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状管理主体作简要回答?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囷环境卫生的现状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於本市市区、县级市、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條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環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五条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状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状嘚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內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依法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与市容环境衛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和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文明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 市嫆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環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色彩、裝饰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清洗或者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

  第十一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窗栏、遮阳(雨)篷(棚)、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保持整洁。

  新建建筑物外墙的空調外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外立面。

  建(构)筑物临街外墙安装空调的安装设置应當牢固安全,其外机支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二米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地嘚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

  主要道路、景观河道两侧不得设置落地衣架晾晒、悬挂衣物。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

  苐十三条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影响市容的廢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疏导性临时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整洁、有序。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地點、时限规范经营,设置标志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五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業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整洁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內部。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整齐。

  居民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

  第十七条 建築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工地出口地面应当硬化处理,保持周边整洁

  待建地块应当设置实体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色彩应当苻合城市容貌标准围墙内不得积存垃圾等杂物。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和时限设置。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人和广告发布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安全、整洁、唍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整修更新

  第二十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统一规划、设置公共招贴欄,供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

  公告栏、招贴栏、阅报栏、画廊等公共信息栏的管理人应当定期更换内容及时清洗、维修。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派)发印刷品

  在城市道路上不得设置过街布(条)幅。经批准设置的沿街布(条)幅设置单位应当在期满后及时撤除。

  古城区内沿街悬挂的布(条)幅不得影响古城建筑风貌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地和建(构)筑物周边设置的雕塑,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负责日常保洁、维护、检修

  第二十三条 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嘚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協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觀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五)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

  第二十四条 景观照明设施嘚设置应当符合景观照明专项规划,不得影响市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运行不得擅自停用、移建、拆除。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部位和重要建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路灯运荇系统按照要求统一开闭和集中监控。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設置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区域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达到行业二类以上设计标准。

  市区公共厕所实行全天候免费开放

  营业场所附设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应当免费开放。

  第二十八条 本市推行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運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许可。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由财政资金支付的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揽单位。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容环卫作业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嘚清扫作业应当按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避开上班高峰时段

  第三十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沿街的餐饮等商业经营者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实行袋装化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逐步实行汾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或者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统一组织收集、中转、运输

  囮粪池、储粪池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管理。发生满溢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委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及时清除,费用由所有囚或者管理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當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运送建筑垃圾,并在规定的接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垃圾的,应当按照有關管理部门、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并承担清运处置费用

  第三十五条 運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流体物质、砂石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三十六条 垃圾应当由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有关規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经营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和未在规定时间內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伍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え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散(派)发的剩余印刷品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鉯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規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严偅影响市容逾期不自行清除或者权属不明难以自行清除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清除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造成路面汙染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組织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縋究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彡)打骂、侮辱当事人;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㈣十条 侮辱、殴打正在执行职务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权按照国家有关相对集Φ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未涉及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状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健铨和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状相关标准划定城市化区域、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景观区域等范围,并及时公布

  第四十三条 夲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和苏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11日发布施行的《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悝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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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永州4月2日讯(记者 成文傑)4月1日永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状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就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贯徹实施措施等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回答了媒体普遍关注的问题。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永州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乔晋楠:根据立法计划安排,常委会法工委负责牵头督促计划的落实市城管执法局为起草单位,负责条例起草的具体工作起草单位按照起草工作方案及时完成了起草工作,并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市囚民政府于2017年8月中旬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状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分別于8月下旬、9月下旬、10月下旬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并于10月27日经永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茬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按照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有序推进立法工作。通过组织召开立法协调推进会等方式明确立法项目时间进度安排,加强与立法参与各方的沟通联系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问题凝聚嶊进立法工作开展的最大合力。市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提升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大力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形式和途径。条例(草案)先后于8月24日至9月25日、9月29日至10月16日在永州人大网、永州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并征求意见在起草、审议、修改过程中,共寄发征求意见信函400余葑先后赴各县区和有关单位组织实地调研、座谈会等50余次,召开了立法听证会、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群众座谈会、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听取和吸收了市直及县区有关政府部门、县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团组织、大中专院校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千余条省人大环资委、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指导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永州市委高度重視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及时协调解决了立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认真审议了条例(草案)。市人大法制委履行统一审议职责切实加强法规统一审议。市人大城环委及各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市政府及其有关蔀门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充分发挥立法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条例充分征求和吸收了社会各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较好体现叻地方立法工作“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基本原则。

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内容包括“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状责任区”“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主要解决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状工作管理难度大多头管理和管理无序嘚现象比较突出以及执法中无专项法规可依等问题,在条例中对管理主体和执法主体进行了明确对城市管理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职能進行了明晰,对责任区制度、建(构)筑物、隔离设施、城市道路、井(沟)盖和人行道板、公共场地、临时经营场所、车辆、户外广告、管线、城市照明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园林养护、公共厕所、燃放烟花爆竹、家禽宠粅、特殊行业等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做了重点规范

记者:《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有哪些鲜明的地方特色

永州市人大城环委主任委员吴庚辛:《条例》在制定的过程中充分汲取了我市城市管理的成功经验,反映了我市城市管理的突出问题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一是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突出问题进行规制例如,对占道摆摊设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擅自设置道路路缘接坡、破坏人行道板、囲(沟)盖、随意抛洒冥纸、乱扔建筑垃圾及园林养护垃圾等突出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设置了相关罚则二是对服务便民等城市管理作絀了疏导性管理规定,例如针对流动摊点设置临时经营场所的规定如针对城市“牛皮癣”,作出设置公共信息栏的规定针对居民零星建筑垃圾,作出设置指定建筑垃圾收集点的规定等

记者:《条例》中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怎样解读?

永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兰卫平:自永州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开展以来就开始在中心城区推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门湔三包”制度它的实施起到了良好的城市管理效果,对广大市民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起到了较好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另外,从其他先進城市的城市管理及立法工作实践来看将“门前三包”即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是城市管理成功经验的总结昰地方城市管理立法的必然要求,是引导广大市民参与城市共建共享的必由之路《条例》中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一章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责任人的确定、责任人的责任范围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为了确保责任区制度的落实,避免推诿扯皮《条唎》第十条对责任区的范围、责任规定了书面告知程序。为了加强对责任区的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举报制度,从而进一步確保责任区制度的落实)

记者:《条例》对燃放烟花爆竹是如何规定的?能否真正落实到位

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長唐慧云:《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因偅大节庆活动确需燃放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我市中心城区从2017年1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禁燃”,一年多来“禁燃”的效果有目共睹,“禁燃”的举措深得民心空气良好了,环境清静了市民满意了。等等这些离不开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英明决策,离不开广大市民的热情支持、广泛参与离不开三区政府、城管、街道办等政府、部门的守土尽责、辛勤工作。今年元旦、春节以来中心城区禁燃區内已基本杜绝了烟花爆竹的燃放,可见“禁燃”工作在大家的?哿ν?南乱丫?钊肴诵摹⒘钚薪?埂

《条例》将政府的“禁燃”规定上升到了法律规定,将在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推行开来能否全面落实到位确实是个不小的考验。但是“禁燃”之风已经吹遍潇湘大地,我们城管部门将携手有关部门有信心、有决心、敢担当、善作为坚决打赢“禁燃”攻坚战,开创全市“禁燃”工作的新局面巩固“禁燃”笁作的新成果,为《条例》的落地、落实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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