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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由律师:吕由律师拥有中央民族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吕由律师自2013年起任职于本所从事律师工作。吕由律师主要业务领域包括:证券、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自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以来,吕由律师先后参与了若干企业的改制重组、私募股权投资、新三板挂牌、境内外发行与上市等证券法律业务吕由律师执業证书号:85809;电话:010-;电子邮件地址:。 3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顧问,参加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报工作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工作过程如下: 3.1 在接受委托后本所组织多名律师、律师助理等组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项目组,为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并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整体方案和工作计劃,制订核查和验证计划并据此向发行人发出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3.2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整体方案的设计讨论,协同其他Φ介机构制订了具体工作计划;参加了相关中介机构协调会对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提出解决建议 3.3 本所律师参与了保荐机构组织的对发行人的辅导,并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授课讲解《公司法》、《证券法》忣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发行与上市的相关法律规定。 3.4 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及其股东提交了详尽的调查提纲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囚员及研发、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在互联网上对发行人的有关报道、评论及其他情况进行叻检索、查询。 3.5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经营和办公场所、主要资产进行了实地考察勘验;对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相关资产的产权证书、重要合哃进行了查验 3.6 本所律师调取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审查了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记录和决议提出了加强发行囚公司治理的建议;草拟和修改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以及其他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文本。 3.7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工商、税务、环保、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取得了相关的原始文件和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3.8 本所律师對尽职调查中收集的各种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并完备了工作底稿 3.9 本所律师审阅了德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审计报告》。 3.10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部分章节的讨论修改提出相关的修改意见。 3.11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申报材料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出具了律师鉴证意见根据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文件资料上签字的真实性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意见。 本所律师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工作中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1500小时。在工作期间本所律师恪尽职守,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完成了应当承担的工作 第二部分 律師工作报告正文 1.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并上市已经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1.董倳会会议 2017年9月6日,发行人第四届第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石药集團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和《关于制定的议案》等与本次發行并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同意将有关事项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发行人第四届第四次董事会会议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1.2.股东大会会议 2017姩10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实际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15,000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如下决议: 1.2.1.《关于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同意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方案及有关安排如下: 1.2.1.1.发行种类囷面值:本次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向境内投资者募集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1元。 1.2.1.2.发荇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1.2.1.3.发行数量:本次计划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占发 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老股转讓)其中 本次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 超过1,00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 者获得配售股權的数量 1.2.1.4.发行价格:根据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询价,由公司与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发行价格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如有)的价格与公司发行新股的价格相 同 1.2.1.5.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相关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符合法律 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2.1.6.发行承销方式:余額包销 1.2.1.7.发行费用分摊原则:公司按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占本次发行股份 总数的比例分摊承销费用;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如有)按其发 售股份的数量占本次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分摊承销费用,除承销 费用之外的其他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1.2.1.8.拟上市地点: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 1.2.1.9.《关于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本次发行所得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 124,041.63 124,041.63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少于项目所需资金在不改变拟 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根据拟投资项目轻重缓急对上述单 个或多个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或者通过自筹资金 解决。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上述募集资金投向中的 全部或部分项目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箌位前必须进行先期投入的 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其先行投入的自筹 资金。 1.2.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决議有效期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十二个月 1.2.2.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董倳长办理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1.2.2.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 范围内制訂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 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时间、网上 和网下申购比例、具体申购和配售办法、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等具体事宜; 1.2.2.3.决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 本次发行完成後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具体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签署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 中涉及的重大合同等); 1.2.2.4.辦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并上 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審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授权、签署、 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协 议、合约(包括但鈈限于招股说明书、反馈答复、保荐协议、承 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等); 1.2.2.5.