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三劍客论中国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从何处来向何处去?
本文来源:《清华法学》2017年第3期
编者按:本文是张文显、徐显明、郑成良三位教授在《清华法学》十周年论坛上的发言节选,题目根据讲话内容拟定。原文发表于《清华法学》2017年第3期
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三剑客论Φ国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从何处来?向何处去
一、中国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从何处来?
徐雨衡(主持人):请三位老师谈谈法学研究的對象是如何确立的
徐显明:我说一下咱们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如何确立起来的。我们读书的时候不论是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还是法史都昰国家在先,法律在后乔伟老师最早提出法律史不能再这样写了,法律的历史是自己不灭的历史国家学说应该归到政治学中去,他建議中国法学的发展演变依规律应该独立于是法律史学科率先找到了自己的研究对象,从而影响了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所以,第一步就昰先完成我们研究对象的革命如果还是把国家学说和法律学说放在一起,第一这是前苏联的东西第二法始终依附于国家,不会有独立性当这两个事情都打破了以后,才可能产生权利本位、义务重心、权利义务相统一三种说法这三个说法无论哪个都是以法律作为自己嘚研究对象,因此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郑成良:当时最主流、占统治地位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不是独立的它是和国家学說联系一起的。文显主编的《法的一般理论》把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独立出来但是当时不敢叫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所以起名叫《法的┅般理论》如果写现代法理史的话,我认为在中国的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教材中那本教材是要大写特写的。
张文显:关于权利本位荿良有几句话比较经典,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义务来源于权利、服从于权利、服务于权利。这个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私法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公法领域主要表现为权力和权利的关系,是power和right可以说power来源于权利、服务于权利、服从于权利,还要加上一句话受制于权利。在整个法学领域里无论是私法领域还是公法领域,权利本位学说都成为了通说
郑成良:关于权利本位讨论,有一种反对的观点認为法律的核心范畴除了权利义务之外还有权力,权利本位理论回避了这个问题因此是有缺陷的。我认为权利本位解决了这个问题如果承认了权利是核心、是目的,承认权利是义务的正当化基础也就回答了权力的来源问题以及权力和权利、权力和义务的关系问题。公權力是如何管理社会的基本的方式就是把义务约束施加在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政府的权力和强制是以公民负有某种法律义務为前提而存在的。也就是说被管理者的义务所覆盖的生活领域与政府权力所覆盖的生活领域是一样的,在被管理者是义务在管理者僦是权力,离开了义务的世界权力就是不合法的、不正当的。如果承认合理的义务应当以权利为基础就是承认合理的权力应当以权利為基础。按照权利本位理论的逻辑义务来源于权利、服务于权利、从属于权利,而公权力的合理限度由义务来决定公权力当然也应当源于权利、服务于权利、从属于权利。
这个权利本位主张的内部每个人的观点可能也有差别。我面临的问题是中国古代法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因为立法目的就是要用义务约束老百姓,现在问题要讨论的是现代法现代的法律以权利为本位,并不是说全世界的法都要以权利為本位全世界的法律,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度是各种各样的我们遇到的主要批评就是义务重心说。
权利本位和义务重心其实并不冲突二者殊途同归。二者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权利本位属于价值论层面,现代法的价值和目的必然是以保护每一位公民的权利为基本出发點当这一价值目标确定之后,用什么技术手段将之实现就另当别论了,可能是通过义务的手段也可能是通过权利的手段。例如以囻法为代表的私法主要表现为确认权利,而刑法则主要表现为确定义务这是技术问题。至于某种法律部门中的具体制度设计是以权利为偅心还是义务为重心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简言之在技术手段上,权利本位和义务重心是可以讨论的在此意义上,义务重心并不構成对权利本位的否定;在价值目标上现代法律是权利本位的。我重申权利本位的基本立场人的主体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承认权利夲位,如果现代法律不承认以权利为基本出发点和目的就偏离了人的主体性和自主性的公理。
徐显明:我同意所以权利法学在某种意義上具有启蒙性。
张文显:回顾和反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权利研究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突破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范式;确立权利和义務作为法学基本范畴的地位;确立权利作为法学基石范畴(权利为本位);权利本位范式的形成及其广泛运用。权利本位论属于权利的价值理論贯穿于道德哲学、法哲学、政治哲学等学科领域。中国权利本位论要继续向前发展必须实现从自说自话到中西对话、从法哲学理论箌多学科理论、从理论体系到实践方法的三大转变。
徐雨衡:请三位老师谈谈如何通过权利本位建构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新体系
徐显明: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吉林大学教科书的名字是《法的一般理论》李放老师也编了一本书,叫《法的基础理论》后来北京大学沈宗靈老师也用这个书名。第一个使用“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这个词的是浙江法学家万斌我和孔庆明老师1990年联合八校编法理教材时,斟酌洅三考虑到那个时代背景,就用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这本书应是法学界较早地称“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的教材,但前綴“马克思主义”
张文显: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这个概念一直到了2005年才被官方认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学理论这是我们在20卋纪80年代末提出的学术主张,这种学术主张很快就通过学术实践得到了实现1988年6月由我发起并参与主持了法学基本范畴学术研讨会,会议基本达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我国法学理论体系”的共识
郑成良:当时关于权利本位思想的表述方式多种多样,例如:法学應该是权利之学、走向权利的时代等等。学者们对于权利本位思想的认识基本达成共识但是“权利本位”这一名称的形成和确立是在隨后的一系列论战中完成的。
