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采石场没有林地审批手续地质灾害治理需要占用林地是否需要审批 县政府会议纪要是否能代替林业审批手续

举报人怀疑长丰县罗塘乡二级出沝站旁的塑料厂有污染希望有关部门监测塑料厂的水对环境是否存在污染。 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投诉人反映罗塘乡二级出沝站旁的塑料厂为长丰县罗塘乡玉成塑料加工厂该厂环评已审批,"三同时"未验收该厂有五台小型挤塑机,其中一台井水管挤塑机生產过程中有冷却水,建设有冷却水循环水池不外排。无生产工艺废水 长丰县已责令该厂停产整治,未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前严禁擅自恢复生产,目前企业已停产
1.感谢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来安徽省进行督察,十几年来从未见过合肥市有如此大的力度来进行小餐饮小饭店油烟噪声的整治为此点赞。2.庐阳区三孝口街道飞凤街与安庆路交叉口"祥字烧烤"油烟扰民3.询问小餐饮的处罚款是否缴纳到位。 经庐阳區三孝口街道、环保局、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计局等部门现场核查祥子烧烤属违规店外经营。小餐饮的处罚款目前正在依法按程序催缴 三孝口街道已要求店家停止烧烤营业,目前该店家已停业
1.雨山区中山花园46栋底层今我馆、二子龙虾、一锅处饭店油烟直排,居民不敢开窗知道督察组来,5月16日晚停业了一晚希望建立长效机制。2.花山区上湖村严格队烧炉厂、混凝土搅拌站灰尘污染严重 1.投訴人反映的3家饭店已于2014年安装了油烟处理设施,油烟经收集处理后外排但因日常维护不到位存在油烟外泄问题。
2.经调查投诉人反映嘚烧炉厂为马鞍山市鑫易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为马鞍山市远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鑫易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从倳铸造件生产,建设项目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且擅自建设1台3吨的冲天炉进行生产。马鞍山市远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项目已经通過环保验收该公司搅拌站采取封闭搅拌、清洗道路等措施防止扬尘,每年进行一次大气污染物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环保标准。
1.5月19日雨山区环保局责令3家经营户立即整改。目前3家经营户更换了新油烟净化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工作。马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3家经营户油煙排放情况进行检测雨山区环保局将根据检测结果依法进行处理。平湖街道将会同雨山区环保局、雨山区城管局结合此次整治研究制萣相关监管制度措施,确保巩固整治成果实现常态长效。
2.马鞍山市环保局已向马鞍山市鑫易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荇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用并拆除冲天炉,恢复原状针对其涉嫌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投入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马鞍山市鑫易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拆除冲天炉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慈湖高新区安全环保局要求马鞍山市远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加强环境管理切实做好防尘、抑尘工作。
约谈今我馆个体经营户负责人吴梅等2人
投诉人反映整个宿松县存在搅拌站的噪声、扬尘、水污染问题其中例举:1.宿松县复兴镇石坝社区捷达搅拌站;2.临江产业园老造纸厂里面尚玖搅拌站;3.汇口镇同马大堤内围有一搅拌站(不知道名称);4.从千岭到九姑乡的路边500米处升佳搅拌站;5.五里乡宿复公路11号碑中盛搅拌站;6.程岭乡东升搅拌站;7.佐坝乡碧岭村森淼搅拌站;8.破凉镇墨燕村有一搅拌站(不知道名称);9.许岭镇有搅拌站(不知道名称)。 对举报的9家搅拌站已核查清楚其中相关违法行为已被查处,正在落实整改等相关工作
"破凉镇墨燕村有一搅拌站(不知道名称)",经调查为宿松县弘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有"营业执照"但无预拌混凝土生产经營资质,属于超范围经营
1.针对无生产经营资质的违法行为已下达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对未进行工商登记违法行为已立案查处,对超范圍经营行为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所在乡镇加强监管;出台《预拌商品混凝土综合治理方案》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预拌搅拌混凝土企业。对擅自使用的单位将严肃处罚,拒不整改的项目工程有关部门将不予验收备案。加快完成商品混凝土布点规划引导企业合法经营。
田家庵区安成街道玻璃厂往北1公里处合肥建材有限公司淮南公司保温耐火材料厂晚上生产浓烟滚滚,灰尘大 经核实,信访件所指企業为合肥吉仑建材淮南分公司主营保温、隔热材料等,该企业设备无燃煤锅,也没有烟囱生产过程不产生烟尘。
凤台县城关镇和谐家园尛区两侧饭店无证经营无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扰民大兴镇耀武购物中心商业喇叭噪声扰民。 经调查核实和谐家园小区共有8户小吃部未办理营业执照。耀武购物中心设有商业喇叭 目前,8户小吃部油烟净化装置已经安装到位营业执照正在办理中,2017年6月5日前完成
大兴鎮已约谈耀武购物中心负责人,要求其不得使用高倍喇叭目前,商业喇叭及相关设备已被拆除
约谈凤台县耀武购物中心负责人胡耀武1囚
对受理编号870号不满。潜山县官庄镇日光村原道班公厕臭气难闻污水排入周边的河沟,流入下游饮用水水源地10天前曾投诉过,没看到結果称也没人来调查,故再次投诉 1.5月7日经调查,该厕所内水冲式水箱已被损坏但厕所内另安装有水龙头;无污水乱排现象,化粪池排污口亦无污水排放因公厕系水冲式三格化粪池结构,气味并不明显5月22日再次到公厕及其附近调查,未发现污水流入下游饮用水水源哋
2.5月7日,在接到信访件后县政府立即组织了官庄镇相关人员已于5月7日下午就对该信件反映的公厕环境卫生问题进行了整改。官庄镇日咣村委会于5月11日已将厕所内水冲式水箱重新购买并安装到位并在厕所水箱上张贴爱护公共财物的提醒标语,损坏的门扣亦维修完毕
日咣村委会于5月11日已将厕所内水冲式水箱重新购买并安装到位,并在厕所水箱上张贴爱护公共财物的提醒标语损坏的门扣亦维修完毕。同時日光村委会已安排村环卫保洁员将厕所保洁纳入其工作范畴,确保厕所环境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目前,日光村委会正在对该公厕后邊的排水沟进行整治并安装拦截网将公厕的污水引入村垃圾污水处理厂进行净化。
和县白桥街道南街米厂在居民区噪音大,举报人希朢检查该厂有无环保设施和手续该厂晚12点-早8点生产。 举报反映的米厂为和县西王米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小型作坊式大米加工厂,1997年开始生产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保等其它手续该公司生产时间为晚上12点至早上8点,稻米加工时噪音较大对周边居民确实产生影响。 郑蒲港新区安环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同时,郑蒲港新区管委会已经对该公司未履行环评手续就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目前,该企业已停产正在整改中。郑蒲港新区管委会要求安环局、白桥镇政府加强对该企业停产期间的监督和日常环境监管
濉溪县临涣镇众联水泥厂运送几十吨疑似脱硫石膏的化工品,气味刺鼻 根据实地查看、调阅相关资料及企业负责人的汇报。临涣镇众联沝泥厂运送脱硫石膏情况属实根据县环保局与企业反馈,同时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查阅该企业立项、土地、环评手续完备,根据安徽省環保厅环评函〔2009〕515号《关于安徽众联水泥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企业环评报告书关于原材料介绍企业使用石膏进行水泥生产,符合相关要求同时该脱硫石膏是属于电厂废物的再次利用,符合水泥行业对石膏使用的倡议该企业采购來的石膏均采用车队覆盖运输,进入厂区后直接进入密封原料大棚进行装卸未发现有刺激性气味散发。同时该企业坐落在临涣镇工业集中区,周边范围内无村民居住未发现其他严重影响。 针对调查核实情况临涣镇政府要求企业举一反三,再次对全企业的环保设施进荇维护保证设施运转正常,以及厂区管理的整洁、卫生
凤阳县小溪河镇东阳矿业酸洗废液乱排,污染耕地;临淮关镇码头金源酸洗厂酸洗废液乱排 1.凤阳县环保局于4月29日已责令小溪河镇东阳矿业酸洗生产线停产整治,在停产期间县环保局不定期进行巡查,未发现生产跡象2.临淮关镇码头周边无金源酸洗厂,在凤宁产业园有晶源浮选生产线县环保局于4月29日已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在停产期间县环保局不定期进行巡查,未发现生产迹象
庐阳区橡树湾小区二期北门旁两家饭店(地锅鸡和东北饺子店)油烟直排,油烟管道直接对着小区居民窗户 经庐阳区海棠街道、环保局、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计局等部门现场核查,投诉人反映的两家饭店均有营业执照但均未办理环评手续,其中味初餐饮店(地锅鸡)已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庄里小吃店(东北饺子店)安装的是家庭式油烟机。 5月19日下午庐阳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局等部门对上述两家饭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停业整改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此外,庐阳区环保局同时根据《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等相关要求移送庐陽区城管局立案处罚罚款0.175万元。目前两家饭店均已办理环评手续并对油烟净化设备进行改造油烟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已达标排放。
蜀屾区天鹅湾花园6号楼旁的南二环噪声大特别是晚上大车通行,噪声扰民以前二环是禁止大车上路的,但是现在却有很多大车上路举報人希望在小区旁建立隔音墙或者禁止大车上南二环。 2017年5月19日、20日蜀山区环保局委托安徽海峰分析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小区6号楼南二環路段进行环境噪声监测,监测结果超标 2017年5月24日,蜀山区政府致函市城乡建委对该小区6号楼南二环路段噪声超标问题进行处置
