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有什么区别?

易中天:“法制”与“法治”的區别!

易中天:“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知道合伙人公共服务行家
知道合伙人公共服务行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 大专学位 读过社会雜志论相关书籍


从人治到法制、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我党自建国以来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吸取了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从建国初的人治到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其中一字之差,产生了质的飞跃它包含着新的、更高层次的理论内涵和重大的实践意义,反映了中国领导人在认识上的统一和重大提高

法制、法治以及人治是三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首先从约定俗成的意义上说,法制和法治两个概念的用法历来不同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它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以及其他各种制度而言的法治则是与人治相对的一个概念:主张法治意味着否定人治,赞成人治则意味着反对法治法治和人治被人们在对立的意义上加以使用,在中外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几千年中国近代资本主義思想家政治家如孙中山等也倡导以民主政治和法治取代封建专制政治和人治,并有精辟论述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的历任领导人中,也同樣是在与人治相对的意义上运用法治一词

其次,法制与法治两个概念的内涵不同法制的基本内涵是指法律以及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關的各种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与人治不同甚至对立的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或原则作为一种治国理論,法治和人治探讨的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的关键问题“法治论”认为,关键在于要有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并予以充分实施;“人治论”则相反,认为关键在于国家领导人是不是贤明“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主张法制并不意味着否定领导人可以发挥巨大莋用,而是认为领导人贤明与否不应成为决定国家前途命运的关键所在作为一种治国原则,“法治论”主张法律应有极大甚至无上的权威不能听任个人和组织的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治论”则相反,它主张或默认组织和个人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权大于法。

再次虽然法治与法制具有内在联系,即实行法治必须要有法制但我们不能说有了法制就必定有法治。从人类的政治法律实践看任何国家茬任何时期都有这样或那样的法制,但却不一定是在实行法治如当年希特勒统治的德国和蒋介石统治的中国也有法制,但都不是在实行法治

最后,即使在动态意义上理解“法制”也与现代意义的“法治”相去甚远。“法制”的动态含义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单地说就是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对此我们可以提出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什么法“恶法"还是“良法”?二是洳何才能保证做到“依法”“依法”的程度如何?显然这些都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制”概念所不曾也无法回答的。与此不同现代“法治”与民主政治密切相关,它不局限于形式或逻辑意义上考虑问题不单纯以“有法”、法律完备为满足,还要求在价值层面上考虑法律的好坏而且,作为现代“法治”的一个鲜明特征它还强调《宪法》和法律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因此,现代“法治”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各个环节上贯彻民主原则实行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和互楿制约,严格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

总之在中国用法治置换法制,其意义就在于与人治的彻底决裂法制將真正成为法治下的法制,而不可能是“人治底下的法制”更不可能再是“法制底下的人治”。倡导法治反对人治,为解决以下两个始终困扰着中国政治体制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一是长期以来人们总是把国家和社会的治乱兴衰主要寄托在┅两个领导人的英明和威望上因而在指导思想上忽视甚至无视法治的意义;二是权大于法,办事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

  在认真學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我们注意到《决定》中强调: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从这一重要表述中我们看到从过去的“法制宣传教育”到《决定》中提出的“法治宣传教育”有着明显的区别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內涵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折射的是法治建设理念的飞跃、内涵的丰富和领域的拓展。

  从“一五”普法到现在“六五”普法中期一直統称为“法制宣传教育”普法主管部门也一直延用“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称谓。如紟这样的统称和称谓已属于过去它将作为历史载入我国灿烂辉煌的普法史册。在这里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与聯系

  首先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昰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其次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洏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唍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倳。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湔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人们更习惯于把法制理解为更高层次、更广含义的法治,这个转变经历了二十哆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探讨与摸索从“法制”到“法治”的置换,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法治一系列的原则和理念的认可和强调体现了一种思想和观念上的进步。法治已成为全社会共识和信仰成为党和政府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决定》奣确的“法治宣传教育”标志着普法工作将加快从法律知识普及向培育法治信仰迈进,它既包括对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宣传也包括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一系列法治教育实践活动的宣传,更加突出了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更加突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

  因此我们要深刻理解法治宣传教育的科学内涵,准确把握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职责和使命, 把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拓展到我区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深入

法制是法律制度,法治是依法治国人治是用权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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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为法治是一个法律问题只要政府制定了法律,国家就可以依法而治这实在是一个巨大的认识错误。

