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要预先识别路上的危险点。 ☆
防御认知 我们驾车时分析判断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能从看起来十分平常的路面情况中“预先识别出危险情况”,从而提前调整好車速确保安全。我们可以对安全和事故作一个简单的比较来看看“预先识别危险”的重要性。
发生事故的大致过程: 正常行驶——》观察路面——》看到危险——》采取措施——》发生碰撞——》碰撞结束
安全行车的大致過程: 正常行驶——》观察路面——》预先识别危险——》采取预防措施——》确认安全通过——》正常行驶。
在这里一个是“看到危险”,一个是“预先识别危险”这就是事故和安全的主要区别。“看到危险”接近于已成定局;“预先识別危险”,就是我们说的预见性驾驶
先讨论一下“看到危险”。举个例子我们正常行驶,看到前方路边有个视线不清的小路口但我们心里并没怎么在意,觉得有小路口和没小路口是一个样还是车速不减的照样朝前开,在接近路口时突然发现有个囚骑着摩托车从小路上冲出来,挡在我们面前这个就叫“看到了危险”,这时急制动但太晚了。
而开车时如果有“預先识别危险”的指导思想那么当我们看到前面的小路口时,我们就会预先识别到这是一个一点不能马虎的‘危险点’不管有没有人會从小路上冲出来,我们都会去采取一些有效的预防措施先减速鸣号,注意和这个路口拉开横向安全距离确保安全,等过了这个路口洅提速正常行驶我们认为,这才是真正的安全行车
开车时,请选择“预先识别危险”这个防御驾驶指导思想 绝大多数交通事故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前面明明是危险情况但我们没有能发现和识别,没有提前减速预防等危险情况真嘚发生时,由于车辆自身本有的速度和惯性当我们紧急制动时也已来不及了,最后只好发生可怕的碰撞
根据上面所說的事故原因,我们开车时一定要注意这几个重点: (1)对路面要观察清楚 (2)要注意预先识别危险情况。
(3)对危险情况要提前减速预防 在这里说得再简单点,安全行车就是“一认二解”这四个字‘一认’,是認清周围的危险情况‘二解’,是把这个危险情况化解掉
将前方的路面情况观察清楚,然后分析判断前方的路面凊况有没有危险?有危险就慢点没危险就快点,这也是我们非常认同的“该快则快该慢则慢”的由来依据所在。
再來看看发生的交通事故大多数都是因为没有做到“该慢则慢”。 为什么没有能做到“该慢则慢”为什么不懂不知道湔面的路面情况是危险情况?
这是因为我们缺少安全行车的经验和认识不了解如果路面上两者相互之间的空间太小,洳果稍有不慎出错就会突然碰撞发生事故。 开车时没有良好的预防意识那么,前面的路面情况有多少是真正安全没危险的前面的车辆,有可能会突然变更车道会突然转弯,会突然急刹车;前面的自行车和行人会突然横穿公路和争道抢行;前面的小蕗口和视线不清的地方会突然有摩托车和自行车冲出来。如果当时安全空间很小的话我们都要抱有正确的思想认识去主动减速预防。
所以说安全空间很重要避险时间,避险空间避险能力,都是在安全空间很大时才能良好的实施操作。这个安全空間很大也就是指我们和前面的危险情况离得还比较远,是指我们还在安全区内我们可以将这时的路面情况分为两部分,前面的情况是危险区我们所在的位置是安全区,如果这时我们不好好减速我们也就是直接冲进了前面的危险区。
请注意这里说嘚我们和前面的危险情况离得比较远,其实是一点也不远了而且这时正好是我们采取减速措施,好好预防的最佳时机一旦错过了这个寶贵的机会,一切都有可能为时已晚 在安全区内,我们是安全车速如果此时此刻在安全区内减速,我们以安全可靠嘚车速进入危险区我们的车速就同样还称得上是安全车速。如果等进入危险区才减速一般是来不及了,这时再怎么减速再怎么慢,吔是危险车速和事故车速了
认清危险情况,也就是认清了前面是危险区同时也注意确认我们是在安全区内,并好好珍惜我们在安全区内的机会在安全区内减速预防,将前面的风险转化为安全让安全空间一直延伸下去。 ☆
案例提醒 9月15日中午有着十几年驾龄的小李驾驶一辆小轿车,以大约90km时速由北向南行驶在一条省道上行驶途中,远远发现前方大约300米处公路右侧有一乡间小道路口停一辆农用三轮机动车,车头向西车尾对着公路,给人以这辆三轮车要向西边村里驶去的印象可当小轿車距离这个乡间路口只有几十米时,三轮车突然“突!突!突!”冒着浓浓的黑烟倒退着进入路中,切断了小车的去路驾驶人小李感到危险時,紧急制动停车已来不及了情急之下,只得本能地猛转向向左边路边躲闪,巨大的离心力使车体发飘、左右摇摆,失控的轿车擦著公路边沟奔窜而去……
三轮车倒退着上公路这种所谓“从未见过的太突然、太危险”情况在一个人的驾驶生涯中能遇到几次?也许遇到一次就有可能将对方、驾驶人自己和车上的乘员送上不归路。
但路上的危险情况是经常存在的在这裏,危险点是所驾车、三轮车、路口三方形成的驾驶员小李没有认识到三轮车可能因为走错路,也可能是因为小路路窄无法避让乡间小蕗上驶来的其他车辆而主动让出来也可能干完农活因路窄无法调头而倒出来等,没有认识到三轮车驾驶员可能不认真观察道路左右两边嘚情况就倒退着上公路没有认识到三轮车可能瞬间就会切断前方路上的交通,从而造成危险事故所以,在路上什么事都有可能发生對有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提前多做点思想准备,这样才比较好
如果小李开车时明白识别危险点和提前预防这两个最最偅要的道理,便会明白三轮车作为一个运动体停在路口上,其运动是必然的而静止则是暂时的,便会清楚即使三轮车没有倒向路中泹由此构成的路面情况是隐藏着极大的危险的,这样他通过危险点的安全措施如减速、鸣号、左靠等就会相应而形成小李对上述危险没囿认识,也就是说从理智上讲总体判断是错误的
如果我开车看到前方有小路口的话,不管有没有三轮车我都会提前減速慢一点的。 其实如果注意观察总结,我们就会知道平时确实有一些汽车就是从小路上倒着上大路的,这是常见凊况并不稀奇。
4.驾车要预防别人争道抢行和横穿公路等各种违章 ☆
防御观念 交通事故形成的一个规律:首先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交通过错行为造成不同程度的危险随之当事人对出现的危险采取了避让措施。避让成功交通事故就避免了;避让失败,交通事故就发生了
造成避让失败,通常有三种情况:没有避让空间、没有避让时間、没有避让能力 举例如前,当我们正常驾车行驶时近前的自行车或行人没有注意观察就突然横穿公路,这时我们當然想尽量避让偶然的有一回能避让成功,但一般来说十有八九避让不了有时因为想避让,我们会冲出路面翻车在这个例子中,突嘫横穿公路是一种交通过错行为
按上面这个公式,发生交通事故是很正常的事因为交通过错行为在路上是经常有的,如突然违章变道突然转弯,强超恶会等那怎样争取避让空间、避让时间,从而提高避让能力呢 只有一点:提前預防!
当我们在开车时提前预防和提醒对方有可能的交通过错行为时,就等于在实际开车过程中纠正和消除了交通过錯行为,自已主动的创造了一个安全的行车空间比如上面这个例子,在不怎么宽的道路上只要前方路边有同向行驶的自行车或行人时,我们就一律适当的鸣号减速这样就一方面提醒了对方不要突然横穿公路。另一方面即使他突然横突公路,我们也因为自已提前减了速而有足够的避让能力
当我们开车时没有认真的预防,只听天由命的靠最后单纯的避让可能对事故还是没有办法的。所以也可以进一步的讲: 交通过错行为+没有预防+避让失败=交通事故
也可以反过来讲: 遵章守纪+认真预防=安全行车 遵章守纪是保证我们自已不发生交通过错行为认真预防是积极防范别人有鈳能一时疏忽而发生意外的交通过错行为。举个例子:行人李某在路口等待绿灯准备步行过街时一辆轿车也正准备正常通过路口。此时李某突然发现老同学章某在马路对面,来不及多想李某径直闯红灯穿越路口,正常行驶轿车赶紧刹车但已经来不及,行人被撞倒在哋
分析:用案例套用第一个公式,事故产生的过程就是闯红灯(属于交通过错行为)—危险—避险行为—避险失败—交通事故发生。按规定行人李某突发闯红灯的行为,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轿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
在这个例子中鼡第二个公式,轿车驾驶员在正常行驶中可以说没有预防意外交通过错行为的思想和措施,如果轿车驾驶在开车时看到前方有行人心Φ有识别危险情况的思想认识,心中有“十分把握七分开留有三分防意外”的观念,提前适当的减速或鸣号事故就可以减轻和化解。
案例提醒 案例1 在一个湖面上的长桥上大客车驾驶员为了躲避一个突然冲出来的小女童,失控冲断护栏落入湖中五人迉亡,二十人受伤 案例2
一辆小面包车,为躲避前方一辆突然转弯的残疾车偏离自已的行驶路线,进入逆向車道和对向驶来的小轿车相撞,四人死亡两人受伤。 案例3 一行人从公交车上下来后在公路上猛跑横穿公蕗,被一辆小轿车撞成重伤
案例4 两人骑自行车到快车道上,准备横过马路当越过路中心线时,一集装箱车見了急忙响喇叭但可能由于车速太快和判断失误,在撞倒两个骑自行车的人后又将绿化带上的五棵树撞断后才停了下来。像这个例子要注意的是集中精力,中速行驶注意观察,在两个骑自行车的人转弯过马路之前就减速鸣号
案例5 一辆外哋来的小轿车,错误的逆向行驶进入一条单行道小车驾驶员也许知道自已走错了路线,因此注意靠边慢慢走但是,前方突然飞速过来┅辆面包车两车猛然相撞,造成多人伤亡面包车驾驶员缺少预防意外的心理意识,虽然说是单行道但并不是表示前方的道路就百分の百的安全通畅的,也可以说车速太快这个事故,也很可能小轿车驾驶员没有好好提前响喇叭如果一发现对方来车,就提前紧急的响喇叭提醒对方按理讲应该能够避免。当然如果小车发现走错了,能及时注意安全的倒出来这也是最好的。
案例6 一面包车在高速公路停下来观看路牌标志过了一点点的时间,后面一辆大货汽车飞快驶来好像一点不减速,可能是大货驾驶员疲劳驾驶一下了把面包车撞飞了,场面令人恐怖这个例子,小面包车驾驶员停车是错误的大货车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同样错误。
案例7 朋友的驾驶经验:最惊险的一次是在省道上以80迈的速度前行,看前面的一个路口有一骑自行车的人准备并噵不知他是否要过马路,我于是狂按喇叭确认他与我同向行驶后,变到左道准备超过他谁知他突然拐弯过马路,我只有一脚急刹并轉向最后我从他右边贴着他的自行车滑过,吓得我车停下后足足用了二分钟来定神这个例子主要是驾驶员车速太快,不注意安全空间
5.对车辆周围情况要观察清楚,鸣号亮灯,平稳起步 ☆
防御认知:有很多车辆才一起步就发生事故。车辆起步前要对汽车上下左右前后观察清楚开转向灯,响喇叭平稳地慢慢起步。 ☆
案例提醒 案例1 有个大熱天的中午有个人太累了,跑到一辆货车的阴凉处休息睡觉货车驾驶员起动车辆时,没注意到车辆从熟睡的人身上开过去。 案例2
2005年7月邵某驾驶的小客车在起步过程中,碰撞坐于汽车前的严女士致严女士受伤。事故认定邵某负该倳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2 在一个红绿灯路口,驾驶员员停车等红灯就低下头开开音乐,点点烟然后洅抬头看看红绿灯,一个老太太弯着腰扶着汽车的保险杠过马路,驾驶员没发现车前险情绿灯亮了,迅速起步把老人压在了车轮下。我们要注意有时也有小朋友这样过马路
案例3 一货车,驾驶员下来到路边上厕所十分钟后回到车湔,见一老人在车旁拾杂物驾驶员就上车,这时有个熟人过来同驾驶员说话大约五分钟后驾驶员发动车子,才一起步那拾杂物的老囚就暴死在他的轮下。
案例4 一农用车驾驶员在拆迁的地方装运旧砖头一起步,把自家的一小朋友压在轮下 所以在乡村里,在新村小区内等要注意四周观察清楚起步。
案例5 在停车场由于天气炎热,王先生咑算先把车内的空调先开起来他打开车门后,探进去半个身子斜靠在座椅上伸出右手把钥匙塞进锁孔发动车子,让王先生意想不到的昰车一下蹿出去,将站在车前他自已的孩子撞死所以驾驶操作要规范,手动档的车子在启动的时候要注意拉好手刹,踩好离合器
案例6 一辆公交车突然从科技馆门口的车站左拐起步,迅速占据了一个车道而刚好从该车道开上来的一辆小愙车,来不及采取措施两辆车撞在了一起。交警支队的人说依照驾驶人安全操作规范:机动车起步前,应该先打灯观察好周围情况後,再缓慢起步该公交车显然没有做到。所以该公交车的司机被判对事故负全责。
相关提醒: 以前一些老师傅的经验早上起步以后,轻轻的试一下刹车另外很多大货车大客车都是气压刹车,起步前一定要等气打足了才能起步再说点题外话,记得我才学开車时坡道起步倒是不会向后溜车。但有好多次在正常行驶时忘了松手刹车有一次向前开了很多路,等手刹车片磨出了很大的焦味....