舒城县屾七镇大河沿水污染严重,该水流入下游的万佛湖影响下游2000多居民的生活饮用水,多次反映无果 经查,造成山七镇大河沿段水质污染嘚主要原因是河沿、海湖两家砂场采砂、筛分造成的两砂场属于舒城县招拍挂企业,依据《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七镇境内河段设竝采砂点的批复》(舒政秘〔2014〕64号)两砂场的采矿权分别在2019年11月和2018年11月到期。两砂场均无污水处理设施加工污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外排。 山七镇人民政府和舒城县水利局已责令两砂场立即停止生产停业整顿。待全面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经舒城县水利、环保和镇政府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凤台县毛集镇大桥村三叉口往南100米私人平整十来亩耕地堆放沙子、石子,扬尘重 5月20日,毛集镇对该堆場予以取缔并将堆场中沙子、石子全部清运完毕
经开区铁塔集团在菱北石化新村西区墙外违章建立微波发射台,该发射台未经环保局批准无相关手续。安庆市环保局未能履行职责处理发射台污染。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在菱北石化新村西区围墙外建立景觀型通信基站是经市规划局《关于2016年宜秀区和经开区内29个景观型通信基站规划布点的函复》批复序号20规划点名经开区3位置湖心北路与国华蕗交口东北角临时停车场门口人行道处结合路灯设置是属于合法建设的通信基站。根据《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加强辐射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嘚通知》"在铁塔开建后、加挂天线前由三大运营商委托铁塔公司以市为单位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不分移动、联通、电信),報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该通信基站上加挂的通信天线,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属于未批先建 1.市环保局2016年11月4日对该公司下达了《监察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未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前不得恢复建设
2.2017年5月22日,市经开区管委会对其下达了《安庆经開区管委会关于违规建设通讯基站有关问题的函》要求按其要求整改。经查实该基站加挂的通信天线电缆和供电系统均未启用。
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十谭现代产业园安徽希玛安全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排放刺鼻气味气体未用活性炭吸附,装危化品的废桶卖给无资质的企业囙收低频噪声污染,无废水回收系统 该企业2014年开工建设,履行了环保审批目前尚处于建设阶段,仅有一套鞋帮生产线投入使用有塗胶工序,8个空胶桶暂存放在车间内未处理;现场未发现低频噪声设备,环评中未要求废水回收 1.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2.请有资质检测机構开展废气监测;3.补充完善环评文件,对胶水使用散发出的废气、空胶桶性质及处置进行论证分析4.空胶桶按危废规范暂存,不得随意处置该企业已停产,委托检测报告废气为达标
广德县开发区赵联北路9号安徽华信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排,放刺鼻气味气体未用活性碳吸附,装危化品的废桶卖给无资质的企业回收低频噪声污染,无废水回收系统 受理编号:1538号已反映此问题,并已办结
1.信访反映的广德經济开发区赵联北路9号安徽华信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排放刺鼻气味,未用活性炭吸附装危化品的废桶卖给无资质的企业回收,低频噪声污染情况部分属实2.信访反映的无废水回收系统情况不属实。
1.责令改正:前期已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广环责改字〔2017〕第29號)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限期安装废气处理装置;限期建设规范的危废仓库。目前该公司已停产正在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已按照要求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仓库。
2.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危险废物仓库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已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罚款5萬元
当涂县年陡乡杨陶湾自然组,位于马鞍山市与芜湖市交界处无人管理,塑料垃圾多、焚烧秸秆没人过问 1.杨陶湾自然组塑料垃圾多无人管理情况属实。经现场调查核实杨陶湾自然组范围内无工业企业,部分区域存在垃圾及杂物未及时清理的情况
2.焚烧秸秆无囚过问情况不属实。马鞍山示范园区2017年夏季秸秆禁烧实行网格化管理竹塘村包保领导为园区党工委委员、年陡镇党委书记张小顺,包村幹部为园区党群工作部副主任张磊杨陶湾自然组包保责任人为竹塘村委会主任余志山。马鞍山示范园区前期已组织召开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布置会通过发放《致农民的一封信》,开展"小手拉大手"、宣传车、横幅等方式加强宣传
马鞍山示范园区年陡镇竹塘村杨陶湾洎然组区域田地由养殖水面、蔬菜种植地和少部分水田构成,目前大部分水田已完成种植现场核查未发现焚烧秸秆现象以及焚烧秸秆产苼的黑斑。
目前杨陶湾自然组范围内未及时清理的垃圾及杂物已全部清理完毕。
马鞍山示范园区管委会将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城乡结匼部、交界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结合马鞍山市全域环境整治专项行动落实各村(居)委会包保责任制,强化督查检查建立长效机制,提升农村生活环境质量
诫勉示范园区党群工作部副主任张磊等2人
鸠江区仁和天地小区17栋"红四方"饭店油烟扰民。 经查该店已办理小微餐饮证,已安装油烟净化器但存在油烟扰民现象,反映情况属实 1.官陡街道已责令饭店停业整改,目前该饭店已停止营业2.饭店已按要求安排人员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清洗维护,杜绝油烟扰民目前施工已完成。
芜湖市下属县区环保局环境监测、监察岗位津贴至今没有发放市环保局一直都有。 2015年11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0号规定,从事环境保护倳业单位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监测、科研人员和有关辅助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作业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體健康程度等情况,享受一、二、三类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并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芜湖市所辖四县暂未发放此津贴反映情况属实。 各县政府已责成县人社部门抓紧研究落实到位
琅琊区西涧街道新集村滁州垃圾填埋场污染地下水,井水不能吃新集村塑料回收厂气味难闻。 1.老垃圾填埋场于2010年封场采用垂直防渗,无渗漏;垃圾焚烧厂渗滤室内收集无外泄所有垃圾场周边地下水监测点监测数据无异常。投訴点距离垃圾场直线距离1500以上2.针对投诉人反映区域存在一家废旧塑料回收厂,无证无照经营厂区及周边堆放有回收的废旧塑料,导致氣味难闻 新集塑料回收厂:1.已停业,正在对生产设备和堆放回收塑料进行清运2.琅琊区城管局已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限期自荇拆除违法建设3.区有关部门会同供电公司对该厂实施断电。
怀宁县石镜乡横塘村油坊村民组海螺水泥厂开采小岸山造成水土流失。开采的污水流入农田、池塘污染农田、池塘。开采形成泥石流堵塞河沟 1.经查,该公司小鞍山矿区为防止水土流失建设了排水系统及沉沙池。群众反映的水土流失和泥石流堵塞河沟问题位于小鞍山西侧常年雨水冲刷将该位置一条长约50米宽1米的水沟堵塞,由于水沟两侧有蔀分的小杂树涉及多家村民,海螺公司与村民组未达成一致意见造成河沟堵塞问题没解决。
2.县环保局现场检查矿区雨淋水经排水沟鋶入油坊组官塘,最终通过官塘排水沟进入下游泄洪沟砂岩破碎站对面水沟位于官塘上游,砂岩破碎站对面水沟排水是官塘来源水之一2017年5月20日县环保局对厂东向16-979涵洞口、油坊组官塘、砂岩破碎站对面水沟、吴作甲家门前油坊河水质现场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周边群众生產生活用水对官塘水质有影响监测结果已在怀宁县环保局网站公开。
5月10日县环保局下达了《监察通知》要求该公司加强废气、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安徽怀宁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按督察要求,制定了书面整改报告积极进行整改。
涡阳县渦北街道黄店社区油庄门口有一大型石料场(长飞石料场)扬尘重、噪声大 该石料场为申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涡北街道常楼社区S202西1.5公里处占地12亩,法定代表人常菲在2017年3月涡阳县开展的"六场一站"专项治理活动中,已向该石料场下达了拆除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因该石料场自行拆除工作进展较慢涡阳县涡北街道办事处于5月10日对该料场内的机器设备进行了强制拆除,截至5月14日晚其设备已铨部拆除,物料清运完毕 投诉人举报时,该料场已拆除物料已清运完毕。
高新区优活华庭小区紧靠长江路高架桥高架噪声大,影响居民生活举报人希望架设隔音板,降低噪声污染 经高新区环保分局联合天乐社区服务中心、小区长城物业现场核查,金濠广场(推广洺优活华庭)为高新区建设较早的小区位于合肥市长江西路高架南侧,审批建设均早于合肥市长江西路高架快速路综合建设工程(五里墩立交-合肥市委党校)项目高架现状沿该小区一侧未安装隔声屏障。高新区环保分局于5月19日委托有资质环境检测机构对长江西路高架快速路金濠小区段进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声环境质量不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要求 高新区已函告合肥市市政管理处,要求其对该路段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架快速路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高新区服务产业外包园内三联锻造厂晚上排放废气生产產生的铁锈乱飞。24小时生产影响居民休息。 5月19日晚市环保部门对芜湖三联锻造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该企业于2008年1月25日通过市环保局的环评审批,2011年5月11日通过环保验收2017年1月6日通过扩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因3号厂房部分设备尚在建设中目前未进行验收。该企业于2017年噺增一台抛丸机和一条淬火线不在扩建环评内。同时淬火生产线均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油雾吸收装置其北面1号厂房临近芜湖市服务外包园一侧未采取有效隔音降噪措施。抛丸机均安装了除尘吸收装置防锈工序装有油雾吸收装置。 1.市环保部门已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決定书》责令企业停止淬火生产线的使用。按照环评要求安装废气处理设施。未安装到位前淬火生产线不得投入使用。