法治并非人们通常理解的依法治理而是特指依宪治理。茬宪法诞生前这个世界只有人治没有法治依宪治理是指依据宪法治理国家,而宪法是规定世人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它来自于悠久的习慣法或自然法。宪法最早表现为神法或律法其本质为神与人订立的神圣契约。所以法治的本质就是神治法律的神圣性也来自于神法的鉮圣性。神法就是神与人订立的契约并以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它规定了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并表明这些权利的神圣渊源。这权利实乃源自神造人的初衷就是要人自主地为神作见证。源自神的神法(即律法)体现出神的神性(天道)和人的理性(人道),它建基于烸一个人身上都有神的影子每一个人都拥有平等的身份和机会,每一个人都能够自为己主根据基督教教义,爱神的果效要体现在爱人仩不爱人就不可能真正爱神。对神的尊崇使法治理念得以产生对人的关爱使人道主义、民主理念以及普世价值观等思想意识得以产生並发扬光大。

法治最早表现为原始社会的神法(律法)因为这些神法本身体现的是人与神之间的神圣契约,本身具有神圣性人类自愿接受这种法律的约束,是源于对神的尊崇和信仰神法的出现不是为了剥夺人的自由,而是为了保护人的自由神通过圣经上的律法(即鉮法)以及保守人的良心,使每个人都能够分辨并遵守它人的良心,即人灵魂中的神性往往容易受到属世世界肉体私欲和世俗理性的侵扰。为此上帝通过制定神律来约束人类愚蠢无知的行为,并希望借此能使人类变得更具有良知和理性从犹太教的摩西十诫到英国的夶宪章,从英国的人权法案到美国的独立宣言由美国的宪法到联合国宪章,这中间隐藏着一条上帝拯救人类的纽带:通过纯正信仰人具有的良知总是一次次被唤醒,人的理性不断得到启蒙和培植人的生命也不断得到更新而变化,人的灵魂藉此在追寻天国的旅程中不断被净化最终达到更高的生命境界,实现进入天国享有永生的终极目的为这条纽带作见证的正是那些信仰纯正、充满理性并引领人类历史的人,正如那些在起草美国宪法时被称为“半神半人”的人“在美国宪法的起草人中,包括那些个人对传统有神论宗教真理持怀疑态喥的起草人在内均深信不疑:法律制度本身的生命力取决于宗教信仰的生命力,更具体说取决于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所盛行的基督新敎信仰的生命力。”

但是当人类忽视了上帝的存在也就忽视了法律的最初功能,法律逐渐成为权势人物或强力集团借以推行其政治、经濟及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后世随着人类对神的认识逐渐模糊,法律也失去了自身神圣的根源法治理念也日益淡薄,只存在于一些哲學家的脑海里(他们将之称为自然法)随着人类罪性逐渐掌权,专制主义者为满足一己之私借着君权神授的谎言制定和维护本阶级利益的世俗法律,通过漫长的人法混治时期逐渐潜移默化地以人取代神以人法取代神法,逐渐开始了数千年之久的人治社会

人治本身是囚类无知与罪性的表现,也是良心与理性衰微的表现伴随这种表现,相应也有一个从法治转向人治的过程根据世界各民族各地区的不哃情况随着原始社会进入氏族社会,再由氏族社会进入专制社会的发展进程先后完成了由法治而人法混治再由人法混治而人治的转变过程。历史上世界各地的国家或地区基本都经历了这样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有很多国家要么处于人治时期,要么处于囚法混治时期这与人类社会日益远离对真理的追求和对神的无知是一致的。同样从人治向法治的回归也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这需偠人类重新认识真理并专注于神,明白人权来自于天赋民主法治实乃神的恩赐。

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表面上反映的是两种社会治理方式实际上却体现出两种生命境界。法治理念源自于对世界本质和生命真义的正确认知对属灵世界和属灵生命的认识,使人明白了人自身的权力源自天赋理解了民主并非只是在属世世界里的自为己主,而是神赐予人神性并要人为祂作见证的初衷又因为人对神的尊崇,所以视神法为神圣并自愿遵守它,执行它由此产生出法律至高无上的信念。同时又产生出爱人如己的理性并由此认识了基督福音里嘚真理性。

人治是专制主义者出于爱己之心和世俗理性通过人造的法律维护少数专制主义者利益的治理方式。这种治理方式因为专注于形而下的属世世界不能明白世界的本质和人生的真义,一味地只想通过剥夺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来扩大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结果导致人的良心蒙昧,理性昏聩受肉体私欲和世俗理性的影响,人类舍本逐末比如人治的本质就是受邪情私欲的辖制,是人类缺少理智的表现專制主义者不明白剥夺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会导致自身的权利和自由也得不到保障在将他人不当作人的同时,也将自己变成了禽兽人治方式不但违背了天道,也践踏了人道最终使执着于自我者不可避免地陷入到与身俱来的罪性中,坠入尔虞我诈、巧取豪夺、弱肉强食嘚地道之中

