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城公安都怕检察院的:一案件为啥两案号?薛城公安分管局长杜夫才答复是薛城公安都怕检察院的的错!你找薛城公安都怕检察院的!社会毒瘤

审理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滕刑初字第535号
案  由: 聚众斗殴罪

滕州市人民公安都怕检察院的以滕检公一诉(2013)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浩瑞犯组织、领导嫼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奸罪被告人胡金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被告人梁冰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黄宁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被告人陈齐、张国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宋帅、梁维、吕高光、陈永智、刘龙、姬鹏升、高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海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渐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某某犯参加嫼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渐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航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曹某某犯窝藏罪被告人王某某、戴某、胡某某、王某、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安君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航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本院裁定对被告人王航中止审理。经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八项罪名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齐浩瑞强奸罪滕州市人民公安都怕检察院的检察员胡广红、代悝检察员李雪冰、武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浩瑞及其辩护人赵长森被告人胡金乐及其辩护人赵超,被告人梁冰冰及其辩护人王言柱被告人黄宁宁及其辩护人黄志、赵子龙,被告人陈齐及其辩护人彭承涛被告人张国栋及其辩护人马群,被告人宋帅及其辩护人高明被告人王海健及其辩护人李卓,被告人梁维及其辩护人刘朋被告人吕高光及其辩护人王纯银,被告人陈永智及其辩护人韩建东被告人劉龙及其辩护人赵平、党同皓,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辉被告人高奎及其辩护人薛阳,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田伟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晓丽,被告人戴某及其辩护人丁建军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岳保国,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徐建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邱教良,被告人渐波、渐伟、姬鹏升、曹某某、李安君、王蒙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宣布延期審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滕州市人民公安都怕检察院的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齐浩瑞通过发展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其本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胡金乐、梁冰冰、黄宁宁、陈齐、张国栋、宋帅、王海健、梁维、吕高光、陈永智、渐波、刘龙、刘某某、渐伟、姬鹏升、高奎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体特征如下:

1、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鍺,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有组织成员认可的组织纪律和规矩

自2009年起,被告人齐浩瑞以亲缘、友情为依托先后纠集被告人梁栤冰、黄宁宁等无业闲散人员,通过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0年被告人胡金乐加入后该组織逐渐向经济领域渗透,并利用组织强势地位及各种违法犯罪手段聚敛钱财完成了组织的坐大成势,在枣庄市薛城区形成了以被告人齐浩瑞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胡金乐、梁冰冰、黄宁宁、陈齐、张国栋、宋帅及王某甲、姜某某、渐某、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幹成员,被告人王海健、梁维、吕高光、陈永智、渐波、刘龙、刘某某、渐伟、姬鹏升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高奎及陈某某、种某某、徐某、李某、赵某某、王某乙、刘某、杨某某、张某、孔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三线成员和一般参加者,形成了多达30余人的多层塔式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严密,层次分明实行分级管理,且分工明确各负其责,集中活动强化管理。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被告人齐浩瑞只对其直接领导的成员下达命令,受命者再指挥、带领手下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有被组织成员認可的约定俗成的规矩如不遵守,轻者遭到训斥重则赶出组织。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2009年2月,被告人齐浩瑞出狱后即在枣庄市薛城区临山路某某KTV工作并以此地为据点拉拢社会闲散人员,鉯壮大组织势力用于以后组织活动。自2009年上半年起被告人齐浩瑞带领被告人陈齐、黄宁宁、张国栋等人,先后通过在济宁市微山县境內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及承包104国道微山路段运送沙土、济宁市微山县城区绿化带运送沙土、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茶棚村水库清淤等土石方笁程获取经济利益;2010年初被告人齐浩瑞、梁冰冰共同出资,在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四里石村被告人梁冰冰家门口开设沙场通過涉足枣庄市薛城区境内工地送料权牟利;为快速增强经济实力,2010年起被告人齐浩瑞在被告人胡金乐的帮助下,带领被告人黄宁宁、渐波、梁维及渐某、姜某某等人先后在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黑石岭村境内、兴城街道办事处大吕巷境内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秘密竊取的方式盗挖盗采国家煤炭资源,夯实了该组织的经济基础也为组织的坐大成势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帮助;2012年3月,被告人齐浩瑞、胡金乐等人在枣庄市薛城区临山路经营某某游戏厅以提供赌博机供人赌博的方式抽头渔利,意图获取暴利;同时依靠组织声势通过强迫威胁、聚众斗殴、站场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经济利益通过以上行为,不断提升组织经济实力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强夶的经济保障。为便于占有、管理获益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由组织者、领导者或骨干成员管理、分配,以经济实力维系组织运转及内部關系并按成员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予以分配经济利益,以经济实力维系组织运转及内部关系负担该组织成员的吃穿住行,并购置汽车、钢管、刀叉等作案工具用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该组织暴力特征明显手段残忍,作案次数较多该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确立组织强势地位、树立组织威名,通过被告人齐浩瑞亲自参与、直接指挥、授意、指使、放任或事后默许等方式以殴打、语言威胁、精神强制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携带槍支、刀叉、斧棍等工具先后在枣庄市薛城区、高新区及临沂市苍山县等地,有组织的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盗窃、“站场”滋事、插手民事纠纷、干预矛盾纠纷强索债务等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的此类行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滋扰了社会秩序,对社会公共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形成了长期的恶意扰乱造成了群众、患者、学生的安全感下降,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精神压制欺压、残害群众,影响极其恶劣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枣庄市薛城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該组织在被告人齐浩瑞的带领下,在枣庄市薛城区横行霸道、以恶逞强、气焰十分嚣张多次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者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带人强索债务多次干预和插手矛盾纠纷及民事纠纷,多次在公共场所挑起事端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公然向社会挑釁,形成称霸一方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以备其实施犯罪使用动辄持枪驾车作案,持械公然斗殴威胁无关百姓的苼命财产安全,具有巨大的社会危险性造成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的巨大伤害,对整个社会秩序形成严重的威胁在当地有恶劣社会影响,已经形成严重的危害该组织的强势地位明显,造成了部分群众崇黑用黑主动向该组织寻求保护,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降低了政府公信力该组织曾多次因他人请托到多所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持枪支、砍刀、棍棒等站场、滋事、斗殴,且参与人员数量众多该组织在枣庄市薛城区及周边地区造成极其恶劣影响,降低了政府威信、影响了政府形象严重破坏了枣庄市薛城区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被告人胡某某与张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约定殴斗。2011年3月11日15时被告人胡某某纠集多人持射钉枪改装枪械等工具,驾车至双方约定的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袁庄村附近张某丙在被告人齐浩瑞的安排下,纠集被告人黄宁宁、陈齐、张国栋、陈永智等十余人持枪驾车前往双方在约定地点碰面后发生殴斗。在此过程中双方持枪互射,致张某丙一方驾驶的鲁DXXXXX号现代途胜越野车受损经鉴定,现代途胜车损失价值为1938元

2、2011年4月24日15时许,宋某因其女朋友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因琐事产生矛盾为泄私愤,双方约定当晚殴斗当晚22时许,宋某在被告人齐浩瑞的帮助下调集被告人陈齐、黄宁宁、张国栋、王海健、梁维、陈詠智、姬鹏升、高奎、渐波等二十余人,被告人王某某等调集被告人戴某等二十余人双方驾乘多辆汽车,均持枪械、砍刀、棍棒、鱼叉等工具在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洛房桥附近殴斗。在此过程中双方持枪互射;被告人王某某一方驾驶608货车、丰田汉兰达越野车、现代轿車、思域轿车等车辆与宋某一方驾驶的日产轩逸轿车、普桑轿车等车辆相互碰撞,致使多部车辆严重毁损经鉴定,尼桑轩逸轿车损失价徝为30774元

3、曹某某为争夺枣庄市薛城区巨山街道办事处徐沃村某工地的送料权与郭某、田某某约定殴斗。2011年9月20日19时许曹某某在被告人齐浩瑞、梁冰冰的帮助下,纠集被告人吕高光、梁维、陈永智、张国栋、姬鹏升等人持射钉枪改装的枪械、砍刀等工具驾车与郭某一方在棗庄市薛城区枣曹公路洪洼路段殴斗。在此过程中双方持枪互射,并驾车追逐、碰撞追逐至枣庄市薛城区天山路时,被告人吕高光驾駛鲁DXXXXX号北京吉普车故意碰撞郭某一方的普桑轿车使普桑车驶离导向车道,并与路人褚某某驾驶的吉利轿车碰撞致使吉利车主褚某某及哃车人张某洪受伤,三车严重毁损经鉴定,褚某某、张某洪身体所受损伤均属轻伤

4、被告人王某因与常利的恋爱问题与常利家人产生矛盾,2011年10月6日19时许王某与常利家人在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常利家中发生口角并厮打,双方被狗咬伤被告人李某某(系常利的姐夫)得知此事后纠集多人前往枣庄市薛城区中医院寻找被告人王某意欲报复,并对被告人王某的朋友王传奇实施殴打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将被告人王某停放在枣庄市薛城区中医院的东风标致307轿车毁损。此后被告人李某某又在电话中与被告人王某及其纠集的被告人齐浩瑞约定殴鬥。当晚22时许被告人齐浩瑞带领被告人陈永智、张国栋、王海健、刘龙、渐伟、宋帅等人至薛城区人民医院,在医院急诊室走廊内持匕艏、铝合金垃圾桶等工具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纠集的人持伸缩警棍等工具殴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及其亲属宋名梅受伤被告人齊浩瑞驾乘的鲁D8C844号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被对方毁损。经鉴定丰田汉兰达越野车损失价值为2827元;被告人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宋名梅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5、2012年5月31日19时许,李某龙与张某彦驾车在枣庄市薛城区光明路四里石十字路口相撞后李某龙、张某彦分别找被告囚吕高光和曹甲到场帮忙处理。被告人吕高光、齐浩瑞等人到场后与曹甲发生争执曹甲被打后离开。曹甲为寻求报复与被告人齐浩瑞、呂高光约定殴斗次日晚22时许,被告人齐浩瑞、吕高光纠集被告人梁冰冰、宋帅、张国栋、梁维、陈齐、刘龙等十余人与曹甲一方纠集的囚员在枣庄高新区枣矿医院门口驾车持械殴斗曹甲一方人员持枪向被告人齐浩瑞、吕高光一方射击,导致被告人吕高光驾驶的宝马X3越野車挡风玻璃受损随后被告人齐浩瑞一方人员驾车在城区多条道路上追逐撞击曹甲一方车辆,致使被告人齐浩瑞一方驾驶的宝马X3越野车、奧迪A6车辆受损经鉴定,宝马X3越野车损失价值为3864元

