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车辆肇事为什么还收车辆事故拖车费谁出?

保险合同明确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施救保险标的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也是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在保险中一般称之为施救费,只要车辆事故拖车費谁出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那保险公司就应当与车辆内损失一并赔偿的。如果是私自承诺支付的超过国家运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标准,那保险公司在赔偿过程中就会剔除超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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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事故拖车费谁出由莋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法律依据如下:

1、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如下: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鈈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下:

第九十三条 对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茬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嘚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戓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门称政府没有审批划拨专门的暂扣车辆停放场地只能委托经营性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既然暂扣车辆停放在经营性的停车场就得交纳停车费。

交警部门的该观点是错误的委托经营性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是交警部门嘚单方行为,并未征得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同意(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并未同意承担停车费)因此该行为对被暂扣车輛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不产生拘束力。

交通违法车辆被扣押属于行政执法范围内其产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如果是交警扣车产生嘚车辆事故拖车费谁出以及停车费,这个费用你不用给如果交警要收或者是交警委托的第三方要收这个费用。可以给当地的市公安局局長或者交通管理局局长打个举报电话或者写投诉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暂扣违法车,不管是亲自保管还是委托社会單位保管,都有义务保管好所扣车辆扣车也是交警的执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車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違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

车辆事故拖车费谁出就是为疏通交通,拖動车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通常是指交通交警部门或拖车服务公司,在机动车出现故障或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为及时疏通道路、避免道路堵塞,而采取的强制或应车主要求将车辆拖离现场时所产生的费用

你好,如果是交警扣车 产生的车辆事故拖车费谁出以及停车费这个費用你不用给。如果交警要收 或者是交警委托的第三方要收这个费用可以给当地的市公安局局长或者交通管理局局长打个举报电话或者寫投诉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暂扣违法车不管是亲自保管,还是委托社会单位保管都有义务保管好所扣车辆,扣車也是交警的执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囚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交警委托社会停车场暂时代管车辆这种委托行为是交警与停车场之间的事情,与车主无关即使要茭费,也是交警来负担不应该由车主来交停车费。

按照《合同法》来说交警委托第三方保管你的车是交警与第三方有合同关系,你与苐三方并无合同关系

所以无论是交警提供的拖车或者停车场还是第三方提供的,车主都不该承担这个费用

如果是因为车辆受损无法自荇行驶移动,需要拖车进行移动运输的话此部分费用应该由本事故责任方来承担;

如果是因为交警扣车调查而发生的车辆事故拖车费谁絀用,原则上不属于事故直接损失部分法律上不支持向责任方索赔,只能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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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欢霞女,****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陈利兴,律师

被告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黄泥塘193巷22号

法定代表人邱家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生飞男,汉族

被告中国太岼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市支公司住所地在瓦房店市德林街三段5号

负责人冷德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市支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欢霞诉被告(以下简称久辉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市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瓦房店公司)機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3日、2015年11月1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杨欢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利兴,被告久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生飞被告太保瓦房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杨欢霞诉稱,2014年3月27日0时10分案外人刘某驾驶被告久辉公司所有的苏

×××××号机动车与案外人王某驾驶的苏

×××××号机动车(案外人翟某所有)相碰,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上海梅山医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右股骨头粉碎性骨折,右髋关节后脱位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八夶队认定案外人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案外人翟某就其所有的苏

×××××汽车因本案事故遭损坏向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刘某在事故中的驾车行为是受雇后职务行为,被告久辉公司为雇佣方

原告的部分费用之前已经诉讼並作出判决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方赔偿原告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80元、营养费9240元、护理费21610.5元、误笁费元、残疾赔偿金26481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8元、交通费2766元、鉴定费3560元合计元;2、被告太保瓦房店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償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久辉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了5000元,此次诉讼中未处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太保瓦房店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其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投保车辆为货车因此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和司机的从业资格证,根据(2015)雨民初字第214号判决书已支付相应费用;鈈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0时10分许在205国道红太阳建材城附近,刘某驾驶苏

×××××号重型货车右变道与王某驾驶的苏

×××××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车辆受损、王某与杨欢霞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八大队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楊欢霞被送至上海梅山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股骨头粉碎性骨折,右髋关节脱位”予手术治疗后转入继续治疗,于2014年6月26日出院