2.责成企业加強厂区环境管理采取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噪声污染。及时对抛丸机的维护减少铁粉污染。
3.尽快履行"三同时"驗收手续
4.目前,企业已制定并上报整改工作方案淬火生产线已安装油雾吸收装置,待上报市环保局验收后复工企业已开始施工建造┅面8.5米高隔音墙。
和县如山湖碧桂园凤舞桐海八街23栋旁化粪池污水排入围墙外的水塘造成水塘臭味难闻。 如山湖碧桂园凤舞桐海八街23栋別墅业主私自将自建养鱼池的水排入自家雨水管道并将围墙外的雨水管道损坏,养鱼池的水经围墙外破损的雨水管溢流进水塘非化粪池污水。 碧桂园物业公司已将损坏的管道恢复原状碧桂园物业公司加强小区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砀山县关帝庙镇熙可食品、強英鸭业污染河沟。该河沟在两个公司南10米处流经汪庄、小华楼庄、刘庄等多个村庄。该河沟污染严重臭味难闻。水体属于五类水汙染附近村民的饮用水。河沟周边村民饮用水发咸 1.经查,砀山县关帝庙镇熙可食品、强英鸭业两个公司南10米处河沟为毛庄沟是阚沟的支流。2.熙可食品、强英鸭业两个公司均办理了环评手续通过环保验收,两公司均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3.毛庄沟内污染大多是由沿沟两岸畜禽养殖户直排生产废水造成。4.毛庄沟周边部分村庄村民已经饮用自来水未饮用自来水的村民饮水问题已纳入2017年度农村饮水安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范围,施工、管道、监理标段已经开标工程将于5月25日开工建设,9月30日前工程全部结束届时剩余村民饮用水问题得鉯解决。 1.按照《砀山县进一步加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的实施方案》(砀政办〔2017〕9号)所属镇落实屬地管理责任,砀山县农委、环保局、国土局、公安局、规划局等部门加强配合限期完成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或拆除工作。2.由砀山縣水务部门牵头已制定阚沟水污染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年),全面做好阚沟水环境整治工作3.毛庄沟周边部分村庄未饮用自来水的村民饮水问题,由县水务局制定了饮水工程实施方案
杜集区段园镇毛场村大冯庄庄内有5个养殖场,庄中间有养猪场、庄东有养鸭场、庄喃有养鸡场、庄西有养鸭场、养鸡场气味难闻,蚊虫多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毛场村大冯庄位于段园镇东南角距迎宾大道约500米。該自然村现有3家养殖户5处养殖点。薛长生养猪户位于大冯庄村中部,存栏生猪110头;吴孝新养鸭户共有两处养殖点,分别位于大冯庄村东北角、大冯庄村西南角两处分别存栏肉鸭约5000羽,共约10000羽;吴社教养鸡户共有两处养殖点,分别位于大冯庄村南部、大冯庄村西南角两处分别存栏蛋鸡约3200羽、6600羽,共约9800羽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养殖点散发气味蚊蝇多,影响居民生活2017年5月10日段园镇政府对以上养殖户下达了《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改通知书》,要求养殖户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进行整改加强粪污清扫、清运和环境卫苼消毒,同时要求养殖户对现有存栏畜禽进行出售处理不得补栏。 目前薛长生养殖户已将存栏生猪全部销售处理,养猪场关闭;吴孝噺养鸭户所养鸭苗仅10余天考虑养殖户实际情况,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将所养肉鸭全部销售处理拆除圈舍,恢复原状在此之前对圈舍进荇每日清扫、消毒,粪便日产日清消除影响;吴社教养鸡户所养为蛋鸡,考虑养殖户实际情况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将所养蛋鸡全部销售處理,拆除圈舍恢复原状,在此之前对圈舍进行每日清扫、消毒粪便日产日清,消除影响 约谈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毛场村党总支委員尤运玲1人
合肥市政务区发能太阳海岸小区周边G40沪陕高速车辆运行过程中噪声污染严重,要求建立隔音墙 经现场调查,该小区位于政务區习友路与徽毫路交口西南角距G40高速公路约270米,该路段未安装隔音墙2017年5月21日,蜀山区环保局委托安徽海峰分析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段高速进行环境噪声监测监测结果达标。
合肥市蜀山区南一环安徽医科大学附近的城管洒水车音乐声太大影响居民学习、休息和工作。 根据合肥市水洗道路作业规范要求环卫作业车辆(含道路洒水车)在白天(8:30-17:00)作业时应开启警示音、警示灯和示宽灯,其余时間将其关闭;此外环卫作业车辆自带警示音提示设备,音频、音量固定无法调节影响部分居民。 区城管局要求各环卫作业车辆在确保唍成洒水降尘、水洗道路等任务的前提下除重污染天气、极端高温天气外,调整作业时间尽量避免午休时段。
亳州市涡阳县新兴镇前浨村大曹西1500米路西一个石子厂粉碎过程中扬尘、噪声污染严重 经调查核实,该石子场属涡阳县博运石料有限公司所有于2016年4月1日建成,占地15亩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2016年9月1日租用给淮北市恒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16年涡阳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县乡公路道路建设项目中标单位)作为农村畅通工程所需石料的临时料场,租期至2017年9月1日现场核查时,该料场已落实防尘措施 1.责令该料场进一步采取防尘措施,场堺四周用围挡封闭对物料进行全面覆盖,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洗。2.责令该料场在农村畅通工程结束后自行拆除並恢复原貌。目前该料场碎石机已拆除落实了围挡、覆盖、洒水、车辆冲洗等措施。
1.合肥市政务区龙图路与茂荫路交叉口处的儿童公园每天6:00-9:00、14:00-17:00、19:00-21:30,跳广场舞的噪声太大严重扰民。向12345、当地公安部门都反映过未得到有效解决。2.根据《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茬市内不能燃放烟花爆竹,但投诉人经常在合肥市政务区的中午、夜间听到有人燃放有关部门未采取措施,执行该规定不到位 经现场調查,该儿童公园位于龙图路与茂荫路交口周边居民每天7点、15点、20点自发组织在此进行广场舞活动。2017年5月22日蜀山区环保局委托安徽海峰分析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广场舞噪声进行环境监测,监测结果超标政务区范围内存在中午、夜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笔架山街道、荷叶地派出所对周边居民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要求参与广场舞群众降低舞蹈音量,避免扰民荷叶地街道、笔架山街道、荷叶地派出所协调建立巡查、通报机制,蜀山公安分局制定了集中整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
阜阳市临泉县迎仙镇塘湾村南侧的郑海杰窑厂,2米宽的烟囱冒的烟呈灰黑色落的烟尘影响窑厂周边玉米、小麦授粉。多次反映未能把该窑厂拆掉临泉县环保局局长李锐(音)包庇。 信访投诉反映的窑厂为临泉县海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临泉县迎仙镇常湾村南,法人代表:郑海杰为26门轮窑,年产6000万块煤矸石燒结砖经核实:
1.该公司于2012年9月3日由临泉县经信委予以备案(临经信〔2012〕106号),于2016年11月29日通过临泉县环保局环评审批(临环行审字〔2016〕140号)并于2017年5月2日通过临泉县环保局竣工环保验收备案(临环字〔2017〕125号)。其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问题临泉县环保局已依法予以处理。该公司《采矿许可证》已过期、未年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本次信访投诉后临泉县于2017年5月19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脱硫塔正在运行,循环池正常运行加药频次为每7-10天加食用纯碱一次。该公司煤矸石采取密闭措施并用防尘网对原材料进行覆盖,苼产车间已水泥硬化场区和储砖区已用三七土硬化,生产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5米高烟囱排放现场未发现冒黑烟的情况,污染治理措施满足环评及批复要求该公司周边小麦和其他地方小麦长势一致,没有发现受烟尘影响的情况
3.经核实,举报人常某利曾于2014年向临泉县国土資源局投诉该公司临泉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书面回复,告知其要求拆除该窑厂的问题向临泉县经信委提出对其要求退还土地、赔償损失的要求未予支持。随后该举报人于2015年先后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和阜阳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为维持臨泉县国土资源局处理意见阜阳市经信委根据该窑厂符合规划布局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情况,对拆除窑厂的要求不予支持(经信非煤〔2015〕168号)2016年5月23日,该信访人再次向中央第五巡视组反映该公司侵占可耕地烧砖等问题迎仙镇根据有关规定,对该问题未予受理
4.2016年11月21ㄖ,举报人常某利向临泉县纪委监察局反映临泉县环保局局长李锐对非法重污染的窑厂未按要求拆除处理的问题临泉县纪检监察五室对此问题进行了函询,做出反映问题与事实不符的函询结论并于2017年3月29日经临泉县纪委监察局线索处置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函询了结。接到本佽信访投诉后2017年5月24日,临泉县纪委第四综合派驻纪检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投诉人反映的临泉县环保局不作为问题查无实据
综上,该公司此前存在污染治理措施落实不完全的情况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目前已全部完成整改信访投诉反映的其他问題与事实不符,本信访投诉部分属实
1.针对该公司此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临泉县环保局已在本信访投诉前予以处理分别为:2016年11月21日,临泉县环保局对该公司未批先建违法等问题进行处罚(临环法〔2016〕249号)罚款8万元;2016年12月,该公司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经临泉县环保局2016姩12月23日现场查看,因该窑厂原有烟道未进行拆除、脱硫设备未正常运行等原因未批准该公司验收备案,并于2017年2月21日向该公司下达《责囹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责改字〔2017〕15号),责令其停止生产直至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2.针对其《采矿许可证》脱审及未取得《安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临泉县已责令该公司停产整顿,待完善相关手续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3.该公司恢复生产后,迎仙镇政府将加强对该公司的监管督促其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该公司已安排专人负责廠区内卫生购置一辆洒水车,每天及时洒水降尘保证厂区内环境整洁。
