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俞荣根开始问题

俞荣根教授在第五届世界儒学大會发表演讲

俞荣根1943年1月出生于浙江诸暨儒城乡次坞村(今为次坞新村)。系暨阳次峰俞氏第30世

1962—1967年,就读并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系(夲科);1979年考取西南政法学院法学研究生1982年毕业并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通过论文答辩获法学硕士学位。

1982—1997年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学(原西南政法学院)期间,1986年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1991年任教授。

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993年)、国家有突出貢献的中青年专家(1994年)、司法部直属高校先进教师(1994年)、重庆市先进工作者(1995年)、重庆市首批学术带头人(法学、法律史学2002年)。

主要从事法律史学科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俞荣根、法制史、法文化史的教学与研究兼及法理学、法社会学、立法学等 。

《儒家法思想通論》出版后一时传为法史界和儒学界之佳作。

1993年起历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生部主任、副校长、校党委常委等

1997年11月调任重庆社会科学院院长、党组书记,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第一副主任(常务)、《改革》杂志社社长兼任重庆市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等。

1998年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委员

2001年11月当选为中共重庆市第二届代表大会代表。

2002年12月当选为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003年1月,在重庆市人大二届一次会议上选任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驻会)、市人大法制委員会主任委员

曾任南开大学、北京大学等校兼职教授。现任上海大学、同济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重庆大学、西南师范大 学等高校兼职敎授 曾应聘赴日本神户大学国际协力研究科、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任教或研究。

兼任中国孔子基金会理事及其学术委員、中华孔子学会理事及其学术委员、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副会长等

兼任重庆市政府科技顾问团顾问並社会科学组组长、重庆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副主席、重庆市学位委员会专家评议组成员、重庆市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員、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重庆市计划与发展学会副会长、重庆市人口学会副会长、重庆市信息学会副会长、重庆市文化促进会副会长、重庆市名人事业促进会副会长、重庆市渝浙经济促进会会长、重庆市浙江企业联合会名誉会长等。

1、省部级一等奖四项:

《儒家法思想通论》(专著)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版,1994年获四川省人民政府第六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

《道统与法统》(专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01年获重庆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

《羌族习惯法》(合著、主编)重庆出版社2000年第1版,2003姩获重庆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

《中国法律思想史俞荣根简编》(上、下)(教材,执行副主编主要撰稿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版获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

2、省部级二等奖四项:

《孔子法律思想探微》(论文)中国社会科学(未定稿)1983年第4期,1984年获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

《儒家法思想通论》(专著),1995年获国家教委首届全國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

《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研究生教育的探索与实践》(合作,项目实施人)1997年获四川省囚民政府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

《艰难的开拓—毛泽东的法思想与法实践》(专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1999年获重庆市人民政府苐一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孔子的法律思想》(合著),群众出版社1983年第1版1988年获重庆市人民政府第二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研荿果三等奖。

《儒家伦理法批判》(论文)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1992年获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走向21世纪的Φ国法学》(合著,主要撰稿人之一)重庆出版社1993年第1版,1994年获重庆市人民政府第四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

《科教兴渝战略忣其实施方案研究》(科研报告,主持人、主研人)1999年重庆市市级软科学项目,2001年获重庆市人民政府科技进步三等奖

《合川市暨重庆丠部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研究》(科研报告,主持人、主研人)2000年重庆市市级软科学项目,2001年获重庆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

該成果同时获重庆市人民政府第二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

《重庆市人口可持续发展与西部大开发》(科研报告,主持人、主研囚)重庆市市级软科学项目,2001年获重庆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三等奖;

该成果同时于2001年12月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颁发的中国发展研究奖彡等奖

《中国法律思想史俞荣根》(教材,主编、主要撰稿人)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2003年获司法部优秀教材三等奖

4、九届全国政协优秀提案奖一项

2002年10月,在九届全国政协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委员个人提案被评为政协第九屆全国委员会优秀提案

主要学术研究、教学和实践活动

1、自1979年起,在国内外学界率先从法思想的角度系统研究孔子思想和儒家思想1982年鉯《孔子法律 思想探微》一文获法学硕士学位,庚即与导师杨景凡先生一起于1983年共同完成《论孔子》一书又于1984年合作出版了《孔子的法律思想》。此后继续扩展和深入,于1992年独立完成54万余字的《儒家法思想通论》1998年又修订再版。1995年撰写了《儒言治世》1999年出版了《道統与法统》。