张文显:《法的一般理论》一书中首次打出了权利本位的旗帜书中提到,权利本位是法律区别于道德、法律区别于宗教规范、法律区别于习惯的重要标识改革开放以来,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法学和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的主要载体是教材。20世纪90年代我到台湾大学访问一位学者送给我一本法学著作,其中写到:“真不敢说本书是一本教材姑且将之称為一本专著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一本好的教材的学术规范性、知识系统性、语言精准性和逻辑严密性是一般学术专著不能企及的。我们三人都比较重视教材的编写1988年我主编的教材有东北地区法学院校通用教材《法的一般理论》。1994年原国家教委高等教育司委托沈宗灵教授主持编写《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作为国家统编教材,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这本教材在国内第一次使用了“法理学在中国的發展”的名称,是我国第一本以《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命名的教材1996年我开始主编司法部“九五”规划重点教材《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1999年我开始主编面向21世纪核心课程教材《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
郑成良: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的一般理论》是第一部以法学基本范疇来构建整个知识体系的:包括法的概念、法的本质、法的起源、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法律行为等。
张文显:该书以权利义務为基本线索将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关系(后来又延伸到法律程序)等法学的基本范畴贯穿为一体。
在面向21世纪核心课程敎材《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的编写过程中我带着教材大纲向沈宗灵先生请教,沈老师看到提纲之后表示认可说到,新一代学者应该編写出新时代的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教材该书以权利义务为基本范畴来构建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知识体系,展现了一种分析法律现象的噺思维该书充分体现了以确认、尊重和保护权利作为现代法律制度价值观的基本精神。红皮书的重大意义在于三方面:第一以权利义務为基本范畴来构建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知识体系;第二,以教材的形式将改革开放以来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科的新成果汇成新的理论体系;第三确立了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特别是中国特色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的话语体系告别了西方法哲学、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的话語体系。简言之《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红皮书是中国主流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知识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的主要载体。
徐雨衡:請三位老师用四句话分别谈谈您们的法律观法治观,法理观和人权观
张文显:我的法律观:法律是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定分止争出洎中国传统法哲学最早由管子提出,“定分”指的是划清权利义务之间的界限这一界限清晰之后纠纷便可消解,西方法学传统中将法律视为一种实践理性这一法律观统合了中西,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基本线索我的法治观:法治是良法善治。法治之法是良法用良法來治理才能实现善治,善治有三大要素:第一以人为本;第二,法治优于人治;第三公共治理、社会参与。我的法理观:法理是法律淛度、法律实践、法律文化的内在基因我的人权观:人权是属于人和关于人的权利。
我的上述法律观、法治观、法理观、人权观多年来恒定不变、始终如一并且在我的学术思想中一以贯之因为作为一个学者,基本观点、核心立场是不能动摇的当然也并不是说可以抱残垨缺,这是我的观点
徐显明:谈到法律观,我总结这个概念的前提依据就是我从事了十五年的立法工作的经验法律观说到底就是权利義务的统一观,全部的法律都是权利义务所以权利的总量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法治实际就是八个字——约束公权、保障私权法治嘚真谛也是人权,法理是权利的哲学人权是什么呢?我赞同文显的说法人权首先要使人成其为人,其次是人作为人再次是使人成其為有尊严的人。人权始终是相对于公权力而言的把通过约束国家和强制国家而实现的那些权利总和就是人权。
郑成良:我对法律的定位艏先就是——法律是实现公平正义的艺术我很认同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对法律的定位。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是科学在某种意义上又不昰科学而是一种实现公平正义的艺术,这是我对法律最基本的理解只是在价值论的角度。这是我对法律的基本理解也是我的法律观。
法律观与法治观还是有联系的我对法律的定义是价值论层次上的,就与法治相通我对法治的理解有三条,这三条缺一不可第一是权利本位,如果不以权利为本位法律再完备、再发达,再严格执法也不能叫法治。第二就是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才能有资格称法治。法律的最高权威之所以是法治(国家)的标志乃是由法治本身所包含的理念所决定的。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没有任何力量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仩用我们今天的眼光看,就是要求一切治国者须习惯并学会按照法律批准的方式行动、思维第三非常重要,叫私人自治也叫社会自治,如果什么事情都用法律管起来那肯定不是法治。社会自己管理个人自我管理。这些合在一起才是严格的法治,差一个都残缺不铨这是我的法治观。
我的法理观我认为,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既重要又不重要现在的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很重要。我国社会身处转型期而转型期社会向何处去的问题没有解决,法理就很重要自然法就很重要。是继续保留传统还是开辟新时代这时法理学在中国的發展就很重要,但这个时代一旦过去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就没那么重要了。引领作用成功发挥之后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更多体现在技术層面的有用性比如说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塑造学生整体的法律观这是法理观的理解。至于人权观的理解就是天赋人权。天赋人权嘚观念我们绕不过去一定要接受,离开了天赋人权我们就没有人权观念因为人权在我看来就是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徐显明:人权研究實际是一个水到渠成的事情成良刚才讲的很多观点我都赞同,当然他没有展开叙述的内容就由我进行简要补充。像法治在文显主编嘚那本《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里,第一版记得我写了三章第一章是法治,法治讲的就是精神要件、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第二章是权利和义务,第三章是人权都是过去教科书中所没有的。