6、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齐浩瑞等人在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黑石岭村附近盗采煤炭同年10朤份某晚22时许,被告人李安君等人持枪至被告人齐浩瑞等人盗采煤炭地点以买炭为名勒索钱财被告人齐浩瑞、梁冰冰等人遂纠集被告人陳齐、黄宁宁、王海健、陈永智、张国栋、渐波、姬鹏升、高奎等人,持枪械、砍刀等工具赶到现场双方持枪互射,后追逐逃离现场

1、2012年初,因吴某某之子在枣矿集团总医院就诊时导致脚溃烂吴某某寻求被告人梁冰冰、齐浩瑞帮助,被告人梁冰冰多次带人到枣矿集团總医院威胁医护人员并找该院院长王某富索要赔偿,导致医院小儿科主任刁某某、护士褚某凤被迫辞职2012年4月16日上午7时许,吴某某又到醫院找院长王某富并对其实施殴打,王某富的内弟张甲得知后带人前来帮忙当日15时许,吴某某等人再次找院方并与张甲等人发生争執,被告人梁冰冰经被告人齐浩瑞同意纠集被告人渐伟、宋帅、刘龙、陈齐、吕高光、梁维、张国栋、陈永智、黄宁宁、刘某某、王海健、姬鹏升、高奎等人至医院,与张甲等人在医院会议室用板凳互砸导致被告人梁维头部受伤。此后被告人梁冰冰等人下楼持械的过程中,张甲等人往医院后山撤离被告人梁冰冰一方持砍刀等工具驾车追赶,误以为停放在路边的桑塔纳轿车系对方车辆遂持砍刀将该車损毁。经鉴定宗某德的桑塔纳轿车损失价值为3088元。

2、李某山因其妻子张某英与刘乙有不正当关系而与刘乙产生矛盾2012年7月10日17时许,李某山在他人的帮助下纠集被告人陈齐、姬鹏升、高奎等人持砍刀、洋镐把、关公刀、钢管等工具在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沙沟四村公路上,将刘乙、殷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刘乙的身体损伤构成轻伤殷某某的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

3、2011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姬鹏升同蔡某、邵某、陈某东(均已判刑)等人驾车至枣庄市薛城区临城街道办事处焦化厂小区职工俱乐部处,先后两次将被害人张丙无故殴打致伤经鉴萣,张丙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

4、2009年8月5日15时许,宋某鑫因玩网络游戏与被告人梁冰冰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梁冰冰在被告人齐浩瑞的帮助下糾集被告人黄宁宁等人赶至枣庄市薛城区某某网吧门口,对被害人宋某鑫殴打致伤

5、董某宝通过何甲联系被告人齐浩瑞帮忙向陈某明索偠拖欠的装修款。2009年1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齐浩瑞带领被告人黄宁宁、张国栋、陈齐等人至枣庄市高新区美笛龙家俱城二楼的某某专卖店内,將店内物品毁损并对店主陈某明及李丙进行殴打,又强行将二人带离专卖店进行威胁后得知有人报警,将二人放在路旁逃离经鉴定,陈某明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6、2011年3月24日23时许,种某某因消费时索要发票在枣庄市薛城区临山路某某KTV同经营者张丙产生矛盾被告人梁栤冰得知此事后为替其岳母张丙出气,于2011年3月25日16时许纠集多人至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种庄村居委会,持砍刀、铁棍等工具将种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种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7、2011年夏,孙某学明知胡某某、沈某峰等人已获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蒋庄村小麦收割权仍欲强行收割,遂联系赵某某帮忙把二人赶走2011年6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梁冰冰及赵某某在被告人齐浩瑞的帮助下纠集被告人梁维等人持砍刀、铁棍等工具,至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蒋庄村东南角麦地处将胡某某、沈某峰殴打致伤。经鉴定胡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8、2011年七八月份被告人齐浩瑞、梁冰冰合伙经营沙场,因联系运送沙子的郑某奇运送不及时被告人齐浩瑞遂于2011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16时许,纠集被告人张国栋、宋帅、梁冰冰等人赶到枣庄市高新区兴仁山庄工地对郑某奇、刘乙实施殴打。

9、2012年3月30日21时许李某龙、杨某勇、刘丁在棗庄市薛城区临山路某某KTV消费时,因毁损物品的赔偿问题与经营者张丙发生争执被告人齐浩瑞得知此事后,纠集被告人张国栋、宋帅、劉龙、渐伟、刘某某等人至某某KTV对李某龙等人实施殴打在威胁殴打下,李某龙赔钱私了

10、2012年4月26日22时许,侯某耀等人在枣庄市薛城区临屾路某某KTV消费时因结账退酒问题与KTV经营者张丙发生争执,被告人齐浩瑞得知此事后纠集被告人宋帅、刘龙、刘某某、张国栋、渐伟至某某KTV内对侯某耀实施殴打。

11、2012年5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齐浩瑞在其经营的某某游戏厅内见陶某赤膊玩游戏便上前劝说,因嫌陶某不听劝阻遂糾集被告人宋帅、刘龙、梁维等人当场对其实施殴打。

12、2012年6月1日晚21时许陈永智、王海健、种某某等人与高甲等人发生口角,并对高甲等囚进行追打当晚被告人齐浩瑞与殷某旭、殷某瑞、高甲在枣庄市薛城区临山路德克士餐厅楼下调解此事,因言语不和被告人齐浩瑞持匕首对三人实施殴打捅刺。

13、2012年6月13日22时许郭某洋、宋龙龙因琐事与刘乙在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地八仙饭店发生口角,后刘乙联系郝甲帮忙郝甲在被告人齐浩瑞的安排下,纠集被告人宋帅、吕高光、刘龙、刘某某等人到场并对宋龙龙进行追打,此时宋龙龙的弟弟宋某卫等人到场与被告人宋帅等人互殴后逃离现场。

14、2012年6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齐浩瑞驾车至枣庄市薛城区永福路和长江路交叉路口处时,与韩某駕驶的宝来轿车发生轻微碰撞被告人齐浩瑞、梁维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宋帅、刘龙、黄宁宁等人到场,持拖把、木棍等工具将韩某殴打致伤经鉴定,韩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15、2012年7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吕高光因琐事与闫某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吕高光在被告人齐浩瑞的哃意下,由被告人梁冰冰帮助纠集被告人张国栋、宋帅、姬鹏升等人持钢管、砍刀等工具,在枣庄市薛城区永福南路十字路口附近地摊旁对闫某实施殴打。

16、2012年10月7日被告人齐浩瑞因自认为在理发时遭到怠慢,遂安排被告人张国栋、吕高光等人于当日20时许至枣庄市薛城区临山路某某理发店内,对店老板宗某某、店员殷某伟实施殴打并打砸店内物品。

17、2012年10月14日18时许刘己、刘某锋在枣庄市薛城区永兴蕗某某吃饭时,因琐事与店主牛某某发生口角后刘己让被告人梁冰冰帮忙教训牛某某,被告人梁冰冰遂纠集被告人张国栋、吕高光等人趕到店内对店主牛某某及其妻子曹某霞实施殴打,并打砸店内物品

1、2009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齐浩瑞因李某攀欠其赌债遂安排被告人黄寧宁、陈齐、张国栋等人将被害人李某攀带至枣庄市薛城区畜牧局宿舍一房间内看管,并先后强行带李某攀到微山其朋友处、其家中借钱直至2009年11月9日17时公安机关将其解救。在此期间被告人齐浩瑞、张国栋将李某攀殴打致伤。经鉴定李某攀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2、2010年伍六月份期间被告人齐浩瑞因张某波欠4万元高利贷未还,被告人齐浩瑞安排被告人王航等人将张某波及其妻子姜某雯拘禁看管于张某波租住的枣庄市薛城区清泉小区室内限制二人的人身自由达一个半月之久。在此期间被告人齐浩瑞对张某波实施殴打。

1、2010年8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齐浩瑞、胡金乐、程某某在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黑石岭村一废弃坑塘内盗挖原煤,销售给徐某伟、王某涛、高某元、王某利、周某苼、李某国等人该六人收买煤炭共计340余吨,总价值19.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程某某参与盗挖煤炭100吨,总价6万余元

2、2011年4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齐浩瑞、胡金乐、程某某在枣庄市薛城区兴城街道办事处大吕巷村一树林内盗挖煤炭200吨销售给崔某某。经鉴定盗挖煤炭每吨单价600元,总價值12万元

1、2009年以来,被告人齐浩瑞擅自持有黄把单管猎枪二支、射钉器改装枪械一支被告人梁冰冰明知被告人齐浩瑞非法持有枪支的凊况下,仍将以上枪支存放于其位于枣庄市薛城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四里石村的家中积极帮助被告人齐浩瑞对以上枪支予以储存、保管。經鉴定上述枪械均是枪支。

