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非领导也非党员的农村党员中小学教师是党员领导干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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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非领导也非党员的中小学教师

可询问学校办公室、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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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邮箱:采纳有奖。来源:監察理论与实务文: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纪委  阚志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出台后许多人提出这樣的一些问题:对属于监察对象的非党员村干部和非在编人员(既非公务员也非事业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是否可以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给予政务处分如果不可以,那该如何处理呢等等。

笔者认为要弄清这些问题,需厘清以下三个关系

一、监察和调查之间的关系

《监察法》第十五条明确了监察范围,列举了监察机关对六类人员实施监察而非党员村干部和非在编人员涉及到其中三类人员:第(彡)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第(五)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第(六)项“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法》第十一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应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三项监察职责调查只是监察职责的其中之一,也就是说对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时,除了可以采取调查措施以外还可以采取监督或处置措施。

对非党员村干部以及其他非在编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都属于监察职责范围

对于他们的职务违法行为是否采取立案调查措施,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他们的职务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监察机关才有必要予以立案调查;如果未涉嫌犯罪,就没有必要对他们立案调查只需要采取监督或初步核实措施以后,给予除了政务处分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就可以了

二、处置和处分之间的关系

《监察法》第四┿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提醒教育检查诫勉、处分、问责、移送、建议或撤案等处置方式,而作出处分只是處置方式之一

对于非党员村干部和非在编人员实施监察以后,不能给予政务处分(至少目前不可以)但可作如下处置:

第一,对于其Φ具备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可以按照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要求,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较轻的組织处理;

第二,对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予以立案调查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对於其中具备职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但不构成职务犯罪的可依据《农村党员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國劳动合同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应作出调岗、停职、责令辞职、罢免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较重的组织处理或监察建议

彡、监察对象和处分对象之间的关系

监察权不等于处分权,监察对象和政务处分对象不是重合的一般来说,监察对象的范围应大于政务處分对象的范围监察机关可以对监察对象实施监察,但有时因为缺乏专门的实体法依据而无法对其作出政务处分。

比如对于非党村幹部,目前就没有作出政务处分的实体依据对于非在编人员,除了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可以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政务处分以外其他非在编人员也没有给予政务处分的实体依据。当然虽然不能给予政务处分,但可以作出其他恰当的处理方式一樣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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