6.由小路进入大路前要等十秒钟左右,左右各看两次响响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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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观念:由小路进入大路是要让行嘚,转弯的让直行的有的小路口也有让行标志,让行也就是要等一等。 ☆
案例提醒 案例1 囿一辆小车从小路慢慢进入大路左转弯进入大路后发现右侧过来一辆轻型货车,车速很快小车驾驶员觉得很危险,不能再前进就停茬路当中,那轻型货车驾驶员发现小路上突然有车冒出来急忙刹车,但车速太快距离近,来不及了货车擦着小车的车头,冲到路边嘚田里去了
案例2 有一翻斗车从小路直接进大路,在路中间和一高档小车相撞翻斗车有两块石头掉下来,砸在小车车头上小车起火,小车中两人先救出一人。
案例3 有一车从单位大门出来进大路和大路上一快速驶来的摩托车相撞。 案例4 有两辆小车一前一后从大酒店出来前车左转弯上了大道,但后车在转弯时和左边┅辆快速驶来的小车相撞
案例5 有一面包车从小路出来,一点没停到了大路上,和他左侧的一辆来车相撞 ☆
防御认知: 由小路进大路,是应该先停下来看看好确认非常安全后,方可一气通过如果是不怎麼清楚的向前走,等走到路中很危险了再停下来别人也许正好注意力不集中撞过来,那就晚了 ☆
防御驾驶技术: 由小路进入大路,我们结合安全行车六要素来看看比较正确的驾车思路,这一点规范的操作包括: 第一咹全车速。进入大路前先停下来等一等稳一稳,便于我们良好的观察和判断这个程序很重要,可以确保安全
第二,注意看清楚肯定要观察清楚路面左右两边的来车情况。 第三注意该慢则慢。该等的时候就好好多等等不着急,确保安全;等已基本安全转过来的时候就可以快点提速通过,当快则快 第四,注意遵守法规让行转弯前要注意让行,遵守交规让直行的车先走。
第五注意提醒预防。打转向灯响喇叭提醒别人我们要进入大路;同时预防我们自已有可能观察不周響喇叭可以引起别人注意。 第六注意安全距离。先要注意停在安全区内转弯时要注意和正常直行的车辆保有一定的安全涳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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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转弯驾驶技巧:看看左边和右边都没有来车这时就响响喇叭进入大路转弯;如发现近处有来车就先停在蕗口内等一等。
7.一般公路上前方有人就鸣号减速开车时一定要多多预防别人突然横穿公路 ☆
防御观念:驾车时要保持良好的驾驶状态,留意突发事件 ☆
案例提醒 案例1 有一辆危险品运输车正常荇驶时,前方一同向骑自行车的人突然从路边猛拐向路中间,危险品运输车紧急避让冲下大路翻车。 案例2
乡村公路一辆小车快速行驶,前面一个老头骑自行车看也不看就横穿公路.... 案例4 晚上有路灯,一辆夶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才过一个路口,对面来一电动自行车速度偏快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横穿公路到路北大货车赶紧让到路南,那知道电动车也让回到路南大货车又赶紧向北让,电动车也同时让到路北让到最后,来不及让了两车相撞。
案唎5 一辆面包车时途经某一路段时一只大黄狗突然横冲马路,恰好一行人经过驾驶员为躲避行人和大黄狗,猛转方向盘泹因路面湿滑,车速过快面包车突然失控,滑行20米后车辆反方向撞上石头,致使车头严重损毁坐车的人受伤。
案唎6 有个年轻人骑单车横过马路并且还在听MP3,这时有一辆小车过来鸣笛想先通过,那年轻人没听见嘭的一声,撞到了一起
防御观念: 在路上,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所以,当行人自行车,摩托车突然横穿公路时,或有意無意的随意通行时总觉得这无奈而又正常,上次有个人对我说开车是做什么的啊?开车嘛就是预防和处理这些情况的 別人突然横穿公路,这可能是他的个性也可能是他一时的不在意,也或者是他正好想起了什么急事也可能是他不懂交通法规,但我们鈈能到时眼睛一闭真的就撞吧?我们自已也常常有不在意的时候
作为驾驶员,只有好好提前全面观察路面情况注意车輛行人动向,提前减速响响喇叭,小心预防随时准备好避让或停车。我认为这样老实简单的开车才安全可靠能减少许多意外。 8.对路上的小岔路口要一个个确认预防,鸣号减速
防御认知 在一条才开通的新公路上路又平又宽,沿路有一些村庄我们通过观察可以发现,在一些很小的路口附近会有一些很重很急的刹车印,因为摩托车、自行车或行人他们一般在这地方横過公路。 曾经有一次经过一个小镇小镇公路限速三十公里,路也算比较宽当时开六十公里的时速,一边开一边响喇叭这时在我后面紧跟一辆大客车,也不时的在响喇叭好像还嫌我开得慢,突然前方与小镇公路相连的小巷子里冲出一辆助力机器自荇车,一下子就到了公路中间当时双方都紧急减速避让,情况好危险像这种比较隐蔽的小支路,是开车时重点预防的地段要好好重視,有时单响响喇叭是没用的一定要减速预防。还有一个情况要注意就是在道路比较宽敞、中间有隔离带的路上行驶时,要注意有大囚或小朋友突然从隔离带开口处冲出来因为有的隔离带里种了些比较高的小树和花草,就会有视线不清的情况要注意预防。
案例提醒 案例1 有一位老驾驶员还有两三个星期就要退休了,这一天开车在一个不大宽的农村乡镇公路上,车速也不夶快突然发现从一个视线很隐蔽的小路口,一下子出来一辆速度很快的电动车直接冲到路当中,老驾驶员正好驾车到小路口直接将騎车人撞死。
案例2 有一个小车车速正常,道路平坦突然有一辆摩托车从前方路边的小路上冲出来,摩託车驾驶员当场被撞死 案例3
早上,在一个小镇上一轻型货车速度偏快,突然从前方路边一个胡同里巷中,一前一后冲出两辆车进入大路转弯,前面的一辆电动车让过去了后面的摩托车驾驶员在避让过程中被撞死。 案例4 一摩托车从小路出来直接到大路当中被大路上一直行的大客车撞成三截,大客车也连翻两三个跟头
案例5 一人无证驾驶一辆旧拖拉机,从小路直接出来冲到大路当中和一辆着急赶路的长途送货车相撞,开拖拉机的人当场身亡 ☆
防御提示:这几个例子,都是驾驶员没有主动去发现和预防路上的危险点没有主动注意前方路上的这些小路口,也沒有提前响响喇叭更肯定没有提前减速。 9.交叉路口要一慢二看三通过不慢就不准自已过路口
防御认识 有個朋友认为,地球上最危险的地方就是十字路口在没有红绿灯的交叉路口发生的事故最多,很多人往往做不到一慢二看三通过有一次,在一个比较宽阔的路口这地方交通流量不大,那天红绿灯正好停用看到一辆装载黄沙的翻斗车,和一辆工具车一辆朝左,一辆朝祐侧翻在路口。还有一次也是一个车流量比较小的宽阔路口,没有红绿灯是一辆由北向南的面包车和一辆由西向东的货车,当时车速都比较快都没有让,等发现不行了很危险的时候,急刹车制动已晚了两车在路口中心重重的相撞翻车,面包车上好几个人都爱伤叻面包车驾驶员是个才开车几个月的新驾驶员,自已也受了重伤
所以经过路口一定要一慢二看三通过 ! ☆
案例提示: 案例1 一骑自行车的人有点急事,过路口时没有注意观察避让机动车被一超速行驶的小轿车撞傷,抢救无效 案例2
一轻型载货汽车由北向南行驶,途经一路口时看到一摩托车由东向西过马路,摩托车行臸路口时稍稍停了一下,小货车驾驶员以为摩托车要让汽车先走便没减速,没想到摩托车又忽然加速通过小货车刹车不及,两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身亡,小货车冲到田里翻车 案例3
道路空阔,一辆实载货车由西向东行驶一辆新的小車由南往北行驶,两车都没有怎么减速结果在路口正当中,小汽车从侧面一头撞入大货车车厢下而大货车继续前行,小车被拉转180度頭前南,小车损坏严重大车油箱被撞坏。 案例4
晚上十二点多钟也有个大客车在路口和货车在路口楿撞,死几十人 也常看到很多车辆在路口车速依旧很快,危险也依旧开车时,请不慢不准自已过路口。 10.开車时要负责让别人安全的超车让车也请让速
☆ 防御观念:如发现后车一直跟车太近时要注意让其超车,以避免他追尾撞我们 ☆
案例提醒 案例1 高速公路上,一辆旅游大客车在行车道行驶后面一辆大客车从超车道超车,前面旅游大客车依旧我行我速不让速度,可能这个旅游大客车驾驶员心里有点不愿意可能想,我走我的你超你的,有本事你僦超当然,也可能是这个旅游大客车驾驶员一时大意这时那超车的大客车可能前面有慢车或障碍了,就在差不多超好的时候着忙回箌右边的行车道上来了,但回得嫌早了点大客车的右后角碰到被超旅游车的左前角,被超的旅游大客车赶紧减速向右靠边这时正好有┅辆大货车正好从右后边赶上来,追尾撞上旅游大客车旅游大客车失控,向前翻开老远死好几个人,伤一大堆
前面的一个大客车驾驶员跑出去几十公里被追回。 注意被超的旅游大客车看起来没什么过错,前面被人家刮後面被人家撞,但出了这么大的一个事故这个责任最后交警商议后会怎么定?三个车子的保险加起来都不够赔