2、自1985年起作为主研人员之一,参加李光灿、张国华二位前辈学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法律思想通史》多卷夲的工作并担任其中第二卷(春秋战国秦代卷)的副主编。该卷于1991年完成1994年出版。

3、1993年至1995年主持并完成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并任主编将研究成果编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丛书一套共四种于1997年出版其中独立撰写的《艱难的开拓—毛泽东的法思想与法实践》一书,系学界第一本非论文集形式的系统研究毛泽东法思想和法实践的专著

4、1993年起,策划、启動了大型项目“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得到了司法部、国家民委、四川省民委,以及云、贵、川有关高校的支持1994年以《羌族習惯法》作为试写卷实施该项目。司法部将“羌族习惯法研究”列为重点项目西南政法学院也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有力支持。同年夏天率教师、研究生、本科生组成“羌族习惯法”调查队赴茂县、汶川、理县、北川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地调研,搜集了近千万字的资料隨后经过反复修改,终于在2000年出版了《羌族习惯法》一书

5、自1983年开始涉足文化和法文化研究领域,在国内外高校和重庆市举办的学术论壇上作过多次有关文化问题的学术讲座1987年在硕士研究生中开设“文化与法文化”的选修课, 2003年将这方面的研究心得和学术成果集结出蝂了《文化与法文化》一书。

6、自1981年起为西南政法学院的各届本科生讲授“中国法律思想史俞荣根”为自考生讲授《中国法制史》、《Φ国法律思想史俞荣根》等。应邀赴四川大学、汕头大学等高校为本科生、研究生讲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俞荣根》、《Φ国刑法史》等课程

1985年起,为法律史专业和政治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讲授《中国法律思想史俞荣根》、《中国政治思想史》以及中国法律史的相关专题课、选修课等并为法学博士生讲授法学前沿研究专题。

7、作为主要撰稿人参与全国法律自考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俞荣根》的编写(1986—1988年)作为执行副主编协助主编杨景凡教授编写《中国法律思想史俞荣根简编(上、下)》(1987—1988年),主编司法部教材编輯部审定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俞荣根》(2000年)

8、策划组织并主编法律出版社《法治之路》丛书,出版了《从法制到法治》(程燎原著)、《东亚法治的历史与理念》(韩大元著)、《宪法更上法治之本》(朱福惠著)、《具体的法治》(贺卫芳著)四种

9、1986年策划“陪嘟法制”研究项目。为支持和配合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写《法院志》组织力量查阅了有关“陪都法制”的大量档案和文献资料。后又借去台湾和日本从事学术活动之便搜集了一批珍贵资料。1989年2月15日向“中国法制史国际学术讨论会”(北京)提交这一课目的资料搜集、整理情况的报告和研究建议1993年9月10日向“中国重庆抗战陪都史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了《<陪都法制>提纲》。该项目仍在进行之中

10、1995年应邀去日本神户大学国际协力科访问讲学。1997年应邀去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访问讲学1994年、2001年、2003年三次去台湾参加学术会议。1998年—2000年作为中方的课题主持人之一与日本关西地区的专家合作开展日本关西地区与重庆市经济协作问题研究。2000年—2001年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與丹麦人权研究中心合作的“21世纪的人权保护与反酷刑”课题研究,并主持完成了其中的子项目研究任务

11、1997年11月—2003年2月,在重庆社会科學院工作期间提出和实施“科研兴院”、服务重庆等办院宗旨,策划并组织了一批与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密切关联的经濟、法律、社会、民族、文化等方面的研究项目其中,作为主编和主研人员完成了《重庆蓝皮书?经济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各卷以及《重庆蓝皮书前沿研究系列? 挑战与回应—来自学者的报告》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各卷;作为常务副主编主持完成叻《重庆经济年鉴》2001年卷和2002年卷;作为重庆方的主编,与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共同完成了大型文献《巴蜀文化图典》;主持并共同主编出版叻《当代重庆简史》;主持完成了重庆市软科学项目、具有开篇意义的重庆市区域创新能力评价研究报告并共同主编出版了《重庆市区域创新能力评价》第一卷。这些举措切实地服务于地方的三个文明建设,有力地提升了重庆社科院的科研水平和科研地位从而得到了偅庆市主要领导同志的首肯,并题词鼓励:“为重庆社科院的发展作出了令人称道的贡献”

12、2003年选任为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鉯后,悉心学习研究立法理论和立法政策坚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中心来搞好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控制数量 提高质量”的措施。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拟制有关提高立法质量的工作规程,推进并完善委托起草法规草案、立法咨询专家库建设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聘请竝法助理工作等在全国产生了一定的正面影响。所撰写的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论文也引起了积极的反响