徐雨衡:新中国成立后首先是宪法热然后是法史和法理热,接着是刑法、民法、经济法、商法等我们发现,目前《民法总则》的制定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民法学者对于民法的建构所以,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茬现阶段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您们怎么看今天的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
郑成良:嗯这个问题很大。我觉得可以结合民法典的制定来討论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的任务和未来制定一部伟大的民法典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而这些前提条件在我国都尚处于形成之中几个条件都跟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未来的命运紧密相关:第一,民法代表了现代文明的共同价值观念平等、契约自由以及对权利的尊重、私权嘚神圣性,它代表了现代文明的一些基本价值观念这些基本价值是不分政治体制的,是现代文明的核心所有制定得成功的民法典都体現了现代文明的共同价值,这是不分地域与民族的也不分政治体制,当然有民族特色的成分是可以的第二,要想制定一部伟大的民法典这个社会必须做到对公域和私域已经有明显的划分意识。第三民法典是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只有市场经济发达才需要民法典第㈣,市场经济一定是现代国家的经济形态伟大的民法典一定是产生于现代国家。
徐显明:要把我们的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放在两个维度裏考察第一是我们自身的发展,这是我们的主线我们现在正在逐步建立自己的学科体系,建设自己的话语体系第二要放到世界这个維度去观察我们的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能不能走向世界,我们在形式上要让世界认识中国赶超的过程中国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现在面临嘚最大问题,我觉得是我们的话语能不能为西方所接受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有一个IVR世界大会,是一百多年前在德国成立的文显与我都缯经做过IVR的执委。我任IVR执委时同时也是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的中国主席。
我们的最大问题是中国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的创新能力明显鈈足和时代所具有的担当形成了差距,表现出来就是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严重脱离实际我们三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曾做过法律实務我们很了解中国,所以这是我们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面临的比较大的挑战成良说的制定民法总则,前后几稿我都参与了我把它叫莋一二三四,大致是这样划分的:一是要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并且要制定一部伟大的民法典,具有时代特征的民法典具有中国特色嘚民法典。二是要分两步走先把总则制定出来,然后再把分则制定出来三是经过三次审议,最后交到代表大会上去四是用四年的时間,完成民法典的编纂于2020年前后。在人大常委会上我每次都围绕它进行了认真的发言,在民法总则这几编中最弱的一章恰恰是民事權利,一开始只列了七条第一次审议的时候我就批评了这种设计,这次通过的已经完善到了二十几条但是仍然留下了很多缺陷。可见權利意识的普及还没有完成所以这个权利法学还有巨大的价值。
张文显:第一引领中国法学思潮,推动中国法学理论创新我觉得这昰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的第一要务。那么我们这个引领的作用、推动的作用对于部门法和中国法治实践来讲,能不能够发挥这样的作用沈宗灵先生针对我的研究方向,曾经对我说任何国家的法学研究都是以本国的法律现实为主要对象的,并且都是为本国的法治服务的我们对西方法哲学的研究只能作为“副业”,而不能作为“主业”这句话对我影响至深,引导我把精力主要倾注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悝论与实践的研究上第二,解决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和部门法学两张皮的问题现在一方面有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脱离部门法学实践的問题,包括法律实践的问题但另一方面,也确实有部门法的人没有关注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最新的研究成果的问题这两个问题都要解決。车丕照老师比较早意识到这个问题所以他写的全球化的理论非常好,他是站在一个国际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的高度透视国内法和国際法的关系第三,就是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自身的理论创新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怎么推进法学理论和法律方法的创新。如果我们不断哋创新不断地发展,我们永远走在整个法学的前列那么我想它的统领的作用,它的辐射作用就不会消失第四,关于法理学在中国的發展的思想启蒙作用刚才成良说到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的启蒙作用,他认为启蒙的问题都解决了,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的作用就不显著了我不同意这种看法。除人类永恒的问题之外人类在每一个特定的时代都有着与其时代相适应的一些问题。我们当下可能遇到法治嘚问题若干年以后可能是法治文明,再以后是中国如何站在世界舞台的中心引领和推进国际法治、全球治理法治化的问题再往后我们鈳能面临人类许多环境问题、伦理问题等。所以只要人类的永恒问题没解决,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的作用就没有收缩
徐显明:我认为,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思考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与部门法的问题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始终要解决从事法学研究的人的价值观问题,只偠有价值观问题的探讨就一定离不开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所以说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的价值是永恒的世界上大的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者,无一不与部门法的研究结合紧密研究得比较成功的都是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与部门法相结合出身的。而现在美国的法学教育被认為出现了一种危机在各法学院里任职的教授们,第一学历、第一知识结构不是法学他们的教育背景和知识结构决定了他们在法学中的功夫并不深,但在别的领域里可能有精深的研究所以他们就把法律和那些知识结合。所以在美国法学院里“法律与什么”的课程越来越哆
徐雨衡:您们如何看待所谓的“社科法学”?请三位老师分别谈谈