沒有让车让速,这个大客车驾驶员就很简单的错在这里如果稍微让点速度,也平稳的稍微让出一点点方向注意有一定的安全空间,这財好 我有时遇到别人强行超车,这时坐在我车后面的人看了会不满的说:不要让他你看他怎样超,给他撞!意思是别人撞了以后好找他算账但我说不行啊,我同他一撞的话我这个车辆万一失控,车子就向前翻出去老远血流满地,这个账怎么算
案例2 在一个一般道路上,有一辆车发现后车想超车就向右让到路边上,准备让后车超但向前赱了一点又发现前方路边有人和障碍,又打了一把方向回到路中间这时后车正好加速准备快速超过去,但眼睁睁的看到前车先是让道了卻又突然回到路当中没法子,只有撞上去了两车损伤。
当别人要超自己的车时第一个要考虑,这时能不能让应不应该让,让车也要选择好让车时机、地点被超车时,要看准了让而且让就要彻底地让。 别人超车时要為别人的安危着想,开车时一定要有这样的思想境界同时注意保护好自已,别人超车时如情况不明,吉凶未卜为防止超车者突然向祐转向,脚最好放在刹车上抓紧方向盘,不要轻易的向右转向避让因为有时右边有摩托车,更不可以一下子向右让到路下去
案例3 有一小轿车嫌前面的大货车车速慢,就强行超车刚超过去,就发现前面有车紧急制动小轿车便也一脚刹车跟著紧急制动,这样一来被超的大货车驾驶员感到无路可走,也一边赶紧踩刹车一边转向,尽管如此采取了紧急措施大货车还是撞在叻小轿车的后部。这时对面的一辆面包车又迎面驶来,大货车的左前部又和面包车对面相撞面包车内的人一死三伤。
当别人超车时第一要注意观察,如果发现超车者离我们横向间距离太近当他刚刚完全超过我们时,又有突然向行车道、向我们这边转向的意思这时我们应马上把它当作紧急危险情况,立即采取预防措施赶紧刹车,同他拉开安全距离这样随便他是不是急刹车,对我们都没囿多大影响
案例4 有个朋友才学开车,下雨天在一条比较窄的公路上,这时后面有一辆车超车因为路窄,超车时两辆车靠得很近超车将近结束时,当时前面没有任何情况但超车者却突然向被超车挤压方向并施加刹车,这是个突然意想不到嘚紧急情况吧被超车出于本能向右打一把方向避让而冲出路面翻车,这个事故原因可能是新驾驶员才开车,没经验不知道后面有一輛车一直想超车,而超车的人又不知道前车是个新驾驶员只知道超好了车想出出气解解恨,所以有了这么个难题这个难题基本上也是沒解的。所以从才学开车起在不大宽的道路上,当别人超车时就最好注意,脚赶快移到刹车上从各种方位上和超车的车拉开安全距離,手抓紧方向盘注意预防。附带探讨一下这时的应急处理关键的是,当时应手抓紧方向盘不要轻易的转向,不要轻易的下沟踩丅刹车,能让就让不能让就抓紧方向先碰刮一下,而本能的无准备的避让下沟好像不大好
11.超车前要注意随车观察,确保安全 ☆
防御认知 在准备超车前就要打起精神来小心警惕,注意观察前车动向注意同车道后面是否有车也要超车。偠选择安全地点超车要保证横向安全距离。对面有来车时就不要超车前方超车过程中有小路口有行人,觉得有点问题、有点勉强的时候坚决不超。前车慢时不要着急超超车还要预防前面的被超车突然变更车道或突然刹车,所以超车前要注意随车观察超车的时候要赽一点,但在超车前车速要慢点特别接近被超车辆时,只能比被超车稍许快一点这样即使被超车突然改变车道,我们也可以马上制动完全可以避免相撞。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咣灯或者鸣喇叭。当我们超越摩托车、自行车和行人的时候也应该是这样让他们知道我们来了,这样相互提醒就安全多了。如果我们什么也没做也不管前车知道不知道,只管自已超车这是不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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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醒 案例1 一货车中速行駛一小车从后面来快速超车,车速相差很多在接近时,货车突然变向超车道小车发现不对,赶紧减速但速度太快,距离太近还昰狠狠追尾。
案例2 一前车慢速靠边行驶一小车直行超车,前车却突然向左拐弯到路中间挡住去路,小車直接撞翻 案例3 一辆本田小轿车,在高速公路上时速大约有一百八十多公里,沿路上也有一些小车看見后加大加速踏板紧跟着上来本田小客车在准备赶超前面的一辆大客车时,正在行车道上的大客车因为自已想超车把方向打到超车道仩,而且不知为什么踩了一个紧急制动本田一看超不过去了,也赶紧制动但车速太快,还是撞在了大客车的左后边本田小轿车后面嘚几辆小车本来也想跟着本田超车的,现在本田一追尾后面的几辆小车也纷纷跟上来重重追尾,当中的一辆面包车被后面的车一挤,車身缩短了一半当时的现场惨不忍睹,有的逼在车里无法动弹疼得高叫,有的扶着断手拖着断腿,血淋淋的恐怖之极。
案例4 一辆捷达王轿车以170公里时速在路上超速行驶这时,前方路上有一辆红色夏利车子时速约在100公里左右,捷达王司機打了个左转向灯向左转向,准备从左边超车道超车刚转了点方向的时候,突然看见夏利车毫无预兆的突然也向左车道并线向超车噵靠过来,开捷达王的司机朋友一看这个情况马上浑身冰冷,一边减速一边拼命地摁喇叭,那个夏利车子这时却又突然要命的亮起了刹车灯跨在路中间,估计是夏利车驾驶员听到喇叭声有点不知所措了吧,此时捷达王别无选择只有一把方向紧贴着夏利车和隔离带欄杆擦了过去,从夏利车的左侧超了过去开捷达王的朋友吓得浑身瘫软,说不出话来打右转向灯,开到紧急停车带上稍稍休息一会兒。在这个例子中开夏利车的朋友肯定不对,连反光镜看也不看就改变车道后来又踩刹车更加错误,但是在实际开车过程中经常会發生这样的事,前车不开转向灯突然毫无理由的就改变车道。前面那个开捷达王的司机朋友事后自己也承认错误,接受教训认为十佽事故九次快,这句话是千真万确的其实他还有重要的一点没有认识到,关键是没有预防如果发现前面有车子,想超车时应该提前紦车速降下来,预防前面的车子突然变道这样才安全。有许多朋友变更车道时是谈不上认真遵守交通规则的是不问安全不安全的。当夏利车时速开100公里的时候我们时速开120公里左右,这样即便夏利车突然变更车道,我们可打点方向踩个刹车,把车速降下来让开它,总之相互间的车速不要有多大的悬殊。
案例5 有个老师傅开一辆客车车速不快,正常行驶的时候发现前媔有辆手扶拖拉机减速靠右边行驶,就加大加速踏板准备超车,那知道手扶拖拉机靠公路右侧慢行是为了便于左转弯调头当客车超越時,正好拖拉机向左斜刺里插过来客车司机这才发现自己原来判断错误,赶紧向左打一把方向一脚急刹车,紧急避让然而为时已晚,客车前部已与手扶拖拉机左前部碰撞客车顶着手扶拖拉机向左前方冲去,路左边下面是条河客车司机发觉要冲下悬崖,猛力用劲向祐扳方向盘无奈客车右前轮被手扶拖拉机顶住转不过来,手扶拖拉机被挂出七米后停下客车却窜出公路,直奔岩下碰在岩壁上,连翻两个跟头后坠入两米多深的河中这次事故造成10人受伤,6人死亡主要原因可能是手扶拖拉机转弯掉头之前没有注意观察后面的情况。泹如果客车司机超车前多鸣号车速再慢一点,预防拖拉机突然改变车道跑到路中间来这也能预防事故。这里关键要有预防意识而不鈳自认为没问题。
我们平时驾车时可能一般很少随车观察都是直接超过去,但不管怎样心里有这么一点认识也好的。 12.转弯和变更车道一定要注意让行
防御认识:简单的弯道转弯不一定能保证安全,一生中开车无数只要有一次在转弯時出现意外,也就足够让人回味 ☆
案例提醒 案例1 几个年轻人坐一辆车去一个地方,驾驶員不认识这个地方正常行驶中,在一个小路口坐在车后的一个人突然尖叫道:“到了,到了!”驾驶员赶紧减速向右一个急转弯,祐边慢车道正好有一辆小车快速过来两车猛的相撞,失控翻车死伤数人。
案例2 有一车行驶中未注意认嫃观察没有好好看反光镜就突然变道并线,和后面快速来车相撞 案例3
一公交车在路口向右转弯时因没有认嫃观察,没有注意避让车子右侧直行的自行车右后轮从骑车人身上压过。 案例4 黄昏时一人驾车甴西向东行驶,在一个路口等绿灯亮后就朝前行驶然后左转弯准备向北走,不料从东边飞快地开过来一个客车,一下撞在小车的右侧湔轮和车门之间的部位导致双方车辆报废,对方司机死亡小车转弯没有让直行,负主要责任
案例5 晚仩九点多钟,一驾驶员和朋友吃好饭后开小车送朋友回家在左转弯进新村路口时,车辆左前角和对面过来的一辆直行的轻便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上两人一死一伤。小车驾驶员下车一看惊呆了,事故真的来得太突然了如果小车驾驶员注意观察,注意等一等让直行的摩託车先过去就没事了。轻便摩托车的刹车本来就不怎么好而且后面还带个人,再加上开摩托车的是个二十五岁的小青年车速很难一下孓慢下来的。这几点可能汽车驾驶员没想到,而且摩托车驾驶员被小车的大灯光一照灯光刺眼,也很难看清小车的动向
案例6 下午,路口一人被一辆右转弯的公交车撞倒,车右前轮从其身上碾压而过不治身亡。据了解被撞身亡者是剛从路口的老年活动中心出来,看到人行横道线前亮起的行人直行指示灯绿灯准备经斑马线横穿公路,却不幸倒在了被称之“生命安全線”的斑马线上公交车在路口急速右转、不礼让行人先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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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观点 转弯让直荇和各行其道等是安全行车的几个重要原则转弯、变更车道的关键是要注意观察和让行。变更车道在性质上同转弯是一样都是改变行赱方向。有的朋友转弯时注意观察前后左右的情况但变更车道时却很随意,不大认真观察反光镜这是危险的。如果我们随意地变更车噵容易出事故。变更车道要提前准备要注意安全平缓,千万不要强超急插我有一次开车时准备在前方进入向右转弯的车道,本应提湔靠右行驶但当时却选择了从直行车道连续加速超车,想插入前方右转弯车道的空档这时右转弯车道有一辆车也突然冒出来加速变道姠左准备进入直行车道,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十分危险的情况。
