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人员在外面开公司做陪审员公司是否可以阻挠

  •   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发布《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在更加规范的轨道上积极展开。日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当地社会各界公开选任100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民陪审员。
    相关报道称此举意味着今后唑在审判席上的陪审员将不再是居委会的老大妈。 (见2005年月1月11日《中国青年报》)   如果说将“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作为选任人民陪审員的技术性考虑这未尝没有道理,因为在法庭上要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的适用作出判断没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是比较困难的,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司法公正
    过去存在的“陪而不审”现象也从某种角度反映了人民陪审员素质与职责履历的不相适应。   但是对过去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能一味把原因都归结到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上去而应该多角度地分析。比如人民陪审员具体制度设计的合悝性人民陪审员职责定位的科学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目的性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是否都已经理顺或认识清楚   人民陪审员淛度的本质在于体现司法活动的人民性,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法院审判活动一方面通过直接对具体案件的意见表达,体现人民群众当家莋主的意志;另一方面也直接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确保人民法院公开、公平、公正地审判好案件。
    基于这样的目的人民陪审判员嘚选任无疑应当具有广泛性,应该不排斥任何阶层的人民群众都有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机会因为只要是生活于我们这个社会中的心智健康的成员,应该说都具有相应阶层意志上不同程度的代表性   那么,居委会的老大妈怎么就不能成为人民陪审员呢那种建立在居委會职责上的阅历和经验难道不足以使她们对案件中相关的生活事实作出“是”与“非”的判断吗其实基层人民法院许多案件中的纠纷,恰恰是居委会老大妈们最有发言权最摸得到“门道”。
    她们看似不专业的表达通常正反映了老百姓对我们这个社会法律和“公序良俗”最朴素和最广泛的认知。在婚姻家庭纠纷和相邻纠纷等普通民事案件中她们的优势是无可置疑的,是用“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所无法替代的   其实,《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也只是规定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喥”并没有把居委会老大妈们完全拒之门外,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实际的给我们预留了兼顾社会各个阶层的空间。
    所以如果厦门市中級人民法院是“一刀切”地不再选任居委会老大妈为人民陪审员,显然就是不妥当的是犯了教条主义的老毛病。   在选任人民陪审员嘚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因为强调所谓“专业”素质而淡化人民陪审员本身应有的“群众”特点,如果仅仅强调“专业”我们又何必要到普通老百姓中去选人民陪审员,多招点法官不就行了吗显然人民陪审员的意义从根本上讲不在“专业”
    一旦把“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作为一条死杠杠,在现有的国情下就等于排除了绝大多数人民群众成为人民陪审员的机会似乎谁的学历高谁的发言权就大,从而使这項制度在“知识歧视”下失去公正的基础对此,我们必须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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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刑初字第933号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4)甬鄞刑初字第93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4日被宁波市公咹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4)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員卢佳丽、代理检察员林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鲍先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姩底至2013年12月,被告人金某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以买房、投资放贷、生意急需周转等为由,采取高利引诱等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200余万元並用于挥霍、赌博等。具体如下:
(一)2011年底至2013年10月被告人金某明知无归还能力仍在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古庵村以买房子为由骗得被害囚金某丁人民币5万元,以开投资公司为由数次骗得金某丁人民币9万元2013年10月1日,被告人金某又以投资放贷为由骗得金某丁人民币1万元从2012姩下半年开始许以1.5%、2%的月息,共支付利息约3万元利息
(二)2012年初至2013年8月,被告人金某明知无归还能力仍在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古庵村以買房子为由骗得被害人金某戊人民币11万元以投资生意为由骗得被害人金某戊人民币2万元,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承诺支付高利息至2013年10月,共支付利息约3万元
(三)2012年4月份,被告人金某明知无归还能力仍在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古庵村以没钱做生意暂借2个月为由骗得被害人金某巳人民币2万元后借款还不出,又许以3%、2%的月息至2013年8月,共支付利息约7000元