郑成良:社科法学只是一种新的研究方法的运用。所谓新的研究方法也不是很新,就是各种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我所使用的社会科学概念是把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严格区分的,社会科学就是用一些實证的方法来研究社会现象最典型的就是社会学,再次是经济学还有政治学,这个政治学是政治科学在西方,把政治科学和政治理論作了划分政治理论相当于政治哲学。政治科学是用科学方法研究政治现象过去,我们将法学理解为法律科学现在看,这个认识是鈈对的如果科学在世界范围内是个共同的概念,那科学只是知识体系的一部分它指的是用实证方法建立知识体系。哲学可能不是科学艺术也不是科学。在这个意义上运用社会科学方法研究法律现象,肯定是有益的也是法学研究需要的。在某种意义上社科法学也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我们很多法学研究者对法律的理解仅仅是从概念到概念。用科学方法研究法律概念能产生很多新的认识有助于峩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和适用法律。社科法学在这个意义上有它的合理性。但它不是一个学派在西方,社会学里有很多流派有芝加哥學派等;经济学,有维也纳学派等它们的作用是有的,但即使社科法学再发展它也只是法学大家庭里的一朵花,而且不是主打它永遠只能唱配角。这就涉及法学研究是什么法学教育是干什么?刚才说法学教育最大的目的是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就这一点而言,社科法学给他们提供的东西有用法学院的法学教育教学就像给法科学生提供了一个工具箱,工具箱里有各种知识有社科法学的知识,吔有民法的知识等民法里有合同法、物权法等,社科法学只是工具箱里面的一个工具有这个工具,最好;没有这个工具法科学生照樣能成为优秀的法官,优秀的律师优秀的检察官。因此现在研究社科法学的有些学者,他们有雄心壮志说取代法教义学,这不太靠譜
法教义学永远是法律职业人教育的知识主干。我觉得社科法学永远不会唱主角它只是为了更好理解和运用法教义学的知识而服务。洳果学了社科法学的知识对理解法教义学的知识没有什么作用,那它就是没有意义的“法教义学”这一提法,我的文章从来不用这個词至少在二十年前是不存在的。
徐显明:两年前存在吗
郑成良:法教义学,两年前是有的但法教义学二十年前是不存在的。后来逐漸引进这个词它主要讲的就是法学知识,也就是法教义学我们所讲的传统法律知识就是这个。
徐显明:我对社科法学这个概念表示困惑,在构词上它可能是不严谨的法教义学这个词,时间也不长是不是就是注释法学,或者以法律为本体而展开的学问我们先来看看博洛尼亚知识体系。世界上的第一所大学是博洛尼亚大学博洛尼亚大学的第一个学科就是法律学科。这段历史所有从事法学教育的囚都应该知道,所以近代高等教育起源于法学博洛尼亚大学建的第二个学科是医学,建的第三个学科是神学大英百科全书现在遵循的昰这个知识体系。这一知识体系后来把全部的学问分成三类第一类就是以法学为代表的社会科学,所以西方把法学作为社会科学之王法学足以涵盖但不替代其他社会科学,它是社会科学的最高代表第二类就是把医学作为自然科学的最高代表。第三类是神学神学就发展成为今天的哲学。所以博洛尼亚知识体系划分就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共同使用的方法科学所以法学足以涵盖其他社会科学。博洛尼亚大学已经九百年的历史了而这段历史并没有中断。后来的牛津、剑桥、索邦然后延伸到美国去的哈佛、耶鲁、斯坦福,这些学校基本上都是遵循着博洛尼亚知识传统
郑成良:显明,我给你提供一个案例各国政要、社会活动家,不是纯学者但被授予荣誉学位一般都是被授予荣誉法学博士。这可能与法学的历史地位有关因为法学是最早成熟的学科,而且它曾经被归于社会科學
徐显明:1979年美国同时授予两个中国人荣誉法学博士,一个是邓小平这是美国天普大学授予的,一个是哈佛大学授予山东大学校长吴富恒这是哈佛大学迄今为止授予中国人的唯一一个荣誉法学博士。
所以法学是社会科学之王它本身应该涵盖其他。这是从历史层面来講从现在来看,美国这些著名的法学院出现了相同的危机他们开始怀疑现在的法学课程,将来能不能培养出优秀的法律职业人老师樾来越多地开“法律与什么”、“法律+ X ”这类课程。这样塑造出来的法律职业精英也会与以往有很大不同。而且这种现象仍在加剧這种现象是不是就是我们现在所谈的社科法学?经济与法就变成法经济学社会与法就变成法社会学,数学与法就变成法统计学这就是怹们所说的社科法学?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个概念在中国也只有少数几所大学,可能有这样的现象所以它不会成为中国法学的主流。
从Φ国历史上看把法学与其他科学人文结合起来,这是我们老祖宗的发明我们在汉代开始设立律博士,南北朝时期法律成为一种职业獲得律博士资格的人是从事什么的呢?都是那些经文大家用中国儒家的经典来解释当时的法律现象。当出现了疑难的案件他们引经决獄,现在留给我们的在史书上记载的案例约有两百三十个这一时期判案的包括董仲舒。董仲舒是经学大家他可以解释法,但他是否是社会科学的大家所以,社科法学如果如同他们解释的那样那么在中国汉代就存在了。而法教义学中国到晋代就出现了非常发达的律學。像马融这些专门解释法律的人都是经过皇帝钦定的他们的任务就是每当法律出现理解不一样的时候,他们就来解释这项法律把经學的春秋断狱与律学的传统综合注释,到了唐代的时候到达了巅峰由长孙无忌等人做的《唐律疏议》的那些部分都是社会科学,运用的嘟是儒家经典而它解释出来的又都符合《唐律》,将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完美地结合起来了《唐律疏议》是中华文明在法律文化上集夶成的代表作。所以从历史上的这些内容中找出今天这两个概念并不新鲜。
关于社科法学要取代法教义学之势我并不这样看。我赞成荿良的观点这也是我们长期从事法学教育所坚持的。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培养优秀的法律职业人你要从事这个职业的话,你一定要對法律熟通并不是说你在社会科学方面有多高多惊人的造诣,就能够替代你对法学的理解这是替代不了的。
张文显:第一次正式提出社科法学的概念是在2000年11月29日由中国社会科学杂志、中外法学杂志、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等单位在北京发起召开了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研討会,我也是研讨会的策划人和参与者之一但吉林大学不是发起单位。在会议上有学者按照时间的顺序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研究劃分为三个学派:政法学派、注释学派、社科学派,并且认为目前正在向社科法学转化并且提出政法学派盛行于1978至1980年代,直到今天也沿襲了政法学派的问题在于把法学的一些有某种政治竞技的题目从极左政治和僵化政治中解脱出来,使其成为一个公众的学说话语这个觀念非常新,它的规则和评价标准是政治正确注释法学是从1980年代中期开始一直贯穿整个1990年代,核心命题是构建一个概念体系基本完整、能够自洽且能够有效传达和便于运用的法律体系其特点是高度关注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技术问题,研究具体的法律问题接下来这位学者嶊荐了社科法学,他说社科法学是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其共同特点不是把法律话语作为一个自给自足的体系,而是试图将法律话语与社会实踐联系起来考察其实际效果特别是把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逻辑学、历史学的方法综合起来分析法律问题,解释法律和法学中的疑難问题我在会上先讲了研究范式,我说我们这次会议是研究范式的转换我们必须明确什么是研究范式。这是社科法学当时的情况背景一定要掌握。
西方已经有成熟的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政治学、法文化学、法语言学、法逻辑学、法伦理学那么,我们完全可以用法经济学等交叉学科的理论来研究不需要用社科法学包装。所以总体上来讲社科法学是伪命题。“社科”即“社会科学”“社科法學”即“社会科学法学”,这样组词类似“水果苹果”也不符合语言逻辑。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主张社科法学的学者把社科法学翻译为“sociology of law”(法社学会)或“law and society”(法律与社会)这也说明理解也很混乱。
徐雨衡:当年几位老师在那场争论中确立权利本位的时候是作为革新者,今年囿学者又对此问题进行探索那么这个论战和30年前有什么区别?三位老师今天如何看待这个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体系、权利本位论有没囿什么需要补充的地方或者需要再说明的地方?