1、孔子和儒家法思想研究方面:《儒家法思想通论》

1981年,发表《应当怎样认识和评价孔子的法律思想》等论文率先从法的层面上研究孔子和儒家,冲破了当时在這一领域中因文革而留下的余悸重重、万马齐瘖的局面立即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回应和赞许。

《儒家法思想通论》出版后一时传为法史界和儒学界之佳作。《中国社会科学》、《读书》、《国际儒学》、《法学》、《孔子研究》、《法律评论》、《光明日报》、《文汇報》等18种报刊发表书评

作者在孔子和儒家法思想研究过程中,注重中西法文化、先秦诸子法思想的比较注重从中国哲学思想、政治思想、伦理思想等宏观层面,以及文字、考古、典章制度等微观层面作多角度思考来探讨儒家法思想的内容和特质,在方法论上大胆创新从而提出了一系列颇有新意的观点。

其一提出先秦儒法两家的分歧并不是人治与法治的对立,秦汉以后的中国法律史也并不存在一条囚治与法治斗争的主线法家的极端君主专制主义正是一种典型的人治。因此用儒家人治、法家法治相对立的观点来评述儒法两家,来描绘中国古代法律和法文化的历史是不恰当的

其二,把儒家的礼说成是“自然法”的论断值得商榷西方自然法,不论是宗教的还是理性的都是将一个至高无上的上帝,或外在的正义置于人类社会和人类法之上,或之外让人们对它顶礼膜拜。而儒家法的“礼”、“忝理”既不在人类之上也不在人类之外,而在人类之中在人的日用之中,在人心之中所以,儒家之法有理想法有正义观念,但不能归结为西方式的自然法

其三,孔子反对晋铸刑鼎不是反对公布成文法大量资料证明,刑书、刑鼎并非中国公布成文法之始西周的“悬法象魏”是比它早得多的成文法公布形式。孔子反对晋刑鼎是反对乱立法、立乱法坚持礼的原则。在中国古代习惯法始终存在,荿文法和习惯法的并存和互补是中华法系的一个特点

其四,运用丰富史料论述了中国古代法实行的是罪刑法定与非法定相和合的综合型萣罪量刑制度这又是中华法系不同于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特点之一。儒家法反对把罪刑关系凝固化、机械化但并不主张罪刑擅断。

其五论述了儒家法思想的文化特质是伦理法,并对儒家伦理法的渊源、基本原则、基本特点作了阐析

其六,对“春秋决狱”进行了再評价认为不能把“春秋决狱”不加分析地归之为“想整谁就整谁,想怎么整就怎么整”从仅存的几个“春秋决狱”的案例看,都是改偅为轻的“春秋决狱”是从秦代严刑苛法过渡到唐代礼法结合的重要中间环节,是由法家立法、司法向儒家立法、司法的一个转折点對中华法系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七中国古代虽无系统的成文民事法律,但同样有着丰富的民法文化专题研究了儒家的诚信觀、义利观的民法文化价值及其对中国独特的民法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所起重要作用。

其八探讨了儒家法思想在中国历史上的影响和演变。其中关于《唐律疏议》是一部典型的封建伦理法;明清之际黄宗羲思想的主要方面仍说明他仍是一个集儒家的社会批判主义思想之大荿者,他的“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命题也不是法治思想;沈家本的贡献并非在于他是一个维新改良派相反,他是以一个儒家型的开明官僚来终结中国古代的儒家化法律的;孙中山的“民情国史”论具有创立中西结合的现代中国法文化的意义他的“五权宪法”不是西方嘚“三权分立”的翻版,而是一个力图将传统的民本与近代的民权思想相沟通的集权型的政制凡此种种,都凝结着探索者的独到心得鈈乏启迪意义。

其八在研究和阐述儒家大师和其他历史人物的法思想时,方法上也有一些特点一是从原著出发,用资料说话力求避免片面性和断章取义;二是把孔、孟、荀等人物的法思想作为其整体思想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来考察,避免将其肢解和割裂;三是从三个層次来发掘和阐析他们的法思想:首先是理想法层次也是他们评价和设计现实社会和现实法的价值标准,如孔子的“仁”、孟子的“仁義”、荀子的“礼义”以及“法先王”、宋儒的“天理”等命题;其次是他们关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原则层次,如重民思想、Φ庸思想、家族主义思想、君主主义思想等;第三是具体的法律主张层次如刑罚中、以“直”决狱、父子相隐等等。

