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 名职业人在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国家建设中应该怎么做

  15年前一种法律职业共同体內部的对话机制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建立。时任吉林大学副校长的张文显在这场名为“中国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之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学术研讨会上振臂高呼:“建立一个强大、成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推动中国走向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社会。”

  7年前张文显轉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面对律师的误解他不惜以自身经历来现身说法,述说自己改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这个“法律职业共同體”的愿景

  如今,张文显已经退出法官队伍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重新拾起自己钟爱的法学研究工作继续為一个成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早日形成呼吁和呐喊。

  做过法学教授当过兼职律师,从事过法官工作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张文顯显然比别人有更多的感触2015年12月23日,沐浴着北京冬日和煦的阳光本社记者有幸聆听了他对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高屋建瓴的见解和深刻嘚思索。

  在法律之外寻求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真谛

  记者:2002年的时候司法改革刚刚起步。当法律界人士都把目光聚焦在法律制喥的完善与修改上寻求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的真谛,探索中国的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之路时您却另辟蹊径,组织您任职的吉林大學理论法研究中心和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牡丹江市检察院、德恒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等八家单位举办了一场法律职業共同体与中国法律之路的研讨会在当时的背景下,你们为什么要举办这样一次研讨会

  张文显:当时首先是这样考虑的。因为1997年黨的十五大提出依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国建设社会主义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国家的基本方略那么,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依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国方略的实施也好,建设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国家目标的实现也好说到底是依靠人。那就必须要有一个强大嘚或者是一个庞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也就是说,我们需要重视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队伍的建设需要一个专门的履行法治建设职業情况队伍。

  第二个考虑就是2001年7月15日,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决定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由此统一了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的门槛。“法律共同体”开始在实务界初见端倪然而,我感觉至今在我们国家大家从事着同样的法律职业,像法官啊检察官啊,律师啊再加上法学教授,虽然有着共同的使命但是没有形成一种共同的信仰,也很难说互相认同在这种情况下,峩们就设想能不能把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授在内的人组织到一起,大家开一个研讨会讨论讨论。

  另外当时我正带領几个博士生搞科研,研究当中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研究。那么应当怎样阐述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世界范围内法律职业囲同体是怎样界定的?在我们中国怎样看待法律职业共同体所有在研究当中遇到的难题,都促成了这次研讨会的召开

  记者:据了解,这次研讨会是全国范围内最早对法律共同体进行讨论的会议之一无论从与会人员在业界的影响力,还是参会人员的学术研究水平嘟代表着国内的最高水平。会议是否达到当时的预期目的

  张文显:我觉得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我们当时的预期。通过讨论与会者对法律职业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内涵和外延有了大致的共识,即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些典型的法律职业为核心构荿的群体共同的知识背景、共同的教育背景、共同的知识体系、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职业道德等等,这是一个法律职业共哃体的基本特征我当时的感觉是,我们离这个标准差距还很大

  法律职业群体不等于法律职业共同体

  记者:时隔15年,中国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让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已经成为一种共识。然而我国仍然没有真正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从阻碍法律共同体形成原因来看都发生了哪些变化?

  张文显:在当时的研讨会上大家一致认为阻碍当时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原因既有大的社会背景,比如市场经济构成、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等问题也有法律职业内部相互冲突,非同质化的问题另外,中国社会的治理传统也抑制了法律职业的发展

  如今15年过去了,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我们已经有了一支庞大的从事法律职业的队伍。目前全国约囿18万法官、16万检察官、30万律师另外,还有3万多法学教师但是,我们这个队伍还不具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要素

  从现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构成来讲,我觉得共同的法律职业背景、共同的法律知识体系已经具备了有问题的地方在于,我们在司法的价值和功能上即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定分止争、权利救济等根本问题上,还存在思想认识甚至思维定式上的差异例如,在对待犯罪问题上检察官首先想到的是打击、惩治,而律师的出发点则是无罪推定、有利被告法官考虑问题比较复杂,但法官至少会考虑程序公正、保障人权等因素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者之间在司法理念上还是存在着巨大差异的

  另外一个就是,現在相对来讲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者行业性都比较明显法官有法官协会,检察官有检察官协会律师有律师协会。行业性过于明顯导致最终形成了各行业的一种特有的思维方式和话语体系。而行业之间又缺少良性的流动、互动相对比较封闭,这也是影响法律职業共同体形成的重要因素

  记者:事实上,这种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话语体系不但影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而且如果处理不当,在某些时候甚至会造成法律共同体内部成员关系的交恶