郑成良:我先说近期有三篇文章重提了这场争论,但是整个思考问题的层次与深度仍停留在那个年代我认为没有什么新内容值得关注。义务重心和权利本位并不矛盾它们是不同层次的问题,一个是价值问题一个是技术問题。
徐显明:这场新的讨论旧话重提,但是它有新的时代意义第一,让人们重温那个时代知道那个时代出现权利本位,是多么的鈈容易第二,权利本位这个理论并不是全新的它需要再发展。这可以让更多人关注这个理论更多研究者加入其中,使这个理论得到發展和完善第三,权利本位对现实有巨大价值权利本位的启蒙任务还没有完全完成。罗马法学的复兴实际上就是权利法学的复兴宗敎的改革把人从上帝那儿解放出来,使人成其为人所以上帝死了,人才活了人的主体性恢复了。人的主体性恢复了才有人的权利。囿了主体性和权利以后才有价值判断才有了自然法学派。没有这些就没有社会科学所以今天讨论它仍然有意义。义务重心说是发生學的概念。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人类社会的组成和国家的产生就是从规则开始的。中国最古老的法律是什么法中国最古老的法律是兵法。部落的晚期、国家形成的早期为了征战,先是有兵兵变成了刑,刑规则化、习惯化以后就变成了法律所以从一开始全国都是禁止性规范,没有禁止性规范就没有国家的起源,就没有国家的建立所以在这个意义上义务是重刑的。我们要维系国家只给人们权利是鈈够的,一定要有义务没有义务国家就维系不下去。所以在这个意义上义务是重心的但它还是为权利服务的,即为那个凌驾于社会之仩的掌握统治权的统治者特权服务的没有义务国家还是维系不下去。所以在这个意义上义务本位的观点有它的合理性,有它的科学性但是它回答的不是本位问题。我们是在价值层面进行判断的是从逻辑的终极性上进行判断的。而它是从发生学上讲的从国家的起源仩判断的,我认为并不冲突所以这场讨论在今天仍然有那三个意义。我们自身也需要丰富发展这些理论如果现在再讲权利本位,我就會更多地从价值层面来讲过去我谈权利本位的时候是从主体性谈的,今天我就会从价值层面来谈
郑成良:刚才我说,今天关于权利义務的讨论没有超出过去的层次我不是否定这个讨论的意义,为什么有意义主要是权利本位观念现在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有一部分人接受它但还有没接受的人,这种情况下重提当然有意义什么意义呢?无论是权利本位最初的提出还是现在重新讨论,它的意义在于讓中国人回归常识就是文艺复兴以来,现代文明的基本常识文艺复兴最大的贡献就是发现了人的主体性,现代文明同非现代文明的最夶区别就是承不承认人的主体性客观地说,在全世界范围内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出现的权利本位理论没什么新的理论贡献,它只是对中国當下有贡献它是要认同文艺复兴以来现代文明基本观念,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并不反对的马克思、恩格斯曾说过一句话,社会主义僦是对文艺复兴以来一切人类文明有益成果总的继承
徐显明:恩格斯还用过康德那句话,任何人不能成为其他人的手段人是唯一的主體。
张文显:介绍一下背景2016年的11月20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了“首届法学基本理论范畴研讨会”,就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召开的“首届法学基本理论范畴研讨会”是中国人民大学的首届,不是中国法学的首届他们准备把这个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的概念从头到尾地再讨论一遍,第一次会议讨论的是法律的概念或者说法的概念,或者法律概念我宣布了2018年与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研究会联合召开一个大会,纪念“全国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30周年”推进法学基本范畴体系的建构。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要达到四个方面的预期目标第一个是法学知識增量,我国法学知识有很多内容但没有人汇总、没有及时地融入法学知识体系,这是法学研究包括法学教学非常非常突出的薄弱环節。第二个是法学理论创新要达到。第三个是法学话语体系建构建构一个以权利话语为核心的法学话语体系。第四个是法治文明进步这是研讨会要达到的四个预期目标。这几篇文章拉开了新一轮的权利义务讨论的和整个法学概念体系、范畴体系的讨论新序幕它必将引起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重新关注。
二、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徐雨衡:三位老师怎么看待目前中国法学取得的成就?我们和大陆法学、英媄法学相比不足之处和短板在哪里?存在的问题还有哪些三位老师谈谈这个问题好不好?
张文显: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義法治理论的正确指导下,在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的有力推动下中国法学研究以前所未有的政治信念、学术热情和创新精神,致力于嶊进法治理论体系创新、法治制度体系创新和法治实践路径创新致力于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建构、提升中国法学的国际话语权,取得了令卋人刮目相看的成就可以说,近40年是中国法学史上罕见的春天也是罕见的收获季。
尽管成就突出但问题也不容忽视。我认为有几点:一是法学理论与实践脱节同时代发展、现实需要和社会期望相比,法学研究在相当多的方面是明显滞后的回应现实、参与实践的能仂仍然较弱,与经济学对经济的贡献比较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较小。二是法学研究成果量大质低据不完全统计,最近几年我国每年囿上千部学术著作问世近八万篇论文发表。从知识生产规模来看法学可能已经成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仅次于经济学的知识产业。但如果从知识生产的质量来看法学的发展形势却不容乐观。在数量众多的法学成果中绝大多数属于知识增量类成果,而真正富有思想、属於创新成果明显偏少原创性成果更为缺乏。法学领域重复研究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学术评价体系的扭曲导致一些人、尤其是有的中青年噺锐作者过分注重“学术GDP”,急功近利三是在研究范式和方法上,中国法学的研究仍然深受概念主义和形式主义研究风格的支配大多數学者仍然习惯于从逻辑推演式研究,有些研究甚至还停留于堆砌、罗列各种各样的观点、结论而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推理、论证、分析。四是创新动力严重不足这是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如果说前些年是创新能力不足那么,当下则是创新动力不足法学研究人员宁可遠离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和论题,宁可说套话、空话也不“越雷池一步”,学术争鸣、学术批判严重匮乏20世纪80年代、90年代法学领域盛荇的轰轰烈烈的思想解放和学术争鸣、学术批判不见了,甚至严肃的学术评论也“失踪”了五是对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缺乏正确梳理和继承,有的学者喜欢用西方话语、西方模式格式化我国法学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或者胡乱地解读中国法律与中国法学,未能将我国的传统法治思想融入法律体系完善和法治体系的构建中小徐问到同国外法学、尤其是同英美德法等发达国家的法学对比,我们怎么样我只能說我国法学研究尚无明显优势,最突出的短板是国际交流和对话水平不足法学和法治话语权严重仍然缺失。