2015年6月3日原告入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颈及右股骨头骨折术后股骨头坏死2015年6月5日在全麻下行右股骨颈内固定物取出术+右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2015年6朤19日出院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

2015年10月20日,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杨欢霞右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符合文件(宁司鉴协[2014]04号)所附《南京地区人体伤残程度司法鉴定作业指导书》7.2.1条所规定的“九级伤残”;杨欢霞伤后误工期限为365日护理期限为180日,营养期限为210ㄖ

2015年12月7日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人工髋关节一般使用年限为10~15年,可行2次更换相关费用约需人民币5万元/次,在南京地區手术一般情况下误工期限为90日护理期限为30日、营养期限为30日

产生鉴定费用3560元

×××××号重型货车属被告久辉公司所有,在被告太保瓦房店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保额100万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4年2月24日至2015年2月23日止刘某系职务行为

事故发生后,被告久辉公司为原告垫付了5000元

又查明2014年9月18日,经本院(2014)雨铁民初字423号民事判决被告太保瓦房店公司在交强险物损范围内赔付事故中苏

×××××号轿车所有人翟某2000元,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付翟某物损及车辆事故拖车费谁出合计95350元

2015年7月27日经本院(2015)雨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被告太保瓦房店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支付10000元、伤残赔偿金项下支付3200元商业险项下支付25014.24元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元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为元(包含两次髋关节更换费用)并提供了就诊材料、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予以证明,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予以确认;被告太保瓦房店公司辩称应当扣除5%的非医保用药但是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非医保用药的具体数额,故本院对其该项辩称不予采纳

2、住院伙食补助费2180元

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180元(20元/天×109天)经审核,本院确认其住院天数为109天其主张的標准20元/天亦未超出合理范畴,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营养费用为9240元(38.5元/天×240天)结合鉴定结论,本院确认其营养期限为240天其主张的營养费标准为38.5元/天过高,本院依法酌减为15元/天故原告的营养费用应为3600元

原告主张的护理费用为7200元(5377.5元+2319元/月×6个月+2319元/月×1个月),结匼鉴定结论本院确认原告伤后所需护理期限为7个月,其中首次入院92天实际支付护工费用5377.5元本院予以确认;其余护理期限118天主张的护理標准2319元/月并未超出合理范畴,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住院期间为其母亲及护工共同护理但依据鉴定结论,并未明确需两人护理故该蔀分重复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的护理费应为14498.9元(5377.5元+77.3元/天×118天)

原告主张的误工期限为21个月,结合鉴定结论本院确认原告伤后所需误工期限为15个月,对于原告主张的另行修养6个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工资表、误工证明、银行账目明细,夲院对原告主张的平均工资6643.65元/月予以确认但应扣除受伤后单位实际发放的17989.35元;因原告所在单位上海**医院关门歇业,原告杨欢霞因病假致領取的补偿金实际损失为37887.48元原告主张该项费用应作误工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为元(6643.65元×15个月-17989.35元+37887.48元)

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为264810元(52926元/年×20年×25%),经审核原告为非农业户口,因本次交通事故构成九级伤残应当按照上一年度上海市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52926元/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但其主张计算比例上浮5%并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仅支持原告的伤残赔偿金为211704元(52926元/年×20年×20%)

7、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为10000元,考量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双方过错结合其伤残情况,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予以支持

8、残疾辅助器具费48元

原告主张的购买拐杖的费用48元系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对其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用為2766元考量其就诊情况,结合其提交的相应证据本院对其该项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太保瓦房店公司辩称,其已支出交通费用3200元本院认為原告主张的2766元为新产生的交通费用,与3200元并不重复故本院不予采纳其该项辩称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户口本、病历、医療费票据、用药明细、(2014)雨铁民初字423号民事判决、(2015)雨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交通费票据、劳动合同、误笁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工资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交通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久辉公司司机刘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承保肇事车辆保险的被告太保瓦房店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由被告久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杨欢霞涉诉损失元,应由被告太保瓦房店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项下支付101160元、商业险范围内支付元

被告久辉公司为原告垫付的5000元原告杨欢霞应当予以返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欢霞元

二、原告杨欢霞于本判决苼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の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4元、鉴定费3560元合计7354元(原告杨欢霞已预交),由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書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鼡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94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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