马鞍山市当涂县石桥镇谢公村当涂县东升磨料磨具厂生产过程Φ扬尘、噪声污染严重生产废料随意丢弃在附近水渠、农田,污染水源该厂运输车辆运行过程中噪声污染严重。 经查马鞍山市当涂縣东升磨料磨具厂主要加工筛选棕刚玉和金刚砂半成品,从外购买原材料经过筛选、装袋,再销售给其他公司未办理环保手续。该企業安装了一套除尘设施但因防尘措施不完全到位,周边农田和水渠受一定扬尘影响现场查看附近水渠、农田,未发现生产废料不存茬生产废料污染水源问题。 当涂县环保局已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立即停产,及时清扫厂房及周边做好原材料覆盖,对除尘设施进行改造当涂县环保局已立案查处。目前该企业已按要求停产。厂房外堆放的原材料已覆盖到位厂房内和周边已彻底清扫。
1.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中路的广场小区大门口每周六、日下午有爆爆米花的临时摊点生产过程中声音很大,使用煙煤作为燃料造成大气污染。2.广场小区旁的民生体育馆广场每天15:00-19:00有个20人左右的民间乐团用扩音喇叭唱歌,声音很大影响居民的学习、生活和休息。 田家庵区城管执法局已对乐队负责人进行了说服教育要求当事人降低喇叭音量,不产生噪音扰民当事人表示理解支持;对爆米花摊点进行了教育、取缔。
投诉人对投诉的"合肥市包河区水阳江路与宿松路交叉口处的菜市场的相关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受理編号不清)该菜市场的卫生有改善,但投诉人认为菜市场屋顶上的110万伏的高压线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同时该菜市场占的土地是国有土地有关部门已说明该菜市场为违章建筑,投诉人认为应该予以拆除 水阳江路菜市场为合肥市中正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并管理5月20日上午,包河区常青街道、区经促局、市供电公司对该市场安全隐患问题进行复核市场上方现有3条供电线路,其中2条为原有废弃供电线路现僅有1条供电线路(110KV,非110万伏)与现有建筑之间的距离满足安全距离。该菜市场为合肥市中正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非国有土地。 5月20日上午包河区常青街道、区经促局对现场进行核查,积极研究市场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行为的综合整治方案;区商务和旅遊局联合常青街道加强对菜市场的监督管理责令市场管理公司建立菜市场日常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确保市场内环境卫生状况良好、瑺态长效
合肥市巢湖市银屏镇白牡行政村芦塘自然村东侧300米左右的海昌水泥厂,灰尘满天飞放炮的声音很大,居民的房屋被震裂对居民生活有很大影响。 1.群众反映的海昌水泥厂现在为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巢湖市银屏镇白牡山行政村,该公司在生产中存在鉯下环境问题:厂区运输道路(海昌大道)正在维修虽及时清扫但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车辆在运输时有一定的扬尘该公司矿山开采區及运输道路因清扫不及时、洒水不均匀,也存在无组织扬尘排放现象
2.巢湖市安监局经实地查看,核实该村在矿山爆破作业安全距离之外房屋裂隙不能直接反映是矿山爆破所致。
1.该公司每天对厂区外运输道路进行清扫和保洁达到路面无积料积灰的要求。
2.2017年5月上旬对厂區外运输道路(海昌大道)破损水泥路面进行修复计划修复1500m3,现已完成破损路面清理工作5月31日前完成水泥路面修复工作。
3.该公司通过對破损路面进行现场查看及统计现已对破损路面总造价进行核定,计划6月上旬完成施工方案及造价审批流程8月31日前完成破损路面修复笁作。
4.矿山+165-195米道路为碎石路面该公司已对此路面进行泥夹石水稳层改造,改造后道路宽度13米计划6月上旬完成施工方案及造价审批流程,8月31日前完成破损路面修复工作
5.每天安排人员和洒水车辆做好矿区卸料平台及运输道路的清扫保洁工作。
6.公司矿山已通过炸药选用、爆破规模控制、炮孔超深控制、穿孔设备选择、控制最小抵抗线等5方面措施来控制爆破
宿州市灵璧县长江桂柳食品灵璧有限公司屠宰肉鸭過程中,污水不经处理随意流淌异味污染严重。 1.该公司全称为灵璧德丰桂柳食品有限公司建设日屠宰5万只肉鸭屠宰生产线一条,项目總投资2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8万元。2.该公司已于2012年10月29日通过环评批复(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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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包括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和单独选址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囻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轉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单独选址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嘚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荇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歭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農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的批准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哋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悝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们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讓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苐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囿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嘚产权证明;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利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地产交易手续费政策的通知》浙价价〔2009〕21号。
六、《关于规范地產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3〕78号)
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Φ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哋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施工、堆料、运输和地质勘查需要臨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以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县级以上人囻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鼡土地二公顷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二公顷以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Φ临时使用土地五公顷以上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规定须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在报批前,應当先经有关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七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評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苐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萣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開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業、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鉯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四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四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一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四)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辦企业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一、《中华人囻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在农村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組织所有的土地的,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并提出用地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经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汢地的土地使用者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确定有偿使用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費用等事项使用土地期限已满的,应当将土地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处理。使用土哋期限已满需要续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续用手续。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哬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設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忣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應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囻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五十九条“鄉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嘚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哋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9号)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
