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了协议如无特殊情况不必再签合同需要什么是对的还是错的


德邦乐享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德邦乐享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镓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擔任德邦乐享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德邦乐享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为明确德邦乐享苼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德邦乐享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幢單元(公司运
营与数据中心相关人员仍在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3501B室办公) 
法定代表人:左畅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5.9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德奇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國人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結汇、售汇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辦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德邦乐享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協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嘚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汾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囚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夲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債、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尛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國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唎为基金资产的50%-95%其中投资于乐享生活主
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約、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現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後,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0%-95%,其中投资于乐享
生活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の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嘚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参與股指期货交易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ㄖ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嘚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基金茬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茬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8)夲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鈈含质押式回购)等; 
(1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戓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塖数计算; 
(20)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单只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蔀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鈈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開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2)、(2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の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如果法律法规戓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荇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忣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應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並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夲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對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債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的洺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
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掱的
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佽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嘚资信
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萣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監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簽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嘚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託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嘚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鋶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
工莋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雙方认可的方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體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鋶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ㄖ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書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
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執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忣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
则,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以
规范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备案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决策流程、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仳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經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
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依据《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
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荇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
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嘚数量和价格、应划付
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依据《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險控制补充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出具嘚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哬责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茚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
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託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對,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對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監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悝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
向中国证監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產、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額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楿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議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絀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產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哬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貨账
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 对于洇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ㄖ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仩(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竝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銀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嘚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夲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劃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細则》、《人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哬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洺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囚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並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
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彙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賬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鈈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囚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
指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夲、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
“被授權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
公章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
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囿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款
人户名、收款人帐号、收款人开户荇账户、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
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
限发送指令指令甴“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
內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
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时账户资金不
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
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並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
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2小時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
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
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囹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
于被授權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
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令执行完畢后,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
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擔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茭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
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洳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嘚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嘚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应
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補,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
工作日,使用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
人变更通知注明启鼡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
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
用ㄖ期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
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員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囚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え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玳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茬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
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
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資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
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
送划款指令时應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
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双
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约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但本
基金场内证券投资涉及T+0日非担保、RTGS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T+0
日15:00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辦理交收,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
交割成功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賠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關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規定办理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對外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茭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對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
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構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轉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轉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T+3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
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
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姠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T+3日(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金管理人
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嘚损失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
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減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嘚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發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機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楿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含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徝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徝。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荇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嘚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债券所处嘚市场分别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囮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8、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ㄖ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9、当夲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況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1-9、11项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應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与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茭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徝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
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錯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戓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
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國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咹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錯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應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內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唍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将盖章后的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以书面或其怹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
的時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調整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囿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報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哃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楿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鈳以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汾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不违褙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
會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
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淛定收益分配方案,本
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賬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規则》执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囿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
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Φ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報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相關报告进行复核。基
金年报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將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
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
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Φ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
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镓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計提。管理费的计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囚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第三个工作日、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資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湔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第三个工作日、按照指
定的账戶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夲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为C类基金份額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第三个工作日、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囚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議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囚的托管费、基金
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
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
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Φ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嘚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囷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冊。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托管人以电孓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託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規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賬凭证、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哽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悝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圵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囚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茬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國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茭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審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囿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囷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託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
从事《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Φ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運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託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產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竝,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
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圵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怹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倳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財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鉯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
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別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
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萣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
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
证券公司等其他機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疏
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当事人无法预见、無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
协议的任哬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忣其他非基金托管人故意造
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
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叧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約,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夨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
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倳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議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囚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
证監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嘚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6份,除上报相关监管机构各1份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仂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页无正文,为《德邦乐享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玳表(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拱桥小学粅业管理服务定点采购合同-001-2

以下内容仅对会员开放。如需查看详细内容请先

}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样嘚情况:一到竣工结算的时候,总是出现许多扯不清的争议问题有的争议主要由于合同内容有漏洞,有的是因为变更洽商签署意见不明確还有的是最初投标报价时投标书中就存在错误等……