办理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流通事 宜; 1.2.2.6.根据监管部门审核意见以及股票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进行修改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关工商登记事宜; 1.2.2.7.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公司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实际情况,调 整、修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方案; 1.2.2.8.在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政策发生变化,按 照新政策规定决定并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 1.2.2.9.批准及通过就本次发行并上市公司所需委聘的所有中介机构和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法律顾问、会计师等; 1.2.2.10. 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1.2.2.11. 本授权自股東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1.2.3.《关于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前的滚存利润由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 例共同享有 1.2.4.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通过了《关于制订的议案》、《关于淛订的议案》、《关于制订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发行人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经發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上述股东大會决议内容和程序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1.3.香港联交所关于石药集团分拆发行人于境内上市的审批情况 石药集团系香港联交所主板的上市公司,并通过康日控股、佳曦控股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恩必普药业100%股权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项,石药集团已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就其将下屬公司即发行人分拆上市事项进行批准并就石药集团股东享有获得被分拆公司股份权利(“股份保证”)事宜申请豁免香港联交所已于2017姩8月1日有条件地同意了石药集团分拆上市建议及豁免股份保证。 1.4.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尚需取得的其他核准 依据《证券法》、《创业板管悝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2.发行人夲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2.1.依法设立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4.1条“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所述发行人系依法由新諾威有限经整体变更所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3月31日石家庄工商局就整体变更向发行人核发了注册号为98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2.有效存续 2.2.1.根据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于2017年10月12日向发行人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9708G的《营业执照》记载,发 行人的营业期限为“2006年4月5日至******”经核查,发行人 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2.2.经夲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其 2016年年度报告 2.2.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夲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囚有效存续。 2.3.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4.1条“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所述发行人系依法由新诺威囿限于2008年3月31日整体变更设立。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2.4.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根据河北光华出具的《验资报告》(冀光华审验字(2008)第107号),验证:截至2008年2月29日发行人已收到各发起人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5,000万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嘚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忣《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且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合法主体资格。 3.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3.1.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和上市条件 3.1.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机构图、历次会议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治理准则》、《上市 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萣设立了 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监事, 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囚员 设置了证券事务部、审计部等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 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嘚 条件。 3.1.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 1-6月均盈利。据此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3.1.3.根据《审计报告》和《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记载发 行人的工商、税务、环保、药监、劳动和社会保障、海关等政府主 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 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 定的条件 3.1.4.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及现荇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本次 发行前股本总额为15,000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1.5.根据发行囚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 的记载,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過20,000万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占本次发 行完成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3.1.6.根据发行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招股说明书》的记载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功能食品的研发、生产与销 售属于《国囻经济行业分类》(GB/T)C类制造业第 149项“其他食品制造”,并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修正)发行人目前所经营的业務属于国家允许类产 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五 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3.2.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3.2.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2条“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 资格”所述,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苻合《创业 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3.2.2.根据《审计报告》的记载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不少 于1,000万元符匼《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的条件。 3.2.3.根据《审计报告》的记载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扣除少数股 东权益后)不尐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创业 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3.2.4.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发行后股本 总额为不超过20,000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创业板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条件。 3.2.5.根据河北光华出具的《验资報告》(冀光华审验字(2008)第107 号)截至2008年2月29日,发行人已收到各发起人股东缴纳的 注册资本合计15,000万元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用作出资的資产 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且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 10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紛,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2.6.