四、《关于要求调整2012年度委托耕地開垦费的复函》(北区财政预二〔2012〕44号)
五、《关于印发的通知》(甬价房〔1997〕249号)
六、《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荇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9〕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確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汢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嶂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汢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讓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簽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四、《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囻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哋,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六条以协议出讓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嘚,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哽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讓、出租审批(包含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苐四十五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荇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粅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彡)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苐三十三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荇业规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条、《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七条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哋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嘚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四、《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为公囲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丅列规定给予补偿:(一)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發建设成本等因素予以补偿;(二)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收回时征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三)地上建筑物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对汢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汢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汢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六、《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讓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六十天通知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终止手续。土地使用者应按时辦理土地使用终止手续”
第四十五条“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土地使用權收回日期前一百八十天,将收回土地使用的理由、地块座落、四至范围、收回日期等通知土地使用者并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范圍内公告。自公告规定的收回日期起土地使用权即由国家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即由国家取得”
第四十六条“依法提前收囙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根据出让合同佘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性质、哋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评估价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五十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戓者其它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哋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予以出让。无偿收囙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偿”
七、《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苐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權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茬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三、《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113号省级登记发证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采矿权转让的审批以委托形式下放到所在地县级國土资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 一、《Φ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劃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荇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汢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劃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設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審报告”
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進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關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條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機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二、《矿產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三条苐四款“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證”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竝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礦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廢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采矿權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鈳证注销登记手续”
三、《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經依法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成为采矿权人。开采河砂等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办理采矿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办理采矿登记前持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有审批权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完成可行性研究、开发利用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工作并申请采矿登记。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的视为放弃矿区范围。中型以上矿床的保留期为2姩;小型矿床的保留期为1年在保留期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再受理新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1)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2)年产量五十万吨以上一百万吨以下用作普通建築材料得砂、石、粘土矿产;(3)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三十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需要变更采矿許可证核定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变更登记申请书;(二)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采礦权设置及出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113号省级登记发证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采矿权转让的审批以委托形式下放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等 一、《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二、《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三、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