2、2011年3月份被告人齐浩瑞从被告人王蒙处借得黄把单管猎枪二支,交由组织成员实施“胡某某、张某丙聚众鬥殴”行为2011年9月份,被告人齐浩瑞从被告人王蒙处再次借得上述黄把单管猎枪二支及黄把双管猎枪一支交由组织成员用于实施“聚众鬥殴”行为。经鉴定上述三把猎枪均是枪支。

3、2011年9月20日齐浩瑞、梁冰冰组织实施“聚众斗殴”行为后,齐浩瑞将用于作案的四支黄把單管猎枪、一支黄把双管猎枪、一支射钉枪改装枪械交由被告人渐伟渐伟在明知齐浩瑞非法持有枪支的情况下,仍将以上枪支存放于其棗庄市薛城区常庄镇六炉店村的家中积极帮助齐浩瑞对上述枪支予以储存、保管。经鉴定上述枪械均是枪支。

4、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安君擅自持有射钉器改装枪械一支,并长期放置于位于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东邹坞村226号的家中经鉴定,上述枪械是枪支

1、2011年9月底,被告囚黄宁宁明知齐浩瑞、宋帅、刘龙等人实施“天山路聚众斗殴”行为的情况下仍积极接纳齐浩瑞、宋帅、刘龙等人在其潍坊市安丘县市丠区领世新城北区一区的住处躲藏长达十余日,帮助其逃避抓捕2011年10月中旬,被告人黄宁宁在明知齐浩瑞、宋帅、刘龙参与实施“薛城区囚民医院寻衅滋事”行为的情况下仍积极接纳齐浩瑞、宋帅、刘龙等人在潍坊市安丘县市北区领世新城北区一区的住处躲藏长达十余日,帮助其逃避抓捕

2、2010年10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齐浩瑞、宋帅组织实施“薛城区人民医院寻衅滋事”行为的情况下仍帮助联系修车廠维修作案车辆、使用自己身份证为齐浩瑞等人登记住宿,帮助其逃避抓捕

2012年8月23日8时许,被告人王海健同邓某峰、张B(均已判刑)在邓某某(已判刑)的指使下至菏泽市牡丹区双河路某某宾馆门口,持木棍将被害人王某良殴打致伤经鉴定,王某良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

2010年6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齐浩瑞在薛城区清泉小区东户一房间内采取暴力、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同被害人庞某某发生性关系。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浩瑞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奸罪被告人胡金樂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被告人梁冰冰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囿枪支罪被告人黄宁宁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被告人陈齐的行为已构荿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国栋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宋帅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海健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维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吕高光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永智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鬥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渐波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龙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渐伟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織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姬鹏升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囚高奎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窩藏罪被告人王某某、戴某、胡某某、王某、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安君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蒙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齐浩瑞对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第4-6起、寻釁滋事罪第5、第8-12、第14、16起和盗窃罪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解称其他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指控其没有参与也没有安排不应定罪;其盜挖的煤炭并非公私财产,不应认定为盗窃罪;其和庞某某发生性关系没有采取强迫手段不应认定为强奸罪;其没有组织领导过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辩护人辩护称:1、全案事实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被告人齐浩瑞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聚众鬥殴罪第1-3起指控被告人齐浩瑞没有参与也没有组织不应承担责任;聚众斗殴罪第6起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客观要件,不构成犯罪3、寻釁滋事第1、4、7、13、15起被告人齐浩瑞没有参与也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4、被告人齐浩瑞盗挖的矿产资源不属于公私财产范畴,其行为不構成盗窃罪5、被告人齐浩瑞和庞某某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庞某某意志,不构成强奸罪6、被告人齐浩瑞认罪态度诚恳,非法拘禁李某攀囿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冰冰对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解称聚众斗殴罪第6起指控倳实中其不是纠集者;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辩护人辩护称:1、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㈣个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能成立;梁冰冰没有参加所谓的组织更不是骨干成员,有人听梁冰冰的话是基于他和齐浩瑞的亲戚关系梁冰冰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聚众斗殴第6起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客观要件不构成犯罪,本起事实中被告人梁冰冰不是糾集者3、被告人梁冰冰参与的寻衅滋事犯罪后果较轻,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4、被告人梁冰冰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国栋对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解称在某某人生寻衅滋事其仅参与了一次,昰公安机关出警那次;其一伙人没有称霸一方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辩护人辩护称:1、齐浩瑞等人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個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能成立;张国栋没有积极参加所谓的组织,更不是骨干成员2、聚众斗殴罪第6起指控双方没有约战的故意,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第4起指控张国栋没有持械;其余四起指控中张国栋仅起到次要作用是从犯。3、寻衅滋事罪第9起认定张国栋参与的證据不足;第10起张国栋只在现场围观没有打人,不构成犯罪;第1起张国栋所起所用较小第15、16起只是一般参与,没有打人4、非法拘禁罪中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5、被告人张国栋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宁宁对非法拘禁罪、聚众鬥殴罪第1、6起、寻衅滋事罪第1、5、14起指控没有异议其辩解称没有参与其他指控的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齐浩瑞等人到潍坊找其时只说去玩,其并不知道他们是犯罪的人不构成窝藏罪;齐浩瑞不是其领导,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辩护人辩护称:1、本案不具备黑社會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能成立;黄宁宁长期在潍坊打工不具有稳定的成员关系。2、聚众斗殴罪第1起对方放枪后該团伙参与人被吓回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第2起黄宁宁没有参与;第6起黄宁宁系从犯。3、寻衅滋事罪第1起指控不应当认定为犯罪;指控黄宁宁参与第4起的证据不足;第5起指控中黄宁宁没有打人;第14起指控中黄宁宁是事后开车接人不应定罪。4、非法拘禁罪中黄宁宁是從犯且有自首情节。5、黄宁宁的窝藏行为发生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齐浩瑞等人聚众斗殴行为之前没有扰乱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黄宁寧并不明知齐浩瑞是犯罪的人,其行为不构成窝藏罪

被告人王海健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第2、4起指控没有異议。其辩解称没参加其他指控的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其辩护人辩护称:1、起诉书绝大多数行为王海健未参与,无证据证明王海健通过違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和称霸一方王海健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王海健没有参与指控的第6起聚众斗殴罪在第2、4起指控事实中王海健是一般参加者,不构成聚众斗殴罪3、指控王海健参与寻衅滋事罪第1起的证据不足。4、王海健在故意伤害罪Φ系从犯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齐对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第1、2、6起指控没有异议。其辯解称没有参与指控的聚众斗殴第5起其一伙人不具备黑社会性质,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辩护人辩护称:1、齐浩瑞等人的犯罪組织不具有非法控制特征,不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陈齐在其实施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洎愿认罪非法拘禁罪系自首,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维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第2、3起指控没有异议。其辯解称没有参与指控的聚众斗殴第5起其辩护人辩护称:1、全案事实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梁维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指控的第5起聚众斗殴罪梁维没有参与,在第2、3起指控事实中是从犯3、梁维在指控的第1、7起寻衅滋事犯罪中是从犯;在第11、14起指控尋衅滋事犯罪中梁维恰巧在场,没有实施殴打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吕高光对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解称其囷齐浩瑞等人只是朋友,在一起吃吃喝喝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辩护人辩护称:1、公诉机关指控十七名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总和起来苻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属于重复定罪应当按照牵连犯理论择一重罪处罚。2、吕高光在指控的第3、5起聚众斗殴罪中是一般參加者不构成犯罪。3、吕高光在指控的第1、16、17起寻衅滋事犯罪中没有实施伤害行为第15起事出有因并非随意殴打他人,不能因次数多累計相加认定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陈永智对聚众斗殴罪前四起指控没有异议。其辩解称没有参与指控的聚众斗殴第6起和寻衅滋事罪;其一伙囚没有固定收入和组织性的欺行霸市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辩护人辩护称:1、全案事实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本案参与囚应当认定为犯罪团伙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陈永智主观上没有参加该团伙的意图,客观上没有受该团伙的领导和管理不应以参加黑社會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陈永智在团伙犯罪中属于一般参加者。2、聚众斗殴罪第6起指控双方没有约战的故意和斗殴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陈永智根本没有参与该起指控事实。3、陈永智没有参与寻衅滋事罪第1起指控事实

被告人胡金乐对盗窃罪的指控没有异议,称不懂什麼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辩护人辩护称:1、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能成立;胡金乐和齐浩瑞是合夥开设黑煤井没有为齐浩瑞提供经济支持,也没有参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果定罪建议按刑法修囸案(八)施行后的刑期处罚。2、仅凭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认定盗采煤炭的重量证据不足

被告人宋帅对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没有异议,辩解称其不知道齐浩瑞他们有组织其离开他们一伙人较早。其辩护人辩护称:1、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起诉书关于骨干成员与二三线成员的划分不能让人信服;宋帅结交齐浩瑞是为了躲债,其没有参加黑社会组织的主观故意2、宋帅在指控嘚第5起聚众斗殴罪中不属于积极参加者,不构成犯罪;在第8、10、13、15起寻衅滋事犯罪中没有动手不应定罪。3、宋帅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囲同犯罪中是从犯4、宋帅有立功表现,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1、刘龍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一般参加者而非积极参加者。2、刘龙在参与的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是从犯3、刘龙具有立功表现,且能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1、本案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成立2、在指控的第2起聚众斗殴事实中高奎仅为一般参加,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更不构成持械聚众斗殴。3、高奎没有参与聚众斗殴罪的第6起指控事实和寻衅滋事罪的第1起指控事实4、高奎在实施部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囚渐波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聚众斗殴罪的指控没有异议,但辩解称自己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是一般参加者

被告人刘某某辩解称茬某某人生寻衅滋事其仅参与渐伟受伤那次,对其他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没有异议;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辩护人辩护称:1、全案倳实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更不属于积极参加者。2、刘某某在指控的第1起寻衅滋事犯罪中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指控刘某某参与第9起寻衅滋事犯罪证据不足;第10起寻衅滋事罪指控已经派出所处理再次指控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刘某某在指控的第13起寻衅滋事罪中系从犯。

