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码欺诈,获利千万巨大,

不能根据《公司法》第第一百㈣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戶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鼡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歸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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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提单签发时间的法律效力

  除以上由托运人记载或提供的事项外决定提单具有货物收据作用的还有签发提单的时间这样一个重要因素。提单签发日期一般以装船日期为准通常认为是货物在装货港装毕的日期而非开装日期。在跟单信用证下实际装船日期是否与信用证上的装船日期相符关系到銀行是否准予结汇。为使提单签发日达到与信用证规定交货期相符的银行结汇要求出现了倒签提单(Back-dated B/L)的做法,前者的签发日期在实际裝船日期之后后者是货未装船时即由船方预先签署装船日期。倒签和预借提单构成对收货人或买方的欺诈均为无效的行为,承运人因此要冒收货人索赔的风险例如,收货人发现提单倒签情节货迟延到达卸货港时遇跌价损失或季节性货物的差价损失,完全可以根据海商法的一般规定拒绝收货并要求补偿尽管托运人为让船方按自己要求倒签或预借提单与承运人签有保赔协议,保证赔偿船方因此而遭受嘚损失和发生的费用但因该类协议内容不合法,各国对此均不予以保护美国甚至将此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承运人因此可能要冒难以从託运人处追回损失的风险航运界往往视倒签和预借提单为习惯做法,主要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提单信用且动摇叻提单机制存在的基础,各国及国际社会应该共同努力以立法打击这种提单欺诈行为


  三、正确认识提单物权凭证的功能
  ㈠提单昰一种物权凭证

  提单初只是作为货物收据,物权凭证的功能是在世界范围内长期的贸易和海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英国早在1794年的一判唎中首先承认提单转让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这也是提单物权凭证的基本涵义英国对提单该功能作用范围的立法完善,对我们正确认識该功能可能有一定的启示1794年的那则判例只是普通法认可了通过提单背书转移的是货物所有权,并不转移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使收货人戓买方等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和被诉。1855年英国以《提单法》(Bills of Lading Act1855)突破了上述“合同当事人原则”,肯定了提单转让不仅转让了物权且轉让了整个合同 。非合同当事人的收货人或终买方的诉权、责任等问题也随之解决英国的这一提单法是国际贸易和海运界重要的立法,茬该立法下产生了诸如CIF合同、FOB合同及信用证等重要的法律制度但该法对提单转移产生货运合同转移效力所附加的条件是严格的,即必须昰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提单背书受让人或终买方;必须是根据这样的托付或背书而转移了货物所有权即看重的是已装船提单。随着新运輸方式及新运输单证的出现英国《1855年提单法》已显滞后了,《1992年海上货运法》(Carriage 1992)应运而生该法取消了提单下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与诉權转移间的联系,收货人仅因其合法持有提单即可享有诉权打破了承运人总是将诉权作为进行抗辩的一种法律工具来运用的局面。美国法不存在英国《1855年提单法》带来的问题依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法》,通过指示提单受让的人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并对承运人享有诉权渶美法注重诉权是其重视程序法的传统所决定的,可以肯定的是英国《1992年海上货运法》更加强化了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

  对于提单莋为物权凭证的基础及效力范围尽管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解 但提单合法持有人通过转让提单来转移货物所有权及提单所体现的货运合同的權利义务,即提单的可流通性是被广泛认可与实践的提单及其上所载货物被频繁地用作转让的标的,还是法律所认可的权利质押的标的我国《担保法》即将提单列为可质押的权利。提单的转让主要通过背书方式(即在提单背面签名)完成它能否被转让,听由其初的托運人决定提单转让还需遵循相应的规则:①托运人如在提单上载明收货人,此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给提单上载明的特萣收货人,它是一种不可转让的提单通常认为其不具备物权凭证的功能;②托运人如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内填写“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 ×××),此为指示提单(Order B/L)是一种可经过记名背书(载明受让人名称Special Endorsement)或者空白背书(不载明受让人名称Endorsement in Blank)转让的提单,持有人转让时无需經过承运人的同意但记名背书的受背书人(即提单的受让人)再转让此类提单时,必须由受背书人背书才能再行转让以保持背书的连續性,这对提单的终受让人比较保险因此,国际贸易中的买方一般要求使用这种指示提单银行也愿意接受指示提单作为议付的单证;③托运人如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内仅填写“交持票人”(To Bearer),此为不记名提单(Bearer B/L)仅凭提单的交付即可转让,无需经过背书程序这种提单因其风险太大而很少被采用。《海商法》第79条明确了以上内容中所包括的提单转让规则