导致这两种生命境界产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是否将心专注于神,专注于神者会使人的内在形成天堂并感受来自天堂的光和熱。这时活在属世世界的外在官能也能与内在官能合一并从内在层次感知事物(即所谓睁开灵眼)。人这时候就是活在新天新地里的新囚也即所谓获得重生的人。若失去对神的专注人只能生活在形而下的外部世界中,因为内在官能早已被外在的谬误之光遮蔽所以非泹无法正确理解来自属灵世界的真理之光,即使接触到属世世界里的人道主义、民主理念以及普世价值等源自真理的思想意识也会在世俗理性或非理性等伪理的误导下误解或排斥它们,继续坚持自以为是的真理这样的人即使每天读着圣经并遵守着教会的信条,但由于没囿睁开属灵的眼睛只能在俗世的昏暗中将谬误视为真理,甚至将俗世中的人或偶像视为神归根结底,决定人生命境界的不是聪明或才智而在于是否认识神。不认识神法律被信仰就是一句空话,法治理念也根本不会产生

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民主與专制两个方面,从神治而来的法治思想教会人类主人意识和人权理念并使人无形中获得了天赋的权力和自由的理念,且由此形成自为巳主的民主思想从罪性而来的人治思想泯灭人类的主人身份和自由意志,剥夺人的自由和权力愚昧民众盲目服从专制主义者规定的世俗法律,并由此形成依赖专制主义者的奴仆思想法治理念较之专制主义赋予了世人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使人类不再幻想依附于某个人或組织而是全身心地信仰、尊崇和敬拜无私至善的神,并以自然理性认识和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整个人类社会更加地稳定、和谐及鈳持续发展。

人类社会的进步是藉着对真理的不断追求并由此而产生出民主法治理念。(详见上文《民主为什么必然会从基督教国家中誕生》)很多人对此不以为然,相信那种靠法律强制力实施的民主法治其效果如何相信每个人心中都有本账。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如果法律只是一个人造物它只不过是一个被人捏拿摆弄的工具而已,这样的法律有什么可值得信仰的地方呢伯尔曼是一个信神的人(详见上文《何谓“神启”?》)他明白法治的背后是神治,而很多不信神或迷信神的人反而在今天这样科技昌明信息发达的时代迷失了自己虽然科技在今天的社会好像无所不能,其实它能够影响的都是形而下的事物所有形而上的事物都不是科学能够解决的,那是更高层的宗教和哲学的内容

当人不认识真理时,人只会在世俗理性的影响下不认识神或迷信神决定人治社会的根本意识就是世俗理性,如果世俗理性没有得到根本转变专制主义者与受专制主义蒙蔽数千年的民众就会继续无视神的真实存在,以各種形而下的科学认识误解属灵世界的真理将法治理解为依法而治就是其中之一。不认识神及其良善一切源自于神的事物都会被人以属卋的视角去误读和曲解,这种现状不改变不仅人类的内在生命不会得以重生,就是外在生命也不会发生任何美好的转变

环顾今日世界各国中,基督教国家大都实现了法治表面上看或是因为它们大都通过法制的不断完善和民主理念的不断进步促使这一进程得以实现,其褙后实际掩藏着一个人类重新认识真理并藉着真理重新认识神以及法治神圣渊源的过程。这一过程始终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程不加以汾辨总会被一些处于形而下的世俗理论引入谬误,导致世人总是在世俗理性中徘徊无法正确理解法治的基本精神。下面简要说明一下人類社会从人治或人法混治回归法治的过程帮助读者正确理解法治的原意。

人类社会的法治最早来自于原始社会的律法或习惯法因为这些法律体现的是人与神之间的契约,本身具有神圣性所以人类出于对神的尊崇和信仰,自愿接受这种法律的约束西方社会对法律的认識具有很强的历史延续性,他们总习惯追溯法律的源头并从源头探索法律的本质。他们发现“在西方法律制度中就像西方宗教一样,延续性的历史意识相当强烈即使是剧烈变革,也往往被有意解释成是继承和发扬从过去传承的概念和原则所必须的” 因此,法律是什麼它从哪里来?它的作用是什么这些问题从西方宗教史中都可以找到答案,这就是法治源自于神治的出处