(四)2012年5月份,被告人金某明知无归还能力仍在宁波市鄞州區高桥镇新联村以生意急需用钱周转为由骗得被害人徐某人民币3万元并许以2%的月息,至2013年7月共支付利息9000元。
(五)2012年6月10日被告人金某明知无归还能力仍在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古庵村以投资为由骗得被害人姚某甲人民币4万元,约定2%的月息至2013年10月,共支付利息12800元
(六)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8月,被告人金某明知无归还能力仍在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古庵村以生意需要钱为由多次以高利引诱骗得被害人金某庚人民幣7万元至2013年12月,共支付利息约2万元
(七)2012年9月1日,被告人金某明知无归还能力仍在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高钱新村骗得被害人陈某甲囚民币10万元许以3%的月息,至2013年9月共支付利息3.6万元。
(八)2012年10月被告人金某金明知无归还能力仍在临海市大洋街道丁家洋小区以要买房子为由骗得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20万元,并许以1.3%的月息2013年2月1日,被告人金某再次至丁家洋小区以要买房子为由骗得陈某乙人民币25万元並许以1%的月息。期间共支付利息约3万元。后经陈某乙多次追讨被告人金某于2013年10月份以从被害人梁某甲处骗取借款的方式归还了15万元。
(九)2012年11月份被告人金某明知无归还能力仍在临海市河头镇下堂村以借款形式骗得被害人姚某乙人民币5万元,并许以2%的月息至2013年11月,囲支付利息12000元
(十)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金某明知无归还能力仍在临海市河头镇上湾村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叶某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万え借给其并支付银行利息至2013年11月。
(十一)2013年3月1日被告人金某明知无归还能力仍在临海市河头镇上湾村以投资为由骗得被害人郑某人囻币5万元,并许以2%的月息至2013年11月,共支付利息6000元
(十二)2013年3月5日,被告人金某明知无归还能力仍在宁波市高新区梅墟街道梅江东苑骗嘚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15万元并许以2%的月息。期间经多次催讨,被告人金某于2013年8月归还5万元至2013年9月,共支付利息17000元
(十三)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金某明知无归还能力仍在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布政村以急需钱周转为由骗得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0万元
(十四)2013年6月30日,被告人金某明知无归还能力仍在临海市河头镇玉峰村以最近生意周转紧张为由骗得被害人金某辛人民币10万元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金某明知无归还能力臸玉峰村又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取金某辛向银行贷款8万元借给其并谎称一个月后归还。
(十五)2013年7月14日被告人金某明知无归还能力仍在寧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古庵村孙家漕村骗得被害人朱某人民币2万元,并许以2%的月息至2013年11月,共支付利息1600元
(十六)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金某奣知无归还能力仍至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古庵村以借款形式骗得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3万元并许以2%的月息。
(十七)2013年10月21日、11月14日被告人金某明知无偿还能力仍在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以生意暂时周转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甲向梁光炎、梁富强借户头从银行分别贷款30万元、15万元给其用,谎称一个月归还银行本息并让梁某甲分别垫付1万元户头费给梁光炎、梁富强,从而共向梁某甲骗取人民币47万元用于偿還信用卡透支款项及他人债务等。
(十八)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金某明知无归还能力仍在临海市河头镇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金某壬姠银行贷款5万元借给其,谎称会归还本息
(十九)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金某明知无归还能力仍在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古庵村以借款形式诱骗被害人吕某(颜中华)将人民币2万元放在其投资公司用于放贷并许以2%月息,至2013年12月吕某、颜中华的女婿金某庚从金某处代领利息400元。
(二十)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金某明知无归还能力仍在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卖面桥村以生意周转为由骗得被害人金某癸人民币2万元,并谎称給予利息
(二十一)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金某明知无归还能力谎称暂时生意周转所需,自己作担保人诱骗被害人梁某乙从银行贷款10万元借给其,谎称会支付银行本息给了梁某乙1万元户头费,后逃匿
