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顺心置地升级公司实力如何?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訴人):赵海英女,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河市顺心置地升级房產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中赵甫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宋润姬,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赵海英因与被申请人三河市顺心置地升级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终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二审庭审中申请人一方代理人对《明礼家园销控表》发表了质证意见申请人主张《明礼家园销控表》内容虚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审法院采纳该销控表,并无不当从原审查明的事实来看,申请人參加了被申请人组织的唐山市玉田县“明礼家园”小区的团购优惠购房活动并与被申请人签订了顺心置地升级团购登记单,支付了团购費之后,申请人成功选定了房屋与案外人玉田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取得房屋申请人主张其與案外人玉田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并未享受到“50000元抵80000元”的优惠,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張;而被申请人原审中提交的《明礼家园销控表》注明了明礼家园1-14号楼的房屋优惠前总价、优惠后单价、优惠后总价等项内容。原审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申请人购买涉案房屋享受了价格优惠并无不当。综上赵海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海英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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