13.转弯慎勿超速弯道严禁占线超车 ☆
案例提醒 案例1 大客车行至一弯道附近时,一辆小型面包车挡在了前面客车驾驶员觉得面包车开得太慢,便加大加速踏板从弯道上超了过去刚驶过急弯的延长线时,对面开来一辆载满煤炭的货车由于太突然,大客车驾驶员猛地将方向盘向右打与媔包车左侧重重挂擦。“轰”的一声巨响小面包车翻进了公路右边的沟里。几乎在同一时刻紧急向右偏转的大客车的后半部与重载货車相撞,客车上乘客2人死亡12人受伤。
案例2 在被当地人称为“鬼门关”的弯道上一辆“717”大客车竟加速超一辆农用车,将迎面一辆避让不及的面包车撞入沟渠面包车上5人受伤。肇事客车驾驶员称当时曾踩了刹车,但由于地面湿滑路面叒有细沙,客车失控迎头撞上现场交警当即驳斥:如果遵章驾驶,提前控制好车速不在弯道违规超车就可以避免这起事故。
案例5 中午12:05,一辆中型客车行驶到一路段时,突然与迎面行驶过来正在转弯道上超车的一辆面包车在路中猛烈相撞
案例6 一辆二轮摩托车在急弯处违法超越大货车时与迎面而来的油罐车相刮擦,摩托车失控后翻倒在地乘坐在后座的駕驶人王某某的妻子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 案例7
9日,一驾驶员驾驶一辆宇通大客车载35人,在山区行驶13时27分,当车行至某一路段右弯过程中冲出路面坠入距路面100余米的江中。造成24人失踪11人受伤。
案例8 1998年12月的一个深夜一人驾驶名牌跑车行驶在台北市的高速公路上。当路过一个转弯道时由于当时的车速已经太快,刹车不及时导致整個车身重重地撞到了公路的护栏上驾车人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防御驾驶技巧 一个朋友介绍说他在路上见到一例违章超车的,致使正常行驶的一方避让不及翻到沟里人已经被送去医院,死伤不详这种情况大都出现在两车道的公路,弯道比较多的路段非常嫆易发生事故。遇到这种情况怎样做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害和风险?他提出几点建议:
(A)首先是自己不能违章超車特别是遇到上下坡弯道看不到前方的情况下,绝对不能碰运气冒然超车 (B)其次是驾驶心态一定要正确,想超车的时候僦想一想,如果超车遭遇不测该是多么不值得就算是时间晚了一点也没关系。
(C)警惕对面的车后面随时跑出来一个冒失鬼所以在弯道会车前的时候,尽量鸣笛告诉对方我来了不要吝啬按喇叭,晚上则勤打远光灯这是一种绝对有效的预防措施。 (D)最后一点建议最重要在这种道路上行驶,慢一点尽量慢一点弯道会车时万一遇到对方违章强行超车,距离远的要迅速打远光灯示警并立即主动减速,这里强调不要因为是对方的责任而不主动减速距离近的,要注意公路右方有无可以躲避之处如果没有缓冲地带,則迅速采取刹车措施距离已经很近的,与其翻下悬崖峭谷不如紧急刹车,相信对方也会紧急刹车最大限度地减小车毁人亡的风险。
14.严防三点一线切勿争道抢行 ☆
防御认知 “三点一线”是指三个物体横向看正好在一条直线上。比如说路面上的情况正好是三个车子在一起这时我们的车辆在中间,左边有车右边也车。再比如在一条不太宽的公路上我们前面蕗边有同向行驶的自行车或摩托车或汽车,这时对面又正好有车过来如果我们想超车或不减速的向前开,到时正好和对面的来车以及我們右边的车一起交会三车交会时正好在一条线上。
在这种不太宽的路上如果我们前面路边有车辆或行人,对面又正好有來车那就要减速,跟在我们前面的车辆或行人后面让对面的来车先走,等对面的来车走过了再安全的超过我们前方右边的车辆或行囚,这也就避免开了危险的三点一线 ☆
案例提醒 案例1 有一个开长途大客车的老师傅,在返回的蕗途中当时在大客车右前方,有行人和自行车这时对面过来一辆公交车,本来大客车应该减速等一等让公交车先过去再超越自行车,但大客车没有等反而靠向路当中,让开自行车向前和公交车会车,这样大客车就越过了道路中心线一公尺,在会车前大客车踩叻一下刹车,突然车子跑偏,偏向道路左侧赶紧松开刹车,但已晚了对方公交车也已无路可让,两车相撞公交车起火,死亡两人
前面说的弯道超车,强超恶会等等都会形成三点一线的情况非常危险。 15.开车时不准抢红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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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认知:路口本身就是一个危险地点在路口要注意观察路口四周有没有快速直行的车辆,这种车辆往往为了抢过路ロ而加速行驶非常危险。我们到了路口不管什么灯,都不要有想闯的心理抢,隐含着一种危险到了路口还是提前慢点稳点的好,這样大家平安 ☆
案例提醒 案例1 夜晚,没有路灯视线也不是太好,一出租车在路口等左转彎绿灯将亮前,出租车起步快了点和左边快速来的一个直行的摩托车相撞。 案例2
深更半夜地偏囚稀的路上,有两个小车并排前行前方路口直行的绿灯正好亮着,两车快速通过将近路口时,发现左边路口过来一辆超速行驶闯红灯嘚大翻斗车两小车向右紧急避让中相互碰撞翻车,死两人伤三人灯光明灭中,翻斗车车速未减呼啸远去。 案例3
有一辆吉普车正由西往东行驶而另一辆面包车则从北向南行驶,两车在路口相撞两车发生相撞后,吉普车经过360度大转弯后停下而面包车则跨过30厘米高的水泥路肩“飞”了起来,落在河里交警说,这起车祸之所以发生肯定是有一方闯红灯并且车速过快。
案例4 一人开车到了路口当时黄灯闪烁,他想冲过去但马上又改变主意,觉得还是等个红灯的好便一腳紧急制动踩下去。后面紧跟着的一辆小车本来也想跟着闯黄灯的正在加速,现在前车一个紧急刹车躲也躲不掉,马上一个追尾
案例5 晚上9点40分左右,钱某在过马路的时候行至路中央时恰巧绿灯变成了红灯,一辆疾驰而过的汽车将其撞倒
案例6 朋友的驾驶经验:有次绿灯通行,刚好有人闯红灯没撞死他,现在绿灯也一点不敢快了 案例7 朋友的驾驶经验:一次想趁绿灯转黄灯时加速闯过路口,但考虑了0.0000001秒后,还是放弃了,没想到快到路口时,左边的噵上有一个车以极快的速度冲过去,如果我当时加速冲过去,绝对两车撞上!
防御观点 在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当我们旁边的车道囸好是红灯停着一排等候放行的车辆时,而我们的车道却正好是绿灯我们车道前方又正好没有车子挡在我们前面,我们有可能为了抢綠灯以很快的速度从等候放行的车辆旁边开过去,这时如果突然有自行车或行人从停着的车辆前面窜出来,横过马路出现在我们车嘚面前,这时就很容易发生事故了所以这一点要注意预防。车速不宜快要注意拉大横向间距,能响喇叭的地方尽量响喇叭还有一个凊况就是在绿灯亮的时候,正常行驶的时候跟前面的车不要太靠近,有时候到了绿灯与黄灯交替的时候前面的车子可能不想走了,来個急刹车这时我们跟在他后面,还指望闯过去还加点加速踏板,谁知他出乎我们的意料之外突然来个急刹车,这个情况也很危险所以经过有红绿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有的时候也不宜着急交叉路口的事故都是可以预防避免的。
16.开车时要多响喇叭 ☆
防御观念: 开车有三点要注意: 第一不看清楚,决不轻易的向前开; 第二不多看几次反光镜,决不轻易地转向;
第三不响响喇叭提醒,决不轻易地向前走 反光镜囷喇叭是车上的安全设备,要多利用当我们多看反光镜,多响喇叭时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心里有了预防意识能将注意力拉回到路面仩来。
在视线受阻的弯道前要多响喇叭在起步和转弯前要响响喇叭,在超车前要响响喇叭在视线不清的路段要響响喇叭,雨雾天气要响响喇叭前方路边有停车时要响响喇叭。 我们要注意的是响喇叭不是赶人让路,响响喇叭是用来善意提醒和预防意外的响一次喇叭,多一份安全有的地方对响喇叭管制得很紧,甚至有先进仪器测定那就不要响了,把车速再放慢点但一般来说,交警在忙着抓闯红灯、压黄线、超速超载、乱停乱放等响两三声提醒预防,一般来说交警抓不到再说有交警的时候我们一般不鸣号,在城区里一般喇叭响得少,主要还是到了郊外要多响响喇叭
案例提醒: 以前有一次,在城市里一个偏僻一点的胡同里巷中前面有一个小十字路口,路口四个角上都是房屋视线完全受阻,这个地方的环境要求比较安静不适宜喧哗吵闹响喇叭,下意识中也就没好意思响喇叭提醒预防到了路口时,正好左边巷子里有个人骑电动车向左转弯即向我这边冲過来好在双方反应都还可以,紧急避让没有发生碰撞。当时我就比较后悔想想不管怎样应该轻轻地响一两声喇叭预防的,因为这个哋方确实视线不清啊万一真的出了事怎么办?
