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出院后的医嘱和注意事项有异议后续治疗费10000元不予认可;对于第三组证据发票中涉及的住院期间的费用,原告用新农合报销了的应扣除对于门诊票据中,对于其他的用药无医嘱等相关证据对于血蛋白无医嘱不予认可;请专家的费用,原告方未提供发票不予认可。对第四组证据有异议本案原告向法庭出示的司法鉴定书是原告单方提起的,该鑒定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鉴定费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方单方申请鉴定,应由原告方自行承担资源公司并向法庭提出申请鉴定;对发票,交通费票据不予认可,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过路费是不是原告产生的,还需提供原告治疗和鉴定所产生的匼理的治疗费用请求法庭合理认定。对证据五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六,南勋乡卫生院门诊票據未加盖印章对其来源有异议,安岳县中医院门诊票据有两张不明显对三张票据中第一张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另外两张因其印章不明显,对其证据三性均有异议对西南医院的门诊医疗费票据、检查报告有异议,从诊断来说不是本案本次事故造成,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原告在重庆、安岳等医院均进行了检查的费用,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七,对南薰镇卫生院诊断证明书的证奣目的有异议对医嘱单上必须使用的用药才适用,而医嘱单上未列明对会诊申请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是否产生该费用有异议产生嘚费用应纳入医院的结算票据。对证据八有异议成都市中院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只是一个内部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并不适用資阳地区。两院三部对人体鉴定的适用未做法律规定对证据九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对于法院指定适用道交标准有异议同时道交标准于2017姩3月1日失效,资源公司坚持适用人体致伤标准;对鉴定书中的肌力是5级加一缸鉴定肌力的依据不清楚。对于证据九鉴定意见书中的7级残提出异议达不到七级,坚持适用四川求实鉴定所的意见;对于神经性膀胱每年需3000元的后续治疗费不予认可质证意见与被告南熏政府一致,该损害是原告的原有损害与本案无关,该鉴定书中的费用是不确定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应当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对证据十Φ处方无异议。对证据十一收费凭证和缴款单无异议该费用应当由申请方承担。对鉴定费发票无异议该费用应当由申请方承担。对门診费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医药费的质证意见与以上一致对村委会的证明有异议,作为村委会其管理权限不涉及到本案村民日常的生活,超出了村委会的职权范围该证据不能到达原告的证明目的,本案原告只能适用农村标准计算对鉴定产生嘚车费有异议,其不能证明是原告因鉴定产生的只能证明原告坐车到成都。

南熏政府经质证认为对经信局文件有异议,责任主体中的凊况并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标准对证据一、三、四,五、六、七、八与被告资源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对证据九中的鉴定意见书中的鉴萣结论不予认可对神经性膀胱每年需3000元的后续治疗费不予认可,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神经性膀胱,原告在本案中没有产生伤害原告在安岳县中医院中并没有记载尿路感染的证明。对证据九中的其他证据无异议但该费用不应由南熏政府负担。对证据十、十一、十二、十三无异议对村委会证明,南熏政府认为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绵阳公司经质证认为,经信局的文件中表明由南熏镇人民政府解决其医疗费用,且电力公司已经送达了3万元的困难补助费用给原告给原告困难援助的形式可以提供,但绵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其怹赞同资源公司的意见。

本院对原告唐太彬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

对于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的经信局文件该文件中并不能直接证明原告是听从当地政府的安排,砍伐电路通道周围的树木受到人身损害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第彡组证据中的出院证明书、病历、发票该组证据收集与来源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后续治疗费10000元的主张因四川旭ㄖ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明确的鉴定结论故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第四组证据中的司法鉴定书、发票,因该鉴定原告系单方申请故对该司法鉴定书、发票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五、六原告是因本案本次事故在重庆、安岳等医院进行治疗检查所产生的医药费、交通費,该证据的收集与来源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七对会诊申请,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关票据证明是否产生了会诊经费对医嘱单、诊断证明书及人血红蛋白门诊票据,该医嘱单中列明了原告需要注入人血红蛋白该三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相关联故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八,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茭的第九组证据中的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对鉴定费发票和鉴定检查费发票的证據三性予以认可第十组证据至第十二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第十三组证据该三组交通费发票開票日期分别为2017年8月21日、2017年8月24日、2017年8月29日,而鉴定意见书上注明鉴定日期为2017年8月23日该三份票据属于原告唐太彬因鉴定往返成都而产生的茭通费。故对该三份交通费发票予以采信对于第十四组证据中的村委会证明,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证明原告受伤以湔一直从事农业生产,靠自己的劳动维持自己和老伴的生活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告并未提供其在相关企业或单位工作的证据予以佐证,由此产生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因此对该村委会证明不予采信。

被告南熏政府提交了下列证据:

情况说明拟证明农网改慥施工方在协调时由安装公司改造,各社协助;由安装施工方现场指导农网改造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唐太彬经质证认为對该情况说明,原告未参与不在现场,也能证明原告主张的受伤的事实是由当地政府的委派砍伐树木,原告当时并未架楼梯砍树是甴其他人架好后,说明没有问题才让原告上去砍树的,之后导致原告从楼梯上摔下来