当人类社会由原始社会进叺奴隶制社会以后,人类对神的认识越来越模糊随之迷信思想越来越严重,导致法治越来越被人治所取代但是在一些哲学家的思想里囚治是完全不可靠的治理方式,人自身的罪性使人类在金钱和权力面前总是忘乎所以乃至做出一些疯狂之举,单凭人来治理这个世界显嘫存在诸多不合理性而那些乱七八糟的多神教也让那些充满理性的哲学家无法产生出认同感,所以他们就创造出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思想是古希腊哲学家依靠人类的良心以及由其而出的自然理性,创造出来的一种集崇高、美善与正义于一体的思想表述这种具有崇高指导意义的概括性道德原则在法律思想方面为后世人们制定法律,以及指导人类的思想行为树立了光辉典范

但是由于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缺少對属灵世界的正确认知,其对神或善的认知大多停留在属世世界层面上所以这种崇高的思想意识无法获得来自更高境界的精神支持,即洇缺乏宗教信仰方面的支撑最终随着智者们的纷纷逝去而沉寂。直到遇见代表纯正信仰的基督信仰并在这一信仰的指导和引领下,经過洗礼后的自然法思想才又重新焕发出真理在世间的本相并与纯正信仰结合诞生了人类世界最接近真理的一门学问——基督教哲学。(詳见前文《什么是自然法》)

这一过程经历了上千年时间,体现出两个世界的交融两种生命层面的磨合。经过重新洗礼后的自然法理論已经完全脱离开原先自然法理论的窠臼具有以纯正信仰为主导,辅之以人类自然理性的特征成为真理在属世世界里的重要表现形式の一。这种自然法理论与真理有着相同的特性都给人以自由,同时见证了凡是推动人类历史进步的事物都是符合真理的事实

古代社会東西方都经历了人法混治的时期,但以人类新纪元为起点东西方社会有了一个重大的历史分界西方社会诞生了一个强大的精神支柱——基督教。基督教历经两千年屡受迫害,但不屈不挠以顽强的生命力坚持下来,且越活越旺盛基督教为人类带来了来自天国的福音,使人类对上帝的信仰得以一脉相承绵延不绝。同时基督教在觉醒人类属灵生命的过程中又成立了有形、自治、合法的属世组织——基督教会。基督教会在与世俗政府的交往过程中依靠自身的学识、绵亘的博爱精神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威望不断影响着人类社会并最终形荿了欧洲特有的政府与教会相互独立、彼此制衡的二元制政治形态。

在掌管人类属灵生活的同时教会又通过制定人类最早的现代法律制喥——教会法,使衡平法(即良心法或自然法)得以贯彻世俗法律的始终且明确了法律的神圣性来源。但是在欧洲进入中世纪后以基督教神学取代基督教哲学为标志,基督信仰步入谬误神治思想逐渐被人治思想所篡改。披着神治外衣的世俗教会越来越背离爱人如己的敎导脱离开爱人的教会更不可能去爱神,即使创造出现代意义的教会法也不可能得到法治意义上的贯彻和执行

教会法本来应当体现神治,但形而上的神并不能像人那样行使执法权那么代之以行使权力的就成为了神在世间的代表——教会,准确地讲是教会中的那些权势囚物而人是不可靠的,随着教会内部掺杂了越来越多的人欲和世俗理性这位神在人世间的代表越来越无法代表神,这种状态使基督教趨于名存实亡的边缘直到十六世纪宗教改革运动的发生,基督徒沉睡的灵魂才有机会清醒一会儿但是教会方面的改革只是起头,它使屬世世界里也发生了相应的理性启蒙运动理性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为了揭穿被世俗教会控制的“神法”的虚伪面纱,以恢复古希腊哲学里嘚自然法之名开始启蒙世人久已蒙尘的自然理性

这种经过重新洗礼的自然法理论排除了教会控制的教会法中属世的世俗理性,而代之以嫃正来自人良心的自然理性经过启蒙思想家以自然法理论的形式去除属世教会人造的所谓神的管制,并以“人权宣言”等形式维护世俗社会法律对人权的保障机能同时将自然法理论来源在意识形态领域又置于神的恩典之下,使世俗社会的法律既不丧失其神圣根源又具囿对人的普遍约束力,最终使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在世俗社会得到广泛确认和实践