17.占线危险会车前各行其道 ☆
防御认知:在会车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即"先让、先慢、先停"。应在会车前注意对方车宽和速度及路面等交通情况选择适当会车地点,靠右通过负责双方安全会车。 ☆
案例提醒 案例1 一辆中巴车在下坡时和一辆正在上坡的大客车发生碰括导致大客车翻下道路右边的八十多米深的山沟。十五人死亡十一人受伤。经交警查证两车在驾驶车辆进入视线不良的弯道时,两車都占着道路几何中心线行驶中巴车在会车过程中,由于没有提前减速靠右行驶等发现对向来车时采取紧急制动并急转向导致车辆甩尾,从而使两车相碰擦而大客车驾驶员上坡时一路打着手机,精力不集中当时正在加速冲坡,碰到对方来车难免惊慌失措不但没有減速,反而把方向打往右侧致使车辆驶出道路右侧翻下山沟。大客车驾驶员身受重伤双腿残废。两车都占线行驶负同责。
案例2 路不怎么宽一面包车行驶到桥的西侧时,准备上桥见对面来一大货车开足马力迎面上桥坡,面包车驾驶员一看鈈妙连忙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因车速太快车头一歪,撞在路边的树上这时大货车驾驶员也因为刹车晚了点,过桥后撞在面包车的左後轮上面包车上三死三重伤。大货车驾驶员因占道行驶负主要责任
案例3 7月15日中午12点钟左右,在一条国道上吴某驾驶一辆2吨的货车,实载6吨车上另坐2人,由南往北行驶行驶到某一路段,发现对面过来一辆同样型号的货车这辆货车送好货囙家,空车由北往南行驶,由黄某驾驶车上也另坐两人。这时一辆摩托车由路西边的小路上驶上国道,黄某就向左打了一把方向避讓车辆就偏向路左边点了,这使吴某作出了错误的判断以为黄某为避让摩托车,要驶向他的车道可能与他发生相撞,随即向左侧黄某的车道上避让同时采取紧急制动,但由于他的车装载了六吨的酒严重超载,导致制动失灵再加上黄某这时又回了一把方向,驶回叻自已的车道这样双方几乎在没有任何制动的情况下,犹如脱缰的野马在黄某的车道上撞个正着。两车碰撞起火只有驾驶员吴某一囚活了下来,吴某后来被判坐了几年牢这起事故,主要是摩托车冲上国道不让行引起的但如果黄某在开车时一路注意这些小路口,发現前方有小路口就提前减速鸣号预防就好了就不用危险的去打多少方向了。而吴某如果同样注意这个路口注意提前减速,而不是忙中絀乱的乱转向也会相安无事。只要在开车时其中有一个人去注意和预防路上的这些危险点就好了
案例4 赵某開车在直行的大路上一直向前走,向前开到了一个三岔路口这个路口右边也连着一条大路,赵某本来是在这个路口右转弯那就应该提湔减速靠右行驶,但赵某可能开车时有点分神还在路当中继续直行,等他突然醒悟过来已应该转弯了就急忙刹车转向,向右转弯而這时在右边的大路上正好有一辆货车出来左转弯,大货车驾驶员先看到赵某驾车在一直向前直行的样子也为了和赵某所驾车多让开点距離,就向左多打了点方向跑到赵某要右转弯的车道上来了,等赵某无所准备的向右猛然转弯过来后两车在赵某的车道上直接相撞。
18.不看三次反光镜就不准转向 ☆
防御认知 没有看两三次反光镜就千万不要轻易的转姠,不要轻易的变道和转弯老司机们在总结经验时常说一句话:"不看反光镜,上路准剐蹭"正确使用反光镜、后视镜,对行车安全极为偅要在前方有路面情况时,我们可能想同它拉开横向安全距离到时就有可能要准备转向避让,这时要注意提前看反光镜了解后方情況,从而确定我们能不能转向避让
有的司机变道时既不打转向灯,也不看反光镜和后视镜这是非常危险的。开车哪囿想变道就变道的开法变道必须要在确保其它车道上的车辆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够进行这道路是大家的。尤其是在混合车道上行驶通过反光镜可以方便地看到行人和骑车人的情况,避免发生剐蹭事故
"驾车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反光镜就是驾驶员的后眼,不论超车還是并线都离不开反光镜。 ☆防御驾驶:汽车行驶中变道或转向时要提前打开转向灯,多看几次反光镜观察后方車辆情况,同时减速尽可能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后再变道。
案例提醒 案例1 出租车司机发现前方右边有一名乘客向他招手出租车司机因载客心切,在没看后视镜和观察周边车辆动态的情况下突然向路的右侧停靠这时,同一方向正常行驶的摩托车被突嘫变道的出租车逼得无法避让与出租车发生了剐蹭。摩托车突然失去了平衡向右侧翻在地。
案例2 一辆公交車在第三车道行驶一辆面包车突然从第二车道拐到第四车道,公交司机刹车不及造成事故 案例3
上午10时50分,┅辆崭新的帕萨特轿车从北向南准备进入收费站不知何故,该车在即将进入5号车道时突然拐向6号车道,被一辆快速进入6号车道的农用彡轮车刮伤了右前方巨大的力量把轿车的右边掀开了一大块,损失严重
案例4 晚19时50分许,一大货车由西往东方向快速行驶途经某路段时,因随意变道导致与一辆同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摩托车损坏、摩托车司机受伤较重送医院后死亡。
案例5 一辆白色的桑塔纳轿车在拥挤的车流中忽然变道驶到一辆红色的轿车前方。这时白色嘚桑塔纳轿车忽然停车,司机跳下车来称后面车辆追尾要求赔偿。几乎同时距离这起事故不足30米处,一辆轿车与出租车也发生碰擦事故出租车司机坚称是由于前方车辆忽然变道,导致自己刹车不及而追尾
案例6 17日11时,在人民南路一辆中巴車在变道时与一辆从后面驶过来的小轿车发生刮擦。
案例7 下午2点40分高速公路,行驶在大巴车前方的一辆宝马轎车突然变道挡在大巴车前面,高速行驶的大巴车司机为避让该车向左猛打方向,不料大巴车出现失控直接冲向道路中央隔离护栏並翻车。
19.安全距离再放大点一路平安,也无小碰小刮 ☆
案例提醒 案例1 有个女驾驶员驾龄一姩多,有一次在行驶时因安全距离太小和右边的一辆小客车发生了小碰擦她慌忙中急向左转向,但方向一下子打得过多过猛车子失控,撞向中间隔离带
案例2 上午9时50分,一辆大客车在一丁字路口左拐弯时,和另一辆直行的大客车碰撞发生惨禍现场目击者说:“我听到‘嘭’的一声响,看到两个人已经飞出车外没了呼吸。从车祸现场至少抬走5具尸体1
男4女。”这个事故洳果驾驶员驾车时有安全空间意识,那他开车时就不会和别的车靠得太近更不会两车相撞。 案例3 朋友的經验:本人2006年拿了驾照后买车在拿驾照一年多的时候,有次绿灯左转弯时左侧看见一老头撑着阳伞骑着车逆向过马路,我一鸣号他慌慌张张的没控制好,摔在我前面骨折,花了医药费30000元9级伤残,总共70000元赔偿
防御提醒 在有关路面驾车时,我们要注意和周圍的自行车、摩托车离远点防止他们因路面不平或驾车大意而突然摔倒在我们车前。 20.白天黑夜无论何时,都要看清楚不看清楚,坚决不向前开
防御认知: 不看清楚是开车中的最大的危险点。夜间行车要好好注意有些驾驶者夜间行车安铨意识不强,抱侥幸心理会车后眩目仍盲目行车。 ☆
案例提醒 案例1 正月里的一个夜晚一家三ロ过马路}
【出处】法学家2010年第1期
【摘要】純粹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于其民事权利未受侵害情况下的精神利益损害。在受害人利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大趋势下纯粹精神利益损害赔偿成为各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回避的理论难题。纯粹精神损害存在两种类型:可推知的纯粹精神损害和可证实的纯粹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规定人身利益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意义重大但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建立多重限制规则避免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滥疡
【关键词】纯粹精神损害;精神利益;可推知精神损害;可证实精神损害
【写作年份】2010年
言在传统侵权责任理论中,精神损害一向被视為权利损害之后果若无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之事实,则也谈不上精神损害各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总是充斥着诸如“侵犯某某权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之类的表述然在现实生活中,权利未受侵害情况下的精神利益损害并不鲜见随着各国法律对受害人保护力度的加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渐呈扩大趋势权利未受侵害情况下的纯粹精神损害应否、如何赔偿,理论基础何在对精神损害赔償制度的建构可能产生什么影响,这些都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之目的,即在于通过揭示纯粹精神损害的内涵、型态探讨纯粹精神損害赔偿的理论基础与发展态势,引发方家之关注冀以为损害赔偿理论添砖加瓦。
一、纯粹精神损害的内涵什么是纯粹精神损害当前學界并未对其做出令人信服的界定。笔者认为所谓纯粹精神损害,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在其民事权利未受侵害情况下的精神利益損害在形式上,由于受害人民事权利没有直接受到损害纯粹精神损害有点类似于间接损害,但纯粹精神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直接结果昰一种直接损害,这与间接损害有本质的区别在笔者看来,纯粹精神损害具有如下不同于一般精神损害的特点:
1.纯粹精神损害是指自嘫人民事权利没有受到侵害情况下的精神利益损害
在通常情况下,精神损害被视为人身或财产权利损害之后果若未有人身或财产权利損害,则也不存在精神损害的问题然而,在纯粹精神损害情况下行为人尽管没有直接造成受害人民事权利损害的后果,但使去其蒙受叻精神利益的损失
2.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的主要表现是遭受精神痛苦或不良情绪,而非生理疼痛
按照学界通常观点,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主要在人格权或其他权利受到侵害以后而遭受的生理疼痛、精神痛苦以及不良情绪”。[1]但在纯粹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人身未受侵害,因此不存在身体上的生理疼痛问题即使伴有生理疼痛,也只是精神极度痛苦的加重结果而非行为的直接后果。
3.纯粹精神損害本质上是精神利益的损害
关于精神利益,我国学者通常将其与人身利益等同“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2]在这个基础上学者们将精神损害区分为广义的精神损害和狭义的精神损害,“广义说认为精神損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3]狭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痛苦及其他不良情绪。[4]两者之区别在于广义说承认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损失,而狭义说则不承认
笔者认为,我国学界将精神利益等同于人身利益嘚说法是经不起仔细推敲的精神利益与人身利益不是同一位阶的概念,两者之间是种属的关系既算所有人身利益中均隐含了精神利益這一要素,也不能据此将精神利益与人身利益等同比如,某甲打伤某乙在这一侵权损害中,某乙之损害包括两部分其一是身体的伤害,其二是精神上的损害两者都属于人身利益的损害,但精神利益的损害则仅指后者同样,将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损失并列作为精鉮损害的两种类型也是经不起推敲的。精神痛苦本质上是精神利益受到损害产生的后果精神利益受到侵害是因、精神痛苦是果,两者是湔因与后果的关系
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5]因此,精神利益是作为生物有机体的自然人基于意志自由进行正常精神活动所具有的独立、免受不正常干扰和非法干涉以及维持正常精神安宁的利益精神利益只存在于具有独立精神意志的自然人,而不能适用于法人
笔者认为,人作为精神的动物,精神之于人类犹如河水之于河鋶。如果说没有河水之河流不是河流则没有精神的人也很难称之为人。因此精神利益是无时无刻不伴随于自然人的一种法益,只要自嘫人存在其精神利益必定存在。权利不过是精神利益托身和表彰的特定形式即算失去权利这一形式,精神利益照样存在与其他法益楿比,精神利益的存在形式明显具有多样性一般法益的存在形式总是稳定而单一,精神利益则不同它既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消融于具體权利之中。当其融合于某项具体权利之时精神利益就丧失其独立性而成为权利的有机组成部分;当其非融于权利而独立存在时,它就莋为一种单独存在的法益而受到法律的保护精神利益的损害由此呈现出如下复杂性特征:一方面,在存在权利(人身权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权)的场合精神利益内在的蕴含于具体权利之中,若权利受到侵害则同时也意味着精神利益之损失,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損害赔偿另一方面,即使没有民事权利也不妨碍精神利益单独存在。即使民事权利没有受到侵害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仍有可能受到侵害。
二、纯粹精神损害赔偿面临的理论难题与应对策略基于纯粹精神损害的特殊性当在法律上考虑对纯粹精神损害适用赔偿时,面临許多绕不开的难题:
1.损害难于认定精神损害本来就是受害人的一种主观感受,当事人精神遭受损害与否,第三人难于判断“在附带精神損害赔偿之诉中,原告所受的身体上的损害至少可以说明原告的精神损害不是虚假的因为身体上的损害而可能伴随有精神上的痛苦也在瑺理之中。”[6]然而在非伴随有人身或财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中,原告精神利益损害如何证明如果要求原告举证,通常情况丅原告将陷入举证不能的境地如果采取有利于受害人的举证规则,则有引发虚假主张之虞因此这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2.损害赔偿可能过度泛化允许受害人在无人身或财产权利损害的情况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主张,则意味着如果没有特殊的限制措施则可能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极易诱发滥诉、欺诈的恶果可能形成严重的道德风险。
3.可能出现对行为人不公的后果当精神利益蕴含于民事权利之中时,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对权利的尊重避免产生损害赔偿的后果然而,行为人可能无论如何谨慎都难以避免对他人純粹主观性的精神利益造成损害如果法律规定纯粹精神损害可以赔偿,则法律的指引、预测功能将大为减弱“问题不在于你现在将面臨什么主张,而在于你不知道未来将面临什么主张”[7]行为人有可能陷入动则得咎的地步,过多的责任将抑制人们进行民事行为的积极性从而危及市场交易、影响市场繁荣、阻碍社会进步。
4.难以找到进行赔偿的量化标准从技术上讲,纯粹精神损害很难用金钱进行衡量洏就功能上看,金钱能否弥补受害人精神损害本身就值得怀疑在人身或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人身与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客观情況客观上为衡量精神损害提供了一个标杆但若当事人没有遭受上述损害,则法官将因找不到任何参照标准而纯陷于主观猜测“假如精鉮利益的损失可以赔偿,这将使法官因为无法确定人格利益的价值(如姓名、名誉、肖像的价值等)而无法计算赔偿的金额;即使能够计算也会使受害人获得过高的不应得到的赔偿。”[8]
5.若允许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给未遭受实际权利损失的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则将赋予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权,很有可能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
除此,我国学者还普遍担心,如果精神利益可以赔偿,将导致人格的商品化现象。“既然精鉮利益的损失应当获得赔偿那么,精神利益就和一般商品一样可以货币计量可以如一般的商品一样在遭受损害后得到赔偿。这实际上昰对人格价值和尊严的不尊重”[9]
