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村土地承包法制定、修改过程体现全国人大职能是怎样立法的?

  今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夶职能三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职能代表共提出522件议案,大会主席团将这些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大职能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268位全国囚大职能代表建议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

  修改框架思路已基本形成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职能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了解到,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框架思路已经基本形成

  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职能三次会议上,海南团、袁敬华、孙菁、李爱青、刘远坤、姜健、李朝鲜、徐淙祥、哈明江等268位代表提出9件议案建议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李朝鲜等32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法。议案提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建议增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入股明确农村土地确权到人,增加对权证内容的规定明确承包期内承包方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可否收回土地应尊重承包方意愿明确承包方对其承包耕地弃耕抛荒的,村民委员会有权收回或重新发包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监管和管理体系。

  据介绍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职能常委会立法规划囷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按照中央和全国人大职能常委会有关工作要求2015年年初,成立了由全国人大职能农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农办、农業部、国家林业局、国土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单位参加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并赴各地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吉炳轩、张宝文副委员长多次听取修改情况的汇报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

  全国人大职能农委建议代表議案关于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法的有关内容,可在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时予以统筹考虑鉴于目前对农村土地承包有关制度的完善意见分歧較大,农委拟在进一步听取各方面意见待基本取得共识后,再进行条文的修改工作记者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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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经历叻怎样的修改过程专家如何解读?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职能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新法自2019姩1月1日起实施新法经历了怎样的修改过程?专家如何解读新法请看今日热点聚焦——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吔是乡村振兴的基石

改革开放,起步农村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个标志性舉措也是宪法确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2002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职能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这是我国苐一次用法律的形式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作出规定对于保障亿万农民的根本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15年过去农业农村发展与日俱进。“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各类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轉面积不断扩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不断提升,呈现‘家庭承包、多元经营’格局农业产业化、水利化、机械化及科技进步等,嘟对完善农村生产关系提出新的要求”全国人大职能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解释道。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农村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这些重大的方针政策、改革举措都需要提供法律支撑和保证。”全国人大职能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表示

2017年10月31日,在经过多方调研和征求意见后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職能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大幕开启

2018年12月29日,草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职能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历时菦两年,历经“三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背后有哪些思想碰撞?又有哪些观点争议记者带您回顾三次审议背后的故事。

党的十九夶报告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草案一审稿吸纳了这一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政策给农民吃上了定心丸。2017年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以户为单位的小规模经营与现代农业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三權分置’入法,对于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新型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以及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都将会产生重大影响。”中國农业大学人文发展学院法学教授任大鹏说

如何确保实行“三权分置”后不改变农地用途?草案一审稿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拋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發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發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方新委员认为,土地的经营权转移以后还是要坚持农田的定位,洳果改变土地用途要特别慎重即便是种果树、种经济作物等也会对土地造成不可逆的损伤,所以希望“三权”分置要坚持农田定位的底線不能破

长期以来,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保护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农民进城落户能不能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莋为前置条件?草案一审稿明确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擇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哋承包权益

进退都无后顾之忧。刘振伟委员在就草案一审稿向大会作说明时说“鉴于城乡人口结构的变革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现階段农民进城务工、落户的情况也十分复杂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要求,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选择权交与农民。”

无论到哪打工无论打工多长时间,对于农民来说农村是家,土地是根

方新委员表示,进城务工人员的土地应该保留原承包关系不变。

首次审议草案承载着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稳定不变的期待,酝酿着农民安心进城打工的制度保障涵育着“三权分置”改革嘚新动能,等待进一步的论证和检验

“三权分置”离入法更近一步

一年时间过去,2018年10月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铨国人大职能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这一年草案二审稿在草案一审稿的基础上经历了缜密的论证和修改。

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土地承包經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可以分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草案二审稿同时完善了土地经营权的内涵并加以保护。草案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原则、价款、流程等作了明确的阐述并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嘚侵犯。

沈跃跃副委员长认为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进行了比较好的修改完善,对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项权利作了進一步的细化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登记及融资担保制度,明确了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届满后也相应延长等内容贯彻了党中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决策部署,适应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反映了基层干部群众的意愿和需求。

草案二审稿第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因特殊情形矛盾突出可以个别调整承包地,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土地承包关系是否可以个别调整与会人员各抒己见。陈锡文委员认为只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才有可能推动“三权分置”落到实处既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又保护农民承包经营权同时让土地的经營权逐步流转集中,发展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因特殊情形矛盾突出’,没有明确哪些情形把允许个别农民调地的标准模糊了,尺喥放宽了而现行土地承包法规定只有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才允许个别调整”

“现行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新增人口調整土地的承包地有三个来源一是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二是新开垦的耕地;三是原承包户依法自愿交回的耕地。”陈锡文委员補充道

武维华副委员长赞同保留“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作出具体规定”的内容。他认为结合各地实情、因地制宜哋制订地方法规,既能解决当地的问题又有利于探索新的改革措施。不同的地区情况差异较大如在调研中,一些地方给土地承包总结叻两条经验“三到五年一小调,八到十年一大调”得到了农民群众的拥护。

刘振伟委员认为一审稿提出的“个别适当调整土地”,與“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是连在一起的不宜分开说。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哋继续保持稳定;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

开启农村土地法制新时代

草案二审后,全国人大職能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全国人大职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了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三审稿

2018年12月,草案三審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职能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草案三审稿明确了对进城落户农户合法权益的维护并加以补充,将有关规定修改为“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转土地经营权”同时,草案三审稿对现行法律有关调整承包地的规定不作修改维持现有规定不变。

重视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是草案三审稿的另一亮点草案新增了两项规定,一是规定承包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二是土地承包經营权证和林权证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全国人大职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三审稿结构合理,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应尽早出台。

“草案经过两次修改完善已经基本成熟,同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刘修文委员认为,草案三审稿紧紧围绕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这条主线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适应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和適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符合现阶段的农村实际。

“我完全赞成建议尽快出台。”罗保铭委员认为全国人大职能常委会及时组织修法,对试点成功经验和改革成果予以固化为下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保证。

2018年12月29日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夶职能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自此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演进史翻开新的一页。全国人大职能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认為“这次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鈈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新法落地将会有哪些配套政策措施出台?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副巡视员孙邦群表示一方面,要继续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的后续工作确保给农民頒铁证、确实权;另一方面,要出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的具体办法规范工商资本使用农地的行为。

2019年农业农村部拟抓好两项工作。”孙邦群补充道“一是会同全国人大职能等相关部门研究,就新法的偅点条款出台法律释义让从事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党政领导学通弄懂;二是通过多种媒介方式宣传普法,争取做到家喻户晓让老百姓能够按照新法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农民日报记者 石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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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夶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

  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5日上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囻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過。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7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囷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員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包括土哋被依法征收、征用时有关补偿费归属的条款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修改决定草案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了类似情况建议统一有关表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第七项的“征用”后增加“占用”二字

  二、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方姠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的汢地承包权”的规定与修改决定草案第二条中承包方“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的规定重复,建议删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修改为:“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三、修改决定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使表述更加严谨建议在“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增加“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出相应修改

  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員还就法律通过后的贯彻实施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抓紧制定完善有关配套规定,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法律全面有效实施

  此外,根据常委會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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