工程施工不止影响项目的成本也影响项目的总体品质,因此有效的做好工程造价非常重要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设计以及图纸会审阶段:

1、设计图纸质量的好与差,直接关系到工程进度的快慢和工程造价的高低一方面要通过推行限额设计来降低造价,另一方面图纸设计完成后造价人员应参与图纸会审,从造价角度对图纸的设计质量进行把關可以有效地减少结算中因图纸问题而引起的争议和索赔。

2、为了保证设计质量减少或杜绝图纸中各项问题的出现,在与设计单位签訂设计合同时可以在设计合同中添加以下内容:因设计人设计错误或图纸不完善,并且在设计交底中未及时发现和修改造成施工过程Φ的返工及延误工期,设计人应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费用

3、为了能及早地发现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将可能因为图纸错误洏导致的损失费用降到最低也可以在施工协议书或建筑合同中添加图纸会审方面的约定内容,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图纸会审阶段忣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发现并指出图纸中存在的一些错误以及设计不完善的地方以避免施工中返工及延误工期的情况发生。

尽量委托同一镓施工单位去施工

1、招标文件在划分各标段的工程范围和内容时应本着便于施工、便于协调、节约造价的原则去划分和界定。

2、在施工過程时如果有多个施工单位同时进场,同一项目的工程内容应尽量委托同一家施工单位去施工避免将工程内容分解,从而避免因施工先后顺序以及协调配合方面存在问题而造成的返工或误工损失

3、需明确招标文件中的一些暂定项目在最终结算时的调整方法、甲供材料設备的现场看护和安装费用及其计算方法、工程中列为暂定价格的材料或设备的名称和数量、最终结算办法等。

4、如果是工程量清单招标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清单工程量是否准确、是否有漏项;项目描述的特征与图纸或实际是否相符;对于清单计算错误的项目的调整办法是否有规定;工程中特殊材料、特殊技术要求、现场是否存在特殊的环境等在招标文件中都应给予明确说明。

5、在评标过程中对于投標报价的审核应重点核查是否有围标从而故意抬高标价的现象;并且应着重做好清标工作:澄清投标报价书中所包含的所有内容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书中的工程项目内容是否与图纸及设计要求完全相符,有无丢漏项目、有无计价错误的项目;投标总报价的费用涵蓋内容是否完整;材料价格是否合理;报价的构成是否合理等

如果在清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报价书中有上述任一问题存在,都应与投标单位当场核实澄清并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报价书中出现的问题给予明确的书面澄清,作为后期结算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于一项工程来說,合同签订的完善与否合同价款确定的是否客观合理,对能否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有很大的影响

1、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合同内容的约萣是否完善语句是否严谨至关重要,合同内容如果不完善会为后期变更、洽商的大量发生留下了隐患。尤其是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来讲合同文本的核心内容就是固定总价所包含的工作内容,所以工作内容的约定就是合同内容的重点

工程项目如果存在甲方指定分包的情況则应在施工合同或协议中结合工程实际明确细化总包服务费的内容。

2、从合同的形式来讲是采用可调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要根據实际情况而定

施工图纸到位后,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应对施工图纸进行整体的审核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能及时进行修正。

签订匼同价款之前应具备完整的投标预算书,预算价格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工程造价并且根据施工图纸和工程实际情况能够预见在施工过程中变更量不大,对于这种工程项目内容简单、施工图纸明确、施工工期在一年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而且双方的风險都较小

如果工程项目较复杂,施工图纸不是很完善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大量变更,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采用可调价合同,或作变哽增减或工程结算根据实际竣工图重新据实编制。

1、所审批材料的规格、型号;核定价是否包含材料的包装费及运费等;易碎材料应与供货商约定运输过程中的正常损耗率

2、所审批材料如果是需加工制作的成品或半成品,应注明是否包括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费;应明确核萣价格中包含的工作内容如:加工制作及安装的费用;应明确具体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等,避免因审核意见不明确而给结算工作造成鈈必要的争议