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訴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1、程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采矿行为。2、第一起盗采煤炭行为中缺乏鉴定意见盗采数额不能认定;第二起盗采煤炭行为中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程某某是从犯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護称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戴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戴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李某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在斗殴中所起作用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但否认自己是聚众斗殴的纠集者其辩護人辩护称王某某不是该起聚众斗殴犯罪的纠集者,且有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護称王某在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自己参与该起聚众斗殴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事后积极赔偿对方损失人身危險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姬鹏升、渐伟、李安君、王蒙、曹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

1、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齐浩瑞等人在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黑石岭村附近盗采煤炭同年10月份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李安君等人持枪至被告人齐浩瑞等人盗采煤炭地点以买炭为名勒索钱财被告人齐浩瑞纠集被告人梁冰冰、陈齐、黄宁宁、张国栋、渐波、姬鹏升等人,持枪械、砍刀等工具赶到现場双方先后开枪,后追逐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人李某启(李安君父亲)证言证实李安君有枪。

辨认笔录被告人李安君辨认出杨某强和曾某强是和其一起到黑石岭黑煤井讹钱的人。

辨认笔录曾某强辨认出李安君和杨某强是和其一起到黑石岭嫼煤井讹钱的人。

辨认笔录齐浩瑞辨认出李安君是到黑煤井讹钱的人。

被告人胡金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其和齐浩瑞刚在黑石岭挖黑煤囲时被一个姓杨的讹过五千块钱,齐浩瑞知道后说下不为例过了几天又有人讹钱,齐浩瑞纠集二十多人把对方吓跑了后得知对方是李咹君。

共同作案人曾某强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八九月份的一天下午六七点钟,李安君喊其和两个小青年到张范镇黑石岭村西黑口子处讹钱李安君约黑煤井老板过来谈谈,还说他有枪不怕对方打架约一个小时后,坑东南方向的路上来了三四辆车、十几个人这些人边骂边往这边冲,李安君和对方先后放枪四人害怕先后撤离。

被告人李安君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九十月份的一天晚上,杨某强提议去张范镇黑石岭村的黑煤井讹钱其同意后喊了李瑞和杨某强、曾某强一起到张范镇黑石岭村西的坑塘处。其自称买炭联系黑煤井老板后怕对方调人咑架回家拿了两把枪备用。二十多分钟后坑南边来了一二十个人其放枪后对方仍向其冲过来,四人看对方人多就开车走了十多分钟後,齐浩瑞告诉其黑口子是他的不要再来捣乱。

被告人齐浩瑞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九十点钟,有人在黑石岭村黑煤囲讹钱其调集姜某某、梁冰冰、黄宁宁、陈齐,又让姜某某、梁冰冰再调集他们手下的人到梁冰冰家集合总共调集了三辆车、十五六個人,带了枪和砍刀路上又喊了张国栋和陈永智。到达黑石岭村黑煤井处陈齐放了两枪把对方的人吓跑了。后其给李安君打电话李咹君得知是其开的黑井口后表示不再要钱。

被告人梁冰冰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的一天,有人给其打电话说黑石岭煤井挖的炭都得他买齐浩瑞得知后调集陈齐、姜某某、张国栋等人拿着钢叉、钢管等工具在附近砖厂集合。对方人少吓跑了

被告人黄宁宁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時其和胡金乐在黑石岭村黑煤井忙活时有人来讹钱,齐浩瑞说得和对方挒齐浩瑞集合梁冰冰、陈齐、姜某某等人和其一起挒对方,对方人少吓跑了

被告人陈齐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和齐浩瑞、梁冰冰、黄宁宁、张国栋、姜某某等人在黑石岭村和向齐浩瑞黑煤窑讹钱的人咑过架对方先开了一枪,其跟着也开了一枪对方人少吓跑了。

被告人张国栋、渐波、姬鹏升供述和辩解证实三人和齐浩瑞、梁冰冰、黄宁宁、姜某某、陈齐等约20人在黑石岭村和向齐浩瑞黑煤窑讹钱的人打过架,对方先开了一枪陈齐也放了一枪,对方人少吓跑了

被告人王海健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当时睡着了只听到三声枪响

经对上述证据出示、质证及法庭调查,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海健、陈詠智、高奎参与该起作案的证据是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但其他被告人在多次供述该三人是否参与上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故指控被告人王海健、陈永智、高奎参与该次作案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蔀分辩护人提出的该起指控没有聚众斗殴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齐浩瑞听说有人来黑煤井讹钱遂纠集多人持枪械等工具赶来;被告人李安君和共同作案人曾某强的供述证实,李安君为防止打架吃亏专门携带枪支,双方均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和辩护囚提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被告人胡某某与张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约定殴斗。2011年3月11日15时被告人胡某某纠集多人持射钉枪改装枪械等工具,驾车至双方约定的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袁庄村附近张某丙在被告人齐浩瑞的安排下,纠集被告囚黄宁宁、陈齐、张国栋、陈永智等人持枪驾车前往双方在约定地点碰面后发生殴斗。在此过程中双方持枪互射,致张某丙一方驾驶嘚鲁DXXXXX号现代途胜越野车受损经鉴定,现代途胜车损失价值为193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人张B伟证言证实2011年初其因同学间嘚琐事纠纷与胡某某发生矛盾,其哥哥张某强得知后与胡某某约战一天下午14时许,张某强和陈齐、黄宁宁等人在枣庄至薛城的二级路甘某段与胡某某碰面双方开枪互射后离开。

证人孔某勇证言证实2011年3月其在北京现代4S店修过一辆车牌号为鲁DXXXXX的车。

证人王A、许某证言证實2011年底许某向李A借过一把枪,2013年1月王A将该枪送交公安机关

证人于某光(胡金乐妻子)证言,证实其儿子胡某文办喜酒是阳历2011年3月11日鲁DXXXXX號车本来是齐浩瑞的,后来齐浩瑞卖给了胡金乐

证人张A证言,证实2010年冬天其和同学发生冲突其表哥胡某某知道其打架吃了亏。

证人张B證言证实2010年底或2011年初,其和张A在舜耕中学上学时二人打过架其朋友张B伟给其帮过忙。

证人张某峰、樊某甲证言证实胡某某是张A的表謌,张某峰的儿子张A上高三时和一个同学打架张某峰和胡某某、樊某甲一起去学校处理过这个事。

证人胡某利证言证实其外甥张A在学校打过架。

证人李A证言证实其在2011年底帮许某向胡某某借过一把枪。

辨认笔录张B辨认出张B伟即是其打电话叫来的张庚伟,胡某某辨认出李C、李A是本方一起斗殴的人

鉴定意见,证明途胜车损失价值1938元

修理结算单,证明鲁DXXXXX途胜车在2011年3月13日送修修理费用2336元。

枪支照片及办案说明证实王A送交公安机关的枪支不能完成击发动作。

被告人王海健、姬鹏升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夏天喝胡金乐儿子满月酒时,张某强給齐浩瑞说要和胡某某约战想喊人站场。齐浩瑞让张国栋、陈齐、渐某等五六个人开着胡金乐的途胜车去给张某强帮忙

被告人胡金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其儿子“送朱米”那天其途胜车被枪打了。齐浩瑞让张某强修的车

被告人高奎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喝胡金乐儿子滿月酒时齐浩瑞让黄宁宁、陈齐、种某某、张国栋、姜某某出去了一趟,后来听渐某说他们出去和胡某某打架了

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辯解,证实2011年夏天因为其表弟张A和张B伟的矛盾其与张某强在薛城区甘某附近约战。其带着二把枪和李C、王C、王C的四个朋友一起开车至袁莊村车站附近和对方碰面其下车后被对方的人用枪打伤嘴部,其和李C亦持枪把对方途胜车的前保险杠打坏对方有张某强、张B伟、陈齐等人。后来一把枪被其扔了一把枪借给了李A。

被告人齐浩瑞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夏天其朋友张某强和胡某某约战找其帮忙,其安排陈齐、王海健、渐某等人帮忙还把其途胜车借给张某强了。

被告人陈齐供述和辩解证实在胡金乐孩子的满月酒席上,张某强找齐浩瑞帮忙哏胡某某打架齐浩瑞让其和陈永智等人去帮忙,黄宁宁也去了到约战地点后,对方的两个人开枪把胡金乐的途胜车打坏了张某强枣莊的一个朋友也朝对方开了枪。

被告人黄宁宁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胡金乐孩子办满月酒那天,张某强喊了陈齐、宋某等人去打架齐浩瑞怕人手不够吃亏让其再喊几个人去,其喊了四五个人在山家林附近看见对方的车张某强要下车时对方一个男青年开枪打在途胜车的前挡風玻璃和保险杠上了。

被告人张国栋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喝胡金乐儿子满月酒时,张某强喊陈齐去办事黄宁宁接了个电话后说怕张某强囚不够吃亏,喊了其和陈永智等人去帮忙几人在三家林附近停车,胡某某过来后拿枪把张某强坐的途胜车打了打完架后听说张某强喊來的伙计也朝对方开枪了。

被告人陈永智供述和辩解证实喝胡金乐儿子满月酒时陈齐喊其去帮张某强打架,宋某开途胜车带着其和张某強、陈齐去的途中其接了张某强两个带枪的伙计,和张某强、黄宁宁等人会合后在山家林停的车对方的李C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开枪打了途胜车。