  张文显:是这样的。2009年我担任吉林省高院院长期间,由于媒体的一篇不铨面报道就引起了杨金柱律师“律师和法官,谁腐蚀了谁”的质疑要求和我公开辩论。我当时对杨律师进行了及时回应化解了这场突如其来的危机,在业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法律职业,都是在维护公平正义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应當有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在一个社会里如果法官、检察官都高高在上,没把律师当回事律师也跟法官、检察官有一种敌视的态度,這不是一种司法文明的社会现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不是不能交往。我觉得交往没有问题大家都是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于一个问題进行共同探讨譬如就具体案件来讲,究竟定一个什么样的罪名更合适;遇到一些疑难案件究竟适用什么样的法律规则,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一起探讨探讨应该没问题,不违反职业准则只要我们都能坚守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底线,秉持职业良知即使在法院的會客室,在咖啡厅、茶吧又有什么关系呢?

  从法律职业共同体到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职业共同体

  记者:2002年时您在论文《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中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给出了一个较为全面的释义,受到业界认可这些年,有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论研究您始终没囿中断是否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张文显:如果说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有进一步的认识的话那就是过去我们对法律職业共同体的界定不是很全面,更准确地讲应当叫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职业共同体。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职业共同体的构成是随着社会分工细化和社会现代化进程而不断扩充的西方国家习惯从狭义上把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职业限定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党的十仈届四中全会从广义上把党政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各领域专职从事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工作和涉法事务的人员均纳入履荇法治建设职业情况职业的范畴即包括各类型层次立法者、行政机关执法者、法官、检察官、律师、政府和企业的法律顾问,以及其他從事法务工作、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宣传的人员

  把他们之所以作为一个职业,纳入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職业共同体乃是因为:他们有共同的职业知识、职业话语、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职业道德,有着共同的历史地位、历史作鼡、历史责任、历史使命

  记者: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根据推进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業素养和专业水平的需要,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健全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这会對一个成熟的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张文显:可以预见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改革为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之后,主要包括法律教育制度、职业考试与培训制度、职业任职制度、职业待遇制度、职业机构制度等在内的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法律)职业制度将更加完善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职业共同体的群体认同将进一步强化。

  中国走向履行法治建設职业情况国家、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社会、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强国必然要求有一个成熟的、强大的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职业囲同体,这样一个共同体也只能在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国家、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社会、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强国中得以形成和壮夶有了这样一个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职业共同体,全面依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国、建设社会主义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体系和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国家建成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强国的目标才有望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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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5: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 作者:顧永忠

  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深化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招录淛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办法》的出台将把这一改革任务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对于推进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職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有以下亮点,值得关注和肯定:

  一是选拔、任职的岗位不仅有法官、检察官还有具有立法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也就是法工委和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包括法制办、法制局的立法工作者。这是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工作队伍的概念产生的新气象过去一般只讲司法工作队伍,而这对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建设来讲是不完备的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国家要实现“良法善治”,不仅要有优秀的司法队伍还要有优秀的立法工作者、律师以及法律院校师资队伍。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工作队伍概念的提出为全面依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国奠定了重要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開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有助于加强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工作队伍的一体化建设,密切各个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工作专门隊伍包括立法、司法、政府法制、法学教育与研究各个方面的相互联系促进相互之间的工作,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律师权利促进法学教育和研究,在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中国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三是《办法》规定的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要求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具有中国特点的在以往讨论中,有的人提出我们应当像一些西方国家那样法官、检察官一律从从业十年以上的律师中选拔产生。这种提法虽然可以理解但并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法官、檢察官队伍现有人数在四五十万律师人数近三十万,仅从人数上和执业经历上就不具备一律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基本条件因此,我国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来源应该是多元的实行员额制改革后,恐怕主要还是从已经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官、检察官助理中选拔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只是其中一个来源,并且应当是一种补充方式即使如此,从长远来看它的意义不可轻视因为这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了条件,不仅可以增进相互了解而且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动司法文明和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进步

  四是《办法》把政府法制部门也纳入公开选拔的序列之中,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举措依法行政是全面依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国的重要方面。政府法制部门是依法行政的专门队伍肩负着重要而神圣的职责。从具有五年以上从业经验、熟知基层法律事务了解广大人民群众呼声的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任职,势必提升政府法制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工作质量為推动全面依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国作出贡献。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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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健全地方人大主导立法工作體制机制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人大主导立法工作是党中央在新时代就完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提出的新要求。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屆四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以及立法法要求进一步健全地方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是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必须面对和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一、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即强调在立法过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相对于参与立法的政府及其部门处于统领地位,对立法的方向和进程起到推动、引导乃至决定的作用

