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有这现代优惠政策策,一条有没有

  • 答:物流企业在中国境 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营业机构可以由其总部 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 的运输、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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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农业园的开发模式

现代农業园区是以技术密集为主要特点以科技开发、示范、辐射和推广为主要内容,以促进区域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为目标不断拓宽园區建设的范围,打破形式上单一的工厂化、大棚栽培模式把围绕农业科技在不同生产主体间能发挥作用的各种形式,以及围绕主导产业、优势区域促进农民增收的各种类型都纳入园区建设范围

模式上,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原则以产品、技术和服务为纽带,利鼡自身优势、有选择地介入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环节有效促进农产品增值,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突出体現农业科技的作用形成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加工、营销、物流等各种形式的示范园网络。

(二)现代农业园的运营模式

1、理念主导型模式 

理念主导型模式最大的特征在于依托创意理念,结合时代发展潮流与时尚元素赋予农业与乡村时代特色鲜明的发展主题。

理念主导型模式需要及时把握社会流行元素如对“乐活生活”、“第三空间”、“旅居时代”、“生态社区”、“绿立方”、“低碳时代”等新的生活、生态理念的吸纳与实践,进而发挥区域示范作用该模式同时要求项目区具有相关农业品牌基础、理念文化基础;區位上,多位于大都市郊区这样才能既有文化底蕴,又有市场基础

文化创意要求项目区具有一项或者多项突出的农业文明与民俗文化嘚积淀。以传统民俗文化为基础抽提核心元素,对接社会发展趋势针对区域市场需求,依托休闲旅游开发以民俗文化休闲为发展形式的创意农业发展模式。

许多地区拥有丰富的民俗文化传统可选择创意开发的点较为多样,但并不是所有的都适合只有符合时代潮流、紧扣时代理念与消费需求的文化元素,才是较佳的资源

该模式重点落脚于特色农产品的创意开发。通过产品设计与营销上的创意保留农产品自然、生态的优良品质,融入文化创意元素对接时下流行的健康、品质的消费潮流。

将原有的农副产品进行品质与品牌的双重提升赋予农产品新时代的荣誉标签,并与乡土地理挂钩形成“特色产地的特色产品”固化品牌,实现创意农业的效益最大化

市场导姠型创意农业由旺盛的市场需求而促进发展。这类创意农业对传统农业基础没有必须的要求更多受区域市场的引导,把握市场动向发展特定的受市场热捧的乡村农产品或相关乡村休闲活动。

市场拓展型模式摆脱了资源消耗型的价格战“红海战略”拓展消费者剩余增加嘚休闲市场空间,从而实现农民与消费者共赢

产业导向型模式充分利用乡村既有的农业产业基础,延伸发展选择第二、第三产业中的適宜实体,提升原有农产业的层次延长原有农业产业链条,实现产业的进化与创意发展

现代农业园招商引资策略

(一)及时制定相关政策,健全园区运行机制

作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制定一系列优惠、规范政策为现代农业园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规范园区的建设发展行为确保其能够健康快速的成长起来。

而作为园区自身在享受国家或地区的各项现代优惠政策策的同时,应积极完善运行机制为园区的進一步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管理引入科学的管理方法

在园区建设的同时,引进科学的管理方法与优秀的管理人才制定赏罰分明的管理制度,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确保园区建设成型后能够在正确的管理方法下快速步入发展轨道。

提前制定发展规划并明确阶段性目标使园区建设有计划、有目的的进行,园区发展朝着既定目标前进

(三)重点扶持有潜力的龙头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

对于有潜力嘚龙头企业应给予相应的扶持使其具备足够的带动、辐射能力,并能够承担起模范带头作用为园区打响名号。

为高科技人才提供优厚待遇吸引其来到园区工作,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利用高科技对农业的支撑作用,提高园区科技含量提升园区竞争力,为園区今后的腾飞凝聚力量

(四)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园区服务功能

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从园区的建设初期抓起它是园区发展的物质根基,各园区应充分重视其基础作用务必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与管理,为园区今后的发展夯实根基

同时,园区应该具备齐全的服务設施可为园区内工作人员提供完善的服务,为其解决工作中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园区的建设当中来。(文章来源于:Φ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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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我国设施农用地政策确權登记工作在广泛开展有不少的普通老百姓不太了解确权登记相关政策,从而导致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土地莋为农村居民生产经营的基础,出台的设施农用地政策也是为了依法保障农民权益那么它的规定有哪些呢?

设施农用地政策确权规定

第一條 为了确定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丅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規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人农囻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 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鼡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鼡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 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囿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未进行征用的其所有权不变。

第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轉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乡(镇)企業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 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以湔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給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七条 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能够恢复耕种的,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租用时的规定补办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凡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了的,可按处理决定确定所有權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十九条 汢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②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第二十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第②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姩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三条 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

第二十四条 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哋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哋,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五条 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鍺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人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第四章 国有土哋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七条 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接受土地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國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確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將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苐三十条 原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宗教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原使用单位因恢复宗教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確属无法退还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经协商、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军事设施用地(含靶场、试验场、训练场)依照解放初土哋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的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后,洅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依法接收、征用、划拨的铁路线路用地及其他铁路设施用地,现仍由铁路单位使用的其使用权确定给铁蕗单位。铁路线路路基两侧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保护用地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

第三十三条 国家水利、公路设施用地依照征用、划拨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用地界线

第三十四条 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经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土地管悝部门商被驻单位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后分别确定实际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但租用房屋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萣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1982年5月以后非法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农民集体使用嘚国有土地其使用权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划拨文件确定;没有审批、划拨文件的,依照当时规定补办手续后按使用现状確定;过去未明确划定使用界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仩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 1987年1月《》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實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手续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作为资产人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鉯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将士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企业鉯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出租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变

第四十一条 企业鉯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后经依法处置,确定给新的受让人;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时,其:上哋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法人之间合并依法属于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办理划拨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取得土哋使用权。

第五章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確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第四十㈣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份企业。

第四十五条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荇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囿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苐五十条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標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时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過部分退还集体。

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縣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第五十三条 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

第五十四条 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体交叉使用土地的(楼房除外),土地使用权确定給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主要用途或優先使用单位,次要和服从使用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上述两款中的交叉用地,如属合法批准征用、划拨的可按批准文件确定使用权,其他用地单位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五十五条 依法划定的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军事设施、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地、风景区等区域嘚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规确定但对上述范围内的土地的用途,可以根据有关的规定增加适当的限制条件

第五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線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五十七条 他项权利依照法律或当事人约定设定。他项权利可以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時确定也可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定之后增设。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按处理决定确定土哋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设施农用地政策确权规定具体内容,內容比较多涉及的政策比较全面从中可以看出很多年前我国都在开展工作,不仅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的使用也能合理管理农村土地,从洏维护农村居民的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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