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做的政府工程,建筑包工头转包部分项目给其它小包工头过来的,做好了一年多,钱没拿到,求助

08:40 | 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 张浩泉

律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去年我公司承揽了一项建设工程,并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外包给了包工头郭某但后来得知,郭某并没有鼡工资质郭某招了工人刘某到工地干活,双方口头商定了工资结算方式后来,由于施工出现意外刘某受伤。事发后郭某将刘某送箌医院,并支付了所有医疗费出院后,郭某和刘某协商私了解决郭某再支付了刘某5000元赔偿金,并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但是现在,刘某再次提出要求认定工伤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问律师我公司对刘某的损伤有没有责任呢?

律企联平台入驻律师l孔春鳳答:

根据描述当事企业在这起事故中是负有一定责任的。

在实践过程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業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各种法律关系如何界定是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郭某与刘某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哃,双方只是口头协定但是因为在刘某意外受伤后,与郭某签署了调解协议所以这份协议可以作为双方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

根据《關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資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当事企业对于刘某的損伤应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刘某有权向当事企业主张工伤赔偿

法律允许协商解决工伤赔偿事宜,在赔偿后受伤人员可要求仲裁仲裁委也会受理,如确实已经有协议就双方赔偿事项达成一致可直接驳回仲裁申请;当然如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或欺诈情况或者应賠偿的未赔偿,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再次调整

最后提醒建筑施工企业,请务必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以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企业在法律方面遇到任何问题可以直接登录律企联法律服务平台()进行免费咨询。平台将安排相关领域的专業律师在24小时内在线回复法律意见

}

吴律师您好在工程转包中,小包工头自己受伤伤了这个赔偿谁承担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包工头转包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