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赫章县合盛采石场住赫章县白果三小镇河口村河口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X30T8N
诉讼代表人:赵云艳,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公司销售部经理
被告:阳光祥,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住赫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书健赫章县法律援助Φ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蒙赫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赫章县合盛采石场诉被告阳光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赫章县合盛采石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規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赫章县合盛采石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