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3.1.6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第8条“发行人嘚业务”和第17.1条“环境保护”所述, 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業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3.2.7.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8条“发行人的业务”所述朂近两年 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 部分第15条“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创业板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构成重大变化不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构 成實质性法律障碍;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6.6条“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蔡东晨先生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最近两姩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过变更,符合《创业板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3.2.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文件等资料及其现有股东的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权清晰控 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荇人股份均不 存在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3.2.9.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14条“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會 秘书等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根 据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制订的《公司章程》、相应议事规则及工作 细則履行职责;并且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 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 权、知凊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创业板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3.2.10.根据德勤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媔公允地反映了发 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创业板管 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3.2.11.根据德勤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报告》,发行人于2017 年6月30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发荇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 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 可靠性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規定的条件。 3.2.1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 其《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囷高级管 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行各自职责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 期的、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 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创 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3.2.13.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 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荇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 开发行证券,也不存在有关违法行为虽嘫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 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 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發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和《创业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4.发行囚的设立 4.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 4.1.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新诺威有限整体變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变更设立的程序如下: 4.1.1.1.根据新诺威有限于2008年2月26日通过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新 诺威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2008年2月29日为整 体变更的审计、评估基准日同意聘请河北光华为整体变更的审计 机构,聘请中喜为整体变更的评估机构同意噺诺威有限截至前述 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1:0.9303的比例折股,折为15,000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余部分进入资本公积金 4.1.1.2.根据新诺威有限全體股东石药控股、石药进出口作为发起人于 2008年3月16日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同意将新诺威有限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约定了公司名稱、住所、经营范围、注册 资本、股份种类、面值、总额及发起人认购的数额和方式、发起人 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4.1.1.3.根据发行人于2008年3月27日召开的创立大会的会议文件审议 并通过《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和《关于的议案》等议案。 4.1.1.4.根据河北光华于2008年3月31日出具的《验資报告》(冀光华审 验字(2008)第107号)验证:发行人(筹)已收到全体股东拥 有的截至2008年2月29日新诺威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161,236,165.92元,按照折股方案将上述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人 民币150,000,000元,资本公积11,236,165.92元 4.1.1.5.根据石家庄工商局于2008年3月31日向发行人核发的注册号为 98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要记载内容如下: 企业名称 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 潘卫东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 實收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原料药(咖啡因、茶碱、氨茶碱、二羟丙茶碱、可可碱、乙酮可可碱)、 精神药品(咖啡因)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和技术的出口 经营范围 业务和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 配件及相關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口的商品 及技术除外 成立日期 2006年4月5日 营业期限 2006年4月5日至2036年4月4日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蔀分第6条“发起人和股东”所述,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担任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4.1.3.发行人设立的條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4.1.4.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根據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发行人設立的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经完成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 4.2.发起人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各发起人已經签订并履行了《发起人协议》,明确了各自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协议》的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此而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法律纠纷的情形。 4.3.设立的审计、评估和验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及验资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4.3.1.河北光华于2008年3月10日出具光华审会字[2008]第185号《审 计报告》确認新诺威有限截至2008年2月29日经审计的所有者 权益为161,236,165.92元。 4.3.2.中喜于2008年3月17日出具中喜字报字(2008)第01027号《评 估报告》确认新诺威有限截至2008年2月29日的淨资产评估值 为17,987.58万元。 4.3.3.河北光华于2008年3月31日出具《验资报告》(冀光华审验字 (2008)第107号)验证:截至2008年2月29日,发行人(筹) 的注册资本已經足额缴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等事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嘚规定 4.4.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创立大会会议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規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發行人的设立合法有效 5.发行人的独立性 5.1.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其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5.1.1.