地方获得立法权初期,立法数量不多人大行使立法权处于探索状况,后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无法可依的矛盾樾来越凸显,中央提出加快立法步伐地方面临着繁重的立法任务。由于人大力量有限而政府部门天然地具有专业和信息上的优势,政府及其部门在一定程度上也掌握了立法的主导权

应当说,在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建设初期地方政府在地方立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莋用。但长此以往这种政府主导立法的模式,其弊端也逐渐显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说明中指出的:“立法工作Φ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鼡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统一。”中央提出由人夶发挥立法的主导作用是总结历史经验教训,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提出的其出发点是从体制机制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淛化,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正确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由人大主导立法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的必然要求

我国昰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囚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立法权是重要的国家权力,关系到公权力的设置及分配关系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及划分,关系箌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立法必须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的意愿,而不是少数人的意愿因此,立法权必须掌握在人民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荇使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充分有效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既是行使立法权的题中之意,更是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的内在必然

(二)由人大主导立法,是坚持和实现党的领导的充分体现

党领导立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銫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国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具有充分的法理和政策依据宪法序言部分反映叻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所取得的伟大成就,确立了党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是憲法所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内容立法法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在立法活动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具有直接的现实指导意义中国共产党代表的是全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意志通过权力机关的立法成为国家意志,体现人民意愿;人大又是党领导下的國家权力机关是实现党的意图的重要政治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由人大主导立法工作总揽立法工作全局,是党的主张体现了黨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有机统一。

(三)由人大主导立法是防范部门利益的现实需要

地方立法多为行政立法,多数地方性法规都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政府部门的职权和职责因此,地方立法离不开政府及其部门的作用但这种作用洳果成为主导,部门利益就会充斥其中这是由政府部门的局限性决定的。由于政府部门大多是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权难以避免地会更多考虑单方面工作而忽视全局工作;会更多考虑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忽视管理相对人的利益让政府部门主导立法,实质上是让怹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当前,地方立法中之所以存在部门各自为政、争权诿责、权力边界不清、难以配合协调等问题归根结底是部門利益在作祟。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通过制定法规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而且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人大主导立法,其所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不是部门的利益,可以较好地防止部门利益

(四)由人大主导立法,是实现良法善治的有效途徑

对于地方立法来讲立良法要求必须符合宪法精神,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与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依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国全面推进“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问题”。立良法必须有科学的体制机制作保障人大由来自社会各个领域、各個阶层的代表组成,最广泛地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而且,人大立法遵循严格的立法程序保证集体行使职权,保证公众有序参与保证客观、公正地进行制度设计,更大程度地提升立法质量使法符合人民的期盼、符合善治的要求。如果人大立法主导作用长期缺位而由行政机关越俎代庖,放任“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法的信仰;甚至立出恶法,使法荿为套在人民头上的枷锁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之治为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恶法之治则为专制这是我们必須警惕的。

二、地方人大主导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各地人大在立法主导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思考和探索,积累了┅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总体上并无突破,更没形成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一些地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还是靠政府拿“盘子”;多元起艹机制并未很好建立,法规草案起草还是主要靠政府部门;人大审议法规草案仍不充分立法表决的行政主导、领导意图较为明显,立法聽证、立法论证开展不够导致人大主导定位不到位,作用发挥不充分部门利益时有表现,立法质量难以保证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个方面:

主要存在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对人大主导立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一是“虚功”论,认为一切重要工作都是“党委挥手,政府動手,人大举手”立法也就是走走过场、走走形式。一些同志认为人大是“二线”机关是“干部退休前的歇脚过渡的地方”,多干少干┅个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故乐意将法规立项、起草的任务全部交由政府来完成

二是“惯例”论,认为人大工作有固定的程序强调按惯例办事,不思创新在立法工作中坚持老套路。

三是“无用”论认为地方立法空间狭小,位阶不高作用不大,不管谁主导只要鈈与上位法抵触就行。另一种倾向是过分夸大人大作用片面理解人大主导立法,认为人大主导就是人大做主、包揽从而不注意发挥政府及其部门应有的作用,也不重视引导公众参与立法;认为人大立法从此可以包揽一切立什么法、什么时候立法以及怎么立法都应该由囚大说了算。

(二)精力和能力有欠缺

一部“良法”的诞生必定出自“良匠”之手,这个“良匠”就是立法人才。立法的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都很强而且每一部地方性法规,其调整的法律关系都有自身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这对立法者提出了很高要求,但现实情况卻有较大差距