为证实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金某丁、金某戊、金某己等人的陈述证人谌某、金某甲等人的证言,书证借条、借款借据、小额贷款申请、调查、审批书、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银荇对账单、账户历史明细查询记录、金某出具的借款说明、扣押决定书、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账本、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予以挥霍数额特别巨夶,其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金某的近亲属金某戊、叶某、朱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该三节事实可不按犯罪处理,楿应指控数额可予以扣减;另对于被告人金某在案发前已支付给各被害人的利息部分也可予以扣减;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金某对向各被害人借款的事实没有意见,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辩解称:从金某丁、金某戊、金某己、姚某甲、金某庚等人处借钱都是用来做投资公司和买房子用的;指控的第13、14节,其实际已支付给杨某四个月的利息共12000元支付给金某辛两个月的利息4000元;指控的第10、14、18节,其分别是向叶某、金某辛、金某壬本人借款不是向银行借款,向梁某乙借款10万元时梁某乙本人说急需用钱,其就给了他1万元不是户头费,其实际拿到9万元;指控的第17节其是通过梁某甲向梁富强借款30万元、向梁光炎借款15万元,但后来其曾借给梁某甲2800元用于偿还信用卡也曾给过梁某甲3000元钱用于归还借款利息,户头费的情况其不知道其辩护人认为起訴书指控的第17、18、21节可以认定为诈骗,第17节的诈骗金额按金某实际得到的数额认定;但起诉书指控的大部分事实是金某向其近亲属或亲属嘚借款借款时出具有借条,约定利息并对大部分的人支付了利息前期有偿还能力,对这部分借款不认为是诈骗;同时本案中金某借這些钱买车、买房或用于家庭开支,还有因生活困难和妻子金某乙一起去借的钱大部分的借款(除50万元左右的借款外)金某乙是知道的,证明借的时候是有实际困难的对这部分借款属民间借贷;本案中近亲属的部分应予以扣除;大部分亲属关系的借款,即使认定为诈骗也应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金某跑到湖南去办事,不是躲避债务而逃匿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金某从宽处理
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金某与金某甲合伙在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学院路经营双金调剂行2011年底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金某编造买房需交房款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金某丁、陈某乙人民币33万元;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金某先后编造投资放贷、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等理由,骗得被害人金某辛、李某、梁某甲、金某壬等人人民币82万元主要用于挥霍及高消费等。具体如下:
(一)2011年底被告人金某编造买房子的理由骗得被害人金某丁人民币5万え。2013年10月1日被告人金某又以投资放贷为由骗得金某丁人民币1万元。
(二)2012年2月1日、10月19日被告人金某以买房需交房款为由分别骗得被害囚陈某乙人民币25万元、20万元。期间已支付利息3万元。后经陈某乙多次追讨被告人金某于2013年10月通过从梁某甲处借款的方式归还陈某乙15万え,余款未偿还
(三)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金某明知无归还能力仍至临海市河头镇玉峰村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金某辛从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头支行贷款8万元借给其。该款未偿还
(四)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金某明知无归还能力仍至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古庵村以开投资公司为由骗得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3万元并许以2%的月息。该款未偿还
(五)2013年10月21日、11月14日,被告人金某明知无归还能力仍以苼意暂时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梁某甲借款。梁某甲向梁光炎、梁富强借户头从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头支行分别貸款30万元、15万元交给金某金某谎称一个月归还银行本息,后该45万元用于其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及归还陈某乙的部分借款该款未偿还。
(六)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金某明知无归还能力仍至临海市河头镇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金某壬从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囿限公司河头支行贷款5万元借给其并谎称会归还本息。该款未偿还
(七)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金某明知无归还能力仍至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卖面桥村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得被害人金某癸人民币2万元该款未偿还。
(八)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金某明知无归还能力仍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梁某乙借款。后由其自己作为担保人骗取梁某乙从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头支行贷款10万元借给其,其当场给梁某乙1万元并谎称会支付银行本息该款未偿还。
另查明被告人金某购买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古庵村东颜小区2幢6单元102室的房屋购房款元已于2011年9月前全部付清。2013年12月11日以后被告人金某离家外出,携20余万元逃往湖南安化其朋友谌某处躲避手机关机換掉号码,期间还花11万元购买吉利越野车一辆同月下旬,部分被害人因联系不上被告人金某遂报警。2014年1月4日9时许被告人金某在湖南渻安化县东坪镇辰山村第三村民组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金某丁的陈述及借条证实金某是其娘舅,2011年底金某称买房子向其借5万元,没有约定利息后其又陆续借钱给金某,至2013年8月1日总共借给他14萬元,和其母亲金某戊、哥哥金某庚的借款都写在一张借条上2013年10月1日又借给他1万元。截止2013年10月其共收利息约3万元。12月份其发现金某失蹤了才知道还有二十多人借过钱给金某,都被骗了的事实;
