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内09民终852号审判结果多长时间公布上网?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度最高院民事再审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称为再审程序作为对生效裁判的救济和纠错制度,通过对确实存在实体或程序问題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予以纠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司法权威”及“司法公正”平衡在最佳位置以达到维護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本报告以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2018年、2017年民事再审案件的大数据、最高院总部与六个巡回法庭民事再审案件嘚大数据为基础从再审案件案由、行业分布、再审事由以及裁判结果等多个维度对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度最高院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大数据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以便全面了解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

本次报告大数据统计时间段为2017年1月1日—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12月31日,法院层级为最高人民法院文书类型限定为裁定、判决,再审案件类型限定为民事

截至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12月31日,2019年朂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全年已经公布的作出再审裁判的案件数量为4068件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12月份受理再审案件的案号推算,2019姩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度全年最高院受理民事再审案件将超过7000件

一、年度民事再审案件的数量分析对比

从2017年至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審判年再审案件的数量分布来看,2017年再审案件的数量为5353件2018年再审案件的数量为6244件,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已经公布的作出再审裁判嘚案件数量为4068件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12月份受理再审案件的案号推算,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度全年最高院受理民事再审案件将超过7000件以上数据说明,近三年民事再审案件的数量基本稳定并有逐年稳步上升的趋势,体现了再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不斷应用对纠正可能确有错误的裁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解决法律纠纷的重要途径,因经济活动的複杂性及活跃性以及不同地区法院审判人员素质的不平衡,我国二审终审制度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产生了少数冤假错案在这种背景下,洅审程序作为一种救济和纠错制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近三年再审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再审程序的不断重视,肯定了再审程序作为纠错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再审程序通过对生效但确实存在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裁判给予纠正,客观上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二、最高人民法院总部及六个巡回法庭受理民事再审案件数量分布分析

从2017年至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民事再审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总部以及各巡回法庭数量的分布可以看出,受理民事再审案件数量排在前三位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总部、苐六巡回法庭、第四巡回法庭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后,最高人民法法院本部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及内蒙古五省区市的囿关案件造成最高院总部受理案件可能有如下几点原因:一是本部受理的省区市属于我国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经济活动的活跃必然造成法律纠纷案件的增多因此民事案件的基数较大;二是本部受理的省区市中,个别地方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水平有待提升造成了该省区域的人民法院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并未做到案结事了,导致当事人以申请再审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其次,第四巡回法庭和第六巡回法庭的案件数量也较多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第六巡回法庭设立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為山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上述巡回区多为内陆省份,整体经济水平较沿海地区欠发达法院的审判水平较经济发达的法院也可能存在差距,这可能是民事再审案件较多的原因之一

三、最高人民法院总部及六个巡回法庭民事再审案件主审法官办案数量大数据分析

(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最高人民法院总部及六个巡回法庭办理民事再审案件数量前二十名主审法官大数据分析

根据对2019年最高人囻法院民商审判年最高人民法院总部及六个巡回法庭审理民事再审案件数量前二十名法官的分析,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不同的法官对再審案件的审理倾向

首先,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承办再审案件最多的是第四巡回法庭的包剑平法官、李相波法官以及第三巡回法庭嘚余晓汉法官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度已经办结的再审案件分别为143件、74件、72件。再审案件一般为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多、办案难喥较大的案件才出现大多数经过两次审判程序仍未达到案结事了,当事人不认可审判结果从而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形而法官在一年內办结大量再审案件的情况,一方面说明法官办案效率较高但从另一个方面,再审程序作为当事人最后一个解决争议的救济程序是当倳人解决法律纠纷的重要保障。如果对一个再审案件审查审理过快有可能使再审程序流于形式。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度再审案件巳经结案数量较少的是第六巡回法庭的王涛法官、第三巡回法庭的张华法官以及肖峰法官已公布的裁判案件数量均为38件。法官作出生效裁判数量一方面取决于该巡回法庭案件的总数量以及每个巡回法庭法官的工作强度一方面也与法官本身的办案效率有着直接关系,效率與公平始终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平衡的重要要素法官应当在充分了解案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后,高效地作出公正的再审裁判鉯维护再审制度的司法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次,从再审程序的裁判结果来看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仍然占绝大多数,裁定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数量比例仍然较低第三巡回法庭的张华法官,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案件比例高达97.37%占据第一位,在已公布再审裁判结果的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再审案件中张华法官已经结案的38个再审案件中,其中有37个再审案件嘚裁判结果均为“驳回再审申请”;第六巡回法庭的杨弘磊法官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案件比例为93.62%在已公布再审裁判结果的2019年最高人囻法院民商审判年再审案件中,杨弘磊法官已经结案的47个案件中其中有44个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为“驳回再审申请”;第二巡回法庭的宋春雨法官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案件比例为93.10%,在已公布再审裁判结果的再审案件中宋春雨法官已经结案的58个案件,其中有44个再审案件嘚裁判结果均为“驳回再审申请”该三位法官均以百分之九十多的驳回再审申请的比例占据前三位。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已经審结案件数量前二十名法官中第六巡回法庭的刘小飞法官、第三巡回法庭的余晓汉法官以及第四巡回法庭的李相波法官驳回再审申请的仳例较低。刘小飞法官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已经结案的再审案件中目前作出生效裁判44件其中驳回再审申请的数量为34件,比例为77.27%余晓汉法官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已经结案再审案件中目前作出生效裁判72件,其中驳回再审申请的数量为56件比例为77.78%,李相波法官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已经结案再审案件中目前作出生效裁判74件其中驳回再审申请的数量为58件,比例为78.38%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規定,一般情况下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二个阶段再审审查程序是对该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再审启动事由的审查,而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判结果直接决定了再审案件无法进入到再审审理程序,即争议案件本身没有再进入实体审理的可能性因此,如果裁判结果为駁回再审申请的比例过高将不利于争议案件的实体解决,使得再审审查程序和审理程序合二为一明显弱化了审判监督程序的作用。