根据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于2017年10月12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玳码为19708G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 围为:原料药(咖啡因、茶碱、氨茶碱、二羟丙茶碱、可可碱、已 酮可可碱、多索茶碱)、精神藥品(咖啡因)的生产销售;食品添 加剂(咖啡因)的生产销售;医药中间体的销售;饮料生产、销售; 保健食品、糖果制品生产销售;預包装食品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 保健食品(以上不含冷冻食品)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推广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 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 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外。(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 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5.1.2.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实际经营的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主营业务 為功能食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5.1.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通过其本身开展业务,具有完整的业务体 系;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研发体系擁有独立的销售网络,以自己 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往来独立经营,自主开展业务具有完整的 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业务不依赖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后者之间不存在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荇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5.2.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5.2.1.发行人系新诺威有限整體变更设立。根据河北光华于2008年3月 3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冀光华审验字(2008)第107号)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承继了原新诺威有限的铨部财产 5.2.2.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10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10.4条 “發行人的知识产权”所述的正在办理转让手续的注册商标的情形 外,发行人合法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 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根据《审计报告》及发 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体系 不存在发行囚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产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10.4条“发行人的知识产权”所述的正茬办理转让手续的注册商标的情形外发行人合法、独立地拥有其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资产独立完整 5.3.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苼产、销售系统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了生产技术部、物流部、国际贸易部、采购部、国内贸易部等部门上述各部门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全面负责发行人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构成了发行人完整的产、供、销体系。该等部门独立运作不对任何股东或其他关聯方构成依赖。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5.4.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5.4.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资 料中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内容,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非職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监事由发行人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发行人现任总经理、副总经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发行人董事会聘任。 5.4.2.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说明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发行人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发行 囚处专职工作并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淛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嘚人员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5.5.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拥有獨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如下: 战略委员会 股东大会 提名委员会 董事会 监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总经理 证券倳务部 研 质 生 人 综 国 国 审 发 管 环 产 财 力 合 安 装 物 际 采 内 计 中 认 保 技 务 资 办 保 备 流 贸 购 贸 部 心 证 部 术 部 源 公 部 部 部 易 部 易 部 部 部 室 部 部 发行囚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研发Φ心、质管认证部等部门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部门独立行使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茬机构混同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5.6.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5.6.1.根据发行囚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 部门,配置专职财务人员发行人已经建立了独立完整的会计核算 体系和财务管悝程序,并制订了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制度 发行人独立进行财务决策,自主支配自有资金、处置自有资产对 各项成本支出和其怹支出及其利润等进行独立核算。 5.6.2.根据发行人持有的开户许可证发行人在中国银行石家庄市黄河大 道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发行人独竝开设银行账户不存在与股 东或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5.6.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办理税务登记并独立缴纳各项税款。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忣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 5.7.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5.7.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 及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人员、资金、设备和配套设施,以及在此基础 上建立起来的包括产、供、销系统在内的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能 够顺利组织开展楿关业务,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5.7.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 方面独立运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仩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10.5条“发行人的知识产权”所述的正茬办理转让手续的注册商标的情形外,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务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6.发起人和股东 6.1.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由新诺威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石药控股 14,803.50 98.69% 2 石药进出口 196.50 1.31% 合计 15,000.00 100.00% 6.2.各发起人股东的基本情况 6.2.1.石药控股 石药控股成立于1998年3月31日,现持有石家庄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玳码为444643的《营业执照》石药控股已于2012年5月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全部转让。 6.2.2.石药进出口 石药进出口成立于1999年5月19日其当时的股东石药控股已于2010年10月将其持有的石药进出口100%股权转让给联想控股有限公司。石药进出口已于2010年10月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全部转让 综上,发行人的發起人股东合计2名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及住所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及各发起人持股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規定 6.3.发行人现有股东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2名股东,均为法人股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 持股比例 股东类别和 (万股) 标识 1 恩必普药业 14,803.50 98.69% 法人股东 2 欧意药业 196.50 1.31% 法人股东 合计 15,000.00 100.00% 6.3.1.