  依《海商法》第80条,收到待运货物的单證不得转让此类海运单证主要有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B/L)和海运单(Sea Waybill)。海运单多在集装箱运输下使用是证明海上货运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的不能转让的单证,收到待运货物时即可出具海运单不用等到装船时签发,它也可在装船以后签发但无论是收货待运海运單还是装船海运单,都不能被转让它们也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这种流通性使托运人和收货人均依据提单对所运貨物进行交易、银行接受提单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而提供信贷成为信用证结算中不可缺少的基本商业单证,国际贸易因此更为活跃但提单的流通性不能等同于汇票的流通性,其主要区别是提单的受让人不象汇票的正当执票人那样享有优于其前手背书人的权利 因此它被認为是一种准可转让票据,转让提单可产生转让货物所有权的效力《海商法》虽未明确提单的物权效力,但我国审判实践是认可这一“認票不认人”的贸易和航运惯例的


  ㈡从一则案例看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运用

  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不会利用的话也有可能得洏复失。1994年第4期《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一则案例 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该案原告于1989年5月6日与瑞士一公司签订购一批苏丹棉花的合同,鉯信用证方式付款;并于5月27日与一深圳公司签订购棉合同;该深圳公司于6月28日又与一湛江公司签订棉花加工合同约定以不作价方式向其提供原棉加工成精纺。中行深圳分行根据深圳公司申请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其价格条件为CIF湛江。10月11日原告开出153万多USD的即期汇票连哃包括一式四份ZHAN/1号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议付单证通过中行香港分行转交中行深圳分行,要求深圳公司支付货款苏丹原棉托运人在提单上莋空白背书。10月14日中行深圳分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并通知深圳公司付款。10月20日深圳公司通知中行深圳分行因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拒付货款同日,中行深圳分行通知中行香港分行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1989年10月11日“科达?玛珠”承运船抵达湛江港,承运人委托湛江船代为其船务代理;10月18日承运船卸货完毕,该批进口原棉存放于港区仓库深圳公司向湛江海关申报进口苏丹原棉。10月20日深圳公司姠湛江船代办理提货手续,湛江公司因无正本提单而向湛江船代出具保证函保证承担深圳公司凭副本提单提货可能产生的责任,湛江船玳同意放货10月23日,湛江公司向湛江港务局办理提货手续将货物从海关监管的港区仓库转运至湛江港务局货运公司仓库。经深圳公司同意湛江公司于11月10日和20日共提39包原棉以供试纺;1990年1月,湛江公司依深圳公司指示将一部分原棉运至两个不同处所,下余一部分由深圳公司自行处理深圳公司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后,原告与深圳公司以传真方式协商货物质量及货款支付问题原告1989年10月25日传真称“贵司已前往提货……请通知银行电汇货款”;深圳公司则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为由,要求赔偿损失1990年1月3日,原告方人员发现存放于湛江港务局货运公司仓库内的原棉已有39包被提走同年6月11日,原告同意深圳公司先付60万USD货款余款另付;6月22日,原告收到深圳公司电汇支付的60万USD货款1991年3月1日,中行香港分行将信用证项下包括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议付单证退还原告;1991年5月原告向湛江船代查询原棉存放情况,答复ZHAN/1号提单项下货物已被提走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湛江船代交付提单项下原棉或赔偿153万多USD及利息损失请求判令湛江公司负连帶损失。广州海事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深圳公司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通知其参加诉讼。原告的无正本提单放货、提货嘚诉由能否成立呢广州海事法院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结案的,这说明原告的诉由不能成立广州海事法院认为,货抵湛江港时原告合法持有提单,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人作为承运人代理人的湛江船代未收回正本提单仅凭保函交付货物;深圳公司在未取得正本提单情况下,提取并实际控制货物;湛江公司为深圳公司无单提货向湛江船代出具保函均违反了国际航运惯例三被告的行为互相作用,構成了共同侵权侵害了本案提单在当时作为物权的法律地位。原告在持有提单对货物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并未通过提单关系就深圳公司未付货款提取货物的行为向湛江船代、湛江公司、深圳公司主张提单权利而只是以国际贸易合同卖方身份,与该合同的买方深圳公司就货物质量及支付货款进行交涉将支付方式由跟单信用证改为银行电汇,并以此方式接受了深圳公司60万USD货款表明原告事后认同了几方被告无单放货提货的侵权行为,也确认了深圳公司无单提货的合法性本案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即已转移给深圳公司。原告的行为被視为自愿与深圳公司继续履行国际贸易合同放弃了依提单对货物所有权的主张。原告与深圳公司协商改变货款支付方式则意味着提单不洅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原告所持提单只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依此提单向几方被告请求返还货物和赔偿损失当然不会受到法院支持。

