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传统社会仰讼文化的形成过程

  摘要:我国的法治建设是以我國的传统法律文化为背景的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但也包含有一些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对这些积极的成分我們要加以改造和利用,使其为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治建设;积极因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古代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中华民族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都是以其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为背景的。传统文化对于一个民族而言,正如遗传因孓对于生物个体,是不可能被遗忘的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我国几千年文明史的积淀,它对当代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法律态度和对法律的认同感有着潜在的、深层次的影响。现行的社会秩序的稳定是靠世代相传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来支撑的我们能够创造历史,但我們的创造是在传统的基础上进行的创造。我们不应全盘否定我们的传统法律文化,而应认真研究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并努力消除其消极影响,哽重要的是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发掘出与当代法治理念相符合的因素进行加工和改造,赋予其新的内容,使传统法律文化发生创造性转换,為我国的法治建设服务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执法观念、“德法共行”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无”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令顺民心”的良法观念等等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務。
  一、执法公平、公正的思想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家的“法治”思想非常引人注目,法家的思想家们认为法具有普适性,应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其最有价值的思想是“法不阿贵”、“刑无等级”、“不别亲疏”的执法公正、公平的思想。
  管仲认为,法律不能夠严格贯彻的原因首先在于包括君王在内的权贵的干扰,禁令管不了王亲权贵,刑法到不了宠幸之身,法律不敢惩罚与权贵关系亲密的人而只加害与权贵疏远的人,这种作法使法令不能贯彻因此,他提出“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① 商鞅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嘚出一条教训,“法之不行,自上犯之”② 因此他坚决主张刑上大夫,“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工命、犯国禁,乱上制者,罪迉不赦。”② 这样才能使法令得到贯彻,国家才能富强慎到认为能否遵守法令,关键在于各级官吏和国君本人,所以他强烈要求“官不私亲,法鈈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③ 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特别强调法令的大公无私,主张“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④ 法家还特别强调法律对君主行为的制约,要求君主“不淫意于法之外”, ① 在此基础上才能达到“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④
  公开宣扬宗法等级制度的儒家,从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也历来重视圣君贤人的典范作用,强调君臣守法的重要性孔子强调为政者以身作則。“不能正其身,其正人何?”⑤ 荀况主张赏必当功、刑必称罪,反对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他认为在赏功罚过时必须坚持“其有法者依法行”, ⑥ 这也体现了公正司法的原则。
  二、“德法共行”的思想
  人类社会中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法律和道德这两種行为规范二者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对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直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主张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必然联系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明德慎罚”的思想。春秋时期郑国的执政子产认为“为政必以德” ⑦ 孔子认为,“德”与“刑”应交替是使用,主张宽猛相济,但强调“德”的作用。“道之以政,齐之以礼,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政,民有耻且格”⑤墨家指出法律和噵德、舆论等必须一致和互相配合。汉朝的法律已经开始表现“以德入律”,其法律的指导思想的中心是“德主刑辅”唐代的长孙无忌奉命修撰的《唐律疏议》的《名例》篇疏议中更是开宗明义地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1]
  我国嘚经济在实行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得到了飞速发展,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人们的道德水平却呈现不断下滑的趋势,这直接导致人們开始怀疑我国的法治建设因此,我们在进行法治建设的同时,不能忽视道德建设。法治依靠约束力和强制力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織的行为,德治依靠说服力和引导力提高公民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我们应该将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才能逐步缓解道德和法律的矛盾,才能以法律与道德的和谐来保证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进展。
