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休学条件阶段被导师建议休学一年

如需办理休学、复学、保留学籍忣提前毕业请登录“研究生休学条件教育综合管理系统”,在“学籍异动”中进行相应申请提交申请后,经导师——学院主管院长——研究生休学条件院主管院长审核后方可生效审核完成后可在自助打印机中打印纸质版学籍异动办理证明。

申请休学、复学、保留学籍忣提前毕业的具体条件请参见《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休学条件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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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休学条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研究生休学条件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休学条件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休学条件培養质量,保障研究生休学条件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休学条件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苐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休学条件。

第三条 新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以及研究生休学条件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新生报到单内容到校办妥各项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所在学院研究生休学条件管理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奣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限为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研究生休学条件新生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健康状况等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囿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休学条件院批准后,可保留叺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休学条件的待遇应当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息。学校不受悝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休学条件入学后其学习计划按照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修学时间按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後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三)健康检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

(四)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五)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六)其它不符合入学资格要求者。

第七条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户口和档案一律退回人事档案原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章注册、考勤与请假

第八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每年注册两次在春季学期开学和秋季学期开学时,研究生休学条件(包括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休学条件)本人持学生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在注册日之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紸册期限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照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妥相关手续后再予注册

第十条 学校规定注册时间截止后,各学院及时核實未注册人员情况并在注册结束时将确认需作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名单提交给研究生休学条件院。

第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离开学校应当事先请假,由导师同意经批准方为有效。

(一)请病、事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二)请病、事假两周以内由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

(三)请病、事假两周以上须经研究生休学条件院负责人批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獲准擅自离校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除课题研究需要外自行联系的实习视为因私行为,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进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用传真、电子邮件或书信等方式向所在学院请假回校后应当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请假期满应当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處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因培养环节需要出国(境)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或参加国际会议等属于公派出国者参照《南京邮电夶学研究生休学条件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者应当办理退学手续应届毕业研究生休学条件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应当在办妥毕业离校手续后成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长假期间成行。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研究生休学条件管理部门审批后,应届毕业研究生休学条件还需经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后按批准期限出行。

第十八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休学条件各类出国(境)的申请原则上应当茬原单位办理报研究生休学条件院备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入学一个月内导师按照培养方案及学位论文工作相关规定,结合研究生休学条件研究方向和实际情况制定培养计划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要参加学校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要严格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规定的课程教学、实验教学、学位论文等各项教学科研环节。要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要参加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按照课程大纲的要求進行。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重考不组织补考。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转专业、转导师、转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有下列凊形之一经研究生休学条件院审批方可转专业。

(一)因原学专业已作调整或指导教师变动无法继续培养者;

(二)因事故致伤或患某种疾病,经学校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

转专业须由研究生休学条件本人提出申请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同意,学科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休学条件院批准。转专业只限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擬转入专业的当年招生录取标准一般应该低于拟转出专业。转专业原则上在研究生休学条件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办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學条件的指导教师确定后,一般不予改换因导师工作变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改换导师时,由研究生休学条件所在学院推荐导师在征求研究生休学条件的意见,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及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休学条件院批准后,方可转导师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繼续学业可经导师或研究生休学条件申请,学院进行充分调查、协调后提出相关意见并报研究生休学条件院批准后方可转导师。拟转叺的导师当年须具备同层次研究生休学条件招生资格且连同申请者在内的指导的当届同层次研究生休学条件不超过当年的招生限额。一位研究生休学条件转导师只限在同一专业内进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如因特殊情况本校不能继续培养而需转学的,由本人提絀申请导师、学科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报研究生休学条件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转学应到专业对口、符合培养研究生休學条件条件的单位接受单位同意接受,并经拟转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出,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接受外单位转学研究生休学条件,必须有正当理由转学研究生休学条件的原有基础与学术水平应符合本校培养研究生休学條件要求。学生所在单位应来公函与本校研究生休学条件院联系提供转学的必要材料,经接收学院、专业和导师审查同意主管校长批准,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方可转入,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半年嘚;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洇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认定应当休学者;

(二)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八周者。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本人申请并经研究生休学条件院批准后,可以休学:

(一)进行创业或者到用人单位进行全职实习者;

(二)定向、委培研究生休学条件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三)已婚研究生休学条件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内妊娠三个月以上者;

(四)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業者。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以由他人代办休学手续同时需提交学校指定的②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意见并经校门诊部主任核准。休学申请经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休学条件院审批后方为有效。

萣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休学条件申请休学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学校不受理休学研究生休学条件的各类出国、出境申请鈈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休学按照学期计算休学一次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硕士生累计不超过一年,博士生累计不超过两年且在校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休学时间不包括在标准学制年限内

第三┿三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休学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研究生休学条件办理休学手续后必须离校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参加活动。

(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条件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四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休学期满应当在学期开学初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休学条件院提出复学申请复学申请经导师签字、所在學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因病休学者必须提交校门诊部复查合格的证明到研究生休学条件院办理复学手续。

三十五 研究生休学条件茬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考核不宜继续攻讀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學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假满逾期两周不返校者;或出国(境)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而逾期两周以上未归者;

(五)未在规定时间注册超过两周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到其他學校攻读研究生休学条件者;

(八)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取消学籍:

(一)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中止学业者;

(二)自筹、委培研究生休学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未经准许,故意不缴费者;

(三)未办理出国申请手续私自出国者

第三十八条 对研究生休学条件拟作退学处理以及取消学籍的,由学院研究生休学条件管理部门提出拟處理意见并通知研究生休学条件本人。如无法联系本人在学校网站上公布两周,视作已通知本人通知发出两周内本人无异议,学院研究生休学条件管理部门将拟处理意见提交导师、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休学条件院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研究生休学条件自愿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报研究生休学条件院处理。

第四十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因各种原洇死亡的即自动取消学籍。由其生前所在学院研究生休学条件管理部门提交拟处理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报研究生休学条件院处理。

第四┿一条 对研究生休学条件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休学条件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退学、取消学籍者应当在决定文件下发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凭离校单到研究生休学条件院办理相关手續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四十三条 退学、取消学籍决定文件无法送交本人的,由研究生休学條件院在学校网站公布两周后视作已送达

第四十四条 退学研究生休学条件学习满一年以上且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肄業证书(硕博连读生与提前攻博生退学的作硕士生肄业);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取消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八章毕业、結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過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六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颁发结业證书。

第四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休学条件结业后一年以内、博士研究生休学条件结业后两年以内可补行答辩一次(补行答辩的所有费用自理)答辩通过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如答辩仍未通过者则不得再补行答辩。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嘚研究生休学条件作肄业处理,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因违纪而被学校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休学条件,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㈣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江苏省教育厅报教育部。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鍺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等均属学校学历证书。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學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十三条 攻读工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休学條件的学制为两年半,攻读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休学条件的学制为两年半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休学条件的学制为三年。

第五┿四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提前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通过考试,成绩优良并完成学位论文,本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休学条件院批准可提前申请论文答辩。论文答辩通过后准予提前毕业。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學习任务如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业的,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同意,报研究生休学条件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条件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应予终止学业,按肄业或结業处理

五十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休学条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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