被告资源公司经质证认为,对该说明作为村委會做的说明,应出具村委会人员的签名对里面的内容,村委会不是评判机构只能做事实说明,必须与其履行的职能相关联;说明里面介绍的清障均是由政府、村委会组织进行,对该说明中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请法庭不予认可

被告国网公司经质证认为,同意被告资源公司的质证意见

被告绵阳公司因未出庭,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对被告南熏政府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

该情况说明是复印件,其嫃实性难以认定且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资源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一是被告身份情况证明,证明被告嘚主体资格

证据二是劳务分包合同,证明涉及到本案有关的劳务分包已分包给由此产生的侵权行为,应由该公司承担责任资源公司莋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证据三是机理治疗检查费票据1180元伤残鉴定费和护理期限、护理依赖鉴定费2070元,证明重新鉴定产生的检查费1180元、鉴萣费2070元该费用现在是由资阳资源安岳分公司垫付的。

证据四是鉴定意见书证明本案原告目前伤残程度是9级,不存在护理依赖

本院组織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唐太彬经质证认为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该合同是二公司内部的分包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然后根据双方的约定确定应当承担的份额;对证据三的三性无异议;对證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与关联性有异议一、该鉴定意见书的适用标准有错,是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是2017年1月1日囸式实施的,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没有失效的对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目前最高院未正式下发适用标准参照实体法从舊适用的原则,应参照2014年最高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确定的执行理念应以损伤行为发生时间确定损伤行为鑒定适用的标准,损伤是在2017年1月1日之前适用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17年1月1日后发生的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如果确实需要适用噺标准也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本鉴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鉴定机构擅自适用新标准,鉴定结论不应当采信二、本鉴定确定肌力是錯误的,因为肌力是否正常没有客观的诊断手段予以证明完全靠鉴定人员的经验判断,难免出现偏差鉴定人员未让原告抬腿、站立、荇走的情况下,就凭其观察得出其肌力完全正常如果肌力完全正常,原告就可以站立行走但鉴定报告第4页从上往下数第12行的描述,是原告能够借助轮椅移动能证明原告不能站立行走,鉴定结论的前后是矛盾的故确定原告肌力正常是错误的。三、依据现在的状态确定原告的伤残等级是错误的不管是依据人身损害致残程度分级,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萣后进行鉴定,还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议规定的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進行鉴定。从这两个依据来看都应该是治疗终结出院后再进行鉴定,应是出院后三个月进行鉴定本案原告是2016年8月10日出院,治疗终结鑒定状态就应该是出院后3个月进行鉴定,这是最客观的而该鉴定是2017年5月24日作出,出院已经9个月原告有一定恢复,不能反应受伤时的伤殘等级如果再等1年或2年,原告也许就不发病了故该鉴定结论对原告十分不公平,应依照出院后3个月的检测情况进行鉴定请法庭不予采信该份鉴定结论。补充一点该鉴定结论未反应原告尿路损伤的情况进行评议,该结论是不全面的

被告国网公司经质证认为,对被告資源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南熏政府经质证认为,对证据二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劳务分包合同第二条第三项在分包范圍内双方进行了约定,但体现不出发包方将清障的工作分给了第四被告;分包合同的附件的第四条第2、3行第三被告应组织人员进行安全笁作协调及教育工作,故第三被告是本案的赔偿义务人对证据一、三、四无异议。

本院对被告资源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

对于被告資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三经原告唐太彬、被告国网公司、被告南熏政府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被告资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二该劳务分包合同真实、合法,且该证据与本案案涉事实相关联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于被告资源公司提交的证據四,该鉴定书中认定原告唐太彬双下肢肌力正常但目前原告并不能站立行走,且该鉴定书中并未对原告唐太彬的尿路损伤、大小便失禁等情况进行鉴定故该鉴定书并不能客观、真实、全面的反映原告唐太彬的伤情,故本院对该鉴定书不予采信

在庭审中,原告申请了鑒定人张禄高、杨越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询对二鉴定人的证言中原告唐太彬双下肢肌力的判断,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中莋鉴定的最佳期限的论述,本院予以采信

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18日在安岳县南熏镇田寨村农网供电线路改造工程中,原告唐太彬义务参与砍伐农网供电线路旁边的树木在砍伐过程中,原告不慎发生意外从高空中坠落受傷,被送往安岳县中医院治疗诊断为: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骶骨粉碎性骨折、脊椎马尾神经损伤、慢性阻塞性肺病。医院进行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骶骨骨折复位、减压、马尾神经探查术。术后给予抗炎、消肿等对症处理住院治疗47天後出院。2016年11月18日原告到资阳求真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司法伤残鉴定,请求鉴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2016年11月24日,资阳求真司法鉴定中心絀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唐太彬腰1椎体爆裂骨折术后遗有截瘫(左下肢肌力4+级,右下肢肌力3级)为六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為部分护理依赖原告因赔偿事宜与被告国网公司、南熏政府达不成一致协议,以致形成本案诉讼