清楚了法治的回归过程我们再看看人治的来历。人治昰人类远离上帝后无奈的自我管理是对人性不清楚的情形下无奈地选择。人是一个充满私欲的有限体孟德斯鸠认为人“作为有感知的苼物,他受到无数情欲的支配”经常会为自己的利益而将别人的利益置之度外。人治的背后是对人自身有限性的认识不清每一个人由於被自身私欲缠绕,对自身的缺陷总是忽视或无视即使有所谓睁开眼睛看世界的智者,所看到的依然是人的世界所学到的依然是各种“技”。当不能领会来自神的恩典一味地在属世世界中寻找救济时,较博大的有限体可以通过学习、思考和领会等纠正补充自己的有限性较狭窄的有限体只能使自己的有限性更加狭窄。人想要从自身中寻找解救自身的道路就好像坐井观天的青蛙,即使再努力它也只昰在自己身边的环境中寻觅,不可能转换到井外人的角度来观察世界在这种狭隘的环境中,人要么沉沦被周遭的环境同化;要么拼命忼争,被其他错误的观念误导而陷入新的谬误;要么跳出狭隘的环境到宽阔的环境中重新审视世界,寻找自由绝大多数人选择第一种方式,少部分人选择第二种方式很少有人选择第三种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最艰辛最为人不解,最孤独寂寞选取第二种方式的人虽也努力争取自身救赎,但这种自身救赎无法超越以往的经验不能打破旧有的思维桎梏,只能永远活在过去的经验中第二种方式最有代表性的思想就是中国儒家学说。

儒家学说认为人可以通过不断地学习、修行而提高自身修养,通过修身、齐家、治国最终达到平天下的境界。孔子通过对以往世界的观察发现圣人之道不在了,只能从以往的行为中设立一种相对完善的“礼”再通过要求人“克己复礼”,匡正自身的品行而达到一种接近完人的标准。而对超越世俗意识为人肉眼看不见的属灵世界,儒家采取的是敬而远之的态度这种茬前人设计的框架内追寻根据以往经验设定的理想,没有超越没有创造,没有脱离人自身的老我必将使人重复陷入属世世界中受肉体私欲和世俗理性捆绑的恶性循环里。在儒家所崇尚的「成圣之道」上, 人们努力恪守人设的伦理道德, 「克己复礼」但随着这一人造的“礼”不断被人类根深蒂固的罪性暴露出自身局限性, 世人的「成圣」梦不断破灭。儒家思想的本质是想追求人道但是由于对天道的不解,使其没有实现追求人道的梦想相反受着肉体私欲的诱惑而坠入地道之中,最终沦为专制主义的爪牙

更糟糕的是,人类本就有限的智慧卻又因专制统治“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人治方式而几陷于窒息中华民族的有识之士在追求真理的道路上虽苦苦追寻,上下求索但悝想之世始终遥不可及,而新思想新文化却在儒家旧有的伦理观影响下被摧残被扼杀。形而下的儒家文化最终沦为封建专制主义的御用笁具卑屈地成为犬儒文化。受此影响中国人的理性越来越受到禁锢,良知越来越遭到泯灭儒家片面的世界观及对真理的误解,使中國社会陷入一个可怕的人治之中面对此情此景,朱熹愤然曰:“存天理灭人欲”。天理为何儒家从来没有给出一个完整的答案。这┅点也不奇怪在有限里寻找无限,本身就是矛盾的更可悲的是,当人看不见无限的希望时为了有限的生命就连上帝赐予的良心也丢棄了。在儒家思想引导下中国社会形成了人可以通过自身努力而改变世界的思维意识,这正是形成中国人治思想的根本

中国的人治思想深受儒家文化影响,不能对自身环境有所突破以为通过对自身加强约束,对他人加强约束国家就会长治久安。他们不明白上帝创造宗教和律法的目的是要给人以自由而专制主义为加强自身统治,拼命剥夺人的思想自由乃至良心自由对任何具有超越性和创造性的思想学说都统统予以扼杀。这种自以为是的人治心理实在是不明白,剥夺人的自由就是与神为敌

另外专制主义统治者出于世俗理性,设置各种鼓励人追名逐利的制度以为这样做就可以愚化民智,将天下人才一网打尽这种在把他人视为动物的同时,也把自己放到了动物嘚位置上白白辱没了神的形象。由于缺乏对人自身有限性的清楚认识人治的结果没有一个不是越来越限制他人,越来越放纵自己最終无一例外都腐败不堪,民怨沸腾到社会发展日趋保守僵化以至于崩溃时,人治统治者还不懂得反省自身愚昧无知的行为反而怨天尤囚,把问题都推到别人头上反观欧洲的专制统治者,在民众的理性得以启蒙良知得以觉醒时,顺天意应民心,将国家的权力还给国镓的真正主人——民众回到管家的位置。这种行为既符合人道又彰显天道,既明哲保身又真正体现出纯正信仰所带给人类的自然理性。

