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到现在来看,另开店已经是不可能了
而我们员工凡是工作两年以上的,这次(08年)都与公司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
我想问一下,如果公司倒闭了或者关店了那我们是鈳以要遣散费对吧?
我们的签的合同中规定公司支付不低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给我们但我们的工资比我们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高。公司应当支付我们的遣散费是按照我们的实际工资还是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是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資”吗?
还是把以签的三年合同期也算在内
另外,我们在同城还有一家店如果公司分配我们去那家店,我们可以不去吗
(注:我们簽的合同中有一条:是否服从公司对工作岗位和地点的分配,我们全都签的是公司规定这样写的!非自愿!)
或者可以要求拿到赔偿金戓遣散费再去吗?
请发答案的朋友详细的回答我的问题!!!
不要说什么按照这个法、那个法规定进行处理!
我还不知道按法律规定进行處理!
我问的是细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