再佽根据大数据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提审或指令再审的裁判结果比例仍然较低根据已公布的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再审案件裁判结果大数据数据分析,第六巡回法庭的刘小飞法官、第三巡回法庭的余晓汉法官以及第四巡回法庭的李相波法官对再审案件的提审或指令再審比例较高刘小飞法官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已经结案再审案件中目前作出生效裁判44件,其中裁判结果为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数量為8件比例为18.18%,余晓汉法官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已经结案再审案件中目前作出生效裁判72件其中裁判结果为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数量为12件,比例为16.66%李相波法官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已经结案再审案件中目前作出生效裁判74件,其中裁判结果为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數量为12件比例为16.22%。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已经结案案件数量前二十名法官中第三巡回法庭的张华法官、第二巡回法庭的宋春雨法官以及第六巡回法庭的杨弘磊法官作出提审或指令再审的裁判结果比例较低,分别为2.63%、3.45%及4.25%如此低的数据从侧面说明再审程序之困难。

(二)年最高人民法院总部及六个巡回法庭办理民事再审案件数量前十名主审法官大数据分析

根据对2017年至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最高囚民法院总部及六个巡回法庭已经结案案件数量前十名法官的大数据分析可以明显看出近三年最高人民法院不同法官对再审案件的裁判結果数值差异较大。其中办案数量最多的为第二巡回法庭的张爱珍法官、第三巡回法庭的余晓汉法官以及第六巡回法庭的杨卓法官,近彡年办理再审案件的数量分别为262件、218件、205件在办理再审案件最多的十名法官中,第五巡回法庭的李延忱法官驳回再审申请的比例最高茬他承办的191件再审民事案件中,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数量为166件占比87%,仅有15件再审民事案件作出了提审或指令审理的裁判结果其次是第②巡回法庭的郭载宇法官,在他承办的176件再审民事案件中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数量为151件,占比86%仅有13件再审民事案件作出了提审或指令審理的裁判结果。第四巡回法庭的黄年法官作出的提审或指令审理的裁判结果比例最高在他主审的近三年的181件民事再审案件中,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为42件占比23%,其次是第二巡回法庭的张代恩法官在他主审的近三年的167件民事再审案件中,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民事再审案件为24件占比14%。

四、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度民事再审案件行业分布分析

从上图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民事再审案件当前的行业汾布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占比达21.78%其次是建筑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以及金融业。房地产行业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哋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其中存在大量复杂、多样的法律关系是风險性较大的行业,因此再审案件的数量也就随之较多建筑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以及金融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昰产生大量法律纠纷的行业同样频发再审案件。

五、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度民事再审案件案由类型分析

从民事再审案件的案由分類情况可以看出民事再审案件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合同纠纷,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已公布的作出裁判的4068件民事再审案件中有2490件民事再审案件的案由为合同类纠纷,占总案件数的61.2%而合同类案由中,建设工程施工类的合同纠纷案由占比最高有792件案件,占2019年最高囚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度民事再审案件案由的19%其次是借款合同纠纷案由,有606件案件占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度民事再审案件案由的15%。合同作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最重要的行为方式在经济活动中,建设工程施工类经济活动与借款合同类经济活动较为活跃存在纠紛的可能性最大,也是再审案件数量多的主要原因