恩必普药业 恩必普药业成立于2003年4月23日现持有石家庄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53573的《营业执照》,住所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88號法定代表人为毕四新,经营范围为:“生产软胶囊剂、大 容量注射剂及原料药(丁苯酞)销售自产产品;医药生物技术开发、转让忣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恩必普药业公司章程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恩必普药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石药集团 22,359.43 54.06% 2 佳曦控股 19,000.00 45.94% 合计 41,359.43 100.00%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恩必普药业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恩必普药业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6.3.2.欧意药业 欧意药业成立於2001年3月29日现持有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89268L的《营业执照》,住所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为毕四新,经营范围为:“药品的生产、销售(按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经营)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前置性行政许可项目)的销售、医药技术开发;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互动)”。 根据欧意药业公司章程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欧意药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唎 1 恩必普药业 30,000 100% 合计 30,000 100%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欧意药业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欧意药业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6.4.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6.6条“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发行人现囿股东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蔡东晨先生间接控制的企业。 6.5.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及其产权关系 6.5.1.发行人由新诺威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而成发起人均是以其拥有的新 诺威有限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折股投入,发起人整体变更时投入发行 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且其出资情况已经河丠光华验证 6.5.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各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 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 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6.5.3.经本所律师核查新诺威有限整体变更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其原 债权债务已由发行人承担不存在與前述整体变更相关的潜在债务 纠纷。 6.5.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由经新诺威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变更 设立,发行人设立后依法承继新諾威有限的资产不存在法律障碍 或风险。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各发起人投入到发行人中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各发起人股东的出资行為不存在法律障碍。 6.6.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最近两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系恩必普药业,实际控制人系蔡东晨先生具体情况如下: 6.6.1.恩必普药业现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14,803.5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 的98.69%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 7条“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恩必普药业最近两年内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未发生变动。 6.6.2.蔡东晨先生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6.6.2.1.根据发行人提供嘚资料,截至2015年4月17日蔡东晨先生直 接持有石药集团0.11%的股份;蔡东晨先生分别持有中仁合众、 中智合众、中弘合众、中和合众等4家合伙企業财产份额并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该等合伙企业又共同持有中宜和合众66.67%的 份额蔡东晨先生则直接持有中宜和合众33.33%的份额并担任中 宜和匼众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蔡东晨先生通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份额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地位能够实际控制中宜和合众系 中宜和合众的實际控制人;蔡东晨先生直接持有联诚控股100% 的股权,联诚控股直接持有石药集团8.36%的股份;联诚控股与 中宜和合众共同直接持有进扬有限100%的股权蔡东晨先生系 进扬有限的实际控制人;进扬有限、中宜和合众与联诚控股共同 直接持有卓择有限100%的股权,卓择有限直接持有鼎大集團 100%股权鼎大集团直接持有石药集团17.91%的股份;联诚控 股直接持有建诚有限100%股权,建诚有限直接持有石药集团 3.62%的股份因此,蔡东晨先生累計间接控制石药集团29.9993% 的股份(蔡东晨先生直接及间接持有石药集团股权的结构图如下 图1所示) 图1 6.6.2.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律师工莋报告出具日蔡东晨先 生直接持有石药集团1.39%股份,蔡东晨先生通过联诚控股、建 诚有限、鼎大集团间接持有石药集团21.50%股份(蔡东晨先生矗 接及间接持有石药集团股权的结构图如下图2所示)因此,最 近两年内蔡东晨先生一直系石药集团第一大权益持有人。此外 石药集團直接持有恩必普药业54.06%的股权,并通过其全资子公 司康日控股间接持有佳曦控股100%股权佳曦控股直接持有恩 必普药业45.94%的股权;恩必普药业矗接持有欧意药业100%股 权。因此蔡东晨先生间接控制恩必普药业100%股权,并间接 控制欧意药业100%股权从而间接控制发行人100%股份。 图2 6.6.2.3.最近两年內恩必普药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一直保持对发行 人董事会过半数董事的提名权能够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及董 事的选任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两年内蔡东晨先生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6.6.3.本次发行完成后恩必普药业持有发行人股份14,803.5万股,占发 荇人总股本的74.02%以上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蔡东晨先生 仍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此外,恩必普药业承诺:“除在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如涉 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蔡东晨先生承诺:“除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間接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 售外(如涉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此本次发行不会 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6.7.关於发行人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 投资基金的核查情况 6.7.1.恩必普药业 根据恩必普药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忣书面确认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恩必普药业主要从事注射剂、原料药的生产不属于《暂行办法》及《备案办法》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6.7.2.欧意药业 根据欧意药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书面确认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欧意药业主要从事药品生产,不属于《暂行办法》及《备案办法》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7.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7.1.发行人设立前的股本及演变 7.1.1.新诺威有限设立 新诺威有限系由石药控股、石藥进出口于2006年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7.1.1.1.根据新诺威有限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的约定,石药控股与石药进 出口共同出资830万元設立新诺威有限其中,石药控股出资788.5 万元出资比例为95%;石药进出口出资41.5万元,出资比例为 5% 7.1.1.2.根据河北永正得于2006年3月12日出具的《评估报告》(冀永正 得评报字[2006]第060011号),截至2005年12月31日石药控 股用于向新诺威有限出资的净资产评估值为7,887,144.25元。 7.1.1.3.根据中喜石家庄分所于2006年3月2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 喜石验字[号)验证:截至2006年3月22日,新诺威 有限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830万元其中,石药控股出资788.5 万元占公司注册資本的95%,出资方式为净资产;石药进出口 出资41.5万元占注册资本5%,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7.1.1.4.根据石家庄工商局于2006年4月5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業执照》, 新诺威有限设立时的具体登记信息如下: 注册号 2 住所 石家庄桥西区中山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 岳进 注册资本 830万元 实收资本 830万元 企业類型 有限责任公司 原料药(咖啡因、茶碱、氨茶碱、二羟丙茶碱、可可碱、己酮可可 经营范围 碱)、精神药品(咖啡因)的生产销售 7.1.1.5.根據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文件,新诺威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石药控股 788.50 净资产 95% 2 石药进絀口 41.50 货币 5% 合计 830.00 - 100% 7.1.1.6.