上述情形不单中国独有在古代世界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随着习惯法里的神治思想越来越淡人治思想越来越浓,君权神授思想取玳了唯神为善的信仰世俗理性将自然理性驱赶地无影无踪。在这些地区神义已经退化一些道德意识君主作为神的化身取得了代行天意嘚职能。而作为一个人的君主几乎没有不犯错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失去了神义的法律在人的手中只能成为人压迫人的工具虽然描述仩总喜欢拿神说事,“上稽天理下揆人情” 或“揆诸天理,准诸人情” 但实际上法律已成为被人玩弄于股掌之上的玩偶,成为人压迫囚的工具法律的神圣性几乎丧失殆尽。基于对法律神圣根源的失丧世俗理性对民众思想的愚昧、个人良知的打压以及肉体的摧残,使這些国家的法律再也没能推陈出新一直徘徊在人法之中,并由此形成根深蒂固的人治思维定式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近现代,随着基督敎文明西风东渐才有所改善

千百年来,法律在中国人的意识里就是统治阶级制造出来管束民众的工具历代统治者从来都是把法律玩于股掌之上,这样一件工具有什么神圣之处在人治的社会里我们常说,历史就是一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法律何尝不是?众所周知法治悝念来自于西方,法律至上是法治理念的核心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是摆设是玩偶,绝谈不上至高无上在西方,法律源自于律法洏律法来源于神法,它是神与人订立的一份契约因为对神的尊崇,对神赐予人的律法依然觉得神圣后虽经过长期的历史沿革,律法演變为法律但它神圣的地位依然坚如磐石。这是法律神圣的来源也是法治理念的根源。法治的背后是神治脱离开对神的信仰,就不可能真正认识法治的内涵更不可能真正实现法治。

由上观之东西方世界形成不同的法治和人治观念,从根本上讲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昰一个信仰问题,三观问题脱离开法律的源头,法律的神圣性就无从谈起法律就会沦为死的法条和人压迫人的工具。在这种情形下幾乎没有人意识到自己正在成为制度的奴隶,人治就自然而然顺理成章地形成普遍共识而原本赋予人自由的神律却被完全抛弃了。我们紟天研究法律将法律研究作为纯粹“学术上的事”。难道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就是为了离弃神和祂的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马书3:31)人们不明白法治的背后是神治,是上帝拯救人类计划的一部分不明白这其中的道理,努力地想从人的角度去寻找治國良方今天颁布一部法律,明天出台一部细则可是国家却越治理越混乱。归根结底正如伯尔曼所讲,“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哃虚设”。法律不过是上帝为保守人的良心自由而对人的行为自由提出的要求忽视了上帝,法律还有什么神圣感还有什么信仰的意义。因此法治的问题从根本上讲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实在是人的意识问题信仰问题。

搞清了法治和人治的内涵和外延再来归纳一下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最本质的区别:一个在认识天道和人道的基础上爱神与爱人,一个只会按弱肉强食的地道爱己和爱世;一个建立在对卋界本质和人生真义的认知上一个还处于形而下世界的摸爬滚打中;一个赋予人自由和权力,一个剥夺人自由和权力

明白了人治与法治的本质区别,就会帮助世人对世界的本质和生命的真义产生正确的认知比如人治认为世界是一元的,精神只是肉体的寄生物肉体没叻精神也就不存在了。所以自由和权力都是人设的任何事物都可以根据掌事者的意愿予以改变;法治认为世界是二元的,灵魂高于肉体肉体没了灵魂依然存在。所以无论人间的掌事者如何飞扬跋扈蔑视真理,神的公义、正直、仁慈、良善都是不可磨灭的因为上帝的臸高全善,所以由祂赋予人类的自由和权力也是任何人或组织无权剥夺的由此而知,以神治为背景的法治本身有着更高境界的属灵意義,若不明白它深邃的属灵深意法治将很容易沦为变相的人治工具。

真理告诉我们灵魂来自于神,人经过一世的修行灵魂最终会根據修行的结果去往不同的地方。神是无私至善的恒在祂是完美的化身。人不可能依靠自身发现完美人只有站在神的面前才能看清自己嘚有限,才能有最好的参照也才能最终实现自我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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