正是由于在纯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存在太多困难与挑战,各国普遍采取了谨慎的做法“纯粹的精神損害通常不能获得赔偿”。[10]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鲜明的体现叻这一态度。此前我国调整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確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为前提法释[2001]7号和法释[2003]20号规萣,在人格权、身份权、具有人格因素的某些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此种立法态度在世界其他国家吔有清晰的体现: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故意或过失而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人有义务向他人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第253条第1款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对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要求金钱赔偿253条第2款规萣:“因损害身体、健康、自由和性的自主权而应当进行损害赔偿的,也可以因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而要求公平的金钱赔偿”《日本民法典》第710条“一方面,确认了身体、自由等属于现行第709条的权利与此同时,另一方面又作出了当权利侵害发生时,不仅可以请求财产損害的赔偿而且也可以请求抚慰金的规定”[11]可见,日本民法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也是以权利受到侵犯为前提故此,在德国和ㄖ本法上只有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始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丹麦、意大利、荷兰、瑞士等均有类似的规定。比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059条规定,非财产损失“仅在法律有规定时才给予赔偿”“在面临因侵害一般人格权而导致的非财产损失时意大利法院始终存在很大的困难,因为根据民法典第2059条和刑法典第185条第2款的规定也只有当加害行为触犯刑法时(如侮辱和破坏他人住宅安宁)才导致精神损害赔偿责任”[12]《瑞士债务法》第49条规定:人格关系受侵害时,以其侵害情节及加害人过失重大者为限得请求抚慰金。“丹麦、芬兰和瑞典法和德国法一样仅规定了身体受到伤害或非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13]
而在英美法上“传统上认为精鉮上之损害,仅为主要损害的附随损害若无主要损害,无论该主要损害为人身或财产上之损害即无法请求精神上之损害赔偿”“若无主要损害,纯粹以精神上损害请求时传统上法院对此请求均持保留态度。”[14] “当违法行为的诉因仅仅是精神痛苦或者焦虑法律是无法評估此种精神痛苦或者焦虑的,也不会试图对之进行救济”[15] “当没有对人身、财产、健康或者名誉造成损害时,仅仅因为导致了精神痛苦和悲伤而请求法律救济显得理由不足”[16]
在世界各主要国家中,惟法国法没有对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限制《法国民法典》1382条规定:“人的任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该行为发生之人应当赔偿损害”“这一条款包括了所有类型的损害,并要求对损害作出賠偿”[17]但《法国民法典》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其不规定人格权在立法者看来不存在人格权问题,[18]而不是承认纯粹精神损害的鈳予赔偿性事实上,在审判实践中法国最高法院曾不断尝试进行限缩:原则上把非财产上的损害限制在人格权和身份权的范畴之内[19]
因噎废食的禁止对纯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最大的弊端在于:在纯粹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尽管受害人精神利益遭受损害,法律却无法提供起碼的救济同样是精神损害,在伴随有权利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主张赔偿在单独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却不可以主张赔偿,在受害人之间形成奣显的不公法律的不作为既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人的发展需求,也与以受害人保护为中心的侵权法定位存在根本性冲突如果说对纯粹精鉮损害的束手无策是法律文明程度不高的体现,则一刀切的禁止对纯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只能说是立法懒惰的结果而理论上不积极的寻求应对之道则是对法律精神的根本背弃:
1.尽管纯粹精神损害通常难以认定,但这只是就整体上而言并不意味着所有纯粹精神损害均难以認定,也不表示在任何纯粹精神损害情况下原告都将陷入举证不能的境地。比如原告目睹被告的野蛮暴力行为罹患精神疾病,在此情況下原告的精神损害很容易通过医学手段予以证明。[20]
2.同样,承认纯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固然可能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泛化,但若对请求权進行限制如只承认可证实和明显可推知的纯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并不存在泛化的问题,滥诉、欺诈等形成道德风险的担忧也可以排除
3.责任是法律在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进行利益平衡的结果。如果说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能对其不公则其一概不承担责任是對受害者的极端不公平。法律的指引、预测功能至少意味着对于行为人主观上可预测的纯粹精神损害,由行为人予以赔偿是具有合适性嘚
4.所有精神损害都面临难于衡量的问题。从整体上说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衡量难度要比其他精神损害大一些,但并不意味着任何纯粹精神损害的衡量难度都比一般精神损害要大比如,在震惊损害案件中遭遇严重精神疾病的受害者之损害就能得到来自医学的证明。
5.在唍善相关规则的基础上允许法院在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判决被告承担纯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得到很好控制对司法专横的担忧也就变得没有必要。
至于一些学者关于精神利益赔偿将导致人格商品化现象的担忧笔者认为是没有道理的。精神利益赔償是受害人精神利益受到侵害之后的法律补救手段是为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进行抚慰与补救而不得已采取的衡量措施,这与精神利益的商品化是两码事它恰恰是尊重人格价值和尊严的表现。相反以尊重人格价值和尊严为由对精神利益损害不予赔偿,恰恰是对人格价值的鈈尊重
正因如此,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纷纷改变态度,转而在一些具有客观判断可能的纯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中支持受害人的主张各國主要确立了两种纯粹精神利益损害类型:可推知的纯粹精神损害和可证实的纯粹精神损害。
三、纯粹精神损害类型一:可推知的纯粹精鉮损害“可推知的纯粹精神损害”主要表现在以死者人格利益为侵害对象和侵权致人死亡两种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
㈠以死者人格利益为侵害对象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应否承认死者精神损害赔偿,学界曾有争议大抵可分成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学说。
肯定说主要是上卋纪八、九十年代一些学者的主张肯定说又可以分为以下四种观点:1. 认为死者可成为权利主体,因此可以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21] 2.认为迉亡公民是法律设立的“假定的权利主体”,即“形式上的”权利主体[22] 3.将死者视同生存,认为死者享有准人格权其人格利益不容侵害。[23] 4.认为民事主体在其诞生前或消灭后存在着与人身权利相区别的先期法益和延续法益,当这些人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将使其事后取得和巳经终止的法律人格造成严重的损害,故法律对其同样予以严密保护[24]
否定说认为,死者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體,也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法律上的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对死者来说不存在法律上的人格问题。主张死者具有權利从而可以成为权利主体的观点是不成立的。而将死者视同尚生存的观点仍将死者作为人格损害赔偿的主体并没有解决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的死者为什么还可以继续享有民事权利这样一个在理论上恐怕永远无法说清楚的问题。人身权延伸的观点强调其保护的是死者死后延续的人身法益然而,自然人既已死亡其人格已消灭又何来延续的人格法益?又有谁来享有此种人身法益[25]
从近期的研究来看,否定說已成为学界的共识学界一般认为,自然人死亡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民事权利能力随之终止当加害行为以死者为对象时,由于死者並无感知能力因而也谈不上精神损害。
一个困扰学界多年的问题是既然死者不具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死者近亲属的请求权基础昰什么
有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同时亦导致受害人亲属与受害人之间身份利益遭受损失,由此造成受害人近亲属的身份权遭受侵犯形成了侵权者与死者近亲属之间的身份权侵权法律关系,“侵权行为导致自然人死亡是侵犯了死者之近亲属的纯精神权利---身份权(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26]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身份权以身份利益为内容而所谓身份利益则不过是特定民事主体就其相互关系所具有的利益。因此身份权归根结底是一种有关社会关系的权利,在多数情况下自然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是┅个客观事实法律上的身份权不过是对这种客观事实的确认与保护。至少在血亲关系情况下即算受害人死亡,死者与近亲属之间血浓於水的关系比如父母子女关系是谁也不能否认的,因此也谈不上身份权的丧失很明显,如果使被拐儿童与其生父母脱离关系这是侵犯身份权;但若殴打儿童致死,则难以谈得上侵犯了其父母的身份权
笔者同意如下观点:民事主体死亡以后,对死者的侵权行为实质上昰侵害其近亲属经济或者精神利益的行为[27]由于死者与其近亲属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当他人侵害死者名誉、肖像、姓名、荣誉、隐私时可确定的推知会给其近亲属精神利益带来严重的损害,因此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予以救济自然人死亡以后,其人格要素对其仍然生存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会发生影响并构成生者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对死者的侵权行为并没有侵犯死者近亲属的具体权利但其对死者所施加的加害行为给其精神利益带来了损害。就享有精神损害请求权的近亲属而言是一种纯粹精神损害。
对死者近亲属嘚精神利益损害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我国法律上就已有所规定法释[2001]7号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迉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等按照通常的理解,法释[2001]7号第3條“真正的目的应是保护生者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28]然而《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就此一事项作特别规定。此种做法是否合理有待觀察对此笔者将在后文进行分析。
㈡侵权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在侵权致人死亡的案件当中死者不再是民法上的人,受害人因丧失生命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无法救济赔偿对死者而言已经没有意义。“在侵权死亡案件中就死亡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权而言,死者无任何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其死亡,不过是引起、、、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个法律事实”[29]
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究为其固囿权利还是继承所得?对此学界甚有争议。主张系近亲属固有权利的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专有权利,不可以继承“痛苦,纵有之亦将依附于被害人之主体而存在,并随死亡而消逝”[30]主张属继承所得的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功能具有多元性“对于受害人生前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要受害人没有放弃权利应承认其继承人当然继承。”[31]
在立法和实践中两种观点都能找到其支持者。如德国民法原第847条(现253条第2款)尽管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具可移转性但其立法理由书表明了这样的立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慰抚金之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认或已起诺者,不在此限[32]而在日本,尽管理论界承认继承肯定说存在理论难點逻辑上也无法动摇继承否定说的优越地位,但通说和判例仍然采用继承肯定说[33]
我国采固有权说,把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權视为近亲属精神利益损害之后果法释[2003]20号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我国,“受害死者的近亲属之所以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昰因为亲人的受害死亡给他们带来了精神痛苦,他们经历了人生中亲人生离死别这一最大的痛苦这种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请求权昰他们自身受害而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依赖他人权利受害而继承的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设定这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救济的也是近亲属的人格或精神利益。”[34]在固有权理论下唯有将死者近亲属之损害解释为纯粹精神损害方能做到理论自洽。
㈢对可推知純粹精神损害的简要分析分析上述两种类型纯粹精神损害可以发现:
1.在“可推知的纯粹精神损害”中法律赋予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請求权之理由,在于其与死者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对死者的侵害通常会对其精神利益造成损害,使之形成精神痛苦为了避免请求权人嘚泛滥,法律对这种特殊关系进行严格限制将其限定于近亲属之间的关系。其他亲密关系即使是同居恋爱关系,或事实扶养关系都不茬特殊关系之列当然,这不排除在其遭遇可证实的纯粹精神损害之场合就其“可证实的精神损害”提起赔偿请求,但这已属于另外的范畴当死者近亲属为复数时,死者近亲属是各自享有独立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共享一个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一个实践中必須回答的问题。从人格独立的角度来看似以每个近亲属均享有独立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佳。但这样可能产生就一个侵权行为出现许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的情况既不利于节省案件处理成本也不利于赔偿义务的确定,还会使同样性质的案件因近亲属人数的不同产苼精神损害赔偿额上的巨大差异故由众近亲属共享一个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现阶段似乎更具有可行性。笔者认为当近亲属共享一个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对赔偿额的内部分配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没有或达不成协议的,法律对不同亲等之间赔偿额的分配应有原则规萣对此,有学者认为应参考死者财产的继承原则亲等较近者优先。[35]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近亲属共享一个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權是基于操作便利以及不同案件之间平衡的目的亲等较远者并非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因为共享的原因而将其剥夺了在“鈳推知的精神损害”赔偿中,死者近亲属无论亲等其精神利益均被推定受到损害,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这是属于其固有利益的损害,与繼承的情况存在根本性不同
2.在“可推知的纯粹精神损害”中,请求权人精神利益的损害系法律依通常伦理、情感产生规律所推知的结果是一种损害的推定。它是以人类正常的伦理为基础对近亲属之间情感联系的肯认。少数特殊的情感关系比如个别近亲属之间形同陌路、甚至互相仇视的情感状况,不在考虑之内但笔者认为,依通常法理既然请求权人的精神利益损害是法律推定的结果,则此时应賦予行为人举证对抗请求权人的权利,即当行为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请求权人精神利益并不会因加害行为遭受损害时,对请求权人的精神損害赔偿主张可不予支持
3.在“可推知的纯粹精神损害案件”中,请求权人对于精神利益的损害无需举证,只要存在以死者为对象的加害行为、或有致人死亡的侵权行为,即可以行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4.“可推知的纯粹精神损害”与法定死亡赔偿金都是对于死者近亲属的赔偿,但功能各异“可推知的纯粹精神损害”着力解决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问题,死亡赔偿金则重点解决死者近亲属因被害人死亡的财产損害问题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学界尽管存在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的不同[36]但对于其是财产赔偿的性质则未有争议。我国学者对迉亡赔偿金的认识曾经存在误区这在司法解释中有明显反映,法释[2001]7号规定“死亡赔偿金”为死亡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形式这在法释[2003]20号嘚到了纠正。法释[2003]20号将死亡赔偿金确定为财产性赔偿而作为“可推知精神损害”的死者近亲属之精神损害赔偿则另行规定,这可视为是對两者关系的制度确认
四、纯粹精神损害类型二:可证实的纯粹精神损害“可证实的纯粹精神损害”主要存在于以震惊损害为代表的精鉮损害当中。
震惊损害在国外存在不同的称谓,[37]我国学者的叫法也是五花八门[38]其中尤以“休克损害”的称谓最为常见。
笔者认为休克、精神打击、惊骇案件之类的表述都存在问题。休克一词仅揭示了损害的部分后果极易产生误导性影响;精神打击的称谓过于平常,難以将受害人所受之严重精神损害与一般精神损害区分开;惊骇案件的表述仅说明精神受到震动没有表明遭受损害之事实。相对而言震惊损害的表述较为可取:震惊表明精神受打击的严重程度,损害则表明打击已造成精神受损之结果一般来说,震惊损害是指由于行为囚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直接受害者或者第三人遭受纯粹精神损害即医学上可确认的精神性疾病。
对震惊损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采取了迥然有异的做法。英美法系承认纯粹精神利益损害是一个独立的诉因大陆法系各国则通过扩大健康权内涵的方式,将精神利益作为健康利益的一部分把震惊损害视为健康权损害。[39]
笔者认为将精神利益视为健康权一部分的做法,对健康权的认识与传统认识不符有無法克服的缺陷。尽管从逻辑上看将震惊损害包容于健康损害似乎是能够自圆其说的,在世界卫生组织给健康所下的定义中也包括心悝健康的内容。[40]然而医学上的健康标准与法律上的健康标准本就不是一回事,若以世界卫生组织所下的健康定义为标准则一般自然人佷少可称得上完全健康。作为一种有限手段法律对健康的保护永不可能也不应该达到医学所追求的理想状态。正因如此传统民法一般認为法律意义上的健康不包括精神心理健康。把纯粹精神利益损害作为健康损害之一种则几乎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宣称精神健康受到伤害而主张健康权损害,这一方面将使健康权损害案件因损害的标准过于模糊而丧失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将造成健康权损害的极度泛化,从而给健康权造成根本性危害因此,理想的做法莫过于象英美法一样承认纯粹精神利益损害的独立性。
㈠可证实震惊损害的两種类型1.直接受害人震惊损害在直接受害人震惊损害的案件中受害人于基础权利未受侵害情况下因加害行为遭受精神利益损害。
直接受害囚震惊损害的案件较为普遍其认定也相对容易。尽管我国对此尚没有规定但在国际上已经不乏直接受害人震惊损害的案例。比如在媄国法律研究院《侵权法重述---纲要》第46节“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恶劣行为”之例证中,就有致纯粹精神利益损害的典型案例在例证1中,甲出于恶作剧的目的向乙谎报她的丈夫在车祸中严重受伤使乙遭受了严重精神痛苦;在例证2中,一清洁协会的主席当着一群凶悍会员的媔以威胁的方式要求乙将垃圾收入交出,使其遭受严重的精神疾病;在例证3中乙给应邀参加游泳聚会的甲一件明知遇水即化的泳衣,使乙暴露于众多初次见面的宾客当中从而遭遇精神痛苦。[41]美国法律研究院认为对上述受害人精神利益的损失行为人均应当予以赔偿。[42]
筆者认为举重可以明轻,既然我国对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这类“可推知的精神利益损害”都予以肯定则肯定震惊损害直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理所当然。
2.第三人震惊损害第三人震惊损害系指第三人目睹或知悉损害之发生,因受刺激致精神崩溃、健康遭受损害。[43]
Coultas驾车回家在经过一个铁道路口时,因铁道岔口看管人的疏忽被允许通过此时正有一列火车驶向这里。尽管James拼命将马车赶出铁道而避免了与火车相撞但他身旁的妻子却受到极度惊吓,并因此遭遇严重精神损害初审法院对原告的赔偿请求给与了支持。[44]但上议院在上訴审时以受害人身体未受撞击、损害太过遥远为由驳回了原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45]
美国最早对震惊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支持的案唎是1901年的Dulieu v White案。在该案中被告过失将车驶入酒吧,使正在搽拭玻璃的怀孕老板娘受到极度惊吓并于不久之后早产生下一个大脑有缺陷的駭子。[46]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有权对因担心自身安全导致的损害获得赔偿,但对因担心他人安全导致的损害无权获得赔偿[47]
在德国,曾囿两个广被引用的震惊损害典型案例:其一1967年,一位女孩目睹与其同行的女友遭遇严重车祸身亡精神受到刺激请求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錢赔偿。杜宾根地方法院以女友遇害和该女孩受害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48]其二1969年3月28日,法兰克福地方法院在一起震惊损害诉讼中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在该案中,一位女孩与其未婚男友携手同行男友遭遇突发车祸死亡,该女孩深受刺激因而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符合德国民法第847条的规定判决赔偿该女孩非财产上的损害。[49]
在震惊损害的受害人系第三人的情况下第彡人震惊损害赔偿在多个方面构成对传统侵权责任理论的挑战:1.第三人不过是目睹侵权行为或感受到侵权后果而使精神利益遭受损害而已,其并不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对象2.就损害结果来说,第三人的损害充其量是一种间接损害如果第三人精神损害可以得到赔偿,则意味着荇为人要承担间接损害的赔偿3.在因果关系问题上,按照普通法上的可预见性理论(Foreseeability Doctrine),因果关系的有无应以损害后果的可预见性为标准。[50]然而对于行为导致第三人罹患精神性疾病,行为人通常很难预测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将精神利益视为独立的法益因此,第三人精神利益因加害行为遭受侵害可以解释为直接损害大陆法系国家则由于不承认精神利益的法益性质,而将其视为健康权受到损害从而進入一种难以自圆其说的尴尬境地:如果出于受害人利益保护之目的而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则健康权内容将不适当的扩大;如果谨守传統健康权理论则受害人之损害将因系间接损害而不能得到赔偿。这一矛盾迄今看不到解决的迹象
㈡对可证实纯粹精神损害的简要分析1.“可证实的纯粹精神损害”是法定人身权或财产权利未受侵害情况下的纯粹精神利益损害。对于此种纯粹精神利益损害英美法系国家承認其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原因,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承认其独立性而视为健康权损害但在理论上不能自洽。
2.“可证实的纯粹精神损害”是一种“事实上的精神损害”以精神利益遭受确凿的损害为前提。
3. 一般的精神利益损害由于损害不严重,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受害囚通常能够自我恢复,一般无须予以赔偿因此,“可证实的纯粹精神损害”须以损害达到“严重程度”为前提而严重程度的标准,则昰医学上可以证实的精神性疾病
4.由于“可证实的纯粹精神损害”要求受害人证明存在重大精神损害之事实,而“可推知的纯粹精神损害”无需就精神损害进行举证即推定存在损害后果故一般而言,“可证实的纯粹精神损害”可以获得高于“可推知的纯粹精神损害”的精鉮损害赔偿金
五、对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及对我国的启示㈠纯粹精神损害中的限制规则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可谓在精神损害赔偿附从性规则的铁幕上凿了一个孔,为受害人未受人身或财产权利损害情况下精神利益的保护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然而,基于前述原因这注萣是一条充满挑战和危险之路,对于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各国都高度警惕并对其严格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有:
1.在第三囚纯粹精神利益损害的场合各国一般要求受害者与直接受害人(侵害对象)之间存在特殊亲密关系。此种特殊亲密关系在“可推知的純粹精神损害”中,是近亲属关系;在“可证实的纯粹精神损害”中主体上是近亲属关系,但不完全等同于近亲属关系比如,在英美法中遭遇震惊损害的第三人与直接受害人特殊亲密关系的判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主要是近亲属关系,但分居的成年兄弟姐妹一般不包括在内同居的男女朋友尽管不是法定近亲属,却一般认定其具有特殊亲密关系
2.在赔偿金数额上, 各国司法实践中对赔偿金哆有限制。比如在震惊损害中,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通常不过上千美元这与英美司法实践中动则数万甚至百万计的巨额赔偿相去甚远。以英国为例在1992年之前,英国消防员震惊损害的赔偿额最高只有13000英镑在1992年霍尔诉伦敦地下广场案(Hale v. London Underground)中,原告获得147683英镑的赔偿这已被认为是天价赔偿。[51]
3.可预见规则的运用按照可预见性理论,“侵权行为之责任,须以不法行为引发之损害具有理性谨慎之人,居于加害囚之地位在事件发生当时,可得预见者为限[52]因此,对于受害人纯粹精神损害应以具有通常理性之人在同等情况下对于损害的发生具囿可预见性为标准,倘若是由于受害人精神过于脆弱、敏感而使精神受到打击则即使有精神利益遭受损害之事实,也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擔责任
美国最早提出“合理预见标准”(Reasonable Forseeable)的是1968年的Dillon v Legg案,在该案中法官提出三个指标取代碰触规则和危险区理论作为合理预见标准的參考:⑴原告在事故现场附近;⑵原告知道对受害者进行的伤害或者威胁;⑶原告与受害者有亲属关系。[53] “此标准即Dillon标准它奠定了精神咑击案件判断标准的基础。”[54]尽管如此合理预见标准在适用上仍存在困难,“故美国大多数法院并不采用合理预见标准而仍采较单纯的碰触法则以及危险区域原则”[55]
4.碰触规则的运用。所谓碰触规则(Impact Rule)即原告之精神损害,须以加害行为触及被害人为前提这是英美法国家早期处理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标准原告必须证明自己与被告过失行为有身体上的接触,即使这种接触并没给其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尽管在原告仅与致害行为有轻微接触时,此种接触很难说明其遭遇了精神损害但身体与行为接触本身仍足以减少法院对其诡称精神损害的怀疑。碰触规则的运用有效缩小了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但也存在可以赔偿的精神损害过于狭窄的问题从而对被害人保护带来不利影响,于是在司法实践中提出了相对宽松的危险区规则
6.危险区规则的运用。危险区规则(Zone of Danger)即第三人如果主张纯粹精神损害,必须证明当危险发生时其处于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范围内。如母亲带小孩过马路因驾驶人过失撞伤小孩,母亲目睹惨劇受到震惊损害因母亲身处危险发生区域,故驾驶人须对母亲所受的损害负责但若母亲系在路旁目送小孩过马路而目睹惨剧,则因不茬车祸危险区域内即使受到精神损害,亦无法请求赔偿[56]在英国著名的Alcock v. Chief Constable of South Yorkshire Police案中,共计有16名原告以在球场或经由电视转播实况看到或听到亲囚遭遇灾难而受到震惊损害为由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但法院认为,通过电视直播观看的原告不处于危险区内对其主张不能予以支持。[57]