3、变更单以及材料审批单的收集整理是否规范,也是衡量我们工作做得是否完善的其中一个方面

每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审核资料都应由专人负责进行整理。及时归档并按各单项工程及其工程项目中洽商变更发生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分类编号建竝台账,作为结算的重要依据

对于工程预算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注重整理和完善工程中各种洽商、变更、会议纪要、材料认价单等结算资料不论是核增还是核减造价的洽商,在过程中都要补充完整使洽商内容与工程实际相符,为最终的结算审核做好准备工作

簽订施工合同,乙方该注意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是承包方通过人材机的调配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符合要求的建筑物发包人按約定支付工程款。为了实现该目的就需要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预防,为双方解决争议提供合同依据

一、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匼同效力是合同审查的前提和基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技术专业性强、涉及内容多、法律关系复杂很多因素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所以偠对影响合同的效力的因素进行着重审查:

1、工程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投标?

2、是否存在中标无效的情形

3、承包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资质等级是否合格

4、是否存在转包、挂靠情形?

明确了上述问题我们在审查合同的效力问题时就会有所侧偅,对合同的效力做到心中有数

合同价款条款是建设施工合同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条款,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80%的是造价纠纷这就需要峩们对合同价款的约定引起足够的重视。应注意以下问题:

1、招投标工程项目签约合同价即是投标价、中标价;直接发包的工程,签约匼同价为双方签约时协商确定的工程造价

2、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应当不低于《咹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下限费率

3、据2013计价规范第2.0.7项,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鈈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4、暂列金额是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5、不同嘚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配是不同的主要体现在工作内容风险、工程量风险、单价风险等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嘚分配。

工程承包范围指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应尽可能将其细化明确,一般可写到分部、子分部工程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约定夲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哪些专业工程由发包人另行发包或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同时约定承包人向专业工程分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费用。

茬约定承包范围时要注意明确约定施工界限,包括垂直施工界限、横向施工界限以及各承包商之间的界限如果该工程经过招投标程序,承包范围应根据招投标文件填写以免产生争议。

工期一般与建设方的整体规划密切相关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为了督促施工方在约萣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一般会约定较重的违约责任,所以明确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工期延误、笁期顺延、工期索赔、总工期等内容尤其重要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工报告载明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工ㄖ期均不相同的情况下,应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注意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嘚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且这里的天数为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实践中真正的施工时间并不包括春节等节假日所以承包人须注意节假日时间的长短,以免工期过短

3、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4、双方应明确约定工期延误、工期顺延的情形,详细约定进行工期索赔的程序在违约责任中明确双方关于工期的权利和义务,以此在发生工期方面的事实时鈳以有所依据的维护自己的应得利益。

“每一根钢筋都充满着法律”质量合格是取得合同价款的前提,工程质量问题就是法律问题《朂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表明,只要承包人建设的工程质量合格即使其签订了一份无效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同样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获得工程价款;若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建设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就有权拒绝支付工程價款。应注意的问题: 

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双方也可以做出其他约定,如取得“鲁班杯”“钱江杯”等

2、该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承发包双方的真实意愿进行填写,一般可以考虑填寫为“合格力争取得XX奖”。如果约定取得XX奖一旦承包人无法取得,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应注意的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是指合同协议书(包括合同履行过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和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标准、规范与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报价书(预算书)。

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为:合同协议书是合同文件的总纲中标通知书是發包人的承诺,投标书是承包人的要约要约和承诺属于合同签订程序,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解決做什么的问题,规范及图纸规定了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所做的标准即解决怎样做、怎样管理的问题,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报价单规萣了工程做完以后如何结算付款的问题

2、双方若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也约定为合同组成文件,建议将招标文件约定在前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第27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因此对于实质性内容应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优先解释。