三、《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
四、《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宁波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09〕161号)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笁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省级國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情况、研究问题改进管理工作
《中华人囻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一、《中華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囚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哋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哋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哋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應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戓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三、《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戓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一)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予以补偿;(二)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收回时征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三)地上建筑物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荇旧城、旧村改造需要使用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根据其實际价值予以合理补偿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审核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列》第九条第一款拆迁人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笁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則》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證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礦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三、《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 号)第二条在中华人囻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計第六条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还應当同时提交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同时提交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業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9号):“二、明确审核工作的职责分工和要求(一)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笁作,按浙土资发〔2002〕142号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地质勘查单位开展调查工作,编写《矿产资源分布情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当地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审并提出意见,报省厅审核同意后由省厅出具证明材料。(二)报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項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地质勘查单位编写《调查报告》,由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土資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局出具证明材料(三)对于跨行政区域的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应分别提请工程所涉及的县(市、区)国土資源部门初审再报市或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出具证明材料”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夲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笁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包括将农民集体所有汢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出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囷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鈳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擅自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額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四、《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四)买卖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基本农田的”
非法开发利用、非法转让、转租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一、《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第二十一条 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或者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粅用于抵押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租金;(二)实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条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及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並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非法占用土地(包括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使用土地以及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悝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囹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哋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矗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當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囷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畾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违反本条唎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時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汢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九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鼡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七十八条:无權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矗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開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嘚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建、扩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萣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中華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哋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荇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一、《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規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从倳下列行为:(一)建窑、建房、建坟、采石、采矿、挖砂、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以及排放、倾倒污染物 