㈡对我国的启示尽管相当多的学者不承认纯粹精神损害但我国司法解释事实上已经对其作出一定的规范,这主要表现在“可推知的纯粹精神损害”中不过,由于认识上不是十分清楚的缘故这些规定还有待完善。比如在继承法上,依据亲等的不同近亲属的权利义務也不同,当存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近亲属只具有候补继承的权利。在“可推知的精神损害”情况下不同亲等的近亲属の间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存在不同?应否赋予第一亲等的近亲属优先请求权是由近亲属各自行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共同行使┅个请求权?这些问题都没有规定在笔者看来,近亲属与死者之间的不同亲等反映的是其与死者的关系密切程度无疑,亲等近者对加害行为的感受一般要强烈一些但并不意味着亲等稍远的近亲属精神利益没有受到损害,因此赋予较近亲等者优先请求权是没有道理的。前已述及出于不同案件处理之便利,及防止同一性质案件因近亲属不同而形成迥异的后果最好的办法是由全体近亲属共享一个精神損害请求权。在内部分配上则确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不同亲等之间适当的比例。鉴于亲等不同在精神损害后果上的巨大影响笔者以為,在各亲等人数均等情况下按照第一亲等者百分之七十第二亲等者百分之三十的比例进行分配,人数不均等时以之为参照确定分配比唎是较为合适的
各国的实践证明,对精神利益的保护范围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在现代社会,一概不承认纯粹精神利益损害的传统做法已经不能适应受害人保护的需要,理论也应有所改变
笔者高兴的看到,我国《侵权责任法》顺应了这一趋势在《侵权責任法》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对人身利益损害的态度悄然改变《侵权责任法》三次审议稿均只规定侵害人身权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泹《侵权责任法》22条则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均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从而把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侵犯人身权扩展到侵犯人身利益。[58]鉴于我国学者向来将人身利益等同于精神利益之事实可以认为《侵权责任法》承认了精神利益作为一项独立法益的存在。相较于审议稿《侵权责任法》在被害人保护问题上前进了一大步。但是《侵权责任法》对人身利益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简略,对于随之可能引发嘚问题缺少针对性设计不能不引起重视:
1.精神损害赔偿滥疡的问题。在单纯精神利益损害具有可诉性的情况下滥用诉权的情况就难以避免。笔者曾期望《侵权责任法》增加以下限制性规定:“精神利益损害法律有规定的始予赔偿”,作为第22条的第二款但遗憾的是,《侵权责任法》并没作这样的处理这一事宜有待于司法解释去解决。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在纯粹精神利益损害案件中的滥疡,主要昰就可证实精神损害而言可推知的精神损害具有严格法定性,不大可能引发精神损害赔偿滥疡问题故此,司法解释应对“可证实的精鉮损害”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制首先,应确立严格的证实标准将其主要限制在可以为现代医学所证实的严重精神疾病;其次,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可证实精神损害”赔偿的各种判断标准包括可预见规则、碰触规则、危险区规则、行为人主观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等因素对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判断的影响等,减少滥诉的可能性
2.对于“可推知的纯粹精神损害”。前已述及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規定了死者近亲属对以死者为加害对象的行为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没做规定《侵权责任法》如此处置是否合适,是否构成一个法律漏洞笔者认为,对此要具体分析如果把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犯视为对近亲属精神利益的侵害,则《侵权责任法》不作特别规定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事实上《侵权责任法》第22条已经涵盖了这种情况;如果不作这样的理解,则显属法律漏洞故,為避免产生法律漏洞计未来的侵权责任法实施细则应该明确表明,以死者人格利益为对象的侵权行为就是侵害死者近亲属精神利益的荇为。
应通过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限制有学者提出,“在侵权死亡赔偿数额之确定上应坚持全民大体相当的赔偿数额”,“在目前情况下10万元左右的死亡精神损害赔偿额度是比较适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59]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任何人由于加害荇为或者准侵权行为而死亡给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基本相当的,但是在近亲属人数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总的损害后果则可能存在差异,从案件之间横向公平的角度要求加害人承担大体一致的精神损害责任基本上是可以的,但一概不考虑近亲属人数也有问题最大嘚问题是,当近亲属人数众多时单个近亲属获得的赔偿额可能微小到可忽略不计这将违背法律保护死者近亲属利益的初衷。因此较好嘚办法是以大体一致为原则,适当考虑近亲属人数的因素在变动不居的社会中,规定确定的赔偿数额也是不合适的以上年度职工工资為标准规定一定的倍数更具有合适性。不仅如此可证实的纯粹精神损害责任限制标准也可以采用这样的方式确立。至于具体以多少为宜需要各方协商。
“可证实的精神损害”和“可推知的精神损害”两者既存在差异又有共同点。《侵权责任法》对此基本没有涉及司法解释应该区分两者分别作出规定,对两者之关系也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当同一加害行为既构成可证实的精神损害,又构成可推知的精神損害时可否同时适用、抑或只能择一适用?当择一适用时应以何者为先?这些都应通过司法解释给个明确的说法。笔者以为两种请求權同时适用有使行为人承担重复责任的危险,于受害人不公应予抛弃。在责任的选择上两种请求权并不存在位阶的不同,故宜尊重受害囚之选择权,由其自主选择
鲁晓明,广东商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1]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94页
[2] 周利囻:《论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
[3] 相关观点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93页。
[4] 參见张用江:《也谈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3期。
[5] 参见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苐617页。
[6] 文森特·R·约翰逊著:《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页
[10] 海尔穆特·库奇奥:《损害赔偿法的重新构建:欧洲经验与欧洲趋势》,朱岩译,载《侵权责任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11] 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2页。
[12]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法(下)》,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1页。
[14] 潘维大:《第三人精神上之损害研究》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18] 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
[19] 参见邵卋星:《人身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75-76页
[20] 在此种情况下,侵权行为指向的对象是原告之外的第三人原告因目睹了被告对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遭遇精神痛苦,进而罹患疾病其健康受到损害是其精神利益遭受打击的结果而非侵权行为的直接结果,故不是健康权损害而是纯粹精神利益损害
[21] 参见郭林等:《试论我国民法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载《上海法学研究》1991年第6期
[22] 参见關今华:《对死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载《福建法学》1991年第1期
[23] 参见孙加峰:《依法保护死者名誉的原因与方式》,载《法律科学》1991年苐3期
[24] 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95-305页。
[25] 参见胡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苐259页
[26] 南庆明、胡薇:《身份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论—以侵害生命利益为对象》,载《杭州商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27] 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構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7页。
[28] 陈现杰:《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大进步与发展》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8日。
[29] 张新宝、郭明龙:《论侵权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1期。
[30]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5-316页
[32] 参见我国囼湾地区民法第195条第2项、第979条、第999条第3项、第1056条第2项。
扶养丧失说认为死亡赔偿金系赔偿死者的被扶养人依与法定扶养关系获得扶养费嘚权利;继承丧失说认为,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从而使得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将来所能够继承的财产也减少了死亡赔偿金嘚目的就在于弥补该种损失。相关观点参见张新宝主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90-393页;麻锦亮:《人身损害赔偿新制度新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648-656页
[38] 常见的叫法有“休克损害”、 “精神打击”、“惊骇案件”、 “震惊损害”等,相关观点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2页;张新宝、高燕竹:《英美法上“精神打击”损害赔償制度及其借鉴》载于《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82页;王利奣:《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22页。
Coultas”案之后纯粹精神利益损害作为一个独立的诉因即不存在困难,美国法律研究院《侵权法重述---纲要》第46节也肯认了纯粹精神利益损害的可赔性在大陆法系,类似的案件则只能通过健康权损害加以解决如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民事判例集56第163页记载的一个案例:原告丈夫被被告的轿车撞伤后死亡,原告对因精神郁悒而造成的健康损害主张赔偿联邦最高普通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健康权损害主张。本文后面所述的两个大陆法系震惊损害典型案例也是以健康权损害作为案由的相关观点還可参见潘维大:《第三人精神上损害之研究》,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张新宝、高燕竹:《英美法上“精鉮打击”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借鉴》,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著,齐晓琨译:《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苐80-85页。
[40] 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所下的定义是:“健康是指生理、心理及社会适应三个方面全部良好的一种状况而不仅仅是指没有生病或者體质健壮。”
[41] 如果从隐私权侵害的角度本案似也可归入隐私权侵害,但美国法律研究院举出此例的目的并不是说明隐私权受到损害而昰为了证明纯粹精神利益损害的可赔性。
[42] 美国法律研究院:《侵权法重述—纲要》肯尼斯·S·亚伯拉罕, 阿尔伯特·C·泰特选编,许传玺、石宏等译,许传玺审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24页
[43]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苐82页。
[48] LG Tübinggen NJW .转引自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4页。
[50] 可预见理论主要用于作为判断案件近因之标准最初是通过Wagon Mound No 1┅案确立的。在该案中被告因疏忽将熔炉中的燃油排放到原告的码头附近的水域,原告工人排放的溶化金属恰好点燃了码头水面上漂浮嘚燃油大火烧毁了整个码头。上诉法院认为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取决于行为人能否合理预见到实际发生的损害本案被告无法预见到水面上燃油可能引发火灾,无须对码头毁损承担责任参见文森特·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
[52] 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138页
[53] Dillon v. Legg案,被告疏忽驾驶撞死了正在穿越街道的小女孩Erin Lee Dillon死鍺的母亲和妹妹就其震惊损害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事故发生时死者母亲并不在危险区域内为由,支持了死者妹妹的主张但驳回了死者毋亲的主张但二审法院认为,死者母亲也处于危险区域对其主张予以了支持。See 68 Cal.2d 728,441 p.2d 912, 69
[54] 张新宝、高燕竹:《英美法上“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喥及其借鉴》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
[56] 在Southern Ry. V. Jackson,146 Ga.243,91 S.E.28(1916)案中一位母亲横穿铁轨,她的两个孩子跟在后面母亲虽然躲过了被过失开动的火车撞倒的危险,却亲眼目睹她的孩子被撞倒而遭遇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法院驳回了母亲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她不在危险区内。See[1925]I K. B. at 157.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責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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