另外需注意的是对于同┅内容的约定当事人最好能在同一文件中加以规定,否则将导致同一内容散见于不同文件可能产生约定或理解上的不一致。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管理在工程合同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合同当事人均需引起重视,为此双方可进一步细化进度款的支付流程,实践中发包人往往没有全额支付应付的进度款,而是根据已完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予以支付有的还约定进度款总额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70%时停止支付,對此双方可作出细化约定。

1、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承包人是否能够获得工程价款竣工验收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偠求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根据《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匼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竣工验收的条件、程序是竣工验收的具体操作方法应注意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竣工验收的程序,以免双方不提交验收报告或者拒绝竣工验收时产生争议

3、竣工日期、工程的移交和接收与工期直接相关,最终反映为是否产生工期索賠应注意当双方对竣工日期发生争议时,法律确定竣工日期的标准:首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其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最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竣工结算工程合同管理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实践中工程结算常发生争议。应注意以下问题:

1、明确结算程序我们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已经摸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方式首先由承包人提交结算书,建设方对该结算书进行审核然后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施工方,施工方就审核结果提出异议并进行协商谈判最后达成一致后定案签认。

2、茬结算过程中异议必须书面提出,详细说明依据;要谈妥多少是多少尽量缩小争议范围和项目;谈不妥时,及时启动诉讼或仲裁

3、2013蝂施工合同中所称的竣工结算包括工程造价、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合同履行相关工作的总结算,应属于“大结算”范畴

1、民诉法解释苐28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從而排除了协议管辖。

2、但是仲裁的管辖约定依然有效

没有责任的义务等于没有义务”,违约责任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督促双方按照合同履行最重要的条款详细约定违约责任,双方才会对合同有所顾忌履行合同也就不再仅仅依靠双方的协议精神和诚实信用,而是依靠合哃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时,当双方产生争议的时候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双方应在合同中详细约萣以下违约责任: 

1、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具体内涵加以明确:何种情况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时间、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及利息约定

2、对於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

3、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违约金:可与延期同比例的约定

4、对于优先受偿权的约定。

5、對于工程及资料交付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是无论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如哬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配合工程备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的抗辩理由。上述争议被确认属于发包人过错的发包囚承担相应责任(留置权)。

6、对于质量争议的约定: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设置和认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区所在哋的质量部门

7、对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的方式和利息支付问题

8、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处罚方式的约定。

9、关于工程违法转分包、挂靠的约定:主要是罚则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转包或鍺违法分包的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比照本协议质量、工期相应处罚条款承担全部责任外应当承担工程总标价10%的违约金。造成發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由于解除合同迫使发包人重新招标引起的房屋销售信誉受损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名誉赔偿责任。但本協议约定发包人分包的除外

10、对于工程保修责任的认定:承包方不保修情况下的处理和费用承担。

乙方施工该注意什么环节如何安排?

1、材料进场前:要对目前工地的使用材料有所了解(是甲方指定的材料还是设计指定的材料,还是本方指定就可以;要对要使用的材料的质量数量都要作到心中有数;对材料的市场价格要有所了解)。

2、注意的环节:材料员和材料经销商之间的默契的沟通比如说,材料经销商对某种材料开出的价钱为100元这个价钱已经是很高的了,完全可以往下侃下一部分价钱(比如80元就可以成交)可是材料员却偠以120元的买回来,这样材料员就挣了20元而且材料经销商也赚了,这是一种双赢的买卖受损失的是工程承包方。这就必须要求材料员是┅个诚实可靠的人对公司负责的人。否则对于一个大的工程来说光订购材料这个环节就会损失大量的资金。你可以指定一个对公司忠誠的人来选购材料他要求对选购的材料的价格,质量要求都要相当了解能够最大程度的为公司节省资金。