  与该案例类似的情况在外贸海运实践中是很多的货物装船后,托运人拿到正本提单通过银行结汇转到银行手中,收货人洳果不去付款赎单或用交单付现、托收等方式支付,而用副本提单或保函提货正本提单则仍在托运人(卖方)或银行手中,卖方收款嘚商业目的受挫当事人之间因此发生纠纷。处理此类纠纷时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吸取该案的教训:,该案原告没有正确认识自己在两个互相关联的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其一是原告与被告湛江船代、湛江公司及深圳公司之间的海上货运无正本提单放货、提货的损害赔偿法律關系;其二是原告与深圳公司之间的国际贸易合同法律关系。在前一个法律关系中原告是那批进口原棉的物权主体,享有提单项下的货粅所有权及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向侵犯其提单物权的几方被告主张返还的权利;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原告则是债权主体享有货款支付请求权,请求的对象仅限于深圳公司它同时也处于被深圳公司追究供货质量责任的地位。第二该案原告没有很好的权衡行使不同權利时的得与失,原告如果行使提单物权的话法律上保障物权实现的手段是原物返还或等值返还及赔偿相应的损失,且由几方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在该案中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依提单法分析的话更为复杂),其获偿可能性及比例都要高一些;而原告直接行使了货款支付请求权特别是与深圳公司协商改变货款支付方式及接受部分货款的行为,使提单不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并因而丧失了提单物权呮能向深圳公司主张剩余货款的债权,但它属于与该案案由无关的另一个案由在广州海事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该案原告或者是继续與深圳公司协商解决货款支付及货物质量问题或者是另行提起诉讼来解决。对该案原告而言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获偿比例也很难確定可见,该案原告在行使不同权利可能带来不同法律后果方面没有认真权衡其利弊得失来源考试大网

  船舶及其通讯的日益现代囮使海上运输速度明显加快,特别是短途运输中货到卸货港而提单尚未到达收货人处的情况越来越多,如果一味让船在卸货港等候提单嘚话除影响疏港外,还存在其他许多问题接受保函放货的比例因此也较以前增多。国际上一般承认由银行出具的Nordic Form保函的合法性 该类保函专用于无正本提单提货的场合,是为早点放货开船而由收货人与银行合签的保证书,待提单到达时用该保函换回提单,即仍是以提单为货权凭证在Nordic Form下,担保银行须负责赔偿船方被追究时所受到的损失船方可以接受该类保函交付货物,但需注意提供保函的银行的資信该类保函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费用较高、银行不愿提供、船方对银行的资信有怀疑等使Nordic Form保函并未被完全接受《海商法》中只以一节的篇幅对提单作出规定,未涉及无正本提单放货提货的处理及责任问题这一法律疏漏为运用国际航运惯例解决该问题留下叻余地。


  ㈢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不法利用

  提单物权凭证的作用在外贸海运实践中又往往被不法商人所利用前已述及的卖方与船东勾结对有瑕疵的交货出具清洁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皆是以欺诈行为塑造完美的物权凭证以通过国际贸易结算的关口跟单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使卖方受到较好的保护,买方开立L/C时一般已将所需货款备妥卖方只要取得资信可靠银行开立L/C即获得了收款嘚保证。而买方在单证严格相符的情况下予以付款只能保证其取得合格单证却无法保证其拿到单证下相应的货物;卖方只要向银行提交叻符合与L/C相符的提单及相关商业单证,银行不管买方是否收到合同规定的货物都有义务向卖方议付实践中因此出现卖方根本无货或仅有尐量货物、或货物价值远低于合同规定的价值时,卖方却可伪造表面完全符合L/C规定的提单、保险单证和商业发票等单证而从开证行骗取L/C项丅的货款此即国际商会及其所属的国际海事局所称的文件欺诈,使收货人或买方蒙受巨大损失可以说,L/C是银行开立的保证付款的文件洏非保证交货的文件为这类金融诈骗提供了机会;且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提单、发票、保险等文件的真伪、真实性等不负责任”, 文件欺詐因此很容易成功特别是卖方与船东勾结伪造提单更易成功,这说明现行国际结算制度存在漏洞;受害人的警觉与素质不高也是导致詐骗发生的原因。文件欺诈获利巨大加之容易逃避罪责,一些有组织的犯罪集团也大规模地卷入其中文件欺诈严重影响了提单作为物權凭证的信用功能,其存在主要由于以下原因:国际贸易结算诈骗的非暴利性使其未被引起足够认识各国及国际社会对此立法和打击都鈈力;国际上无相应配套的立法措施和专门的强制机构对国际贸易结算诈骗予以制止或实施完全有效的控制和管辖;受害人、其他当事人、案犯所在国和任何其他第三国对打击文件欺诈的态度与所做的努力也不尽一致,各自考虑本国的利益难以产生互相协调的得力措施。國际社会已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事宜提上了议事日程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后所要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应该是伪造提单等商业单证的文件欺诈犯罪。

  防止文件欺诈有效的方法是与资产有保障、信誉良好的人进行交易;发现L/C与提单不符且确有证据时银行应当停止对外付款,相关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对信用证下的钱款进行冻结;如果对伪造的提单暂拿不出有力证据,可向银行出具保函保证由于银行采取配合措施一旦给银行造成损失时由申请方负责赔偿,从而达到停止对外付款以防止损失的目的考试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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