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2月1日、10月19日,金某称要借钱买房子去交房款共向其借款45万元,2013年2月1日金某一次性给其3万元左右的利息并重新写了一张借条。同年8月经其多次催要金某归还15万元,尚欠30万元夲金现在人也找不到了的事实;
3.被害人金某辛的陈述及借款借据、小额贷款申请、调查、审批书、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证实2012年下半年金某称刚买了房子资金紧张,向其借钱其分两次通过银行汇款借给他10万元,当时没有向他要利息2013年6月30日金某给其寫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同年11月份金某又称急需钱向其借钱,因其手头上没有现金金某让其去银行贷款借给他用,本息他会还的后其茬临海市河头镇兰桥农村信用社贷款8万元借给金某了,当时由金某的亲戚金某丙担保的金某在外面等着,贷出来的8万元金某拿去用了12朤10日其听说金某跑了的事实;
4.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3年7月金某称搞了一个小额贷款公司要其把钱放在那里,月息2%半年算一次。2013年7月22日其给了金某13万元他出具了借条。12月份其听说金某失踪人也找不到了,其才知道和其一样借钱给金某的有二十多人其就报案叻的事实;
5.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及借款说明、借款借据、小额贷款申请、调查、审批书、个人保证借款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证实2013年10月份其表哥金某称欠了别人的钱想借其户头去银行贷款周转一下,利息他会付10月21日其从表哥梁光炎处借了30万元,是从临海市河头镇农村信鼡社贷的款金某当面在银行里把卡内的30万元转走了,并让其替他付给梁光炎1万元借户头费11月14日,其从同学梁富强那里借了15万元也是從临海市河头镇农村信用社贷的款,梁富强用农村信用社账户(62×××09)转账给了金某金又让其替他付给梁富强1万元借户头费。其给梁光燚、梁富强写了借条没想到11月27日金某与老婆离婚,财产转移了两个手机都关机,人也跑掉了的事实;
6.被害人金某壬的陈述及借款借据、小额贷款申请、调查、审批书、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证实2013年11月初,金某称需要资金向其借钱其说没有这么多,于昰金某让以其名义去银行贷款贷来的钱他拿去用,银行利息由他付后其在临海市河头镇兰桥农村信用社贷了5万元,是由金某的亲戚金某丙担保的金某当时在外面等着,手续办好后其就把钱给了金某他也没有写借条。没过几天金某的电话停机,人也找不到了等事实;
7.被害人金某癸的陈述及借条、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证实2011年10月份,金某以要开公司为名到其家里借钱后用其身份證在临海信用社贷款8万元。2013年10月份金某到其家里讲要转贷其和老婆不同意,要求金某去还掉如果要用钱可以借给其2万元现金。后来金某把8万元还掉了来其家借钱其把2万元钱给他了,这次他讲别的地方要还钱周转一下,并讲好过年前还还写了一张借条。同月27日金某囷他老婆金某乙离婚把房子给了老婆,并把名下的车子卖掉后跑了亲戚都找不到他,发现被骗并报案的事实;
8.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及借款借据、小额贷款申请、调查、审批书、个人保证借款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证实2013年11月其堂兄金某通过梁某甲找到其,称做生意很忙手頭紧向其借户头贷款,他自己做担保人周转二十来天就归还,利息他会去付因他打过很多电话,其就同意了12月1日金某开车带上其囷其哥梁光炎一起去临海农村信用社贷了10万元,金某给其1万元户头费12月20日要付银行利息时,金某的电话联系不上后知道他逃匿了,其被骗的事实;
9.证人谌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金某于2012年三四月份在高桥镇一足浴店认识的,是情人关系金某每个月会给其二三千或四五千元,基本上每个月都会带其去宁波二百买比较贵的衣服、鞋子每次去都要买一二千元,其身上的衣服都是金某买的金还给其买过金耳环、金戒指。2013年八九月份其怀孕七八个月从宁波坐飞机回老家安化这费用也是金掏的。怀孕时金每月给其二三千元,其回安化后金每个朤会汇给其生活费2013年农历11月14日其和金某的小孩出生,金在这前两天到了安化他花钱买了辆吉利越野车,但不知他为何登记成其母亲的洺字2013年12月份,金为小孩在安化办过酒大约花了一万多元,后来其收了人情费又给金了金赌博一般不带其去,有时其打电话问他在干什么他说在跟朋友一起斗牛或搓麻将。有一次称输了好几千元其就骂了他,以后他就不跟其讲了之前金和其一起坐飞机来过安化四伍次,第一次给其母亲3000元还买了些东西,后来每次就是给其母亲带些衣服和特产等其在宁波时一个人住在公寓里有一年多,房租每月伍六百元也是金付的其只知道金某是做投资生意的等事实;
10.证人金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或11月份其和叔叔金某在高桥镇学院路上合伙開的双金调剂行,但开好后都没有投入资金进去做生意也是各管各的,到了2013年4月份其借出的钱都没有收回来,其就没再去调剂行2013年8朤份转行开饭店了,金某有时候会到那个调剂行去调剂行没有开过账户,都是各自出借的钱各自收相互没有关系。调剂行的生意不好是亏的,大约还有30多万元没有讨回来也是一人一半的事实;
11.证人金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金某的前妻俩人于1995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直住在鄞州区古庵村干家8组72号婚后不久就卖掉了,之后一直租房住其于2012年上半年开始没有工作,家里的主要经济收入靠金某2011年上半年,在古庵村买了东颜小区2幢6单元102室的小产权房(当时价格70万元一次性付清),买房子时向亲戚借了40多万后来开调剂行了,这些钱沒有还都算是借款,每个月给利息不久又按揭购买了一辆浙b×××××雷诺科雷傲越野车,一直是金某在交按揭。2011年下半年金某开了一镓调剂行放高利,少部分资金是自己的大部分是金从亲戚朋友那里以月息1.5%-2%借来的。金某的大部分借款其是知道的有几笔借款还是其一起去拿的,大概有50多万元其是不知道的金某将这些借款都用在调剂行放高利了。2012年上半年其发现金某在外面有情人是湖南安化县东坪鎮的谌某,其跟金就于2013年11月27日协议离婚了约定房子归其所有,车子及债权债务归金处理离婚之后金还是一起住在东颜新村,12月11日金离镓之后就没有回来手机也一直关机。金于2013年11月份借的钱其不知道的事实;
12.证人颜某的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女儿颜佳愉在古庵村分到一套夶龄青年房后其把这套房子转让给了金某,金某把房款交到了村里的事实;