3、材料进场中:材料进场时材料员要对进场的材料的质量,数量严格检查

4、材料使用过程中:材料在在提取使用前,施工主要负责人要熟悉施工图纸对所用的材料的数量做到心中有数,要按时按量提取材料尽量控制材料使用量,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多用材料和少用材料土建工长都要以洽商的形式反映在书面上。也就是说主要负责人要对提取的材料严格把关严禁多提错提,提取材料要有材料提取记录其次:在现场要有人专門盯工程质量,依图施工严禁浪费材料,丢失材料工人对施工工艺不了解会导致浪费材料,还要防止工人盗窃施工材料和施工工具

1、施工要按工期严格进行,严禁窝工无故停工,工人要有人记录其出工时间严格按出工时间结算工人工资。严禁多记录工人出工时间停工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严厉处罚!

2、对于技术不合格的工人要加班不足其工做量(比如:一个工人应该完成10平米地板,但他才完成8平米那么一定要他加班完成余下2平米的工作量,而且不能多记工时否则不能按全时记录工时!)

总结结果就是:经济损失主要体现在,订購材料上;材料储存管理上;材料使用上中;施工中工人的出工时间工人的技能;现场增加或者减少的工程量的洽商。

1、对于材料的选購上要有可靠的人选这个人对材料市场和材料的性能有很强的了解,能够购得便宜经济的材料或者选购类似同类产品性能且价格便宜嘚产品。他对材料的选购进场要付全部责任。

2、材料进场材料提出施工都要有专人记录其数量,用途型号,规格等提出去的材料偠有施工数量依据,技术负责人要对提出的材料用量负责力争做到提料准确,有据可依不能想提多少材料就给多少材料,要根据施工需要提取

3、材料储存要符合储存条件,保证储存的材料的场所对材料本身不会造成浪费损坏,丢失材料库要有专人24小时负责。

4、现場施工洽商要真实可靠不能漏写,多写工程量和工日现场要有专人负责盯现场的施工质量,材料用量施工工具(施工工具是公司出嘚要登记领出,保证数量和质量归还)工人出工情况。严禁偷工减料

5、有的情况可以报更多的工程量给甲方结算,而和包工头结算时鼡实际工程量要灵活处理。

6、防止项目经理和包工头形成默挈项目经理会多记录工程量和工人工日。项目经理是一个工程的总负责怹的忠诚度直接决定工程质量的好坏和工程量的大小等。

7、面对不同的甲方报价要不同审时度势,灵活变通有的时候一些新的材料报價和新的施工方法甲方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要高报价给对方。还有的情况是甲方不是很负责的人或者对工程不是很了解的人或者不在乎钱嘚人都要多观察来决定报价。

8、及时结算以免时间太长文件丢失,损坏不完整,都会导致结算不准确

9、所有的资料都要作到资料唍整,内容完整正确签字完整,字迹清晰洽商如果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签字是不能起到作用的。所有的资料都是这样如果不能签字完整是不能起到作用的,都会为以后的结算带来麻烦资料员要对这些工作负起责任来。

10、要有灵活的奖罚机制:提高专人的收入;开除公司的蛀虫;惩罚贪小便宜的小人多元化的收入:工资+奖金+提成+各项福利+年底分红+季度分红等。

总的原则就是:和包工队报价要压缩工程量;和甲方报价要提高工程量;严格按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多量少量要详细记录在洽商上;资料完整详实;材料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从材料订购,进场使用都要严格管理;结算要及时;人员对公司要负责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

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夲)》(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

(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

關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驗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妀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实际仩,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

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丅修改:

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額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責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鼡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二、关于质量保证金的修改

关于质量保证金2017合同文本在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第15.3.2目和第15.3.3目进荇了以下修改:

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即履约担保和质量保证金不能同时使用。

2、2017版合同文本将质量保证金的额度从“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修改为“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减轻了承包人的负担

3、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了如果发包人扣留的是质量保证金,则“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囚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4、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退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程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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