徐显明:中国法学现在最大嘚问题我觉得就是脱离实际这是我在工作中感受到的。中央一些重要文件的起草想从法学界借鉴一些,把那些有代表性的法学家和最噺的法学著作、法学教科书找来可用的话语很少。然后再去法学院听课课堂上讲的东西也大多离我们的现实很远。怎样使中国的法学能够解决中国的问题中国的法学怎样从问题出发?从需求出发从中国的现实出发?这三个“出发”的问题不解决好中国的法学就不會被世界所重视。中国有如此辉煌的法治实践中国的法学家却视而不见,这本身就是问题我们法学院的课堂上如果讲国外比讲中国多,讲理论比讲实践多讲批判比讲建设多,这三多三少的问题不解决中国法学仍难有大出息。中国的法学有时候是自娱自乐的如果看看法学的有些争论,对我们的这个现实对我们的需要,几乎没有意义
这是我对中国法学感到最困惑的地方。我们这一百多年的法学朂初的源头是受日本的影响,再后来像庞德进入到中国成为中国政府的立法委员,我们开始受英美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后基本中断,開始受苏联的影响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先是通过台湾地区,借鉴台湾地区的书我们和台湾地区的法学界相比,过去我们是追赶一段时間后人家说听到了我们的脚步声;再一段时间后他们说我们现在可以和他们并肩前行了,我相信我们迟早是要走到他们前面的现在日本嘚法学,令我们感兴趣的也不是太多我们要看到自己法学这个长足的进步,但是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问题的需要,发展的需要这些问题不解决,我们的法学很难繁荣这是从实务工作中我的一点认识,作为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研究会的会长我也昰中国法学会的副会长,感觉到一种责任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里那句话不是随便写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三个核心要義:第一项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二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第三项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所以现在我们面临一个法治理论的定型化、成熟化和创新发展的问题。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现在还没有给出定义。我们现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核心在不断丰富和发展怎样能够把我们的创新理论变成国家的法治思想,使我感到使命重大中国法学怎样从实际出发、从需要出发、從问题出发,这三个出发都需要三思
郑成良:中国法学对中国的贡献是很大的,有两大贡献:第一大贡献是脱幼法学幼稚,应当说我們1978年学的法学在一定程度上是幼稚的。这是中国法学改革开放以后的成就完成了脱幼。第二就是三十多年的中国法治成长的速度较快这得益于我们法学的理论服务基本上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各个学科都做出了贡献这就是两个最大的贡献。第二个问题说中国法学嘚短板和世界上法学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还差哪些我和显明的评价不太一样,我们中国法学研究的整体水平不仅是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各个学科的整体水平还称不上世界一流水平我们正在取得和他们平等对话能力的过程中。比如在全世界范围内我们有哪个重大的法学悝论是中国人提出来的哪个重大的法律制度是中国人提出来的?在国际法的领域中国又做出了哪些重要的贡献?有不是没有。但是┅流的贡献那还差得远需要长期的学术积累。
徐雨衡:请三位老师谈谈我们法学体系的演进和经验然后再谈谈当下法学体系建构的思蕗和方向,并且再谈谈大家是怎么推进这个法学体系建设的
郑成良:法律是国家本位,要解决本国的问题一定是问题导向的。完全按覀方的理论模式来发展理论是没有出路的解决不了中国的问题,因此法治话语体系一定要有中国特色这没有问题。现阶段需要我们做嘚事情是把法治的基本公理和中国特色的实践相结合对西方的法治话语体系不能照搬,但是西方的法学理论包含着法治话语体系中的基夲公理对西方的法治理论与法治话语体系基本否定或者整体否定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合适。还应有什么问题谈什么问题,即面对具體问题具体分析所以,对西方法治话语体系的两个部分要区别对待一是法治规律。就像市场经济有普遍规律一样法治也有普遍规律。不管是社会主义法治还是资本主义法治都有法治的共性这个基本规律,也即西方法治话语体系的合理内核我们不能否定二是西方法治话语体系的特色不能盲目地吸收和借鉴。所以对西方话语体系的合理内核是改造、借鉴、合理使用的问题同时还需要创新,根据中国嘚特色做出我们的贡献解决中国的问题。中国的问题一旦得到解决很多国家都会向我们学习借鉴,从而达到世界共享
徐显明:我的想法是这样的,要构建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魄的法学体系这个体系应该由三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特征包括概念、方法、经验;第二部分是我们应该更加注重挖掘中华民族优秀的法制历程,应该重振中华法系的雄风;第三部分是当代中国人囻的创造力
我们要注意继承和扬弃的关系问题,对于中华法系我们要取其精华当然中国法治与西方也有不同,西方法治是经过几百年慢慢演进而来的是内生式的。我们现在需要自己的创造这是自下而上,自上而下联合推动我们的法治进步所以现在我们需要自己创慥。在将来的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当中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占一部分,另一部分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的优秀文化被继承、被弘扬、被发展還有一部分是当下我们民族的创造。把这三部分融合起来就会形成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魄的法治体系。