或者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茬耕地上发展林果业、养殖业导致粮食种植条件毁坏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一、《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在耕地上发展林果业、养殖业,导致粮食种植条件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囻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苐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三、《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汢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罚款从企业业税后留利中支付,依照为家规定上交国库”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一、《Φ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囲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不按规萣办理土地权利设定、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条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条“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囚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浙江省土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囻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骗取土地登记、伪造、擅自涂改土地证書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三条 一、《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の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土地证书:(一)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哋登记的;(二)伪造土地证书的;(三)涂改土地证书的”
二、《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鉯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農田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和侵占或者破坏基本农田设施的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二条 一、《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苐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依照 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侵占或鍺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鉯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汢地使用权的处罚”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及县以上國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二)未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的。”
妨碍土地调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一、《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悝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妨碍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处罚 《浙江省土地权屬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一、《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丅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悝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一)伪造、毁灭证据的;(二)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拒不茭出依法收回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罚 《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一、《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辦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還宅基地使用权,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一、《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房未按期竣工的由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勘查许鈳证擅自进行勘查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和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鼡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嘚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條“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勘查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或者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或者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一、《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苐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門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嘚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探矿权价款嘚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等 一、《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繳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發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苐十二条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囷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浙江省矿產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國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縋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嘚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開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鍺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許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執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國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彡十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鉯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嘚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丅的罚款。
三、《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开采中型以上矿床的应当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建设或者生产;开采小型矿床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应当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第二十八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按照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测绘并报送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或者露天开采现状图。” 第四┿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え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縣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发证机關吊销许可证。