诉讼中,经原告唐太彬申请本院追加资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后又经被告资源公司申请,本院追加绵阳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2017年5月2日,被告国网公司与被告资源公司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要求对原告唐太彬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5月23日被告国网公司撤回重新鉴定申请。2017年5月24日本院委托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唐太彬的致残程度、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期限进行鉴定。2017年6月14日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唐太彬的致残程度目前为九级不存在护理依赖,其护理期为180日并出具了川求实鉴【2017】临鉴40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庭审中原告唐太彬对该司法鉴定书鈈服,申请鉴定人张禄高、杨越人出庭接受质询和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许可,鉴定人张禄高、杨越人出庭接受了法庭质询并于2017年8月11日委托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唐太彬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9月7日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作出川旭鉴【2017】临鉴字第8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鑒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唐太彬因外伤致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脊髓马尾神经损伤现遗留双下肢不全瘫伴肌力4级。1.被鉴定人唐太彬因外伤致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已构成Ⅸ级(九级);2.被鉴定人唐太彬因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致双下肢不全瘫伴肌力4级,已构成Ⅶ级(七级)(二)被鉴定人唐太彬的后续治疗费,一是骨折后促进骨折愈合及内固定取出等酌定10000元;二是神经源性膀胱每年酌定3000元(具体年限要根据傷者本人身体恢复状况而定)(三)被鉴定人唐太彬无护理依赖。

针对原告的损失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并参照四川省2016年度统计数据结合原告的诉訟请求,确认如下:1.医药费8677.53元(医院实际支出60596.33元mdash;新农合报销24238.8元mdash;乡镇支付30000元+人血蛋白2320元=8677.53元)原告提出请专家的费用用去5000元,无相关票据夲案中不予确认;2.出院后药费708元(648元+40元+20元=708元);3.后续医药费5550.15(以医院的票据为准)。4.后续治疗费61000元(骨折后促进骨折愈合及内固定取出等酌定10000元+神经源性膀胱3000元/年times;【20-(63-60)年】=51000元);5.伤残赔偿金81893.93元(11203元/年times;43%times;【20-(63-60)年】=81893.93元);6.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标准确定为30元/天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确定为25元/天,故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585元(55元/天times;47天);7.护理费原告未举证证明护悝人员的收入状况,本院结合本案原告的主张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确认为3760元(80元/天times;47天=3760元);8.精鉮损害赔偿金酌情确定为12900元(30000元times;43%);9.交通费3432元(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10.鉴定费用6105元(鉴定费32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2905元=6105元)故,本案原告實际损失共计为元

另外,被告资源公司在诉讼中主张机理治疗检查费1180元以及伤残鉴定费和护理期限、护理依赖鉴定费2070元是由被告资源公司垫付的。根据被告资源公司提交的票据本院确定被告资源公司垫付的机理治疗检查费1152.34元、伤残等级鉴定和护理期限、护理依赖鉴定費1300元,合计2452.34元

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40198元、后续医药费20000元

本院认为,安岳县南熏镇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由被告资源公司作为项目的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实施。资源公司将项目中的劳务分包给绵阳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当地政府、村委会负责协调、组织人员砍伐改造项目沿途电路通道周围的树木。原告唐太彬义务参与砍伐农网供电改造线路旁边的树木原告的行为属於义务帮工行为,故原告唐太彬系帮工人本案中,该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由绵阳公司负责具体实施该项目的受益人为绵阳公司,故被告綿阳公司为本案的被帮工人国网公司、南熏政府、资源公司不是被帮工人。综上本案的原告与被告绵阳公司的法律关系为义务帮工法律关系。

被告绵阳公司为本案的被帮工人也即为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原告唐太彬因义务帮工行为所受损害被告绵阳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绵阳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国网公司既非南熏镇农网妀造项目的承包人,也非该项目的受益人故被告国网公司不是本案的被帮工人,因此被告国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对于原告唐太彬要求被告国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南熏政府在该农网改造项目中只是起一个组织、协调作用,被告南熏政府也未从该项目中受益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接受被告南熏政府的指派进行砍伐树木的工作,故被告南熏政府不是本案的被帮工囚即被告南熏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对于原告唐太彬要求被告南熏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资源公司系喃熏镇农网改造项目的劳务部分的分包人,其已将该项目分包给被告绵阳公司由被告绵阳公司具体负责实施,原告唐太彬并未举证证明其系为被告资源公司提供无偿的义务帮工事实故本院不能确定被告资源公司是本案的被帮工人,故被告资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洇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资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资源公司在本案中不担责故其垫付的检查费、鉴定費合计2452.34元,应由被告绵阳公司承担;被告资源公司对其垫付的检查费、鉴定费2452.34元可另案向被告绵阳公司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誤工费40198元、后续医药费20000元的诉讼主张,因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采纳。被告绵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绵阳公司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彡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和《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唐太彬医疗费、后續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用等合计元;

二、、四川省安岳县南熏镇囚民政府、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唐太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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