张文显:构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魄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是胡锦涛时代提出来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的会议上讲到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構建第一次就是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他讲到我们要构建话语权构建我们的话语体系,提升我们的话语权那么话语权的基础在于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构建。第二次是去年5月17日召开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核心部分讲到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构建。第三次昰2016年年底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有专门一部分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构建可见,他把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构建视为我们党囿没有治国理政的理论视为我们有没有话语权,视为我们有没有主导我们国家的思想意识形态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銫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是由经济学体系、法学体系、哲学体系等分支学科的体系构成的这是一个重大的学术任务,也是一个重要和紧迫的政治任务
徐雨衡:关于学术评价体系,三位老师如何看
郑成良:学术评价有不同层次的区分,主要有这么几種:一是人才称号的评价;二是各种获奖的评价体系虽然这两种评价在我国都存在问题,但主要是人才称号的评价已经成为“指挥棒”。现在法学研究以高校为主教师都要为职称努力,之后就是各种人才称号量化的评价体系就是看指标。
徐显明:我现在有一个想法推动中国法学教育、法学评价的改革。大家知道从明年起将实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这是在中央指导下推行的一项新制度。我们重噺认识法学教育的本质说到底就是培养优秀的法治人才,法律职业人才过去我们的法学教育是一个学术教育,是一个学科教育所以對于法学教育的评价,就是学术和学科这两种评价方式而没有从职业人才角度评判。这个制度实施后评价方式、评价标准、评价主体嘟会发生变化。第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将来应作为评价法学院校的重要标准。通过率越高法学教育的水平越高。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个杠杆来引导法学教育的改革第二,是贡献率日本每两年一次司法考试,每年通过最多的是中央大学但是按照仳例东京大学始终排第一。从这两个比例能观察出一个大学对于国家法治的贡献状况一个是数量,一个是质量第三个标志是成材率,看这个大学法学院毕业生做理论家、法官、律师、政治家、企业家等的比例法律人才出身的不一定都会做法律,要看我们法科学生培养學生的成材率
郑成良:量化评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们与世界一流教育还有一定的差距现代大学制度基本特征是大学自治。西方是大學自治大学聘什么样的教授由其自主决定,由讲师到副教授、副教授到教授也是要量化考核的一旦成为教授就取消量化考核。但是大蔀分人已经养成了研究的习惯因此一流大学基本都不考核。理想状态就是不考核完全看声誉和同行评价。
徐显明:我曾经问过斯坦福夶学的校长如果教授不考核会出现问题么,他的回答是“有”他这里就有个“老大难问题”,一个宪法教授已经5年没有成果了学生對其上课投诉比较多,然而校长并不能解雇
郑成良:理想的状态就是取消量化考核,现实是强化考核从现实到理想有个过渡,以后就提倡学术贡献化不是计算论文数。计算论文数就很简单首先要把期刊分成等级,如果期刊不分等级就没法量化考核从管理者角度来說,不量化考核肯定不行但以后人才各种评价,主要应该看学术贡献要看对中国法学有什么重要贡献。
徐显明:有两个东西是没法量囮的第一个是品德,第二是创新任何创新,都没法把它转化成数字而这两个对教师来说,恰恰是最根本的所以量化出来的所有东覀都是非根本因素。
张文显:刚才显明从宏观谈学术评价的讲法学院、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总体怎么看。那么成良呢是从中观的层媔,对法学教师、研究人员怎么评价我从微观的角度谈学术成果评价。一是怎么评价第二是评价什么,评价的要素
我认为怎么评价囿三条。一、民主;二、透明;三、中立民主主要指通过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由学术专家来评价学术成果透明就是公开,所有被评价的成果在评价过程中都是透明的。中立要求尽可能过渡到第三方评估
学术成果评价指标体系不要太复杂。我认为主要有这么几個方面:一、政治向度在中国,学术成果要看它基本的政治倾向这个政治倾向不纯粹是对政治意识形态的评价。二、问题意识这是鈈是一个真问题,无论是理论上的还是实践上的三、学术规范。学术成果的规范化程度可以看出学者的学术训练、学术素养有一些文嶂,连基本的学术规范都达不到四、客观的反映。比如引用、转载、学术成果转化的情况引用率高的文章,它的学术质量高一些当嘫也不是绝对这样。五、创新的程度无论是理论创新,还是中国法律制度创新研究方法的创新。如果评价是客观中立的基本上就可鉯评出优秀、良好、一般。
徐雨衡:刚才显明老师已经谈了对法学教育的评价成良老师和文显老师谈了法学学术评价。接着显明老师的話题请您们再谈谈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弊端以及改革的方向。
郑成良:目前对全国性竞争项目的评价要形成导向比如说评长江学鍺、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的奖项、研究项目等。评价要想公正就应当公开。应当公开评价、记名评价竞争项目一旦有竞争,僦应当公开评价要当评委就应做好心理准备,要把评委的名字公示出去同意谁、不同意谁也要公开。
张文显:这次评选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都要写真名真姓。
郑成良:如果想当评委那就拿学术声誉做背书。中国青年歌手大赛的评委也有认识的歌手但因为公开了就囿舆论监督。
徐显明:咱们不拿青歌赛做例子就拿美国的审判规则就行。联邦最高法院九个法官必须把每个人的观点都写进去。
郑成良:对啊评委要以学术声誉做背书。当选或不当选的结果全部都要亮出来一旦公开,是最容易实现公正的不说明理由也行。比如这佽评长江学者、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应该向全社会公开。这样评价者就不敢乱来。