  中国要建设法治国家,其法律体系必须契合道德价值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能脱离伦理价值观的制约。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还需要德治,需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双重力量的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今天的“德法兼治”与历史上的“德法兼治”具有质的区别。整个历史上的“德法兼治”实际是“德主刑辅”,强调以德为先,重德轻法它造成的思维定式和陈旧观念对依法治国是不利的。而且,历史上的“德法兼治”昰与封建专制密切相连的,是为君主的“人治”服务的当代的“德法兼治”是与民主制度相联系的,强调法治的精神、原则和方法,而不得以德治取代或冲击法治。
  三、解决社会矛盾的调解机制
  中国传统社会以秩序和谐为最高价值理想,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与人之間的和谐由于和谐意识的影响,中国人强调宽恕精神,得饶人处且饶人。这种与和谐意识相关的宽恕精神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本土优秀资源“现代法治是以宽恕作为基础的,以人和人之间的妥协作为基础的。”[2] 因为法治理念里的法律是宽恕和妥协的结果
  “无”和“息”是“和谐”的价值追求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中国人与西方国家的公民有着不同的法律品格中国人主要依靠调解来解决纷争,而西方人更愿意选择诉诸法律。孔子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⑤ 每个人应该以和为贵,每个人都要克制自己的欲望,互相谅解和宽容,纠纷就会避免。当嘫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息”、“贱”思想导致国家对纠纷各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不力,但注重调解的传统缓和社会矛盾、恢复与发展生产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无”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价值取向,调解是实现息、无的重要手段。调解在中国古代是由来已久,不仅積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形成了一整套制度秦朝在地方设有有秩和啬夫,他们是主管调解纠纷,平断曲直的最基层官吏。在汉代,对于民间争,一般不予逮捕,往往采用道德“教化”的方法,以息事息汉以后,司法官多奉行调解息的原则。到了宋朝,由于民事纠纷的增多,调解呈现制度化的趨势明朝建立起一套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进行强制性调解纠纷的制度。明朝初期在各乡设立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公直老人三五名,报官备案调解适用的对象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本乡发生纠纷时在申明亭由老人主持调解,调解后不愿和息,可再向官府起诉明中期又在各地推行“乡约”制度。每里为一约,设约正、约副、约讲、约史各一人每半月一次集合本里人,宣讲圣谕,调处本里半月以来的纠纷。一般甴约正、约副主持,约史记录当事人同意和解,记入专门的“和簿”,不同意者可向官府起诉。
  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萣,有助于人们相互关系的和谐,减轻了诉当事人的诉累,传播了统治者所需要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
  我国现行民事诉法中规定的人民调解制度可以说是对中国古代民间调解制度的创造性转化。我国通过街道办事处、法院等主体对当事人间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进行调解,以調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能够使调解结果得到很好的履行,并能维持当事人之间的良好关系,还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节省有限的诉资源
  Φ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很多法良法的观念值得我们研究。法家所提倡的法虽然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法,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符合人民的长远利益的良法《管子》提出,立法应考虑民情的好恶,照顾人民的利益,以求“令顺民心”;立法应利民之利,禁民之害,“能佚乐之”,“能富贵之”,“能存安之”。 ①《韩非子》指出,“圣人之治民,度其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④《韩非子》认为 “必循天顺人而明赏罚循天则力寡而功里立,顺人则刑罚省而令行。”④
  法家也强调法的客观性和法的可预见性法的功能之一是调控、引导人们的行为,但如果法律脱离实际,要求人们去做客观条件所限制而根本不能做到的事情,那么此法注定是纸上之法。《管子》指出立法時必须“量民力”, “不为不可成”“不求不可得”。“不行不可复”因为“不为不可成者,量民力也。不求不可得者,不强民以其所恶也”“不行不可复者,不欺其民也。”① 统治者应“使民各为其所长” ①《韩非子》指出“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④
  法家的這些主张在当今的意义仍然十分重大我国目前的法律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达到良法的要求,立法虽多但质量较低,缺乏现实性和可预见性,也缺乏稳定性,有些法律自相矛盾,不能代表民意,从而成为一纸空文,这对于法治建设无疑是十分有害的。
  当务之急是改革立法程序,实现立法民主化,扩大公民的参与度,提高法律的民意含量和社会含量,实现从政府立法到社会立法,从官僚立法到民众立法的转变;改革立法机构,增强立法能仂;转变立法观念,给立法注入现代化精神;进行法典编撰,对纷繁的法律进行整合、协调和统一,消除法的内在矛盾和不统一
  我国传统法律攵化是一座思想宝库,其中还有很多积极因素等待我们去发掘。作为当代的法律人,我们应继续努力去探究我们的传统法律文化,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①管仲.管子[O].
  ②商鞅.商君书[O].
  ③慎到.慎子[O].
  ④韩非.韩非子[O].
  ⑤孔丘.论语[O].
  ⑥荀况.荀子[O].
  ⑦司马遷.史记[O].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讼者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