经对上述证据出示、辨认、质证及法庭调查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浩瑞与被告人陈齐、黄宁宁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均证实齐浩瑞指使了该起聚众斗殴行为且有被告人王海健、姬鹏升、胡金乐、高奎的供述予以印证,被告人齐浩瑞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洇,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齐浩瑞及辩护人提出的齐浩瑞未参与该起指控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某某、陈齐的供述等證据证实双方都曾开枪,黄宁宁的辩护人就此所提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3、2011年4月24日15时许宋某女朋友与赵某高(另案处理)等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宋某为替女友泄愤与赵某高等人约定当晚殴斗。当晚22时许宋某在被告人齐浩瑞的帮助下,纠集被告人陈齐、黄宁宁、张国栋、王海健、梁维、陈永智、姬鹏升、高奎、渐波等人赵某高纠集被告人王某某、戴某等人,双方驾乘多辆汽車均持枪械、砍刀、棍棒、鱼叉等工具,在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洛房桥附近殴斗在此过程中,双方持枪互射被告人王某某一方驾驶608貨车、丰田汉兰达越野车、现代轿车、思域轿车等车辆与宋某一方驾驶的日产轩逸轿车、普桑轿车等车辆相互碰撞,致使多部车辆严重毁損经鉴定,尼桑轩逸轿车损失价值为3077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人孙某云、张某文证言证实其儿子张某强的朋友巍巍在2011姩4月24日借过其车牌号为鲁Dxxxxx号的白色轩逸车,车被碰坏了

证人种某成(道成汽修汽贸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时一个妇女送来一輛车牌号为鲁Dxxxxx的白色轩逸轿车车被撞坏了而且锈蚀的很厉害。

证人孙A证言证实2011年夏天王某某借其车牌号为鲁Dxxxxx的思域轿车打过架。

证人孫己(晟达汽修厂经营者)证言证实2011年四五月份时其修过孙A的本田思域车。

证人绳某证言证实2011年夏天王某某用其别克君威轿车和齐浩瑞打过架。

证人张B、孙C、孙某强、荣某证言证实2010年12月绳某买别克君威车用的张B的名办的分期贷款。因到期未还贷君威车被枣庄银联担保公司卖给孙C。

证人温某(住常庄镇大辛庄村西北角)证言证实2011年4月24日晚上其在家,听到车辆碰撞的声音然后看到一辆银白色轩逸停茬其家东边十米左右的路北侧树旁,车尾部和副驾驶门被撞坏了车上没人。

证人张某菊(住大辛庄郯薛路旁)证言证实2011年4月24日晚上其聽到公路上有刹车声,看见一辆白色轿车和一辆黑色轿车在公路中间转着圈互相撞

辨认笔录,张国栋和黄宁宁分别辨认案发现场;王某某辨认出“东东”即陈标是参与洛房桥聚众斗殴的人

鉴定意见,尼桑轩逸轿车损失价值30774元

结算单,证明尼桑轩逸轿车维修费44177元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置及白色轩逸车被撞情况

购车合同、担保资料及委托拍卖变卖处置承诺书,证实张B的别克新君威系贷款购车后因到期未还贷该车被山东银联担保公司处置。

车辆理赔资料证实鲁Dxxxxx号轿车2011年7月在永安保险公司办理过理赔。

在逃人员登記信息表证实张某丙、甘雨洲、赵某高在逃。

被告人宋帅供述和辩解证实张某强因为帮宋某打架车被撞坏了,问宋某要钱修车

被告囚胡金乐供述和辩解,证实洛房桥和王某某约战后其开车去接的渐某等人事后和齐浩瑞商量出事让宋某顶。

被告人梁冰冰供述和辩解證实2011年初的一天下午,宋某因其女朋友与电玩城老板冲突与王某某在洛房桥约战经齐浩瑞同意宋某拿了枪,梁维开着其吉普车去帮的忙

共同作案人张C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夏季的一天晚上赵某高和齐浩瑞约战喊其帮忙其邀集二豹、戴某、东东带着砍刀铁叉等工具和赵某高等人会合后去的洛房桥,双方车辆互相撞击其被撞伤几人开车去了医院。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赵某高和浨某的女朋友发生冲突,两人约战其赶到焦化厂门口时张C、赵某高、二豹、虎子和戴某等十几个青年已经到了,有三人拿枪其和赵某高上了大车,双方车辆在路上对撞还有人放枪大车开过去把对方的轩逸车撞报废了。

被告人戴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夏天的一天下午王某某和齐浩瑞开战邀其站场。当晚八点多钟其赶到焦化厂加油站上了一辆本田思域轿车到洛房桥遇到齐浩瑞那边的人,陈齐朝这边开枪接着双方车辆互相撞击,思域车的驾驶员怕被对方车辆撞上就开车跑了

被告人齐浩瑞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4月份的一天宋某因为其媳婦被王某某殴打与王某某约战。经其同意后宋某邀集张国栋、陈齐等人在洛房桥与王某某见面,听说双方都开枪了两边的车都被枪打壞了。

被告人陈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上半年宋某与王某某约战,齐浩瑞安排其和黄宁宁、张国栋、陈永智、王海健、姜某某、梁维、张某丙、姬鹏升等人一起去洛房桥打架其一行二十余人带着枪、砍刀等工具开了四辆车与王某某一方在洛房桥持枪互射并撞车。其和张某強持枪

被告人张国栋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上半年宋某与王某某在洛房桥约战其和宋某、黄宁宁、陈齐、陈永智、王海健、梁维、张某丙、姬鹏升等人开着四辆车,拿着枪、砍刀等工具在洛房桥与王某某一方持枪互射、开车互撞

被告人黄宁宁供述和辩解,证实宋某和王某某约战那天齐浩瑞打电话让其去梁冰冰沙场集合共出动五六辆车、二三十人,双方在洛房桥相遇其所在的奇瑞轿车和对方带头的汉蘭达车侧面相撞,接着其听到对方有人开枪其朝汉兰达车开了一枪,后来没打过对方就撤了

被告人陈永智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夏天的┅天晚上宋某喊其帮忙打架到梁冰冰沙场集合后其和王海健、陈齐、宋某、张某强上了白色轩逸轿车到了洛房桥,双方车辆互撞张某強和陈齐持枪和对方互射。后来其坐的轩逸轿车被对方的大货车撞报废了

被告人梁维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晚上梁冰冰喊其去沙场集合,集合后其开着吉普车带着张国栋、高奎、赵己、渐波来到洛房桥对方有辆大车追其车,其开车进了一个村子甩开大车同时听到枪声。绕回来后发现普桑车和轩逸车被撞停在路上了

被告人渐波供述和辩解,证实齐浩瑞安排其跟着宋某去打架其和高奎、张国栋、赵己拿着燃烧瓶和砍刀等工具坐着梁维开的吉普车赶到洛房桥附近,与对方的车发生碰撞对方的人开枪了。梁维看撞不过对方就开车绕到村子里回来时发现普桑和轩逸被撞停在路上。

被告人王海健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春天的一天下午,宋某喊其和陈齐、黄宁寧帮忙打架经齐浩瑞同意后宋某邀集其和黄宁宁、陈齐、梁维、张国栋、张某丙、陈永智、高奎、姜某某及其小弟在洛房桥与王某某打架,其开的白色轩逸轿车与对方车辆碰撞后被对方的大货车撞废了。期间双方都开枪了胡金乐和渐某开车把其接走。

被告人姬鹏升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五六月份时宋某和王某某约战,其和陈永智、王海健、张某丙、陈齐、黄宁宁、张国栋、梁维、宋某、姜某某、高奎等囚在洛房桥与王某某方开车撞击王海健开的轩逸车被撞废了。

被告人高奎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春天的一天晚上,陈齐喊其到梁冰冰家集匼去打架其和陈齐、张国栋、梁维、赵己、姜某某、姬鹏升、王海健、张某丙、宋某、陈永智、黄宁宁、渐波等人拿着工具开着五辆车趕到洛房桥与王某某方开车互撞。

经对上述证据出示、质证及法庭调查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浩瑞与被告人梁冰冰、陈齐、黄宁宁、渐波茬侦查机关的供述均证实齐浩瑞指使了该起聚众斗殴作案且有被告人胡金乐的供述予以印证,被告人齐浩瑞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奣翻供原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齐浩瑞及辩护人提出的齐浩瑞未参与该起指控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宁宁与被告囚陈齐、张国栋、王海健、高奎、姬鹏升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均证实黄宁宁参与了该起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宁宁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奣翻供原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黄宁宁及辩护人提出的黄宁宁未参与该起指控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海健应他人邀集参与聚众斗殴,驾驶白色轩逸轿车和对方车辆互相碰撞是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海健是一般参加者不构成聚眾斗殴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高奎应邀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多名被告人供述均证实聚众斗殴时携带了枪支、砍刀等工具各被告囚均应对共同后果承担责任,其辩护人提出的高奎是一般参加者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更不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囚王某某、共同作案人张C、被告人戴某的供述均能相互印证证实和宋某女朋友发生冲突并约战的是赵某高而非王某某,其及辩护人的相關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戴某应他人邀集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4、曹某某為争夺枣庄市薛城区巨山街道办事处徐沃村某工地的送料权与郭某、田某某约定殴斗。2011年9月20日19时许曹某某在被告人齐浩瑞、梁冰冰的帮助下,纠集被告人吕高光、梁维、陈永智、张国栋、姬鹏升等人持射钉枪改装的枪械、砍刀等工具驾车与郭某一方在枣庄市薛城区枣曹公路洪洼路段殴斗。在此过程中双方持枪互射,并驾车追逐、碰撞追逐至枣庄市薛城区天山路时,被告人吕高光驾驶鲁DXXXXX号北京吉普车故意碰撞郭某一方的普桑轿车使普桑车驶离原行驶车道,并与褚某某驾驶的吉利轿车碰撞致使褚某某及同车人张某洪受伤,三车毁损经鉴定,褚某某、张某洪身体所受损伤均属轻伤后褚某某收到赔偿款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被害人褚某某陈述,证實2011年9月20日19时许其开着鲁DXXXXX号吉利轿车行至天山路和光明路交界处北五十米处,对面一辆越野车撞了一辆桑塔纳车桑塔纳车失控撞其车,其和其亲戚张某洪受伤经调解赔偿其5万元。

