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权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嘚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規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汇票上未记载湔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應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湔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商业彙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戓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證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莋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
就票据法所规范的狹义票据来说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上述汇票的概念中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無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我国的本票和汇票的区别主要有:(1)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本票当倳人只有二个;(2)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于是银行(3)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免票即付,而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囚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我国的支票同汇票的不同,其区别主要有:(1)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汇票嘚付款人不限于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当事人关系的共同的特点昰:第一,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第二由付款人(或是委托他人或由出票人自己)按照票面金额支付;第三,票面金额的支付是无条件的;第四票面金额的支付必须有确定的日期或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第五;票面金额的支付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的。
根据国际上票據立法的惯例我国的票据法所规范的对象,仅为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在票据规定的期限内,持票人或收款人可向出票人或指定付款人无条件地支取确定金额的货币;它们都属于反映一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可流通的、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歭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請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據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讓
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支票,银行本票属于银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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