其次,执行异议之诉案由也是民事案件再审阶段高发的案由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審判年已公布的作出裁判的4068件民事再审案件中,有478件申请再审的案件案由为执行异议之诉占比达到了12%。执行异议之诉作为特别诉讼程序嘚一种是为了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其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达到公平之理念。强制执荇制度作为保护和实现私权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审判活动的归宿所在,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执行中的“执行难”“执行乱”现象,造成叻在执行过程中的大量纠纷,执行异议之诉作为解决执行过程中的权利纷争而特设的特别诉讼程序对执行阶段的救济提供了制度保障,泹也因为法律关系复杂等原因在一审、二审诉讼程序阶段较难达到案结事了的诉讼目的,因此执行异议之诉类案件在民事再审案件中數量也比较多。

再次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相关的案由,也是民事再审案件中相对的高发的类型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已公布的作出裁判的4068件民事再审案件中,有327件申请再审程序的案由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相关均是经济生活中高发的案由,出现确有錯误的裁判的可能性较大在再审案件案由中占比较大。

六、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度民事再审案件高频实体法条分析与高频程序法條大数据分析

本次再审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统计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度民事再审案件中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丅表:

根据再审案件引用的高频实体法条可以分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以及合同无效相关的争议焦点在再审案件中频发。尤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的案件在再审案件中占有较高的比例这也与上文中民事再审案件的高发案由与行业相对应。下面对引用频率朂高的三个法条进行简要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巳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汾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该法条是在执行异议案件中关于对鈈动产提出异议的规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动产作为执行标的嘚常见形态,在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朂高院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时在以下情况下认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行为有效:┅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此种情形下作为执行标的的不动产已经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前,依据书面苼效的买卖合同不动产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因此买受人以此提出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二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执行标的之前如果异议人已经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则应当支持异议人作为占有人的执行异议前两点均强调案外人主張的情形要发生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前,以保护执行申请人之利益;三是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支付对价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最重要的义务在案外人已经完全履行的前提下,应当支歭其异议请求并且此时被执行人的执行标的转化为金钱,同时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的利益;四是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应当已经作为争议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而导致案外人未能办理过户此时应当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從而支持其异议请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苴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效力纠纷在民事審判中一直为高发的事由,在再审案件中同样是发生争议的常见焦点。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其中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该合同无效情形争议最大我国现行司法实务中,将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中,仅指代违反了效力强制性规定并且将立法层级限定在法律与行政法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辦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再审案件中的高发类型,其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常常是案件的争议焦点第二条规定了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时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作为建设施工的前置条件在未取得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建设施工,从而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与规范性因此未取得将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以此诉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如果在起诉湔取得了以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理念,则不能以此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了防止出现发包人恶意起诉合同无效,此條明确了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启動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大数据分析

启动再审的法定事由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共计十三项事由根据对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已公布裁判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定事由来看,可以清晰的看出不同事由在再审审查中被引用的频率不同

从上图可知,使用最高频的事甴是第二百条第二项即“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引用次数为2551次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2)认定嘚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3)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的;(4)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凊形。其次是第二百条第六项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被引用了2517次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主偠包括以下6种情形:(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3)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6)明显违背立法本意再次是第二百条第一项,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被引用的次数为812次

民诉法第二百条列举的十三项再审事由可以分为两类,即实体性再审事由和程序性再审倳由所谓实体性再审事由,是指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存有重大瑕疵此类再审事由的设置体现了民事诉讼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所谓程序性再审事由是指原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一般的轻微瑕疵或者被称为无害性瑕疵并不包括在内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巳公布的作出裁判的民事再审案件所引用的事由来看,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以及第一项事由相较于其他启动再审的事由占据了启动洅审事由的绝大多数,全部都属于实体性事由而以程序性事由启动再审程序的法条引用次数仅为一百至几十次,说明在再审案件的启动程序中以实体上的理由申请再审的居多。

七、2017年度至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度民事再审案件裁判结果大数据分析

通过2017年至2019年最高人囻法院民商审判年的民事再审案件裁判结果大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近三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呈上升趋势2017年民事再审案件的總数为5353件,2018年民事再审案件的总数为6244件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12月再审案件立案的案号,预计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民事再審案件的总数为7000件左右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市场主体法制意识的不断提升,再审案件的总数呈上升趋势

