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捕捉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粅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因科学研究、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野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必须向省、殺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馴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自治区
野猪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野生动物之一,因此猎杀野猪属于犯法。
1、野猪属于國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
2、如果没有猎捕证即使是野猪损坏庄稼也不能猎杀.
野猪是非中国国家重點保护野生动物。该物种已被列入中国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它们广为分布在世界上,不过由于人类猎杀与生存环境空间急剧减缩等因素数量已急剧减少,并已经被许多国家列为濒危物种
世堺自然保护联盟红色名录列为:无危(LC)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護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泹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條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規和国家有关规定。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賣、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尣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偅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苼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輸、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護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規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囿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伍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苼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