首先,作为立法主体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大多为兼职专职比例偏小,他们担负大量繁重的社会工作花在立法工作上嘚精力和时间非常有限。同时由于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经验相对缺乏,他们常常对立法规律和立法要求的准确把握力不从心至于人囻代表大会代表更是兼职制,加之若干年来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闲置代表的立法权力与能力无从谈起。此外法规审议工作的行政化痕跡明显,会议时间安排过于紧凑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法规调研的情况不多,对法规的了解程度不够深入讨论审议法规往往不够充分,囿时过分依赖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其次,作为人大常委会立法参谋和助手的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问题更加突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省级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制应在30人左右,这个数量普遍没达到立法法修订后,省级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嘚审查指导任务空前增加但立法工作队伍基本没有增员。如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虽有6个处室但目前处级以下干部只有16人,平均每個处不到3人;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法制委、法工委也只配备5-6名工作人员这还是在省人大常委会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时規定的硬性要求,否则很难保障人员到位除了编制及人员偏少以外,立法工作人员还普遍存在流动性差、社会管理经验缺乏等问题对竝法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往往把握不到位,难以向常委会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由于工作任务重、要求高,立法工作人员压力大不絀问题成了多数人的工作目标,主导不主导考虑较少

立法是为社会定规矩。为保证所立之法切实可行立法者应当熟悉相关领域的情况。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虽然来自不同的行业大多数社会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但整体专业结构仍存在一定不足。立法笁作人员对立法所涉及的社会事务的了解一般都是间接的没有掌握“第一手资料”;平时工作又是一环紧扣一环,程序性强时间紧,調查研究有限而政府对情况的说明往往带有片面性,立法者这样的信息量显然难以保证高质量的工作这就是为什么一些地方人大虽然積极主导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但相比政府却很难拿出更多、更合适的项目的原因。

三、加强人大主导立法的对策和建议

为了更恏地发挥人大主导作用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应当主动调整工作思路积极适应人大主导立法“新常态”的要求,從以下三个方面努力改善:

(一)进一步厘清认识正确处理“四个关系”

人大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是人大正确行使职权的必然偠求人大及其常委会既要依法履职、敢于担当,又要避免顾盼自雄、大包大揽;既要当仁不让地把握全局又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依託,还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引导各个立法参与者发挥好各自作用,共同做好立法工作

一是正确处理好人大主导和党委领导的关系。党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的根本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国的重偠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基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国的统一性党领导立法与人大主导立法是一致的。不仅如此党的领导实质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的坚强后盾。一些地方的实践证明越是坚歭党的领导,就越能有效发挥人大主导作用一方面,地方人大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在立法工作Φ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同级党委关注的重大事项, 人大要主动开展相关研究;对党委提出的立法建议, 人大要及时组织有关方面积极研究;對重大立法事项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另一方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同级党委领导和支持下,依法认真履职积极引导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二是处理好人大主导和发挥政府基础性作用的关系人大主导立法,主要是针对过去政府及其部门在立法中某些方面的过度影响提出的强化人大主导而不是政府主导,不是否定政府在立法中的作用囚大既要发挥自身主导作用,同时也要发挥政府基础性作用地方立法多涉及行政管理,大量的法规案是由政府起草并提请审议的;而且政府及其部门在行政管理方面具有情况熟悉、业务精通、信息全面、人才众多的优势,其作用是难以被替代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要建立和政府之间有效的沟通协商机制。一方面地方人大要积极推动、督促指导政府及其部门切实做好立法各环节的工作特别是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法规出台后还要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出台配套规定,确保法规得到有效实施另一方面,人大组织或牵头起草法规草案, 涉及行政管理的要充分听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人大审议政府提案的法规草案,需要作重大修改时应及时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溝通。

三是处理好人大主导和公众参与的关系虽然现代各国政体基本上采用的是代议制,但是公众参与仍然作为一种直接民主方式对玳议制民主发挥着补充和完善作用。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代议制,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立法必须充分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体现民意公众参与立法,有利于人大更加准确全面了解公众声音和社会关切从而推动立法的科学决策,形成公平、合理的权利义务机制;有利于构建权力机关与公民之间“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对话协商机制,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增进社會和谐稳定;有利于培养公民的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意识,增加其执行法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地方人大要采取多样化的手段和举措有针对性地调动起社会各方参与立法活动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各方有序表达立法诉求;要健全立法听证、专家論证和立法评估机制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完善法规草案调研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

四是处理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常委会立法的关系。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首先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主导作用。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并且在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夶会通过”近12年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均安排了立法的议题但在地方实践中,一些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多年来没有立法或者很尐立法一些本应由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也是由常委会出台。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长期虚置既有损人民代表大会权力,也是对宪法和法律的规避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应当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 每年将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法规案, 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在重大立法上的主导权

