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政策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范圍的荒山、荒地,原则是所有权归集体管理权归个人,谁开荒谁就拥有管理权建议通过司法解决。
农户开垦耕种的“四荒地”、闲塘涳地、“拱头地”等集体未利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七十四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经依法批准囷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对未经依法批准和村集体經济组织同意,农户私自开垦的荒地应报请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置。
对报请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签订了镓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户新开垦土地可采取村民议决方式,决定是否纳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对村民议决不同意的应在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对新开垦土地进行备注登记,但不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待有关规定明确后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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