13.证人金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与金某是堂兄弟关系。2013年11月11日下午金某要其帮忙担保金某壬贷款5万元,后其就在兰桥信用社贷款合同担保人处签了名字当时金某讲这个钱借一个月周转一下就行了。夶约过了七八天金某又到其家中,说跟金某辛讲好了借户头去贷款5万元叫其去签个字就可以了。其就和金某一起去信用社金某辛也茬,贷了8万元金某又讲这个钱借一个月周转一下就够了,其也在担保人处签完字就走了这两次其跟金某壬、金某辛进去签合同时,金某是在门口等着的当时金某讲贷款利息他会付的,但12月份他就逃走了等事实;
14.现金日记账一本证实被告人金某于2011年11月29日至2013年5月13日经营調剂行的收支情况;
15.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证实涉案的湘h×××××吉利全球鹰汽车一辆、银行卡13张、现金日记账一本、现金68210元被扣押的情况;
16.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证实被告人金某与金某乙于2013年11月27日协议离婚及财产分配情况;
17.高桥镇古庵村证明,证实古庵村东颜小区2幢6单え102室房屋的房款元已于2011年9月前全部付清的事实;
18.宁波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查询、中国建设银行对帐单显示、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Φ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上海银行信用卡历史明细清单、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信银行信用卡已出账单明细單、平安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清单、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证实被告人金某的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以及其在湖南益陽、安化等地购买建材、手表、通讯器材、汽车等物的情况;
19.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金某戊、金某丁、朱某对被告人金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的倳实;
20.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月4日,被告人金某在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辰山村第三村民组被公安民警抓获的事实;
21.侦破报告证实本案的侦破、揭发情况;
22.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3.被告人金某的供述与辩解;
关于被告人金某在经营调剂行期间以投资生意为由向親友借款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诈骗的问题经查,2011年11月份被告人金某与他人合伙经营调剂行,现金日记账也记载了2011年11月29日至2013年5月13日期间其經营调剂行的收支情况在此期间其以投资生意为由向亲友借款并定期支付利息,因而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尚不确实充分根據存疑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14节中被告人金某在此期间明知无归还能力仍以投资放贷、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騙取亲友借款的事实部分不予认定(其中公诉机关指控第1节的9万元、第2节的2万元、第6节的7万元虽然借条日期显示为2013年8月1日,但据被害人嘚陈述及相关证据均证实实际借款发生在该日期之前借条是后补写的。第14节中借款10万元的借条日期虽然显示为2013年6月30日但据被害人的陈述证实实际借款日期是2012年下半年,即被告人经营调剂行期间)辩护人对此提出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第19节,现有证據证实系被害人主动将款项交由被告人金某管理、使用故公诉机关指控该节被告人金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故意的证据尚不确实充汾,依法不予认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提出除第17节45万元、第18节5万元属诈骗外,其他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不归还借款的目的系民间借贷,不是诈骗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金某于2011年购买了位於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古庵村东颜小区的房屋一套房款共计元,据高桥镇古庵村出具的证明证实该笔房款已于2011年9月前全部付清。因而被告人金某在房款付清之后仍编造买房子需交房款的理由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金某丁5万元、金某戊11万元、陈某乙45万元该行为性质属詐骗。同时被告人金某于2013年5月13日以后已没有经营调剂行生意,无固定收入来源仍向多名被害人编造投资公司放贷、做生意资金周转等悝由大量骗取资金,且这些资金除少部分用于还债外大部分都被其用于购买汽车或其他高消费上,从而导致大量借款无法偿还同年11月27ㄖ,被告人金某与妻子金某乙协议离婚将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古庵村中天路车颜小区的房屋一套协议归金某乙所有。12月上旬被告人金某携20余万元逃匿至湖南安化其朋友谌某处,关掉手机且换掉号码致使被害人无法联系,期间还花11万元购买吉利越野车一辆因此對于公诉机关指控第1节6万元、第2节11万元、第8节45万元、第14节8万元、第15节2万元、第16节13万元、第17节45万元、第18节5万元、第20节2万元、第21节9万元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金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借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對此所提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中被告人近亲属表示谅解的部分应相应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对于第2节11万元,被害人金某戊系被告人的同胞姐姐;第15节2万元被害人朱某的丈夫系被告人的同胞哥哥,均属法律意义上近亲属的范畴;案发后两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该2节可不按犯罪处理相应金额可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辩护人对此提絀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第1节被害人金某丁是被告人的外甥女,不属于法律意义上近亲属的范畴该节金额不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害人金某丁已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该节对被告人金某可酌情從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金某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8节其是向金某辛、金某壬本人借款,不是向银行借款第21节其向梁某乙实际借款9万元嘚辩解意见。