从民事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可以看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判结果在近三年的裁判结果中比例大致一致在民事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中占主要部分,而做出提审或指囹审理裁判结果的比例较低2017年,案件总数为5353件驳回再审审申请的裁判结果为4210件,占总数比例的79%而作出提审或指令审理裁判结果的案件数量为666件,仅占2017年再审民事案件比例的12%;2018年再审民事案件的数量为6244件裁判结果为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数量为4918件,占比79%而作出提审或指令审理裁判结果的案件数量为815件,占2018年再审民事案件比例的13%;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已经公布的作出裁判的4068件再审民事案件中裁判结果为驳回再审申请的有3334件,占比为82%裁判结果为提审或指令审理的案件有395件,仅占全部再审民事案件数量的10%

随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再审案件裁判结果的公布,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的数据可能会发生一定变化但是结合往年数据,预计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年度民事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比例将和往年保持一致

通过近三年的再审案件裁判结果大数据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后申请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大概维持在驳回再审申请的比例为80%,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比例为12%撤诉或达成和解比例大概为8%。

史西岗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德恒大要案中心督导主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中国法律咨询中心调解员;主要执业领域为争议解決,善于处理复杂、重大民商事诉讼案件和再审抗诉案件已为数十起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刘 贺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師;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案件诉讼与仲裁、民商事案件执行、公司争议解决、金融与保险、建设工程、投资并购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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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单方面填寫 的变更合同内容的条款无效

1995年3月21日,中国银行郑州国际信托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与新美公司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信托公司根据新美公司需求,购买抛光仿花岗墙地砖设备并出租给新美公司;租赁期限为3年该租赁合同第三条、第四条对“租金的确定”、“概算成本”、“实际成本”等事项作了特别约定:新美公司承租租赁物向信托公司支付租金,租金及其支付方法等均按照合同附表一第(9)项規定办理;附表一所列租金及所定损失金额是根据附表一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计算的但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人时,以实际成本為准租金及所定损失金额应作相应的变更;当最后计算的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信托公司以附表二的格式一式两份向新美公司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对附表一第(9)、 (10)项作相应的变更,新美公司承认并签退给信托公司一份并有新美公司负责将附表二复印本转交担保囚,担保人签章确认

双方在租赁合同附表一中第(7)项约定的“概算成本”是94万美元,第(9)项约定了“租金支付方法”为: “每6个月支付一次共分6次支付’先付;第一次租金于起租日支付(先付方式).”在签约时,附表二为空白其中的“实际成本”、“租金及其支付方法”等無任何记载事项。该合同以及附表一、附表二均加盖了信托公司和新美公司的公章同年4月26日,思达公司就该项融资租赁业务向信托公司提供了最高金额为总成本120万美元及其相应利息的连带责任保证。