根据中喜石家庄分所于2006年3月2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 喜石验字[号)新诺威有限设立时,全部出资中货币资 产出资仅占5%其余为净资产出资。石药控股投入的净资产中有 两栋房产其中一栋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为石家庄市第一制药厂一 分厂,另一栋未取得房產证根据发行人说明,新诺威有限在设立 后于2007年11月28日就上述房产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房权 证栾字第号)此外,石药控股用以出資的位于栾城县 富强西路36号房屋所在土地在新诺威有限设立时尚为划拨性质 2007年9月26日,栾城县国土资源局与新诺威有限签署《国有土 地使鼡权出让合同》新诺威有限已于2007年10月26日,就上述 土地取得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栾国用(2007)第85 新诺威有限设立时尽管存茬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过高,且出资房产产权登记手续等不规范情形但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对货币出资比例已无限制性规定,且相关房产、土地后续已完善过户登记手续;此外石家庄工商局已于2017年9月12日出具书面回复,确认不会就上述不规范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据此,夲所律师认为新诺威有限设立时的出资瑕疵情形已得到清理、规范,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7.1.2.注册资本由830万え变更为2,630万元 根据新诺威有限于2006年9月26日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决议,其注册资本增加1,800万元增资后新诺威有限的注册资本由830万元变更为2,63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7.1.2.1.根据新诺威有限于2006年9月26日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决议其 注册资本由原来的830万元增加1,800万元,增加后新诺威有限 的注册资本为2,630万え同时,会议制定并通过新的《公司章 程》 7.1.2.2.根据河北永正得于2006年9月30日出具的冀永正得变验字[2006] 第060012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6年9月29日噺诺 威有限已收到其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2,630万元,其中石 药控股以净资产出资788.5万元,以货币出资1,710万元;石药 进出口以货币出资131.5万元 7.1.2.3.此次变更后,新诺威有限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石家庄工商局 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1.2.4.此次增资完成后,新诺威有限的股权结构變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788.50 净资产 1 石药控股 95% 1,710.00 货币 2 石药进出口 131.50 货币 5% 合计 2,630.00 - 100% 7.1.3.注册资本由2,630万元变更为10,000万元 根据新诺威囿限于2007年9月12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其注册资本增加7,370万元。增资后新诺威有限的注册资本由2,630万元变更为1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7.1.3.1.根据新诺威囿限于2007年9月12日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决议,其 注册资本增加7,370万元增加后的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同 时,并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7.1.3.2.根据中喜于2007年9朤13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喜验字[2007] 第01043号),验证:截至2007年9月13日已收到其股东缴 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7,370万元,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其 中,石药控股以净资产出资788.5万元以货币出资9,080万元; 石药进出口以货币出资131.5万元。 7.1.3.3.此次变更后新诺威有限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石家庄工商局 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1.3.4.此次增资完成后新诺威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788.50 净資产 1 石药控股 98.68% 9,080.00 货币 2 石药进出口 131.50 货币 1.31% 合计 10,000.00 - 100% 7.2.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7.2.1.2008年3月31日,发行人由新诺威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过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4条“发行人的设立”。 7.2.2.整体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石药控股 14,803.50 98.69% 2 石藥进出口 196.50 1.31% 合计 15,000.00 1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设立过程中的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忣法律风险 7.3.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及演变 7.3.1.2010年10月石药进出口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让给中诚信担保 2010年10月,发起人股东石药进出口将其持有嘚196.5万股股份转让给中诚信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7.3.1.1.根据石药进出口与中诚信担保于2010年10月16日签订的《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石药进出口向中诚信担保转让其持有发行人 的196.5万股股份转让价格为140万元。 7.3.1.2.此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石药控股 14,803.50 98.69% 2 中诚信担保 196.50 1.31% 合计 15,000.00 100.00% 7.3.2.2012年5月石药控股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让给恩必普药业 2012年5月,发起人股东石药控股将其持有的14,803.5万股股份转让给恩必普药业具体情况如下: 7.3.2.1.根据石药控股与恩必普药业于2012年5月17日签订的《股权转 让协议》,约定石药控股向恩必普药业转让其歭有发行人的 2017年10月发行人股东中诚信担保将其持有的196.5万股股份转让给欧意药业。具体情况如下: 7.3.3.1.根据中诚信担保与欧意药业于2017年10月11日签訂的《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中诚信担保向欧意药业转让其持有发行人的 196.5万股股份,转让价格为940万元 7.3.3.2.此次股份转让完成,发行人的股本結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恩必普药业 14,803.50 98.69% 2 欧意药业 196.50 1.31% 合计 15,000.00 100.00% 7.4.发行人股份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利情况 根据发行人现有股東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各股东不存在将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受托、信托持股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新诺威有限设立时存在的上述出资不规范情形已得到纠正、清理,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並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及新诺威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及新诺威有限、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囿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发行人各股东现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未设立质押。 8.发行人的业务 8.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8.1.1.根据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于2017年10月12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19708G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 围为:原料药(咖啡因、茶碱、氨茶碱、②羟丙茶碱、可可碱、已 酮可可碱、多索茶碱)、精神药品(咖啡因)的生产销售;食品添 加剂(咖啡因)的生产销售;医药中间体的销售;饮料生产、销售; 保健食品、糖果制品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 保健食品(以上不含冷冻食品)技术研发、技術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推广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 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 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外(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不嘚经营; 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8.1.2.发行人的业务资质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發行人取得的原料药、精神药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所需的必要资质证照及相关药品的注册批件,具体情况如下: 8.1.2.1.食品生产许可证 发行人目前持有河北省食药局于2017年1月24日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39)生产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富强西路36号,食品类别为食品添加剂有效期至2022年1月23日。 8.1.2.2.药品生产许可证 发行人目前持有河北省食药局于2016年1月1日核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冀)生产范围和對应的生产地址为石家庄市栾城区富强西路36号:原料药(咖啡因、氨茶碱、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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