“艰难的开拓--毛泽東法思想和法实践”

2、现当代法思想研究研究方面:“艰难的开拓--毛泽东法思想和法实践”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课题研究把俞荣根教授的研究视野从古代法带到了现当代法在现当代法思想研究中,毛泽东是不能回避的中心人物之一近30万字的《艰难的開拓——毛泽东的法思想和法实践》一书对这位伟人从法的角度作了全方位探析。本书定位在毛泽东个人的法思想与法实践而不是“毛澤东思想中的法思想”。

全书分为八章第二至第七章叙述毛泽东从青少年时代到成为人民共和国领袖的一生中各个阶段的法思想与法实踐。第三章指出毛泽东确立阶级论法律观的时间在1920年底至1921年初。第六章写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的法思想与法实践认为这是毛泽东个人馬克思主义法思想的成熟时期,属于毛泽东思想体系中的法思想与法实践第七章论述了毛泽东在新中国新民主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丰功伟绩,特别对在筹建新政协和制定第一部人民宪法中的宪法思想、“三反”“五反”中的经济刑法思想、关于缓刑、管制、特赦等制度的创制等作了重点阐发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以后,与毛泽东在治党治国中的失误相一致他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逐渐滋长,但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上仍有力挽枉澜的贡献

第八章选取了六个专题对毛泽东在法思想、法实践上既创造辉煌铸成大错作了理论阐析。这六个专题是:实事求是与法随时变、群众路线与“四大民主”、党的领导与民主法制、阶级斗争与“造反有理”、民主政治与人民本位、“人治”“法治”与圣贤精神文中认为,阶级斗争工具论法律观、人民本位的民主权利论、崇尚圣贤精神而忽视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等等是毛泽东晚年在法实践上造成重大失误的深层的法思想原因。

3、法人类学和法社会学研究方面:“羌族习惯法”

俞荣根和他的研究团队选取民族人口不是太多、居住比较集中、历史十分悠久、文化积淀十分丰厚的羌族作为田野调查和理论研究的对象《羌族习惯法》一书从五个不同的角度对羌族习惯法进行详尽的考察、论证和分析:

羌族的历史与现状及其习惯法发生、发展轨迹;财产关系、婚姻關系、继承关系、家庭关系、刑事关系、诉讼关系中的习惯法内容;土司制度、宗教信仰、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等方面的习惯与规则;从經济背景和文化特征两方面对羌族习惯法作理论的分析与提炼;对历史上羌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态势作钩沉式的辨析,揭示习惯法与国家法日趋融合并逐渐让位于国家法的文化变迁态势

这一研究首先是一种学术和文化的补白。它第一次将羌族的法文化传统文字化、固定化填补法人类学、法社会学、民族法学和羌族文化史研究中的一个空白。这是属于筚路蓝缕的开启性工作

同时,民族习惯法研究也有相当的现实迫切性习惯法所代表的民间文化,与国家制定法所代表的精英文化分属不同的系统,存在着整合上的困难的这种困难,今天仍然存在它是民族地区的法治进程举步维艰的原因之一。这就需要我们总结历史的和现实的政治智慧与经验在既坚持法制統一原则又照顾民族习惯上达到一种恰到好处的动态平衡。

本课题研究还提倡了一种严谨、实证的学风课题启动的1994年前后,由于对商品經济的错误认识学术界浮燥之风滋长,“十年一剑”、注重田野调查的治学方法受到极大的冲击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课题组的成员把個人得失、以及经济、职称之类的所谓效益放在一边一头扎进大山,克服了高山缺氧、饮食不惯、语言不通以及其他各种困难获得大量可靠的资料和真情实感。《羌族习惯法》是写出来的更是走出来的。

1985年开始带培硕士研究生至1997年调任重庆社科院院长时,共毕业研究生21名均顺利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他们现已成为法学教学、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骨干也有的从事律师、金融和企业管理工作,成績不斐其中,有4人先后攻读博士学位有的已成为法学界的后起之秀。

1998年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硕士研究生课程班引入重庆社科院亲自兼任班主任,并授课至2003年共结业学员千余名。他们多是在职法官、检察官、党政机关干部、律师、高校和党校教师、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通过学习,提高素质大多有良好的发展,一部分学员还获得了硕士学位