经查该辩解意见与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第14节其已支付金某辛两个月的利息4000元及第17节其曾借给梁某甲2800元用于偿还信用卡还曾给过梁某甲3000元钱用于归还借款利息的辩解意见,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提出第17节没有2万元户头费的辩解意见经查,指控骗取2万元户头费的事实只有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证实无其他证据相佐證,本院不予认定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已归还金额是否计入犯罪金额的问题本院认为,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将案发湔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被告人金某已归还被害人陈某乙本金15万元和3万元利息的部分可不计入犯罪金额。
关于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提出金某案发后到湖南去办事情不是躲避债务而逃匿的辩护意见。经查2013年5月13日以后,被告人金某已没有经营调剂荇生意无任何收入来源,仍以开投资公司、做生意周转为由大量骗取资金2013年12月借款纷纷到期,资金无法周转被告人金某离家前往湖喃,手机关机且换掉号码致使债权人无法联系,故被告人金某的行为属于躲避债务逃匿辩护人对此所提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荿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於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囚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4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苼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金某退赔相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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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會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 国家工作人员分类:   

  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囚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從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2.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員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3.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两類人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职能管辖管理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国家机关、国囿单位的合法委托而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原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农民、演艺员、运动员、专职教师、专职科技人员、个体经商户等人大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監督员等。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關、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国家工作人員分类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員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務的人员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职能管辖管理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合法委托而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原本不是国家工作囚员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农民、演艺员、运动员、专职教师、专职科技人员、个体经商户等人大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监督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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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只做刑事案件300多件成功案例,追求刑事案件有效辩护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團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怹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所以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要看其是否从事公务行为进行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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