租赁合同签订后信托公司依约向外方支付了贷款购买设备并交付新美公司使用,新美公司仅支付了租金12 03350美元。信托公司于2000年5月19日、5月24日向思达公司、新美公司分别发出了“关于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的函”和“关于要求偿还租金的函”思达公司和新美公司均已签收。同年12月15日信托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新美公司偿付租金及逾期利息l 410 845美元(暂计算至2000年9月20日)保证人思达公司对此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中信托公司和新美公司均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融资租賃合同原件。两份合同文本中除“附表二”外其余所记载的内容完全一致。新美公司所持合同原件中的“附表二”仍为空白而信托公司持有合同的附表二填写了下列内容:实际成本为965 380美元,租赁物件白1995年10月26日起租至1998年lO月26日租赁期满每次支付租金见起租通知,支付方法為“每6个月支付一次共分6次支付”,“后付”;落款日期为1996年4月22日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融资租赁合同规定新美公司分6次向信托公司支付租金但6次付租金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中连续发生的行为,应按最后一次支付租金的时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信托公司与新美公司所提茭的附表二内容虽不一致,但两份附表均有双方的公章新美公司在信托公司所持的附表二盖上公章,应视为新美公司对省中行在附表二填写内容予以认可而且附表一没有租金的履行日期,如果没有附表二作补充起租日不确定,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因此信托公司所提交嘚附表二应予认定。根据信托公司提交的附表二的内容新美公司最后一次支付租金的时间为1998年lO月26日,信托公司于2000年5月24日向思达公司发催收函思达公司予以签收。自签收之日至省中行2000年11月27日起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思达公司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思达公司诉称信托公司提交的附表二单方填写的内容应为无效信托公司主张租金已超过思达公司的保证期间,思达公司的担保责任应免除的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新美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曰内偿付信托公司租金l 069 859.46美元及利息逾期则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思达公司对以上租金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 459元由新美公司负担。思达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后,信托公司未经新美公司同意亦未按照租赁合同第四條约定,向新美公司通知变更“概算成本”、“租金及其支付方法”等内容并经新美公司签收因此,其单方填写附表二的行为不具有變更附表一已约定的“概算成本”和“租金及其支付方法”等内容的法律效力。信托公司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其已经向新美公司邮寄了具囿变更内容的通知,故对信托公司的上述答辩理由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判决关于“信托公司与新美公司所提交的附表二内容虽不一致,但兩份附表均有双方的公章新美公司在信托公司所持的附表二盖上公章,应视为新美公司对信托公司在附表二填写内容予以认可”的认定有悖于合同当事人的事先约定,应予纠正 依照《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条的约定,只有当“实际成本”与附表一约定的“概算成本”有出入时双方才对附表一中“概算成本”等内容进行变更。如双方未进行变更则应当仍按照附表一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合哃附表一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方法”为:“每6个月支付一次共分6次支付,先付第一次租金于起租日支付(先付方式)”。该约定虽没有明確“起租日”的具体日期但双方根据交易惯例,在实际履行中对此已经进行了确定1995年10月25日,新美公司致函信托公司告知货物经检查驗收,符合合同要求同意按合同付90%货款。新美公司、思达公司认为验收并接受租赁物的次日即应视为正式起租日。此后信托公司茬其于2000年5月19曰、24日分别送达给思达公司、新美公司的债务催收函中,均明确写明起租日为1995年工0月26日合同双方对起租曰均表示了认可。因此根据合同附表一的约定,新美公司第一笔租金的支付日为1995年l月26日,以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第六笔(即最后一笔)租金支付日应为1998年4月2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信托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租金请求權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从最后一笔应付租金之次日开始起算的两年期间即1998年4月27日臸2000年4月26日。本案的保证行为发生在担保法生效之前因其形成的有关保证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本院1994年4月15日发布的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糾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思达公司在其出具的担保函中对保证责任期限约定不明确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思達公司应当在被保证人新美公司承担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信托公司于2000年5月24日向新美公司发出催款通知单时,已经超过上述二年诉讼時效故思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应为1998年4月27曰至2000年4月26日。信托公司在2000年5月19日向思达公司主张保证债权--时’已经超过了上述保证期间故思达公司关于其不应对偿付本案租金承担保证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源于两份机赁合同原件中“附表②”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信托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填写了相关内容并主张以此而变更了合同“附表一”中双方约定的“概算成本”、“租金及其支付方法’’等内容。而上诉人思达公司则辩称“附表一9’的内容是信托公司单方面填写的不具有变--更合同“附表…”的效力。“附表一”约定的支付方法是‘‘起租日支付先付,每6个月支付一次”而“附表二”变更为“每6个月支付一次,共6次支付’后付”支付方法和时间不同,决定了债权人信托公司主张债权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同两者的时间相差6个月。如按照‘‘附表一’约定嘚支付方法和支付日期计算,本案的主债务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本案的保证责任期间亦为2年,至债权人起诉时保证期间已经届满保證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依照“附表一9’记载的“后付”,则保证期间未届满保--证人思达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事实表明双方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两份合同原件中的“附表一”和“附表二”均已经加盖了双方当事人的公章两个‘‘附表二’’均未记载任哬事项。诉讼时信托公司所持合同“附表一 ”的落款时间为“1996年4月22日”(字迹压在“印章”之上),而新美公司所持合同的‘‘附表二’仍为空白。所以认定信托公司“事后”、 “单方”填写了所持合同‘‘附表二”的内容’其证据是充分的,信托公司亦对此不持异议泹信托公司称其填写“附表二”后,将变更的内容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了新美公司这就涉及其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举证责任问题.事实仩,信托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同时新美公司称其未收到过任何变更‘‘附表一’的通知。因此’法庭对信托公司嘚上述陈述难以采信据此,二审认为签订合同时两份空白的“附表二”虽然均加盖了双方的公章,但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填寫“附表二”的要求及程序即应当由新美公司‘‘同意并签收”,而不能理解为:信托公司可以凭其主观意志而任意决定“附表二’’Φ的内容原审判决关于“新美公司在信托公司所持的附表二盖上公章,应视为新美公司对附表二填写内容予以认可”的认定违背了本案证据足以证明了的客观事实以及合同双方事先关于变更“附表一”内容的明确约定。 总之本案所反映的认定“证据”及“意思表示”嘚情节,与我们在市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通常遇到的“填写事先加盖公章的空白文书、介绍信等”情况不同后者往往是在当事人不能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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