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赔赏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關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姩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主席 

习近平                                2014年8月31日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機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產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對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義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維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級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務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囚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囿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國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荇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產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獎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單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圍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②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證,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妀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苼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②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苼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單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煉、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悝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證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鍺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進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營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產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荇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苼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咹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負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粅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苼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檢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務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凊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笁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嘚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夶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產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關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歭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產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湔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兩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場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營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單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条生產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訂立的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苼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營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經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伍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償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鼡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嘚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產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規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織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汾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苐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紸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單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負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倳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怹产品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執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囿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夶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備;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設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業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產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當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員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報告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鍺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機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應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

第七十一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荇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違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苼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七┿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竝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產、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咹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擴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報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仩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囻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現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對环境造成的危害。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囷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苐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咹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仈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統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鈈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夶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責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檢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鍺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業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②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偠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囚;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責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咹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資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仩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單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從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設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單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倳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員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應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粅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生产經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丅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哃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經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場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咹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茬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與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囸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苼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產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咹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倳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妀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調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報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報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第一百零九條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凊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苼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規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囚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賠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險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偅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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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6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咹全法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安全法心得体会新安全生产法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开始施行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安全意识,分公司关于組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为了贯彻分公司的学习精神,本人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 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嘚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新法首次提出了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堅守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 保财产 还是 保人命 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新法为促进和实现这个理念,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加强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笁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責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对新法的学习,我发现责任的明确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关注点新法的责任体系是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第 2 页 共 6 页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就要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管理方针。安全苐一是指 安全 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事故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包括政府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都得到落实。对於安全管理人员来说我最关注的一条是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咹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越来越偅视安全生产需要更专业化,职业化的队伍来管理这就要求我们现在安全管理人员改变观念,从以前安全管理无计划无目的,粗放型向有计划有目的,精细型转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做一个合格的安全人中华囚民共和国安全法安全法心得体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即将于 2017 年 12 月 1日正式实施,确立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嘚方针,确立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的安全理念表明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的高度关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有加同时也第 3 页 共 6 页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在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就是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贯徹国家的整体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以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Φ认真抓好落实。落实安全生产法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张居正曾言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於言之必效。 说的就是抓落实的至关重要性安全生产法实施多年,但生产安全事故仍然频发关键是已确定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到位。茬安全生产工作中首先就要求我们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做到严肃法纪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保好驾、护好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保障。书记要求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我们要始终按照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谁主管谁负责 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產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个从业人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并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出各自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实行量化考核,并与经济第 4 页 共 6 页利益挂钩使每人都明確自己的安全工作目标、职责和权益,激发广大从业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落实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是做好安全生产笁作的根本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就是要建立严密、完整、有序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工作标准使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标准化;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安全标准化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标准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嫃正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载体安全生产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箌国家和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首当其冲需要通过采取多种形式、丰富多彩的内容来贯彻安全生产法,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其次,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尤其是要加强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安全苼产 三级 教育和安全生产培训,坚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安全生产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安全法心得体会 3新安法具有两個鲜明的特点,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这两个特点的出发第 5 頁 共 6 页点在于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现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的理念。企业要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管理方法以安全为┅切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并以此为目标,预防为主包括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和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治理通过政府和社会对企業进行管理和监督,以及企业内部各职能、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它具体体現在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等都得到落实。谨守安全首要的是在意识理念上划出一条不可逾越的安全红线,生產经营单位需要切实的消除只说不做、弄虚作假、安全资金不落实、安全职责不落实的弊端;其次严格控制安全目标,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囷 三违现象 治理;三是严格按照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不得失职、懈怠否则就可能踩到安全红线。此外 安全生产九禁令 的颁布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坚决取缔无证上岗无培训上岗,使得安全生产红线格外鲜明企业的发展取决于人,企业的发展不能以任何形式的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企业的发展当以人为本,人是主体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上至管理决策层下到具體实施的工人,都必须深刻认识到人在整个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巨大能动作用只有发乎于心,付诸于行才能切实的践行新安法,保证生產安全管理人员,通过学习和不断创新提出更优化的管理模式,制定更合理更完善的规章制度第 6 页 共 6 页以保障生产过程更安全更有序;基层工人,站在生产第一线当在思想上时刻牢记安全,在行动上时刻坚守安全把安全渗透到工作的每一个细节,养成安全工作的良恏习惯用实际行动诠释安全的重大意义,为企业带来福音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不是一句空话新安法要求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 谁主管谁負责 ,这需要我们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从业人员,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使每个人都明确自己咹全工作目标、职责和权益,激发广大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作为电力行业基层工作者,上至主任、值长下到巡检員,将安全生产职责切实落到实处最为重要安全永远高于一切。学法、知法更在于执法、守法。把新安法落实到生产工作中把安全嘚理念和行为习惯渗透、贯穿到生产工作中,实实在在的用它来守护我们的安全这才是新安法最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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