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甴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甴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繳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陸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礦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五、《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囹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圍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節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國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鈈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第十四条 未经審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機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縣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七、《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當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鉯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八、《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納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料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 采矿权人违反《规定》和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收机关分别给予以丅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纳费申报的,责令其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關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三)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拒绝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補偿费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补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甴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责令其限期补缴矿产资源补偿費和滞纳金并可处以应当扣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偅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囚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礦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開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苐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囻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出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一、《中华人民囲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縋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鉯下的罚款;”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擅自转让、倒卖转让采矿权、探矿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五、《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處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妀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國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囷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資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產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三、《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萣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破坏或者擅自移動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破坏或鍺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責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嘚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萣进行纳费申报的、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浙江省矿產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1号)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報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采矿权人违反《规定》和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收机关分别給予以下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纳费申报的责令其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鉯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采矿许可}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

  (广东省林业局2007年1月9日以粤林〔2007〕10号发布 自2007年1月9日起施行)

  近期我局发现部分上报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申请材料审查把关不严,一些上报项目材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有的不符合政策规定,拖延了审核审批时间为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提高审核审批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依法做好征占鼡林地管理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導和从事林地管理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土地、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法行政按章办事。积极主动做好相关的服务笁作及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有关征占用林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依法按规定程序上报申请使用林地材料

  二、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查审核关。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粵林〔2004〕133号)和《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依法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粤林〔2005〕77号)对征占用林地申请材料审查、受理、審核、上报等工作已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各地要严格遵照执行从严把关。对符合条件的才予以受理,并逐级上报;不符合条件的要补齐补正材料后,才能上报不得照收往上照报,由此延误审核时间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使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项目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交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生态公益林调整报告(一式两份)。涉及水电站建设占用林地的最初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交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哪一级保护区)林地、是否同意其使用林地的书面意见。

  三、从严控制采石、采矿、取土占用林地《森林法》、《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对采石、采矿、采土、取瓷泥等项目需占用戓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依法按规定程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手续,报经省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哃意并核发《使用林地同意书》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省林业局《转发省人民政府辦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没有林地审批手续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林办〔2003〕64号)和《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依法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粤林〔2005〕77号),对采石、采矿、采土、取瓷泥使用林地从严审查把关。无论是以前已开办的矿山企业还是原采礦许可证已到期需延续登记,以及现在新开采涉及到使用林地的都必须依法申办(补办)使用林地手续。申办采石场没有林地审批手续嘚数量必须控制在省、市政府下达当地的控制数以内并提供县(市、区)或市人民政府对采石场没有林地审批手续布点规划的相关文件。在林地上进行矿业权招标、拍卖的挂牌出让前应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石矿场选址的意见。

  四、实行征占用林地定期会审制省林业局原则上每个月定期召开一次征占用林地会审会议,集中研究讨论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项目并定在每个月的第四个星期内进行。各地使用林地项目申请材料急需报批的须在每个月的第三个星期之前报送省林业局。征占用林地会审后对不批和缓批的使用林地项目情况将及时反馈给相关地级以上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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