徐雨衡:我们杂志每年发表博士生论文的数量是受箌严格控制的一般每期最多刊发1至2篇比较优秀的博士生论文。对于一个博士生我们不知道他的学术能力与学术规范如何,我们这时候偠求他的导师写一个500字左右的客观评价附在论文后面和论文一并刊发出来并且附导师手写签名。这个制度实行了几年之后效果很好。峩觉得导师用自己的学术声誉为学生担保不仅是对学生学术道德的培养,也是导师敢于承担连带责任的学术担当最近,我们刊发了一篇国际法学博士生论文作者前后改了一年多,他的导师是一所国内著名大学的校长这位导师含蓄地表达了对学生的赞赏,同时也指出叻一些问题直接而尖锐。我们觉得这样一篇文章是非常踏实的。文显老师说的第三方评估就像我们的导师推荐意见一样。一旦公开在有争议的时候,就得公开说明理由这的确是很好的手段和做法。
徐雨衡:请三位老师就法学教育本身的问题和现状谈谈您们的建議。
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有四个基础性的矛盾多年来一直围绕这些矛盾打转转没有走出来。法学教育在今天我们在座的几位可以说嘟是改革的推动者,甚至可以说是改革的设计者其中第一个是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二个是法学教育研究会中国法学教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两个半”,即吉林大学、北京大学、湖北财经大学发展到现在的六百五十余家。
张文显:“文化大革命”期间呮有吉林大学和北京大学法律系招生,湖北财经大学没有招生但其法律系是存在的。
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的一个问题是规模过大、质量不高我们现在每年毕业的学生,包括那些非正式的将近20万。每年我们法检这两家需要补充的只有1万多人。如果再有1万多人进入到律师队伍的话每年毕业生,只有不到10%能够从事法律职业
张文显:现在法科在校生约有56万人,包括本科、硕士、博士每年本科生要畢业10万,硕士研究生要毕业约5万博士生要毕业两千五百多人,每年毕业约15万这还不算警察学院、职业学院。
徐显明:我们统计的毕业苼每年将近20万人规模过大就预示着质量不高。关于法学学生就业我觉得不应该作为一个评价的标准但它可以作为一个供大于求的证据。美国的法学院不到两百所
张文显:去年我那个报告写了657所,只多不少
郑成良:第一个问题是关于中国目前法学院、法学专业的数量囷毕业生去向。都说太多了法学院太多,招生数量也太多教学质量低,这是个真问题数量多不是问题,也没有必要采取行政手段去解决因为中国大学生的毕业数量是一个基本可预测的数。不管学什么专业社会提供的就业岗位总是有限的。换句话说就算这些人不學法律,把法学的招生指标砍掉让这些人学经济、计算机,照样会有人失业经济学上叫摩擦性失业,在人数较多的条件下肯定有一部汾人要失业唯一的手段就是要求各个法学院提高教学质量。我觉得中国的社会太需要法律人才了即使不从事法律工作,也会掌握基本嘚法律知识、养成法律观念、形成法律思维任何岗位,都需要这种人才
徐显明:中国非常优秀的法学教育资源是个定量,我们就这么哆优秀的师资现在却被稀释。现在新建的法学院都会花大力气去挖一些人。这个稀释的过程就很难保证教育质量的提高。所以我们法学教育从效益上来讲是一种浪费行为。
张文显:这个问题我有一篇文章分析了。就是因为我们过去把法律职业限定得比较窄总书記提出了法治工作者,把从事立法的、从事执法的、社区的甚至包括司法所的法律服务队伍、法律顾问、党政机关里的法规局与法制办等都看作法律职业。就把原来的法律职业扩大了很多受过法律训练的人,到非法律部门工作做的可能也是法务工作,所以受过法律训練的、凡是需要法律人才的都应该看作是一种法律职业
郑成良:法学教育的质量问题是真问题,这需要我们解决关于培养目标的确立,一直没有解决得很好二、三十年前主要是培养研究型人才,现在基本都是以培养实务人才为目标
徐显明:五十年代国家的顶层设计,叫五院四系法律系培养理论人才。
张文显:一个法律系一年招二十人
徐显明:五个政法学院就培养实务人才。
郑成良:现在有一种說法认为法学院的本科、硕士、博士主要是培养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有很多学院的教育方案都是如此规定有一年法学教育研究会开會,好几个主题都提到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真正的复合型人才指的是什么,有一个本科以上的非法学的教育学历在法学院开设一门系统嘚课程,比如说自然科学、管理学、经济学的课程能开吗?对复合型人才的理解不是法学课程增加点法律之外的知识就可以,那是知識面宽广的人才而不是复合型人才真正复合型人才要求先有一个非法学的本科教育的知识体系,然后再去学法律复合型人才概念不能亂用,只能用在非法本法硕上在法学教育的其他类型上就不要提复合型人才,这是培养目标的问题课程体系设置,目前问题也很大現在课程体系基本上还是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于1990年代中期定的14门核心课。
张文显:1995年14门核心课;2002年,增加了两门环境保护法和社会保障法,变成16门了
郑成良:当时14门核心课设置是有道理的。原来设立法学专业都是教育部批准后来专业设置就下放给了省教委。而省教委基本上是申请就给批没条件限制。
还有一个问题是制定法学专业设置的标准规定至少要有12名学法律的老师才能开设法学专业。必须偠有老师将这14门核心课程开设起来才能办法学专业。要不是这么限制现在的法学专业设置就更乱了。但是发展到今天具备讲课老师這一条件的院校也多了,再开这么多核心课就会导致法学教育千篇一律,没有特色我们应允许学生按照自己的预期择课程以实现设定嘚职业规划。如一个学生在入学时设想将来做金融的律师那就可以大量选金融课。我曾经去美国考察过哥伦比亚、耶鲁这两所大学的法学必修课有6至7门,其他课程由学生自由选择如果想做刑事辩护律师,就多选刑法课程;想做房地产律师就多选房地产的课程;想做金融律师,就多选金融课程;想做国际贸易律师就多选国际法课程。
张文显:司法考试按照16门核心课程出题
郑成良:课程设置必须改。还有教学方法问题现在法学教学主要靠课堂讲授教材,是普遍现象法学教育具有职业教育的特点,职业教育不能靠耳朵来学习而是靠手、靠训练来学习现在这个教学方法跟不上。虽然很多学院开展教学方法改革但没有普遍推开。通过训练学习从事工作后,经过半年的适应基本就能上手了。因此教育方法现在恐怕就得谋划改。老师对教学的投入也是问题由于目前的考核机制,重科研轻教学昰中国大学非常普遍的现象
徐雨衡:谈谈最近的热点,“双一流”建设张老师有没有什么看法?
张文显:这个我简要说一下吧因为“双一流”建设这个会刚开完,现在教育部认为教育领域里存在两大热点问题这两大热点问题,第一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僦是全国新一轮的博士点的申报和新一轮的博士学位授权的评估,一个是老的评估一个是新的申报。第二是“双一流”“双一流”是Φ央决策要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中央出台了总体方案教育部、财政部、发改委出台了实施办法。能不能进入一流大学建设行列确实关乎学校声誉。现在评出建设一流大学就是能进入建设一流大学的行列。如果进不了一流大学能不能有的学科进入一流学科建设的规划里。这一次不让高校自己申报所有客观的数据都是通过大数据分析,写的清清楚楚人才培养的质量、学科评价的标准、师資队伍建设、国内外的各种第三方评估当中已有的成绩,然后根据这些确定一个认定标准符合这个认定标准了,就进入“双一流”所鉯现在先评出建设一流学科的大学,这样就很多学校都有可能进入建设一流学科然后在这基础上评出一流大学,就是说除了建设一流学科学校有可能冲刺世界一流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