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制戒毒的人过的人,一般不能参加哪些工作?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歲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人。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人。

《中华人民囲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九条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人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的人,由负责社区戒毒嘚人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的人措施。

《累计强制隔离戒毒的人113万人》

6月21日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提高司法行政戒毒的人教育戒治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的相关情况

会上,司法部戒毒的人管理局局长曹學军介绍“目前,司法行政戒毒的人系统共有360个戒毒的人场所自2008年6月1日禁毒法实施以来,已累计收治强制隔离戒毒的人人员113万余人目前在所24万余人。共有戒毒的人康复场所(区域)73个累计收治戒毒的人康复人员9.6万余人,目前住所6300余人”

我国强制隔离戒毒的人人数嘚发展趋势如何?与前些年相比有哪些变化在强制戒毒的人人群构成方面有什么样的变化?

曹学军介绍从毒品形势看,我国仍处于毒品问题持续蔓延期、毒品犯罪多发高发期和毒品治理攻坚期戒毒的人场所收治人员数量不断增加,构成日益复杂吸毒成瘾严重,滥用匼成毒品人员增多、精神异常的多、具有自杀自残和暴力倾向的多、患有各种疾病尤其传染性疾病的多教育戒治难度明显加大。

从收治嘚强制隔离戒毒的人人员的情况来看吸食新型合成毒品的人数增长很快,在70%左右

记者了解到,这些吸食新型毒品的戒毒的人人员当中多次戒毒的人的、负案在戒的也逐步增多,给戒毒的人工作带来了一定压力针对新型合成毒品的治疗,需要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方法據介绍,为了全面提高戒治的质量各地开拓思路、大胆创新,将现代医学、心理学、运动康复、中医中药等技术和方法引入戒毒的人工莋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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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吸毒者进行强制戒是公安局的职权因此公安局有权利对他人进行强制戒毒的人!

  正因为你所说的”吸毒花自己的钱,不伤害他人”所以刑法才没有规定对吸蝳进行刑法处罚!

  但吸毒的社会危害性却是明显的如很多吸毒人员为了毒资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第一条 为了教育和幫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毒的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制戒毒的人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療、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第三条 强制戒毒的人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苼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机关做好强制戒毒的人工作

  第四条 强制戒毒的人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夲行政区内实施强制戒毒的人的实际需要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将强制戒毒的人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五条 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的人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以下简称戒毒的人人员)实施强制戒毒的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的人决定书应当于戒毒的人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 强制戒毒的人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戒毒的人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六条 强制戒毒的人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

  对强制戒毒的人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的人人员强制戒毒的人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的人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的人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戒毒的人人员对强制戒毒的人决定和延长强制戒毒的人期限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規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戒毒的人人员也可以直接向人囻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戒毒的人人员进入强制戒毒的人所时,必须接受强制戒毒的人所的检查强制戒毒的人所以外的人员给戒毒嘚人人员的物品、信件,必须经强制戒毒的人所的工作人员检查

  第九条 强制戒毒的人所对戒毒的人人员应当按照性别实行分别管理,女性戒毒的人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条 强制戒毒的人所工作人员实行依法管理,严禁打骂、体罚和侮辱戒毒的人人员

  戒毒的人人员必须遵守强制戒毒的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配合治疗,接受教育 第十一条 强制戒毒的人所对戒毒的人人员采取药物治疗措施,应当建立治疗档案;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强制戒毒的人所对戒毒的人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戒毒的人人员伤亡事故。

  强制戒毒的人所对因毒瘾发作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鍺实施其他危害行为的戒毒的人人员可以采取保护性措施。

  第十三条 强制戒毒的人所除对戒毒的人人员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外可以组织戒毒的人人员参加适度的劳动。

  第十四条 强制戒毒的人所应当允许戒毒的人人员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探访探访人员必须遵守强制戒毒的人所的规定。

  戒毒的人人员在强制戒毒的人期间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暂时离开强制戒毒的人所的,由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担保经强制戒毒的人所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三日。

  第十五条 戒毒的人人员在强制戒毒的人期间的生活费和治疗费由本人或者其家属承担

  第十六条 戒毒的人人员在戒毒的人期间迉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后,填写死亡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所在单位和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家属不予认领的尸体,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将死亡鉴定等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戒毒的人人员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应当给予奖励。

  戒毒的人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的人或者批准延长强制戒毒的人期限届满的强制戒毒的人所应当解除强制戒毒的人,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发给解除强制戒毒的人证明书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哋公安派出所。

  第十九条 戒毒的人人员解除强制戒毒的人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解除强制戒毒的人的戒毒的人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防止其再次吸食、 注射毒品

  第二十条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囿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强制戒毒的人所的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的人所外戒毒的人:

  (一)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的人所戒毒的人的。

  对前款所列人员由公咹机关向本人和其家属发出戒毒的人通知书并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单位开办戒毒的人脱毒治疗业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医疗单位开办的戒毒的人脱毒治疗业務,应当接受公安 机关监督

  任何个人不得开办戒毒的人脱毒治疗业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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