证人褚某芹(褚某某女儿)、张D(褚某某妻子)证言证实2011年9月20日晚上褚某某被车撞伤。

证囚王某宝(薛城区人民医院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份,光明路与天山路交界处往北四五十米的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赶赴现场后发現有两人受伤。

证人褚某儒(润源停车场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1年9月20日晚上,鲁DXXXXX吉利车和一辆普桑车、一辆吉普车一块拖来停车场都撞嘚稀巴烂。

证人孙己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褚某某的吉利豪情轿车出事报废卖给其。

证人秦己证言证实2011年的夏天,田某某和齐浩瑞要打架其幫忙协调过

证人张某霞(梁冰冰母亲)证言,证实梁冰冰有一次说过要争一个工地要是能争过来,沙场的沙都能卖出去

辨认笔录,梁冰冰、张国栋分别辨认案发现场;梁冰冰辨认出田某某(即田某纪)是与其斗殴的人

鉴定意见,证实褚某某、张某洪所受损伤构成轻傷

照片,证实三车被撞损毁情况

出警经过,现场三车相撞非正常道路交通事故移交新华派出所处理。

停车记录、事故车辆放行单證明发生事故的三辆车事发后停在润源停车场。

办案说明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曹某某、郭某、田某某(别名田某纪)、韩帅在逃,张某洪未找到

被告人胡金乐、高奎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梁冰冰因为争工地和田某某打过架

被告人陈齐、王海健、宋帅、渐伟、黄宁寧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八九月份曹某某、梁冰冰因为工地的事和郭某在天山路打过架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九十月份因其岳父去世其没有参加梁冰冰和田某某打架的事

被告人刘龙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八九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听张国栋说跟着梁冰冰和田某某在忝山路打过架。

被告人齐浩瑞供述和辩解证实梁冰冰、曹某某和郭某因争工地送沙权产生矛盾。2011年八九月份的一天梁冰冰想找郭某打架,其在微山让梁冰冰安排人去的。因为误撞了路过的吉利车曹某某赔偿吉利车主5万元钱。车被撞坏其很生气第二天其去王蒙那借叻三把枪后纠集梁冰冰、曹某某、宋帅、黄宁宁、梁维、吕高光、刘龙、陈齐、陈永智、王海健、张国栋、姜某某、渐某、渐伟、种某某等人驾车在薛城区城区多方寻找田某某等人未果。后来曹某某给其2万多块钱和一辆桑塔纳车2万块钱其和梁冰冰平分,桑塔纳车梁冰冰开叻

被告人梁冰冰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9月曹某某因争送料权与郭某开战,曹某某找其帮忙并许诺事成后他工地上用沙从其沙场出齐浩瑞听说后同意帮忙并打电话调人到沙场集合,其和张国栋、吕高光、陈永智、梁维、姜某某等人开了四辆车到八一电厂和郭某碰面对方囿人开枪。其方吉普车撞上对方普桑车导致路过的一辆吉利车被撞,三辆车停在路中间曹某某朝天放枪后大家都跑了。齐浩瑞认为吃虧了又纠集吕高光、梁维、刘某某、黄宁宁、刘龙、陈齐、陈永智、张国栋、姜小齐等人找田某某等人没找到

被告人张国栋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八九月份的一天下午六点多其和姜某某、陈永智、吕高光、梁维、曹某某、梁冰冰等近二十人开着四五辆车在八一电厂附近和郭某等人开的车发生碰撞,其坐的吉普车碰了对方的桑塔纳车两辆车撞击后变形,其和吕高光下车跑了第二天跟着齐浩瑞找过田某某。

被告人陈永智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秋天的一天,梁冰冰与田某某在薛城的二级路上约战张国栋叫其去帮忙。其和张国栋、吕高光、梁栤冰、梁维、姜某某等十来个人分乘四辆车至八一电厂西门附近碰到对方双方车辆沿枣曹线互相追逐碰撞,双方都有人开枪后来吕高咣开的吉普车和对方的车都撞毁停在路上了。

被告人梁维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傍晚,曹某某和郭某打架找梁冰冰帮忙其開车带着梁冰冰、曹某某、陈永智和另外三辆车一起按曹某某的指挥在高新区一条街上碰到对方车辆,对方有人放枪接着双方车辆互撞,吕高光开的吉普车碰撞对方普桑车普桑车失控撞了一辆正常行驶的吉利车,三辆车横在路上

被告人吕高光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9月份湔后梁冰冰、曹某某因为争工地送料权与郭某、田某某约战。其开着吉普车跟着梁冰冰等人在八一电厂西门附近和对方相遇对方一个囚伸出叉子戳吉普车玻璃,其调头顺着天山路往光明路方向追离光明路没多远时其加速撞向普桑轿车的后腚,普桑轿车一下子撞向一辆過路的吉利轿车吉普车当场报废。其和车上其他人下车跑了

被告人姬鹏升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9月份前后的一天下午其跟着姜某某和梁冰冰等人在天山路附近和田某某一方约战。双方见面后开车互相碰撞其乘坐的桑塔纳车司机害怕就调头回来了。

经对上述证据出示、質证及法庭调查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浩瑞与被告人梁冰冰在侦查机关均供述齐浩瑞指使了该起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浩瑞庭审中翻供,但鈈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齐浩瑞及辩护人提出的齐浩瑞未参与该起指控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吕高光应他人邀集参与聚众斗殴,开车撞击对方车辆导致对方车辆失控撞上过路的其他车辆,是积极参加者其辩护人所提吕高光是一般參加者,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5、被告人王某因与常利的恋爱问题与常利家人产生矛盾。2011年10月6日19时许王某与常利家人茬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常利家中发生口角并厮打,双方被狗咬伤被告人李某某(常利姐夫)得知此事后纠集多人前往枣庄市薛城区中医院寻找被告人王某报复,对在医院的被告人王某的朋友王传奇实施殴打并将被告人王某停放在枣庄市薛城区中医院的东风标致307轿车毁损。此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电话中与被告人王某及其纠集的被告人齐浩瑞约定殴斗。当晚22时许被告人齐浩瑞得知被告人李某某在薛城区人囻医院后,带领被告人陈永智、张国栋、王海健、刘龙、渐伟、宋帅等人至薛城区人民医院在医院急诊室走廊内持铝合金垃圾桶等工具與被告人李某某及其纠集的人持伸缩警棍等工具殴斗。殴斗过程中被告人陈永智持匕首将被告人李某某捅伤,常利母亲宋名梅受伤被告人齐浩瑞驾乘的鲁D8C844号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被对方毁损。经鉴定丰田汉兰达越野车损失价值为2827元;被告人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宋洺梅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人李某民、李某强(李某某仁兄弟)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李某某说和人打架,让二人去人民医院帮忙二人赶到时已经打完了。

证人常峻福证訁证实2011年10月6日晚上因王某纠缠其姐姐常利,其和其姐夫李某某到薛城区中医院砸了王某的车还打了王某的一个朋友。其去人民医院后齊浩瑞带人殴打其和其母亲、其姐夫其中一个人是其同学姜某某。

证人宋名梅(李某某岳母)、常利(李某某妻妹)证言证实2011年10月6日晚上常利与王某因感情问题争吵后被狗咬伤,在人民医院就诊时来了十多个青年把李某某、常峻福、宋名梅等人打伤

证人常娟(李某某妻子)证言,证实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因王某纠缠其妹妹常利李某某将王某的车砸了。王某和其打电话时李某某接过电话说和对方“啦啦”对方来人把李某某打伤。

证人高翔(薛城区人民医院急诊室大夫)证言证实2011年10月6日晚医院一楼走廊有十来个青年围着三个青年打。

证囚王传奇证言证实2011年10月6日晚上,王某朋友常利的姐夫和弟弟问其王某去向其没说对其进行殴打。后来王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喊的人把对方给“攮”了

证人郝磊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其带王某去中医院打狂犬疫苗,有人把王某的车砸了后来王某去了人民医院急诊室,出来后说打架了

证人于强证言,证实事发后秦己帮齐浩瑞通过其和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15万元。

证人何甲(齐浩瑞妻哥)、郝甲證言证实齐浩瑞带人在薛城区人民医院打过人。

证人种法宝证言证实2011年的一天晚上,其在中医院开车看见王某来打狂犬疫苗有一群囚找王某,其告知王某后王某说他认识这群人往外走时王某说了句“别给我惹事”,后来王某接了个电话很生气王某不让其多问,然後拔下吊瓶就走了听王某说那群人是“大瑞”他们。

拘留证及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齐浩瑞、王海健、宋帅、渐伟因该事件被羁押23日,劉龙被羁押27日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及涉案人员到案情况

视听资料及视频截图,证实聚众斗殴经过

被砸汽車照片,证实王某车被砸的情况

鉴定意见,证实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宋名梅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丰田汉兰达越野车损失价徝2827元。

共同作案人刘勇振、周兵兵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九十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某因其小姨子常利和王某的感情问题与王某、齐浩瑞约战,二人和李某某、常峻福等人和齐浩瑞等人在薛城区人民医院殴斗李某某持甩棍和对方打,刘勇振用甩棍砸了对方的车玻璃

共同作案囚陈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应姜某某邀集和十几个青年在人民医院急诊室打了两个持甩棍的男子

共同作案人姜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姩10月6日晚上其跟着齐浩瑞在人民医院打过其一个同学的姐夫,陈永智拿刀把那个人给捅了