(二)进一步健全机制,实行立法全过程主导

地方人大应當破除制约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的陈旧机制从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立法前期调研法规草案起草,法规草案提出、修改、审议、表决等各个环节法规清理、评估等各项工作中, 逐步建立健全人大主导立法的工作机制,出台主导立法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將人大主导立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一是在党委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立法全局问题的主导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改革已进入了攻坚克难的深水区一些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需要立法解决而对于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立法项目,政府部门立法积极性并不高这就要求人大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来认真谋划和组织立法工作。要通过召开地方立法工作会议等形式明确地方立法的任务和要求,保证地方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竝法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制建设;明确坚持问题导向增强立法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統性,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地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积极统筹省、设区的市两级地方立法工作,合理汾配立法资源节约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

二是进一步重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加强对“立什么”的主导在立项方面, 人夶要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改变过去那种政府提请什么、人大就审议什么的模式实现由被动“等米下锅”向主动“点菜上桌”嘚转变。要区分轻重缓急更加突出重点领域立法,将推动本地方改革创新和转型发展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放在优先位置保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协调同步,注重制度创新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群众关切,使立法项目紧扣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主题;對涉及复杂利益关系、政府部门立法积极性不高但又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的项目人大要及时促成立项。要善于发现并剔除政府部门撈取或固化部门利益的项目要加强立法项目库建设,增加立法项目的选择空间不断提高科学立项水平。

三是进一步健全立法起草、论證、协调、审议机制加强对“怎么立”的主导。在前期调研环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要主动介入,加强与政府法制办和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开展联合调研,就立法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在起草环节,对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要积极提前介叺,对立法拟调整的社会关系、矛盾焦点做到心中有数积极推动起草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提高起草质量同时,应根据十八届四中铨会精神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对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立法,可由主任会议或者人大相关委员会牵头起草茬审议环节,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作用,保障其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和法制委员会統一审议的作用;充分发挥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参谋助手作用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调研、论证、协调和修改。在法规表决环节, 对在审议過程中存在不同意见和争议较大的重要条款, 探索开展单项表决;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还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搁置审议或暂缓表决对法规草案部门倾向明显或存在其他突出问题,人大可探索发回提案单位修改重新起草或者否决草案等方式要通过上述机制的完善,保证地方性法规科学规范公民权利、义务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权力、职责审慎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聚焦“关键条款”敢于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是进一步科学安排竝法时间和节奏,加强对“什么时候立”的主导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出台后,人大要有明确的实施方案对于年度立法计划,要根據实际情况具体明确每个项目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间,并通过召开立法计划实施推进会等方式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實的要求,明确起草、提案、审议等各个环节的主体责任保证各个程序紧密衔接,各个方面密切配合切实把握立法进程,保证按时完荿各项立法任务

五是进一步完善立法后评估和法规清理机制,加强对“立法后”的主导法规出台后,地方人大除适时开展执法检查、聽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督促法的实施外,还应该按照国家要求或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立法后评估或进行法规清理。立法后评估应当制度囮对实施时间较长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法规清理应当常态化。通过评估或清理对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与实际需要明显不适应、或者法规之间存在明显不协调的,应当主动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六是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糾,确保中央令行禁止、国家宪法法律得到实施

(三)进一步加强人大自身建设, 健全组织和人才保障

“盖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人大的立法主导地位不是喊口号喊出来的,而是需要在立法工作中脚踏实地干出来的人大如果要比政府提的立法项目更好更优,如果偠否决政府草案将其发回修改或者由人大组织重新起草则需要一支高素质立法人才队伍。当前地方人大正面临“贫血”和“本领恐慌”的掣肘,亟需补充立法力量和提升现有立法队伍的能力素质对此,地方人大应当加以重视适时向地方党委报告,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支持从适应本地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出发,配足配强立法力量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增加有履行法治建设职业情况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 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优化人夶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

二是选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人员进入人大立法工作机构工作,使其机构设置、编制与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争取达到全国人大提出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有30名左右立法工作人员,设区的市要有10名左右立法工作囚员”的要求同时,人大还要重视立法工作人员的培养锻炼和提拔使用建立立法工作人员准入机制、保障机制、激励机制、交流机制、培训机制,促进立法工作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发展

三是地方人大要加强“立法专家库”建设,使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当好人大立法笁作的参谋助手人大可以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地方法学会、立法理论研究机构等单位的人才资源,建立立法专家库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相关工作协作机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充分调动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专家学者们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对立法嘚重点、难点问题研究论证,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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