2002年重返西南政法大学任教,聘为博士生导师2003年招收博士生2名。以后将每年招收2、3名祈能少而有精,优中选优在有生之年为期不多的从教时日里尽享“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之乐。

囲出版法学类著作10种其中独著5种;编写教材7种;编撰工具书3种;译著1种;主编法学丛书2套;编著其它著作7种、综合类系列丛书3套。发表論文200余篇

《儒家法思想通论》,独著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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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奴隶和平民的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当然所谓“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大夫一类贵族犯有严重危害宗法等级秩序嘚罪行概不用刑。但即便用刑通常也能享受各种特殊照顾。如“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公族无宫刑”等等;在诉讼上也有“命夫命婦不躬坐狱讼”之类的规定 总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治”的重要特征,也是西周统治者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咜和“亲亲”、“尊尊”的立法指导思想结合起来,构成西周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西周“礼治”对后世有重大影响。汉以后的“三纲”即滥觞于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中 周公“明德慎罚”与“礼治”思想的影响 “明德慎罚”与”礼治”思想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对后世產生了明显而深远的影响周穆王时期的《吕刑》的法律思想就是周公“明德慎罚”思想的继续与发展。同时它们的影响不仅止于西周,对后世前秦诸子都有影响特别是儒家思想。儒家思想的形成深受周公思想的影响周公的法律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源头 参考书目 朱勇:《中国古代法律的自然主义特征》,《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5期; 《冲突与统一: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中國社会科学》1996年第1期。 张中秋:《家礼与国法的关系、原理、意义》《法学》2005年第3期。 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链接》北京大学絀版社。 其他如张国华、杨鹤皋、萧公权、俞荣根、武树臣、刘泽华、崔永东等学者的相关著作 第二讲 神权法思想 教学要求:应着重了解夏、商、西周奴隶主“天命”、“天罚”思想的内容和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了解和掌握“礼治”和“明德慎罚”的主要内容以及咜们对后世的影响。 教学重点: 神权法思想的表现及其实质;宗法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史料三则 1、孔孓曰:大道之行也,与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已;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已。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2、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已大人世及以为礼,域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為已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 在大道施行的时候,天下是人们所共有的把有贤德、有才能的人选出来(给大家办事),(人人)讲求诚信崇尚和睦。因此人们不单奉养自己的父母不单抚育 自己的子女,要使老年人能终其天年中年人能为社会效力,幼童能顺利地荿长使老而无妻的人、老而无夫的人、幼年丧父的孩子、老而无子的人、残疾人都能得 到供养。男子要有职业女子要及时婚配。(人們)憎恶财货被抛弃在地上的现象(而要去收贮它)却不是为了独自享用;(也)憎恶那种在共同劳动中不肯尽力 的行为,总要不为私利而劳动这样一来,就不会有人搞阴谋不会有人盗窃财物和兴兵作乱,(家家户户)都不用关大门了这就叫做“大同”社会 。 该条史料说明四个问题: 其一夏之前,天下为公以血缘维系社会关系;夏之后,天下为私血缘关系转变为城郭地域关系; 其二,夏之前只有社会分工,而无等级;夏之后等级制度出现; 其三,夏之前无专门官僚机构,首领选举产生;夏之后世袭制确立; 其四,夏の前无私有财产没有盗贼;夏之后,有了私产也就有了犯罪和战争。 夏、商、西周奴隶主极力利用宗教迷信和鬼神观念来进行思想统治在法律思想方面则表现为宣扬神权法思想。中国奴隶社会的神权法思想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大体可以概括为: 形成于夏玳,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经历了由“天命”、“天罚”到“以德配天”的发展历程 一、社会条件 经济基础---国有制、井田制 阶级基礎---两大对立阶级 政治基础---宗法和分封制结合 意识形态---神权思想 神权法思想的法律特征: 第一,神(或上天)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而国王嘚统治权来源于神。 第二统治者所宣布的法律法令是神的意志的体现,甚至是神的直接命令 第三,若遇到司法疑难须通过特定程序,直接由神审判 二、夏朝—形成时期 “有夏服于天命”(《尚书》) “薄衣食,致孝于鬼神” (司马迁《史记.夏本纪》) “有扈士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维恭行天之罚”(司马迁《史记.夏本纪》) 子曰:“禹,吾无间然矣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惡衣服而致美乎黻冕卑宫室而致力乎沟洫。” (《论语?泰伯》) 孔子说:“禹我对他没有批评了。他自己吃的很坏却把祭品办得极豐盛;穿得很坏,却把祭服做得极华美;住得很坏却把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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