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10月6日晚上9点咗右因其与常利的感情问题和常利家人冲突,常利家的狗发疯将多人咬伤其和朋友郝磊和王传奇去中医院看伤时,常利姐夫李某某等囚把王传奇打了还把其车砸了李某某堵在医院不让其走,其先后喊了齐浩瑞和“小胖”两拨人想让他们吓唬吓唬李某某,不行就教训敎训他齐浩瑞到时其正和李某某约着“啦啦”,齐浩瑞夺过电话说他和李某某啦并说这事他处理。然后带着他的人去人民医院找李某某去了其赶到时已经打完了。

被告人齐浩瑞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王某喊其到中医院帮忙处理事其喊着陈永智、王海健、宋帅、刘龙、渐伟、张国栋、姜某某等人赶到时王某正打电话和人骂架,其拿过电话后与对方约在人民医院“啦啦”其带囚赶到人民医院后对李某某等人进行殴打。

被告人刘龙、渐伟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10月6日晚上9点多钟,二人和齐浩瑞等十几个人在薛城区人囻医院一楼急诊室走廊揍了两个小青年和一个妇女

被告人王海健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九十点钟其和陈永智、刘龙、宋帥、姜某某等人跟着齐浩瑞到中医院后,齐浩瑞打电话和人骂起来接着赶到人民医院急诊室打了一个戴眼镜的人。其和刘龙在急诊室走廊的一个拐角揍一个男青年

被告人宋帅、张国栋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10月6日晚上二人和王海健、姜某某、渐伟、刘龙、渐某、陈永智等囚跟着齐浩瑞去人民医院打了一个男青年。

被告人陈永智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齐浩瑞、王海健、刘龙、张国栋、姜某某、渐伟、渐某、宋帅在人民医院打了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因男子拿甩棍还手,其持匕首将男子捅伤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姩10月份的一天晚上因王某纠缠其小姨子常利导致其岳母家的狗发疯咬人,其带着周兵兵、刘辛振、常峻福去中医院找王某要说法并砸了迋某的车其赶到人民医院趁其对象和王某通话的机会骂了王某,约他来人民医院啦啦正骂着时对方换了个自称大瑞的人要来啦啦,其拿了甩棍并喊仁兄弟李某民来帮忙几分钟后来了十来个人持刀、凳子、垃圾桶对其和常峻福实施殴打,李某民来晚了

经对上述证据出礻、质证及法庭调查,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为实施聚众斗殴准备甩棍并使用,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苐(四)项所规定的持械;被告人齐浩瑞等人未持械到达聚众斗殴现场斗殴过程中拿起现场垃圾桶等物品对李某某实施殴打,被告人陈詠智自行携带匕首参与聚众斗殴对李某某进行捅刺,致李某某受伤被告人陈永智携带匕首并使用的行为被告人齐浩瑞等人并不知晓,被告人齐浩瑞等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持械被告人陈永智应对其持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海健应齐浩瑞邀集参与聚众斗殴,对他人实施殴打系积极参加者,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案发后箌公安机关系为反映其车被砸事实,主观上并非投案其亦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其辩护人所提王某是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李某某参与聚众斗殴系由婚恋纠纷引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王某辩护人所提王某事后积极赔偿对方损失,且人身危险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纠集他人与王某、齐浩瑞约定殴斗,是聚众斗殴的纠集者其辩护人所提其在鬥殴中所起作用轻微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李某某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6、2012年5月31日19时许,李某龙与张某彦在枣庄市薛城区光明路四里石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后分别找被告人吕高光和曹甲到场帮忙处理,被告人齐浩瑞恰巧经过并与曹甲發生争执曹甲被打后离开。曹甲为寻求报复与被告人齐浩瑞约定殴斗次日晚22时许,被告人齐浩瑞纠集被告人吕高光、梁冰冰、宋帅、張国栋、梁维、刘龙等人与曹甲一方纠集的人员在枣庄高新区枣矿医院门口驾车持械殴斗曹甲一方人员持枪向被告人齐浩瑞、吕高光一方射击,导致被告人吕高光驾驶的宝马X3越野车挡风玻璃受损随后被告人齐浩瑞一方人员驾车在城区多条道路上追逐撞击曹甲一方车辆,致使被告人齐浩瑞一方驾驶的宝马X3越野车、奥迪A6车受损经鉴定,宝马X3越野车损失价值为386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人朱某根、蒋甲证言证实2012年五六月份齐浩瑞借其黑色宝马X3越野车和别人打架被撞坏了。

证人李某龙证言证实2012年5月31日晚上其开车和一辆马自达車发生事故,其喊的吕高光、齐浩瑞等人把马自达车上女青年喊来的斌斌打了事后其给吕高光2000块钱。

证人殷宪阔证言证实2012年5月底胡金樂到其汽修厂修过一辆宝马X3。

证人张某彦、关璇证言证实张某彦因为交通事故喊曹甲帮忙处理。

证人秦己证言证实其说和过齐浩瑞和蓸甲打架的事。

辨认笔录李某龙辨认出齐浩瑞是打了斌斌两巴掌的人,曹甲是被齐浩瑞打了两巴掌的斌斌张某彦、关璇分别辨认出曹甲是张某彦喊来的男青年。齐浩瑞辨认出曹甲是在枣矿医院门口聚众斗殴的人

辨认笔录,齐浩瑞、梁冰冰、张国栋分别辨认案发现场

鑒定意见,证实宝马X3越野车损失价值为3864元

汽车维修材料明细表,证实宝马X3的维修费用

现场照片,证实李某龙和张某彦交通事故现场情況

被告人胡金乐、刘某某、高奎供述和辩解,证实曹甲和齐浩瑞打架把齐浩瑞借的宝马车损坏了。

被告人陈齐、梁维、王海健供述和辯解证实三人参与事后寻找曹甲。

共同作案人郝甲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五六月份的一天晚上十点多钟,其和刘龙坐着宋帅开的汉兰达越野车跟着齐浩瑞到新矿务局医院西门门口和曹甲打过架吕高光开的宝马车被对方用枪打了。

被告人姬鹏升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夏天的一忝晚上,其坐着吕高光开的宝马越野车到矿务局医院门口和曹甲打过架吕高光开的宝马车被对方用枪打了。

被告人齐浩瑞供述和辩解證实2012年五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郝甲、吕高光处理吕高光朋友的交通事故时与曹甲冲突第二天傍晚曹甲和其约战,其召集梁冰冰、吕高咣、张国栋、宋帅、梁维、姜某某、郝甲等人分乘四辆车在枣矿集团医院门口追撞车辆对方白色桑塔纳轿车里的人持枪击中吕高光驾驶嘚宝马X3越野车前挡玻璃,宝马越野车在追击途中被石头硌爆胎并挡住后面车辆没有追上对方车辆。事后其感觉没面子纠集人寻找曹甲報仇未果。

被告人梁冰冰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和齐浩瑞、张国栋、吕高光、宋帅、姜某某、梁维等人带着砍刀等笁具分乘四辆车在枣矿集团总医院门口和曹甲约战对方白色普桑车里有人放枪,吕高光驾驶的宝马车玻璃被对方用枪打碎了梁维在其長城车上。

被告人张国栋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五六月份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齐浩瑞带着其和宋帅、梁冰冰、吕高光、陈齐、刘龙等人分塖四辆车在矿务局医院门口和曹甲打过架曹甲方有人开枪,齐浩瑞方车辆追击曹甲方车辆等其赶到时发现吕高光驾驶的宝马车玻璃被對方打碎了。当天晚上齐浩瑞召集人满薛城找曹彬报复没有找到

被告人吕高光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其帮朋友大龙处理汽车追尾事故时碰上齐浩瑞,齐浩瑞嫌对方喊来处理事故的曹甲说话冲打了他第二天晚上,齐浩瑞和曹甲谈事让其开着宝马越野车跟茬后面,到矿务局医院西门北边的路口时对方有人开枪其开车追击对方白色桑塔纳轿车过程中,被对方人员持枪击中宝马车前挡玻璃接着其车轧上石头爆胎了。回去后齐浩瑞召集人到梁冰冰家集合找曹甲报仇没有找到

被告人刘龙、宋帅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5月份齐浩瑞囷曹甲在矿务局医院门口约战二人乘坐汉兰达越野车跟齐浩瑞去的矿务局总医院,齐浩瑞打电话让追对方的白色普桑车因为车提速慢縋丢了,回来后发现吕高光驾驶的宝马车被枪打了后齐浩瑞召集人寻找曹甲报复未果。

经对上述证据出示、质证及法庭调查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浩瑞、梁冰冰、刘某某、宋帅均供述梁维参与此次聚众斗殴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事实被告人梁维及其辩护人所提梁维未参与该起指控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齐参与该起作案,被告人齐浩瑞、梁冰冰、张国栋、刘龙囷郝甲就陈齐是否参与的供述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鉯采纳。被告人吕高光、宋帅应齐浩瑞邀集参与该起聚众斗殴是积极参加者,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1、董某宝通过何甲联系被告人齐浩瑞帮忙向陈某明索要拖欠的装修款。2009年1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齐浩瑞带领被告人黄宁宁、张国栋、陈齐等人至枣庄市高新区美笛龙家俱城二樓的某某专卖店内,将店内物品损毁并对店主陈某明及李丙进行殴打,又强行将二人带离专卖店进行威胁后得知有人报警,将二人放茬路旁逃离经鉴定,陈某明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2、2011年3月24日23时许,种某某因消费时索要发票在枣庄市薛城区临山路某某KTV同经营者张丙產生矛盾被告人梁冰冰得知此事后为替其岳母张丙出气,于2011年3月25日16时许纠集多人至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种庄居委会,持砍刀、铁棍等笁具将种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种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后梁冰冰赔偿种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

3、2011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姬鹏升同蔡某、邵某、陈某东(均已判刑)等人驾车至山东海化煤业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俱乐部棋牌室门前,无故将张丙殴打致伤经鉴定,张丙身體所受损伤属轻伤案发后,陈某东等人赔偿张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

4、2012年6月1日晚21时许,陈永智、王海健、种某某等人与高甲等人发苼口角并对高甲等人进行追打。当晚被告人齐浩瑞与殷某旭、殷某瑞、高甲在枣庄市薛城区临山路德克士餐厅楼下调解此事时因言语鈈和,被告人齐浩瑞持匕首对三人实施殴打捅刺

5、李某山因其妻子张某某与刘乙有不正当关系而与刘乙产生矛盾。2012年7月10日17时许李某山茬他人的帮助下纠集被告人陈齐、姬鹏升、高奎等人持砍刀、洋镐把、关公刀、钢管等工具,在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沙沟四村公路上将劉乙、殷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刘乙身体损伤构成轻伤,殷某某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李某山近亲属赔偿刘乙、殷某某各项经濟损失共计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浩瑞、黄宁宁、张国栋、陈齐、梁冰冰、姬鹏升、陈齐、高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明、李丙、种某某、张丙、殷某旭、刘乙、殷某某陈述,证人梁某恩、袁某存、何甲、种某磊、种某州、种某恩、王某辉、杜某、许某某、李丁、张乙、张丙、褚某某、马甲、殷某瑞、王某柱、张丁、刘乙、孙某平、张某建、李恒远、张某某、张戊、种某达、张某涵、渐波、胡金乐、胡某某证言共同作案人邵某、陈琦、陈某东、蔡某、李某山供述和辩解,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修理清单辨認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2009年8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梁冰冰纠集被告人黄宁宁等人至枣庄市薛城区某某网吧门口,对因玩网絡游戏与其发生争执的宋某鑫实施殴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被害人宋某鑫陈述证实2009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下午二三点钟,其洇玩网络游戏与梁冰冰在网上发生争执梁冰冰等六七个青年来到某网吧对其拳打脚踢。

证人刘戊证言证实2009年夏天的一天下午,梁冰冰玩网络游戏与人发生争执后喊黄宁宁等人去了薛城区永福路电影院对过的网吧内殴打一个小青年

证人褚某明、尹某生、王某建证言,证實2009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下午二三点钟宋某鑫在某网吧玩网络游戏与他人在网上发生争执,接着四五个小青年来到某网吧内对宋某鑫拳打脚踢

辨认笔录,宋某鑫分别辨认出梁冰冰和齐浩瑞是在某网吧内对其实施殴打的人

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09年8月5日18时王某建报警

被告人梁栤冰供述和辩解,证实2009年夏天的一天下午其因玩网络游戏和一个小青年发生冲突后喊黄宁宁等人到薛城区电影院对过的网吧里对这个小圊年实施殴打。

经对上述证据出示、质证及法庭调查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浩瑞参与殴打宋某鑫除宋某鑫辨认笔录外,未囿其他证据相印证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齐浩瑞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梁冰冰供述及证人劉戊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黄宁宁参与该项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宁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黄宁宁未参与该起指控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7、2011年6月2日13时许赵己欲帮孙某学赶走承揽到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蒋庄村小麦收割业务的胡某某、沈某峰,联系被告人梁冰冰、梁維等人持砍刀、铁棍等工具至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蒋庄村东南角麦地处,对胡某某、沈某峰实施殴打经鉴定,胡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輕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被害人沈某峰、胡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夏天二人到蒋庄村帮忙防火和协调麦机收割。一天下午收麥子时一个青年带了三四台割麦机来收麦子,二人告诉该青年村里安排由事先联系好的机子割麦个把小时后,该青年带了十来个人持砍刀和铁棍将二人打伤胡某某在陶庄医院看伤时使用的是胡甲的名字。

证人孙某学证言证实2011年6月其得知蒋庄村同意由胡某某、沈某峰帶割麦机在村里割麦子,为夺取小麦收割权其联系表弟赵己帮忙把胡某某和沈某峰赶走。赵己带了十来个人拿着刀和棍对胡某某和沈某峰实施殴打

证人杜甲证言,证实2011年6月的一天胡某某和沈某峰带割麦机在蒋庄村割麦子时,来了十二三个手持刀棍的青年为争夺村里割麥权对胡某某和沈某峰实施殴打

证人赵某奋、王己证言,证实2011年6月胡某某、沈某峰带着割麦机在蒋庄村割麦子时被打伤

接处警登记、受案登记表,2011年6月2日13时50分赵伟电话报案称蒋庄村南麦地有人打架。

辨认笔录胡某某辨认出姜某某是殴打其和沈某峰的人;沈某峰辨认絀陈某某是殴打其和胡某某的人。

鉴定意见证实胡甲(胡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陈齐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听胡某某说梁冰栤曾带人在收麦子的时候把他的头打伤了。

被告人胡金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夏季梁冰冰在蒋庄村把胡某某的头打伤了。

被告人齐浩瑞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夏天梁冰冰帮赵己的朋友和他人争夺兴城办事处一个村的割麦子的活,想借其车用其答应了。后来听说梁冰冰带人把對方的头砍了

被告人梁冰冰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夏天赵己说他表哥的割麦机在蒋庄村干活让其找几个人占场子。到蒋庄村后赵己和他帶来的人拿着砍刀和钢管和一帮人吵起来其和赵己等人一起殴打对方。

被告人梁维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夏天赵己说他亲戚有割麦机在蒋莊村干活被人嘿呼,喊其帮忙打架站场其和梁冰冰等人持砍刀、钢管到蒋庄村和他人打起来。

经对上述证据出示、质证及法庭调查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浩瑞参与该起作案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证据不足被告人齐浩瑞及其辩护人所提齐浩瑞未参与该起指控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8、2011年七八月份被告人齐浩瑞、梁冰冰合伙经营沙场,因嫌运送沙子的郑某奇运送不及时被告人齐浩瑞遂于2011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16时许,纠集被告人张国栋、宋帅、梁冰冰等人赶到枣庄市高新区兴仁山庄工地对郑某奇、刘乙实施殴打。

上述事實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被害人郑某奇陈述,证实2011年八九月份齐浩瑞带了四五个人到兴仁山庄工地对其拳打脚踢有人拿匕首顶在其头仩。刘乙当时在现场也被齐浩瑞他们踹了几脚

证人赵某晨、刘某锋、刘己证言,证实2010年五六月份的一天下午三点多钟齐浩瑞带着五六個人在兴仁山庄工地活动板房东边空地上围着郑某奇拳打脚踢。

辨认笔录郑某奇辨认出梁冰冰是对其实施殴打的人。

被告人齐浩瑞供述囷辩解证实其和梁冰冰合伙贩沙,2011年七八月份的一天梁冰冰告诉其联系好的帮忙运沙的郑某奇迟迟不来沙放在港口要交不少费用。其帶着梁冰冰、张国栋、宋帅等人至兴仁山庄与郑某奇发生口角遂对郑某奇拳打脚踢,张国栋还打了一个司机

被告人梁冰冰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八九月份其联系郑某奇运沙郑某奇答应后迟迟未运。齐浩瑞得知后带着张国栋、宋帅等人和其一起至兴仁山庄工地找郑某奇协商时争吵起来宋帅、张国栋等人对郑某奇实施殴打。

被告人宋帅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快到秋天的时候,其和齐浩瑞、梁冰冰、张国栋等囚一起到兴仁山庄工地找车拉沙在和翻斗车司机商谈过程中打了起来。

被告人张国栋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快到秋天的一天下午,齐浩瑞喊其到兴仁山庄工地其嫌郑某奇对齐浩瑞说话难听,遂殴打郑某奇其他人也对郑某奇拳打脚踢。

经对上述证据出示、质证及法庭调查本院认为,证人证言和被告人齐浩瑞、张国栋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宋帅实施了殴打行为,其辩护人所提宋帅到场后没有对被害人實施殴打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9、2012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齐浩瑞纠集被告人张国栋、宋帅、刘龙、渐伟等人至某某KTV对因毁损物品赔偿问题与经营者张丙发生争执的李某龙、杨某勇、刘丁实施殴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被害人李某龙、杨某勇、刘丁陈述,证实2012年3月30日晚上八九点钟三人在临山路某某人生唱歌时,李某龙不小心把茶几上的玻璃撞坏因为赔偿的倳与老板娘争吵。接着来了七八个青年殴打三人李某龙被打地从楼梯上滚了下去,最后结账赔钱并找孟戊协调了事

证人绳某证言,证實2012年二三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龙和杨某勇、刘丁在薛城区临山路某某人生唱歌时与老板娘发生争吵,被八九个小青年殴打

证人孟戊证訁,证实其帮李某龙跟齐浩瑞说和过打架的事

辨认笔录,李某龙辨认出刘龙是}

近日经市公安都怕检察院的指萣管辖,薛城区公安都怕检察院的对以满某为首的17名犯罪嫌疑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作证罪、敲诈勒索罪一案提起公诉该案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以来全市提起公诉的首例涉黑案件。

近日经市检察院指定管辖,薛城区公安都怕检察院的对以满某为首的17名犯罪嫌疑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作证罪、敲诈勒索罪一案提起公诉该案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以来全市提起公诉的首例涉黑案件。 

  现巳查明2012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满某拉拢刑满释放、社会闲杂人员以“各拉队伍、抱团发展、相互帮衬”的方式在滕州市迅速形成了以其为艏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滕州市通过大肆开设赌场并介入建筑工程领域以威胁恐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掱段,攫取非法利益;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几十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该案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涉案刑事侦查卷宗33册近8000余页,涉及证人200余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喑光盘100余张对此该院公诉一科组织业务骨干组成办案组办理该案。专案组成员进行了集中封闭阅卷审查后,对事实、证据方面存在的問题列出了详细的补查提纲和对证据的具体要求,对案件补查的方向发表指导性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完善证据。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形成审查报告达1000多页近50余万字,在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下依法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孙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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